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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荣 当前章节:1552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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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7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1页。

③《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9—360页。

④《汉书》卷72《龚胜传》,第3083页。

身份、事由、目的地、传信发放机构、时间等,上节所引建始二年(前

31)三月乙已氐池县出具的过所即为其例,此类例证在居延汉筒中更多,如:

元延二年七月乙西,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道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 170.3A

居延令印 七月丁亥出 170.3B①

王莽时,根据《周礼》“凡通于天下者,必有节,以传辅之”的旧制,规定:“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颜师古注云:“旧法,行者持符传,即不稽留,今更令持布钱,与符相副,乃得过也。”②可见布钱是王莽时与符传配合使用的特殊通行证,与秦汉“旧法”不同。史载:“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③这些车马、骑置均由官府配给。汉文帝时,“太仆见马遗财足,余皆以给传置”④。王莽当政时,“乘传使者经历郡国,日且十辈。仓无见谷以给,传车马不能足,赋取道中车马,取办于民”⑤。敦煌悬泉汉简有云:

神爵二年三月丙午朔甲戌,敦煌太守快、长史布施、丞德,谓县、郡库:太守行县道,传车被具多敝,坐为论,易□□□□到,遣吏迎受输敝被具,郡库相与校计,如律令。/掾望来、守属敞、给事令史广意、佐实昌。 X九六

入传马三匹,皆牡,受郡库。 X一〇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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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271页。以下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

②《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第4122页。

③《晋书》卷30《刑法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924页。

④《汉书》卷4《文帝纪》,第116页。

⑤《汉书》卷99下《王莽传下》,第4158页。

前简显示,因敦煌郡“传车被具多敝”,太守遂责令各县调查追究,同时令郡库按有关律令予以更换补充;第二简表明悬泉置从郡库新得三匹传马。可见,敦煌郡邮驿所用车马及其他设施由郡库配发,此正可与前引文献记载相印证。因此,我们似乎可以这样认为:汉时邮驿所用车马既非皇室财政也非百姓承担,而是由官府(即国家财政)供应的。

但是,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官府供应的车马等物实际上并不能满足需要,故时常需向私人征集或以其他方式补充。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徭律》规定:“发传送,县官车牛不足,令大夫以下有皆(赀)者,以费共出车牛及益,令其毋营(赀)者与共出牛食、约、载具。”①敦煌悬泉汉简的一份“传马名籍”册中也有两处提到以“私财物马一匹”“补县(悬)泉置传马缺”X九七。足见汉代邮驿所用车辆、马牛等并非完全来自官府,有时需从民间募集资财以补“县官车牛不足”。

秦汉时期,对邮驿用车的维修与废弃处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秦代就设有专门维修传车、大车的铁工作坊,并规定只有当车辆破损毁坏无法修缮时才可废弃;至于保养维修所需油脂、粘胶等物则由使用者自买或向官府领取,如睡虎地秦墓竹简《金布律》规定:

传车、大车轮,葆缮参邪,可也。韦革、红器相补缮,取不可葆缮者,乃粪之。②

《司空律》又规定:

官有金钱者自为买脂、胶,毋(无)金钱者乃月为言脂、胶,期足。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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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4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65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2页。

如果不及时维修车辆而使其失控翻倒,扭曲车轱或折断车围、车盖等,主管车牛者、领用者及其长官都要治罪。即《司空律》所谓:“不攻開车,车空失,大车轴盭;及不芥(介)车,车蕃(藩)盖强折列(裂),其主车牛者及吏、官长皆有罪。”①

张家山汉简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二年律令•金布律》:“亡、毁、伤县官器财物,令以平贾(价)偿,入毁伤县官,贾(价)以减偿。县官器敝不可缮者,卖之。”②因此,各县、置要对其所属传车马及其他器具进行详细的登记,并以正式公文上报。即敦煌悬泉汉简所谓“•告县、置食传马皆为□札,三尺廷令齐壹三封之。”(X一三)敦煌悬泉简中的《传车亶(氈)轝簿》残册(X一〇一),就是悬泉置向有关部门详细报告所属传车完敝、折伤情况的文书,可知书面上报传车马等情况的规定已付诸实施。

如果传马牛死亡,要立即向县廷报告,由县将检验后的死马牛上缴;如不及时上报而使已死马牛腐败,就要按未腐败时的价格赔偿。如睡虎地秦简《厩苑律》规定:“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③汉简中也有类似规定和出卖病死传马骨肉的记载。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规定:

亡、杀、伤县官畜产,不可复以为畜产,及牧之而疾死,其肉、革腐败母用,皆令以平贾(价)偿。入死、伤县官,贾(价)以减偿。④

敦煌悬泉汉简“传马簿”中有如下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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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1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68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3页。

④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8页。

传马一匹,駹骍,乘,左剽,齿九岁,高五尺六寸,名曰蒙华。建昭二年十二月丙申病死,卖骨肉,受钱二百一十。 X九八

效谷移建昭二年十月传马薄(簿),出县(悬)泉马五匹,病死,卖骨肉,直钱二千七百,校钱薄(簿)不入,解…… X九九

不仅如此,有关责任人还要依令赔偿。敦煌悬泉汉简中所见赔偿标准是:“传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X一四)可见当时对传马、牛死亡的责任追究还是非常严格的。因此,各地对传马牛的毛色、性别、标记、年齿、身高、名号、病状、诊治过程及痊愈或死亡等情况都有详细的记载和报告,如下简:

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县(悬)泉厩佐欣敢言之:爰书;传马一匹馲駮(驳),牡,左剽,齿九岁,高五尺九寸,名曰馲鸿。病中肺,咳涕出睾,饮食不尽度。即与啬夫遂成、建杂诊:马病中肺,咳涕出睾,审证之。它如爰书,敢言之。X二二

这是一份传马因病死亡验证结果的报告文书,内容包括马的毛色、牝牡、徽记、年齿。身高、名字、病情、病状和验证者职务、名字及结论。这类文书称为“驿马病死爰书”(96.1)。如同“邮书课”“驿马课”一样,各级邮驿组织定期(逐月、逐季或逐年)上报车辆“完”“敝”状况的文书,或可称为“折伤车辆课”。

三 传马牛的草料供应

传马、驿马的草料多由官府配给,因此各部须将马牛数量和刍蘖的需要量及现存刍稾等情况书面上报,即《二年律令•田律》所谓:“官各以二尺牒疏书一岁马、牛、它物用稟数,余见刍稾数,上内史,恒会八月望。”①传马牛饲料的多少与其年齿大小、驾车次数、强度和路程远近及季节等都有关系,如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

驾传马,一食禾,其顾来有(又)一食禾,皆八马共。其数驾,毋过日一食。驾县马劳,有(又)益壶(壹)禾之。②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金布律》中有更详细的规定:

马牛当食县官者,惨以上牛日刍二钩八斤;马日二钩□斤,食一石十六斤,□□稾□。乘舆马刍二乘一。物、玄食之各半其马牛食。仆牛日刍三钩六斤,犊半之。以冬十一月廪之,尽三月止。其有县官事不得刍牧者,夏廪之如冬,各半之。

□□马日匹二斗粟、一斗叔(菽)。传马、使马、都厩马日匹叔(菽)一斗半斗。③

敦煌悬泉汉简又有如下记载:

令曰:未央厩、骑马、大厩马日食粟斗一升、叔(菽)一升。置传马粟斗一升、叔(菽)一升。其当空道日益粟,粟斗一升。长安、新丰、郑、华阴、渭成(城)、扶风厩传马加食,匹日粟斗一X五升。车骑马,匹日用粟、叔(菽)各一升。

该简文末有“建始元年”的纪年,但其书写位置和行文格式都与其他纪年简不同,故该简应是追述前事,并非该简的书写时间。④该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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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4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7页。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6页。

④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5页。中特别指出为“当空道”(即地处交通要道)者增加饲料,可见根据距离远近和劳逸程度决定饲料多少的原则依然未变。

牛马饲料须按规定及时领取,不得超量、超时,如超过期限就不再供应。即睡虎地秦简《田律》所谓:“乘马服牛稟,过二月弗稟、弗致者,皆止,勿稟、致。桌大田而毋(无)恒籍者,以其致到日稟之,勿深致。”①

为“补官马牛不足”而服役的私人马牛,也可获得官府发放的饲料。敦煌汉简中诸如“•高望部元始元年十月吏妻、子、从者、奴、私马稟致”(D545)和“承私马一匹,十一月食麦五石二斗二升,已稟官”(D353)之类的记载,②即为明证。

马牛食除部分禾麦等精饲料外,主要是茭草(即刍蘖,有时也有苜蓿之类)。一般由设于各地的大农部丞统一管理,故汉简中称为“大司农茭”(参阅61.3+194.12,133.11,479.6等简)③。大司农(秦及汉初称治粟内史)主天下田租刍稟及盐铁等事,以供国之常用。汉武帝因桑弘羊奏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④。居延汉简有“□※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82.18)标题简,简中的“大司农部丞”当即设于居延一带“主郡国”事务者。

刍粟为百姓所纳常赋,一般按田亩多少征收,每顷纳刍三石、桑二石。睡虎地秦简《田律》中就有如下的规定:

入顷刍稟,以其受田之数,无貇(垦)不貇(垦),顷入刍三石、稟二石。⑤

汉初大体沿用秦代征收标准,但更加细化。不仅区分土地肥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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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9页。

②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5、36页。

③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07、222、575页。

④参阅《史记》卷30《平准书》,第1441页;《汉书》卷24下《食货志下》,第1174页。

⑤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7—28页。

且各县在留足一年所需的刍稟之后,剩余部分可折钱征收。如果刍稟价格高于《田律》规定的价格,折钱征收时按平均价格计算。具体征收办法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中有明确规定:

入顷刍乘,顷入刍三石;上郡地恶,顷入二石,稟皆二石。令各入其岁所有,毋入陈,不从令者罚黄金四两。收入刍稟,县各度一岁用刍稟,足其县用,其余令顷入五十五钱以当刍稟。刍一石当十五钱,稟一石当五钱。刍稟节贵于律,以入刍稟时平贾入钱。①

除了按田亩数量计征外,自卿以下的民户还要承担按户征收的刍桑税。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规定:

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②

《二年律令•户律》则规定:

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稟。③

由此看来,汉初的刍稟税实际上比秦时更重。汉简资料显示,边塞邮亭驿置所需茭草多由士卒伐割。“省卒伐菱簿”(55.14)“建始二年六月省卒茭日作簿”(E.P.T52:51)之类的记载即为其证,而且诸如“一人守茭”(493.1)“二人载茭”(513.50)“六人积茭十四人运茭”(30.19A)“绥和元年九月以来吏买茭刺”(84.6A)“二月乙酉佐博卖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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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41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43页。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52页。

二束”(300.2)“出茭九束”(24.5)“入茭十束”(70.7)“宗前受茭五十二积,今白五十三积,多一积,误毋状,当坐罪”(317.11A)之类与茭有关的事务也由士卒承担。如果主官失职不能及时派遣省卒或稽留邮书等,都可能受到为驿马运茭的处罚。如:

万岁候长田宗,坐发省治大司农茭卒不以时、遣吏将诣官失期,适为驿马载三焦茭五石致止害 61.3+194.12

此类例证还可参阅285.10、E.P.T59:72等简,恕不具引。

茭草的发放标准不详,但各有定额则无疑问,故有关部门对茭草的出入都有详细记录。如“•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余茭出入簿”(142.8),就是甲渠候官所属的不侵部建昭五年正月余茭出入记录。但更多的是分别记录“出茭”与“入茭”情况,如“入茭十束,第十日付屯君,二百”(70.7)“出茭卌束食传马八匹,出茭八束食牛”(32.15)“出茭八十束,以食官牛”(217.13)“•凡出茭九百三十六束”(57.3)等。有的则直接称为“出茭簿”(E.P.T52:19)。

汉简中还有“合符”领取茭草者。如:

合符取茭六十束 D1152A

合符取茭六十束 D1152B①

本简正反两面书写内容相同,其上注有“取茭”数量,应是领取茭草的凭证。睡虎地秦简《仓律》规定,凡向大田领取驾车牛马的饲料而未设固定帐目(即“恒籍”)者,要按领取凭证所到之日发放,不得超量。敦煌汉简中之“合符取茭”或即此种有“恒籍”者。由此推断,正如享受“驾传”须有“节”“传”一样,领取茭草也需以“符”为凭。只要双方所持之符相合,即可按“符”所示支付或领取相应数量的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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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德芳:《敦煌马圈湾汉简集释》,甘肃文化出版社2013年版,第661页。

草,而不再另外收费或付费。实际上具有内部结算的意味。

但是,很多情况下各驿置领取茭草则须付费,居延汉简“▩缓[绥]和元年九月以来吏买茭刺”(84.6A),可为佐证。甚至连本部门长官也不例外。如:

第十七部茭万束,十所(以上为第一栏)出茭三千束,候长取,直九百。入六百•

出茭二千束,候史判取,直六百,已入三百•

余见五千束,令千束为一积,留积之,令可案。行属直所数行视(以上为第二栏) E.P.T51:91

本简所记第十七部候长、候史在本部分别支付六百钱和三百钱领取了三千束和二千束茭,说明主官领茭也要付费。至于没有足额付费,可能与其经费短缺有关。居延汉简中就有因拖欠茭草款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事例,如下简:

燧长徐宗自言责故三泉亭长石延寿茭钱,少二百八十,数 3.6

由于领取茭草需要付费,故其入茭或买茭数量、用钱多少都要上报。茭草的供应者同样也要将支出的茭草数量登记造册,前述各种“茭出入簿”“出茭簿”及“入茭”“受茭”若干记录,即属此类。如果出入记录与实有数量不符,有关人员要接受质询或处理,如下简:

宗前受茭五十二积,今白五十三积,多一积,误,毋状,当坐罪叩…

317.11A

宗前受茭五十三积,今茭五十二积,死罪 317.11B

本简反映文书记录与实有数量不符,又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当事人宗遂向上级部门检讨,表示愿承担责任。如果本部门茭草储备不足,可向他部借支,到草盛时偿还。如下简:

〼□□府告居延:甲渠鄣候言,主驿马不侵候长业、城北候长宏〼 A

〼□□居延以吞远置英千束贷甲渠,草盛伐茭,偿毕,已言有 B

〼□□将军令所吞远置茭,言会六月廿五日•又言偿置茭会七月廿日,建武六年二月□ C

〼□□□□□驿马伐茭所三千束毋出七月晦 E.P.F22:477D

从大量的出入茭和买茭、卖茭及贷茭记录来看,当时向各部门分发的“大司农茭”均有定额,这部分茭草大概无需付费,只要“合符”即可领取,但它并不能完全满足传马牛的食用。因此,各部尚需派卒伐割、加工或从它处购买、借支。从各部门详细记录出入茭数量、得(付)钱多少的情况分析,在“定额”以外购买茭草的费用最终仍可向其上级即郡县政府报销。这说明,邮驿机构所需传马牛饲草是由中央大司农和各地方政府共同承担的。

总之,秦汉时期从道路交通和邮亭馆舍的建造维修,到邮驿车马的配给、车辆的维护保养、马牛草料供应及其出入管理等方面,都已形成了严密完善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了整个邮驿系统的顺利运转。

——原载《中山大学学报》2004年第5期

秦汉的传信

——兼论传的演变

随着各地简牍文书等考古资料的发现和公布,学界关于秦汉时期传信、过所等问题的研究也不断深入。王国维先生指出:“传与过所同物而异名”,为行旅过往关津之凭信;周时及汉初谓之传,东汉以后称为过所。“汉魏之制,传有御史印章。则在京由御史给之,在外则太守给之。”①劳榦先生认为,汉代“虽同为符传,而其持有人之身分以及过关时之性质,与传之命意亦自有别。传者,就过关之事而言;符者,就传上可以相合之证信而言”②。陈直先生认为传相当于身份证,过所则为路证,“有过所无传,则询查周折,有传无过所,则宿食无所”③。日本学者大庭脩把汉代证明旅行者身份的文书统称为“传”,而将送到关津所在官署即诣所的传信(即棨)分为因私和因公两类。④20世纪80年代以来,李均明、薛英群、汪桂海、程喜霖、张德芳、杨建等先生都曾论及此问题。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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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罗振玉、王国维编著:《流沙坠简》,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263—264页。

②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版,第267—268页。

③陈直:《汉晋过所通考》,《历史研究》1962年第6期。

④大庭脩:《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75—501页。

⑤参阅李均明《汉简所见出入符、传与出入名籍》,《文史》(第19辑),中华书局1983

年版,第27—35页;李均明、刘军《简牍文书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72—276页;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418—434页;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61—63页;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1—39页;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65—81页;杨建《西汉初期津关制度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85—108页。

他们的研究,大大深化了对秦汉邮驿制度和人员往来管理等方面的认识。但就传信的内容与功能、传信的发放及传的演变等问题而言,仍有进一步探讨的必要。

一 传信的内容与功能

传又称为“传信”。《周礼•地官司关》:“凡所达货贿者,则以节传出之……有外内之送令,则以节传出内之。”同书《地官掌节》又云:“凡通达于天下者,必有节,以传辅之。”郑玄注:“传,如今移过所文书……有送令,谓奉贡献及文书,以常事往来。”“辅以传者,节为信耳,传说所赍操及所适。”①可知传是内外臣民出入门关的必备之物,承担朝聘贡献和文书往来者,也不例外。

对传的内容和功用虽有不同解释,但其为出入门关河津之凭证则无异议。汉末名士刘熙《释名•释书契》云:“传,转也。转移所在,执以为信也,亦曰过所,至关津以示之也。”②《汉书》卷四《文帝纪》载,汉文帝十二年(前168)三月,“除关无用传”。张晏曰:“传,信也,若今过所也。”如淳曰:“两行书缯帛,分持其一,出入关,合之乃得过,谓之传也。”李奇曰:“传,榮也。”师古曰:“张说是也。古者或用榮,或用缯帛。榮者,刻木为合符也。”③据此,传作为出入津关的凭证,可用木制,也可用绢帛。后唐马缟《中华古今注》卷中记,程雅问传者云何?“答曰:传者,以木为之,长一尺五寸,书符信於其上;又以一板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期信,即如今之过所也,言经过所在为证也。”④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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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739—740页。

②王先谦:《释名疏证补》,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年版,第300页。

③《汉书》卷4《文帝纪》,第123—124页。

④参阅崔豹撰,马缟集,苏鹗纂《古今注•中华古今注•苏氏演义》,商务印书馆1956年版,第39页;王先谦《释名疏证补》,第300—301页。崔豹《古今注》卷下则云:“程雅问曰:‘凡传者,何也?’答曰:‘凡传皆以木为之,长五寸,书符信于上。又以一板封之,皆封以御史印章,所以为信也。如今之过所也。’”见王根林、黄益元、曹光甫校点《汉魏六朝笔记小说大观》,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248—249页。这里所记传的长度为五寸,可能漏一“尺”字所致。参见崔杰校点《古今注》,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7页。

孙诒让综合各家之说云:“传即文书,故得‘说所赍操及所适’。赍操谓货币、车马之属,所适谓所至国地。节以为信,无此等文字,故复以传辅助之。”①可见,所谓传就是出入关津的证明文书,也可与节配合使用。一般用木板制作,其上说明所携带的物品和所要到达的地方。

以节传出入门关、河津,不仅见诸《周礼》,在其他先秦文献中也有记载。据《韩非子•说林上》载:“田成子去齐,走而之燕,鸱夷子皮负传而从。”及至望邑,鸱夷子皮以“涸泽之蛇”的故事说田成子,“田成子因负传而随之,至逆旅,逆旅之君待之甚敬,因献酒肉”②。此为春秋末期以传出入和止宿逆旅之例。传可荷负而行,可证传“以木为之”说不误。《史记》卷七十五《孟尝君列传》载,秦昭王欲杀孟尝君,后因其幸姬之请,“昭王释孟尝君。孟尝君得出,即驰去,更封传,变名姓以出关。夜半至函谷关。秦昭王后悔出孟尝君,求之已去,即使人驰传逐之。孟尝君至关,关法:鸡鸣而出客,孟尝君恐追至,客之居下坐者有能为鸡鸣,而鸡齐鸣,遂发传出”。据司马贞《索隐》:“更者,改也。改前封传而易姓名,不言是孟尝之名。封传犹今之驿券。”③孟尝君为出函谷关,需要“更封传,变姓名”,足证战国时,依然要持传出入关津。这一制度在秦汉时期仍得以延续,这在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均有反映。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云:

“发伪书,弗智(知),赀二甲。”今咸阳发伪传,弗智(知),即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到关而得,今当独咸阳坐以费,且它县当尽赀?咸阳及它县发弗智(知)者当皆费。

可(何)谓“布吏”?•诣符传于吏,是谓“布吏”。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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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诒让:《周礼正义》卷28,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1120页。

②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卷22《说林上》,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74页。

③《史记》卷75《孟尝君列传》,第2355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76、231页。

《封诊式•迁子》爰书又云:

今鋈丙足,令吏徒将传及恒书一封诣令史,可受代吏徒,以县次传诣成都,成都上恒书太守处,以律食。①

汉初有专门的《津关令》,可能也是继承秦制而来的。如《二年律令•津关令》云:

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赂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赂关相直。•阑出入、越之,及吏(五二三)卒主者,皆比越塞阑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五二四)②

备塞都尉请求在黄河以南的夹赂河设关,在与夹赂关隔河相对的河北县置亭,给往来夹赂河漕运的船只发放通行证即“传”。凡无传出入关亭者及有关责任者,均按“越塞阑关令”论处。从秦律对沿途“发伪传”而“弗智(知)”者“皆当赀”和汉初对“越塞阑关”责任者进行处罚的规定来看,秦汉用传出入的制度确实是一脉相承的。

不过,这一制度在汉文帝时曾一度废除。《汉书》卷四《文帝纪》载,汉文帝十二年(前168)三月,曾下令“除关无用传”。汉景帝的诏书中也有“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之说。但是,到汉景帝前四年(前153)春,“复置诸关用传出入”。应劭曰:“文帝十二年除关无用传,至此复用传。以七国新反,备非常。”③此后,终两汉之世,都一直实行“用传出入”之制。无论是往来贸易的商人,还是朝聘贡献的使者;也不管是递送文书,还是其他“以常事往来”者,凡过往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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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61—262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③《汉书》卷5《景帝纪》,第143页。

时均须持传出入。①史载王莽时,“大司空士夜过奉常亭,亭长苛之,告以官名,亭长醉曰:‘宁有符传邪?’士以马靠击亭长,亭长斩士,亡,郡县逐之。家上书,莽曰:‘亭长奉公,勿逐。’”亭长向大司空士索要符传,被认为是“奉公”行事,可知符传确为出入门关必备的通行证明。当时还规定:“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颜师古注云:“旧法,行者持符传,即不稽留。今更令持布钱,与符相副,乃得过也。”②汉简所见由官府颁发的传,不仅明确记载“所赍操及所适”,而且还特别强调“封传移过所毋苛留”(E,.P.T50:39)、“门亭坞辟市里毋苛留之,如律令”(E.P.T50:171)或“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X38、X39③)等,如下简:

简1.〼□充光谨案户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狱征事,愿以令取传,乘所占用马,八月癸西居延丞奉光,移过所河津金关母苛留止,如律令/掾承〼H218.2④

本简上下均残,传的持有者弟“所赍操及所适”等不甚明确。但经核查,弟“户籍在官”,也“毋官狱征事”(即没有违法行为),符合“取传”的规定,故由居延县丞为其发放了传。其中“乘所占用马”,应即其“所赍操”,至于其“所适”,从“移过所河津金关毋苛留止”的文字,我们大致可断定他由北而南要经过金关。本简出于A32金关遗址的事实,又似乎显示弟至金关后再没有继续前行,金关可能就是弟此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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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汉书》卷8《宣帝纪》载,本始四年(前70)正月,诏令“民以车船载谷入关者,得毋用传”。但此举主要是因本始三年关中“大旱”,朝廷为“赈贷困乏”而推行的临时性措施,且只限于向关中运送谷物的船只。正如颜师古所云:“欲谷之多,故不问其出入也。”至于其他地方往来关津的吏民,则仍需持传出入。《汉书》卷8《宣帝纪》,第245页。

②《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第4135页。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55、163页。本文凡此种简号均出该书。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43—44页。本文凡标以“X+序号”的简文均出该书,不另注。

④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49页。以下凡出该书简文均在原简号前加H表示,不另注。

目的地,亦即其“所适”。敦煌悬泉置出土了一份《失亡传信册》,该册书第一简就是转录的已丢失的传信副本,其文云:

简2.永光五年五月庚申,守御史李忠随监尝麦①祠孝文庙,守御史任昌年为驾一封轺传,外百卅二。御史大夫弘谓长安长,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X二六

简文所述内容主要有如下几项:传的签发时间和签发者身份、姓名,持传者身份、姓名及出行事由和目的地,可使用的传车等级和传信编号以及签发者要求沿途各部门“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即遵照有关律令执行)之类的文书套语。②结合该册书内容来看,持传者即守御史李忠的出行目的是“监尝麦祠孝文庙事”,在沿途可乘坐一马轺传。其中的“守御史任昌年”在简册中再未提及,当是该传信的具体经办人。

二 传信的发放

因持传者的身份地位和出行目的不同,传的等级也有别。若就传的发放者而言,大致可分为由中央御史大夫府和郡、县地方政府(或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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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监尝麦”三字原释作“随当祀”,今从谢桂华先生意见改释。参见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78页。

②张德芳先生在《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一文中将传信的主要内容归纳为十项:“一、时间;二、持传人身份、姓名;三、事由;四、所到之地或所经之地;五、沿途提供传车的规格,即轺传抑或乘传之类;六、传信编号;七、御史大夫某人;八、注明所到第一站及其以下各站必须‘以次为驾’;九、要注明‘当舍传舍’,以解决食宿问题;十、随从人员如何安置并享受何种待遇,一般要注明‘从者如律令’。”但是,除了御史大夫府以外,地方郡县及其他机构也可签发传信(详后),简1即为一例。因此,“御史大夫某人”并非传信必不可少的内容。至于“以次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等套语,也因持传者身份不同而有别,有的只写“如律令”而无其他内容,有的则注明“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而无“以次为驾”等语。张德芳:《悬泉汉简中的“传信简”考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第65—81页。

级组织)等三个层次。①居延汉简中有很多县廷所发传的实例,如下各简:

简3.永始五年闰月已巳朔戊子,北乡啬夫忠敢言之,义成里崔自当自言为家私市居延。谨案自当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谒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敢言之。闰月丙子,熊得丞彭移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书到,如律令。掾晏、令史建 H15.19

简4.元延二年七月乙西,居延令尚、丞忠移过所县河津关,遣亭长王丰以诏书买车骑马酒泉、敦煌、张掖郡中,当舍传含,从者如律令/守令史诩、佐褒,七月丁亥出/居延令印,七月丁亥出

H170.3A/B

简5.建始二年三月戊子朔乙巳,氐池长延寿移过所,遣传含佐普就,为诏送徒民敦煌郡,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掾长、令史临、佐光。•四月已亥过,西。 X三七

此三简都是县廷给到外地者发放的传。其中简3是觻得县丞彭根据北乡啬夫忠出具的“毋官狱征事,当得取传”的证明,为因私到居延市买的该乡义成里崔自当发放的传,要求沿途所过的肩水金关、居延县索关对其依令放行。4、5两简中的亭长王丰和传舍佐普就,都是根据朝廷诏书精神,被分别派遣到酒泉、敦煌、张掖等郡购买车骑用马或督送到敦煌郡服刑的“徒民”。崔自当因私而行,王丰、普就则是公差,他们的传都由所在的县廷发放。除了注明其“所适”外,简5中还注明“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应与简1中的“乘所占用马”一样,都是指其

“所赍操”。3、4两简不言“所赍操”,可能是没有随行车马的缘故。从此四简来看,因公差或私事出行,传信的签发程序和内容也有别。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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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将传分为公务和私事两类基本为学界共识。但以传的发放者划分,似更能显现传信的等级和特征。已有学者注意到除郡县主官外,边郡各都尉和仓储系统的主管官员也可为本系统官吏发放传。参阅程喜霖《唐代过所研究》,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19—20页;薛英群《居延汉简通论》,甘肃教育出版社1991年版,第424—425页。

出行者由所在县长吏签发传信,可享受“乘轺车”“舍传舍”的待遇;因私出行者虽由县签发传信,但其只可通行而不能享受车马和食宿等便利条件,而且事先要由所在的乡出具“毋官狱征事”的证明。有的还注明其“更赋皆给”(H505.37A),即没有逋欠赋税。这也说明乡作为汉朝地方基层政权组织,负责当地的户口登记与赋税征收等。居延汉简中有“户籍臧乡”之说(H81.10),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也规定:

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吏、令史相裸案户籍,副臧(藏)其廷。有移徙者,辄移户及年籍爵细徙所,并封。留弗移,移不并封,(三二八)及实不徙数盈十日,皆罚金四两;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乡部啬夫、吏主及案户者弗得,罚金(三二九)各一两。(三三〇)①

可见,户籍是由乡部啬夫与县令史等在每年八月共同查验后编制的,一式两份,正本留乡,副本上报县廷。如有人户迁移,乡部啬夫要负责将迁移者年龄、籍贯、爵位等情况封缄后转到迁移后的处所;否则,原户口所在的里正、里典和乡部啬夫以及主管其事的吏与其他相关责任者,都将受到处罚。县廷为出行者发传时②,要先审阅乡啬夫出具的“毋官狱征事”证明,当即为此。

值得注意的是,为公务出行者发放传信,是由县或与之同级的候(E.P.T50:171)、仓(H15.18)长吏直接说明事由,而无须乡啬夫出具“毋官狱征事”之类的证明。除标注“所赍操及所适”外,还有“乘轺车一乘,马一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等。而在简1、3这样因私出行者的传中,却并无这些内容。这种差异,反映出传除作为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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