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邮书寄发管理
秦汉时期的邮书往来极为频繁,凡向上级请示,都须呈送书面报告,不得口头请示或由他人代言,即云梦秦简《内史杂》所谓“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 (羁)请”②。为保证邮书的安全保密与权威性,在寄发邮书时,就实行了严格的检署和登记制度。检指封检,署为题署,检署制度亦即封检题署制度。封检工作由发文者承担,题署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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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熊铁基《秦代的邮传制度——读云梦秦简札记》,《学术研究》1979年第3期;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刘广生等《中国古代邮驿史》,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97—175页;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135页;李均明《封检题署考略》,《文物》1990年第10期。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5页。以下凡引此书者均只注篇名,不再写书名。
字除收文者及文书传递方式由发文者书写外,其他(如文书到达时间、传递者、封泥是否完好等)则由收文者署写。
(一)封检
检是用以封缄文书之物,多以木板为之。在检上均有刻齿、封泥,盖印后用绳捆束,此即封检。秦汉时,上自皇帝,下至公卿大臣及掾属小吏皆有印绶。皇帝及诸侯之印称玺,其他百官则称印或章。故有“秦以前民皆佩绶,以金、银、铜、犀、象为方寸玺,各服所好。汉以来天子独称玺,又以玉,群臣莫敢用也”①之说。据《汉书•百官公卿表》载,诸侯王金玺绿绶,“凡吏秩比二千石以上,皆银印青绶,光禄大夫无。秩比六百石以上,皆铜印黑绶,……比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黄绶”。颜师古注引《汉旧仪》云:“诸侯王黄金玺,橐佗钮,文曰玺,谓刻云某王之玺”;比二千石以上,“银印背龟钮,其文曰章,谓刻曰某官之章也”。“六百石、四百石至二百石以上,皆铜印鼻钮,文曰印,谓钮但作鼻,不为虫兽形,而刻文云某官之印。”②即使比二百石以下无印绶的小吏,也各有私印。凡公文往来均以绳捆束,并于结绳处施以拓有文书签署者或其衙署印文的封泥。王国维先生指出:“书函之上既施以检,而复以绳约之,以泥填之,以印按之,而后题所予之人,其事始毕。”③封泥既可防止泄密和作伪,又是文书真实性和权威性的凭证。如不加封,其真实性就要受到怀疑。秦将诈称秦二世名义给李良的信件故意“不封”,就是“欲其漏泄,君臣相疑”④。如果伪造官印,即为犯罪。秦律中将诸如低级官吏伪造丞的官印冒充大啬夫之类的行为,统称为“侨(矫)丞令”;如果假冒啬夫的封印,就要按伪造官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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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卫宏:《汉旧仪》卷上,孙星衍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2页。
②《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43页。
③王国维:《简牍检署考》,《王国维遗书》(第6册),上海书店出版社1983年版,第110页。
④《史记》卷89《张耳陈余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577—2578页。
论处。①秦简《为吏之道》云:“口者,关;舌者,符玺也。玺而不发,身亦毋薛(薛)。”②所谓“玺而不发”,即用玺印封缄而不打开。此为秦统一前的律文,故吏之印也称玺。秦以后,玺始为皇帝之印的专称。秦始皇在临终前赐公子扶苏之书就有玺封,“书已封,未授使者,始皇崩”。于是中车府令赵高乃与胡亥、丞相李斯等私拆始皇玺封之书,诈为诏令,“更为书赐长子扶苏曰:‘……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将军恬……为人臣不忠,其赐死,以兵属裨将王离。’封其书以皇帝玺,遣胡亥客奉书赐扶苏于上郡”③。凡此都说明秦时公文均须封缄。至于汉代,公文封缄已有明确记载,《汉制度》云:
制书者,帝者制度之命。其文曰制诏三公,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露布州郡也。④
《汉官仪》云:
凡制书皆玺封,尚书令重封。惟赦赎令司徒印,露布州郡。⑤
据此则制书要经皇帝玺印和尚书令之印两次封缄,所谓“汉诏皆重封……殆玺封在囊内而尚书令印封在囊外”⑥。前者意即该文书是由皇帝签署的,后者则表示该文书是由尚书令发布的。制书如此,其他官文书亦然。前引秦简《法律答问》中提到的啬夫封印,即指由啬夫封缄文书而言,并非由啬夫发布文书。如果是露布文书,虽不加封缄,但仍须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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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秦简《法律答问》云:“‘侨(矫)丞令’可(何)殹也?为有秩写其印为大啬夫。盗封啬夫可(何)论?廷行事以伪写印。”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5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5页。
③《史记》卷87《李斯传》,第2551页。
④《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第24页。
⑤《后汉书》卷29《鲍旻传》,第1022页。
⑥ 王国维:《简牍检署考》,《王国维遗书》(第6册),第115页。
发文者的封泥,如下简:
简1.十二月辛未甲渠候长安候史但人敢言之蚤食时临木隧卒□□□□□□□□□□□□□举蓬燔一积薪虏即西北去毋所失亡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谓城仓长禹兼行[丞事](第一面)
广田以次传行至望远止回(第二面上端)
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惊蓬火明天田谨迹候候望禁止往来行者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槃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十二月壬申殄北甲[渠] (第二面)278.7A
候长護V 未央候史包燧长畸等疑虏有大众欲并入为寇檄到護等各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粱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第三面)278.7B①
此简为觚,文为露布,但其上却有封泥孔的痕迹,足证露布文书亦有发文者封泥印钤。
(二)文书寄发登记
作为文书的发布者,除用检封缄文书外,还要对所寄发文书进行登记,以明确责任,保证邮书的顺利运行。发文者所记内容多少虽不尽相同,但其格式则基本一致。概而言之,发文记录大体包括收件者和文书主要内容、文书所涉及的事类多少、件数和封缄方式,有些还须注明封缄时间(月份和干支日)和封缄者职、名等。对此,李均明先生在其《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一文中言之甚详,其说亦多可采,故此不再赘述。但因该文材料仅限于居延旧简,故对发文记录的形式尚有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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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468页。以下凡此种简号者,均出此书,不另注。
漏,试看以下二简:
简2.太守府书塞吏武官吏皆为短衣去足一尺告尉谓第四守==候长忠等如府书方察不变更者•一事二封七月庚辰==掾曾佐严封
E.P.T51:79
简3.•俱起燧长程偃等皆能不宜其官换如牒告尉谓城北候长辅•一事二封八月丁亥士吏猛奏封 E.P.T52:18①
此二简均出于甲渠候官遗址,其封检方式均为“一事二封”,为居延旧简所未见。从简文内容来看,均为下行文书。前者是甲渠候官要求塞尉及第四守候长忠等就“太守府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的文书记录;后者则是某年八月丁亥日,甲渠候官通知塞尉和城北候长辅等,已对不胜其职的俱起燧长程偃等予以撤换,具体内容见牒书。其所以要用“一事二封”的封检方式,可能是文书内容更为重要的缘故。通过这此发文记录,不仅可了解文书寄发情况,也便于以后的检查考核,具有明确责任的意味。
二 邮书运行管理
为保证邮书传递的迅速、准确和安全,秦汉时期在邮书运行中实行了分段管理和限时传递。
(一)限时传递
邮书的种类很多,按发文者划分,有诏令文书和其他各种官文书。其中有紧急文书,也有普通文书;但不论何种文书,都有一定的时间限制。睡虎地秦简《行书》规定:“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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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77、228页。以下凡此种简号者,均出此书,不另注。
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①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统一六国后,始皇帝即下令改“命为制,令为诏”②。此“命书”即秦国国君发布的命令,相当于秦汉时期作为“帝者制度之命”的“制书”。凡“命书”“制书”与特别注有“急”字的文书均为紧急文书,必须立即递送,不得延误;对于一般公文(即“不急者”),虽不必“辄行之”,但也必须在当日送出,即所谓“日觱(毕),勿敢留”。从汉代的情况看,紧急文书和一般文书的传递,各有程限。《汉旧仪》云:
奉玺书使者乘驰传,其驿骑也,三骑行,昼夜千里为程。③
据此则皇帝玺书为紧急文书,以“昼夜千里为程”。征诸文献,其说不误。《韩非子•难势》云:“夫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使中手驭之,追速致远,可以及也,而千里可日至也,何必待古之王良乎!”④《论衡•说日》篇有“日昼行千里,夜行千里,骐骥昼日亦行千里”⑤之说。《汉书•昌邑哀王刘髆传》载,汉昭帝崩,制诏昌邑王乘七乘传诣长安邸,“夜漏未尽一刻,以火发书。其日中,贺发;哺时至定陶,行百三十五里,侍从者马死相望于道”⑥。以一日十六时计,自日中至哺时行135里,用时一时,⑦则一昼夜约行2160里。当然,这是途中一刻不停,并以“侍从者马死相望于道”为代价的。事实上,一昼夜间毫不停歇地快速奔驰,在当时是决不可能的。如果除去途中必要的交接、停留,“昼夜千里为程”是可信的。对此,汉代匈奴骑兵南下的资料也可为佐证。据娄敬言:“匈奴河南白羊、楼烦王,去长安近者七百里,轻骑一日一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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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②《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6页。
③卫宏:《汉旧仪》卷上,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63页。
④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93页。
⑤黄晖撰:《论衡校释》卷11《说日》,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499页。
⑥《汉书》卷63《武五子传》,第2764页。
⑦关于汉代时制,有一日十八时、十六时及十二时制之说,本文采用一日十六时之说。参阅宋会群、李振宏《秦汉时制研究》,《历史研究》1993年第6期。
可以至。”①匈奴轻骑南下,沿途不可能畅通无阻。为了避开或突破汉军阻击,势必要绕道迂回或与汉军交锋;加以中途不能更换马匹,人、马都需有必要的停留和休整。如果除去这些因素,“日行千里”是完全可能的。
当然,“昼夜千里为程”是就非常情况下需要火速传递的特急文书而言,其他需要快速传递的文书,则要远低于“昼夜千里”的速度。如《汉书•赵充国传》载,汉宣帝时,赵充国从金城向朝廷奏报军情,往返不过7天。如果将朝廷议论和批复的时间算作1天,则往返只有6天。从金城到长安单程约为1850里,往返3700里,平均每日约行620里;另据《汉书•王温舒传》载,王温舒为河内太守,从河内到长安,“奏行不过二日”,河内距长安约为1100里,则平均每日当行550里。这个速度虽不及“昼夜千里”,但比汉简中一日一夜160里的速度快了许多。
简4.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
E.P.S4T2:8A
简5.□燧卒世去临木燧十七里当行一时七分中程
E.P.T50:107
按此二简规定,每时所行均为十里,一昼夜当行百六十里,与前述“昼夜千里为程”和日行五六百里的速度均相差甚远。其所以如此,前者系用人徒步递送普通文书,后者则是驿骑传递火速加急的“玺书”和其他紧急文书。汉代简牍及文献中多有“驰行”“马驰行”“驰传”“疾置”及“亭次走行”“行者走”“以县次传”等的记载,也是指紧急文书与普通文书而言的。可见,秦时区别“命书及书署急者”与“不急者”的规定,到汉代仍相沿未改。而且,不论哪种文书,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如超过规定的时间,即为“留迟”“不中程”,有关责任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详见“邮书考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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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43《刘敬传》,第2123页;《史记》卷99《刘敬列传》,第2719页。
(二)分段传递,各负其责
由于邮书运行有严格的时限,而整个传递过程又多是邮人、邮卒前后相继,接力传递。为明确责任,保证邮书的及时送达,秦汉时期还实行了分段管理的制度。为此,不仅各邮站有详细的邮书过往记录,而且各区间对过往邮书的性质、数量、种类、收文者、发文者、印章封泥是否完好、邮件封皮颜色质地及邮书受付时间、传递者等内容也要作详细的记录,如:
简6.出西书三封置记二
二封诣府一封冥安长印
一封酒泉大守章一封毋印章诣敦煌十二月癸酉大农付乐望卒卬
87-89C:2①
简7.入西皂布纬书一封大司徒印章诣府纬完赐……从事宋掾书一封封破诣府 X107
简8.北书二封 其一封诣居延骑千人
一封章破诣□□赵卿治所(以上为第一栏)
五月戊寅下晡推木燧卒胜有受三十井诚
敖燧卒樊隆己卯蚤食五分当曲燧
卒蔡崇付居延收降亭卒尹□□(以上为第二栏)E.P.T59:156
简8.北书五封一封遣杜陵左尉印诣居延封破□□旁封十月丙寅起卒顺
505.39
简10.东第一封橐一驿马行西界封书张史印十二月廿七日甲子昼漏上水十五刻起徒商名永初元年十二月廿七日夜参下餔分尽时县(悬)泉驿徒吾就付万年驿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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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以下凡此种简号者,均出此书,不另注。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3页)亦收录此简,简号为1291,但“乐望卒”之“望”字未释。
十二月廿七日夜参下餔分尽时 VIF13C②:10B①
上述各简均为邮书的运行记录,所记内容虽详略不一,但其基本格式却是一致的。其一,均记邮书的运行方向和数量,如南书、北书、东书、西书和一封、二封等。有的在表示方向的东书、西书、南书、北书前还有“出”或“入”字。其中凡“入”者均指由他处传至本邮站者,而“出”者则指经由本站发出的邮书。还有的记录收到本(批、辈)邮书的时间,如简10“十二月廿七日夜参下餔分尽时”。其二,均记邮书性质(如诏书、置记、合檄、板檄等)、封泥印章(即发文者)和收文者。如果发现无印、封泥破损或已经旁封等情况,均要记录下来,如第6、7、8、9等简。有的还记载邮书封皮的质地、颜色等,如简7之“早布纬书”即为其例。这类情况多见于敦煌悬泉简中。其三,记录本邮书承接前站和交付下站的时间及交接人、递送者等。一般从前站接受邮书者即为本站邮书的递送者,也有的是由亭长承接而派亭卒递送,如下简:
简11.南书一辈一封张掖肩候诣肩水都尉
•六月二十四日辛酉日蚤食时沙头亭长受驻北卒音日食时二分沙头卒宣付醉马卒同 505.2
简中接受骈北卒邮书者为沙头亭长,而承担递送任务者却是沙头卒宣。掾、吏承接邮书与派卒向下站递送并不一定是同步的,而邮书登记则在交接双方都在场时进行;一旦本站承接邮书并办理登记手续,前站任务即告完成,以后的递送等事均与前站无关。记录受付时间和交接人,正是为此。
由此可见,邮书的运行记录不是指整个邮程而是在一定区间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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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转引张经久、张俊民《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出土的“骑置”简》,《敦煌学辑刊》2008年第2期。
或只记一个邮站承接前站和交付下站的情况;或记两个或两个以上邮站,对邮书运行的检查考核也是如此(详下)。这说明汉代邮书运行是分段或分区管理的。
秦代邮书运行记载不详,但秦简《法律答问》云:
“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他县,他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费,且他县当尽费?成阳及他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费。①
简中传信的查验是逐站进行的,对于未能识别伪造通行证而放其通行者又比照下传伪造文书处理,说明邮书传递也是分段负责,故有“独咸阳坐以费,且他县当尽赀”的疑问。这从秦简《封诊式•迁子》爰书亦可得到印证。其爰书云,咸阳命吏、徒携带通行证及恒书一封送交废丘县令史。到达废丘后,即更派他人,并特别注明“法(废)丘已传,为报,敢告主”②。即到达废丘后,其任务即告完成,就要回报咸阳。因此,秦代邮书传递也是分段管理的。这也说明秦汉邮书的运行管理是前后相承的,只不过汉代邮驿更为发达,其分段更细、管理更为完善而已。
三 邮书签收管理
邮书由发文者发布后,辗转传递,送达目的地后要经收件者签收登记;拆发邮书者如非主官或收件者本人,而是令史、尉史之类的属吏,还需作启封记录。
(一)签收登记
邮书送达目的地后的签收登记,从以下各简可知其梗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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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76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2页。
简12.元康四年六月丁巳朔庚申左前候长禹敢言之谨移戍卒货贷衣财物爰书名籍一编敢言之/印曰蔺禹六月壬戌金关卒延寿以来候史充国 10.34A/B
简13.五月丙寅居延都尉德库守丞常乐兼行丞事谓甲渠塞候写移书到如大守府书律令/掾定守卒史奉亲 E.P.T51:190A
章曰居延都尉章
甲渠
五月甲戌临桐卒冯弘以来 E.P.T51:190B
简14.印破
甲渠官 令史定(此倒书)
正月甲辰门卒同以来 E.P.T6:36
简15.张掖居城司马
甲渠鄣候以邮行
九月戊戌燧卒同以来•二事 E.P.T43:29
以上各简均为邮书的签收记录。或记于邮书标题或末尾简的背面,如简12;或记于邮书封检上收件者名称两侧偏下位置,如简13、14、15。所记内容一般为三项,即发文者、邮书到达时间和最后递送者。发文者系抄写封泥印文,如“印曰蔺禹”“章曰居延都尉章”“张掖居城司马”等均是;如果封泥脱落或破损,则须注明,如简14标注“印破”。邮书到达时间一般为月份和记日干支,如简中“六月壬戌”“五月甲戌”“正月甲辰”“九月戊戌”等;邮书传递者均记其名与身份,如第12、
14、15三简中的“金关卒延寿”“门卒同”“燧卒同”等;也有记其身份与姓名者,如简13“临桐卒冯弘”。有的还标有邮书所记事类,如简15“二事”;还有的标签收者职、名,如简12的“候史充国”和简14倒书的“令史定”。这些书写于文书原件上的文字,字体大小和笔迹均与原件其他文字有别,从简上“某某以来”的字样来看,显然是收件者后来写上去的。
(二)启封记录
拆封邮书,一般称为“发”。发即开启之意,如秦简《法律答问》云:“有投书,勿发,见辄燔之”、“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其中的“发”均指启封。这在汉简中屡有反映:
简16.居延尉丞其一封居延仓长一封王宪印十二月丁酉令史
136.43
简17.其一封居延都尉章一封王充印五月戊戌尉史疆奏发
158.8
简18.水肩塞尉印十月壬戌卒周平以来即日啬夫□发尉前佐相
506.9B
简19.书五封檄三一封王宪印(中略)二月癸亥令史唐奏发
214.24
简20.董云三月丙戌肩水库啬夫宋宗以来 令史博发君前
284.4B
据以上各简,启封记录包括文书来源(即发文者)、数量和启封者等项内容。拆发邮书封检者一般为令史或尉史,他们都是都尉府或候官的秘书人员,简18中拆发邮书的啬夫亦非主官,而是尉的属吏。由于他们秩位不高,一般不得擅自启封,而必须先向主官请示或经主官授权,如第17、第19简分别记有“尉史疆奏发”“令史唐奏发”;或在收件者(主官)面前当面启封,简18、简20即为其证。有些重要文件则有发文者标注的在主官当面启封的字样,如下简:
简21.居令延印
回 甲渠发候尉前
□□□□□□以来 55.1A
本简为居延县令发往甲渠候官的邮书,发文者注明“甲渠发候尉前”,即要求本文书在甲渠候及甲渠塞尉都在场时启封,第17和第20简即为此类文书的启封记录。如果下吏擅自启封,就要受到责罚。
四 邮书考核管理
邮书的考核主要是对其是否及时(即“中程”与否)、安全(即有无遗失)和保密(封泥完好与否)等的检查。这种检查主要有收件者及上级部门的考核和各级邮驿组织的月报、年报两种形式。收件者根据邮书封检中的起发时间,对邮书传递是否符合规定进行检查和考核。邮书封检完好又按时送达,即为“中程”,本次邮书传递即告结束;如果邮书失期,即为“不中程”;或者邮件丢失、封泥毁坏,均要逐级追究责任。
(一)收件者和上级的考核
邮书启封后,收件者要将有关情况及时回复发文者,汉简中屡见有“日时在简中到课言”,即指此。如发现邮书留迟失期、封泥破损脱落及邮件遗失等情况,可以向上级反映。上级组织则移书责问有关部门长吏,令其在规定期限内将调查结果上报或令直接责任者“诣官对状”,然后再决定处罚。如秦简《行书律》规定,擅自滞留邮书,“留者以律论之”;“书有亡者,亟告官。书廷辟有曰报,宜到不来者,追之”。如果丢失文书、符券等物,即使后来找到,也不能免予处罚。如秦简《法律答问》规定:“亡久书、符券、公玺、衡羸(累),已坐以论,后自得所亡,论当除不当?不当。”汉代邮书考核则更加完善,如下各简:
简22.丁丑到留迟封破毋旁封记到各推〼 E.P.T59:504
简23.官去府七十里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书积二日少半==日乃到解何书到各推辟界中必得事案到如律令言会月廿六日会月廿四日 E.P.S4.T2:8A
简24.邮书失期前檄召候长敞诣官对状 123.55
简25.•六月辛未府告金关啬夫久前移拘逐辟橐他令史解事所行蒲封一至今不到解何记到久逐辟诣会月壬申旦府对状毋得以它为解各署记到起时令可课告肩水候官候官所移卒责不与都吏□卿所举籍不相应解何记到遣吏抵校及将军未知不将白之 183.15AB
第22、23二简是因邮书留迟、封泥破损又无旁封而由(都尉)府移书责问,令候官在其辖区(即“界中”)进行调查,其中简23还限定在三天内即当月二十六日答复;简24则是因邮书失期,由候官发檄书责令候长敞到候官接受质询;简25是都尉府因一封应到而未到的邮书,在六月辛未日令有关责任者金关啬夫久于次日早上到都尉府说明情由。
关于邮书失期的检举、调查验问,以下各简可提供更为详细的材料;
简26.卅井关守丞檄一封诣府十一月壬申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留迟 E.P.F22:133—134
简27.卅井关守丞匡檄一封诣府十一月乙未言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时到府留迟 E.P.F22:138—139
简28.甲渠鄣候以邮行回 府告居延甲渠鄣候卅井关守丞匡十一月壬辰檄言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王歆等入关檄甲午日入到府匡乙未复檄言
E.P.F22:151A
甲渠鄣候以邮行回 男子郭长入关檄丁酉食时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定吏主当坐者名会月晦有 E.P.F22:151B
甲渠鄣候以邮行回教 建武四年十一月戊戌起府 E.P.F22:151C
甲渠鄣候以邮行回 十一月辛丑甲渠守侯告尉谓不侵候长宪等写移檄到各推辟界中相付受日时具状会月廿六日如府记律令 E.P.F22:151D
简29.甲渠言卅井关守丞匡檄言都田啬夫丁宫□等入关檄留迟谨推辟如牒E.P.F22:125
简30.持行到府皆后宫等到留迟记到各推辟界中相付日时具言状会月廿六日谨案乡啬夫丁宫入关檄不过界中男子郭长入关檄十一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木中燧长张勋受卅井诚敖 E.P.F22:324
简31.北燧长岑晡时勋付城北燧助吏王明下晡八分付吞远燧助吏□□皆中程留迟不在界中敢言之 E.P.F22:464
以上六简出土于同一地点,所叙内容相近,文意基本连贯。据E.P.F22:140—143,简30、31是前后相连的。因此,这六简可基本反映汉代对邮书失期等事进行调查的一般情况。第26、27两简是卅井关守丞匡于建武四年十一月壬辰、乙未两次致檄居延都尉府,反映居延都田啬夫丁宫、禄福男子王歆等及男子郭长入关檄留迟事,可视为收文者向上级反映邮书失期的例证。简28(实为觚)A、B、C三面是居延都尉府根据卅井关守丞匡两次檄言,于十一月戊戌致记甲渠鄣候,责成其令下属候长在各自“界中”进行调查,并将应负责任的有关区段长吏名单于本月三十日上报都尉府;D面为甲渠守候根据居延都尉府指示责令不侵候长宪等在其辖区进行调查,并将各邮站间的受付日时等详细情况于本月二十六日以书面形式上报候官。此简可视为逐级责问的实例。第2930、31三简为甲渠鄣候向居延都尉府汇报调查情况的牒书。结果是自卅井诚敖北经木中、诚北到吞远燧,“皆中程,留迟不在界中”。虽然第29与30二简之间尚有缺漏,但并不影响对文意的理解。由此,我们认为汉代对邮书滞留误期等事的考核,大致要经过收件者检举、都尉府责问和有关部门的调查、汇报等三个程序。一经查明,不仅直接责任者要受处罚,而且还须追究“吏主当坐者”即主管官吏的责任,如下简:
简32.十一月邮书留迟不中程各如牒晏等知邮书数留迟为府职不身拘校而委任小吏忘为中程甚毋状方议罚檄到各相与邸校定吏当
55.11,137.6,224.3,55.13,224.14,224.15坐者言须行法
此简即为对不能身体力行而委任小吏,明知“邮书数留迟”而慌报“中程”的(都尉)府吏晏“议罚”并追究“吏当坐者”责任的文书。
对邮书留迟不中程负有责任者,除向上级部门陈述原因外,还须谢罪并接受处罚,以下三简即为当事人检讨过失的谢罪书:
简33.□九日谒府定行道十三日留迟叩头死罪死罪
E.P.T53:128
简34. 〼□皆留迟失期职事毋状罪当死叩头死罪〼
E.P.T59:541
简35.□日迫奉书不及以失期毋状当坐罪当□对邮书失期的处罚,视其情节轻重而有不同: 264.39
简36.……坐闰月乙卯官移府行事檄留迟三时九分不以马行适= =〼为戍卒城仓转一两致官会月十五日毕 E.P.T59:96
简37.俱南燧长范谭留出入檄适为驿马运鉼庭茭廿石致止害燧
E.P.T59:72
简38.行罚檄到遣燧长郑奴持食诣官会今当省治临桐□〼
E.P.F22:65C
此三简所记,或为驿马伐茭,或为城仓转运,或缮治亭燧等,均为罚服一定时间的劳役。还有受杖责者:
简39.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举部精不毕又省官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 E.P.T57:108A
简中候史广德因严重失职,被杖责五十,系数罪并罚。汉简中还有罚金和夺劳的规定:
简40.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 E.P.S4.T2:8B
本规定书于居延都尉府就某候官递送公文严重失期而责其调查上报的文书背面,当为处理邮书失期所遵循的一般原则,而非临时性的规定,或即秦简《行书律》所谓“留者以律论之”之类的“律”。
封泥的作用,在于防止泄密和作伪,故在传递邮书时要尽可能保证封泥完整,即《论衡•定贤篇》所云“邮人之过书,……封完书不遗”者,“则为善矣”。①如果封泥破损就要受到处罚:
简41.第十桼甲卒破檄封请辟行罚言状 E.P.T44:4B
前述邮书在传递过程中,对有无封印、封泥是否破损或是否已经旁封等均作详细记录,就是为了明确责任。至于丢失邮件,尚未发现明确的处罚记录,前引第25简正面所言“所行蒲封一至今不到解何”,就是对丢失邮书的调查询问。
(二)各级邮驿组织的月报与年报考核
承担邮驿任务的各级组织除对过往邮书及时登记和递送外,还要将本邮站或本辖区内各邮站的邮书传递和驿马等情况逐月汇总,分别呈报上级部门。这些上报材料称为“邮书课”“邮书刺”或“过书刺”和“驿马课”。如“临木燧建始二年二月邮书刺(E•P•T51:391)、“临木部建武八年闰月邮书课”(E•P•T20:2)、“甲渠候官河平二年三月邮书□〼”(H227•14)、“不侵部建武六年四月驿马课”(E•P•F22:640)等,就分别是以燧、部和候官为单位逐月上报的邮书课和驿马课标题。其正文内容从以下各简可知其梗概:
简42.建始二年十二月甲寅朔甲寅临木候长宪敢言之谨移邮书课一编敢言之
E.P.T51:264
简43.元延四年九月戊寅朔戊寅不侵候□谨移八月邮书课一编敢言之
E.P.T40:147A
□□命第七吏即日下晡时起 E.P.T40:147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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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晖:《论衡校释》卷27《定贤》,第1114页。
简44.□月邮书课北书一封张披广地候印诣居延四月癸亥卅以〼 214.12
简45.北书三封合檄板檄各一
其三封板檄张掖太守章诣府合檄牛骏印诣张掖大守府牛掾在所九月庚午下晡七分临木卒副受卅井卒弘鸡鸣时当曲收降卒福界中九十五里定行八时三分□行一时二分 157.14
简46.书一封居延都尉章诣大守府(以上为第一栏)
三月癸卯鸡鸣时当曲卒便受收降卒文甲辰下晡时临木卒付卅井诚敖北卒参界中九十八里定行十时中程(以上为第二栏) E.P.W:1
以上五简所记内容虽互不相连,但均为邮书课简(类似的记录还可参阅317.27简),据此可复原邮书课的基本格式。第41和第42简正面为邮书课正文开头的书写套语,记某年月日(干支记日)某官(如燧长、候长等)某某上报某月邮书课一编;第44、45、46三简均为邮书课正文,记邮书运行方向(如南书、北书等)、性质(如诏书、置记、府记、合檄、板檄等)、数量、发文者、收文者、各邮站受付时间、该邮书在本辖区内的运行里程、实际用时多少、是否中程(包括留迟与不及行)等。从第45、46二简所记邮书受付及运行区间来看,均为甲渠候官某月的邮书课,至于候官以上的都尉府是否也逐月上报,目前尚难断言。
邮书课本身也是邮书,故需记起发时间及递送者,简43即为例证。一般在本月初上报前一月的邮书课,如简42、43均为本月初一,内容系由邮书运行记录整理而成。所不同者,运行记录是随时登记,邮书课则是逐月整理,并据邮书受付时间对各区间的邮书运行中程与否作出评价,故多有“界中××里,定行几时几分(有的还写当行几时几分),中程(或不及行、过程、留迟几时几分)”等语;而邮书运行记录则没有这些内容。如果某月本区间无邮书过往,在月报材料中也要说明,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