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中记述先秦两汉时期的乡村里居多以对人的治理为出发点,所以里居的规划实质上是以统治管理的需要为目的的,这些规划大都不免带有理想化的色彩。如《管子•立政》:“分州以为十里,里为之尉。分里以为十游,游为之宗。十家为什,五家为伍,什伍皆有长焉。”《银雀山汉墓竹简•田法》:“五十家而为里,十里而为州,十乡(州)而为州(乡)。”《礼记•郊特牲》:“唯为社事单出里。”郑玄注:“二十五家为里。”《尚书大传》卷二:“八家而为邻,三邻而为朋,三朋而为里。”则里有七十二家。《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什一行而颂声作矣。”何休注:“一里八十户。”《管子•度地》又说“百家为里”。《后汉书•百官志五》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里中家数不同,里居聚落的大小和形式自然也就不同。这些大大小小里的存在,正说明乡村基层社会中里居形式的多样性。实际上,政府官吏体系所及的法定社会基层单位里,其外部形态和组合形式都是当地地理环境条件的反映,可能是一个聚居地点,也可能由几个大小不一的自然聚落组成,这种因地制宜的结果就造成了乡村聚落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先秦时期的乡村聚落尚缺乏系统研究的条件,考古发现的秦汉时期的聚落遗址就揭示了这种多样性和复杂性。 ————————
① 周正义主编:《北京地区汉代城址调查与研究》,北京燕山出版社,2009年。
一 大城中带有围墙的里居
这里讨论的是乡村聚落,似乎与城邑无关,但在先秦两汉以至唐宋时期,城内居民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种地的农民,他们的里居同乡村聚落的功能与性质相同,不妨列为乡村聚落的一种形式。
1983年12月,湖北江陵县(现荆州市荆州区)张家山247号墓出土一批竹简①,据历谱简文可以判断该墓下葬于西汉吕后二年 (公元前186年)或稍后,因此所出竹简是研究秦至汉初社会状况的重要资料。竹简《奏谳书》汇编了秦至西汉时期各种具体的案例22个,类似云梦睡虎地秦律竹简的《封诊式》,是秦汉司法诉讼制度的真实记录。《奏谶书》讲到这样一个案例:“六月癸卯,典赢告曰:不智 (知)何人刺女子婢 里中,夺钱,不智(知)之所。即令狱史顺、去疚、忠、大□固追求贼。婢曰:但(掸)钱千二百,操簦,道市归。到巷中,或道后类堑 (暂)榭婢,愤,有顷乃起,钱已亡,不智(知)何人、之所。”狱史“讯婢党有与争斗、相惌(怨),及贾贩,取葆(保)庸、里人、智(知)识、弟兄贫穷,疑盗伤婢者”,终无获,后又更换狱史,反复求证,始知案情:原来是公士孔“见一女子操簦但(掸)钱,其时吏悉令黔首之田救螽,邑中少人,孔自以为利,足刺杀女子夺钱,即从到巷中,左右瞻毋人,以刀刺夺钱去走”。“六年八月丙子朔壬辰,咸阳丞 、礼敢言之。令曰:狱史能得微难狱,上。……为奏廿二牒……”②
这是发生在咸阳城中的案子,时间是秦王嬴政六年 (公元前241年),咸阳城中有个 里,里中有里正以掌其事(秦时讳嬴政字改正为典,称里典)。里中有里人、里党,也就是《论语•雍也》所说的“邻里乡党”。居住在这个里中的人要到里之外的市去交易,还要到田里去灭蝗,显然这个里中居住的都是农业劳动者。“邑中少人”,这里的邑指的就是家里,城邑是有围墙的,说明最里也有围墙。这是在曾作为秦都的咸阳城中有围墙的一种农民聚居的里。类似的里也是当时较为普遍的一种形式,故又有里邑、邑里之称。
里在咸阳城中,又有自己独立的围墙,里中之居经过布局,形成街巷。简文多次提到巷,说明住宅十分密集。《汉书•食货志》“在邑曰里”,《史记•高祖本纪》说刘邦“沛丰邑中阳里人”,裴骃《集解》引李斐曰:“沛,小沛也。刘氏随魏徙大梁,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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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张家山三座汉墓出土大批竹简》,《文物》1985年第1期。
②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9~111页。
在丰,居中阳里。”三国孟康曰:“后沛为郡,丰为县。”则沛丰邑也是一个城,丰邑中阳里便是城中之里。
1954年发掘的洛阳东区位于汉河南县城的中心偏东。“从整个遗址的迹象观察,东区是一般平民的居住区。每个住宅的规模都不大,一般只有一间或两间,分散、独立,互不连接,排列也没有一定的次序。西汉住宅,多为半在地下修建起来的土房(夯土墙或原生土墙)。东汉仍沿袭半在地下修建的形式,但已出现在地上修建的了,并开始使用条砖砌墙。墙砖全部使用单行平铺错缝砌法。屋顶大多用板瓦和筒瓦,局部嵌瓦当。”“初步估计洛阳汉河南县城中心偏东地区是以农民、手工业者为主体的居住区。”房屋基址发现多处与储粮有关的半地穴式仓窖,也是当时城内居民常用的一种设施①。分散、独立,没有一定的次序,这说明城中之里也并非都是整齐划一的。只是不清楚汉河南县城中的这些平民居住的里有没有自己的围墙。
二 有围墙的邑里
《诗•郑风•将仲子》:“将仲子兮,无逾我里,无折我树杞。岂敢爱之?畏我父母。……将仲子兮,无逾我墙,无折我树桑。岂敢爱之?畏我诸兄。……将仲子兮,无逾我园,无折我树檀。岂敢爱之?畏人之多言。”该诗写郑地女子畏于父母、诸兄、他人之言忍痛拒绝相好仲子前来幽会而抒发内心的苦闷。仲子幽会女子需要越里,更有其后两阙并言“逾墙”“逾园”参证,说明小女子居住的里是有围墙的,当然园之墙也可能是篱笆墙或栅栏。逾里是翻过聚落之墙,逾墙则是翻跃居家之院墙。女子的家是里中之庭院,正像是围城中的围城。《汉书•晁错传》晁错向文帝建言“募民徙塞下”之策:“臣闻古之徙远方以实广虚也,相其阴阳之和,尝其水泉之味,审其土地之宜,观其草木之饶,然后营邑立城,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先为筑室,家有一堂二内,门户之闭,置器物焉,民至有所居,作有所用,此民所以轻去故乡而劝之新邑也。置医巫,以救疾病,以修祭祀,男女有昏,生死相恤,坟墓相从,种树畜长,室屋完安,此所以使民乐其处而有长居之心也。”“制里割宅,通田作之道,正阡陌之界”都是在所营之邑和城之中的。有田则有农,制里必为农之里。在汉初言“古”当为先秦时期,以古说今,可见先秦两汉邑内务农者的里是事先规划好的。这是专门为经营农业生产安置农民而建的邑或城。
湖北云梦秦律竹简《法律答问》:“越里中之与它里界者,垣为‘完 (院)’不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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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黄展岳:《一九五五年春洛阳汉河南县城东区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年第4期。
巷相直为‘院’;宇相直者不为‘院’。”①里有围墙,里内室屋相邻,里与里之间有界墙。数个里组合成大的里,就像一个个小城邑连成大一些的城邑,故汉儒以里释邑,邑里或里邑的说法大概就是这样来的。这是地方上有围墙的里居形式,秦律以这种里为背景列述法律条例,可能它是当时比较普遍的一种聚落形式。当然“邑”中只有一里的情况也应是多见的一种。《史记•魏世家》:“魏文侯元年……与韩武子……”《索隐》:“武子名启章……。十六年,伐秦,筑临晋元里。”筑元里当主要指筑围墙而言,只是不知道大小。
《汉书•食货志》自“殷周之盛”“圣王域民”讲到“周室既衰”“陵夷至于战国”“及秦孝公用商鞅”,直至“汉兴”,他描写的“圣王”时代“先王制土处民,富而教之之大略”中有关“民”的生活情境:“在野曰庐,在邑曰里。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常,五常为州,五州为乡。……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集解》引孟康曰:“里胥,如今里吏也。”里有大门,里胥、邻长早晚坐于左右两门塾监督,显然是有围墙的里。“四里为族,五族为常”,也像是秦简所见的连里成邑的形式。连里成邑或邑中之里也就是《汉书•食货志》所说的“邑居”,“李悝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以为地方百里,提封九百顷,除山泽、邑居参分去一,为田六百万亩”。
西汉时张耳、陈余、郦食其等都曾做过里监门。《史记•张耳陈余列传》张耳、陈余“变名姓,俱之陈,为里监门以自食”。裴骃《集解》引张晏曰:“监门,里正卫也。”《郦生陆贾列》说郦食其“好读书,家贫落魄,无以为衣食业,为里监门吏”。又《汉书•高祖纪》:“郦食其为里监门。”颜师古注引苏林:“监门,门卒也。”监门是地位低下之职,窘迫无以为业者甘为监门。《正义》引《战国策》:“夫监门闾里,士之贱也。”有门可监的里自然是有围墙的。
张家山汉墓竹简吕后《二年律令•户律》也有与班固所说极为相似的里:“自五大夫以下,比地为伍,以辨券为信,居处相察,出入相司。有为盗贼及亡者,辄谒吏、典。田典更挟里门籥(钥),以时开;伏闭门,止行及作田者。”②里有门,田(里)典挟门钥,掌以时开闭。监门应为田 (里)典的从属。战国晚期到汉初,里的形式没有发生大的变化,汉初人看秦末的案例(如公士孔案),对于其中里的问题是十分熟悉的,所以行文中不需对里做任何解释。
如果汉代没有类似的里居形式,班氏也想象不出那样的生活,是班氏以汉代所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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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37页。
②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 [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1页。
的里居为蓝本,加进了理想化的成分。也就是说,一直到东汉时期仍然存在有围墙的里的形式,只是内部管理上可能存在较大差异,所谓的理想化,也在于里的具体而规范的管理和里中居民的生活习俗等方面。两汉之际,乡里聚邑因战乱一度无法维持,坞堡兴起。坞堡又称坞壁,是有高墙和相应防卫设施的聚落,它是在秦汉邑里的基础改建而来的形式。
三 没有围墙的相对集中的里居
辽阳三道壕是一处西汉时期的村落遗址。遗址位于太子河西岸的冲积平原地带,20世纪50年代发掘1万多平方米,这仅是大型聚落遗址的一小部分,共发现居址6处、砖窑址7座、水井11眼以及道路等遗迹。“各住宅都向南或稍偏东、西开门,互不连接,排列的也无次序。各宅院间的距离,近的15米,远的约30多米或更远些。宅院大都具有:房屋、炉灶、土窖、水井、厕所土沟、木栏畜圈、垃圾堆等。在这些分散的宅院遗址中间和附近,分布着砖窑址和卵石路。”①各居址内都有铁锄、铁镬、铁铧等农业生产工具出土。居址的一端都有低洼的家畜圈舍,其中三至六号居址的圈舍与厕所相接以便积肥,这种做法常见于东北地区农村中。显然,这是一处农业聚落遗址,只不过遗址内较多的窑址和附属于各居址的水井说明这里的窑业可能已开始由农民的副业走向专业化的生产。
三道壕的住址很分散,只是整体上相对集中,15到30米的间距过大显然不能形成巷道,但住宅间穿插生产和生活的设施,也使聚落内部不会有太大的空地,是一种相对集中但无统一规划的聚居点(图7-1),聚落内小农的田地应在聚落以外远近不等的地方。
据遗迹现象推测,三道壕的房址原是一种土墙、木柱、草瓦盖顶的小房舍,比较简陋。在聚落遗址中六个居住址面积分别是20×13、38×15、34×18、30×16、30×18、22×30平方米。大小不一的住址对应着情况不同的个体小农家庭,看不出类似“二亩半”之宅的统一规划。住址的位置比较错乱,没有街巷。宽达7米的铺石大道位于住址的北边,遗址不见有围墙的迹象,应该不是云梦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户律》和《汉书•食货志》等提到的有里巷、围墙和门塾并依时开闭大门的里,属于城邑之外的自然聚落类型。
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出土的“先令券书”是一份有关财产继承的遗嘱。“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亥 (?),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甚接(?)其死,故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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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东北博物馆:《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考古学报》1957 年第1期。
图7-1 辽宁辽阳三道壕聚落遗址遗迹分布示意图
县、乡三老、都乡有秩,左里师田潭等为先令券书”,朱凌老妪有子女六人,先时“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后由于儿子“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两个女儿“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于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一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①。券文中提到了两个里,“高都里朱凌庐居新安里”,这两个里应该相去不会太远。朱凌有稻田两处,桑田两处,田块多而分散,其所“庐居”的新安里距这些田块必有远近不等的距离。胥浦一带汉代无重要城址,因此高都里和新安里也不是城邑中之里。里中有里师、伍人,体系完备,但有无围墙则没有说明。朱凌的六个子女,男女都有继承财产的权利,只有析户别居才有这样的继承法则。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子女的析户别居,里墙成了限制里发展的樊篱,远离城邑的地方,农业聚落可能就是辽阳三道壕遗址所揭示的那样,无围墙,住宅相对集中,大小、形制不一,也无规整的巷道,田地与住宅不在一起。朱凌居住过的两个里应属此类。
四 散居形式的自然聚落
2005年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发掘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遗址展示了与前述里居完全不同的聚居形式。在三杨庄遗址100万平方米范围内勘探发现13 处西汉晚期到东汉早期的宅院建筑遗址,已经发掘的有4处(图7-2)。通过调查和发掘,基本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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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
图7-2 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聚落遗址宅院分布图
清了三杨庄汉代聚落的布局和结构①。该聚落遗址显示以下突出的特点:
第一,宅院和宅院不相邻,相近的两处宅院之间的距离从50米到200米不等。宅院和宅院间是大片农田,农田中可见清晰的田垄。这些宅院既不成行也不成列,完全是一种散居的形式。
第二,宅院坐北朝南,每处宅院的面积大都在900 平方米左右,宅院的前面都有较大的活动场地,连同宅院一起,面积总计1300平方米左右 (第二处宅院前面的空地较大)。有瓦顶的主房和厢房,有水井、厕所等生活设施,院墙之外有桑、榆环绕,出土石臼、石磨等生活用器,说明该聚落房屋不是临时性的住宅,而是常年居住的房屋。
第三,遗址发现窑址1座、道路5条。其中一条东西向道路宽达20米。道路上发现车辙痕。同第二点一起可以说明该聚落不是临时性的住所。
三杨庄聚落有陶窑等生产性设施,目前还没有发现与该聚落有关的墓地,也可能墓地在后世河道冲刷(黄河改道后这里形成一条河流——硝河)和人们的活动中消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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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河南内黄县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考古》2004 年第7期;刘海旺、朱汝生:《河南内黄三杨庄发掘多处西汉庭院民居》,《中国文物报》2006年1月13 日第2版;刘海旺、朱汝生:《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田宅遗存》,国家文物局主编:《2005中国重要考古发现》,文物出版社,2006年。
无存了。
由于房屋是在大水浸泡下慢慢倒塌的,人畜皆从容撤离,房屋坍塌在原处,地面上也没有大水冲刷的痕迹,农田中田垄依旧,所有遗迹都能较好地反映原来的状况。已经发掘的第二处宅院,有两进院落,第一进院落有门房和东厢房,第二进院落有西厢房和后排主房。大门前有水井,水井到大门口有瓦片铺的小路。水井的西边发现从事编织的遗迹,宅院西墙外侧(右侧)有水塘。整个宅院的结构布局十分合理,唯有厕所位于宅院的后边,置于院墙之外,而宅院又不设后门,好像不便于方便之事。上课时有学生见告,其家乡鲁南地区(济宁)农村仍有将厕置于墙外者,其目的不是方便自己,而是收集过路人的粪便以充上地肥料。你为人家提供方便,人家为你提供粪便,实在是互利共赢的善事!这种做法在化肥当道的时代,其原始的用意已经不存。三杨庄宅院内还该有自家人的如厕去处,覆盖在未清理的废墟之下或用溺器承接皆有可能。第三处宅院也有两进院落。第一进院落有南厢,第二进院落主房靠西,占据2/3面积,院后墙开有后门,后门外西侧贴主房外墙有厕所。厕置墙外又有明确的归属,是这种散居的聚落中的特点之一,正所谓因地制宜。
三杨庄聚落形态在汉代绝不是孤例,它反映了汉代乡间农业聚落的另一种形式,使我们对汉代农业聚落的多样性有了直观的认识,我们不能再像以前那样,把整齐划一的里当作普遍的、唯一的聚居形式。三杨庄式聚落是民间自发形成的,没有政府的事先规划。
据《中国历史地图集》,三杨庄一带西汉时期属魏郡繁阳县,繁阳西接内黄,今天内黄县的大部地区属繁阳境。这里地处黄河北岸,位于西汉黄河东流转北的弯折处。河边滩涂地带往往都是百姓进行垦殖的好地方。
《汉书》卷二十九《沟洫志》记汉哀帝初年,待诏贾让奏言治河三策,以战国故事为引子:“盖堤防之作,近起战国,雍防百川,各以自利。齐与赵、魏,以河为竟(境)。赵、魏濒山,齐地卑下,作堤去河二十五里。河水东抵齐堤,则西泛赵、魏,赵、魏亦为堤去河二十五里。虽非其正,水尚有所游荡。时至而去,则填淤肥美,民耕田之。或久无害,稍筑室宅,遂成聚落。大水时至漂没,则更起堤防以自救,稍去其城郭,排水泽而居之,湛溺自其宜也。”这是于河淤之地耕种成聚的例子。侥幸久而无害,无地少地者争趋河滩耕垦,即使遇寻常河溢,尚可筑堤自救,这样堤内自然久耕成聚。一旦河水大溢,也不免沉溺其中。而“近黎阳南故大金堤,从河西西北行,至西山南头,乃折东,与东山相属。民居金堤东,为庐舍,往十余岁更起堤,从东山南头直南与故大堤会。又内黄界中有泽,方数十里,环之有堤,往十余岁太守以赋民,民今起庐舍其中,此臣亲所见者也。东郡白马故大堤亦复数重,民皆居其间。从黎阳北尽魏界,故大堤去河远者数十里,内亦数重,此皆前世所排也”。汉代于河堤内的河滩上或川泽周围垦殖耕种,起庐为居已是习见之事,盖因河滩淤泥肥沃之地多不入政府税赋范围,所得尽为垦辟者所有,地方官又将河淤地分给百姓,成为合法占有的土地。这样形成的散居式的聚落一定不限于黎阳、内黄、东郡白马等地。
贾让治河,欲行“上策”,即“徙冀州之民当水冲者,决黎阳遮害亭,放河使北入海。河西薄大山,东薄金堤,势不能远泛滥,期月自定,难者将曰:‘若如此,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百姓怨恨。’”“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亦可见堤内生产、居住的普遍性。有学者将滩涂的开发看作是黄河水患频发的原因之一:三杨庄遗址可能位于当时黄河堤内的滩地上,“黄河堤内有广阔的滩地,由于河水泥沙填淤,土地肥美。人们不仅在堤内耕种,而且建筑房舍居住,又筑民(生产堤)以自保。堤内修筑重重民捻,导致河床狭窄,所建民埝、房舍又产生阻遏作用,造成河水流动不畅,加剧了主河道淤积。这样,如发生洪水,极易决溢成灾”。战国到西汉时期黄河下游人口的急剧增加又加剧了这种“与水争地”的状况①。
散居式聚落多系因地制宜、自行垦辟形成,初时庐舍简易,过几年见无大水,后至者渐多,垦辟日广,并起永久住宅。一处宅院附近的农田显然属于这宅院的主人,有的地方政府认可这种影响河道的垦辟行为,将这些农田纳入为国家税赋对象,形成严重的治河后患。
贾让治河上疏使我们了解了三杨庄式散居聚落存在的一种原因,除了在滩地川泽之处,其他地方三杨庄式的散居聚落也一定不少,其形成原因应结合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来说明,与土地制度等也有着密切的关系。
以上只是对先秦两汉农业聚落类型进行的粗略探讨,根据文献和考古材料,作为基层小农聚居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城中规整的里居,有城外相对集中的自然聚落,更有田、宅相连的散居形式,这些聚居形式因时因地制宜,各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我们既不能无视考古发现的新材料,也不能以一处的考古发现概全体,以为寻出了汉代人的田园式生活模式。只有在聚落形态多样性的认识之下,把某一聚落形态放到当时特定环境之下进行具体的探讨,才会找出其存在的意义。农业聚落形态是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考古发现的聚落遗址与文献中的各种名称的聚居单位又是如何对应的,这都是今后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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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程有为:《内黄三杨庄水灾遗址与西汉黄河水患》,《中州学刊》2008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