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54页。
②居延汉简有禄福狱丞签发的传信(H495.12+506.20A),但他是以狱丞代行县丞事,实际还是以县的名义发放的。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594页。
使用外,同时也是享受车马服务和食宿供应的凭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云:“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①应劭《风俗通义》又有“诸侯及使者有传信,乃得舍于传”之说。②
第二类是由郡(或都尉)府发放的传,这在汉简中屡见不鲜。试举几例如下:
简6.鸿嘉三年正月壬辰,遣守属田忠送自来鄯善王副使姑彘、山王副使乌不喙,奉献诣行在所,为驾一乘传。敦煌长史充国行太守事、丞晏谓敦煌,为驾,当舍传舍、郡邸,如律令。六月辛西西。
X一四三
简7.鸿嘉三年三月癸西,遣守属单彭,送自来乌孙大昆弥副使者薄侯、左大将掾使敞单,皆奉献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凡二人。三月戊寅东。敦煌长史充国行大……六月,以次为驾,如律令。
X一九四
简8.敦煌太守快使守属充国送牢羌、□□羌侯人十二。神爵二年十一月癸卯朔……琅何羌□□强藏□□□行在所,以令为驾二乘传,十一月辛未皆罷。当舍传舍,从者如律 X二三四
简9.甘露三年九月壬午朔甲辰,上郡太守信、丞欣谓过所:遣守属赵称逢迎吏骑士从军乌孙罷者敦煌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十月再食。 X二一六
此四简都是由太守府签发的传。持传者守属为郡府属吏,都是奉郡府之命到外地执行公务的吏员。其中6、7、8三简的郡守属都是由敦煌郡派出,陪同西域各国使者或西羌部落首领等入朝奉献,这些传虽然由郡府直接颁发给奉命出行的守属,但“为驾一乘传(或二乘传)”之类,
————————————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页。
②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78页。
是为其所陪同的西域使者、西羌首领配备的,并不是说这些守属可享受一辆或两辆“乘传”的待遇。如简7云:“以令为驾一乘传,凡二人。”这二人显然是指乌孙大昆弥副使者薄侯和左大将掾使敞单,并不是指守属单彭。简9中的守属赵称由上郡太守府派出,其任务是到敦煌郡迎接屯驻乌孙期满复员的军吏和骑士返回原籍。本简只云“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并无“以令为驾一乘传(或二乘传)”之类的话,可知守属等郡属吏出行,虽可在传舍住宿,但不能乘用传车。这大概也是通行全国的律令,故郡府只在传中注明其身份、事由、时间和目的地即可,而无需征引律令。同类例证还见于“以诏书送施刑伊循”的浩壅亭长泰(漆)贺(X三四)、奉命“案事郡中”的司马丞君(X三六)和到东海、泰山等郡接收流民的敦煌广至县司空啬夫尹猛(X三九)等,恕不具引。由于西域各国和西羌各部不像汉朝郡守令长那样都有明确具体的秩级,而是因自身实力强弱、与汉朝关系亲疏有别以及使者的身份地位不同,其在沿途所享受的待遇也不一样。因此,敦煌太守在给其守属颁发的传文书中,除了说明使者的身份、事由和目的地等要素外,还要征引有关律令规定,然后通告沿途各地依令执行。这从悬泉置所出另一枚简可得到证实:
简10.使乌孙长罗侯惠遣斥候恭,上书诣行在所。以令为驾一乘传。甘露二年二月甲戌,敦煌骑司马充行大守事,库令贺兼行丞事,谓敦煌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X二〇一
因持传者为在西域的汉朝官吏,而不是由敦煌郡派出的,故本简书写格式与上述四简不尽相同。但仍然是在说明持传者的身份、事由后,再征引律令,通告敦煌各地县、置。所谓“以令为驾一乘传”,意即按有关律令规定,为其提供一辆“乘传”,所过之地都要照此执行。从6、7两简来看,敦煌郡守属一直陪同西域使者到长安,然后又一同返回。简6中的“郡邸”,与《汉书》卷六十四上《朱买臣传》所载设在长安的会稽郡邸一样,也是指敦煌郡设在长安的官邸。陪同鄯善王副使的守属忠,到长安后就在敦煌郡邸住宿。他从鸿嘉三年(前18)正月壬辰(十九日)出发东行,同年六月辛西(二十日)经悬泉置西去,前后历时五月之久。简19中的守属单彭三月癸西(一日)从敦煌出发,戊寅(六日)经悬泉置东去,至六月某日返回,前后历时三个多月。与单彭同行的乌孙大昆弥副使一行可能是与简6中的鄯善王副使等一起返回的,悬泉汉简中有使者王君一次带领于阗王以下1074人经禄福、渊泉等西行的记载(X一四五),可能即属此类。
悬泉简中还有都尉府发放传的例证。如下简:
简11.□敦煌,伊循都尉大仓谓过所县……传舍,从者如律令……
X一六三
简12.……伊循城都尉大仓谓过所县……传舍,从者如律令。
X一六五
此二简虽残缺,但其为伊循都尉大仓签发的通行证明则毋庸置疑。据《汉书》卷九十六上《西域传》载,元凤四年(前77),应新立鄯善王尉屠耆在伊循城“屯田积谷”的请求,“汉遣司马一人、吏士四十人,田伊循以填抚之。其后更置都尉”①。简中的伊循都尉大仓当即汉朝派往西域典领伊循屯田事务的都尉。
此外,居延汉简中还有像简10那样以库令、城司马等较低级的官员代行郡守和都尉职权而发放传信的实例(参阅H102.6、H303.12A、H140.5A等简),恕不一一列举。
第三类是由御史大夫签发的传。据马缟《中华古今注》载,传是用一尺五寸长的木板做成的,其上书写有可作为凭信的符号和文字,然后再用盖有御史大夫印章封泥的检封缄。如淳云:“律: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封以御史大夫印章。”也就是说,凡是享受传车或需征用置传车马者,其传信由御史大夫颁发。上引简10即为驷马
——————————
①《汉书》卷96上《西域传》,第3878页。
“乘传”之一例。但是,还有很多由御史大夫发放的传信,却规定持传者只能乘坐一封或二封轺传,如下各简:
简13.黄龙元年四月壬申,给事廷史刑(邢)寿为诏狱,有逮捕弘农、河东、上党、云中、北地、安定、金城、张掖、酒泉、敦煌郡,为驾一封轺传。外二百卅七。御史大夫万年谓胃成,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X三一
护郡使者视事史治,承合檄诣郡,告治所张掖觻得吏马行。 (B) X三一
简14.甘露二年十一月丙戌,富平侯臣延寿、光禄勋臣显,承制诏侍御史□,闻治渠军猥侯丞承万年、汉光王充诣校属作所,为驾二封轺传,载从者各一人,轺车二乘。传八百卌四。御史大夫定国下扶风厩,承书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A) X三五
□□□尉史□□书一封,十一月壬子人定时受遮要……(B)
X三五
简15.甘露三年十月辛亥,丞相属王彭,护乌孙公主及将军、贵人、从者,道上传车马,为驾二封轺传,□请部。御史大夫万年下谓(渭)成(城),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 X一九五
此三简均为御史大夫签发的传,其中13、14两简与简2一样,都有编号。除了照例说明时间、持传者身份、事由和目的地外,还直接标注所乘传车的等级和数量。简13规定为一封轺传,即一匹马拉的传车;14、15两简均为二封轺传,即两匹马拉的传车。编号以后的“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与上述两类传信一样,都是格式套语,意即所经各地都要照此办理。由此可见,传信大体遵循就近原则,不一定都由御史大夫颁发,而是由持传者所在地区县及县以上组织或其长官颁发。京城官员一般由御史大夫府签发;各地因公务出行者,由所属部门及其长吏如郡守(或都尉)、县(或仓、库)令长丞等签发;至于因私出行,因涉及赋税征收和治安管理等,需先由乡出具证明,再由县廷办理。公务人员是否乘坐传车或乘坐某一等级传车以及可否在传舍止宿、饮食等,主要取决于持传者的身份和事由,与传信的签发者无关。因此,御史大夫也签发“为驾一封轺传”的传信,如简13;而郡县签发者也可享受驷马的“乘传”,如简6、7、8、10。
三 传的演变
传除用作通行证明外,也指辗转往来的车、马。故《说文》将“传”“遽”互训。段玉裁云:“按传者,如今之驿马。驿必有舍,故曰传舍。又文书亦谓之传。(《周礼》)‘司关’注云:传如今移过所文书是也,引申传遽之义。则凡展转引申之称皆曰传,而传注、流传皆是也。”①往来各地不仅要借助车马,还要有通行凭证和止宿之所。故凡与辗转往来有关的车马、食宿和凭证,都可与“传”连称为“传车”“传马”“传食”“传舍”“传信”“传符”(或“符传”)等。
在秦汉文献和简牍中,凡与邮、亭、驿、置等连称的传都是泛指,并非指某一具体的邮驿机构;而单称传者,则指传车马或传信。如:“(贲)赫言变事,乘传诣长安。”“大行李息将城河上,得浑邪王使,即驰传以闻。”还有刺史“行部乘传”②等。其中的“传”均指传车。而“除关,无用传”“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③和汉简中习见的“当得取传”(H15.19)之“传”,都是指过往凭证即传信而言。
传可泛指邮驿或与邮驿有关之事,故用于使者、官民往来的符节和车马、房舍均冠以“传”字,称为符传、节传、传车、传马和传舍等。至于颜师古在《汉书》卷一下《高帝纪》中田横“乘传诣洛阳”句下注云:“传者,若今之驿”④,乃是以唐制比附汉制,并不可取。若果如颜
——————————
①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77页。
②参阅《史记》卷91《黥布列传》、卷111《卫将军骠骑列传》,第2603、2933页。《汉书》卷34《英布传》、卷55《霍去病传》、卷72《鲍宣传》,第1887、2482、3986页。
③参阅《汉书》卷4《文帝纪》、卷99中《王莽传》,第123、4122页。
④《汉书》卷1下《高帝纪》,第57页。
师古所云传为邮驿机构,则必有如邮、亭、驿、置那样有以地名传或以序数名传者,各传也当有候、尉、丞、佐、令史、啬夫、传人(卒)之类的吏员;但是,除了“某某传舍”或“某传舍啬夫”外,不论是史籍还是简牍中均无以地名传称“某传”者,或以序数名传称“第×传”者,也无某传候、尉、佐、啬夫、令史、小史或某传人(卒)之类的吏员配置。①但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均输律》中却有如下规定:
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而有传啬夫、吏,啬夫、吏与敦长、方长各□□而□□□□发□出□置皆如关□(二二五)②
本简下部文字漫漶不清,其大意是说:如果用船、车运输,要持传出入河津关隘,然后转交给有关的啬夫和吏,啬夫和吏再与运输车队和船队的敦长、方长各自……。这里需要对“船、车有输,传送出津关,而有传啬夫、吏”句作些辨析。本句讲运输车船出入津关事,自然与传信有关。这从《二年律令•津关令》的有关规定可得到印证。如:
诸出入津关者,诣入传□□吏(?)里□长物色□瑕见外者及马职(识)物关舍人占者,津关谨阅,出入之。(四九八)
禁民毋得私买马以出扜<扞>关、郧关、函谷【关】、武关及诸河津关。其买骑、轻车马、吏乘、置传马者,县各以所买(五〇六)名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守各以马所补名为久久马,为致告津关,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出。
关外郡买计献马者,守各以匹数告买所内史、郡守,内史、郡
————————
①长沙走马楼所出1843简云:“入船师傅米贷建安甘六年限米卅四斛区”,敦煌悬泉置所出X一二三简又有“转卒”,简文云:“转卒东郡武阳东里宫赋,甘露二年七月□□病死”。《说文》将传、遽互训,段玉裁注云:“凡展转引申之称皆曰传。”则“传卒”实即“转卒”,是从事物资转运的戍卒。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著:《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下),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第932页。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97页。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9页。
守谨籍马职(识)物、齿、高,移其守,及为致告津关,津关案阅,(五O九)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
诸以传出入津关而行□子□未盈一岁,与其母借者,津关谨案实籍书出入。(五一二)①
上述令文中出入关对象和涉及地区不尽相同,但都要求过往者“以传出入津关”,而津关吏卒则要认真核查过往者的身高、肤色等体貌特征及马匹的数量、印记、年齿、身高等,所谓“津关谨阅,出入之”“津关谨以藉(籍)、久案阅,出”“津关案阅,津关谨以传案出入之”、“津关谨案实籍书出入”等,即指此而言。《津关令》还规定,凡是没有传信(或称符传)而“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四八八);将符传借给他人使用者,与阑出入关津者同罪;若擅自给不符合条件者签发出入关津的符传,则“以传令、阑令论”(四八九一四九○)。②由此看来,上述《均输律》中“传送出津关”的“传”,也是指出入津关的传信。其后面“而有传啬夫、吏”句中的“有”通“又”,“传”通“转”,意即持传出入津关时,要将其转呈给津关的啬夫、吏查验,也就是《津关令》中的“津关谨阅”“津关案阅”等环节。此外,《均输律》中“而有传啬夫吏”的句式,与前引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中“复封传它县,它县亦传其县次”相似,其中的“传”字都不是名词,而作动词解,是“传递”“转呈”的意思。也就是说,传不是代指某一机构,“传啬夫”也不是“传”的啬夫。这也说明,秦汉的传并不是具体的邮驿机构,只是一种泛指而已。
——原载张德芳主编《甘肃省第二届简牍学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
—————————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84—86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83页。
论秦汉的传舍
传舍是为公务往来者提供食宿和交通便利的场所,但传舍不是邮驿组织,因而不一定设在交通干线上。在某些偏僻的县和远离县城的置,也设有传舍,故一县之内未必只有一处传舍。传舍有房屋以供止宿,又有厨厩车马以供饮食交通。传舍的接待对象是执行公务的官吏、使者及其随从(包括罪徒和戍守期满的士兵等)和某些达官贵人。因官秩、爵位不同,其所享受的待遇也有别。
一
传舍之制,源于先秦时期的庐、宿、候馆之类。至迟在西周时,就在道路沿线间隔一定距离设置了供使者、宾客休息的“庐”“宿”等。《周礼•地官司徒下•遗人》云:“凡国野之道,十里有庐,庐有饮食;三十里有宿,宿有路室,路室有委;五十里有市,市有候馆,候馆有积。”郑玄注云:“庐若今野候,徒有痹也。宿可止宿,若今亭有室矣。候馆,楼可以观望者也。”孙诒让认为,庐无房舍,略与廊同,故只可昼止而不可夜宿;但“宿有路室,其制视庐加详,具有房室,可以夜宿”。候馆的设施和功能更为详备,“不徒有室,又有高楼明榭,足供候望观眺”①。《国语》卷二《周语中》云:“周制有之曰:……国有郊牧,疆
——————————
①孙诒让著,王文锦、陈玉霞点校:《周礼正义》卷二十七,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2631—2633、990—991页。
有寓望。”①所谓“疆有寓望”,据《太平御览》卷一九四引《风俗通》云:“谓金亭也,民所安定也。亭有楼,从高省,丁声也。汉家因秦,大率十里一亭。亭,留也。今语有亭留、亭待,盖行旅宿食之所馆也。”②这些庐、宿、候馆等,虽俭奢有别,但都是官府设置的供宾客、行人止宿的屋舍。尽管传递公文者也可入住,但并不是专门的邮驿组织。
春秋战国以来,随着各地政治、经济联系的不断加强,人员往来更加密切,原来的庐、宿、寓望渐被邮舍、亭舍等取代,而候馆则演变成了传舍。传舍既有官方为国事而设者,也有私人为家事而置者③,其职能均在于接待宾客。显示战国时的客舍,不论官营、私营均可称传舍。但当时普遍推行重农抑商政策,经营客舍者与商贾、赘婿一样受到歧视打击④。甚至认为“废逆旅,则奸伪、躁心、私交、疑农之民不行,逆旅之民无所於食,则必农。农则草必垦矣”⑤。秦统一后,力行“上农除末”政策,以吏为师,禁办私学,更不得私养门客,故私营传舍亦不复存在。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中,有“舍公官(馆)”者因房屋失火而使官物、车马等受损的规定@。所谓“公馆”,就是传舍一类的官营客舍。及至汉代,传舍则专指大型官营客舍。但唐人对其性质已模糊不清,颜师古就有两种解释:“传舍者,人所止息,前人已去,后人复来,转相传也。一音张恋反,谓传置之舍也,其义两通。它皆类此。”②前者是就传舍接待往来宾客的功能而言,后者则专指设在邮驿机构的房舍。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邮驿组织都有传舍,除了都城和郡县治所及最
——————————
①徐元诰撰,王树民、沈长云点校:《国语集解》卷1《周语中》,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66页。
②李昉编纂,夏剑钦校点:《太平御览》卷194《居处部二十二》,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816页。
③如赵国的邯郸传舍和齐国孟尝君私设的传舍。《史记》卷76《平原君虞卿列传》、卷75《孟尝君列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36、2359—2360页。
④这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转录的《魏户律》和《魏奔命律》中均有反映。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292—295页。
⑤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1—12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第219页。
⑦《汉书》卷43《郦食其传》,第2107页。
高级别的邮驿机构——置以外,在邮、驿、亭等处并无传舍。传舍主要设在各郡县治所,《汉书》卷七十七《盖宽饶传》载,平恩侯许伯大宴宾客,“坐皆大笑。宽饶不说,卬视屋而叹曰:‘美哉。然富贵无常,忽则易人,此如传舍,所阅多矣。’”颜师古注云:“言如客舍行客,辄过之,故多所经历也。”①此就某一传舍而言;若就某个(或一批)过往者来说,则是从甲舍而乙舍而丙舍……直到目的地。因此,所谓“转相传也”,并不是入传舍者前后相继或某一传舍的迎来送往,而是过往者在不同传舍间辗转流动。②《汉书》卷六十八《金日䃅传》:“(金)日䃅得抱何罗,因传曰:‘马何罗反!’”颜师古注云:“传谓传声而唱之。”③所谓“传声”,即传达声音,意即用声音和言语传达或传递信息。故“凡展转引申之称皆曰传”④。凡与人员往来有关者,皆可与传连称为亭传、驿传、邮传、置传和传信、符传、传车、传马、传食、传舍等。但传舍不同于“邮亭传置之舍”,其服务对象不是一般的邮书递送者,而是持有传信的公务人员或朝廷特许的名士,当然也包括往来各地的使者、官员,但传舍本身并不承担邮书传递任务。
长期以来,学术界大多将传视为邮驿组织,认为传之所在就有传舍⑤;有的学者虽强调传舍完备的旅舍功能,但又认为传舍是信息传递机构⑥;还有的则将设在县城和交通线上供客止宿的房舍均视为传舍。认为传舍是“乘传系统的专设机构”,“汉代的传舍、邮亭、亭传均属同义”,故“邮舍、亭舍、置舍等,可通称传舍”⑦。其论据主要有三:一
——————————
①《汉书》卷77《盖宽饶传》,第3245页。
②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14—415页。
③《汉书》卷68《金日䃅传》,第2961页。
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人部》,成都古籍书店1981年版,第399页。
⑤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林剑鸣:《秦汉史》(下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第468页;张积:《汉代旅舍探析(下)》,《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⑥彭卫:《汉代旅舍蠡说》,王子今、白建钢、彭卫主编:《纪念林剑呜教授史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92、297页。
⑦梁锡锋:《汉代乘传制度探讨》,《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赵克尧:《汉代的“传”,乘传与传舍》,《江汉论坛》1984年第12期;朱慈恩:《汉代传舍考述》,《南都学坛》2008年第3期。
是《史记》卷十九《外戚世家》司马贞“索隐”:“传舍谓邮亭传置之舍”;二是《汉书》卷四十三《郦食其传》颜师古注:传舍“谓传置之舍”;三是《后汉书》卷六十七《范滂传》李贤注:“传,驿舍也。”①但这些都只是唐人的理解,难免有偏差。有研究表明,司马贞之说就“扩大了‘传舍’的外延,并不确切”②。至于颜师古给出“其义两通”的解释,说明其对汉代传舍已不甚清楚了;而李贤注文明显是用唐制比附汉制。实际上,秦汉邮亭驿置之舍与传舍并不互称混用。如尹湾六号汉墓所出《元延二年日记》记东海郡功曹史师饶出行,既有“宿某某传舍”,也有“宿山邮”“宿博望置”“宿某某亭”等记载。③师饶把宿于传舍和宿于邮、亭、置等处严格区别开来,足见传舍与设在邮、亭、置等处的宿舍是不同的。
传舍也简称为传。故《释名》云:“传,传也;人所止息而去,后人复来,转相传,无常人也。”④《汉书》卷八《宣帝纪》元康二年(前64)夏五月诏云:“吏务平法。或擅兴徭役,饰厨传,称过使客。”颜师古注引韦昭曰:“厨谓饮食,传谓传舍。”⑤同书卷七十四《魏相传》载:“御史大夫桑弘羊客诈称御史止传。”颜师古云:“传谓县之传舍。”⑥《后汉书》卷七十八《宦者孙程传》载,奉车都尉孙程卒,“侍御史持节监护丧事,乘舆幸北部尉传,瞻望车骑”。李贤认为北部尉传即“北部尉之传舍也”③。这些传舍,都与邮书和信息传递无直接关联。
总之,传舍的设立,为各类公务人员往来提供了食宿和交通便利,为保证政令畅通和帝国统治的正常运转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传舍不同于各地的邮舍、亭舍,也不是邮驿组织和信息传递机构,传舍本身并不承
——————————
①《汉书》卷49《外戚》,第1974页;《汉书》卷43《郦食其传》第2107页;《后汉书》卷67《范滂传》,第2207页。
②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③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38—144页。
④《太平御览》卷194《居处部二十二》,第815页。
⑤《汉书》卷8《宣帝纪》,第265页。
⑥《汉书》77《魏相传》,第3133页。
⑦《后汉书》卷78《宦者孙程传》,第2517页。
担公文递送任务。
二
对于传舍的布局,向来有很大分歧。孙毓棠先生等认为传舍设在各县县城①;杨鸿年先生主张一县设一传舍,均位于城外不远处②;彭卫先生指出,除了交通便利的县城所在地,在偏远地区也有传舍③;侯旭东先生综合各家之说,认为传舍设在县或县以上的治所,或在城内,或在城外④。
文献记载和简牍材料似乎为第一种观点提供了充分有力的论据:一是传舍的确大多设在县以上官府所在的城内。如蔺相如出使秦国,秦王许以斋戒五日,“舍相如广成传”⑤。秦王欲得和氏璧,对蔺相如礼遇有加,故此广成传舍或即设于秦国都城的“国宾馆”。《汉书》卷三十五《吴王刘濞传》载,下邳人周丘因“沽酒无行”而不为吴王所用。为显示其才能,乃自求汉节,“夜驰入下邳。下邳时闻吴反,皆城守。至传舍,召令入户,使从者以罪斩令”⑥。周丘所持“汉节”并非朝廷而是吴王所授,故其趁夜始得进入下邳县城。他以“汉节”入住传舍,并召县令前来,说明此传舍应在下邳城内。《后汉书》卷十八《吴汉传》记吴汉在邺城击杀更始尚书令谢躬并收降其众事,李贤注引《续汉书》曰:“时岑彭已在(邺)城中,将躬诣传舍,驰白汉。汉至……遂杀之。”⑦
————————
①孙毓棠:《孙毓棠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61页;刘广生、赵梅庄编著:《中国古代邮驿史》(修订版),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162—165页;大庭价:《秦汉法制史研究》,林剑鸣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06页。王子今认为,传舍是交通干道上县级以上行政单位设置的交通通信机构。参见王子今《秦汉交通史稿》,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4年版,第459页。
②杨鸿年:《汉魏制度丛考》,武汉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417页。
③彭卫:《汉代旅舍蠡说》,王子今等主编:《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
④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⑤《史记》卷81《廉颇蔺相如列传》,第2441页。
⑥《汉书》卷35《吴王刘濞传》,第1914页。
⑦《后汉书》卷18《吴汉传》,第678页。
谢躬所至之传舍显然也在邺县城内。更始二年(24)春,任光等独守信都孤城,“闻世祖至,大喜……即时开门,与李忠、万修率官属迎谒。世祖入传舍”①。任光等打开城门迎接刘秀入传舍,则此传含就在信都城内。二是见于记载的传舍大都以县命名,如高阳传舍、平阳传舍、陈留传舍、元氏传舍、晋阳传舍、轮氏传舍、武阳传含、居延传舍、显美传舍等;“尹湾汉简记东海郡功曹史师饶元延二年(前11)出行所住彭城、兰陵、建阳、襄贲、武原、蔺丘、梧、临沂、东武、吕、莒、诸和良(成)等传舍,也都是以县或侯国命名的;传世文献中也极少一县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传舍的例证③。而且,凡是上文已出现县名或可断定为某县者,则只称传舍而不著其名④;谢承《后汉书》则称“本县传舍”⑤。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称传舍为“县含”;悬泉汉简所见张掖郡氐池县长为本县传舍吏签发的传文书中,更省去了传舍名称而径称其为“传舍佐”⑥。凡此诸例,似乎均可为每个县城内置一传舍之佐证。
————————
①《后汉书》卷21《任光传》,第751页。
②《汉书》卷43《郦食其传》、卷68《霍光传》、卷90《酷吏田广明传》,第2106、2931、3664页、《后汉书》卷4《章帝纪》、卷29《鲍永传》、卷62《陈定传》,第155、1018、2065页;李衍垣:《汉代武阳传含铁炉》,《文物》1979年第4期;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熠:《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137、15页。
③《后汉书》卷78《宦者孙程传》载,东汉洛阳县除“北部尉传”外,还另有传舍。但洛阳为京师所在地,其他郡国属县并未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传舍的记载。
④如《汉书》卷34《韩信传》载:“四年,汉王出成皋,度河,独与膝公从张耳军修武。至,宿传舍。”此传舍即修武县之传舍。《汉书》卷35《吴王刘濞传》载周丘“持节”所至之传舍即下邳县之传舍。《三国志》卷26《满宠传》载,满宠守高平令,“县人张苞为郡督邮,贪秽受取,干乱吏政。宠因其来在传舍,率吏卒出收之”。此为高平县之传舍。《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载刘秀诈称邯郸使者所入之传舍即饶阳县传舍,等等。见《汉书》卷34《韩信传》、卷35《吴王刘濞传》,第1872、1914页;《三国志》卷26《满宠传》,第721页;《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第12页。
⑤欧阳询:《艺文类聚》卷50《职官部六》引谢承《后汉书》记青州刺史李寿,“发玺书于本县传舍”。欧阳询:《艺文类聚》卷50《职官部六》,文渊阁《四库全书》,台北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子部,第888册,第205页。
⑥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0页;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萃》,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42页。以下凡出该书简文,均在简文序号前加X表示,不另注页码。
然而,传舍不仅限于城内。杨鸿年先生持传舍城外说,但所举下邳、真定传舍都在城内。前者言周丘“夜驰入下邳”;后者记刘扬“闭城门不内”陈副等人,及耿纯“持节”前往,才与陈副等止宿真定传舍。彭卫先生关于偏远地区设传舍,主要是基于敦煌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立论的,但文中所举简文,似不能说明悬泉置一定设有传舍。不过,在远离敦煌县城的悬泉置,的确设有传舍。如下简:
〼年正月乙未朔甲辰,县泉传含啬夫〼Ⅱ90DXT0214③:266①
本简上下均残,明确记载有“县泉传舍啬夫”,背面有“元康五年”和“元康三年”字样。该简出土于悬泉置第214探方第三层位,属西汉时期堆积②。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宣帝元康三年(前63)正月乙未朔,恰与简背所记时间吻合,故本简应属元康三年所记③。是则悬泉置自设置初期就有传舍。不仅悬泉置,其它各置也都如此,如下简:
五凤五年二月丁酉朔庚申,敦煌太守少、长史奉熹、库丞捐之兼行丞事谓过所置,龙勒左尉张义为郡逐材酒泉郡中,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卩 七月乙卯一食,东
VI92DXT1222②:24
本简出土于悬泉置遗址,其上有受付标记符号“尸”,据此可断定
——————————
①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44页。下简出处同此,不另注。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
③张德芳先生将本简系于元康五年。但正如张先生所云,本简“书写较零乱,可能有习字内容”。尤其是简背三行文字,文意不能连贯。对照简牍正面内容和简背文字的书写位置来看,除了中间一行上部的“元康三年”字样外,其下部的“青故长”三字及左右两行文字,可能都是后来随意涂划而成。相比之下,正面内容不仅有准确的月朔,而且行文规范,文意明了,似非事后追记,更不是信手写就,应是元康三年正月甲辰(初十)日以悬泉传舍啬夫名义而写的上呈文书。
④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第46页。
为悬泉置抄写的五凤五年(五凤共四年,五凤五年即甘露元年,前53年)二月二十四日,敦煌太守府给因公务前往酒泉郡的龙勒县左尉张义发放的传信文书副本及其供食记录。该传信文书要求沿途各置按有关律令规定,为张义一行提供“舍传舍”等服务,足见这些置都有传舍。既为“如律令”,显然不是敦煌一郡或河西区域性条例,而是各地普遍遵从的全国性法规。换言之,在远离县城的置也设有传含。
受自然环境、人口多少、各地交通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各郡县和置的分布不可能是等齐划一的,因此传舍间的距离也不尽一致①。汉简资料显示,不论是京畿地区还是河西边郡,置间里程都各不相同。相邻两县、置间距离最长者为玉门至沙头99里,最短者为茂陵至茯置35里,绝大多数间距都在60里以上②。而且置间里程已精确到个位数,尤其是简中出现了诸如54里、58里、62里、61里、67里、87里和99里这样的具体数字,而非“四舍五入”取五或十的倍数,显然不是按“统一标准”而设的。县置如此,传舍的间距自然也不可能是统一的。
三
传舍可为过往者免费提供食宿和交通便利,故对入住传舍者也有一
——————————
①此点彭卫、侯旭东都有论及。参阅彭卫:《汉代旅舍蠡说》,《纪念林剑鸣教授史学论文集》,第293—294页;侯旭东;《传舍使用与汉帝国的日常统治》,《中国史研究》2008年第1期
②E.P.T59:582和X六○等简。简文如下: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茂陵至茯置卅五里,茯置至好止七十五里,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
月氏至乌氏五十里,乌氏至泾阳五十里,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媪围至居延置九十里,居延置至觻里九十里,觻里至搢次九十里,搢次至小张掖六十里
删丹至日勒八十七里,日勒至钧著置五十里,钧著置至屋兰五十里,屋兰至氐池五十里
E.P.T59:582
仓松去鸾息六十五里,鸾鳥去小张掖六十里,小张掖去姑臧六十七里,姑臧去显美七十五里。
氏池去觻得五十四里,觻得去昭武六十二里府下,昭武去祁连置六十一里,祁连置去表是七十里
玉门去沙头九十九里,沙头去乾齐八十五里,乾齐去渊泉五十八里•右酒泉郡县置十一•六百九十四里 Ⅱ90DXT0214①:130
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395—396页。
定的限制。《墨子•号令篇》就有“有符传者善舍官府”之说;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吏律》则对官吏乘传有明文规定:
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驾传。①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传食律》又云: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言变事,皆得为传食……县各署食尽日,前县以谁(推)续食。
诸吏乘车以上及宦皇帝者,归休若罢官而有传者,县舍食人马如令。②
律令规定:丞相、御史及中央和地方二千石官派出的使者、属吏、新上任者,征召或调任的属、尉、佐以上吏、军吏及县道上言紧急事务者,以及因罢官或休沐归家而有传信的官员,均由沿途各县传舍按规定供给饮食。对于超过规定员额或因私出行者,均不得供给饮食。否则,按贪污、盗窃罪论处③。
入住传舍和享受传食均以传信为凭,其上多有“以次为驾,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之类的习用语。传舍根据过往者所持符传(即传信)的级别,为其提供不同的服务。入传舍者可分为以下几类④:
——————————
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7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40页。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9—40页。
④王树金:《秦汉邮传制度考》(西北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1—22页)曾论及“乘传人身份”,并将其分为14种类型。但是,“乘传”是指乘传车,与“舍传舍”者不同。“乘传车”者未必“舍传舍”,而“舍传舍”者也不一定“乘传车”。本文主要论述“舍传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