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大员和朝廷使者
汉代中央大员和朝廷使者出行各地,均在传舍止宿。《汉书》卷九十《酷吏田广明传》载,故城父令公孙勇客胡倩诈称光禄大夫,止陈留传舍;《后汉书》卷二十九《鲍永列传》有“矫称侍中止传舍者”①。此外,又有刘秀诈称邯郸使者、桑弘羊客诈称御史大夫及周丘诈称朝廷使者入传舍等②。他们诈称使者、官员,都是为了入住传舍,享受相应的食宿和车马便利。
《汉书》卷九十七上《外戚窦皇后传》载,窦皇后弟广国,少时家贫,姐弟分别时“决传舍中”③。但这并不意味着平民亦可入住传舍,而是窦后作为被选中的民女,以使者随员身份入住传舍。
敦煌悬泉汉简中有御史大夫分别为到弘农、张掖等郡执行公务的丞相史李尊、廷尉史刑(邢)寿出具的传信。传信要求渭城、高陵等沿途各县按规定为其提供驾乘和传舍服务,即所谓“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X三一、X四O)。既称“如律令”,说明平时朝廷使者和中央大员出行,都在沿途传舍止宿。《汉书》卷八十四《翟义传》“丞相史在传舍”的记载,可与简牍传信互证。
(二)宗室诸侯王
《风俗通义》有“诸侯及使者有传信,乃得舍于传”之说④。史籍中也有诸侯王入宿传舍的例证。如汉昭帝死后,昌邑王在赴长安途中,行为放纵,饮食不节,甚至“使从官略女子载衣车,内所居传舍”⑤。可见诸侯王出行,是在传舍住宿的。汉王刘邦入宿修武县传舍之例④,也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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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29《鲍永列传》,第1017页。
②《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第12页;《汉书》卷74《魏相传》,第3133页;《汉书》卷35《吴王濞传》,第1914页。
③《汉书》卷97上《外戚窦皇后传》,第3944页。
④应劭撰,王利器校注:《风俗通义校注》,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78页。
⑤《汉书》卷68《霍光传》,第2940页。
⑥《史记》卷92《淮阴侯列传》,第2619页;《汉书》卷34《韩信传》,第1872页。
为佐证。
(三)郡守、刺史和具长吏
史载,左冯翊韩延寿“行县至高陵,民有昆弟相与讼田自言,延寿大伤之……因入卧传舍,闭阁思过”;翟义以南阳都尉行太守事,行县至宛,径入传舍①。足见郡守行县期间,止宿、“听事”均在传舍。
《汉书》卷八十六《何武传》载,扬州刺史何武“行部必先即学官见诸生,试其诵论,问以得失,然后入传舍……已,乃见二千石,以为常”②。何武先到学官巡视,然后入传舍,说明刺史行部,一般是先入传舍,然后再至学官看望诸生,或会见当地二千石官。不仅如此,刺史行部期间处理公务,也在传舍进行。如荆州刺史谢夷吾“行部始到南阳县,遇孝章皇帝巡狩,驾幸鲁阳,有诏敕荆州刺史入传录见囚徒,诫长吏‘勿废旧仪,朕将览焉’。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厢,分帷隔中央”③。既称“旧仪”,足见平时刺史行部决事就是在传舍进行的。
官员赴任途中入住传舍。如颍川太守高伦被征为尚书,“郡中士大夫送至轮氏传舍”④。建平四年(前3)五月初八,御史大夫府要求长安等沿途各县,按规定为赴任的敦煌玉门都尉忠提供驾乘和传舍服务等(X三三),均为其例。
县长吏到其他郡县执行公务,也在当地传舍止宿。敦煌悬泉简中就有建始四年(前29)闰十月初五,金城太守府为前往河西各郡办理公务的榆中守长、允街县尉和守丞贺等人出具的传信残简。该传信称,榆中守长等人及其随从可按有关律令规定,在沿途各县“舍传舍”(X四二)。
(四)外交使节
入住秦国广成传舍的蔺相如,就是赵国外交使节。汉简显示,不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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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76《韩延寿传》、卷84《翟义传》,第3213、3425页。
②《汉书》卷86《何武传》,第3483页。
③《后汉书》卷82上《方术列传•谢夷吾》,第2714页。
④《后汉书》卷62《陈定传》,第2065页。
是汉朝派出还是其他国家派来的使者,均在传舍食宿。如汉宣帝时,出使乌孙的长罗侯常惠遣使向皇帝上书,敦煌太守府乃令本郡各县按规定为其提供驾乘和传舍止宿的便利(X二〇一)。在御史大夫府为护送车师王和乌孙公主及西域诸国使者的丞相属王彭、云中太守安国等人发放的传信文书中,也要求沿途各县“以次为驾,当舍传舍,如律令”(X一九五、X二一五)。王彭和安国一行均按律令“当舍传舍”,则受其护送的西域诸国国王、公主和使者也宿于传舍。
(五)各州郡国县道属吏
1.州属吏
《后汉书》卷六十四《史弼传》载:因未向朝廷上奏本辖区内“党人”,青州从事遂在传舍责问平原国相;《后汉书》卷八十二上《任文公传》又载:汉哀帝时,传闻越离太守谋反,益州刺史乃派任文公等五从事“检行郡界……共止传舍”以刺探虚实。①
2.郡属吏
督邮为郡属吏,常分部循行。因无固定治所,故所到之处皆就近宿于传舍②。《三国志》卷三十二《先主传》注引《典略》载,刘备为安喜尉,“闻督邮在传舍,备欲求见督邮,督邮称疾不肯见备,备恨之,因还治,将吏卒更诣传舍,突入门……遂就床缚之”③。同书卷二十六《满宠传》记山阳郡督邮张苞“贪秽受取,干乱吏政”“因其来在传舍”④,守高平令满宠遂率吏卒收捕之。
据尹湾汉墓所出《元延二年日记》载,东海郡功曹史师饶在出差期间,有37天入宿传舍。⑤悬泉简中又有为郡司马丞和郡守属等开具的传信,其上均有“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之类的习用语(X三六、X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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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64《史弼传》,第2110页;《后汉书》卷82上《任文公传》,第2707页。
②高荣:《论汉代的督邮》,《中山大学学报》1999年第3期。
③《三国志》卷32《先主传》,第872页。
④《三国志》卷26《满宠传》,第721页。
⑤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东海县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第138—144页。
四三、X二一六、X二三四)。可见,郡国属吏公务出行,均在传舍住宿。
3.县属吏
县属吏因公出行,也在沿途各县传舍住宿。建始四年(前29)秋,因黄河在东郡决口,大量百姓流离失所。敦煌郡乃于次年八月派广至县司空啬夫尹猛一行前往东海、泰山等郡招徕流民。在为其发放的传信中,同样有“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的习语(X三九)。其他如奉命到敦煌郡追捕杀人罪犯的泺溶县□佐和押送徒民的氐池县传舍佐等人,也都如此(X三七、X三八)。
(六)朝廷征召之人
汉昭帝时,以德行征召入京的韩福返归乡里,朝廷诏令“行道舍传舍,县次具酒肉,食从者及马”①。龚胜拒绝王莽邀请,王莽使者乃劝其两子及门人进言:“朝廷虚心待君以茅土之封,虽疾病,宜动移至传舍,示有行意。”②为表示“有行意”而要“动移至传舍”,可知为朝廷尊崇礼遇者出行,也在传舍止宿。
此外,某些达官贵人也可入住传舍。《后汉书》卷三十七《桓荣传附桓晔传》载,桓晔父弯卒,其姑母“归宁赴哀,将至,至于传舍”③。桓晔姑母为司空杨赐夫人,故其为兄奔丧可与官员“归宁”一样,入住传舍。
“当舍传舍,如律令”作为传信文书中的习用语出现,说明入住传舍已有律令规定。新莽时,“吏民出入,持布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颜师古注云:“旧法,行者持符传,即不稽留。今更令持布钱,与符相副,乃得过也。”④若非朝廷特诏或有相关传信(或称符传),普通百姓不得入住传舍。即所谓“非官事不得舍传舍,非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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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72《龚胜传》,第3083页。
②《汉书》卷72《龚胜传》,第3083—3085页。
③《后汉书》卷37《桓荣传附桓晔传》,第1259页。
④《汉书》卷99中《王莽传中》,第4122页。
特许,亦不得舍传舍,是传舍固尊严矣”①。这与可接待平民入住的亭明显不同。
四
秦汉传舍规模庞大,设备齐全,远非接待普通信使和平民百姓的邮舍、亭舍所能比。刘秀诈称使者入饶阳传舍,“传中人遥语门者闭之”③。奉命收捕刘扬的耿纯与其随从百余骑共止传舍,“乃闭圈悉诛之”④。“传中人遥语门者”和一行百余人共“止传舍”的事例说明,传舍规模很大,具有相当的接待能力,而且有围墙和门院等设施。
因入宿者身份地位不同,传舍提供的房舍规格与服务也有很大差别,如:
右使者到,县置其舍,递传大县,更传舍如式:龟兹王、王夫人舍次使者传=堂上置八尺床卧一张,皂若青帷,堂内□上四卧□□口,皆张帷,传舍门内张帷,有为贵人坐者,以二人道
190DXTO114①:112⑤
简中个别文字漫漶不清,文意不甚连贯,其大意是:若有使者到,先在传舍止宿。抵达大县后,要按如下标准在传舍安置:龟兹王、王夫人在使者级别的房舍安置,房间内配备大床及卧具,悬挂皂色或青色帷幕,传舍门内也要有帷幕。长沙走马楼汉简又有传舍其他附属设施的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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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陈槃:《汉晋遗简识小七种》,《“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之六十三》,1975年,第42页。
②吕思勉:《汉世亭传之制》,《吕思勉读史札记》(增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606—612页。吕先生以亭传代指传舍虽不可取,但他关于汉代传舍徒供士大夫而不供平民入宿之说,则是非常精到的见解。
③《后汉书》卷1上《光武帝纪上》,第11—12页。
④《后汉书》卷21《耿纯列传》,第763—764页。
⑤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案传舍二千石舍西南向,马庑二所,并袤丈五尺、广八尺。杜(牡) 朼(牝)瓦各十九枚,竹马仰四。井鹿车一具不见,磨坏败。①
简中特别指出“二千石舍西南向”,说明该房舍是专门用来接待二千石官员的。该西南向的房舍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建筑,并配有两处马棚和其它设施。这些设施或存或废,其中用于加工粮食的磨已经坏败,取水辘辘则已丢失。如不能及时维修设施,传舍吏将受到弹劾,这在另一枚走马楼汉简中也有反映:
牒书:传舍屋檽垣坏败,门内户扇见,竹不见者十三。牒吏主者不智,数遣行,稍缮治,使坏败物不见,无辩护不胜任。②
如果说,文献记载和简牍反映的只是零散而不甚完整的信息;那么,敦煌悬泉置遗址的发掘,则为我们提供了传舍布局结构的形象图景。该遗址占地面积22500平方米,由坞院、马厩、房屋及附属建筑构成。坞院门向东开,院内沿坞墙四周有27间不同规格的房屋,且多有套间。坞院南墙外侧,还有大型马棚③。该遗址出土了大量生活用品,应是悬泉置传舍备用或过往宾客消费所致;不同规格的房屋,当是为不同身份的公务往来者准备的。遗址所出简牍文书中,有诸如“传车亶舆簿”“过长罗侯费用簿”“元康四年鸡出入簿”之类为过往使者、官员提供车马和食宿服务的记载。悬泉置传舍如此,其他各地传舍亦然。换言之,传舍作为最高级别的集住宿、饮食和交通服务于一体的官营旅舍,不仅有供宾客居住的房舍,还有围墙、院门、灶厨和马厩等附属设施。
过往者持传信在沿途传舍就餐。其饮食标准因官秩、爵位高低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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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版,第63页。
②长沙简牍博物馆、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联合发掘组:《2003年长沙走马楼西汉简牍重大考古发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7辑),第63页。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
别,这在秦汉《传食律》中都有明确规定。①传舍要严格按照传信和律令规定,不得随意提高饮食标准或扩大服务范围;发放传信的各级官府和吏员要照章办事,如果违反规定发放传信将被治罪,即张家山汉简《传食律》所谓:“非当发传所也,毋敢发传食焉。为传过员,及私使人而敢为食传者,皆坐食臧(赃)为盗(二三〇)。”②
五
综上所述,可将本文的结论概括如下:
(一)秦汉的传舍是由先秦时期的庐、宿、候馆等发展而来的,它是为公务往来者提供食宿和交通便利的官方组织。传舍本身不承担公文或信息传递任务,不属于邮驿系统,不是一级邮驿组织或信息传递机构。
(二)传舍不仅设在郡县治所,在远离县城的置也设有传舍,故一县之内未必只有一处传舍。受自然环境、人口多少、交通状况和经济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影响,传舍的规模不尽一致,相互间的距离也不是等齐划一的。
(三)传舍主要接待因公务往来的各级官吏、使者及其随员,某些达官贵人或朝廷征召者也可入住;但平民百姓,则不得入住传舍。
(四)入住传舍须持有传信(或符传)。因过往者身份不同,其所持传信的的级别及其所享受的服务标准(如传舍的房屋结构、大小、位置和内部设施等)也有差别。
——原载中共金塔县委、金塔县人民政府、酒泉市文物管理局、甘肃简牍博物馆、甘肃敦煌学学会编《居延遗址与丝绸之路历史文化研究》,甘肃教育出版社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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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1—103页;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9—40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0页。
汉代甲渠候官邮程考
汉代甲渠候官所辖邮站与邮程问题,一直受到学界关注。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许多学者都对此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列出了各自的邮站和邮程表,这对于研究汉代西北边塞的邮驿制度、军事防御体系和区域历史地理等,无疑都是很有裨益的。但是,由于作者当时所能看到的简牍资料有限,对简文的释读和理解也有一些偏差,因而这些邮站和邮程表本身难免有不足和错误。现结合新旧居延汉简,对此问题略陈管见。
最早研究汉代居延(包括甲渠候官)邮站和邮程的是陈梦家先生。他在《考古学报》1963年第1期发表的《汉简考述》①之“第二篇 邮程表与候官所在”中,通过对居延汉简(旧简)邮书课和函检资料的排比研究,分别作了“邮书表”“函检表”“南书、北书表”和“邮站表”,得出了“邮为传递文书的专门机构,它与亭、传、置、驿并为大道上有关交通的设置,且往往重叠于一处互相通用。……所谓邮站多数为燧,少数为亭、驿、关”的结论,②并列出了如下的邮站表(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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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收入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6页。
②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8页。
由于简文释读和理解的偏颇,陈先生的邮站表存在一些明显的失误。一是文字释读的问题。如将49.22简中的“不侵”释为“不备”而衍生了出不备——执胡——城北——武贤——临木的邮路;将214.86A简中表示月日干支的“□戌”释为“正戍”,又将“正戍”视为地名,从而衍生出了正戍——临木的线路;将132.27简中的人名“幹(韩)庭”视为隧名,从而衍生出城北——幹庭——临木的线路。二是将居延都尉府与甲渠候官驻所都推定在破城子,导致邮书传递线路的混乱,而且居延都尉府与相关部隧的空间距离,也与简文记载矛盾。对于这些问题,中外学者如永田英正、李均明及宋会群、李振宏等已在他们的论著中予以指正,并列出了各自的邮站或邮程表:①
1.永田英正所列邮站与邮程表(局部):
2.李均明所列邮站与邮程表(局部):
3.宋会群、李振宏所列邮站与邮程表(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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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日]永田英正《居延汉简集成之———破城子出土的定期文书(一)》,中国社会科学院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39—74页;李均明《汉简所见“行书”文书述略》,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113—135页;宋会群、李振宏《汉代居延邮驿方位考》,《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1期,此据李振宏《居延汉简与汉代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166—180页。
以上三表所列主干邮路基本上是一致的。但由于1、2两表所据材料仅限于居延旧简(当时居延新简尚未公布出版),故在永田英正所列邮站与邮程表中,吞远与诚(城)北间缺乏联系。而李均明所列邮站与邮程表中,吞远与诚北、武贤与临木间均未能直接系连,但他又认为不侵——执胡——诚北当与不侵——吞远……诚北一线重合,这些邮站应在同一条邮路上,只是汉简尚缺乏有关执胡与吞远间位置关系的资料。证诸居延新简,此论可取(详后)。宋会群、李振宏利用居延新、旧简材料所列邮站与邮程表,弥补了上述二表之不足,但就整个邮程表而言,仍有一些缺失。
其一,自居延收降到甲渠临木,除表3所列之“收降——当曲——不侵——吞远——诚北——武贤——临木”和“收降——当曲——不侵——执胡——诚北——武贤——临木”两条邮路外,还有“收降——当曲——临木——卅井/卅井城敖北”的邮路,如下各简:
简1.书一封,居延都尉章,诣大守府。三月癸卯鸡鸣时,当曲卒便受收降卒文;甲辰下餔时,临木卒得付卅井城敖北卒参。界中九十八里,定行十时,中程。E.P.T.W1:1①
简2.〼正月戊午夜半,临木卒赏受诚敖卒胜;已未日入,当曲卒口付收降卒海。界中九十八里,定行十二时,过程二时二分。 E.P.C:26
简3.〼诣橐它候官正月戊申食时,当曲卒王受收降卒敞;日入,临木卒仆付卅井卒得。界中八十里,定行五时,不及程三时。
E.P.T51:357
简4.北书三封,合檄、板檄各一。其三封板檄,张掖大守府章,诣府;合檄,牛骏印,诣张掖大守府牛掾在所。九月庚午下餔七分,临木卒副受卅井卒弘;鸡
鸣时,当曲卒昌付收降卒福。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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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本文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
九十五里,定行八时三分,□行一时二分。 H157.140
关于这条邮路,还见于E.P.T51:351、E.P.T51:609、E.P.T59:156和H56.37、H203.2、H317.27、H270.2及H224.23 +188.3,188.21等简。可知其亦为主干邮路之一。由于居延邮程简一般只记某一(候官)路段间最初承接前一候官邮站和最后交付下一候官邮站间的邮书(件)受付时间和交接者,故上引各简所记邮程与所经路径未必完全一致或重合。如1、2两简邮程区间相同,前者是收降——当曲——临木——卅井城敖北,后者为(卅井)城敖——临木——当曲——收降,一为南下,一为北上,二者受付邮站正好相反,而邮程均为98里,可见其路径完全一致;3、4两简所记邮书运行区间相同,但运行方向相反,邮程不同,一为80里,一为95里。其中简3所记收降——当曲——临木——卅井的邮程为80里,与其他三简所记邮程差距较大。虽然简3的收文者为橐它候官,其他则是张掖大守府或居延都尉府,但承担区间邮书递送的邮站(隧)名并无不同。对此,还无法给出合理的解释,暂且存疑。
其二,属于临木部的木中燧还分别与卅井城敖北燧和甲渠诚北燧相通,构成卅井城敖北——木中——诚北——吞远的邮路,如下简:
简5.谨案:乡啬夫丁宫入关檄不过界中,男子郭长入关檄十一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木中燧长张勋受卅井城敖北燧长岑,铺时勋付城北燧助吏王明,下餔八分明付吞远燧助吏□□,皆中程,留E.P.F22:324+464迟不在界中。敢言之
简6.谨推辟验问:临木候长上官武、燧长张勋等辞:今月十八日乙未食坐五分,木中燧长张勋受卅井诚敖北燧长房岑,铺时勋付诚北助燧长王明,下餔八分明付吞远助燧长董习。习留不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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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凡此种简文均在原简号前加H表示,不另注。
行…… E.P.F22:140-144
此二简出于同一探方,书写笔迹及所记内容基本相同,相关人员和时间一致,当为同一册书。大意是都乡啬夫丁宫、男子郭长入关檄书没有及时送达。经调查核实,从卅井城敖北经木中燧,再由城北隧交付吞远燧,均在规定时限送达,在此区间内没有延误,但吞远燧长董习在接到檄书后没有及时递送,存在稽留问题。将简中所记的檄书受付节点连接起来,就构成了甲渠河南道之临木、城北、吞远等部与卅井候官之间的邮路。另据E.P.T68:81-92诸简的记载,自诚(城)北燧可望见木中燧燃放的烽烟,可知二燧相邻且距离不远,亦可佐证上述卅井城敖北——木中——诚北——吞远邮路的存在。
此外,诚(城)北与临木间也可直接系连,形成吞远——诚北——临木的邮路:
简7.南书一封板檄一,第十二,一封居延都〼尉章诣张掖大守府,板檄一,居〼□令印诣张披大守府 (以上为第一栏)
二月辛丑夜半时,诚北卒朐受吞远卒寿,鸡前鸣七分付临木卒常 (以上为第二栏) E.P.T52:169+52
本简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破城子,邮书自北而南经甲渠候官发往张掖太守府,发文者分别为居延都尉和居延令,文书由甲渠候官所属的吞远、诚北、临木诸燧依次向南传递。足见甲渠候官辖区还有一条吞远——诚北——临木间的邮路。
其三,位于甲渠河北塞第四部所辖临桐燧也是甲渠候官的重要邮站之一。汉简显示,由居延都尉府和居延县发往广地候官、张掖太守府和屋兰县的“南书”,可不经甲渠候官河南道邮路而取道甲渠河北塞的临桐燧,再交付卅井候官所辖邮站传递:
简8.南书三封十七∽其一封居延都尉章诣张掖□□□,一封居延丞印诣广地候官,一封居延塞尉印诣屋兰。五月戊辰临桐卒□□□受□□卒明铺时付卅井卒□ H127.25
不仅如此,由居延都尉府、居延县发往甲渠候官的邮件也多由临桐卒送达:
简9.印曰居延都尉印
甲渠候官
四月丙子临桐卒禹以来 E.P.T53:55
简10.章曰居延都尉章甲渠
五月甲戌临桐卒冯泓以来 E.P.T51:190H
简11.居延丞印
甲渠候官
十月壬子临桐卒延以来 E.P.T51:169
简12.薛章印
甲渠候官
四月戊戌临桐卒临以来 E.P.T51:127
简13.甲渠候官行者走〼 E.P.T59:378A
九月壬寅临桐卒辟彊以来 E.P.T59:378B
简14.甲渠鄣候以邮行
十二月辛亥临桐卒同来•三事 E.P.T59:681
以上各简均为邮书封检,其中第一栏的“印曰居延都尉印”“章曰居延都尉章”“居延丞印”和“薛章印”等,都是收件者抄录的发文者封泥印文,第二栏的“甲渠候官”“甲渠”“甲渠候官行者走”和“甲渠候官以邮行”等,是指收件者和文书传递方式,第三栏的“某月某日(干支)临桐卒某以来”,则是文书的送达日期和递送者职、名。上述各简收文者均为甲渠候官并均由临桐卒送达,其中第9、10、11三简的发文者分别是居延都尉和居延县丞,简12的发文者薛章没有职名,或为甲渠候官所辖某候长。虽然第13、14两简发文者不详,文书传递方式不同,但均由临桐卒送达。可见,由居延都尉府或居延县发往甲渠候官或经甲渠候官继续南下的邮书(件),都有临桐卒参与递送,临桐燧无疑是由甲渠河北塞北上、南下的重要邮站。
但是,除临桐燧外,甲渠河北塞还有第一、三、四、七、八、十、甘九等燧也都有参与文书传递,居延所出邮书封检显示,很多由居延都尉府或居延县发往甲渠候官发的文书,是由不同燧卒送达的,故甲渠河北塞诸燧间当有邮路相通,如下简:
简15.居延都尉章 即日起府
甲渠
九月辛未第七卒便以来 F.P.T50:16B
简16.居延仓长
甲渠候官以亭行
九月辛未第七卒欣以来 F.P.T51:140
简17.居延农□印
甲渠官亭次行甲渠官以
十二月丁酉第七卒□以来 愿□□ E.P.T50:207A
简18.张肩塞尉
甲渠候官以邮行
□□□□第七卒通以来 E.P.T51:143
简19.东门辅
甲渠官闰月乙亥第七卒以来
诚北部迹簿 E.P.T51:129
以上各简显示,由居延都尉、居延仓长、居延农口(当为“令”“长”或“丞”字)、肩水塞尉和无职名的东门辅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都是由第七卒送达的。其中简19为诚北部日迹簿送达甲渠候官后的封检记录,此日迹簿由无官印的东门辅签发,东门辅当即诚北候长,这从居延简中“诚北候长辅”(E.P.T52:18)和“诚北候长东门辅”(259.1)的记载,可得到印证。
然而,递送本候官辖区以内或自居延南下文书的甲渠河北塞序数燧并非仅有第七燧,其他序数燧也有传递此类文书的记录,见于记载的有第一隧长(E.P.T56:47)、第三卒(E.P.T51:130)、第四卒(58.1)、第八卒(E.P.T50:24、E.P.T51:135、E.P.T51:195、E.P.T51:334、E.P.T52:16、E.P.T52:258、E.P.T52:389、E.P.T52:625、38.7、58.30、178.1、264.22等)、第十卒(28.2、44.24、214.3、
258.19、259.4、279.10、E.P.T51:410等)、第十四卒(E.P.T59:376)等简。而且很多都是类似简19这种由无官印的候长签发的文书,如秦忠发往甲渠候官的文书分别由第十隧长和第八卒送达(262.30、264.22简),但另有简文显示秦忠为第十候长(262.31)。由此可见,甲渠河北塞序数燧实际上参与了外来文书和本候官辖区内各类公文的递送,而且,甲渠河南道上燧与甲渠河北塞诸燧间有邮路相通,但其具体递送路径不详。
由甲渠候官南下卅井候官或北上居延候官,至少有四条主干邮路,即:
1.居延——临桐——卅井
2.居延收降——当曲——临木——卅井
3.居延收降——当曲——不侵——吞远——诚北——临木
4.居延收降——当曲——不侵——吞远(或执胡)——诚北——木中——卅井城敖北
其中,第1条邮路居延与临桐之间应当还有其他邮站(如前述序数燧)中转,而且甲渠河北塞很可能还有其他邮路,其中第七燧、第八燧或与临桐燧一样,承担了甲渠河北塞诸多邮书的递送任务;第2条当曲与临木间也可能还有其他中转邮站,但与第3条邮路的中转邮站不同,即2、3两条邮路不会重合,前述3、4两简所记“界中”里程不同亦可为其佐证。此外,不侵——执胡——诚北——临木和诚北——武贤——临木与第3条邮路路径接近,或为其分支而非主干邮路。
从上述邮路所经邮站来看,位居甲渠候官南、北两端的临木、当曲二燧,是由甲渠河南道出入南北的必经之地,其为中枢邮站无疑。虽然不侵——万年——武彊间的邮路尚未有与临木相连的记载,但武强为诚北部所辖,其与诚北间必有邮路相通,因而不侵——万年——武疆邮路亦可与临木相连。
综上所述,汉代甲渠候官辖区内已形成四通八达的邮驿交通网络,不论是甲渠河南道上燧,还是甲渠河北塞诸燧,都有相关邮站(即燧)承担南来北往的邮书(件)递送任务,甲渠候官主干邮路至少有四条,只是由于资料所限,目前尚不能完整勾划和系连其具体路径而已。汉王朝正是依靠遍布各地纵横交错的邮驿通讯网络,有效地保证了中央和地方政令及边塞军情的传递。包括甲渠候官在内的许多亭燧,既是边塞防御设施,同时又是邮驿机构,故有“汉时邮亭之制,即寓于亭燧之中”之说。①
——原载《史学论丛》第9辑,甘肃文化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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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王国维《观堂集林》卷7《敦煌汉简跋十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55页;贺昌群《烽燧考》,原载中央大学《文史哲》季刊,1940年第2期,后收入《贺昌群史学论著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8页。
汉简所见的“候史”
新出居延汉简中有一枚形状特异的简——“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①该简显示,候史广德因未能循行部内、对下属进行检查督促,致使所辖各燧防务松弛、守御器破损短缺、军粮不足,又未及时上报等失职行为而被都吏弹劾,并被杖责五十。但是,作为该部长官的候长却未见有与候史同时受罚的记录。日本学者永田英正认为:“候史广德之所以被问罪和受处罚,是北部候长不在或空缺由他代任候长,否则就是与候长一起受连坐。如果属后者,则还应有一支与候史广德同样的处罚候长的简牍存在。”②为此,我们查阅了居延和敦煌所出的260多枚“候史”简,现就候史的身份及其与候长的关系略陈管见。
一
候史是汉代边塞防御组织中的低级小吏。一般设在候官之下的部,有时在部的上级组织候官和部之下的基层组织燧,也设有候史。如:“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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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其简文如下:“候史广德坐不循行部、涂亭,趣具诸当所具者,各如府都吏所举。部精不毕,又省官檄书不会会日,督五十。”(简背面文字省略)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其简号为E.P.T57:108A。以下凡引该书材料,均只标简号,不再注书名。
②永田英正:《“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考》,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水候史莫当”(H117.1①)、“肩水候官候史大夫尹□……”(H306.19)、“广汉燧候史效谷得玉里卫口□”(D1261②)等。但是,与全部260多枚“候史”简相比,此类例证毕竟是个别的。因此,本文主要讨论设在各部的候史。
候史与候长同为部吏。候长是一部之长,秩比二百石,月俸1200—1800钱;候史则属百石以下的佐吏,月俸600—900钱。③其职责主要是协助候长处理部内事务,其中包括起草部内各种文书、日迹、循行、检查守御器和监督管理吏卒等。请看下简:
简1.元康元年十二月辛丑朔,壬寅,东部候长长生敢言之候官,官移大守府所移河南都尉书曰(下略) H20.12A
候史齐V遂昌 H20.12B
简2.五凤五年二月丁酉朔乙丑,甲渠候长福敢言之,谨移日迹簿一编,敢言之。/候史定 H267.15A/E
1、2两简都是候长给上级组织的汇报材料,候史则是这些文书的起草者,实际上是候长的秘书,同类简还有很多。因此,把候史视为候长属吏也未尝不可。很多学者则把候史称为部的书记、候或燧的高级文职人员。④但是,候史与候长之间并不是一般的属吏与主官的关系。在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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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上、下册,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以下凡引该书简文,均在简号前加H表示。
②吴礽骧等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以下凡引该书简文,均在简号前加D表示。
③关于候长秩别有比二百石和百石两种意见。前说可参阅陈梦家《汉简所见奉例》,见《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147页;后说可参阅[日]佐原康夫《居延汉简月俸考》,见《日本中青年学者论中国史》上古秦汉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版,第536—571页。本文采用前说。
④参阅[日]森鹿三著,姜镇庆译《关于令史弘的文书》,[日]藤枝晃著,孙言诚译《汉简职官表》,二文均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日]永田英正《“候史广德坐罪行罚”檄考》及[英]鲁惟一著,孙晓、卜宪群译《西北新近发现的汉代行政文书》,二文均见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多时候,候史所从事的并非秘书或书记等一般属吏所能承担的工作。在上级下发的文书中也往往将候长、候史并列:
简3.〼□明烽火,尉、士吏、候长、候史惊戒、便兵,如诏书法律。H206.26
简4.十二月辛未,甲渠候长安、候史但人敢言之:蚤食时临木燧卒□□□□□□□□□□□口口举蓬,燔一积薪,虏即西北去,毋所失亡,敢言之/十二月辛未,将兵护民田官、居延都尉谓城仓长禹兼行[丞事](觚)(第一面)
广田以次传行至望远止回 (第二面上端)
写移疑虏有大众不去欲并入为寇。檄到,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惊烽火、明天田、谨迹候、候望,禁止往来行者。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藜。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十二月壬申殄北、甲[渠](第二面) H278.7A
候长護V未央、候史包、燧长畸等,疑虏有大众,欲并入为寇。檄到,護等各循行部界中,严教吏卒,定蓬火辈送便兵战斗具,毋为虏所萃粲。已先闻知,失亡重事,毋忽,如律令。(第三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