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文献】
1.陈松长(2009a):《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郡名考略》,《湖南大学学报》,2009年第2期,第5~10 页。
2.陈松长(2009b):《岳麓书院所藏秦简综述》,《文物》,2009年第3期,第75~88 页。
3.陈松长(2009c):《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行书律令初论》,《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第31~38 页。
4.陈伟:《“州陵”与“江胡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两个地名小考》,“前楚历史地理与长江中游开发~2008年中国历史地理国际学术研讨会”,武汉大学,2008年10月
5.陈伟(2009a):《岳麓书院藏秦简“冯将军毋择”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20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1)。
6.陈伟(2009b):《“奔警律”小考》,简帛网,2009年4月2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6)。
7.陈伟(2009c):《岳麓书院秦简考校》,《文物》,2009年第3期,第85~87页。
8.陈伟(2009d):《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校读》,简帛网,2009年11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7)。
9.胡平生:《论简帛辨伪与流失简牍抢救》,《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第102~103页,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月。
10.曹旅宁(2009a):《岳麓秦简“奔警律”补考》,简帛网,2009年4月25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38)。
11.曹旅宁(2009b):《岳麓书院藏秦简“冯将军毋择”补考》,简帛网,2009年4月2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1)。又见《岳麓书院新藏秦简丛考》,《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第93~102 页。
12.曹旅宁(2009c):《岳麓秦简所见秦令杂考》,简帛网,2009年5月2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2)。
13.曹旅宁(2009d):《岳麓秦简中的一条内史杂律》,简帛网,2009年5月9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48)
14.曹旅宁(2009e):《岳麓秦简中的一条关市律》,简帛网,2009年5月16日 (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54)
15.曹旅宁(2009f):《岳麓秦简中涉及有罪罚当戍者的秦令》,简帛网,2009年8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29)。
16.曹旅宁:《岳麓秦简中的<戍律〉及〈捕盗贼令>条文》,简帛网,2010年2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219)。
17.鲁家亮:《读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札记》,简帛网,2009年11月2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8)。
18.赵宠亮:《岳麓书院秦简行书律令释读补正》,简帛网,2009年12月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89)。
19.方勇:《读岳麓书院藏秦简札记二则》,简帛网,2009年11月24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80)。
20.于薇《试论岳麓秦简中“江胡郡”即“淮阳郡”》,简帛网,2009年6月18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090)。
21.周运中:《岳麓秦简江胡郡新考》,简帛网,2009年9月12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42).
22.王伟:《岳麓书院藏秦简所见秦郡名称补正》,简帛网,2009年7月3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08)。
汉简篇
云梦睡虎地M77 号汉墓《葬律》简
〔解题〕
2006年11月,汉丹铁路某施工队为加固铁路路基,在云梦睡虎地发现一座西汉墓葬。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和云梦县博物馆联合对该墓进行了抢救性发掘,清理出土漆木器、陶器等共计 37件,特别重要的是出土了一批内容丰富的西汉简版。简牍编号总数为 2137枚,其中包含有残损者。竹简上下两端平齐,整简长度多在26~31厘米之间,有三道编绳,上下两道编绳分别距简首尾1厘米,中间一道位于简的正中,出土时部分编绳尚残存于竹简上。简文均以隶书书写于竹黄一面,多数留有天头,少数不留天头。主要可分为质日、日书、书籍、算术、法律五大类。该类竹简共计 2卷(V组和W组)850枚,大致完整。其中V组306枚,长约 27~27.9厘米,宽约 0.55厘米,有盗、告、具、捕、亡律等16 种律文;W组544枚,长约27.5厘米,宽约0.5厘米,有金布、户、田、工作课、祠、葬律等24种律文。律名前均有墨块作为标记。这 40 种律名多见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和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文献,但也有少数律名为首次出现,如《葬律》等。该墓出土牍数量较多,完整和比较完整的有6组 128枚。这些 的材质有木和竹,长约 22~44厘米,多残存二道编绳,部分牍正反皆书有墨书,内容是司法文书与簿籍。墓葬年代上限是汉文帝后元七年(公元前157年),下限在汉景帝时期。和过去的发现一样,墓中出土的法律类竹简的形成年代要早于墓葬年代。从已经公布的竹简资料看,这批法律简与《二年律令》有密切的关系,应是后者的继承、修订和补充。本文主要在彭浩(2009)考释的基础上,参考其它相关成果,综合校注如下。
〔简文〕
葬律(1)
彻侯(2)衣衾(3)毋过盈棺,衣衾敛束。幎(4)所用次也。其杀(5):小敛(6)
用一特牛,棺(7)、开(8)各一大牢,祖(9)一特牛,1遣(10)一大牢。棺中之广毋过三尺二寸,深三尺一寸,袤丈一尺,厚七寸。槨二,其一厚尺,一(11)八寸;臧槨(12)一,厚五2寸,得用炭(13)。叡(壑)(14)、斗(15)、羡深渊上六丈,坟(16)大方(17)十三丈,高三丈。荣(莹)(18)东西四十五丈,北南四十二3丈,重园(?)(19)垣之,高丈。祠(?)(20)舍盖,盖地方六丈(21)。中垣(22)为门,外为阙(23),垣四陬(24)为不(罘)思(罳)(25)。4 (26)
〔校注〕
(1)标题简,内容似乎为关于用棺槨数目、棺槨尺寸大小、墓园墙垣规模尺寸、祭祀品规格的规定。《史记•高祖功臣侯年表》:“武原侯衡不害葬过律夺国。”《汉书•成帝纪》永始四年诏:“奢侈逸豫,车服嫁娶葬埋过制。”这裹所谓“有因葬过律”的“律”当指《葬律》。汉制,坟之高低有定制。《周礼•春官•家宰》郑注云:“列侯坟高四丈,关内侯至庶人各有差。”可见《葬律》规范的是列侯至庶人阶层。
(2)彻侯:西汉二十级爵中的最高一级。其二十等爵具体为: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开内侯,二十彻侯。
(3)衣衾:指死者入敛所穿衣袍和包裹死者所用的衣袍等。
(4)幎:从曹旅宁(2008)释。彭浩(2009):荒。幎指蒙覆在棺上的装饰物,质地是丝或布,因死者生前地位不同而有差别。
(5)杀:谓杀牲。“其杀”之下的简文“小敛用一特牛,棺、开各一大牢,祖一特牛,遣一大牢”即是为死者举行相关祭奠时杀牲的种类和数量。
(6)小敛:给死者换入敛之衣衾。《礼记•丧大记》:“小敛:布绞,缩者一、横者三。君锦衾,大夫缟衾,士缁衾,皆一。”从《葬律》看不出小敛使用衣衾的相关规定。按丧礼规定,在小敛时要进行祭奠,简文“小敏用一特牛”是指小敛祭奠的用牲。彻侯是最高一级爵,用牲是“特牛”,礼遇高于其它爵级。
(7)棺:指殓尸入棺,即大敛。《礼记•丧大记》:“大敛:布绞,缩者三,横者五;布紟,二衾。君、大夫、士一也。”
(8)开:即启殡,亦称出殡。《仪礼•既夕礼》:“请启期,告于宾。”郑玄注:“将葬,当迁柩于祖,有司于是乃请启肂之期于主人以告宝,宾宜知其时也。今文启为开。”简文“棺、开各一大牢”指大敛、启殡时祭奠各用大牢,是彻侯之制。
(9)祖:柩迁于祖庙后的祭奠。《仪礼•既夕礼》:“迁于祖,用轴。”郑玄注:“迁,徙也。徙于祖,朝祖庙也。《檀弓》曰:‘殷朝而殡于祖,周朝而遂葬。’盖象平生,将出必辞尊者。”
(10)遣:遣奠,路祭。
(11)一:指其中一槨。
(12)臧槨:用于放随葬品的槨箱。
(13)得用炭:指在木槨周圉用木炭保护。
(14)叡:字也作“壑”,指上坑。简文“壑”指掘上而成的墓坑,具体指墓口至梓室上盖的深度。
(15)斗:指位于洞室墓墓道底端的方圹。
(16)坟:简文是指墓口以上积上而成的封土。《葬律》规定彻侯坟的高度是
三丈。
(17)方:正方形。“方十二丈”意为四边各长十二丈。
(18)荣:读作莹,墓地。
(19)重园(?):“重”后一字不清楚,似与“园”相近。“重园”指莹分为内、外园。
(20)祠:简文左部不清楚,疑是“祠”。祠舍,供祭祀用的房屋。
(21)盖地方六丈:指祠舍房顶的覆盖而积为三十六平方丈。一般来说,屋盖的覆盖面积大于房屋墙体圈围的面积。
(22)中垣为门:在中垣开门。中垣,相对内垣而言,即外面一重垣。战国中山王陵出土的“兆域图”所示莹地有两道垣(可见附图),在“丘”和“堂”外的垣称为“内宫垣”,其外的一重垣称为“中宫垣”,在两垣正中处处皆朝南开门。
(23)外:指中垣门外。阙:立于门两边的楼台建筑。
(24)陬:隅,角落。四陬,指垣的四角。
(25)不(罘)思(罳):古代设在门外或城角上的网状建筑,用以守望和防御。《汉书•文帝纪》:“未央宫东阙罘罳灾。”颜师古注:“罘罳,谓连阙曲阁也,以覆重刻垣墉之处,其形罘罳然,一曰屏也。”简文似指位于中垣四角的小楼。
(26)从以上律文可推知,《葬律》应当是按爵位高低分别规定用礼的隆、杀。
【参考文献】
1.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云梦县博物馆:《湖北云梦睡虎地M77 发掘简报》,《江汉考古》,2008年第4期,第31~37 页。
2.彭浩:《读云梦睡虎地M77汉简<葬律〉》,《江汉考古》,2009年第4期,第130~134 页。
3.曹旅宁:《睡虎地77号汉墓出土的汉〈葬律〉简》,简帛网,2009年11月17日(http://www.bsm.org.cn/show article.php?id=1174)。
4.罗松峰:《汉代丧葬典礼研究》,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6月
5.熊北生:《云梦睡虎地77号西汉墓出土简牍的清理与编联》,《出土文献研究》第九辑,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1月,第37~41页。
武威汉简
一、王杖十简(1)
〔解题〕
1959年秋在武威市新华乡缠山村磨咀子墓中出土了木简10枚。出土时还有数枚系在鸠杖上。从残存的迹象看,10枚木简当初应皆系在鸠杖的一端。木简保存完整,简长 23~24厘米,宽1厘米。墨书隶体,字迹清晰。出土时木简由三道编绳编联,先编后写。10枚简为一完整的册书。据整理研究,其内容为西汉宣帝、成帝关于“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王杖”的两份诏书和受杖老人受辱之后裁决犯罪者的案例,以及墓主人受王杖的行文等。这也就是后来大家习称的著名的“王杖十简”。“王杖十简”的出土对我们今天研究汉代“尊老”、“养老”的制度及其具体措施,具有重大的史料价值,且可与《后汉书•礼仪志》所记“仲秋六月,县道皆案户比民,年始七十者授之以玉(按当“王”字之误)杖……端以鸠鸟为饰”相应证。简文中有云:“高年受王杖,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先年七十受王杖”等,皆与《后汉书•礼仪志》记载吻合。
〔简文〕
制诏(2)丞相、御史:高皇帝以来,至本二年(3),胜(朕)甚哀《怜】老少,高年受王杖。上有鸠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4)。有敢妄骂詈、殴之者,比逆不道。得出入官府郎(廊)第(5),行驰道(6)旁道;市卖(7),复毋所与。4如山东(8)复。有旁人养谨者,常养扶持,复除(9)之。明在兰毫石室(10)之中。王杖不鲜明,,得更缮治之。河平元年,汝南西陵县昌里先,年七十受王杖,英责部游徼吴赏,使从
——————————
① 山田胜芳(2006:194~195)指出:白鸠作为祥瑞而被人们捕捉,这一点和西欧古代的象征性有相通之处。
者:殿击先,用诧(诉),地太守上𤅊(谳)(11),延尉报(12):罪名7明白,赏当弃市。8制诏御史曰:年七十受王杖者,比六百石(13)。入官廷不趋(14);犯罪耐以上,毋二尺告劾(15)。有敢征召、侵辱1者比大逆不道。建始二年九月甲辰下。2兰台令第卅三,御史令第卌三。尚书令灭受在金(16)。10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幼伯生永平十五年受王杖。9
〔校注〕
(1)王杖十简发表后,首先是它的排列顺序发生了争论,先后有几种不同意见,可列表如下:
① 考古研究所编辑部:1+2+3+4+5+6+7+8+9+10
② 陈直:1+2+3+4+5+6+7+8+10+9
③ 武伯纶:1+2+4+5+6+7+8+9+3+10
④ 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2+3+4+5+6+7+8+9+10+1
⑤ 郭沫若:9+10+3+4+5+6+7+8+1+2
⑥ 崔永东:3+4+5+6+7+8+1+2+10+9
本书主要探用崔永东(1999)排列顺序。
(2)制诏:汉代皇帝颁布诏书的起首语。
(3)本二年:当为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
(4)比于节:节之作用,仅次于虎符。今以王杖比于节,不独取其形似,更显杖之重要性。
(5)廊第:官署办公处。
(6)驰道:驰道在古代特指君王车马行走的道路,也泛指供车马驰行的大道。
(7)市卖:当为市卖毋租。
(8)山东:华山以东。“如山东复”指比照华山以东地区免除赋税。
(9)复除:免除徭役。
(10)兰台石室:汉代宫庭收藏国书秘籍之处。
(11)谳:议罪。
(12)报:判决罪人。
(13)比六百石:指享受同等规格的礼节,没有实际俸禄。
(14)入官廷不趋:百姓见官要小步快跑,以示恭敬。此为对老者的礼遇。
(15)告劾:起诉。
(16)金:指金匮石室。
〔译文〕
制诏丞相、御史:自高祖以来至本始二年(公元前72年),朕甚哀怜老小。对高年老人授以王杖,王杖之上佩以鸠饰,百姓望之,犹如持节。若有对受杖老人谩骂、殴打者,则比照大逆不道罪论处。受杖老人可自由出入官府或行于天子驰道之旁;若做生意,免征商品税,就如同对待入关的“山东”(华山以东地区)人一样。若有旁人赡养老人,也免除其赋税。这种律令藏于兰台石室之内。如果王杖鸠饰不够醒日,则需要修理。河平元年(公元前20年),汝南西陵县有一个叫先的人,在七十岁的时候接受了王杖,有一天,他遭到了英责亭游檄吴赏之随从的殴打,先便上诉于汝南太守,太守又上谳于廷尉,廷尉批复道:罪名成立,对吴赏处以弃市之刑。制诏御史曰:凡七十岁受王杖者,其地位相当于食俸比六百石之官吏,进入官廷不用迈小步疾走;即使犯耐罪以上,在无人起诉之前,若有人征召他服役或侮辱他,则对该人比照大逆不道罪论处。这是在建始二年(公元前32年)九月甲辰下的诏令。这一诏令载于兰台令第二十二章、御史令第四十二章之中。尚书令灭接受这一诏令,诏令藏于金匮石室之中。(西汉)孝平皇帝元始五年(公元5年),幼伯(墓主)出生,(东汉)永平十五年(公元72年)接受王杖。
【参考文献】
1.礼堂:《王杖十简补释》,《考古》,1961年第5期,第259~260 页。
2.郭沫若:《武威“王杖十简”商允》,《考古学报》,1965年第2期,第1~7页。
3.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编:《武威汉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64年9月。
4.考古研究所编辑部:《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释文》,《考古》,1960年第9期,第29~30 页。
5.郝树声:《武威“王杖”简新考》,《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5~116 页。
6.陈直:《甘肃武威磨咀子汉墓出土王杖十简通考》,《考古》,1961年第3期,第160~162,165页。
7.山田胜芳(庄小霞译):《鸠杖与徭役制度》,《简帛研究二〇〇三、二〇〇四》,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192~209 页。
8.崔永东:《<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1~139 页。
9.武伯纶:《关于马钻问题及武威鸠杖诏令木简》,《考古》,1961年第3期,第163~165 页。
二、王杖诏书令册(1)
〔解题〕
1981年9月,武威市文物管理委员会在保护调查重点文物时,新华乡缠山大队社员袁德礼交出一份近年在磨咀子汉墓出土的《王杖诏书令》木简 26枚。这是继1959年出土“王杖十简”后又一次重要发现。该批木简出土的情况不明,经调查与“王杖十简”同出一墓地。该册木简汉录书写,字迹清晰,每简背面署有编码“第一”至“第廿七”,惜“第十五”已遗失,可见原册实有27简。简长 23.2~23.7声米,宽0.9~1.1厘米。编绳虽已不存,但从残留痕迹尚可看出原简当有两道编绳。该册记载有关尊敬长老,抚恤鳏寡、孤独、残疾者以及高年赐杖、处决殴辱受杖主者等五份诏书,末简署“右王杖诏书令”六字。该批木简最早刊布在1984年甘肃人民出版社出版的由甘肃省文物工作队和甘肃省博物馆合编的《汉简研究文集》中,书前印有该简册的全部照片图版。书中有由武威博物馆写的《武威新出土王杖诏令册》一文,文中对该简册的情况作了详细介绍,写定了简册释文,并对简册内容进行了考证,
〔简文〕
制诏(1)御史:七十以上,人所尊敬也。非首(2)杀伤人,毋告劾,毋所坐。八十以上,生日久乎?1【男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鲲(鳏);女子年六十以上,毋子男为寡。贾市(3),毋租,比山东复(4)。复2人有养谨(5)者扶持,明著令,兰台令第卌二。3
孤、独、盲、珠(侏)孺(儒),不属律(律)人(6)。吏毋得擅征召,狱讼毋得𣪠
(繫)(7)。布告天下,使明知朕意。4夫妻俱毋子男为孤寡,田毋租,市毋赋,与归义(8)同;沽酒醪列肆(9)。尚书令5臣咸再拜受诏。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6
汝南太守𤅊(谳)(10)延尉,吏有殹辱王杖主者,罪名明白。7制曰:𤅊 (谳)何,应论弃市。云阳白水亭长张熬,坐殴抴(11)受王杖主,使治道。男子王汤8告之,即弃市。高皇帝以来,至本始二年,朕甚哀怜耆老,高年赐王杖。9上有鸠,使百姓望见之,比于节;吏民有敢骂詈殴辱者,逆不道;10得出入官府节第,行驰道(12)中;列肆贾市,毋租,比山东复。11
长安敬上里公乘臣广昧死上书12皇帝陛下:臣广知陛下神零(灵),覆盖万民,哀怜老小。受王杖,承诏。臣广未13常(尝)有罪耐司寇以上,广对乡吏趣(13),未辩。广对质,衣僵(14)吏前。乡吏〼14大不敬重父母所致也,郡国易(惕)然(15)。臣广愿归王杖,没入为官奴。16臣广昧死再拜以闻, 17皇帝陛下。18制曰:问何乡吏,论弃市。毋须时(16),广受王杖如故。19元延三年正月壬申下。20
制诏丞相御史:七十以上杖王杖,比六百石,入官府不趣;吏民有敢殴辱者,逆不道,21弃市。令在兰台第卌三。22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坐桀黠(17),击(18)鸠杖主,折伤其杖,弃市。南郡亭长23司马护,坐擅诏鸠枝主击留(19),弃市。长安东乡啬夫田宣,坐𣪠 (繫) 24鸠杖主。男子金里告之,弃市。随西男子张汤,坐桀黠,殴击王杖主,折伤25其杖,弃市。亭长二人,乡裔二人,白衣民(20)三人,皆坐殴辱王杖功(21),弃市。26
■右王杖诏书令在兰台第卌三。27
〔校注〕
(1)制诏:天子所下之命令。
(2)首:首谋。
(3)贾市:买贾于市。
(4)复:免除赋役。
(5)养谨:胡平生(1986:97):似应读为“养勤”,可能是指赡养及执劳辱之事。
(6)律人:胡平生(1986:97):疑意为正常之人。
(7)𣪠 (繫):使用枷锁之类的械具
(8)归义:蛮夷投诚,其首领多封之以侯王,以求优抚,谓之归义。此指优待。
(9)沽:买卖。醪:浊酒。列肆:在市中开列店铺。在汉代,造酒、卖酒颇受限制。
(10)𤅊 :议罪。
(11)抴:拖拽。
(12)驰道:专为皇帝驰行的道路。
(13)趣:促。
(14)衣僵:胡平生指出:即猝僵,猝然晕倒。①《简牍集成》:“衣”,同“依”。僵,为“强”。②
(15)易(惕)然:惶恐、忧虑。
——————————
① 《<王杖诏书令>册“衣僵”解》,《文史》第37辑,1993年。
② 《中国简牍集成•甘肃省卷上》第一辑,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205页。
(16)母须时:立即,
(17)桀黠:凶恶奸诈。
(18)击:敲打。
(19)击留:捆绑拘留。
(20)白衣民:百姓。
(21)功:结果。《简牍集成》页 207:功,系“主”之误书。
〔译文〕
制诏御史:七十岁以上的老者,应该受到人们的尊敬。若非首谋杀伤人,则不可起诉,不予追究。如果年龄到了八十以上,难道还能活很久吗?男夫到了六十岁以上,若无儿子则称为鳏;女妇到了六十岁以上,若无儿子则称为寡。鳏寡之人在市场上做买卖,不收租税,就如同对待入关的“山东”人免收租税一样。其它人若有愿意赡养和照顾老人者,亦免除其租税。这些明确规定在法令之中,编入《兰台令》第四十三篇之中。
孤独之人、盲人和侏儒,均不属于刑律所及之人。官吏不能擅自征召他们,遇有狱讼之事也不能捆绑他们。特此布告天下,使天下人了解朕的用意。无儿子的夫妻称为孤寡,他们种田可免除租税,做买卖可免除赋税,与归顺于中国的少数民族同样对待;他们还可以在市肆从事卖浊酒的生意。尚书令咸再拜,接受此一诏令。这一诏令是在建始元年九月甲辰下达的。
汝南太守上谳于廷尉(请示如何判决人犯),有一殴打侮辱王杖主人的官吏,罪名成立,应怎样判刑?制曰:应处弃市之刑。云阳县白水亭长张熬,殴打、拉扯王杖主人,并使其修路。男子王汤告发了此事,官府便判处张熬弃市之刑。从高皇帝(刘邦)以来,至本始二年,朕对高龄老人甚为怜悯,决定赐予王杖,上有旗饰,人们一望便知,持杖者与持节者待遇相同;不论是官吏还是平民,若有敢于谩骂殴辱王杖主人的行为,便是犯下了大逆不道的罪行;持杖者可出入官府节第,可乘车沿驰道边行驶;持杖者可在市场做买卖,不征租税,就像对待入关的“山东”人一样。
长安县敬上里公乘臣广冒死上书皇帝陛下:我深知陛下乃人间神灵,慈惠万民,怜悯老小。我接受王杖,蒙受诏书。我从未犯过耐为司寇以上的罪。我对乡吏催促我办的事未能及时办理,受到乡吏的质问,面对乡吏,我没有屈服。乡吏……下(按:中缺一简,文义不明),这是乡吏不敬重父母导致的,郡国之人为乡吏欧辱受杖老人的行为感到震惊。我愿归还王杖,没身为官府之奴。臣冒死再拜,向皇帝陛下禀告此事。制曰:对乡吏立即处以弃市刑,广仍可持有王杖。这
是元延三年正月壬申所下的诏令。
制诏御史:七十岁以上的人持有王杖,其待遇与比六百石官吏相同,进入官府不必迈小步疾走;官吏或平民有敢殴打和侮辱他的,按大逆不道罪处以弃市之刑。此令编于《兰台令》第四十三篇之中。汝南郡男子王安世,凶恶奸诈, 击打鸠杖主人,并折断其杖,被判处弃市之刑。南郡亭长司马护,擅自传诏持杖老人,并对其进行捆绑和拘留,也被判处弃市之刑。长安东乡啬夫田宣,捆绑鸠杖主,被男子金里告发,官府判处田宣弃市之刑。陇西男子张汤,凶恶奸诈,殴打王杖主卞,折断其杖,被判处弃市之刑。共有亭长二人,乡啬夫二人,平民三人,皆因殴打、侮辱王杖主人之事而被处以弃市。
以上《王杖诏书令》编入《兰台令》第四十三篇之中。
【参考文献】
1.崔永东:《<王杖十简>与<王杖诏书令册>法律思想研究—兼及“不道”罪考辨》,《法学研究》,1999年第2期,第131~139 页。
2.郝树声:《武威“王杖”简新考》,《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05~116页。
3.胡平生:《玉门、武威新获简牍文字校释——读<汉简研究文集〉札记》,《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6期,第92~99 页。
4.山田胜芳(庄小霞译):《鸠杖与徭役制度》,《简帛研究二〇O二、二〇〇三》,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第192~209页。
5.武威县博物馆:《武威新出诏书令》,《汉简研究文集》,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4~61页。
银雀山汉简《守法守令》十三篇
〔解题〕
1972年4月,山东省博物馆在山东临沂县银雀山1号西汉墓中发掘出土竹简4942枚,整简长27.6厘米,宽0.5~0.9厘米,厚0.1~0.2厘米。内容多系先秦文献,古代兵书占有较大比重,有《孙子兵法》、《孙腹兵法》、《六韬》、《尉缭子》《晏子春秋》等书。其中,《守法守令》等十三篇,有的篇章内容与传本《墨子》城守诸篇的《备城门》、《号令》的内容相重或相似,而全篇与《管子》、《尉缭子》关系密切。据篇题木牍,《守法守令》等十三篇的顺序是:1.《守法》2.《要言》3.《库法》4.《王兵》5.《市法》6.《守令》7.《李法》8.《委法》9.《王法》10.《田法》11.《兵令》上篇、下篇12 个篇题,分上、中、下三栏抄写。
篇题木牍:1.守法2.要言3.库法4.王兵5.市法6.守令7.李法8.王法9.委法10.田法11.兵令:上扁(篇)、下扁(篇)。
一、守法
〔简文〕
守法(1)767
战国应敌……□固守。战国者,外俗(修)城郭,内修(修)甲戟矢弩。万乘之国,郭方【十】七里(2),城方九768【里,城高】九仁(仞),池口百步(3),国城郭……【郭】方十五里,城方五里(4),城高七仁(仞),池广八十步,大县769……
……数也。中县、小县以民户770……
……大县二万家。中县、小县以民户之数制之。771……
……□数也。 (5)广毋下二尺八寸,长毋得下三尺四寸。甲人一。弩失甲
戟铁铦(6),诸有朿□773……
……【铁铦长十】六尺大半尺者人一,十四尺半者人一,戟长十二尺半者人一,弩774人一, 人一,必□□775……
……【守】城之法,适(敌)在城下,及且傅攻,不□776……
……斩。守城之法,客四面蛾(蚁)傅之,主人先知之,主人利。客777……
【上】遂(7)广五百步,中遂叁百步,下778……遂,丈夫千人(8) 779……
……者万人,老不事者五千人,婴儿五千人,女子负婴(9) 780……
……百人以下之吏及与□及伍人下城从……不操其旗章,从人非其故数也,千人781之将以下,止之,毋令得行,行者吏与□□当尽斩之。千(10) 782……
……千丈之城,必郭逆之,主人之利也。不783……众少裾(倨)袧(句)(11)而应之,此守城之数也。不在此其中者,□(12) 784……
……不与,在五步一人中。守城之令,主人毋得客言,毋得遇785……
……举手指摩(麾),薮诈之所橐(托)也,□786……
……去其署(13)者身斩,父毋妻子罪787……
……有法,父毋妻子与其身同罪。诸□争788……
……【敌】人在城下,城中行者皆止,丈夫行789……
……罪,非时得行者唯守(14) 790……
……禁邪为次,杀鸡狗毋令有声□791……
……城中之卒有792……
……之令也。城上五十步而一楼,楼间为□□(15) 793……□二百步而一出
楼(16),三百步而一进行楼(17)。进行楼所以远视城794下及城外也。为高耤车
(18)可以投五十步之内者,二百步而一,小回藉车五十步而一。五人之大桮(杯)、三人之小桮(杯) 795……
……毋得□十七尺,后可以守及便斲(𨷖)。外叶(堞)(19)高七尺,内796叶(堞)高四尺,外叶(堞)埤堄(20) 797……
……□二百步而一隔,必当出楼之下,善为之□而守之,798以射适(敌)远卒及后行者。为爵穴(21)叶(堞)足之下,可【以□□】客者,十步而一。为专牖(22)于叶(堞)之中,可以密射外者,799廿步而一。为蜚(飞)幢(冲)(23)及缴张(24),可以破蔽鲁(橹)(25)百步之内者,遂十五。剑戟固人备其所。弩二人共一,非适(敌)人傅城(26) 800及在城下,卒不得服弩,弩恒在将吏之所。城上面为一高候望之楼,及隅为一,以视适(敌)往来出入及□801……
……围十步一人,与四尺802……
……皆列,中圉当遂者二人列,外圉当803外者四人。圉户之广毋过二尺二寸,高毋过五尺,无牖,法也。日食毋过日一斗星,令也。十日804……
……以斲辩入圉上为犯禁也。圉高五十五尺,内圉也。卅三尺,中圉也。甘七尺,外圉也。805……
……佰之吏,毋下七十枚,长枚毋下册,所以造城上之用806……
……皆人一。积大瓦及石于城上,重(瓴)辟(甓)(27)之重皆五斗以上,毋下人五十。小石及毁瓦、碕(28)、疾(蒺)莉(藜),毋下人百。五步807一器水必受百
斗,置两木栘(29)其中。为周道,广廿尺。廿步一聋灶(30)。百步一井,离城毋过廿步。廿步一屏(庰)(31),离808城毋过十五步。下之(32)屏者必衔枚(33),二人俱斩。莫(暮)必置兔(斥)者城外,以视适(敌)进芮(退)变能(态)请(情)而为(伪) 809长耳目城中,以观轰邪事变。诸官府室屋壮(墙)垣及家人室屋器戒(械)可以给城守者尽810用之,不听令者斩。恒木及操(34)面为四积,小石面为二所,毁铁及毁金器面为一积,皆于城811下,城守之备也。积石及毁瓦、军(瓴)𩆜(甓)、疾(蒺)莉(藜)于城下,百步而一积,城守之造也。五百𠦜八812
〔校注〕
(1)本篇内容既论述了城池规格、防彻设施、守城人员和器械的配置及守城策略,又摘抄了一些作战军令。
(2)郭方【十】七里;下文言“城方九【里】”,又言较小之城“【郭】方十五里”,可知此句“郭方七里”之“七”字上脱“十”字。
(3)□: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第一册甲编《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页707,北京:科学出版社,1994年8月):此字残渤,据下文当是“广”字。
(4)五里: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第一册甲编《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页 708):据上文“郭方【十】七里,城方九【里,城高】九仞”类推,此处城方里数似应为八里或七里,简文作“五里”,疑误。
(5) :疑读为“蔽”或“瞂”。《说文•盾部》:“瞂,盾也。”
(6)铦:《说文•金部》:“铦 ,锸属。”
(7)遂:攻城之道。
(8)简777~779 与《墨子•备城门》一段相似:“客冯面而蛾傅之,主人则先知之,主人利,客病。客攻以遂,十万物之器,攻无过四队者。上术广五百步,中术三百步,下术百五十步。诸不尽五十步者,主人利而客病。广五百步之队,丈夫千人,丁女子二千人,老小千人,凡四千人,而足以应之,此守术之数也。使老小不事者守于城上不当术者。”
(9)刘海年、杨一凡总主编:《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第一册甲编《甲骨金文简牍法律文献》页710):简文此句疑当作“女子负婴儿者若干人”。
(10)简781~782 与《墨子•备城门》一段相似:“城将出必为明旗,令吏民皆智(知)之,从一人百人以上。将出不操旗章,从人非其故人及旗章也,千人之将以上止之,毋令得行;行及吏卒从之,皆斩,具以开于上。”
(11)裾袧:《墨子•号令》作“居曲”,毕沅云:“言所居曲隘”,孙诒让云:“曲,部曲。又疑‘与’之误。”古书亦作“倨句”、“裾佝”。《淮南子•兵略》:“动作周还倨句讪伸可巧诈者,皆非善者也。”《荀子•宥坐》:“其流也埤下,裾佝必循其理。”杨惊注:“裾与倨同,方也。拘读为钩,曲也。”是“裾袧”与“居曲”同义,犹言方圆,当指敌人进攻时之队形。
(12)简783~784与《墨子•号令》一段相似:“敌人但至,千丈之城,必郭迎之,主人利;不尽千丈者,勿迎也,视敌之居曲众少应之,此守城之大体也。其不在此中者,皆心术与人事参之。”
(13)署:岗位。修城或守城分段治之,称为“署”,负责者称“署君子”。《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简34有:“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
(14)简790与《墨子•号令》一句相似:“非时而行者,唯守及操太守之节而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