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子是秦汉时期重要的经济作物,史籍多有记载,出土文献也多有实物。以下若干条记载引起笔者的思索:
竹竿万个。①
(杨仆)坐为将军击朝鲜畏懦,入竹二万个,赎完为城旦。②
今有出钱一万三千五百,买竹二千三百五十个。问个几何?答曰:一个,五钱四十七分钱之三十五。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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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司马迁.史记[M].北京:中华书局,1982:3274.
② 班固.汉书[M].北京:中华书局,1962:655.
③ 郭书春.九章算术新校[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4:74.
今有出钱五百七十六,买竹七十八个。欲其大小率之,问各几何?答曰:其四十八个,个七钱。其三十个,个八钱。①
这些记载说明,竹子的计量单位是“个”。尤其是后三者,说明竹子作为经济作物出售时,是以“个”为单位的,而非以重量或者长度为单位(算题中,每个竹子的价格为5.7或7.4钱)。这就涉及一个问题:不同的竹子长短不同,粗细不同,有时还会差别很大,怎么能都以“个”为单位呢?这说明,当时对作为经济作物出售的竹子的长短、粗细等方面,一定有统一的规定。最起码的,应该规定最低长度、最小直径(或周长)。只是由于材料的限制,我们已经无法确知其具体规定。幸运的是,张家山汉简《算数书》中的“程竹”算题,对我们理解用于制作竹简的竹子的长度、直径等方面的官方标准,有所帮助。为论述方便起见,先将“程竹”算题的内容罗列如下:
程竹 程曰:竹大八寸者为三尺简百八十三,今以九寸竹为简,简当几何?曰:为二百五简八分简七。术曰:以八寸为法。
程曰:八寸竹一笛为尺五寸简三百六十六。今欲以此竹为尺六寸简,简当几何?曰:为三百廿(卌)三简八分简一。术曰:以十六寸为法。②
“程”字很重要,表明本算题记载的都是官方标准。宋杰先生在《〈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一书中,对“程”字代表秦汉时期的官方标准,已经有比较细致的总结与说明,感兴趣的读者可以自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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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书春.九章算术新校[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14:75.
②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141.内容根据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有一定修正。
考,这里不再赘述。① 既然是官方标准,内容又涉及竹简制作,因而对学者们关注甚多的竹简形制、竹简选材等方面的研究,都会有所裨益。因此,“程竹”算题是《算数书》中非常有价值的一道算题。本书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制作竹简的竹子种类
文中的“八寸”“九寸”都是指竹子的直径。秦汉时期的8寸是18.84厘米,9寸是20.79厘米。一位南方同学韦夏宁对我说:“这道题里的竹子怎么会那么粗?竹子很少有这么粗的!”笔者是北方人,对竹子了解不多。她的话引起笔者的重视。笔者向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刘绍刚老师请教:制作竹简用的竹子是什么品种?刘老师回复说:“因地制宜,毛竹比较多。”笔者查阅了《中国竹类植物图志》,发现竹子确实大都直径在8厘米以下,很少有达到18厘米的,然而毛竹是特例:
毛竹……大型竹,秆高达20m以上,径18cm,节间短,壁厚……为我国最主要的笋用与材用竹种……分布:秦岭汉水流域以南各地,并已占我国竹林总面积的2/3以上,是我国面积最大、分布最广的经济竹种。②
毛竹的直径恰好和《算数书》中的数据相一致,均为直径18厘米左右,加上刘绍刚老师的解答,可证这道算题所用的竹子,应该就是毛竹,《算数书》的记载是非常符合当时的实际情况的。
《中国竹类植物图志》说的“节间短”也值得重视。据谢芳先生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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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杰.《九章算术》与汉代社会经济 [M].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4:1.
② 朱石麟,马乃训,傅懋毅.中国竹类植物图志 [M].北京:中国林业出版社,1994:
123.
究,海拔高度对毛竹的节长有影响,海拔越高,节长越短,总的来说,毛竹的平均节长为24~29厘米,最长不超过40厘米。①本算题中所说的三尺简,是秦汉时期的三尺,为69.3厘米(下文所说的“三尺”,均为秦汉时期的三尺,不再单独指出),远远超过毛竹的节长,可见三尺简是使用好几节竹子做成的。然而完全忽略竹节也不可取,这是因为竹节比较坚硬,不适合加工。制作竹简时,尽量选择从竹节处分开,似乎是较为合理的。我们在下一段中对竹节长度的分析可以证实这一点。
笔者注意到,张家山汉简的出土地湖北江陵"海拔高程在40米以上(马家寨乡文新村五家河)——25.3米(沙岗镇九甲湖电排)之间”②,符合谢芳先生所说最适合竹子生长的海拔400米以下的条件,因而我们可以采用谢芳先生所统计的数据,认为本算题中的竹简节长大致为:第1~5节每节14.84厘米,6~10节每节27.28厘米,11~15节每节34.18厘米,16~20节每节39.2厘米,21~25节每节38.76厘米,26~30节每节36.2厘米,31~35节每节32.06厘米,36~40节每节22.66厘米,41~45节每节21.42厘米,46~50节每节16.76厘米。通过分析这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第1~5节加起来,约为三尺;6~10 节高约六尺,从中间截开,恰为两个三尺;11~35节,每两节加起来,约为三尺;36~45节,每三节加起来,约为三尺;46—50节,每四节加起来,约为三尺(竹子末梢部分较细,未必会被使用)。这或许就是制作三尺简时的截竹标准。这种标准既保证了三尺的长度,又尽量选择从竹节处截断,降低了加工难度,似乎较为可信。笔者在后文对这一问题有详细推算。《九章算术》中的部分记载,也提供了蛛丝马迹的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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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谢芳.毛竹节间性状及其海拔效应研究[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2002(1):86-89.下文所引谢氏之言均出于此,不再出注。
② 江陵县人民政府.行政区划[EB/OL].江陵县人民政府官方网站,2017-5-22.
今有竹九节,下三节容四升,上四节容三升。问中间二节欲均容,各多少?
答曰:下初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九。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二十二。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一十五。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八。次一升六十六分升之一。次六十六分升之六十。次六十六分升之五十三。次六十六分升之四十六。次六十六分升之三十九。
术曰:以下三节分四升为下率,以上四节分三升为上率。(《九章算术》卷六《均输章》)
这条记载表明,当时的竹子容量似乎是以若干节为同一单位的,比如算题中说的“下三节”“上四节”“中二节”等。这样做是很合理的:不同节的粗细、长度均有不同,应该将具有相近容量、长度的若干竹节,作为同样的情况进行考虑,而和其他竹节区分开来。当然,由于这一条材料为孤证,难以形成定论,故只能暂且罗列于此。
二、汉初竹简的形制问题
王国维先生在其名著《简牍检署考》中,对竹简形制有过经典论述,其文为:“古策有长短,最长者二尺四寸,其次二分而取一,其次三分取一,最短者四分取一。”① 随着出土简牍的增多,学者们发现该论述与实物并不完全符合,因而出现了很多不同的解释。这里不再赘述。笔者想强调的是,王国维先生的论断是从制度规定的角度来说的,而这些新观点都来自实物观察。制度规定和实际情况可能会有一定的差距,如果我们能从制度规定的角度,直接找出反证来,说服力无疑会更强。《算数书》“程竹”算题恰恰就提供了这样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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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国维,胡平生,马月华.简牍检署考校注 [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14.
既然官方标准中有“三尺简”“尺六寸简”,两者均不在王国维先生所列的简长之中,这就说明王国维先生的总结是有问题的。当然,王国维先生为了弥合史书中出现的三尺法和二尺四寸法的不同记载,认为三尺指周尺,相当于汉代的二尺四寸。这么一来,似乎“三尺简”就可以解释得通了。但这种解释在本算题中也是行不通的。有两个问题:
第一,秦汉之际的官方标准“程”,为什么要用周代的度量衡单位?这样岂不是会造成混乱吗?使用者怎么可能知道“程”里的单位是“古代”的周尺,而不是“当代”的汉尺呢?明显解释不通。
第二,按照王国维先生的逻辑,汉代的二尺四寸简、一尺二寸简分别对应周代的三尺、一尺五寸。就算这里的计量单位真的是周尺,那么本书中出现的“尺六寸简”,也没有对应的周代尺寸的简牍,因而是解释不通的。
由此可知,王国维先生的总结可能无法用于秦汉竹简上。“程竹”算题从制度规定的角度,提供了新的证据。
三、制作三尺简的竹子长度的官方标准的计算
如前所述,“程”字表明“竹大八寸者为三尺简百八十三”“八寸竹一个为尺五寸简三百六十六”都是官方标准。也就是说,制作竹简的竹子,按照官方标准应该直径在八寸(以上),制成三尺简要在183 枚以上,制成一尺五寸简要在366枚以上,不符合此标准就要受罚。这说明,制作竹简时所选用的竹子一定有最低长度,而不能特别短小。我们假设竹子的表面积为S,长度为h(cm),可以计算出竹子的表面积为:
S=2mrh=π×8(寸)×h (1)
我们知道,一根竹子能做多少根竹简主要取决于竹子的表面积。假设一枚竹简的宽度为d(cm),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等式:
S=30(寸)×d×183 (2)
将(1)和(2)两个等式联立,可得:
π×8(寸)×h=30(寸)×d×183 (3)
h、d均为未知数,知道其中一个,就可以计算出另外一个。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竹子的长度h是三尺的整数倍时,才能做出三尺简。比如,如果竹子长五尺,那就只有一段竹子可以做成三尺简,剩下的二尺由于长度不够,便只能被废弃。因此,如果计算出来的竹子长度,有不足三尺的部分,要将其补足三尺。这一原则将被我们用于修正计算结果。
本算题中并未给出竹简的宽度d的数值,我们可以根据实际出土竹简的宽度来进行合理推测。首先需要说明的是,新近公布的《岳麓书院藏秦简》中,出现了木牍形制的官方规定,其内容如下:
用牍者,一牍毋过五行。五行者,牍广一寸九分寸八,[1718简]四行者,牍广一寸泰半寸;三行者,牍广一寸半寸。皆谨调(护)好浮书之,尺二寸牍一行毋过廿六字。•尺[1719简] 牍一行毋过廿二字。书过一章者,章□之,辞所当止皆服之,以别易(易)智(知)为故。书却,上对而复与却书及[1731简]事俱上者,紫编之,过廿牒,阶(界)其方,江(空)其上而署之曰:此以右若左若干牒,前对、请若前奏。•用疏者,如故。[1722简]不从令及牍广不中过十分寸一,皆赀二甲。[1814简]请:自今以来,诸县官上对、请书者,牍厚毋下十分寸一,二行牒厚毋下十五分寸一,厚过程者,毋得各过[1848简]其厚之半。为程,牍牒各一。不从令者,赀一甲。御史上议:御牍尺二寸,官券牒尺六寸。制曰:更尺一寸牍[1852简]牒。•卒令丙四[1702简]
这是一个非常令人振奋的消息,对于解决学者们关注已久的简牍形制问题,会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可惜的是,其中并没有对竹简形制的规定。我们只能自行统计和推测。关于竹简宽度方面的统计信息,目前已有邢义田先生、贾连翔先生给出过统计数据。邢义田先生在《汉代简牍的体积、重量和使用》一文中,统计了台湾地区史语所藏居延汉简的信息。其中,检测居延木简54枚,竹简14枚,单行一尺木简9 枚。邢义田先生将14枚竹简分为两组,一组12枚,宽度为0.6—1.2 厘米,平均为0.841厘米。另一组2枚,宽度分别为0.7厘米和1.2厘米,平均为0.95厘米。① 邢义田先生的统计,对于本书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不过,由于邢先生统计的样本较小,仅为14枚竹简,而且产地和时代信息比较单一,均为居延汉简。因此,该统计信息对本书的参考价值不是特别大。相比之下,贾连翔先生的统计范围要大一些,共涉及信阳楚简、九店楚简、慈利简、郭店简、上博简、清华简6种材料,而且每种材料都以文章的篇名为单位,进行分别统计,因而数据较为翔实②。据笔者写作本书的2018年所见材料,至少有42种简牍材料公布过竹简的宽度信息。所以,笔者决定进行新的统计。统计结果见表2-1 (排列顺序为秦一楚一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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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邢义田.地不爱宝:汉代的简牍[M].北京:中华书局,2011:3-5.
② 贾连翔.战国竹书形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M].上海:中西书局,2015:105-111.
表2-1 秦汉出土简牍长宽一览表
竹简材料名称 竹简长度 竹简宽度 数据出处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 23.1-27.8 厘米 0.5-0.8 厘米
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6期,第1—10页
湖北云梦龙岗秦简 28厘米
0.5-0.7 厘米
刘信芳、梁柱:《云梦龙岗秦简》,北京:科学出版社,1997年,第11页
岳麓书院藏秦简 25-30 厘米
0.5-0.8 厘米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前言”,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
湖北江陵扬家山 135 号秦墓 22.9厘米 0.6厘米 刘德银:《江陵扬家山135号秦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第1—11页
甘肃天水放马滩 1 号秦墓 27.5厘米(73枚),26厘米(379枚) 0.7厘米(73枚),0.6厘米(379枚) 何双全:《天水放马滩秦简综述》,《文物》1989年第3期,第23—31页。
湖南长沙周家台30号秦墓 29.3~29.6 厘米,21.7~23 厘米 0.5~0.7 厘米,0.4~1 厘米 彭锦华:《关沮秦汉墓清理简报》,《文物》1999年第6期,第26—47页
湖南长沙仰天湖 25 号楚墓 20.6~23.1 厘米 1.2厘米
戴亚东:《长沙仰天湖第25号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2期,第85—94页
河南信阳长台关 1 号楚墓 68.5~69.5 厘米(遣册),33厘米(残) 0.4厘米,0.5~0.9 厘米(遣册),0.7~0.8 厘米 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年,第67页。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第19页①
湖北江陵望山1号楚墓 39.5厘米(残) 约1厘米 湖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湖北江陵三座楚墓出土大批重要文物》,《文物》1966年第5期,第33—55页
湖北江陵望山2号楚墓 64厘米左右
0.6厘米 同上
湖南长沙五里牌406号楚墓 13.2厘米(残) 0.6~0.7 厘米 夏鼎:《长沙近郊古墓发掘记略》,《科学通报》1952年第7期,第492—497页
湖南长沙杨家湾6号楚墓 13.5厘米 0.6厘米 吴铭生、戴亚东:《长沙出土的三座大型木椁墓》,《考古学报》1957年第3期,第93—101页
河南新蔡葛陵1号楚墓 原文:“简长度不详” 一般为0.8 厘米,0.6~1.2 厘米 曾晓敏、宋国定、贾连敏、谢辰、叶嘉林:《河南新蔡平夜君成墓的发掘》,《文物》2002年第8期,第4—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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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研究长台关1号楚墓,有两种基本材料,分别是:(1)河南省文物研究所.信阳楚墓M.北京:文物出版社,1986.(2)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M.济南:齐鲁书社,1995.让人颇感诧异的是,在描述遣册长宽时,两者存在很大差异。《信阳楚墓》说:“简长68.5—68.9厘米。最长的一根是69.5厘米。简宽0.5—0.9厘米、厚0.1—0.15厘米。”(第67页)《战国楚竹简汇编》说:“宽约零点四厘米”。(第19页)简宽到底是0.4厘米还是0.5—0.9厘米呢?笔者未见到实物,且缺乏第三方佐证,只能存疑。《战国楚竹简汇编》未录长度信息,所以长度取《信阳楚墓》的记载。
续 表
竹简材料名称 竹简长度 竹简宽度 数据出处
湖北江陵九店 56 号楚墓 46.6-48.2 厘米 0.6~0.8 厘米 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九店东周墓》,北京:科学出版社,1995年,第339页
湖北江陵九店 621 号楚墓 22.2厘米
0.6~0.7 厘米 同上,第340页
湖北江陵九店 411 号楚墓 68.8厘米
0.6厘米 同上
湖北荆门包山2号楚墓 68~72.3 厘米 0.5~1 厘米 包山墓地竹简整理小组:《包山2号墓竹简概述》,《文物》1988年第5期,第25-30页
湖北黄冈曹家岗 5 号楚墓 12.8~12.9 厘米 0.7~0.75 厘米 吴晓松、洪刚:《湖北黄冈两座中型楚墓》,《考古学报》2000年第2期,第257-292页
湖南常德德山夕阳坡2 号楚墓 68厘米 1.1厘米 骈宇骞、段书安:《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437页。
湖北江陵砖瓦厂 M370 楚墓 61.1~62.4 厘米(残简4枚不统计) 0.7~0.9 厘米
同上,第457页
湖北荆州郭店1号楚墓 15-32.4 厘米
0.45-0.6 厘米
王传富、汤学锋:《荆门郭店一号楚墓》,《文物》1997年第7期,第35—50页
湖南慈利石板村 36 号战国墓52 约45厘米
0.4—0.7 厘米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慈利县文物保护管理研究所:《湖南慈利县石板村战国墓》,《考古学报》1995年第2期,第173—207页
上博简 24~55.5 厘米 0.5~0.7 厘米,以0.6 厘米居多 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一一九),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2012年
清华简 16~47.5 厘米 0.5~0.7 厘米,《算表》为1.2厘米 李学勤主编,清华大学出土文献研究与保护中心编:《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一五),上海:中西书局,2010年—2015年
湖北随州曾侯乙墓 70~75 厘米 1厘米 萧圣中:《曾侯乙墓竹简释文补正暨车马制度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11 年,第4页
江苏扬州胥浦 101 号汉墓 22.3厘米(16枚),36.1厘米(1枚) 1.2~1.9 厘米(16枚),0.9厘米(1枚) 王勤金、吴炜、徐良玉、印志华:《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 年第1期,第1—17页
河北定县八角廊 40 号汉墓 11.5厘米 0.8厘米左右 李均明、何双全:《散见简牍合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第44页(八角廊汉墓发掘简报未记载长度、宽度信息)。
湖北江陵凤凰山 8 号汉墓 22.4~23.8 厘米 0.55~0.8 厘米 同上,第55页
湖北江陵凤凰山 10 号汉墓 23厘米 0.7厘米 同上,第66页。
湖南长沙马王堆 1 号汉墓 27.6厘米 0.7厘米 同上,第108页。
湖北江陵藤店1号汉墓 18厘米(残) 0.9厘米 同上,第131页
北京大葆台汉墓 20.5厘米 0.7厘米 同上,第131页
陕西咸阳马泉汉墓 6厘米(残) 0.7厘米 同上,第131页—132页
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算数书》① 25厘米 0.6~0.7 厘米 彭浩:《张家山汉简《算数书》注释》,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年,第2页
北大简(西汉) 30.2~30.4 厘米,31.9~32.2 厘米,23~23.2 厘米 0.7~1 厘米 朱凤瀚、赵化成等:《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分述》,《文物》2011年第6期,第57—89页。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伍),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4年,第216—224 页。北京大学出土文献研究所:《北京大学藏西汉竹书》(肆),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140—143页
敦煌汉简 23.3厘米,36~37 厘米 约0.8厘米,0.6~1.3 厘米 中国简牍集成编辑委员会:《中国简牍集成》(第三册),兰州:敦煌文艺出版社,2001年,第6、196页
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汉墓 24.2~24.7 厘米 0.7~0.9 厘米
纪南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整理组:《湖北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5年第9期,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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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一书不含宽度信息,彭浩先生透露其中的《算数书》简宽0.6~0.7厘米,不知其他简长。
续 表
竹简材料名称 竹简长度 竹简宽度 数据出处
山东临沂银雀山汉墓 27.5厘米 0.5~0.7 厘米 骈宇骞、段书安:《二十世纪出土简帛综述》,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396页
湖北沙市萧家场26号汉墓 23.7~24.2 厘米 0.6~0.9 厘米 同上,第458页
湖南沅陵虎溪山 1 号汉墓 14厘米(黄簿),27厘米(日书),46厘米(美食方) 0.7厘米(黄簿),0.8厘米(日书、美食方) 同上,第474、475页
湖北随州孔家坡8号汉墓 34厘米(长),27厘米(短)
0.8厘米(长),0.6厘米(短)
同上,第476页
江苏连云港东海县尹湾汉墓 22.5~23 厘米 0.8~1 厘米,0.4 厘米 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第175—180页
说明:
1.该表仅统计竹简,不统计木简、竹牍。学界一般认为简牍的长度有重要价值,和简牍的内容、用途密切相关,因而简牍整理者对长度信息非常重视,均有著录。宽度信息则为许多整理者未曾注意,故而信息不多。
2.尹湾汉墓竹简的宽度,学者一般引用整理者的说法,分大简(0.8~1厘米,所记内容为《神乌赋》)和小简(0.3~0.4厘米)两种(见《尹湾汉慕简牍•前言》)。但据该书文后的“简牍尺寸索引”可知,该尺寸实际上是脱水后的尺寸,会比实际尺寸略小一些,本书采用脱水前的尺寸。
下面,我们再统计不同宽度的竹简出现的频率,见表2-2:
表2-2 不同宽度的战国秦汉简牍出现频率表
竹简宽度(厘米) 出现次数 所占比例(%)(取整数)
0.4 3 2
0.5 11 9
0.6 24 20
0.7 29 24
0.8 20 17
0.9 13 11
1 7 6
1.1 4 3
1.2 7 6
1.3以上(含) 3 2
合计 121 100
通过上面的统计,我们可以知道:战国秦汉时期竹简宽度一般为0.6~0.9厘米,比例合计达70%。少数竹简会长一些,如敦煌简有达到1.3厘米者,放马滩秦简甚至有达到1.9厘米者。还有少数简牍会非常短,如尹湾汉墓出现了宽仅0.4厘米的“小简”。宽度相差如此之大,无疑会给我们的研究带来很大困扰:究竟该选取何者为计算标准?
很显然,竹简做得越宽,一根竹子可以制作的竹简枚数就越少,也就越难以完成“程”所要求的枚数。反之,竹简做得越窄,就越容易完成“程”所要求的枚数。但是太窄了,又会导致书写困难。因此,必须规定竹简的最低宽度。
值得注意的是,长台关1号楚墓竹简、九店411号楚墓竹简、包山2号楚墓竹简、夕阳坡2号楚墓竹简、曾侯乙墓竹简的长度分别为68.5 ~69.5厘米、68.8厘米、68~72.3厘米、68厘米、70~75厘米,与题目中说的“三尺简”(69.3厘米)接近,其最低宽度为0.4厘米或0.5厘米,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本算题的最低宽度可以取0.4厘米或0.5厘米。在实际的制作过程中,可以根据情况进行调整,适当做得更宽一些,但也不宜过宽,否则会浪费原材料、影响携带和使用。
当宽度取0.4厘米时,h=30(寸)×0.4厘米×183÷m÷8(寸)=91.5厘米(π值按照秦汉时期的惯例,取3),约合汉尺4尺(合今92.4厘米)。
当宽度取0.5厘米时,h=30(寸)×0.5厘米×183÷π÷8(寸)=114.375厘米,约合汉尺5尺(合今115.5厘米)。
这两个计算结果还需要被修正。如前所述,能制作三尺简的竹子长度必须是“三尺”的整数倍。因此,两者都应该被修正为6尺(138.6 厘米)。
同理,当宽度取0.6厘米时,计算出的高度h为6尺。但这样会导致竹子的利用率太高,接近100%,制作时不能有任何差错。这样的规定显然是不近人情的,所以笔者倾向于将其修正为9尺。我们可以将竹简宽度和竹子高度的对应关系总结为(宽度超过1.4厘米的较罕见,不计算,读者可自行推导):
竹简宽0.4~0.5厘米,竹子高度为6尺(138.6厘米)。
竹简宽0.6~0.8厘米,竹子高度为9尺(207.9厘米)。
竹简宽0.9~1.1厘米,竹子高度为12尺(277.2厘米)。
竹简宽1.2~1.4厘米,竹子高度为15尺(346.5厘米)。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官方在制作竹简时,会把竹简截成一段一段的,每一段要求制作成若干枚竹简,而不是以竹子的节或者整个竹子来要求的。
笔者注意到“百八十三”是一个特殊数字。它出现在“程”中,显然是官方标准,这个官方标准的个位数不是0这样的特殊数字,说明是经过严格计算的。考虑到183=3×61,我们可以进行合理推测:熟练的工匠制作三尺简时,动作应该是非常快,制作出来的竹简误差非常低,每一段三尺竹制作出来的竹简数量差不多。如果这一推测成立,那么这段竹子应该是可以分成3段“三尺”竹,每一段都需要制作成至少61枚竹简。因此,制作三尺简的官方标准最有可能是:竹简的宽度在0.6到0.8厘米,即汉尺3分左右(一寸等于十分),相对应的竹子的高度是9尺,可以分成3段三尺竹,每一段都需要制作成61枚以上竹简。这跟表2-2统计的竹简宽度频率相一致,因而是比较可靠的。
联系到上文所述竹节的长度,我们可以认为,古人在制作竹简时,分别将毛竹的第1~10节、第11~16节、第17~22节、第23~28节、第29~34节截成一个单元,进行加工制作。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考虑:我们都知道竹子越往上越细,竹子直径低于八寸的部分要怎么办?难道要全部丢弃吗?事实可能并非如此。本算题的规定为各种情况都留下了灵活的操作空间:当竹简宽度为0.6厘米时,理论上说,只需要使用其中的四尺就可以了,利用率为6尺÷9 尺=67%,利用率很低,有33%的调整空间。我们可以用类似的方法计算出如下的竹子利用率:竹简宽0.7厘米,利用率为77.8%。竹简宽0.8厘米,利用率为88.9%。
可见,“程”中规定的值,为竹简的制作预留了足够的调整空间。这样一来,就可以在竹子变细时,也依然能做出符合要求的三尺简。
四、竹简划痕
目前所知,竹简划痕问题,最早由包山楚简的整理者在1991年提出,经孙沛阳先生在《简册背划线初探》一文的深入研究而广为人知。孙先生通过研究包山楚简、清华简(一)、岳麓简《质日》等出土竹简,得出若干重要结论:“简册背划线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刻线,一种是墨线。刻线的情况常见……简册背有墨线的情况较少……当然,也有一些简册没有背划线……简册背划线绝大部分都是自左起,向右下斜行,这是一个规律……简册背划线的形态可能还会有‘W’字形、‘V’字形等模式……简册背划线应该与简册的编联有关……简册背划线都形成于编联之前……‘书写—划线——编联’与‘划线—书写——编联’两种情况都可能存在……在今天整理竹简的工作中,应该可以利用简册背划线来尝试调整局部简序,或者检验编联的正确与否……虽然简册背划线有提示简序的作用,但只是辅助性的,不可以孤立运用。”①
竹简划痕是进行竹简编联的重要参考。学界探讨较多的是划痕和竹简编联、书写的前后问题。本书想探讨的问题是划痕和竹简制作的前后问题,即划痕是什么时候刻上去的?是还没有制作竹简的时候,就先在竹筒上刻出划痕,再制作竹简,还是先把竹筒制作成竹简,再刻划痕?由孙沛阳先生的研究,我们可以知道,简背划痕一般都是不闭合的,这意味着:如果是前者,那么一条划痕将涵盖该竹筒制作出的所有的竹简(当然,如果是孙先生所说的“V字形”,那么一条划痕可以只涵盖一半的竹简);后者则无此限制。这就是我们进行判断的基础。
我们知道,一段直径八寸、长三尺的毛竹的圆周长为π×8(寸),它能制作三尺简的数量为π×8(寸)÷竹简宽度。我们只需要将这个数据和划痕涵盖的竹简数量进行对比,就能很容易地得出结论。
为了弄清这个问题,我们需要统计一条划痕涵盖多少枚竹简。孙沛阳、贾连翔两位先生均有过相关的统计工作。我们将这些统计结果进行罗列,见表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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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沛阳.简册背划线初探[J].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2011:449-462.
表2-3 划痕涵盖的竹简枚数
简牍名称
竹简宽度 一条划痕涵盖多少枚竹简 来源
《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二十七年质日》 0.5~0.8厘米 14、23两种 孙
《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三十四年质日》 0.5~0.8厘米 7、23、33三种 孙
《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三十五年质日》 0.5~0.8厘米 16、27两种 孙
清华简《尹至》+《尹诰》 0.6厘米 3、8两种 孙
清华简《程寤》 0.7厘米 11 孙
清华简《耆夜》 0.6厘米 2、4、6三种 孙
清华简《金滕》 0.6厘米 25 孙
清华简《皇门》 0.5厘米 4、7、8三种 孙
清华简(前三辑) 0.5~0.7厘米 2~26 贾
注:“孙”指孙沛阳:《简册背划线初探》,《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第四辑),2011年,第449—462页。“贾”指贾连翔:《战国竹书形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上海:中西书局,2015年,第85—87页。
下面,我们分别计算“程竹”算题的竹子能够制作多少枚上述简牍:
(1)《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二十七年质日》:最少可以制作π×8(寸)÷0.8厘米=π×8×2.31厘米÷0.8厘米≈72.57枚,最多可以制作 m×8(寸)÷0.5厘米=π×8×2.31厘米÷0.5厘米≈116.1枚。我们对结果只取整数,答案是可以制作72~116枚此类竹简。
(2)同理可知,《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三十四年质日》和《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三十五年质日》也对应72~116枚。清华简对应制作82~116枚。
如果是还没有制作竹简的时候,就先在竹筒上刻出划痕,那么《岳麓书院藏秦简》的一条背划线应该涵盖72~116枚竹简,实际上却只涵盖7~33枚,两者相差太大。清华简也有类似的问题。对此,我们可以有两种解释:
(1)先把竹筒制作成竹简,再刻划痕,因此背划线没有涵盖完整的一段竹筒。
(2)还没有制作竹简的时候,就先在竹筒上刻出划痕,不过竹简制作好了以后,被分别用来编制成不同的简册。我们认为,这种可能性并不大。理由是:简背划痕制作好了以后,再人为地大幅度调整,是有违制作简背划痕初衷的;同一根竹筒制作出来的简牍数量,完全能够写下《岳麓书院藏秦简》(一)《三十四年质日》、清华简《耆夜》《皇门》等的内容,但它们却将连贯的内容,写在具有三条不同背划线的竹简上,这也说明竹筒上没有划痕。
因此,我们不同意贾连翔先生“简背的划痕现象在‘竹筒形态’时已然形成”① 的观点,而认为划痕是制作成为竹简以后,才刻上去的。贾先生的证据之一,是将这些简牍合起来,能够形成一条曲线。我们认为,并且亲测,将竹筒制作成竹简后再画线,也有类似效果。因此这一依据并不成立。贾先生的另一个证据是,少数背划线有被破坏的痕迹。这确实是贾先生的一条比较有力的证据。如何回答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继续思考。
五、其他
测量人员又是如何进行测量的呢?很显然,先把竹子砍倒,再测量直径的做法并不可取,太过烦琐(而且,万一砍倒以后发现不够八寸呢?)。实际上的测量方法,应该是测量竹子的周长(假设C为周长,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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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贾连翔.战国竹书形制及其相关问题研究 [M].上海:中西书局,2015:100.
为直径):
C=mR=3×8(寸)=24(寸)=2尺4寸(合今55.44厘米)
也就是说,测量人员只要拿着测量工具,测量竹子的周长是否是2 尺4寸即可。那么,测量员又该从何处开始测量呢?今天的人们,买卖树木的时候,都是选择一定高度为起点,由此起点测量树围。我们怀疑古人可能也是这样的,只是缺少证据,不敢断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