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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明晓/赵久湘 当前章节:15298 字 更新时间:2026-6-13 18:34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九,阳陵县守丞廚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广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文件抄录人儋。

秦始皇三十四年七月二十八,阳陵县守丞遫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堪。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应当腾写的,腾写下来。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总抄录人敬。

〔简文〕

J1(9)6正面:

(一)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1),司空腾敢言之:阳陵褆阳上造徐有赀钱二千六百八十

(二)八(2)。徐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券一(3),上谒言洞庭尉,令署所县责,以

(三)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为报。已訾

其家(4),〔家〕贫弗能入,

(四)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

(五)四月庚戌(5),阳陵守丞䁲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六)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6),阳陵遫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

〔校注〕

(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

(2)禔阳:里名。上造:为秦二十级爵之第二级。徐:人名。

(3)钱券:本组其它简作“钱校券”。

(4)訾:本组其它简或作“訾责”。

(5)四月庚戌:即本年四月初十。

(6)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

〔简文〕

J1(9)6背面:

(一)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1),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

(二)丞:阳陵卒署迁陵,以律令从事。报之。/嘉手。以

(三)洞庭司马印行事。

〔校注〕

(1)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

〔译文〕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禔阳里上造徐尚有二千六百八十八赀钱未交。徐已戍边到洞庭郡,但不知在何县服役。我们现在办理了一份“钱校券”,上呈洞庭郡尉,请求郡尉命令徐所属之县代为索取赀钱,然后交付给我们。我们不知道徐的劳绩情况,再请问是哪县管统计劳绩,附带写上他一年的劳绩,予以回报。我们已训责了徐家,但他家贫困,不能交纳赀钱,所以移交至其戍边之地追讨。并报请徐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钱校券。谨呈。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十,阳陵县守丞䁲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徐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文件抄录人儋。

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阳陵县守丞遫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堪。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且予以回复。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

〔简文〕

J1(9)7正面:

(一)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1),司空腾敢言之:阳陵禔阳士五(伍)小欬有赀钱万一千

(二)二百七十一。欬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钱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

(三)申署所县责(2),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付署,计年离报。

(四)已皆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己酉

(3),阳陵

(五)守丞廚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

〔校注〕

(1)卅三年四月辛丑朔戊申:即秦始皇三十叁年四月初八.

(2)申:据本组其它简文例,此处应为人名“欬”或“小欬”。

(3)四月己酉:即本年四月初九。

〔简文〕

J1(9)7背面:

(一)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1),阳陵遫敢言之:至今未报,谒追,敢言之。/堪

(二)手。

(三)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2),洞庭叚(假)尉觿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

(四)令从事。报之。当腾(謄),【腾】(謄)。/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

(五)敬手。

〔校注〕

(1)卅四年八月癸巳朔朔日:即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

(2)卅五年四月己未朔乙丑:即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

〔译文〕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八,阳陵县司空腾谨呈:本县禔阳里士伍小欬尚有一千二百七十一货钱未交。小欬已戍边到洞庭郡,但不知在何县服役。我们现在办理了一份“钱校券”,上呈洞庭郡尉,请求郡尉命令小欬所属之县代为索取赀钱,然后交付给我们。我们不知道小欬的劳绩情况,再请问是哪县管统计劳绩,附带写上他一年的劳绩,予以回报。我们已训责了小欬家,但他家贫困,不能交纳赀钱,所以移交至其戍边之地追讨。并报请小欬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钱校券。谨呈。

秦始皇三十三年四月初九,阳陵县守丞廚谨呈:再膳写一份县司空的文书,上达,且请求回复。报请小欬所服役机构主管债务的官员拆阅。谨呈。

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初一,阳陵县守丞遫谨呈:至今没有得到回复,请求追问。谨呈。文件抄录人堪。

秦始皇三十五年四月初七,洞庭郡代理郡尉觿告知迁陵县丞:阳陵县的戍卒在你县服役,请按律令条文办理此事。应当腾写的,腾写下来。文件抄录人嘉。用“洞庭司马”印下达。总抄录人敬。

以下部分是张春龙在2006年11月武汉大学“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上宣读的《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一文中公布的相关“祠律”的简文。

〔简文〕

1.(10)74:诸有祠□□□〼 。

2.(10)988:□□律曰祠□〼。

3.(10)1336:〼泰牢祠一。

4.(16)786:库祠卖彻钱九。

5.(9)729:□二尺一环:环去栈高尺,以绀缯为盖缦里〼祠器漆櫺车以木为栈,广四尺〼。

〔校注〕

此条可与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简25~28三条律文相参照,如下:

“公祠未𨶅,盗其具,当赀以下耐为隶臣。”今或益〈盗〉一肾,益〈盗〉一肾臧(赃)不盈一钱,可(何)论?祠固用心肾及它支(肢)物,皆各高一具,一【具】之臧(赃)不25盈一钱,盗之当耐。或直(值)廿钱,而被盗之,不尽一具,及盗不直(置)者,以律论 26。

可(何)谓“祠未𨶅”?置豆俎鬼前未彻乃为“未𨶅”。未置及不直(置)者不为“具”,必已置乃为“具”27。

可(何)谓“盗埱 ”?王室祠,狸(薶)其具,是谓“ ”28。

此段文意为:

公室祭祀尚未完事,将供品盗去,即使是应赀罚以下的罪,均应耐为隶臣。如有人盗窃,盗取了一个肾,肾作为赃物不值一钱,应如何论处?祭祀时必然要用牲畜的心、肾和肢体,各作为一份供品,这一份供品作为赃物价值虽不满一钱,盗窃了它也应耐为隶臣。又有供品值二十钱,但只盗窃了一部分,没有盗完一整份,以及所盗窃的是不作为供品陈放的东西,这两种情况按一般法律论处。

什么叫“祠未𨶅”?将豆俎陈放在鬼神位前,没有撤下,就是“未𨶅”。还没有陈放以及不准备陈放东西不算“具”,一定要已经陈放了的才算“具”。

什么叫盗掘祭祀的 ?王室祭祀,埋其祭品,叫做 。

【参考文献】

1.曹旅宁:《里耶秦简<祠律〉考述》,《史学月刊》,2008年第8期,第37~42页。

2.湖南省考古文物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第8~25 页。(简称《选释》)

3.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第4~35 页。(简称《简报》

4.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一),简帛网,2005年11月1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86)。

5.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二),简帛网,2005年11月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95)。

6.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三),简帛网,2005年11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3)。

7.马怡:《里耶秦简选校》,《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学刊》第四集,北京:商务印书馆,2007年,第133~186 页。(简称《选校》)

8.马怡:《里耶秦简中几组涉及校券的官文书》,《简帛》第三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191~205页。

9.王焕林:《<湘西里耶秦简选释〉补正》,《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4期,第68~71、87 页。

10.王焕林:《里耶秦简J1(8)134考释》,《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5~264 页。

11.王焕林:《里耶秦简考释二》,简帛网,2005年12月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2)。

12.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简称《校诂》),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2007年9月。

13.王焕林:《里耶秦简校诂》,简帛网,2005年11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5)。后载《语言研究》,2006年第4期,第83~85页。

14.邢义田:《湖南龙山里耶J1(8)157和J1(9)1~12 号秦牍的文书构成、笔迹和原档存放形式》,《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75~296页。

15.于振波:《秦汉时期的邮人》,甘肃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8~33 页。

16.张春龙、龙京沙:《里耶秦简三枚地名里程木 略论》,《简帛》第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265~274 页。

17.张春龙:《里耶秦简校券和户籍简》,《中国简帛学国际论坛2006 论文集》,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印,2006年,第512~521 页。后以《里耶秦简祠先农、祠和祠隄校券》载于《简帛》第二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94~396页。

岳麓秦简

〔解题〕

2007年12月,湖南大学岳麓书院从香港古董市场抢救了一批秦简,这批简共编号 2098个,其中比较完整的简1300余枚。另外,2008年8月,香港一收藏家将其所购藏的少量竹简捐赠于岳麓书院,这些简(76 个编号,较完整的30 余枚)的形制、书体和内容都与湖南大学所购秦简相同,应属同一批出土。这批秦简绝大部分为竹简,只有少量木简(30多个编号):其中比较完整简的长度大致有三种:一种约30厘米,一种约27厘米,还有一种约25厘米。简宽0.5~0.8厘米,编绳分为两种:一种是三道,即上、中、下各一道编绳;一种是两道,即在简的中间系两道编绳。竹简文字都抄写于竹黄一面,经过初步整理,这批秦简的主要内容大致可以分为《日诘》、《官箴》、《萝书》、《数书》《奏谳书》、《律令杂抄》六大类。

《奏谳书》这部分大约为几份上奏的谳书,都是由不同地方(江陵、州陵、胡阳等)的守丞对有关刑事案例奏谳、审议和裁决的记录,整理者暂时将其定名为《奏书》。这部分简有150 余枚,其中有一组木简,约长 25厘米,宽 0.6厘米,没有编绳的痕迹,由于多有残断,现编号 30 余个。其它竹简,长约 30厘米,三道编绳,都是先抄写后再编联。

《律令杂抄》是关于秦代律令的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很多秦令,并且这些律令都是针对其种事件或案例所节抄的律令条文。这种简数量最多,大致有1000 余枚。竹简的形制至少可分为长短两种,长的一种约 30厘米,两道编绳,很多简文上还可看到编绳的残痕。经初步整理,抄录的秦律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律》、《贼律》、《徭律》、《置吏律》《行书律》、《杂律》、《内史杂律》、《尉卒律》、《戍律》《狱校律》、《奉敬律》、《兴律》、《具律》等十余种,其中前十种多见于云梦睡虎地秦简,后四种则未见,如奉敬律,就是第一次见到。除秦律之外,

这批秦简中第一次出现了大量的秦令。经初步清理,这批秦简中出现的令名有如下二十余种:内史郡二千石官共令、内史官共令、内史仓曹令、内史户曹令、内史旁金布令、四谒者令、四司空共令、四司空卒令、安口居室居室共令、□□□又它祠令、辞式令、尉郡卒令、郡卒令、廷卒令、卒令、县官田令、食官共令、给共令、赠令、迁吏令、捕盗贼令、挟兵令、稗官令。这些秦令名称和内容在秦简和秦代文献中,大都是第一次见到,这无疑给我们进一步研究秦代律令乃至秦代法制史提供了崭新的材料。本文将在陈松长(2009b)、(2009c)基础上,综合其它相关研究成果,将当前已经公开发表的岳麓书院所藏秦简律令节录于下。

一、奏谳书

〔简文〕

《冯将军毋择》(1)

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胡阳丞唐敢谢之,四月乙丑,丞1647+1649赠曰:君子子癸诣,私2168书矰所,自谓冯将军毋择子,与舍人来田南阳,毋择……0473鞠之:学播自以五大夫将军毋择子(2),以名为伪私书(3)诣矰,以欲1044盗,去邦亡(4),未得,得审□(5),敢谳之。●史议:耐学隶臣,或令赎耐。1650

〔校注〕

(1)这是一份审理冒充“冯将军毋择子”诈骗案的木简内容,主要是胡阳丞唐于廿二年八月癸卯朔辛亥上报的谳书,具体是两位分别叫“癸”和叫“学”的人冒充“冯将军毋择子”的名义伪造文书诈骗的案件。案例中“学”假冒将军冯毋择子,由舍人陪伴,来南阳打猎云云,并以此名义为伪私书诣矰,“癸”即以此文书为凭,逃亡出境,自捕未得。

(2)陈伟(2009a)指出:0473号简中的“冯将军毋择”,在1044号简中又称作“五大夫将军冯毋择”,此人于史可考。岳麓书院秦简中的冯毋择应该就是琊邪刻石中的同名之人。他在秦始皇二十二年爵为五大夫,二十八年进为伦侯,是很容易理解的。《汉书•冯奉世传》记云:“及秦灭六国,而冯亭之后冯毋择、冯去疾、冯劫皆为秦将相为。”

(3)曹旅宁(2009b)指出:伪传可能即指伪私书。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

律》13:“为伪书者,黥为城旦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有三则蜀守谳皆涉及伪书罪。为何“耐学隶臣,或今赎耐”,可能的解释是“学”对"癸"的真实目的并不知晓,因此处罚从轻。但“学”最终被处何刑罚?材料中未有明言。

(4)此处断句参何有祖《岳麓书院藏秦简<奏谳书>1650 号简略考》。①

——————————

① 简帛网,2010年9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10)。

(5)缺字陈伟补为“𣪠 (系)”,可参。!

下面一组则是州陵郡守丞上奏的两份谳书,其中后一份1347+1003 号简文是州陵县上报南郡的文书,0083是南郡的回复文书。

〔简文〕

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1),州陵(2)守绾、丞越敢谳之(3):乃二月甲戌走马塞告曰盗,盗杀伤走马。1219

廿五年七月丙辰朔己未,南郡假守贾报(4)州陵守绾、丞越:子谳荆长癸等□男子治等告。0163

五月甲辰,州陵守绾、丞越、史获论:令癸、琐等各赎黥,癸行戍衡山郡,居三岁以常法。1211

〔校注〕

(1)廿五年五月丁亥朔壬寅:即公元前222年5月26日。

(2)州陵守:陈松长(2009a:9)将州陵看作临时设置的秦郡名称,“州陵守”则是秦统一六国期间设置的地方临时看守政府“新地守”。王伟(2009)则认为“州陵”不是秦郡名称,而是南郡下辖的县,“州陵守”的含义极可能是州陵县的县令代理者。

(3)这是秦行政文书中上行文书,即下级给上级呈报事项的惯用语。谳的意思是将案情上报、请示。《礼记•文王世子》:“狱成,有司谢于公。其死罪,则曰“某之罪在大辟’;其刑罪,则曰‘某之罪在小辟’。”郑玄注:“识之言白也。”孔颖达疏:“谳,言白也。谓狱断既平定其罪状,有司以此成辞言白于公。”《后汉书•孔融传》:“一门争死,郡县疑不能决,乃上谳之。”李贤注:“《前书音义》曰:‘谳,请也’。”

(4)报:即回信、回复。

〔简文〕

廿【五年?】六月丙辰朔癸未,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1):乃四月辛酉枝长癸、求盗、上造□、士五□□□□□□治等四人,女子二人告群盗杀人,治等曰群盗。1347+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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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岳麓书院秦简1650号的解读问题》,简帛网,2010年9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312)。

  廿五年六月丙辰朔己卯,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2):子谳(3)求盗尸等捕秦男子治等四人。0083

〔校注〕

(1)“州陵守绾、丞越敢谳之……”是州陵县令的临时代理者和县丞将有关案情向上级(南郡假守)禀报。

(2)“南郡假守贾报州陵守绾、丞越……”是南郡临时代理太守给州陵县的回复文书。

(3)子谳;你们上报请示的案情。

二、律令杂抄

〔简文〕

1.奉(奔)敬(警)律(1)

奔敬(警)律曰:先粼(2)黔首常奔敬(警)者,马五寸符,人一,右在【□】(3),左在黔首,黔首佩之。节(即)奔敬(警),诸挟符者皆奔敬(警),故。1252

〔校注〕

(1)奔;陈松长(2009b)释为“奉”。陈伟(2009b)指出;看刊布的此简照片(右

起第三枚),这个字四次出现,与《秦汉魏晋篆隶字形表》“奔”字条所列的出自睡虎地秦简二八•九、天文杂占末•下、孙子七九、孙膑一五七等四个“奔”字略同,而与战国、秦汉“奉”字的写法不类,当是“奔”字。

敬:陈松长(2009b)释,而陈伟(2009b)指出应读为“警”。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十九年“南郡备警”的“警”即写作“敬”。《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楚属王有警,为鼓以与百姓为戍。”陈奇猷注:“凡危急之消息曰警。”古书有“奔命”一词。《汉书•昭帝纪》记云:“益州廉头、姑缯、牂柯谈指、同并二十四邑皆反。遣水衡都尉吕破胡募吏民及发犍为、蜀郡奔命击益州,大破之。”注引应劭曰:“旧时郡国皆有材官骑士以赴急难,今夷反,常兵不足以讨之,故权选取精勇。闻命奔走,故谓之奔命。”又引李斐曰:“平居发者二十以上至五十为甲卒,今者五十以上六十以下为奔命。奔命,言急也。”看李斐对“奔命”的解释,“奔警”应与之相当。应该指出的是,在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后面,抄有一条《魏奔命律》,谈的是遣“假门逆旅、赘婿后父”从军方面的对待。秦《奔警律》与魏《奔命律》也许存在某种关联。

(2)粼:陈伟(2009b)指出似可读为“遴”。“遴”有简选义。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遴”字条指出:“又为‘抡’。《汉书》‘遴柬布章’,凡选择字皆是。”段玉裁《说文解字注》则说:“《汉书》:‘遴柬布章。’遴简谓难行封也,引申为遴选,选人必重难也。”

(3)曹旅宁(2009a)指出:秦“奔敬律”所谓“为五寸符,人一,右在【口】,左在黔首,黔首佩之”当指显示身份、充作通行证的符节。秦有发兵之符,也有所调集军队用作通行证的符节。虎符作伏虎状,上有铭文,分为两半,底有合榫,左半存在国王处,右半发给将领。军队的调发,必须有存在国王处的右半个虎符来会合,否则便不得调发。秦新郪虎符,错金锦文作:“甲兵之符,右才(在)王,左才新郪,凡兴士被甲,用兵五十人以上,必会王符号,乃敢行之;燔燧事,虽母会符,行也。”显示在有外敌入侵、边塞有烽火时,可机动行事。但从“奔敬律”律文来看,“为五寸符”当指黔首所佩表明身份、用作通行凭证的可分合的符节,奔命黔首人各一,一半在将,一半在将。因此,律文中的【□】可能为“将”字。“奔敬律”此条的性质为紧急情况下调兵驰援以及控制“奔命”的法律规定。

〔简文〕

2.行书律(1)

●行书律(2)曰:毋敢令年未盈十四岁者行拜官恒书(3),不从令者,赀一甲。1377

●行书律曰:有令女子、小童行制书者,赀二甲。能捕犯令者,为除半岁徭,其不当徭者,得以除它1384人徭(4)。1388

●行书律曰:传行书,署急辄行,不辄行,赀二甲。不急者,日觱(毕)。留三日,赀一盾;四日上,赀一甲,二千石官书1250

留弗行,盈五日,赀一盾;五日到十日,赀一甲;过十日到廿日,赀二甲;后有盈十日,辄驾(加)一甲。0792

〼【行】书律曰:传书受及行之,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暮,以相报。宜到不来者,追之。书有亡者,巫告其县。1271

●行书律曰:县请□,唯故徼外盗以邮行(5)之,其它毋敢□(6),令邮行害。1417

●恒、署书(7)皆以邮行。●卒令丙二1173

●令曰:书当以邮行,为检,令高可以旁见印章,坚约之,书检上应署令□,负以疾走。不从令,赀一甲。●卒1162

令丙三1169

●令曰:邮人(8)行书留半日,赀一盾;一日、赀一甲;二日,赀二甲;叁日,赎耐;过三日以上(9),耐。●卒令丙五1805

〔校注〕

(1)简文主要依据陈松长(2009c)公布的11枚岳麓书院所藏秦简行书律令竹简的照片和释文。行书律是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

(2)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简183~185内容与之大致相同:“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行书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行书”文意为:“传送命书及标明急字的文书,应立即传送;不急的,当天送完,不准搁压。搁压的要依法论处。传送或收到文书,必须登记发文或收文的月日朝夕,以便及时回复。文书如有遗失,应立即报告官府。隶臣妾年老体弱及不足信赖的,不要派去送递文书。征召文书上写明须急到的,该人已应来到而没有到达,应加追查。”

(3)恒书:是讲述犯人情况及处理辨法的,即案例的处理意见书。

(4)它,陈伟(2009d)指出:“它”,下半残,原释为“四”。人:原缺释。今据残笔和文意改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262 号简记云:“有能捕若询吏,吏捕得一人,为除戍二岁;欲除它人者,许之。”

(5)邮行:陈松长(2009c:36)指出它传递的文书是“恒、署书”,须是远县在五百里以上才用;县一级发送文书,只有边塞之地有外盗出现,才可用邮行传递信息;且是重要文书,不可擅自乱用。

(6)鲁家亮(2009)指出:“其它毋敢□”一句之后,漏释一“令”字,且此处恐当断读。

(7)署书:当是“书署急者”省称,即一种策署加急的官府文书。

(8)邮人:陈伟(2009d):“邮人”的“人”,原释为“一”。其实是“人”字右笔。此简左侧残,其左笔已不可见。《二年律令》273 号简记云:“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

(9)三月以上:赵宠亮(2009):据图版,“三日以上”前漏释一“过”字。过:意为超过。

〔简文〕

3.戍律(1)

●有赀赎责者□□□□其年过六十岁者,勿遣。年十九岁以上而有它罪而戍,故临1

今而后益高及初弃畴(?)益高。□□□下及年过六十□□勿戍它处。请可

●四(2) 临2

〔校注〕

(1)曹旅宁(2010)指出:临1、临2可能与睡虎地《秦律杂抄•戍律》相关,临1规定年过六十者不戍边外地,年十九者有它罪者始戍外地;临2规定年过六十者戍外地要请示批准后方可,这些规定也应与秦《傅律》相对应;从“四”的编号来看,临 2 当系与《戍律》有关的令文。

(2)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两条《戍律》条文,一为“同居毋同行,一为戍边者筑成的担保义务及督率官吏过失的罚则。现录于下:

●戍律曰: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39。

戍者城及补城,令姑(嫴)堵一岁,所城有坏者,县司空署君子将者,赀各一甲;县司空佐主将者,赀一盾。令戍者勉补缮城,署勿令高它事;已补,乃令增塞埤塞。县尉时循视其攻(功)及所为,敢令为它事,使者赀二甲42。

简文大意为:同居者不要同时征服边戌,县啬夫(县令)、县尉和士吏如不依法征发边戌,罚二甲。服边戌者筑城和修城,都要叫他们担保城垣一年,所筑如有毁坏,率领戌者的县司空署君子各罚一甲;主管率领的县司空佐罚一盾。要命服边戌者全力修城,所属地段不得叫他们做其它事务;城已修好,就命他们把要害处加高加厚,县尉应经常巡视工程和他们在做什么,有敢叫他们做其它事务的,役使他们的人应罚二甲。

〔简文〕

4.《田律》

《田律》曰:黔首居田舍者,毋敢醘(酤)(1)酒。有不从令者迁之。田啬夫、工吏、吏部弗得,皆二甲(2)。0993

〔校注〕

(1)酤:方勇(2009)其中的“醘”字,字形又见于睡虎地简的《秦律十八种》12简“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醘(酤)酉(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其字睡虎地简整理小组隶定为“𥂰”,即“酤”字,并且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中宋人酤酒故事和《汉书•景帝纪》中“夏旱,禁酤酒”等来论证,“酤酒”即是卖酒。岳麓书院秦简的所谓的“醘”应该隶定为“𥂰”形,即“酤”字,其简文和睡虎地简的《秦律十八种》的12简的简文大意相当。

(2)本简大意为:居住在农村的百姓不准卖酒。如果不听从命令私自卖酒,将流放。发现情况后,田啬夫、工吏及吏部应严加禁止,违反法令的罚二甲。

〔简文〕

5.关市律

●关市律曰:“县官有卖买也,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1265

〔校注〕

曹旅宁(2009e)指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关市》97 号简有:“为作物及官府市,受钱必辄入其钱缿中,令市者见其入,不从令者赀一甲。”即从事手工业和高官府出售产品,收钱时必须立即把钱投进缿里,使买者看见投入,违反法令的罚一甲。

这是一条监督官营商业、手工业收银过程的法律条文。整理小组指出:关市,官名,管理关和市的税收事务等。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有《□市律》两条律文:“市贩匿不自占租,坐所匿租臧(赃)为盗,没入其所贩卖及贾钱县官,夺之列。列长、伍人弗告,罚金各一斤。啬夫、吏主者弗得,罚金各二两”;“贩缯布幅不盈二尺二寸者,没入之。能捕告者,以畀之。”律文中前者规定了对不交纳商税者的罚则,与睡虎地秦简《金布律》对照,汉初对商人的编制管理与秦略同;后者则严格规定缯布的尺寸,对不符合标准的缯布一律没有,并奖励告发,发汉武帝时告缗之先声,但对其他丝织品则不适用此法律,那么,是否因缯布尚具有流通尺度的功用呢,则待考。

〔简文〕

6.内史杂律

●内史杂律曰:“黔首室,侍舍有与廥、仓库、实官补属者绝之,毋下六丈……”1266

〔校注〕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有11 条律文,整理小组注释:“内史杂,关于掌治京师的内史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内史杂律》应该是《内史律》以外的与内史职务有关的行政法规。睡虎地秦简中又有《尉杂》,整理小组认为是“关于廷尉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依文例推断,《尉杂》当为《尉杂律》。岳麓秦简《内史杂律》正好可以对读。现将睡虎地秦简《内史杂》律文录于此,可以相互参照。

县各告都官在其县者,写其官之用律。内史杂186

都官岁上出器求补者数,上会九月内史。【内史】杂187有事请殹(也),必以内史杂188书,毋口请,毋(羁)请。

官啬夫免,□□□□□□□其官亟置啬夫。过二月弗置啬夫,令、丞为不从令。   内史杂189

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苑啬夫不存,县为置守,如廄律。内史杂190

令效史毋从事官府。非史子殹(也),毋敢学学室,犯令者有罪。 内史杂191

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内史杂192

侯(候)、司寇及羣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患盗。内史杂193

有实官县料者,各有衡石羸(纍)、斗甬(桶),期 。计其官,毋叚(假)百姓。不用者,正之如用者。内史杂。194

有实官高其垣墙。它垣属为者,独高其置刍廥及仓茅盖者。令人勿紤(近)舍。非其官人殹(也),毋敢舍为。195善宿卫,闭门辄靡其旁火,慎守唯敬(儆)。有不从令而亡、有败、失火,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任之。内史杂。196  

毋敢以火入臧(藏)府、书府中。吏已收臧(藏),官啬夫及吏夜更行官。毋火,乃闭门户。令令史循其廷府。节(即)新为197吏舍,毋依臧(藏)府、书府。

内史杂。198

以上文意为:各县应分别通知设在该县的都官,抄写该官府所通用的法律。都官每年上报已注销而要求补充的器物数量,在九月把帐报内史。有事请示,必须用书面请示,不要口头请示,也不要托人为请示。官府的啬夫免职……该官府赶快任命啬夫。如超过两个月仍未任命啬夫,令、丞就是违反法令。任命佐必须用壮年以上的人,不要任用刚傅籍的没有爵的人。苑囿的啬夫不在,由县安排代理其职务的人员,依《廄律》行事。犯过罪而经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职。不是史的儿子,不准在学室学习,违反这一法令的有罪。下吏即使能够书写,也不准作史的事务。侯、司寇以及罪下吏,都不准作宫府的佐、史和禁苑的害盗。贮藏 物的官府需要进行称量的,都应备有衡石的权、斗桶,以足用为度。这些器具应在官府中量用,不要借给百姓。当时不使用的器具,也要和使用的一样校正准备。贮藏穀物的官府要加高墙垣。有其它墙垣和它连接的,可单独加高贮翁草的仓和用茅草覆盖的粮仓。令人不得靠近居住。不是本官府人员,不准在其中居住。夜间应严加守卫,开门时即应灭掉附近的火,谨慎警戒。有违反法令而遗失、损坏或失火的,其官吏有重罪,大啬夫、丞也须承担罪责。不准把火带进收藏器物或文书的府库。吏将物品收好后,由官府的啬夫和吏轮翻值夜看守。经检查没有火,才可开闭门户。叫令史巡察其衙署的府库。如果新建吏的居舍,不要靠近收藏品物、文书的府库。

〔简文〕

7.秦令

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1);南阳、河内署九江郡(2) 0706;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3)0383①

〔校注〕

(1)江胡郡:江胡郡是未见过的新郡,陈松长(2009a)认为江胡郡即江湖郡,因管理吴楚地区的江河湖泊之地得名。陈伟(2008)认高江胡郡即江浦郡,与楚国的江旁郡有关。于薇(2009)提出江胡郡即淮阳郡,因为辖有辖境曾有西周、春秋时期的两个小国江和胡而名。周运中(2009)则从陈松长(2009a)所说,指出岳麓秦简的江胡郡应是江湖郡,即三江五湖的省称,在吴越地区。江胡郡(江湖郡)即秦改楚江东郡之名,治吴县,原为楚国灭越后所置,秦始皇二十六年同前一年新置的会稽郡合并,名会稽郡,治吴县。

(2)于薇(2009)调整了0383 简中的句读,将原先的“九江郡、南郡”调整为“九江郡;南郡,”并认为:“简文中先后出现的‘四川’、‘江胡’、‘九江’、‘衡山’四郡中,‘四川’在淮河下游北岸,‘九江’在‘四川’正南方淮河下游南岸,‘衡山’在‘九江’正西方淮河南岸,这段话就是由东向西,由北向南,沿淮河菽述。所以,江胡’的位置,正是应该在‘四川’正西、‘衡山’正北的淮河北岸。”由此进一步指出:“江胡”郡中“江”恐怕不是指河流,“胡”也不是指湖泊,“江胡”是两个单字地名的合称。“江”、“胡”两个地名,在西周时就已经存在。江,本为江国,《左传•僖公二年》有“服江、黄”,杜预注云“江国在汝南安阳县”。《后汉书•郡国志》“安阳侯国”司马彪原注“有江亭,故国,嬴姓”,《水经注》“淮水又东迳安阳县故城南,江国矣”,所以徐少华认定故江国位于今正阳县东南,淮水北岸。胡,亦本为胡

————————————

① 据整理者介绍,0706号简与0383号简的内容相连,0914号简与0706号简的内容又完全吻合,连缀起来,可以形成一段完整的政令。

国,《左传•昭公四年》有“胡子与楚子会于申以伐吴”,杜注“汝阴县西北有胡城”,《汉书•地理志》汝南郡女(汝)阴县载“故胡国”。汉管汝阴县,今安徽阜阳市西北。“江胡郡”应该就是江胡两地所在的一片区域。

(3)周运中(2009)认为:0706号简:“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0914 号简“……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0383号简:“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三条简文可以速为一段完整的话:“绾请许而令郡有罪罚当戍者:泰原署四川郡;东郡、三川、颖川署江胡郡;南阳、河内署九江郡;南郡、上党□邦道当戍东故徼者,署衡山郡。”

〔简文〕

官府及券书它不可封闭者,财,令人谨守卫,须其官自请报,到,乃以从事。

●十八1104

律●谨布令,令黔首明智(知)●廷一1087

□官官所治,它官狱者治之。●廷卒甲二1617

〔校注〕

这些简可能等整理报告出版后方可通达其完整文意。

〔简文〕

人能捕盗县官兵兵刃者以律购之当坐者捕告者除其罪临3

丙廿二临4

上属所执法而径告县官者赀一甲者以为恒临5

□□□□□一人购金一两其□□书能捕若询告之购如它人捕捕者●廷已廿七临6

〔校注〕

曹旅宁(2010)指出:临3、临6规定捕盗者的赏格及应连坐者捕罪人免罪事宜。与秦《捕盗律》、《捕盗贼令》及《廷卒令》相关。捕盗贼一人购金一两,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捕盗律》条文,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亦有相应的赏格。至于临 5有可能与秦《告律》或《廷卒令》有关。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有关于郡廷与县廷司法权划分的界定。临5有可能为应告郡廷者,直接告诉县廷,违背管辖权限,故赀一甲;也有可能应解释为,上级机关直接执法的事务,如果告诉县廷造成溲密者应赀一甲。由于缺乏上下文的照应,准确含义要待更多材料公布方可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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