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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荣 当前章节:15450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08:46

简47.[长长敢言之谨案四月毋邮书 E.P.T65:96

简48.书言官三月毋邮书过界中者 E.P.T65:30

简49.诚北部建武八年三月军书课•谨案三月毋军侯驿书出入界中者……〼

E.P.F22:391

简50.入东军书一封皂缯纬完平望候上王路四门始建国二年九月戊子日蚤(早)食时万年亭驿骑张同受临泉亭长阳 Ⅱ0115①:590

“军书课”当即过往军事邮书的上报材料。敦煌悬泉汉简表明,军事邮书也是由邮驿系统负责传递的。据此可知汉代的邮驿组织同时承担着军情文书和一般行政公文的递送,因而在逐月上报时也有“军书课”与一般的“邮书课”之别。此外,汉简中还见有“驿马课”:

简51.不侵部建武六年四月驿马课 E.P.F22:640

简52.橐他駮南驿建平元年八月驿马阅具簿 H502.7

简53.河平四年十月庚辰朔丁西肩水候丹敢言之谨移传驿马名籍□□敢言之令史临尉史音 H284.2AB

第51、52两简分别为不侵部和駮南驿逐月上报驿马文书的标题。只不过前者称“驿马课”,后者谓“驿马阅具簿”。简53为肩水候据所属各驿站报告向都尉府呈送的“传驿马名籍”正文的起首部分。据相关简例,本简“名籍”后未释读的“□□”当为“一编”二字。至于“驿马课”“驿马阅具簿”或“传驿马名籍”的具体内容,从敦煌悬泉汉简所见的“传马名籍”册②来看,主要包括驿马数量、毛色、牝牡、烙印、年齿、身高和名称等。居延汉简中则有如下记载:

简54.驿一所马二匹鞍勒各一〼 H1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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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8年版,第73页。

②见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九七简,因简文较长,恕不具引。

简55.驿马一匹驻驳牡齿四岁高五尺二寸 上 调习 H142.26

简56.〼诊视马皆齿长终不任驿〼 H266.17

简57.城北燧驿马二匹 毋鞍勒〼 E.P.T59:268

据此可知,驿马课内容还包括有无鞍勒和马的性能。简55中的“上”当指马的等级,“调习”可能是指尚需驯驭调教之马。简56则言因驿马已超期服役而“终不任驿”。马的年齿、性能直接影响邮书传递的效率,故须及时上报以求补充和更换。从下简看,边塞地区驿马羸弱或年齿过长而不胜其役者似非个别现象:

简58.候长候史马皆廪食往者多羸瘦送迎客不能竞界大守君==当以七月行塞侯尉循行课马齿五岁至十二岁 E.P.S4.T2:6

本简所言候长候史马“多羸瘦送迎客不能竟界”,故须更课体健齿壮者。五至十二岁当即驿马的正常服役年龄,第56简中“马齿皆长”或即超过十二岁的老马。

除逐月上报的“邮书课”“驿马课”外,还有年度报告

简59.□※始建国天凤二年正月尽十二月邮书驿马课 E.P.F25:12A

•邮书驿马课 E.P.F25:12B

本简出土于破城子(即甲渠候官驻地)房屋遗址,简上文字当为始建国天凤二年甲渠候官年度材料的标题。与月报不同的是,此年度报告将邮书课与驿马课合而为一,称“邮书驿马课”,可能是因为邮书课与驿马课所言同属邮驿事务,可归为一类,具有年终总结的意味。

迅速、准确和安全是古今邮递一致遵循的原则。随着秦汉统一多民族国家疆域的空前辽阔和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的确立,迫切需要建立全国范围快速、高效、安全的信息传递系统,以保证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官署间行政公文和军事情报的及时上陈与下达,由此逐渐形成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邮书寄发、运行、签收和考核制度,从而保证了秦汉邮驿的高效运转和政令军情的及时传递。因此,秦汉统一局面的巩固与发展,与其严密的邮驿管理制度是密不可分的。

——原载《人文杂志》2002年第2期,后收入《简帛研究2002—2003》,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秦代的公文记录

睡虎地11号秦墓所出《语书》简册,是南郡守腾于秦王政(始皇)二十年(前227)四月初二向所属各县、道发布的文告。但因发现于墓主人棺内,不是下发文书的正本,也不是严格按照下行文书的完整格式书写的,因而难以全面反映秦代公文的收发情况。里耶秦简的发现,为我们了解秦代公文的书写格式和发文记录,提供了珍贵的

第一手资料。就已公布的简文来看,秦代行政文书与以往所见的法律文书一样,不仅有固定成熟的格式,语言也很简炼,一般在文书主体的起首和结尾处,都有诸如“敢言之”“敢告”之类的习语。但是,关于文书起草者和收、发文记录等内容,却与汉简中习见的行款格式不尽相同。

先看文书起草者。里耶秦简中常见有“某手”字样,如下简:

例1.四月丙午朔癸丑,迁陵守丞色下少内:谨案致之,书到言,署金布发。它如律令。欣手/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8]156 ①

例2.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少内守是敢言之:廷下御史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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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以下凡此种简号者,参阅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龙山县文物管理所《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以下简称《简报》),载《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物处《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以下简称《选释》),载《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但《选释》对某些简文的断句、标点似不甚恰当,笔者在引用时做了相应的改动,恕不一一注明。另外,简3背面的“处手”二字在《选释》中漏释,今据文中所附图版及《简报》补出。

“举事可为恒程者,洞庭上■ (裙)直,书到言。”今书已到,敢言之。[8]152正

四月甲寅日中佐处以来。/欣发 处手 [8]152背

李学勤先生训“手”为“亲”,意即由某人签署,故“某手”即表示该文书是由某人起草书写的。①1、2两例中的“欣手”和“处手”表示该文书分别是由名为“欣”和“处”的人起草的。就书写格式而言,虽然此二简有单面书写和双面书写之别,但“某手”二字都标注在正文之后。只是例1的“欣手”二字紧接着正文书写,中间用短斜线“/”隔开,例2的“处手”则书于简背左面最下方位置,与书于左上方的文字有明显的间隔。还有的简,不仅正背两面都有“某手”字样,甚至在同一面也标注有两个或多个不同的书手,如下简:

例3.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匄、成,(成)为典,勾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8]157正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壬手。 [8]157背面

该简正面是秦始皇卅二年正月甲午(十七日)启陵乡啬夫②就除补里典、邮人事请示迁陵县令、尉的文书,背面是三天后即正月丁西(二十日)迁陵丞昌给启陵乡的批复。简背文字显示,正月丁西(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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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

②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乡某爰书”,江陵凤凰山10号墓所出木牍屡见有“西乡偃”等,其中的“乡某”即乡啬夫某,“西乡偃”即西乡啬夫偃。说见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53—254页。本简中的“启陵乡夫”与此同例,应即“启陵乡啬夫夫”的省称。

旦食时文书已由名冉的隶妾送达,但其前面又有“正月戊戌(二十一日)日中守府快行”的字样,足见二者所指并非同一件文书。从简文内容来看,是启陵乡与迁陵县之间的公文往来记录,而出土这批简牍的里耶古城,即秦迁陵县所在地。故背面关于文书送达时间、递送者和拆封者等项内容,就只能是在文书送达目的地后由收件者书写,而不可能在启陵乡起草文书时就书写上去。既如此,书于简背面最后的“壬手”,就是指为启陵乡而不是为迁陵县起草公文的书手签名。换言之,简背的“壬手”二字是简正面文书起草者的签名,这与简2所见书手的署名格式完全一致。①迁陵县接到启陵乡夫的文书后,即由拆阅文书者在简背标注该文书的到达时间和递送者职、名。该简背面“正月丁酉(二十日)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即指此。至于简背第2行末尾的“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则是指迁陵县的批复发出的时间,实际上是迁陵县的发文记录。因此,简正面的文字和背面的“壬手”是在启陵乡书写的,而简背的“正月丁西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等字样,则是迁陵县的收文和启封记录。本简之所以正、背两面文字大小、笔迹和墨色等均有不同,就是由于上述原因。启陵乡于正月十七日发出的文书,在三天后送达迁陵县;迁陵县丞在接到此文书的当天就作了处理,并由名叫“气”的书手起草了批复文件。只是该文件在第二天(戊戌)中午,才交由名为“快”的人递送。就迁陵县而言,其对启陵乡呈送文件的处理就此结束。至于其批复文件是否送达或何时送达,则是收文者记录的内容。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往来公文都这样简单明了。里耶秦简中还有很多类似下列内容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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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胡平生先生在《读里耶秦简札记》一文(载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西北师范大学文学院历史系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中认为,若依书写和阅读顺序,写在本简背面最后一行的“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等文字,应是紧接着正面内容的。但是,将“壬手”视为迁陵县文书的经手者,既与其前面由“气”经手迁陵县批复之说相抵辖,也与文书内容不符。实际上,“壬”是启陵乡上呈迁陵县文书的经手者。若依书写顺序,书于简背面左下角的“壬手”是紧接着正面内容书写的,然后才是“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欣发”。

例4.卅三年四月辛丑朔丙午,司空腾敢言之:阳陵宜居士五(伍)母死有费余钱八千六十四,毋死戍洞庭郡,不智(知)何县署,•今为校券一,上谒言洞庭尉,令毋死署所县,责以受(授)阳陵司空,(司空)不名计,问何县官,计年为报?已营其家,(家)贫弗能入,乃移戍所,报署主责发,敢言之。四月已西阳陵守丞厨敢言之:写上谒报,(报)署金布发,敢言之。/儋手 [9]1正面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戊午,阳陵守庆敢言之:未报,谒追,敢言之。/堪手。卅五年四月已未朔乙丑,洞庭叚(假)尉熊谓迁陵丞:阳陵卒署迁陵,其以律令从事,报之,当腾(腾)/嘉手•以洞庭司马印行事。敬手。 [9]1背面

例5.廿七年二月丙子朔庚寅,洞庭守礼谓县啬夫卒史嘉、叚(假)卒史毅、属尉,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繇(徭)。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田时翳(也),不欲与黔首。嘉、毅、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费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簿,有可令传甲兵,县弗令传之而兴黔首,(兴黔首)可省少弗省少而多兴者,辄劾移县,(县)亟以律令具论当坐者,言名夬①泰守府。嘉、毅、尉在所县上书,嘉、毅、尉令人日夜端行,它如律令。[16]6正面

三月庚戌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贰春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弗留脱,它如律令。/釦手,庚戌水下□刻走诏行尉。三月戊午迁陵丞欧敢言之:写上,敢言之。/釦手,己未旦令史犯行。□月戊申夕士五(伍)巫下里闻令以来/庆手 如手[16]6背面

例6.三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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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简报》和《选释》中,“夬”字均作“史”,此据前揭胡平生文中的校释。

重,听书从事。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弗留脱,它如律令。/锃手,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三月癸丑水下尽□阳陵士□匀以来。/邪手,七月癸卯水十一刻(刻)下九,求盗籍袅阳成辰以来/羽手①如手[16]5背面

此三简均为正、背两面书写,其笔迹、墨色和文字大小有别,文件经过多次转发,签名的书手也不止一人。例4的大意是:阳陵县宜居里士伍毋死尚负有8064钱的债务,如今毋死已被派往洞庭郡,但不知具体在哪一县服役。阳陵县司空腾遂于始皇卅三年四月丙午(初六日)上书县廷,并附有一份已经审核过的毋死债务清单,请求县廷转呈洞庭郡尉。该文书称:由于毋死在他县服役,阳陵司空不知道其名籍现在何处,也不知道由哪一县的官府考核(按惯例,每年应进行名籍考核并上报)。阳陵县虽已责令毋死家属,但因其家庭贫困,无力偿还,只得呈请洞庭郡,将这份文件和帐单转到毋死服役的地方,由当地负责债务等事的官员拆阅。三天后(即四月己酉),阳陵县收到了司空腾发来的文书,并由县守丞将其文书转呈洞庭郡负责钱财谷物等事的官员。由于久无音信,阳陵县守庆于一年零两个月后,再次致信洞庭郡有关官员,追问此事。直到十个月以后,终于查得毋死在迁陵县服役,洞庭郡遂于卅五年四月乙丑(初七日)给毋死所在的迁陵县下发文件,要求按有关律令办理,并将有关情况向阳陵县司空腾通报。同类文书还有11件,不再一一列举。值得注意的是,本简前后包括不同级别吏员的四次行文,其中前三

次都是上呈文书,第四次则是下行公文。此外,简的正、背两面还分别有4个书手名。除了最早由司空腾呈送县廷的文书后没有书手签名外,其他三次文书末尾的习用语(诸如“敢言之”“以律令从事”等)之后,紧接着都有“某手”字样,只是在这些习用语和“某手”中间,都用短斜线“/”隔开而已。但是,书于简背左下方的“敬手”二字前面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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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本简背面第五行中“七月癸卯”的时间与前面内容明显不符,颇疑该收文记录与前面内容无关。

“/”标识,而是另起一行。

5、6两例正面内容完全相同,都是洞庭郡守于秦始皇廿七年(前220)二月庚寅(十五日)给其属县的下行文书,要求属县尽量使用守城卒和各种罪犯刑徒从事运输等徭役,以免耽误农事。两简背面文字显示,迁陵县守丞敦狐,于三月庚戌(初五日)通过县尉向其所属各乡和有关部门传达了郡守文件。可能是新官上任的原因,三月丙辰(十一日),迁陵丞欧再次向县尉等重申了前任敦狐的指示精神。两天后,即三月戊午(十三日),迁陵丞欧又向郡府呈文汇报这些情况。虽然此二简文书内容与例4不同,但书手签名格式则如出一辙。尤其是最早形成的文书结束语后没有书手签名,而位于文书末尾的“某手”则另起一行或用空格与前面的文字隔开。这种书写格式,与2、3两例完全相同。可知例4的“敬手”就是该简正面司空腾上呈文的起草者签名,而5、6两例的“如手”则是为洞庭守礼起草文书的书手签名。

类似的例证还见于湖北荆州高台18号汉墓所出木牍。木牍正面文字云:“七年十月丙子朔庚[子],中乡起敢言之:新安大女燕自言与大奴甲、乙、大婢妨徙安都,谒告安都受[名]数,书到为报,敢言之。十月庚子,江陵龙氏丞敬移安都丞/亭手。”在该木牍背面又有“产手”二字,其书写位置恰与前述2、5、6等例的情况一样,处于木牍的左下角。①因此,“产手”无疑就是为“中乡起”起草文书者的签名。由此可见,不论是哪种类型的文书(上行、下行或平行文),其始发时书写者的签名一般都置于正文背面的左下角;如果正文与书手签名在同一面,中间则以空格或短斜线“/”隔开。虽然由于文件转发等因素,在某一文件上有多个书手的签名,但始发文书的书手签名大多位于文书背面左下角,而不是紧接着正文后面书写。于是,其他转发或接收文件的记录和书写者之名,只能添加在始发文件正文与其书写者签名之间的空白处。这样,我们所看到的“某手”,就不完全是依其行文的先后顺序排列了。这些集中书于简牍背面的各项内容,实际上包含了收文者对来文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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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湖北省荆州地区博物馆:《江陵高台一八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93年第8期。

和处理情况,所以既有抄写的不同书手之名,又有文件到达和发出的月日时刻及递送者等。根据5、6二例正面内容完全相同,而其背面又有不同的文件处理记录来看,二简正面应是抄写的初始文件副本。例4背面的“•以洞庭司马印行事”,则是收文者根据该文书封检上的封泥印文所作的记录,表示文书是由洞庭司马 以洞庭假尉的名义发出的。也就是说,鲷是以洞庭司马身份代行洞庭尉职权的。

在明确了书手署名格式后,再来讨论发文记录。实际上,1、3二例中的“守府快行”等语,即属此类。这里需要对“守府快行”一语略作辨析。《选释》的作者把“快”理解为快速、紧急,把“快行”解释为“发送紧急文书”。前揭胡平生先生文中,也将“守府快行”释为“迁陵县守府以快件发出”。这样,“守府快行”就是指公文传递方式,而与文书递送者几无关系。在里耶秦简中,除了前引1、3两简外,还有一处提到“守府快行”。简文如下:

例7.卅二年四月丙午朔甲寅,迁陵守丞色敢告酉阳丞主,令史下络帬(裙)直书已到,敢告主。[8]158正

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欣手。 [8]158背

就1、3、7三例来看,“守府快行”者都是指从迁陵县发出的文书。就文书内容而言,一份是向其下属少内传达御史文件精神的文书,另一份是对启陵乡除补邮人的批复,还有一份则是给邻县酉阳丞的回执文书。均非紧急要件,只是一般公文,无需特别快速处理。根据睡虎地秦简中《行书律》的规定:“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①就是说,凡是命书及紧急文件,都要立即递送;非紧急要件也要在当日送出,不得积压,否则要按律论处。但从这三份文件的递送情况来看,只有例1是当日递送的,例3在次日中午发出,而7简则更在文书写成后的第三天早上才派人(快)递送,显然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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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3页。

谈不上紧急和快速。可见,将“快行”释为“快件”或“发送紧急文书”,都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实际上,这里的“快”不是形容词,而是名词,确切地说是人名。①以“快”为名,在汉代文献和简牍中都有反映,如《汉书》卷六十九《赵充国传》和敦煌悬泉汉简中,都有敦煌太守快的记载。②故所谓“快行”,就是由名叫“快”的人递送文书。对此,以下两简可为佐证:

例8.〼洞庭泰守府

〼时守府快以来 [16]1

例9.二月壬寅水下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 圂手

[8]154背

8、9两例中的“快”和“得”显然是人名,其身份与2、3、5、6等简中的“中佐处”“隶妾冉”“巫下里闻令”“隶臣尚”等一样,都是文书递送者。“中佐”“隶妾”“隶臣”“邮人”是就其身份而言,“巫下里”“守府”则指其居地或所属机构。“二月壬寅水下十一刻[刻]下二,邮人得行”与“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等,都是同样的句式,只不过“得”的身份是邮人,“尚”的身份为隶臣,“快”则为守府吏员,他们都是为官府递送公文的人。因此,“守府快行”是指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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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焕林先生也持此论。他以睡虎地秦简《行书律》“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的规定为据,将“隶臣妾”与“老弱”断读,进而认为“派隶妾(女刑徒)传送一般公文,都是非法行为,何况紧急文书?”由此说明此“快”不能释为“快行”。参阅王焕林《里耶秦简丛考》,《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4期。按:“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是指“隶臣妾老弱者”和“不可诚仁者”,而不是“隶臣妾”“老弱者”和“不可诚仁者”。秦汉时期使用隶臣妾传递公文是很普遍的。就里耶秦简而言,除了“隶妾冉以来”([8]157背面)外,还有“隶臣尚行”([16]5背面)和“隶妾以来”([9]984背面)等,都是以“隶臣”或“隶妾”传递公文的例证。因此,以隶臣妾传递公文并不是“非法行为”,而是说不能派老弱的和不足信赖的隶臣妾递送公文。

②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22、68、80页。

府派“快”递送文书,与是否紧急快速无关。

就上引诸简来看,秦代很多公文都在正文后面标注了文书的下发时间、递送者和收件者(目的地)等内容,实际上就是发文记录。大致可将其分为两类:一类是只记发文时间(月日时刻)和递送者身份或职、名,如“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8]157背面)、“己未旦令史犯行”([16]6背面)、“丙辰水下四刻,隶臣尚行”([16]5背面)等。另一类不仅记发文时间和递送者,而且还标注文书去向。如例1“四月癸丑水十一刻[刻]下五,守府快行少内”、例5背面“(三月)庚戌水下口刻走诏行尉”和例7中的“四月丙辰旦,守府快行旁”等,均为其例。根据睡虎地秦简《行书律》的规定:“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翳(也)。”①在这些发文记录中,均有确切的时分(刻),足证《行书律》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得到了很好的贯彻执行。而且,有关记录中既有以时分记录者,也有用刻漏计时者,说明当时这两种计时方法是共存并用的。

值得注意的是,1、7两例和例5“走詔行尉”的文书均由迁陵县发出,其收文者分别是“少内”“酉阳丞”和“(迁陵)尉”。但例7不书“行西阳”而写作“行旁”,可知“旁”即指西阳。故李学勤先生释“旁”为“旁县,指西阳”,是非常精当的。由此推论,附在日时记录和“××行”之后的文字,就是本文书的接受者(地)。这类简例很多,除了上举1、5、7三简外,下列简文中下划线部分均作如是解:

例10.八月癸巳迁陵守丞陡告司空主;听书从事,□起行司空,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行手 [8]133背面

例11.六月庚辰迁陵守丞敦狐卻之司空……其听书从事/庆手即令口□行司空 [8]134正面

十月戊寅□己巳以来/庆手 [8]134背面

例12.廿八年八月戊辰朔丁丑,酉阳守丞□敢告迁陵丞主亭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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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4页。

士伍顺小妾□余有律事,□□□□迁□令史可听书从事□□□/八月甲午迁陵拔谓都 [9]984正面

乡啬夫以律令从事/朝手,即走印行都乡八月壬辰水下八刻隶妾以来/□手 ×手 [9]984背面

此三简中的“司空”“都乡”,与1、5、7三例中的“少内”“尉”和“旁”等,均指收件者,这些文书起首的称谓和行文格式皆可为证,只不过有的是官府组织,有的则为个人或官府所在地。因此,“快”“褶”“起”“印”和例11中未释出的“□□”,也都是送件者名。至于“走韶”“走印”及例10中“走贤”之“走”,则与前面提到的“中佐”“隶臣”“隶妾”“邮人”等一样,都是指送件者的身份而言。①11、12两例的送件者之前虽然没有标注日时,但在文书起首处都有月日干支,在送件者前又有“即令”或“即”等字样,说明该文书在起草成文后就派人送出了。文书起首处的月日干支实际上也是该文书的起发时间。11、12两简中省去寄发文书的月日时刻,当即为此。

综上所论,秦代不仅有像例1、7、9和例2、8那样专门的发文与收文记录,而且还有像例3—6和例10—12那样,将发文和收文信息都记在同一文书简背面的情况。前两种情况比较简单,都只记文书起发(或送达)时间和递送者职、名。其中,发文记录书写在已发文书副本文字之后,收文记录则书于所收文件的背面或其封检上面。而同时记录发文和收文信息者,又都是围绕对同一事件的处理而产生的,一般都写在最初收到的文书背面,其内容包括文书签收记录和收文者对所收到文书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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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学勤先生释“走”为“仆”。陈松长先生认为这里的“走”是一个特定的职衔名,很可能是“走士”之省。(说见陈松长《<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校读(八则)》,载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12月版)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屡见有“亭次走行”(D1733、1219)、“燧次走行”(D2221)、“行者走”(H42•10、E.P.T53:85)等的邮书检,这里的“走”都是步行的意思。敦煌汉简中又有“邮书走卒”(D1242),应是步行递送公文的邮卒。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又有“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以邮行之”之说,则此“走韶”“走印”和“走贤”之“走”,或即“轻足”者之类,亦即步行者。

行处理的记录。这与居延、敦煌汉简中习见的按一定格式分别记录封缄、发文、收文和启封等内容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种将收、发文信息同书于一简的情况表明,秦及汉初的公文记录,虽然已包含文书的起发与送达时间及递送者职、名等基本要素,但尚未形成比较严密规范的收、发文记录模式。

——原载《鲁东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简牍所见秦汉邮书传递方式考辨

秦汉时期的邮书传递采用多种方式。其中见于简牍记载的,就有“以邮行”“以亭行”“轻足行”“行者走”“吏马驰行”和“以次行”“亭(燧)次行”等。对此,中外学者观点各异。如黄文弼、高敏、刘广生、森鹿三等认为,“以邮行”“以亭行”“燧次行”者均为徒步传递普通文书,而“吏马驰行”“马驰行”则是用车、马快速传递紧急文书①;劳榦、楼祖诒和徐乐尧等学者则认为,“以邮行”是驿马传递普通文书,而“吏马驰行”者为紧急或重要的文书②;对于“以次行”的方式,学者多认为是“露布不封之书”,王国维、陈直、楼祖诒、李均明等均主此说③。各家所论视角不同,观点各异,有些并未详细论证,但他们的研究却为进一步深入探讨秦汉邮书传递方式提供了诸多便利和启发。居延新简、尹湾汉简、敦煌汉简、敦煌悬泉汉简、张家山汉简和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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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黄文弼:《罗布淖尔汉简考释》,黄文弼:《黄文弼历史考古论集》,文物出版社1989年版,第375—402页;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刘广生等:《中国古代邮驿史》(修订版),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146—147页;森鹿三;《论居延汉简所见的马》,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83—84页。

②劳榦:《释汉代之亭鄣与烽燧》,《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9本,1948年;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第3辑),中华书局1963年版,第123—144页;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边亭》,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等:《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298—334页。

③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11页;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56页;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第3辑),第123—144页;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113—135页。

耶秦简等的相继公布出版,更为此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新材料①。本文在借鉴各家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就秦汉邮书的传递方式略陈管见。

一 “以邮行”

“以邮行”的文书传递方式,屡见于秦汉简牍。如云梦睡虎地秦简《语书》记载了秦始皇二十年(前227)四月初二日南郡守腾向本郡各县、道颁发的文告,其中规定:“以次传;别书江陵布,以邮行。”②《田律》还规定,各地要将农作物的生长及受旱涝、暴风雨、蝗虫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情况,用书面材料及时上报。这些材料“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③。里耶秦简中有“迁陵以邮行洞庭”的文书封检。此类“以邮行”的封检,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更是屡见不鲜。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对“以邮行”的文书有若干规定:

诸狱辟书五百里以上,及郡县官相付受财物当校计者书,皆以邮行。

令邮人行制书、急书,复,勿令为它事。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

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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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等:《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吴礽骧等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6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5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45—47页。

可见,凡是传递距离超过500里的刑狱文书和郡、县衙署间有关财物收支往来的审核检验文书,均采用“以邮行”的传递方式。皇帝诏书或需迅速传递的紧急文书,由邮人递送;如果擅自用“以邮行”的方式传递并不紧急的文书,要被罚金二两。不宜“以邮行”的文书,可送交当地县、道官府依次传递。该律文与睡虎地秦简《田律》“近县令轻足行其书,远县令邮行之”的规定相符,又可与其《行书律》中“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翳(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①的条文互为补充,足证《行书律》也是“汉承秦制”。

从居延汉简反映的情况来看,“以邮行”者并不仅限于朝廷诏令和地方郡县有关行政、经济文书和长距离司法刑狱文书及其他紧急文书。如下简:

简1.张掖都尉章肩水候以邮行九月庚午府卒孙意以来74.42

简2.居延丞印甲沟候官以邮行十二月辛□门卒同以来E.P.T14.1③

此二简显示的文书传递方式均为“以邮行”,其上的“张掖都尉章”和“居延丞印”都是抄录的封检封泥印文,表明该文书分别是由张掖都尉和居延县丞签署的。其中简1的发文者和收文者均为边塞军事防御组织都尉府和候官之长,故其为军事文书无疑。简2由居延县丞发出,但其收文者为甲沟(渠)候官,故其内容亦当与候官吏卒或治安安全、军事防御等有关。足证“以邮行”者还包括军事文书。就投递距离而言,边塞地区基本上都是行程较长的文书。如下简:

简3.入南书二封,皆居延都尉章,九月十日癸亥起。一诣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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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②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30页。以下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第62页。以下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

煌,一诣张掖府。邮行,永元元年九月十四日夜半掾受路伯 130.8

本简出土于查科尔帖(A27),为永元元年九月十四日深夜,该地接转的九月十日由居延都尉府分别发往敦煌和张掖太守府的文书记录,均“(以)邮行”。从文书始发到送达本地,已历时4天多,为远距离传送。汉简中还有“赍旁近郡到以邮行”(E.P.T52:434),当与睡虎地秦简“远县令邮行之”的情况相似。因本简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破城子,其地为张掖郡辖区,由此到“旁近郡”武威、酒泉、敦煌,也是远距离传送,故“以邮行”。虽然1、2两简所示的发文者和收文者均在张掖郡辖区,但两地间仍然有近百里甚至五六百里的距离。这从居延汉简中“肩水候官并山燧长公乘司马成……觻得成汉里,家去官六百里”(13.7)和“肩水候官始安燧长公乘许宗……觻得千秋里,家去官六百里”(37.57)的记载可得到印证。肩水候官到张掖郡觻得县成汉里、千秋里的距离均为600里,则张掖都尉府到肩水候官的距离亦应是600里左右。如果按“书一日一夜当行百六十里”(E.P.S4.T2:8A)的标准计算,约为四天的里程,①故简1为远程邮书无疑。简2中的发文者“居延丞”即居延县丞,从居延县到收文者甲沟(渠)候官(即破城子A8)的距离不详,但另一枚居延残简云“官居延去候官九十里行道”(266.2)。本简出土于破城子,简中的候官应即甲渠候官,而“居延”当即居延县,故居延县与甲渠候官间的距离应为90汉里。②按当时一般的邮书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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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不论是日行里程还是处罚标准,都与居延汉简(E.P.S4.T2:8AB)所示有异,可能是前后变化的缘故。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第10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6页。

②关于汉居延县城的位置,以往多认为即破城子东北33公里处的K710汉城遗址。说见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24页。李并成先生在《考古》1998年第5期发表《汉居延县城新考》一文,认为该遗址规模过小,仅为汉代一般县城城址的四分之一,因而不可能是汉居延县城。位处古居延绿洲腹地、西距破城子(A8)遗址约31千米的绿城遗址,实为汉居延县城所在地。汉一尺约为23厘米,以6尺为步,1里300步计,则1汉里约为414米,31千米约合75汉里。此就两地直线距离而言,如果考虑到自然地理等因素,其里程与简牍所记大致相符。

递速度,大约需要大半天的时间。这与《二年律令•行书律》中“五百里以上”的规定相比,路程显然是很短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以邮行”者并不都是远距离文书。

长期以来,学界多认为:“所谓‘以邮行’,即通过邮、亭机构,由‘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的‘邮人’去传递信息,不必由官府另外派人传送。”①但是,简牍资料显示,许多“以邮行”的文书并非由“邮人”“邮卒”递送,而是由发文者派专人递送的。如简1是由张掖都尉发往肩水候的文书,虽规定“以邮行”,却由“府卒孙意以来”,即由张掖都尉府派卒直接递送,其间并未有邮人、邮卒参与。简2也不是邮卒传递,而是由“门卒同以来”。此类例证颇多,如以下各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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