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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荣 当前章节:15364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08:46

简4.张掖居城司马 甲渠鄣候以邮行 九月戊戌燧卒同以来•二事

E.P.T43:29

简5.[甲渠鄣候以邮行 十二月辛亥临桐卒同以来•三事

E.P.T59:681

简6.张肩塞尉 甲渠候官以邮行 第七卒通以来

E.P.T51:143

简7.印破甲渠候官以邮行四月己未日铺时第一燧长巨老以来

E.P.T56:47

此四简均为“以邮行”的文书记录,但都不是由邮卒而是由燧长或燧卒传递的。而且,由燧长或燧卒递送者并不仅限于“以邮行”的文书,在其他文书传递形式(如“以亭行”“亭次行”)中,也是习以为常的(详下),可知文书由何人递送与其传递方式无关。

汉简中又有“……□掾史治……刺史治所将□传舍以邮行行行其传舍以邮行”(24.3)的记载。本简文意不甚明确,似为某掾史发往刺史治所的邮书,其中规定致书者可使用沿途的传舍。因此,所谓“以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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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行”,当是指经“邮”的系统传递文书,但未必均由邮人、邮卒递送;如果由发文单位或官吏派专人递送,沿途各邮要为其提供食宿等便利。正如张家山汉简《行书律》所云:“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假器,皆给水浆。”①至于“以邮行”的文书性质,除上文所举朝廷诏书和官府各种政令、经济、军事、司法文书以及其他紧急文书外,也有普通文书,文献中关于汉代官民多“因邮亭书言”或“因邮奏”的记载,可为佐证。

二 “以亭行”

“以亭行”的文书传递方式不见于秦简及秦代文献,但在汉简中却屡见不鲜,以下仅举三例:

简8.居延仓长甲渠候宫以亭行 九月辛未第七卒欣以来

E.P.T51:140

简9.居延都尉章 甲渠鄣候以亭行九月戊戌三堠燧长得禄以来

E.P.T51:145

简10.杨放印甲渠官以亭行七月丁卯卒同以来•二事 133.3

此三简均为“以亭行”的邮书记录,收件者为甲渠候官或鄣候,寄件者分别为居延仓长、居延都尉和无官印的杨放,这三件文书均由燧长、燧卒送达,与前述“以邮行”的文书并无不同。其中简4与简10,简6与简8,简7与简9,不仅书写格式完全相同,而且传递者的身份也都一样,说明文书由何人递送与其传递方式并无直接关系。值得注意的是,6、8二简中由第七卒送达的文书,不仅传递方式不同,而且其运行方向也完全相反。第七卒即第七燧卒,由居延简中“从第四燧南界北尽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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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燧北界”的日迹记录(E.P.T56:25)可知,甲渠候官所属的序数燧是由南向北依次排列的。研究表明,甲渠河北塞T15即第七燧遗址,位于甲渠候官遗址破城子(A8)之南、第四燧(P1)以北。①虽然肩水塞尉治所和居延仓长驻地的具体地望尚有待进一步调查考证,但居延在北、肩水在南则毫无疑问。甲渠候官位于居延与肩水之间,甲渠第七燧又在肩水塞与甲渠候官之间。从南到北可依次排列为:肩水塞——甲渠第七燧——甲渠候官——居延仓——居延都尉府。如果说,第七燧处在肩水塞尉驻地与甲渠候官之间,其文书往来须经第七燧中转的话;那么,居延一带各官署与甲渠候官间的文书往来却无需经过甲渠候官以南的第七燧。但简8所示,居延仓长给甲渠候官并“以亭行”的文书,却是由第七卒送达的。类似情况还有很多,如:

简11.居延都尉章即日起府甲渠九月辛未第七卒便以来

E.P.T50:16B

简12.东门辅甲渠官五月甲辰第七卒以来 E.P.T50:146

简13.东门辅甲渠官闰月乙亥第七卒以来诚北部迹簿

E.P.T51:129

此三简虽未标注文书传递方式,但均由第七卒送达甲渠候官。按惯例,各部上报候官的文书(包括“日迹簿”),都是由其长官(即候长)签署后发出的。简13的文书为“诚北部迹簿”,故12、13二简的发文者东门辅应即诚北部候长,相关简中“诚北候长辅”(E.P.T52:18)和“诚北候长东门辅”(259.1)的记载,也可为其佐证。可见,由第七卒送达甲渠候官者,既有居延仓长、居延都尉发出的南书,也有来自南部肩水都尉府的北书,还有来自本候官河南道上各部的文书。换言之,凡以甲渠候官驻地为中心的公文递送,都可能由第七燧承担。当然,并不是所有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都由第七卒送达。除上举各简外,发往甲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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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80页。

候官(或鄣候)的文书又有鄣卒(E.P.T51:462B,184.1)、第三卒(E.P.T51:130)、第四卒(58.1)、第八燧卒(E.P.T51:135、E.P.T52:389)、第十卒(44.24、279.10AB)、临桐卒(E.P.T51:190B、E.P.T53:55)和候长(6.4)、候史(326.17)等送达者。其中

居延都尉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又有如下情况:

简14.居延都尉章甲渠鄣候以亭行七月乙巳卒以来

E.P.F22:466

简15.章曰居延都尉印十一月丙午游击卒始以来

E.P.T57:10B

简15未注收文者,从其出土地可知应为甲渠候官无疑。值得注意的是,14、15二简中收、发文者均同,但递送者身份有别。据E.P.F22:61简可知,万岁部下辖有游击亭,故简15中的游击卒当即万岁部所辖的游击亭卒。万岁部是甲渠河北塞最南边的一部,其所属各亭(燧)均在第四部之南。与第七卒一样,游击亭卒递送居延都尉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也不是顺道投递,而要远离住所专程前往。汉代边塞防御系统由都尉府——候官——部——燧构成,但日常事务和吏卒的考核管理主要是通过各候官进行的,公文往来也不例外。虽然简9中三埃燧的隶属关系不明,但上述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基本上都是由该候官所属各部亭(燧)吏卒送达的。由此推断,在各候官辖区内,位处交通线上的各部、亭(燧),都负有递送公文的责任。同一候官所属的各部、亭(燧),可能有一定的分工,它们轮流承担文书递送,并可根据情况指派不同的吏卒。第9、11、14、15四简中,发文者和收文者完全相同而文书递送者有别,大概就是不同时段各燧(部)轮流执勤的缘故。因此,如第4、10、14诸简那样,只要注明时间(月日干支)和递送者职、名,即使省去燧名,也不致引起混乱。而沿途各亭(燧)对递送公文的吏卒,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否则,那些戍所在甲渠候官以南的亭燧如第七燧、游击亭的吏卒,就很难在远离戍所的候官以北地区承担公文递送任务。因此,与“以邮行”一样,“以亭行”者也是利用各亭(燧)所提供的交通与食宿方便传递文书或邮件,并非逐亭依次传递;处在交通线上的亭(燧)轮流承担公文递送任务,至于具体由何人递送,则可因事、因时而异。就居延汉简的记载来看,“以亭行”的文书基本上限于同一都尉府(居延)辖区。迄今为止,尚未发现不同都尉府之间或跨越郡县的文书往来采用“以亭行”的例证。故与“以邮行”者相比,“以亭行”者主要是距离较近的文书往来。

三 “以次行”

所谓“以次行”即指依次传递的文书。根据文书传递范围或中转区间的不同,又有“以县次传”“以道次传”“以亭次行”和“以燧次行”等形式。睡虎地秦简《封诊式•迁子》爰书记载,某里士伍甲之子丙,因其父甲控告而被断足,并“迁蜀边县”。①官府即派吏和徒隶带着通行凭证“传”及相关文书,在送交县令史后即可更换吏、徒,然后逐县解送到成都。由此可见,所谓“以县(道)次传”者,就是指以县(道)为中转单位,每到一县(道)就可更换递送人员。“以县(道)次传”者如此,“以亭(燧)次行”者亦然。不过,这里的亭燧应是按规定承担文书递送任务者,并不是指所有的亭燧。如汉简中有“甲渠官亭次走行□戍卒同以来,转事”(39.12)这样的文书记录。简中仅笼统地书写“同”的戍卒身份,而省去其戍所名称,应与上举第4、10、14诸简所记的“燧卒同”“卒同”和“卒”等一样,也是当时轮值递送公文的戍卒,故无需标注其戍所名。

汉简资料显示,“以亭(燧)次行”者,主要用于各级边塞组织间的文书往来,如下简:

简16.张掖甲渠塞尉印甲渠官亭次行 E.P.T65: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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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1页。

简17.张掖甲渠塞尉 甲渠官亭次急行 回 十月癸巳燧长尚以来

E.P.T48:118

简18.周并私印甲渠官亭次行九月癸丑卒以来•一事

E.P.T26:7

简19.玉门官燧次行永和二年五月戊申朔廿九日丙子虎猛候长异叩头死罪敢言之 D1974①

第16、17二简均为张掖甲渠塞尉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记录。甲渠塞尉为甲渠候之副贰,他给甲渠候官的文书当为请示汇报或建议性的,不可能在其上级甲渠候收到之前就让各亭周知;简18为周并给甲渠候官的文书。周并身份不详,但他没有官印,地位当低于候,故该简无疑也是上呈文书。王国维先生认为,简19“上署‘玉门关燧次行’,盖露布不封之书也……此简不著受书之官而但云‘敢言之’,官录盖以一书露布通告玉门所属诸燧,故上题‘玉门官燧次行’。‘次行’者,以次行也”②。从第16—18简及其他相关简例的书写格式来看,简19中“燧次行”前的“玉门官”正是该文书的“受书之官”,致书者则是玉门候官下属的虎猛候长异。文中“叩头死罪敢言之”是汉代典型的上呈文书的行文格式,本简是虎猛候长异上呈玉门候官的文书,不能因其上不见有封缄标志就视为“露布不封之书”。汉简中屡见有“封不可知,甲沟官燧次行”(E.P.T59:639)、“章破,摩灭不可知”(E.P.T52:39)之类的文书记录,可知以“燧次行”的文书在寄发时是有封泥的。文书无封印或封印模糊不清可能是在递送中脱落、破损,也可能有别的原因。所谓“露布”,当为上级机关或其长吏向下属组织或吏卒发布的文告。前述以“亭次行”“燧次行”诸简显示的均为下级或同级副职的上呈文书,显然不能视为“露布”。“露布”的形式在汉简中也有反映,如居延所出的一枚三面书写的觚,简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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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初骧等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第211页。以下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

②罗振玉、王国维:《流沙坠简》,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11页。

简20.十二月辛未甲渠候长安候史個人敢言之蚤食时临木隧率□□□□□□□□□□□□□举莲燔一积薪虏即西北去母所失亡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谓城仓长禹兼行丞事(第一面)

广田以次传行至望远止回(第二面上端)

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惊蓬火明天田谨迹候候望禁止往来行者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椠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十二月壬申砂北甲[渠](第二面)

278.7A

候长護V未央候史包燧长畸等疑虏有大众欲并入为寇檄到護等各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椠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第三面) 278.7B

简文第一部分为十二月辛未日甲渠候长安、候史徊人向居延都尉府报告所属临木燧卒蚤食时发现的敌情,第二部分为居延都尉根据他们的汇报于当天下达的露布文告,要求从“广田以次传行至望远止”;第三部分则是殄北候官在接到文告后于次日向其所属的候长、候史及燧长等进行部署的文书。从简文看,此文告虽为露布,也有封泥,当是用来证明文书真实性和权威性的凭证。劳榦先生以地湾(A33)发现的一枚四棱觚(编号12.1,简文从略)为例,说明露布“不封缄,故用觚为之。其上当仍有封泥,今已脱矣”①。诚为卓见!

以“亭(燧)次行”者既有上级的露布文告,也有下级的上呈文书。都尉府下达候官的文告也有“亭(燧)次行”者,但大多是同一候官的文书往来。除上列16—19简外,又见以下各简:

简21.步昌士吏拓治所亭次走行 D1733

简22.却适士吏当谷燧长亭次走行 D183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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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榦:《居延汉简考释之部》,《“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第40本,1960年,第3页。

简23.诛虏候长世亭次走行 回 D1291A

简24.候史德在所以亭次行 回 D2035A

简25.万岁东西部吞胡东部候长燧次走行 D2221

此5简(22、23、24为觚)虽未标注发文者,但可断定其均为下行文书。士吏是候官派驻到有关部燧的武吏,一般每部有士吏一人,故该部候长、候史或所属各燧致书士吏时,无需书写其所在的部燧名。但因候官派出的士吏不止一人,故其向士吏下发文书时就需注明部燧名称。

第21、22、23和24四简即属此类,简22正面“官告士吏索下当谷燧长”等语可为佐证。候史是候长副贰,但未必与候长同驻一处,简24标注“候史德在所”正是为此。①与前三简不同的是,本简只书收件者职、名,却省去了所在的部名,可知其非候官的下行文书。简侧的“敢告卒人”显示,本简应是该部候长发出的文书。至于简25的“万岁”“吞胡”,应是候官名,故本简当为敦煌郡某都尉府下发的露布文告。

以“亭(燧)次行”者,主要用于各候官内部的上行或下行文书,传递距离一般较短(由都尉府下发的文书多为要求各候官、部、燧周知的露布文告,中转频率较高,区间距离也较短),故多由当值的部、燧吏卒步递送达。第21、22、23、24等简明言“亭次走行”“燧次走行”,即为明证。至于像简17那样“亭次急行”者,则表明该文书内容重要,需要紧急递送。

四 “轻足行”与“行者走”

“轻足行”的形式仅见于睡虎地秦简《田律》。但居延汉简中却屡见有“行者走”的记载:

简26.李充印甲渠官行者走 4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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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荣、张荣芳:《汉简所见的“候史”》,《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简27.甲渠候官行者走即日食时付吞远 F.P.T53:85

简28.甲渠候官行者走 … E.P.T59:378A

九月壬寅临桐卒辟疆以来 E.P.T59:378B

简29.甲渠候官行者走日时在检中 E.P T59:17

简30.甲渠候官行者走已亥日中起城北各署过时令可课

E.P.T53:53

“行者走”当即睡虎地秦简《田律》中的“轻足行”,其为步递无疑。里耶秦简有“八月癸巳水下四刻走贤以来”([8]133背)①的行书记录,其中的“走贤”或即名为贤的“行者”“走卒”之类。简26中发文者李充的身份难知其详,但他无官印,应与前述东门辅、周并一样,也是地位低于候的吏员。该文书如何递送虽不得而知,但从简27所署“即日食时付吞远”和简30“己亥日中起城北,各署过时令可课”等文字可知,在整个文书递送过程中,担任步递的“行者”并非一人。换言之,“行者走”的文书也是接力传递。为了明确责任,保证邮书及时送达目的地,就需要详细记录文书始发和中转交接的时间,以备事后考查,即睡虎地秦简《行书律》所谓:“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也。”②第27、28和30简中特别注明“即日食时付吞远”“九月壬寅临桐卒辟疆以来”和“己亥日中起城北,各署过时令可课”等,均是为此。至于文书始发日期和时刻,则由发文者书写于封泥槽底部,并于其上施以封泥,文书递送者和沿途各地均无法看到封泥下的文字,更不能涂改。直到文书送达目的地后,由收文者拆去封泥,才能看到该文书的始发日时。简29中“日时在检中”,即指此而言。

五 “驰行”与“吏马驰行”

“驰行”与“吏马驰行”均不见于秦汉史籍,惟《秦律杂抄》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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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里耶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4页。

律有“轻车、逝张、引强、中卒所载傅〈传》到军,县勿夺”①的记载。及至汉代,又出现了“驰行”之名。“驰”有快速、火速意。“驰行”“吏马驰行”,即指快速紧急传递文书而言。试看以下各简:

简31.莫府吏马驰行以急为故回 259.5A

简32.匈奴人入塞,天大风,风及降雨不具烽火者,亟传檄告,人走马驰以急疾为□ E.P.F16:16

简33.四月戊子,官告仓亭燧长通成:记到,驰诣府,会夕,毋以它为解,急亖□教A

仓亭燧长周通成在所,候长、候史马驰行。诣周通成□,燧长日一□ D1065B

以上各“驰行”文书均标明“以急(疾)为故”。这里的“故”,是故事、成例的意思,“以急(疾)为故”,即按紧急之事处理。可见,需要“驰行”或“吏马驰行”者确为紧急和快速传递的文书。但是,“吏马驰行”并不等于由吏骑马快行,如下简:

简34.印破 肩水候官吏马驰行十二月丙寅金关卒外人以来

20.1

简35.入西蒲封一吏马行鱼泽尉印,十三日起诣府。永平十八年正月十四日日中时扬威卒□□受临介卒赵仲 D2228

第34、35二简均为“吏马驰行”或“吏马行”的文书,但前者由金关卒外人送达,后者则是由沿途各候官下属燧卒转递的。可知“吏马(驰)行”者并不一定由“吏”递送。其次,“吏马(驰)行”者也并非都以车、马传递。万岁候官处于敦煌郡中部都尉最东边,万岁之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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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1页。

宜禾,宜禾之东乃为鱼泽,而鱼泽鄣在敦煌东北百里余①。简35所记由鱼泽尉签发的文书,到次日日中才由宜禾临介卒转给万岁扬威卒,显然不是以马驰送,而是徒步传递的。因此,所谓“吏马驰行”或“吏马行”,只表示该文书属紧急公文,需要快速传递,与邮书传递中所用的交通工具(步递或马递)和递送方式(专使直达或接力传递)及递送者(吏或卒)并无直接关系。

此外,汉简中还常见有“故行”的文书,如下简:

简36.居延令印甲渠候官故行 月 以来 E.P.T51:144

本简为居延县令发出的送达甲渠候官的文书记录,其书写格式与上述“以邮行”“以亭行”者完全一致,故该简第三栏文字应为“某月某日(干支)××卒某以来”。“故行”者均为下行文书:

简37.官告候长辅上:记到,辅上驰诣官,会晡时辅上行,与廿一卒满之

E.P.T56:88A

诣官欲有所验,毋以它为解。第十七候长辅上故行

E.P.T56:88B

简38.十二月甲辰,官告千秋燧长:记到,转车、过车令载十束苇,为期有教 D1236A

千秋燧长故行 D1236B

此二简是候官向其所属的候、燧长下达命令的文书,类似的下行文书例证又见E.P.T59:450简,但未见有“故行”的上呈文书。足见“故行”文书是上级对下级下达的必须立即执行的命令。因其重要而紧急,故需特别强调。日本学者大庭倚指出:“故行”就是“务必无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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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国维:《流沙坠简后序》,《观堂集林(外二种)》卷17,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35—836页。

送达”的意思,“故行”文书犹如现在的挂号邮件①。如果说,上述各种传递方式重在突出沿途邮、亭(燧)提供的各种便利的话,“故行”文书则强调投递结果,对其运行过程并无特别要求。

综上所述,“以邮行”和“以亭行”的文书未必由邮、亭传递,它只表明此种邮书的递送者可在沿途邮、亭得到食宿或交通等便利,与发文者派专使递送或由邮亭吏卒接力传递并无直接关系。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邮程较长,而后者则相对较短。“以邮行”者既有诸如诏令、军情等重要而紧急的文书,也有官民上书言事的普通文书。“以次行”者既有上级的露布文告,也有下级的上呈文书。“以次行”者可在所经的县(道)、亭(燧)中转交接,但这些亭燧仅限于承担文书递送任务者,并非所有亭燧。“轻足行”和“行者走”的文书均为步递,前者距离较近,可直接送达,后者则需中转或多人接力传递。“吏马驰行”或“吏马行”者为紧急而重要的文书,需要快速递送;至于是否用马或由“吏”递送,则因时、因事、因地而异。“故行”强调务必送达,并不注重其传递过程。

——原载《中国历史文物》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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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庭脩:《再论“检”》,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31页。

秦汉邮驿的管理系统

秦汉时期,疆域范围空前辽阔,道路交通四通八达,邮驿通信无远弗及,并由此形成了一整套从中央到地方较为严密完善的邮驿管理系统。但因文献记载零散不足又多含混不清,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仍存在很大分歧。一种意见认为,秦汉因袭周制,在中央由太仆掌舆马邮驿事务;地方郡县及其下的乡官组织也都负有管理邮驿事务之责①。第二种意见认为,秦汉少府是中央收发机关的首脑;东汉改由太尉总理邮驿事务。在地方均由太守、县令(长)掌管,边疆地区尚有一套由都尉兼管的候官、候燧组织②。第三种意见认为,秦汉时从中央的典客(后改大鸿胪)、行人令和太尉府下的法曹,到郡国的督邮,再到各个驿站的厩啬夫、传舍啬夫、邮书掾等,构成了一个不同于地方行政系统的邮传管理系统。③邮驿管理是秦汉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秦汉制度既有前后相承的一面,也有发展变化的另一面。上述各家之说均各有所本,亦各有所长,但又存在一些疏漏,尤其是对地方和边塞地区的邮驿管理,多因材料缺乏而失于空泛。本文试图吸收各家之长,并利用新出简牍材料,对秦汉邮驿的管理组织做进一步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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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楼祖诒:《汉代邮驿交通史略》,《交通杂志》1936年第4卷第8期。

②刘广生等:《中国古代邮驿史》,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101页、第121—124页;曹尔琴:《中国古都与邮驿》,《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年第2期。

③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孙毓棠:《汉代的交通》,《孙毓棠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56—368页。

一 秦汉中央政府的邮驿管理

秦汉时期,适应大一统封建统治的需要,建立了一套庞大的官僚体系,三公九卿(或称诸卿)则是最主要的中央机构。秦汉四百多年间,三公九卿(或诸卿)的职权曾有过很大变化。

所谓“三公”是指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均为秦官。丞相为百官之长,“掌丞天子助理万机”。凡官吏的任用赏罚,地方郡国的上计、考课,百僚奏事、朝议谏诤等均为丞相的职权范围。但是,作为总领百官的丞相,只是通过郡国上计间接地过问邮驿事务,并不对其进行直接管理。汉武帝时中外朝的出现,使丞相权力大为削弱;中经成、哀二帝,相权一分为三,甚至连丞相之名也不复存在;到东汉初,尚书台已取代丞相成为中央最高权力机关,丞相(即司徒)只不过备员而已,尚书台遂成为全国最高的邮驿管理机构。

太尉在秦代并非常设之官,汉初则废置不定。就其职权而言,西汉时的太尉只是皇帝的军事顾问,很少担任实际军政职务。武帝以后,改太尉为大司马,仍只是徒有虚名的加官而已。东汉时,太尉职权始日渐加重,“故在西汉往往罢太尉属官归于丞相;而在东汉则丞相府之属官,又大都转归于太尉府”①。《续汉书•百官志》载,太尉府有掾史属24人,分曹理事。其中“法曹主邮驿科程事”。据《汉官仪》载,太尉府还有“官骑三十人”,可能与邮驿事务有关。可见,东汉的太尉府确为管理邮驿事务的中央机构。

御史大夫在秦及西汉前期“任重职大”,地位仅次于丞相。凡过往使者、官吏均须持有符传方可入住驿站传舍,并可因所持符传的等级受到相应的接待。《汉书•平帝纪》注引如淳云:

律,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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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上册),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78页。

夫印章。其乘传参封之。参,三也。有期会累封两端,端各两封,凡四封也。乘置驰传五封也,两端各二,中央一也。轺传两马再封之,一马一封也。①

符传制度是秦汉邮驿管理的重要内容。由御史大夫发放封传,表明其已参与邮驿管理。然而,符传的发放在邮书和信息传递尚未开始时就已完成,其后的事务御史大夫并不过问。如果仅就邮书和信息传递的运行过程而言,御史大夫并未参与其具体的运行和管理。和丞相一样,御史大夫的职权在武帝以后也随着中外朝的出现而日益削弱。汉成帝绥和二年(前7),改御史大夫为大司空,虽号三公,但无实权。东汉时,司空更成为专管水土之官了。

典客为九卿之一,典掌少数民族及对外交往等事务,《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载:

典客,秦官,掌诸归义蛮夷,有丞。景帝中六年更名大行令,武帝太初元年更名大鸿胪。属官有行人、译官、别火三令丞及郡邸长丞。武帝太初元年更名行人为大行令,初置别火。②

有研究认为,这里的“行人”令及“大行”令,当即管理邮驿的官吏③。秦汉疆域辽阔,道路交通无远弗及,以典客(大鸿胪)及其属官掌管与“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有关的邮驿事务亦在情理之中。然而,从文献记载来看,其职与邮驿事务并无直接联系。司马贞《史记索隐》:“大行,秦官,主礼仪。汉景帝改曰大鸿胪。鸿胪,掌九宾之仪也。”④又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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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9—360页。

②《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0页。

③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④《史记》卷23《礼书》,第1157页。

韦昭云:“大行,官名,秦时云典客,景帝初改云大行,后更名大鸿胪,武帝因而不改,故《汉书•景纪》有大鸿胪。《百官表》又云武帝改名大鸿胪。鸿,声也。胪,附皮。以言其掌四夷宾客,若皮胪之在外附于身也。复有大行令,故诸侯薨,大鸿胪奏谥,列侯薨,则大行奏诔。”按此大行令即鸿胪之属官也。①

《太平御览》卷二三二引韦昭《辨释名》也说:

鸿胪本故典客,掌宾礼。鸿,大也;胪,陈序也。欲以大礼陈序宾客也。②

《通典》卷二十六《职官八•诸卿中》“鸿胪卿”条注引应劭云:

“郊庙行礼,赞导九宾。鸿,声也;胪,传也。”所以传声赞导,故曰鸿胪。③

《后汉书•百官志二》载:

大鸿胪,卿一人,中二千石。本注曰: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其郊庙行礼,赞导,请行事,既可,以命群司。诸侯入朝,当郊迎,典其礼仪。及郡国上计,匡四方来,亦属焉。皇子拜王,赞授印绶。及拜诸侯、诸侯嗣子及四方夷狄封者,台下鸿胪召拜之。王薨则使吊之,及拜王嗣。④

以上材料中对“鸿胪”的解释和典客、大鸿胪名称变化的记载虽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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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11《孝景本纪》,第447页。

②《太平御览》卷232《鸿胪卿》,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217页。

③《通典》卷26《职官八•诸卿中》,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24页。

④《后汉书•百官志二》,第3583页。

尽相同,但其职掌均在于“主礼仪”、掌“郊庙行礼”或“典其礼仪”。不论是少数民族首领、使者入朝,或诸侯、郡国上计吏入京,还是封王拜侯,颁赐印绶以及诸侯薨、定谥号等,都是如此。作为大鸿胪属官的“大行令”也以“治礼”为职任。《续汉书•百官志》大鸿胪条云:

大行令一人,六百石。本注曰:主诸郎,丞一人。治礼郎四十七人。①

礼仪因人、因事而异,主持礼仪者的身份、地位也有别。汉景帝中二年(前148)诏“令诸侯王薨、列侯初封及之国,大鸿胪奏谥、诛、策。列侯薨及诸侯太傅初除之官,大行奏谥、诔、策”。《汉书》卷五《景帝纪》颜师古注云:“大鸿胪者,本名典客,后改曰大鸿胪。大行令者,本名行人,即典客之属官也,后改曰大行令。故事之尊重者遣大鸿胪,而轻贱者遣大行也。”②

可见,秦汉时作为主官的典客、大鸿胪与其属官大行、行人均以主礼仪为职,因其地位秩次高低而有轻重之别。《史记•孝景本纪》索隐引韦昭“诸侯薨,大鸿胪奏谥;列侯薨,则大行奏谏”及汉景帝中二年诏令,皆可为证。③

秦至西汉成帝以前,负责“蛮夷”归附受降事务的是典属国。《汉书•百官公卿表》云:

典属国,秦官,掌蛮夷降者。武帝元狩三年,昆邪王降,复增属国,置都尉、丞、候、千人。属官,九译令,成帝河平元年省并大鸿胪。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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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百官志二》,第3583页。

②《汉书》卷5《景帝纪》,第145页。

③《史记》卷11《孝景本纪》,第446—447页。

④《汉书》卷19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5页。

《续汉书•百官志》“大鸿胪”条:

本注曰:承秦有典属国,别主四方夷狄朝贡侍子,成帝时省并大鸿胪。中兴省驿官、别火二令、丞,及郡邸长、丞,但令郎治郡邸。①

如前所述,典客“掌诸侯及四方归义蛮夷”朝贡礼仪,典属国“别主四方夷狄朝贡侍子”。虽均与“蛮夷”事务有关,但一称“掌”,一称“别主”。“掌”即专掌其事,“别主”则在本职外兼理其事;典客下设有“译官”,而典属国(后省并大鸿胪)之下则称“驿官”。译官即翻译人员,驿官则为管理邮驿事务之官,足见二者职任有别。其中典属国在典掌属国内部事务的同时,还掌管邮驿事务。由于典客与典属国职任相近,故汉成帝时将其合而为一,统归大鸿胪掌管。光武帝又省驿官、别火等职,大鸿胪掌管邮驿事务之权遂移至太尉府,故其下设有“主邮驿科程事”的法曹。

少府为秦汉诸卿之一,其下设有尚书令、丞,符节令、丞和中书谒者等众多属官。《宋书》卷三十九《百官志上》称:“秦世少府遣吏四人在殿中主发书,故谓之尚书。尚,犹主也。……秦时有尚书令、尚书仆射、尚书丞,至汉初并隶少府,汉东京犹文属焉。”②可见,秦时的尚书仅“在殿中主发书”。汉武帝时置诸曹尚书,汉成帝又加三公尚书,也只“通掌图书、秘记、章奏之事及封奏,宣示内外而已,其任犹轻”,与邮驿事务无涉。③东汉尚书台虽“总典台中纲纪,无所不统”,但与少府已无实际隶属关系,仅“以文属焉”。他如符节令、丞“主符节事”,中书谒者令“掌凡选署及奏下尚书曹文书众事”,均不直接参与邮驿管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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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115《百官志二》,第3584页。

②《宋书》卷39《百官志上》,第1234页。

③《通典》卷22《职官四•尚书上》,第587—588页。

④《后汉书》卷116《百官志三》,第3596页。

太仆为“掌舆马”之官,秩中二千石。《后汉书》卷一一五《百官志二•太仆条》:“本注曰:掌车马。天子每出,奏驾上卤簿用,大驾则执驭。”据《汉官仪》载,卤簿即天子出行的车驾次第。此外,太仆还主马政,包括天子私用的家马和官府间的公文往来、军情传递等军国所需之马。汉文帝诏令“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①;汉昭帝时“颇省乘舆马及[苑]马,以补边郡三辅传马”②。诏令太仆减乘舆马以给传马,则邮驿用马当亦为太仆所掌。至于邮驿的运行管理,太仆并不负责。

由此可见,秦汉时的丞相府与尚书台只是名义上总理全国邮驿事务的首脑机构。中央政府具体负责邮驿事务的机构,在汉成帝以前是典属国及其属官;汉成帝以后,将其职能并入大鸿胪;东汉精简机构,邮驿事务又归太尉府下的法曹掌管。至于御史大夫、太仆、典客、少府等,其职虽与邮驿事务有关,但并不直接参与管理,因而不能将其纳入秦汉中央邮驿组织管理的系列。

二 各郡国的邮驿管理

秦汉地方邮驿管理为郡县两级制。从道路桥梁和邮亭的修治到邮书递送均由当地郡县政府负责。如薛惠为彭城令,其县“桥梁邮亭不修”,即被视为“不能”;③汉武帝时北地太守等因其境内“千里无亭徼”而被诛,④汉宣帝时颖川太守黄霸“使邮亭乡官皆畜鸡豚”⑤;桂阳郡越人或居深山溪谷,“去郡远者,或且千里,吏事往来,辄发民乘船,名曰‘传役’,每一吏出,徭及数家,百姓苦之”,至东汉建武初,新任太守卫飒“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于是役省劳息,奸吏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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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4《文帝纪》,第116页。

②《汉书》卷7《昭帝纪》,第228页。

③《汉书》卷83《薛宣传》,第3397页。

④《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第1172页。

⑤《汉书》卷89《循吏传•黄霸》,第3629页。

绝”①;汉安帝时,中使伯荣往来甘陵,所到之处,郡县长吏无不“发人修道,缮理亭传,多设储踌,征役无度,老弱相随,动有万计”②;华峤《后汉书》云:“长沙太守程徐二月行县,敕诸县治道。”③鉴于地方官吏“或擅兴徭役,饰厨传,称过使客,越职逾法,以取名誉”的状况,④汉代在每年上计后,皇帝都要重申“无饰厨传增养食”的诏令,令郡国上计吏“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⑤。

郡县政府直接管理邮驿事务,在敦煌悬泉汉简中也有反映,如下各简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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