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聚落是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住地,是根据地、大本营,而房屋(宅)是乡村聚落的构成单元。在乡村社会,田地和房屋就是人们安身立命和稳定生活的基础。《说文•里部》:“里,居也。从田从土。”也就是段玉裁解释的“有田有土可居者”。没有田无以为居,无以成里,里居之“里”包含了田和宅两个要素。田是里生成和存在的基础,里是田中不断产出的保障。先秦两汉文献中“田宅”是常见的固定词语,即说明了田与宅、与里密不可分的关系和对于人们生活的重要性。乡村聚落的形式多种多样,田与宅的结合也并非都如河南内黄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所展示的那种“田园”模式,但三杨庄聚落形式引导我们对文献频繁出现的“田宅”“田庐”等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下面先从解析田庐入手,看看先秦两汉人们是怎样以居住聚落为根据地安排正常的农业生产的。
一 田庐辨析
早在先秦时期,田庐、田舍就已成为文献中较为习见的固定搭配,如《管子•四时》:“令禁扇去笠,毋扱免,除急漏田庐。”庐、舍一般作为临时或简陋住屋的名称。《说文•广部》:“庐, 寄也。”段注:“凡寄居之处皆曰庐。”《史记•项羽本纪》:“项羽乃悉引兵渡河,皆沉舟,破釜甑,烧庐舍。”其所烧者应该是为驻军临时搭建的简易房屋或帐篷。田庐或田舍以近田便农为特点,自然对农业生产有影响。三杨庄田中宅院从布局上具有田庐的特点,但从结构规模上看显然不是临时和简易的田庐。到底历史文献中描绘的田庐或田舍是否普遍存在?其由来是怎样的?在先秦两汉时期它又是指哪一类房舍呢?
(一)从《陈旉农书》说起
先看南宋《陈旉农书》的记述。《陈旉农书》卷上《居处之宜》杂采《诗经》《孟子》等先秦文献为人们描绘出先秦田地、庐屋和农民生活的生动画卷。所用材料如下:
《诗经•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菹,献之皇祖。”郑玄笺:“中田,田中也,农人作庐焉,以便其田事。”
《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馈彼南亩。”
《七月》:“十月蟋蟀,入我床下。穹窒熏鼠,塞向墐户。嗟我妇子,曰为改岁,入此室处。”
《七月》:“七月食瓜,八月断壶,九月叔苴。采荼薪樗,食我农夫。”
《孟子•尽心上》:“五亩之宅,树墙下以桑,匹妇蚕之,则老者足以衣帛矣。”
《孟子•滕文公上》:“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
陈氏为之进行了综合组织和逻辑推理,说:
“先王居四民时,地利亦必有道矣。制农居五亩,以二亩半在鏖,《诗》云‘入此室处’者是也;以二亩半在田,《诗》云‘中田有庐’者是也。
“方于耜、举趾之时,出居中田之庐,以便农事;俾采荼薪樗,以给农夫。治埸为圃,以种蔬茹,《诗》所谓‘疆埸有瓜’是也。又墙下植桑,以便育蚕。古人治生之理,可谓曲尽矣。至九月筑圃为场,十月而纳禾稼,则岁事毕矣。
“春耕种,形足以劳动,秋收敛,亦可休息矣。于是扶老携幼,入此室处。以久居中田之庐,则鄽居荒而不治,于是穹窒熏鼠,塞向墐户也。
“《国语》载管仲居四民,各有攸处,不使庞杂,欲其专业,不为异端纷更其志也。
“违寒就温,去劳就逸,所以处之各得其宜,此先王爱民之政也。
“今虽不能如是,要之,民居去田近,则色色利便,易以集事。俚谚有之曰:‘近家无瘦田,遥田不富人’,岂不信然。”①
《陈旉农书》把先秦时农夫的生活做了较为理想化的概括和描述。“制农居五亩”,即《孟子》所谓“五亩之宅”,一分为二,“二亩半在廓”,廖即廛,《周礼•地官•载师》“以廛里任国中之地”,郑玄注“廛,民居之区域也”。廛又指市场中的仓舍,《礼记•王制》郑玄注:廛,“市场邸舍”。另外“二亩半”为田中庐所占之地。农夫们自春耕到秋收时节一直住在田庐之中,待地里的活计结束以后,再回到聚居地即廛内的家中,收拾一下久无人气的居室,在这里对付寒冷的冬季。
中国古代农书少有关心民居的,《陈旉农书》设专篇论农民的居处问题,说明宋人对于农居的重视,这确是难能可贵的。所引时谚“近家无瘦田,遥田不富人”,其道理也是显然的。但“近家”不一定就是住在田里,民居区域都是靠田而设,先秦时期的“廛里”规模也都不大,农田就在廛里的周围,可算是近家、近田,于农事并无不便,而像陈氏所理解的,先秦农民一年之中半年散居各自田中之庐,致使聚居区域的房屋“荒而不治”,这样的生活却是不可想像的。
(二)汉唐人关于田庐 (舍)的理解
《陈旉农书》的这段描述本自班固《汉书•食货志上》。《食货志》开篇引《洪范》《诗》《书》《易》论古法治民之要:“理民之道,地著为本。故必建步立亩,正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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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宋] 陈旉撰, 万国鼎校注:《陈旉农书校注》, 农业出版社,1965年,第32~33页。
界。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亩百为夫,夫三为屋,屋三为井,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救,民是以和睦,而教化齐同,力役生产可得而平也。”班固将井田中规划出“二十亩以为庐舍”,这是以前谈井田的先秦文献中所没有的,就连倡导“民本”思想的《孟子》也没有提到井田中庐舍的问题。《孟子》只说其“大略”,“若夫润泽之,则在君子矣”,也许田庐就是有待“君子”“润泽”的事情吧。
《汉书•食货志》又云:“在野曰庐,在邑曰里。……春令民毕出在野,冬则毕入于邑。其《诗》曰:‘四之日举止(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又曰:‘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嗟我妇子,聿为改岁,入此室处。’所以顺阴阳,备寇贼,习礼文也。”
《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一夫一妇受田百亩,……公田十亩,即所谓什一而税也,庐舍二亩半,凡为田一顷十二亩半。八家而九顷,共为一井,庐舍在内,贵人也,公田次之,重公也,私田在外,贱私也。……在田曰庐,在邑曰里,春夏出田,秋冬入保城郭。”二十亩庐舍用地,八家各占二亩半,“五亩之宅”的另一半应在邑里之中。看来,何休对于班固的说法也深信不疑。
除了何休,东汉人也都大受其影响,甚至把这种解释写进了字书。许慎《说文•广部》:“庐,寄也。秋冬去,春夏居。”“廛,二亩半也,一家之居。”段注:“按许意,庐与下文廛义互相足,在野曰庐,在邑曰廛,皆二亩半也,引申之,凡寄居之处皆曰庐。……《周礼》‘十里有庐,庐有饮食’。”而对“许于庐不曰二亩半”,段注以为是与廛“以错见互足”。这个“秋冬去,春夏居”的“二亩半”之田庐,皆由《汉书•食货志》而起。
照汉人的说法,先秦人春夏寄于田庐,秋冬宿于廛居,春来冬去,就像候鸟一样年复一年地搬来搬去,着实麻烦。至唐颜师古注《汉书•食货志》也明确说:“庐各在其田中,而里聚居也。”“庐,田中屋也。春夏居之,秋冬则去。”庐在田中固然于农事甚便,但春来冬去是否也方便生活呢?一年中有大半年住在田庐,这还算是寄居吗?
《汉书》以及各家注释皆未说明这二十亩庐舍在井田中是如何布局的,是集中在中间的公田之中,还是分散于各家私田之内?不过以理推之,按照井田制的整齐规划,庐舍是很难附置于私田之中的。集中放在公田虽然合乎方便公作和先公后私的旨趣,所谓“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但二十亩庐舍在公田中是聚集一处还是分为八处仍是问题。
其实,唐孔颖达在《诗经•小雅•甫田》疏中早就对此提出了怀疑和辩驳:“《食货志》云:‘井方一里,是(为)九夫,八家共之,各受私田百亩,公田十亩,是为八百八十亩,余二十亩(以)为庐舍。’其言取《孟子》为说而失其本旨。班固既有此言,由是群儒遂谬。……何(休)则言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则中央百亩共为公田,不得家取十亩也。又言八家皆私百亩,则百亩皆属公矣,何得复以二十亩为庐舍也?言同养公田,是八家共理公事,何得家分十亩自治之也?若家取十亩各自治之,安得谓之同养也?若二十亩为庐舍,则家别二亩半亦入私矣,则家别私有百二亩半,何得为八家皆私百亩也?此皆诸儒之谬。……此笺云井税一夫,其田百亩,是郑(玄)意无家别公田十亩及二亩半为庐舍之事。俗以郑说同诸儒,是又失郑旨矣。”总之,辟二十亩为庐舍的设想更使得关于井田的叙述文理难通,情理不合,自相抵特。
图7-3 汉代人理解的井田
《诗经•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馌彼南亩。田畯至喜。”《说文•食部》:“馌,饷田也,从食盍声,《诗》曰‘馌彼南亩’。”馌就是送饭,《诗经》中说“同我妇子”,应指带饭至田间。而一夫百亩之田,按春秋战国度制,六尺为步,步百为亩,一尺23.1厘米,百亩约合19210平方米,在井田中是一个边长138.6米的方块,由私田至中央公田中心的最远距离也不过294米。即使按战国晚期部分地区开始推行的二百四十步大亩制,最远距离也不过455.6米,不到1华里(图7-3)。假设庐舍在井田之中,这样的距离用得着带饭或送饭下地吗?住田中仍需往来送饭,那么田庐的便利又体现在哪里呢?
关于上古井田制问题在学术界一直未有统一的认识,主要是对于它整齐划一的形式在实践中的可行性有不同的理解。井田制的存在与否不在于田地是否呈“井”字形,而在于这种剥削的制度是否曾是周代使用过的。在井田制之下,贵族的禄田按一定比例分为公田和私田,农民在公田上劳动,收获归公(即田地的主人),而私田的劳动收获归己所有。这其实就是一种劳动地租的剥削形式,剥削形式才是井田制的特质。如果我们不再拘泥于井田的形状,而是按照劳动地租的剥削形式来看待井田制,那么,先秦文献有关井田的论述就较容易理解了①。不论是什么样的田块形式,既然有送饭或带饭下田的习惯,就说明当时没有居住田中庐舍的情况。
那么,《诗经•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又该做何解释呢?汉以来各家一直照庐的字面意思来理解,如《穀梁传》《公羊传》何休注、《孟子》赵岐注、《韩诗外传》以及前引《汉书•食货志》等,都受了“田庐”的影响。推敲文意,田庐如何能又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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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 人民出版社,1980年,第47~53页。
又菹献之皇祖?至清末王闿运作《周易说》始别作辨释,《易》剥卦(坤下艮上)上九爻辞云:“硕果不食,君子得舆,小人剥庐。”王氏不受千年成说所囿,释“庐”为植物,即果蓏之前:“庐、藏通用字,艮为果蓏。《诗》‘中田有庐,是剥是菹’,言天子藉田树果蓏,剥取以荐,是小人之职。果在木象阳,庐在田象阴也。‘得舆’,言当恤下,不可自高。”①
《说文•艸部》:“蓏,在木曰果,在草曰蓏。”是藏为草木植物的果实,为瓜类泛指。《周礼•天官•甸师》:“其野果蓏之属。”郑玄注:“蓏,瓜瓞之属。”《汉书•食货志》:“瓜瓞果蓏,殖于疆易(埸)。”若以庐训蓏,《信南山》“有庐”“有瓜”,重复得不合情理。郭沫若读庐为芦,谓芦菔②。《说文•帅部》:“芦,芦菔也,一曰荠根。”“菔,芦菔,似芜菁。”即萝卜。芦菔是地下块根类菜蔬,与瓜藏类不同。汉崔寔《政论》:“当用人参,反得芦菔根。”
菹,《说文•艸部》:“酢菜也。”汉刘熙《释名•释饮食》:“菹,阻也,生釀之,遂使阻于寒温之间,不得烂也。”南唐徐锴《说文系传》:“以米粒和酢以渍菜也。”也就是今天的腌制。《诗•小雅•信南山》:“中田有庐,疆埸有瓜,是剥是范,献之皇祖。”通俗地解释就是:田里种的萝卜,田畔种的瓜,收来剥了又腌,做好祭品,进献给皇祖神灵。这哪里还有田庐的影子呢!
(三)先秦农民聚居的里
先秦时期农业劳动者的居处是如何布局呢?
《尚书•多方》为周公代表成王向殷遗民发布的诰令:“今尔尚宅尔宅,畋尔田。”治田曰畋。郭沫若认为:“‘宅尔宅,畋尔田’并不是宅尔所有之宅,畋尔所有之田,而是宅尔所宅之宅,畋尔所畋之田。”就是说,周人已将殷人的田宅没收,现在只是许其享用,而不是占有③。不论怎样,有宅有田,方能把人安顿下来。《尚书•多士》记周公营洛邑,宣成王之命,讲的也是这层意思:“今尔惟时宅尔邑,继尔居,尔厥有干有年于兹洛。”宅是安居,居指所居之业,当以治田为主。《尚书•多方》宅、田分言,而《多士》又明说是“宅尔邑”,可见周初的田与宅已经有明确的规划,平时人们聚居在邑落之内,而劳动在田野之中。这应是古今最主要的形式。
聚居的邑落就是里,所谓“在邑曰里”,里居为廛,《诗经•魏风•伐檀》“胡取禾三百廛兮”,毛传:“一夫之居曰廛。”此以一廛指一户之税入。里就是农民平时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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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清]王闿运:《周易说》卷三《上经噬嗑传》,见《续修四库全书》第四十册《经部•易类》,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56~57页。
②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77页。
③ 郭沫若:《奴隶制时代》, 人民出版社,1954年,第28页。
居住和生活的地方。作为乡间的聚落形式,里在先秦时期就已出现。《论语•里仁》:“里仁为美。”《雍也》:“以与尔邻里乡党乎?”《卫灵公》:“言不忠信,行不笃敬,虽州里,行乎哉?”《食货志》所说的汉代以前的“民”的生活是:“春将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必相从者,所以省费燎火,同巧拙而合习俗也。男女有不得其所者,因相与歌咏,各言其伤。”里有里巷,想必其中的住宅是按一定规划布局的。里中有里胥和邻长进行严格的管理。春天将下田劳动了,里胥和邻长一大早就在里的左右两塾监督着。《后汉书•齐武王縯传》:“使长安中官署及天下乡亭皆画伯升像于塾。”李贤注引《字林》:“塾,门侧堂也。”“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晚上也是同样的做法,也就是里胥、邻长坐于两塾监督着人们回来。这一出一入,明白是说农夫不是住在田间的呀!“入者必持薪樵”,若住田间之庐,又何需将薪樵带回里中?前已说明有出有进,又如何再来“冬,民既入”?细细体会,矛盾之处是明显的。其实,里就是人们的长居之地,先秦时期,农民里居之外不会再有别的居处。
由于里以居民,里中的住宅是人们的安身之处,里又是靠田而设的,所以又有田里连称者。《周礼•地官•遂人》:“以田里安毗。”贾公彦疏:“田则为百亩之田,里则五亩之宅,民得业则安,故安旷也。”《孟子•尽心上》在“五亩之宅”“百亩之田”的一通议论后接着说:“所谓西伯善养老者,制其田里,教之以树畜,导其妻子使养其老。”赵岐注:“田谓百亩之田,里谓五亩之宅。”
《管子•小匡》记桓公问“定民之居,成民之事奈何”,管子对曰:“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令四民分别“群萃而州处”,各安其业,“不见异物而迁”,而使“士之子常为士”,“农之子常为农”。《国语•齐语》所记同。这种思想当来自《逸周书•作雒解》:“凡工贾、胥士、臣仆,州里俾无交为。”这里没有明确提到农民,农民应该是包含在臣仆之中了,也是不让四民杂处的意思。把农民集中住在一里之中,是为了方便“就田野”,工里近官府、商里近市井,也是同样的道理。
居住在里邑之中,晨出暮归劳作于田地之间,这是先秦人们正常的生活状况,并没有以往人们想像中的统一的每年都住上一段时间的田间庐舍。
(四)先秦至秦汉“田庐 (舍)”形式
有人说田庐可能是临时性的茅棚,不是住屋。这样的茅舍后代常有,其用途是为人看守田间作物提供方便。东晋末有零陵施子然,“家大作田,至获时,作蜗牛庐于田侧守视,恒宿在中”①。像这类根据作物管理和收获情况作临时居住的“蜗牛庐”,后世田间处处可见,人情自古而然。田舍(庐)当然也会具备基本的生活条件。东晋永嘉初,寓居东平的陈人袁无忌因“疫疠”“徙避大宅,权住田舍,有一小屋,兄弟共寝”,“出门南走,临递有井”②。但这种“田舍”多不见居人,一年四季空时多,故有时不免成为生活无着者的厝身之所。《幽明录》记,寓居章安县的河东人常丑奴,“将一小儿湖边拔蒲,暮恒宿空田舍中”③。
《农政全书》卷三十二《农器•图谱三》“守舍”条云:“看禾庐也。架木苫草,略成构结,两人可异。禾稼将熟,寝处其中,备防人畜。或就塍坎,缚草为之。若于山乡及旷野之地,宜高架床木,免有虎狼之患。”供田间休息的遮阳挡风避雨的茅棚或者“看禾庐”之类是用不着在文献中着意渲染的,对于其占地面积和搭建形式更不必有统一的要求。汉人想说的是要有人居住的田间庐舍,这样的庐舍恐怕也不是汉人的凭空捏造。
《秦律十八种•田律》有这样一条律文:“百姓居田舍者毋敢酤酉 (酒),田啬夫、部佐谨禁御之,有不从令者有罪。”④酤,《说文•酉部》:“一宿酒也。一曰买酒。”《墨子•非儒下》:子路“褫人衣以酤酒,孔丘不问酒之所由来而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或令孺子怀钱挈壶瓮而往酤。”《史记•高祖本纪》《汉书•高帝纪上》:“高祖每酤留饮,酒雠数倍。”又指卖酒,《韩非子•外储说右上》:“宋之酤酒者有庄氏者,其酒常美。”《史记•司马相如列传》:“尽卖其车骑,买一酒舍酤酒,而令文君当鑪(垆)。”《田律》当指买酒而言。
田啬夫为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秦律十八种•厩苑律》:“以四月、七月、十月、正月膚 (胪)田牛。卒岁,以正月大课之,最,赐田啬夫壶酉(酒)束脯……;殿者,淬田啬夫。”其所得奖惩与其所主管的工作密切相关,可见田啬夫应是专门管理田地耕作事宜的官吏。在秦国,主管不同部门的官吏多称为啬夫,除田啬夫外,又有仓啬夫、厩啬夫、皂啬夫、库啬夫、苑啬夫、离官(宫)啬夫等⑤。秦国实行授田于民的国有土地制度,一般认为,田啬夫负责一乡公田的管理⑥。部佐应为乡佐一类,《后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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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太平广记》卷四七三“施子然”引《续异记》,《四库提要著录丛书》子部第115册第542页,北京出版社,2011年。
② 《太平广记》卷三二二“袁无忌”引《志怪录》,《四库提要著录丛书》子部第114册第596页,北京出版社,2011年。第2557~2558页。
③ 《艺文类聚》卷八十二“草部下•蒲”,《四库提要著录丛书》子部第175册第88页,北京出版社,2011年。
④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页。
⑤ 高敏:《云梦秦简初探》,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第173~174页。
⑥ 王勇:《秦汉农官建置考述》,《中国农史》2008年第3期。
书•百官志》:“又有乡佐属乡,主民,收赋税。”
田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笼统地解释为“农村中的居舍”。如果该“田舍”是指里中的居舍,那么按照秦律,所有里中之人皆不能酤酒,也就是农村人都不能买酒,这显然是讲不通的。如果是指卖酒,买卖是商人的行为,农村人不得从事卖酒,因此要加以限制,那么手工业者和士人呢,为什么不对他们做出限制?里中有里正或监门等职①,《韩非子•外储说右下》:“訾其里正与伍老。”秦律有里典(即里正,避嬴政之讳而改)、伍老。里中之事为什么不由这些里官管辖,而由专管农事的职官田啬夫“禁御之”?所以我认为,这里的“田舍”可能不是通常所见的里中房舍,而是具体的、特定而又不常居人的房舍,这就是田间的小茅棚,分析如次:
第一,正常情况下,人们集中住在里中的房舍,居简易“田舍”者的身份应该要低多得,也可能是为人佣耕者,因此对他们买酒会有特别的限制。
第二,田间作物成熟时节需要看护,这期间可能会有人住在“田舍”中,为了确保作物不受损失,规定居田舍者这期间不能饮酒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田律》对农事活动事无巨细都有相关的规定,在今天看来像是多管闭事,居田舍者饮酒之事自不例外。
第三,居田舍自然事关农事,正是农官田啬夫职管之事。
第四,规定居田舍者不能酤酒,只是限制了极少数人的自由,但绝大多数人还是住在里中的。
第五,古代法律条文多以既往案例为基础,可能过去曾发生过居田舍者因酤酒发案的事情,或者有其他考虑也未可知。
总之,简易的田舍形式在战国晚期至秦确实是存在的。杜正胜认为,大概田中简陋的居舍或凉亭之类名曰“庐”,平时供行人或农夫休憩,农忙时节农人也可以在那里过上几夜,非长期居留之地②。从秦律文字来看,当时可能确实存在一类因贫困或其他特殊原因久居田舍的情况,但应为数不多,这种人也不可能再有另外的居处。
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民或弃邑居壄(野),入人孤寡……,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③此邑可能为里邑、乡邑或更大的聚落,离开邑聚而居于野外,政府明文禁止,不给“居野”者田地和房屋。这应有方便治安管理等方面的考虑。可以推想,分散住在田舍中的人数也应是有限的。
我们也可以在民族地区找到为了劳作方便而季节性居住田间的例子。云南拉祜族在民族改革以前实行粗放的大范围的轮歇耕作制,由于田地离村寨较远,往返需要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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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陈茂同:《中国历代职官沿革史》,百花文艺出版社,2005年,第72页。
② 杜正胜:《周代城邦》,(台北) 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1年,第69~70页。
③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174页。
长的时间,农忙季节为了节省时间和精力,各个小家庭就分散到耕种地旁的临时性住房“班”中,待农忙结束,他们又搬回村寨中永久住房“页”中。“页”是椭圆形草顶的房子,楼层室内两边有竹篱或木板隔成的若干小间供各个小家庭居住,中间有宽敞的通道,设有多个供取暖和做饭的火塘。它不但规模大,设施全,而且牢固耐久。而田边临时性的“班”面积就较小,仅供一个小家庭暂住,并且随耕地的变化不断迁移。有时也因家庭人口的增加改“班”为“页”,临时性的住地才成为永久性的聚落①。在实行砍倒烧光、耕种“懒火地”并边收边吃的拉祜族人那里,这样的双重住地习俗可谓因地制宜,但他们所处的环境以及耕作技术、制度与先秦时期我国北方地区实行井田制、垄作制的人们情形还是不同的,而且在拉祜族人那里,村寨的“页”才被看成是永久性的住地。
我们约略可以看出,先秦时期,田间可能会有一些草率的茅舍,以利劳动间隙小憩、堆放杂物或临时性看护作物,一般是不长久居人的,所以也不在农田的规划之内。这样的茅舍搭在田地一角或路边沟旁,以不妨碍农作为前提,绝不会用到二亩半之地。茅舍偶有住人的,也都属非正常状况,并有很多的限制。汉代也有田庐(舍),但汉文献中的田庐或田舍,有的是自家房屋的谦称或简陋房屋的代称,如《汉书•疏广传》疏广曰:“顾自有旧田庐,令子孙勤力其中,足以共衣食。”有的是民房之统称,不一定为田间之屋。如《史记•苏秦列传》:“地名虽小,然而田舍庐庑之数,曾无所刍牧。”《汉书•沟洫志》:“得美田且二十余万顷,足以偿所开伤民田庐处”。“若如此,败坏城郭田庐冢墓以万数,百姓怨恨。”也有的大约就是田间地头的简易房屋,如《汉书•季布传》:刘邦以千金购求季布,濮阳周氏设计求布,“乃髡钳布,衣褐,置广柳车中,并与其家僮数十人,之鲁硃家所卖之。硃家心知其季布也,买置田舍”。置之田舍并不是放在自已家中,这田舍平时也是不住人的,故能应一时急用。《史记•黥布列传》:“番阳人杀布兹乡民田舍,遂灭黥布。”《索隐》:“番阳渑县之乡。”即兹乡之民之田舍。居延汉简127•7:“田舍再宿又七月中私归遮虏田舍一宿。”②二处所言田舍感觉也像田间之屋。但是汉代画像石中的田作图上就不见田舍影子,说明汉代田间地头之舍不应是普遍的现象。这些便是汉人所注释的“田庐”的蓝本,他们可能是由这些少有的田舍为基础,调和了《诗经》和《孟子》的话语,发挥想象,推而广之,使先秦农民一户有了两处居室,半年在田,半年在里,过起了候鸟般的生活。通过对前人田庐 (舍)解释过程的大致梳理,找出其错误发生的原因,我们才能得到较为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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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进参:《拉祜族》, 民族出版社,2002年,第55页。
② 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第208页。
的合乎情理的认识。
以上讨论并没有否定田间地头简易的田庐或田舍的存在,但对于二亩半的田庐或田舍以及季节性的居住生活方式提出了严重的质疑,认为它不过是汉儒一种理想化的描绘。田舍既不普遍,也就不能解决基层农民的居住问题,他们的家在里居的聚落中。
二 田宅及其空间布局
乡村里居一直是农业生产者的常住地,先秦至两汉时期,田庐或田舍并非普遍的永久性的住宅,内黄三杨庄宅院在田中的形式又只是因地制宜的农业聚落的一种。田间是农业生产的主战场,大量集中或相对集中的乡村聚落才是人们安排农业生产的宿营地。田与里的布局当然对农业生产的开展有重大的影响,如何正确理解“田宅”问题呢?先看先秦文献中的“田宅”:
《礼记•曲礼上》:“献田宅者操书致。”
《韩非子•外储说左上》:“王登一日而见二中大夫,予之田宅。”
《管子•立政》:“生则有轩冕服位穀禄田宅之分。”
三杨庄汉代村落遗址中,田与宅相连,田宅一体,从形式上看正与文献中习见的“田宅”相一致,“田宅”一词的固定用法似乎在三杨庄遗址找到了答案。有学者甚至认为,三杨庄庭院遗址外是农田,可能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田园户籍”中“田园”的真实再现①。
田与宅是人们安身立命最基本的生存条件,是人的命根子,抓住了田、宅就抓住了根本。历代政府对于田与宅的管理也十分重视,严禁“田宅逾制”。
《史记•商君列传》:“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
《史记•樗里子甘茂列传》:“甘罗还报秦,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
《史记•萧相国世家》:“上罢布军归,民道遮行上书,言相国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何置田宅必居穷处,为家不治垣屋。”
《汉书•食货志》:“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者矣。”
《汉书•宣帝纪》:“皆受官禄、田宅、财物,各以恩深浅报之。”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其已前为户而毋田宅,田宅不盈,得以盈。”
据《汉书•百官公卿表上》颜师古注引《汉官典职仪》,武帝时设刺史监察地方官吏,“以六条问事”,第一条就是关于“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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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袁延胜:《三杨庄聚落遗址与汉代户籍问题》,《中原文物》2012 年第3期。
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宅之大方卅步”,约合1700平方米,这大概就是一户之宅的基本的“制”。从三杨庄宅院的面积看是,“方卅步”之宅应该包括宅基和宅院周围的空地。
“田”与“宅”的固定结合重点在说明它们的重要性,而没有二者空间布局的有关内容。汉代中小型墓随葬陶器中常见仓、灶、井模型明器,仓、灶、井成为汉墓最为常见的器物组合,它们的共同出现也只是说明这三样东西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性,并没有关于其位置关系的相关信息。现实生活中,井在大门外(如三杨庄二号宅院前的井),与灶和仓的位置毫无关联。如果用三杨庄田宅相连的景象去领会文献中的“田宅”及其布局,那么,自先秦以来一直存续的远离农田的城中农民之里又如何解释呢?因此,我们只能把三杨庄遗址当作特定环境条件下聚落的一种形式,而不能用它作解释汉代所有“田宅”布局的标本。
三杨庄遗址的发掘者刘海旺先生首先肯定关于“五亩之宅”一分为二的说法,而三杨庄每处宅院连同门前的空地1300平方米左右,与汉代二亩半之数相去不远,所以他认为,像汉代三杨庄聚落“这种田宅相接、田中建宅、宅与宅隔田相望的田宅空间布局是对东周时期井田制中田宅布局的某种继承,……当开垦的耕作农田离城邑较远时,普通农民从东周时期仅春夏季节才居住在农田中的宅屋(庐舍,面积二亩半)内,逐渐发展到西汉时期终年乃至终生都生活居住在农田中的宅院内”①。按照这种意见,固定的有围墙的里居和田中宅屋同时存在,是随着土地的不断垦辟,田离城邑较远时,田中宅才成了永久性的住所。既然人们过去就有农作时半年住在田中宅的习俗,农田离城邑再远也应不是问题。终年乃至终生住在农田中宅院的这些人是否又放弃了他们先前在里中的宅室呢?这些都是需要解释的。
田、宅结合的三杨庄式的农业聚落是在特定环境下形成的,农业聚落的城中之里就不会有田、宅相连的情况。《诗经•豳风•七月》:“三之日于耜,四之日举趾,同我妇子,磕彼南亩。”《豳风》是歌咏先秦豳地(今陕西旬邑、彬县一带)农家生活的诗,被称为中国最早的田园诗,把送饭到田间写进诗中,说明这一现象是这里农家农忙时常见的做法。这肯定不是田在宅旁的情况。从东汉画像石耕作图上我们也可以看出,田与宅相接在汉代也不具有普遍的意义。
河南南阳七里园乡出土汉画像石上的农作图②,一人持锄田间劳作,身后一人正挑担走来,担子前头悬一壶,为东汉墓中常见的长颈壶的样式,后头为一提篮或囊状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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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海旺:《由三杨庄遗址的发现试谈“田宅”空间分布关系》,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广州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西汉南越国考古与汉文化》,科学出版社,2010年。
② 夏亨廉、林正同主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30页。
锄禾人闻声转身探望,与挑担人相呼应。挑担人与锄禾之事不相关联,显然是送饭者,壶中应有浆水,篮(囊)中盛放干粮。需要送饭下田,这农田距住处不会太近。
中国国家博物馆藏江苏睢宁双沟出土牛耕画像石 (图7-4)①,二牛抬杠,一人扶犁疾耕,地头停一牛车。画面上方一人挑担而来,担子前头似罐,后头一箪,这也是送饭人。牛车是下地时拖运农具等用,到田间后,再将牛卸下拉犁,这种做法在早前乡间十分多见。画面中一牛在远处悠闲觅食,似随母牛下田的小牛,而不像卸下套的牛。送饭人为着长袍老者,反映了小农家内的分工。 图7-4 江苏睢宁双沟牛耕画像石
山东邹城县面粉厂工地出土牛耕画像石②,挑担人挑罐、囊行走在耕牛前头,像饭毕正要离开的样子。耕者后方一牛车,车上三人,可能是送肥料者。山东滕州黄家岭画像石牛耕图上也有挑担人,虽然所挑之物刻划漫懑不清,也可看出是送饭者③。
汉画农耕图上的送饭现象说明,这些农耕者住在距农田较远的地方。要使农民的住宅相对集中,便于管理,这种田、宅异处的情况就应该是汉代社会的常态。
《陈旉农书》引宋代民谚:“近家无瘦田,遥田不富人。”这是再浅显不过的道理。近现代东北农谚:“丑妻近地家中宝。”当年下乡知青亲眼所见,以村为中心向外辐射,近地庄稼明显好于远地庄稼④。20世纪70年代,我在鲁东南家乡劳动时也常见相似的情况。先秦两汉时期人们为何不一律选择近田处聚居而需要带饭或送饭下田?我想,除了居住环境上的因素,应该还有方便管理上的考虑。一个聚落之中不会全都是远田之户,总有些近田之人,为了便于集中管理和互相扶助,政府在规划乡村基层里居时不可能允许所有的人都就田为居形成散居的聚落。从《诗经》到汉画都以远田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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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夏亨廉、林正同主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22页。
② 夏亨廉、林正同主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23页。
③ 夏亨廉、林正同主编:《汉代农业画像砖石》,中国农业出版社,1996年,第24页。
④ 迟仁立、左淑珍等:《中华农耕文化技术起源沿革与应用》,王星光主编:《中国农史研究的新视野》,科学出版社,2015年。
正说明先秦到两汉集中和相对集中的里居是普遍的聚落形式,而像三杨庄那样田围宅院的情况则有其形成的特殊原因。在研究中,这方面的情况应当依具体情况区别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