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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先秦两汉时期的乡村聚落

作者:刘兴林 当前章节:8762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04

乡村聚落是人们居住和生活的地方基层单位。先秦时期我国乡村基层社会“广泛存在着以血缘为纽带的自治性质的原始村社”①。但不论其内部结构如何和自治与否,这些村社都是国家所有并通过不同的方式进行管理的基层聚落。周代,“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②,王土之内所有的聚落也都是天子治下存在的基层单位。秦代开始实行中央集权下的郡县制,国家官吏体系和政府管理职能以各种方式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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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万昌兴、赵兴彬:《秦汉以来基层行政研究》,齐鲁书社,2008年,第1页。

②《诗•小雅•北山》。

层延伸到地方基层的乡里和民户,乡村社会的组织结构和乡村聚落的设置和管理遂逐渐完善起来,国家地域范围内所有的聚落都是国家行政统辖和管理的对象,聚落形式(如里)成为国家吏民户籍的编制单位。从外部形式上看,乡村聚落比家居大而比城邑小;从组织形式上,它又处于社会政治结构的最下层,是国家直接或间接管理的最基层的社会单元。先秦两汉时期,文献中出现的聚落名称虽然多种多样,但它们的功能和性质都是相似的。

一 基层聚落的主要名称

  先秦两汉时期,文献中出现的集中或相对集中的基层聚落形式有多种不同的名称,比较常见的有“里”“廛”“聚”“格”“屯”等,它们都是指家户以上的基层聚居形式。

(一)里

里是最常见的聚落名称,最早见于西周初期周公告诫康叔的《尚书•酒诰》:“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居”为“君”之误①。里君是管理里的基层官员,周初为“内服”百官之一。《说文•里部》:“里,居也。从田从土。”段玉裁注:“有田有土而可居者矣。”《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毛传:“里,居也。二十五家为里。”又《论语•里仁》:“里仁为美。”何晏《集解》引郑玄曰:“里者仁之所居。居于仁者之里,是为美。”先秦文献中,里指人所居之庐屋,又指若干庐屋所在之区域,或区域内包含的家数,“有田有土而可居者”,居住之地应是里本来的意思,宅院、庐屋、家数或邻里、故乡等义皆从此引申而来。里在乡村社会中是家以上、乡以下的聚落组织。《晏子春秋•内篇谏上》:“令所睹于涂者,无问其乡;所睹于里者,无问其家。”里有乡野之居,也有城内之居。

以上引述多见汉人的注解,在汉代文献中,里的概念并没有变化,用法相同。《文选》张衡《西京赋》:“秦里其朔,寔上咸阳。”薛综注:“里,居也。”里为人所居之地,久之也有了各自专有的名称,文献所见“某里”者,犹今所说的“某村”“某庄”。

(二)廛

廛与里通常连用或互注,意思相近,本指平民宅居所占之地。《说文•广部》:“廛,二亩半也,一家之居。”后泛指民居、市宅。《周礼•地官•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郑玄注:“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孙诒让《正义》:“通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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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王世舜:《尚书译注》, 四川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71页。

廛、里皆居宅之称。析言之,则庶人农工商等所居谓之廛……士大夫等所居谓之里。”《荀子•王制》:“顺州里,定廛宅。”廛宅与廛里同意。廛多数情况下指市宅、城中民居,有时与里也无严格的区分。《周礼•地官•遂人》:“上地,夫一廛,田百晦。”《孟子•滕文公上》:“远方之人闻君行仁政,愿受一廛而为氓。”廛是组成聚落的单元,与里等连用或加以数字时就有明显的聚落含义。班固《西都赋》:“阗城溢郭,旁流百廛。”廛一般不单独指聚落的专名,故文献很少见“某廛”的名称。

(三)聚

聚也是村落常用的名称。《说文•队部》:“聚,会也,从似,取声。邑落云聚。”段注:“积以物言,聚以人言。……邑落,谓邑中村落。”聚从三人,因有聚居、聚落之义。聚也是基层的居住群落。《史记•五帝本纪》:“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张守节《正义》:“聚,谓村落也。”《汉书•平帝纪》:“乡曰庠,聚曰序。”张晏曰:“聚,邑落名也。”颜师古注:“聚小于乡。”聚亦有大小。枚乘《上书谏吴王》:“禹无十户之聚,以王诸侯。”聚为村落,各有专名。《左传•昭公十五年》:“晋荀吴帅师伐鲜虞,围鼓。”杜预注:“鼓,白狄之别,巨鹿下曲阳县有鼓聚。”汉代文献中聚名甚多,聚与里同时出现时往往有大小之分。

(四)落

《广雅•释诂上》:“落,居也。”落为一级聚落,一般要比寻常村落小。刘向《列女传•楚老莱妻》:“老莱子乃随其妻而居之,民从而家者,一年成落,三年成聚。”《后汉书•列女传•姜诗妻》:“比落蒙其安全。”落是基层的聚落,相当于里,故又有里落连称。《后汉书•儒林列传•孙期》:“里落化其仁让。”汉以后也称落为村,或以院为落。《后汉书•循吏列传•仇览》:“庐落整顿,耕耘以时。”李贤注:“今人谓院为落也。”杜甫《兵车行》:“千村万落生荆杞。”落是村的同义词。落常与居相关的字组成词,如院落、村落、圩落、部落,以落为村落名在今天地名中还有遗留,如连云港连云区诸朝村藤花落。

(五)格

格亦落,音同形异,在表示村落的意义上是统一的。《史记•酷吏列传》:“吏苛察,盗贼恶少年投缶购告言奸,置伯格长以牧司奸盗贼。”裴骃《集解》引徐广:格“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设督长也。”司马贞《索隐》:“伯音阡陌,格音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长也。”北京大葆台一号汉墓的题凑木中发现一枚竹简,简文为“樵中格吴子运(孟?)”①,樵中格就是工匠吴子运家所在的村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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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大葆台汉墓发掘组:《北京大葆台汉墓》,文物出版社,1989年,第13页。

(六)屯

屯有聚积之义。《广雅•释诂三》:“屯,聚也。”人所聚居亦可称屯。《管子•轻重乙》:“请以令发师置屯籍农。”《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王因使人问之何里为之,訾其里正与伍老屯二甲。”王先慎《集解》引《一切经音义》:“屯,亦邨也。”《史记•陈涉世家》:“陈胜、吴广皆次当行,为屯长。”《汉书•陈胜项籍传》亦载:“胜、广皆为屯长。”颜师古注:“人所聚曰屯,为其长帅也。”后世又有屯落之称。《三国志•魏书•管宁传》裴松之注引晋皇甫谧《高士传》:“(管)宁所居屯落,会井汲者,或男女杂错,或争井斗阋。”现在以屯为村名者甚多,如李家屯、董家屯之类,与村、庄同意。

(七)乡

乡本在村落之上,但小的乡也同一般聚落无异。《国语》韦昭注:“小乡曰聚。”刘向《说苑•权谋》:“乡聚里中人哀而救之。”这乡、聚、里连称,都是人聚居之地,看不出大小之分。乡常与聚、里等组词,称乡聚、乡里,多泛指乡民聚居之地。《周礼•地官•遗人》:“遗人掌邦之委积,以待惠施,乡里之委积,以恤民之艰陋。”郑玄注:“乡里,乡所居也。”《吴子•治兵》:“乡里相比,什伍相保。”《史记•秦本纪》:“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汉书•五行志上》:“元帝永光五年夏及秋,大水。……坏乡聚民舍,及水流杀人。”乡居、乡邻、乡党等也泛指基层乡民聚居的地方。《大戴礼记•曾子立事》:“嗜酤酒,好讴歌,巷游而乡居者乎?”《论语•乡党》:“孔子之于乡党,恂恂如也。”《孟子•离娄下》:“乡邻有斗者,被发缨冠而往救之。”乡具体指村以上的机构还是指基层聚落,要视具体语言环境而定。

(八)邑

邑在先秦两汉文献中主要指较都城小的城,虽然也是一种聚落,但非最基层的和普遍的形式。《左传•庄公二十八年》:“凡邑有宗庙先君之主曰都,无曰邑。”孔颖达疏:“小邑有宗庙,则虽小曰都,无乃为邑。”邑相当于城镇,但有时也泛指村落,故可与里等互训。《尔雅•释言》:“里, 邑也。”郭璞注:“谓邑居。”《玉篇•里部》:“里,邑里也。”《周礼•地官•里宰》:“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郑玄注:“邑犹里也。”贾公彦疏:“邑是人之所居之处,里又训为居,故云邑犹里也。”秦律竹简《田律》“邑之綸(近)皂及禁苑者”、《为吏之道》“根 (垦)田人(仞)邑”、《日书甲种》吉日“以生子,为邑桀(杰)”、“戊戌生子,好田野邑屋”等中的邑也是基层的里居①。里耶秦简有:“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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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0、170、192、203页。

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土二户,从廿六户。” (简8-1236、8-1791)“一邑二里”易给人以邑下设里的误会。里耶秦简涉及的迁陵县各乡每里的户数大都在20~30户,上述“一邑二里”之户数凡61户,若将“一邑二里”做三里解释,则每里也有20户,其他简文相合。秦简中常以邑、里为平级的基层聚落单位,学者也有所论述①。

又有乡邑之称,《周礼•地官•乡师》:“以旗物辨乡邑。”郑玄注:“邑犹里也。”孙诒让《正义》:“此乡邑亦犹言乡里。”《大戴礼记•文王官人》:“慈惠而有理者,使是掌乡邑而治父子。”乡邑的规模不大,与里大致相当。《国语•齐语》:“三十家为邑,邑有司。”《史记•陈丞相世家》:“邑中有丧,平贫,侍丧,以先往后罢为助。”陈平所在的显然是一个很具体的聚落。邑本是有城的聚落,不是乡间常见的基层的聚居形式,但秦汉时期有的聚居村落也是有围墙的,从文献乡邑、乡里和邑、里互相训释的情况看,所谓乡、邑、里有时确实难以分别,同乡一样,要根据具体的环境来确定它们的性质。

除以上所举,各地还有一些不同的名称,如齐国的“书社”以及汉文献中的丘、虚等。这些先秦两汉文献中较为常见的聚落名称,有的只是因居住或聚居而得名,如廛、聚、落、格、屯,有的也是国家行政体系中基层组织的名称,如里、乡、邑。乡和邑需要根据具体的语境来判断它们是作为基层聚落还是作为基层聚落以上的行政机构名称使用的。这些与后世村或村以下小型聚落(自然村)对应的聚居单位的名称只是聚落名称的一部分,大量的因历史事件和所在地理位置、特点而得名的聚落一定不少,今日许多村庄因所在地的山川地貌特征而得名,村名后缀以山、沟、河、汪、岭、湾、汉、陵、丘、圩、崖、峪、圈、场、湖、堤、川、洼、坪、埠、坊、墩、坡、泉、岗、窝、堰等,它们都有着悠久的历史。从众多的叫法中可以体会到聚落问题的复杂性,单从名称上我们无法判断聚落规模的大小和结构布局情况,更不能使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址对号入座,但可以通过它们的形式去发掘其原有的作为基层聚居单位的功能和作用。

二 里与聚的关系

里是文献中最为多见的乡村基层组织单位,也是通用的聚落名称。里是民居之地,治民需治里,自先秦开始政府都十分重视对里的规划和管理。《尚书•毕命》:“康王命作策毕,分居里,成周郊……旌别淑匿,表厥宅里。”孔安国注:“分别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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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絜:《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

居里,异其精善恶也。”西周实行采邑制度,即《礼记•礼运》“大夫有采以处子孙,是谓制度”,大夫在自己受封赏的采邑内实行的是高度自治的政策,天子通过王公贵族对下实行层层间接治理,处于最末端的村社聚落内部也可能是以自治为主。但是西周时期也存在大量由国君直接控制的里,里君、里人直接受命于国君,里的地位比后代要高得多①。《周礼•地官》有“里宰”,“掌比其邑之众寡与其六畜兵器,治其政令”。《周礼•地官•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这都是政府的规划设想。周代社会应存在众多类型的乡村聚落,既有采邑之下自治的村落模式,也有像周天子关心的“居里”和设里宰管理的聚落组织单位,它们都是周天子拥有的天下的附属和组成部分,都以不同的方式被纳入到国家管理体系当中。

秦汉实行郡县制,作为乡村基层社会聚落形式的里是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国家编户、税收、治安和风化教育的统治基础。基层乡村聚落单位的里频见于先秦两汉文献。在秦律《封诊书》所述案例中,一般都先记录当事人的籍贯“居某县某里”“居某里”。里虽然不是县直辖的单位,但在说明地址、籍贯时可以省略中间的乡直达具体的里,这如同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信封上写通讯地址,通常都是“某省某县某村”,而很少写村所属的乡或镇。这其实说明了里在国家行政序列中的地位要比乡重要。周振鹤论及汉代县名、里名时说,汉代“表示户籍的两个基本地名,即县名和里名,在某种意义上比起郡国名和乡名来得重要”②。

聚也是先秦两汉时期常见的聚落名称,在秦汉时期聚与里常常一起出现,有时里与聚等同,有时也不能相互替代,关系复杂。文献中里的体制和组织管理形式比较清楚,而很少提到聚在国家行政管理体系中的位置。对里、聚不等同的情况,它们的关系很有必要进行辨析,这将有助于对秦汉国家乡村社会管理和乡村聚落形式的认识和理解。

《史记•五帝本纪》:“舜耕历山”,“陶河滨”,“一年而所居成聚,二年成邑,三年成都”。聚,唐张守节《正义》“谓村落也”。聚和后来的村虽然不能完全对等,但从处于基层的地位来看还是相似的。聚的规模有多大,是何种形式的“村落”,一直未得到较好的解释。一般认为,秦汉社会组织结构是郡、县、乡、亭、里,里以下才是聚和落。聚的大小无一定之数,《战国策•赵策》谓:“禹无百人之聚……万户之邑。”1999年发掘的湖南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 (第一代沅陵侯吴阳之墓)出土的黄簿提到,“泣聚户百卅四, 口五百廿一人”(MIT:43-101)③。一个聚有户一百三十四。《汉书•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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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臧知非:《先秦什伍乡里制度》,《人文杂志》1994年第1期。

② 周振鹤:《新旧汉简所见县名和里名》,《历史地理》第十二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

③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怀化市文物处、沅陵县博物馆:《沅陵虎溪山一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志》追述“圣王”时“五家为邻,五邻为里”,里二十五家,即《周礼》“二十五家为闾”,比聚要小许多。湖南里耶秦简中洞庭郡迁陵县各乡每里的户数一般在20到30户之间①。《风俗通》:“五家为轨,十轨为里,盖五十家为里也。”里虽有所增大,但仍不及吴阳简中的“泣聚”。可见聚比里大。战国至汉代,在各种文字中里明确是在聚之下的。如出土的战国齐国陶文:

“王卒左聚城阳中垂里人曰得”(《古陶文汇编》3•497);

“王卒左聚阳北里□”(《古陶文汇编》3•509);

“繇聚大匋(陶) 里癸”(《古陶文汇编》3•63);

“楚郭聚莒里昌”(《古陶文汇编》3•335)。

此类例子甚多。这些都是陶工籍贯和名字的记录,是战国时期“物勒工名”制度的反映。有时只印记人名或里名,如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一号战国墓出土陶壶的腹下一长方形戳印,印文为阳刻“田平庚”②,孙刚辨释即齐国陶印中的“南里殳”③,说的是南里的陶工圣。但绝无单称某聚,说明里是最具体的聚居单位,所说的里是手工业的专业里或是兼营窑业的农业聚落的里。一聚之下有若干里,按秦汉县、乡、亭、里地方行政体系,里以上为乡、亭。学者多认为亭是负责地方治安的派出机构,并不管辖人口。《后汉书•百官志》:“亭有亭长,以禁盗贼。”尹湾汉简《集簿》记述东海郡的四项内容,第一项“县邑侯国”,第二项说乡和里,第三项是亭,第四项说界。乡有里、正,亭有卒、邮,乡、亭不在一个系统,更无统属关系。“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而“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里在乡之下,关系十分明确。秦汉亭也指市亭之亭,为市中管理工商的专门机构。咸阳战国陶印中多见“某亭某里”的说法,如“咸亭完里丹器”(《古陶文汇编》5•8),说的是由咸阳亭啬夫管辖所做之器。而一聚之中有人户若干,说明聚也是实在的一级地方的单位,既在里之上,似应与乡的位置相近。

《史记•秦本纪》记,秦孝公十二年,“作为咸阳,筑冀阙,秦徙都之。并诸小乡聚,集为大县,县一令,四十一县”。《正义》曰:“万二千五百家为乡。聚犹村落之类也。”张守节把乡与聚分别作解,“乡聚”犹言“乡村”。分析《史记》的说法,如果聚为基层的“村落”是无法撤并的,只有乡可以多其里数,小乡入大乡,小乡变大乡,“集为大县”。可见这里的乡聚说的仍是乡的问题。《史记•傅靳蒯成列传》:“蒯成侯緤者。”《正义》:“《括地志》云:蒯亭在河南西十四里苑中。《舆地志》云: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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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朱圣明:《秦至汉初“户赋”详考——以秦汉简牍为中心》,《中国经济史研究》2014年第1期。

② 王会田、崔建军:《山东淄博市临城区一号战国墓的发掘》,《考古》2008年第11期。

③ 孙刚:《山东淄博市临淄区一号战国墓出土“田平庚”陶壶释文商榷》,《考古》2012年第2期。

县故陈仓县之故乡聚名也,周緤所封也。”这里又把乡聚与亭等列,而不与“村落”对等,但还是在里之上。

乡聚的用法说明乡与聚都是在里之上的,但聚的地位不如乡。《史记•秦本纪》:宁公“徙居平阳”,《正义》:“《帝王世纪》云:秦宁公都平阳。按:岐山县有阳平乡,乡内有平阳聚。”聚在乡之下。除了齐国地区多见“某聚某里”的用法,其他较少有这种归属关系的叙述,记录案例的云梦秦律竹简说当事人“居某县某里”“居某里”,并不出现聚。又居延汉简涉及人的籍贯只说所在某郡、县、里,或直接说某里:

“田卒大河郡东平陆常昌里公士吴虏年三十四”(509.1);

“田卒淮阳郡长平北朝里公士李宜年廿三”(509.2);

“昌邑国赵垣里士五淳于龙年廿四”(517.1, 514.39);

“□济阴郡定陶东陶里周横”(517.23);

“士吏屋兰乐里陈定国”(517.13)。

也见有只称聚而不见里者。《汉书•戾太子传》:“以湖阕乡邪里聚为戾园,长安白亭东为戾后园,广明成乡为悼园。”“后八岁……益奉园民满千六百家,以为奉明县。尊戾夫人曰戾后,置园奉邑,及益戾园各满三百家。”邪里聚与白亭、广明成乡并列,因此这里的聚也不同于里。三园各占据一地,后八年又益戾园三百家,其原先的规模必在百家以上,这应是在里之上大区域的空间内才能设计的工事。一聚之中有若干里,而聚在正规文书中又常常被忽略,说明聚未被纳入国家正规的行政管理体系中,它只是乡邑与里居之间的中介,作用就像今天介于乡镇和村之间的管理区。管理区一般联系或管辖七八个村,以所在的村为名,如山东莒县城阳镇魏家村管理区,机构设在魏家村,与村部分开。管理区只负责传达县乡(镇)指示精神并督促实行,村里的干部任免等事务都归乡镇管,但乡镇选拔任命村干部一般也听听其所在管理区的意见。涉及地址或籍贯时只说”某县某村“或“某县某镇(乡)某村”,绝少加上管理区的字眼。或许聚的职能更加虚化,乡有三老等,职乡里教化和民间协调日常事务(如立约、处理纠纷等),而聚的管理一直不明,看来文献中也无从细说。

东汉时期,文献中的聚大量出现。《后汉书•郡国志》提到的聚有50多个,“雒阳,周时号成周。有狄泉,在城中。有唐聚。有上程聚。有士乡聚。有褚氏聚。有荣锜螕。有前亭。有圉乡。”“缑氏,有邬聚。有輟辕关。巩,有寻谷水。有东訾聚,今名訾城。”

秦置有:彭亡聚、五鸡聚、雒门聚、骠坻聚、阏与聚、挠上聚、千亩聚、负黍聚。

武帝置有:葵丘聚、夷仪聚、鬻下聚、堂聚、桃聚、菟裘聚。

里较为少见,有养阴里、光里和阙里等。“阙里,孔子所居。”“外黄,有葵丘聚,齐桓公会此。城中有曲棘里。”

 《后汉书》提到的聚大都比里大,而且有的还有城,如东訾聚又名訾城,葵丘聚,城中有曲棘里,是有围墙的邑。汉代的各种城很多,北京大葆台西汉墓博物馆在房山、大兴、顺义等北京10个区县调查到的汉代城址23 处,有城垣或地表可见遗迹的多达11处,13处已没有地面遗迹,但存有墓葬、砖石等其他汉代文化遗迹。有地方行政机构所在的郡城、县城,也有军事城、封邑和冶铁、制铜等各种专业的城①。城的大小悬殊,功能不一,所以称聚为城只是说明它有围墙而已,其规模肯定远不如县乡治所的城和邑。

  东汉聚的地位不断加强,在等级上比里大,但规模有时可能是一样的,如葵丘聚,只言有“曲棘里”而已。这样的聚就是东汉末年村的前身,是一级行政组织,具体何时开始纳入到政府的组织体系还需要另做专门研究。东汉时期,像西汉散居的自然聚落依然存在,一个基层的行政里、聚或村下辖一至数个邻近的自然聚落,类似的组织结构形式一直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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