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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荣 当前章节:15376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08:46

H278.7B

简5.五月癸巳,甲渠鄣候喜告尉谓第七部士吏、候长等写移檄到,士吏、候长、候史循行。 H159.17+283.46

简6.亭燧第远,昼不见烟,夜不见火,士吏、候长、候史驰相告,□燔薪,以急疾为故 D2079

此4简均为发给各部的下行文书。简3出土于甲渠候官遗址破城子,应是甲渠候官转发的要求边塞将吏加强警戒的朝廷诏书;简4反映了居延都尉在十二月辛未日接到甲渠候长安、候史何人提供的敌情报告后,立即对其下属发布命令,要求从广田燧到望远燧一线的有关将吏务必恪尽职守、加强巡逻警戒,严密注视敌人动向。本简是殄北、甲渠候官于次日(壬申)接到居延都尉府命令后向其属部进行传达、部署的文书;简5是甲渠鄣候喜给甲渠塞尉和第七部吏下达的檄书,要求他们在接到此命令后在部内循行检查;简6也是上级给某部士吏、候长、候史的下行文书。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均将候长、候史同时并列。

部作为汉代西北边塞军事防御体系的基层组织之一(其下还设有燧),虽然事务繁杂,但又不像候官和都尉府那样,吏员众多,分工明细。候长全面负责所部各项事务,但决不是单纯的发号施令,部内很多事务如日迹、循行,甚至到候官领取部吏俸钱等事都须候长身体力行,如下简:

简7.鲜庭候长□诣官受部禄,八月□〼 H312.18

简中“诣官”之“官”当即甲渠候官,同类简还可参阅H174.9。但是,诣官领取部吏俸禄未必由候长专理,候史也可办理。如居延简中就有诸如“第廿三候史良诣官受部吏奉,三月乙酉平旦入”(H168.5+H224.13)、“第甘三候史良诣廷受部吏奉,十一月庚子平且入”(H174.6+H174.10)之类的记载。此外,部内许多重大事务也是由候长、候史共同处理的:

简8.□采捕验亡人所依倚匿处,必得。得,诣如书;毋有,令吏民相牵证任爰书,以书言。谨杂与候史廉、辟北亭长欧等八人,戍卒孟阳等十人搜索部界中,□亡人所依匿处,爰书相牵。

H255.27

简9.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燧长忠等七人…… E.P.T51:228

简10.第十四燧卒汜赛不在署,谨验问第十一守候长士吏褒、候史褒,辞曰:十二月五日遣赛〼 E.P.T59:68

简11.吞远燧卒贾良不在署,谨验问吞远候长谭、兼候史吞北燧长褒,辞曰十二月五日良 E.P.T59:69

简12.候长武光、候史拓,闰月辛亥尽己卯积廿九日日迹,从第卅燧北尽鉼庭燧北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 E.P.T52:82

简13.鄣北候长邢、候史广德,三月庚午迹尽戊戌积廿九日,毋越塞兰渡天田出入迹 E.P.T57:89

上述6简涉及内容不尽相同,或为在部内搜索亡人,或者就吏卒有关问题进行调查询问,或在部内日迹等,但都是由候长、候史共同参与的。

不仅如此,各部向上级的汇报文书,有时也由候长、候史联名上报。如简4中的甲渠部向上级汇报临木燧发现敌情的文书就是以候长安和候史何人的名义写成的。由此可见,候史并不仅是候长的秘书,很多时候还主持部内方面事务,或者以候长副贰的身份协助候长工作。这从候长、候史的日迹可得到证实。日迹即每天巡视检查部内有无敌人兵马或境内人员偷越塞天田的痕迹,这是候长、候史的基本职责之一。如简12、13所示,候史日迹,大多与候长同行。但有时也单独日迹,或与候长分别在不同时间、从不同方向巡视天田:

简14.候史安世七月甲戌迹尽壬寅,积廿九日,无越塞渡天田出入迹

E.P.T58:35

简15.吞远候史李赦之∽

三月辛亥尽丁丑积廿七日,从万年燧北界南尽次吞燧南界,毋人马兰越塞天田出入迹。三月戊寅,送府君至卅井县索关,因送御史李卿居延,庚辰积三日不迹 H206.2

简16.候长□闰月……积□□日日迹,从第廿三燧南界尽第甘九燧北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

候史□……丁未积□□日□□,从第廿九燧□□尽第廿三燧南界毋兰越塞天田出入迹 E.P.T56:32

14、15二简记候史单独日迹,简16则是候长、候史分别日迹,候长由南往北、候史由北向南。不论何种方式的日迹,都要详细记录日迹的起止日期和累计天数。至于日迹区域,可能由于辖区固定,可省略不写,13、14二简可为佐证。候史与候长共同日迹,其日迹簿也与候长合编为一册;如果候史单独日迹,其日迹簿就要分别另造:

简17.〼甲渠候长遂昌、候史道得日迹簿 F.P.T58:76

简18.甲渠候史公乘徐惠倩日迹簿

神爵四年二月丙申视事,初迹尽晦廿九日;三月廿九日;四月甲午迹尽丁未,十四日;四月戊申疾尽五月丙子,廿九日不迹;五月丁丑有廖,视事,迹尽晦,十六日;六月卅日;七月廿九日;八月卅日;九月廿九日;凡迹积二百六日。

E.P.T53:38

简17相当于甲渠候长、候史共同日迹的合编簿封面,虽未见正文,但从简18所记甲渠候史徐惠倩的日迹簿内容来看,当时的日迹管理是相当严格的,连何时因病“不迹”,何时病愈“视事”,都有详尽的记录。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中华书局1962年7月新1版),神爵四年二月丙申(初二)至本月晦日(甲子),恰为29日;三月为小月,共29天;四月甲午(初一)日迹到丁未(14日)共14天,四月戊申(15日)至五月丙子(13日)共29天因病不迹;五月丁丑(14日)病愈视事并日迹,到五月晦日(壬辰)共16天。此后,直到9月29日,甲渠候史徐惠倩均为全勤。这样,从神爵四年(前58年)2月2日到9月29日,甲渠候史徐惠倩除因病不迹29天,实际出勤206天。此为因病不迹之例,还有因公“不迹”者,也要记录在册,简15即为其例。因“诣官不迹”,也要说明。如居延汉简有云:

简19.候长尊、候史长秋,丁未诣官,不迹。闰月己卯从当曲燧北界迹,南尽不侵燧南界,尽丁未积廿九日,毋城塞出入迹。

E.P.T56:28

日迹簿内容如此详尽严密,反映出日迹本身的重要;而候史单独日迹,既是权力,也是责任。至于独自向候官上报本部吏卒日迹簿,则更非一般属吏所能为。请看下简:

简20.河平三年十月丙戊朔癸丑,诚北候史章敢言之,谨移十月吏卒日籍簿一编,敢言之。 E.P.T51:207

如简2所示,各部吏卒日迹簿一般是候史书写而由候长逐月向候官上报。但本简则由诚北候史章直接上报,显然是代行候长职权。同类情况又见于以下两简:

简21.鸿嘉元年十二月戊午,诚北候史良敢言之 (觚) H265.11A

它郡县者具月十日•谨案部卒少四人其 H265.11B

□□□官以□□□广地界中未还,请还,验问,敢言之 H265.11C

简22.元延三年四月丙戌朔,庚戌,鉼庭候史□敢言之,府移殄北书曰□□燧卒子章自言责第三十八燧长赵□官袍一领,直千四百五十,验问收H甲附22

此二简都是候史就部内有关事务直接向上级汇报的文书。其中简22是鉼庭候史某就居延都尉府下发的殄北候官关于某燧卒子章自称借给鉼庭部所辖第三十八燧长赵某官袍一领,价值1450钱一事进行调查验问的汇报文书。按惯例,此类文书应由候长、候史联名上报或由候长单独汇报;本简以鲜庭候史名义单独上报,就是他代行候长职权之明证。这从敦煌汉简的有关记载可得到进一步证实:

简23.候史德在所,以亭次行 回 D2035A

令敢告卒人/九月癸巳檄□ D2035B

本简原物为一四棱觚,但A、B两面的文字不是一次书写的,因此不能将其视为同一件文书。不过,该简正面有封泥孔的痕迹(回),并规定“以亭次行”,应是公文(非私人信件)的封检。值得注意的是,此文书的收件人不是候长,而是特别注明送到“候史德在所”,即候史德所在的地方。按常规,候长在任时,有关文书理应先发给候长,然后再由候长向下属传达。如果是发自非边塞防御系统的文书,更应如此。该文书直接送交候史,可能是候长不在而由候史代理其职。收件者位置不是直接写“候史德”而是注明“候史德在所”,说明该候史德不与候长同驻一地,有自己的辖区。

一般认为,汉代边塞防御系统中的部设有候长、候史各1人。但是,简1却显示东部候长长生给肩水候官的文书是由候史齐和遂昌共同起草的。另一枚敦煌简也有一部设有两个候史的记录:

简24.玉门部士吏五人、候长七人、候史八人、燧长二十九人、候令史三人。D806

此当为玉门部吏名籍。候长为一部之长,各部皆有。玉门部有候长7人、候史8人,就如同简1那样,其中必有1部设有两个候史,这是显而易见的。候史不一定与候长一起驻在各部治所,很多时候是驻在基层组织——燧,主理一燧或数燧事务。

简25.甲渠第廿六燧北到第廿七燧二里百八十一步。候史一人,燧长一人,卒三人,凡吏卒五人。铁铠五,铁鍉瞀五,六石具弩三,五石具弩一……

E.P.T5:17

简26.甲渠武贤燧北到诚北燧四里。候史一人,燧长一人,卒四人,凡吏卒六人。六石具弩二,弩楯二,稾矢百,蝱矢五百五十,服三,兰、兰冠各一,纟承弦十,枲长弦五,革甲鍉瞀各四,斯干幡各四H99.1

简27.甲渠第廿三燧南到第廿二燧□□□□□□□□。候长一人,燧长一人,铁铠五,铁鍉瞀五,枲长弦四,稾矢铜鍭二百五十,兰冠四,服二,盾一,有方一

简28.第三燧长见,卒一人见,候史见。天田皆画县索完,柃柱完□

E.P.T59:23

简29.出临木部吏九月奉钱六千

候长吕宪奉钱千二百,临木燧长徐忠奉钱六百,穷虏燧长张武奉钱六百,木中燧长徐忠奉钱六百,终古燧长东郭昌奉钱六百,□□燧长六禹奉钱六百,候史徐辅奉钱六百,武贤燧长陈通奉钱六百,望虏燧长晏望奉钱六百,凡吏九人,钱六千。建昭五年十月丙寅,甲渠尉史彊付终古燧长昌,守阁卒建知付状

E.P.T51:409

25、26、27三简分别记载了第甘六燧和武贤燧北到相邻的甘七燧和诚北燧以及第甘三燧南到相邻的第甘二燧的里程、吏卒人数和守御器情况,实际上是此三燧的人员和武器装备统计簿。只是前二简记候史和所在燧长、燧卒,后一简记候长与所在燧长。简28与前三简不尽相同,应是上级部门对第三燧吏卒值勤和天田锄治及其他设施状况进行检查或自查后的上报记录。居延边塞燧的吏员配置一般是燧长1人,燧卒2—4人。此四简反映甲渠部第廿六燧、武贤燧、第甘三燧和第三燧除燧长、燧卒外,还另有候史或候长1人。其中记有候史的三燧均非该部治所,而记有候长的第廿三燧也正是该部驻地所在。简28中的“候史见”即指候史在岗。换言之,此候史不是驻在部候长治所,而是常驻第三燧。第三燧候史如此,25、26两简中的候史及简27中的候长亦然。候长作为一部之长,理应对该部各燧负责,但简27中的候长似乎与第廿三燧有着特殊联系;如果考虑到该燧同时又是第廿三部所在地和候长驻所,该简中的候长与第25、26、28三简中的候史一样,都是所在各燧的常驻人员。因此,分别将候长、候史列为所在各燧的吏员统计对象就是自然之事了。

第29简是临木部建昭五年九月的吏俸簿。本简显示,身为部吏的候史,在吏俸簿中既不在候长姓名之后,也不是居于名册末尾,而是名列最后二燧长之前。对照25、26、27、28四简的情况,第29简中候史徐辅的排名就不是偶然的,而是他主理武贤、望虏二燧的反映。这从简26中候史常驻武贤燧的情况可得到印证。简中候史与燧长虽然俸钱相等,均为六百,但就实际地位而言,候史要略高于燧长,请看以下二简:

简30.居延击胡燧长孤山里公乘乐熹年卅,徙补甲渠候史代张赦〼 H3.19

简31.第廿三燧长褒调守临木候史,诣官,正月辛巳下餔入。

H286.24

燧长调任候史称为“补”“守”,实即“代理”,二者地位高下有别显然可见。此外,就二者的俸钱来看,似乎极少有燧长超过600钱或高于候史的情况,但候史月俸900钱者却屡见不鲜。如:

简32.第四候史郅□,十二月奉钱九百 H286.5

简33.临木候史靳望,十月奉钱九百 E.P.T6:1

简34.出二月三月奉钱八千□百候长□□三月千二百,候史□□三月九百,不侵燧长□□二月三月六百,当曲燧长□□二月三月千二百; 止害燧长赦之二月三月千,驷望燧长□二月三月千二百,止北燧长革二月三月千二百,察微燧长破奴二月三月千二百。建昭三年五月丁亥朔已丑尉史弘付不侵候长政/候君临

E.P.T51:234

此三简显示,候史月俸为900钱,比该部(即不侵部)6位燧长的月俸额都要高(简34自“候长”以后未释出的字均为相应的候长、候史和燧长名,其中候长、候史均为一个月即三月份的俸钱,不侵燧长和止害燧长的俸钱均低于其他燧长600钱的月俸标准,可能与其出勤多少有关)。这也说明,候史地位要高于燧长。既如此,由候史主理一燧或数燧事务就不足为怪了,这可能就是一部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候史的原因所在。

候史在部内主理一燧或数燧事务在有关称谓上也有反映。如下简:

简35.出钱三千六百

万岁燧刑齐自取,第一燧长王万年自取,却适燧长寿自取,第三燧长愿之自取,临之燧长王纹自取,候史李奉自取。

初元年三月乙卯,令史延年付第三部吏六人二月奉钱三千六百

E.P.T51:193

从简中所列燧名来看,应是万岁部初元某年二月的吏俸簿。简中不云万岁部,而称第三部,或许是该部在不同时期称谓有别,也可能另有原因。但此吏俸簿仅有燧长、候史而不及候长,说明候长空缺或不在岗。值得注意的是,在新旧居延汉简中虽未见有第三部士吏、候长之类的称谓,但居延一带却发现有第三置(E.P.F22:12)、第三候史(E.P.T50:25)。对照前引简28关于第三燧吏卒的执勤记录,很可能万岁部候史就常驻第三燧。而候史常驻该地,则与其地处邮驿交通要道,地位重要、事务繁杂有关。万岁部设有第三候史,就如同25、26、27、29四简反映第廿三部和临木部又有驻在第甘六燧和武贤燧的候史一样(第廿六燧和武贤燧分别隶属于第廿三部和临木部,他们或许也可以分别称为第甘六候史和武贤候史),都是常驻该燧的缘故。而当候长空缺时,由候史代理其职,其部也以候史常驻之燧命名,故有第三部之称谓。果如此,则候史就不只是候长的一般属吏,而应是候长副贰。

严耕望先生在论及两汉郡国属吏制度时指出:“西汉中叶以后至东汉,碑传所见多曰掾、曰史;……考之汉碑题名,颇多同郡同时同碑同曹之吏,有称掾有称史者。如《史晨碑》有户曹掾、史各一人,《华山亭碑》有户曹、供曹、将作,皆掾、史各一人。是二名迥别,不可通假也。又汉碑所见,有同曹掾、史并列,史恒次于掾;诸曹掾、史尽列,则先列诸曹掾,然后因已列曹掾之次序历举诸史;且或掾仅一人,史分左、右、中者。”他又以中平五年《巴郡太守张纳碑》为证,进一步指出:“吏分诸曹治事,掾为曹长,史之地位在掾之下,副掾理事者。其或有史无掾、有掾无史者,或事简兼假,或当时缺员,或此碑失载耳。”①候长、候史虽有别于郡府属吏,但汉代郡府属吏中的掾史之制,不能不对西北边塞军事防御系统的基层吏制产生影响。而且,自都尉府以下的候官、部、燧组织并未独立于郡府,而是受郡府管理和节制的。因此,候长、候史之设,很可能发端于郡府属吏的掾史之制。在二者的排名次序中,总是候长在前,候史在后;在员额配备上,一般是候长、候史各一人,有时则候长一人、候史二人或多人。这与“史恒次于掾”“或掾仅一人,史分左、右、中者”,也是相符的。所不同者,只是一称长,一称掾。这或许是候长身居边防前线,主理军事又独当一面,拥有较多的自主权;而掾为郡府属吏,只是按惯例或遵主官之命行事,较少自主理事的缘故。因此,边塞各部之候长与候史,正如郡府诸曹之掾与史,乃是长官与副贰的关系。只因地处边防前沿,庶务繁杂,吏员有限,候史不免要身兼二任甚至多任,既充候长副贰,又承担各种杂务;但就总体而言,前者仍然是主要的。因此,候史就具有比与己同秩的燧长更大的权力和更高的地位。与候长一样,候史也必须每日巡视天田、检查庶务,对所部各项事务包括各燧守御器的完损缺失、吏卒的执勤和整个辖区防务,都负有领导责任。尤其是当候长“不在署”时,更是如此。

由于休假、取宁等原因,候长或候史“不在署”的情况并不是个别的。如下简:

简36.五凤四年八月奉禄簿

候一人六千,尉一人二千,士吏三人三千六百,令史三人二千七百,尉史四人二千四百,候史九人,其一人候史拓有劾,五千四百,凡□……〼 E.P.T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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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12—113页。

简37.士吏冯匡 候长赵孟

〼士吏孙习 候长□宪卩 〼

候长王宏 卩 候长□直卩

候长□□ 〼 E.P.T48:58

简36是某候官部以上官吏的月俸簿。其中部一级的官吏只有候史九人,而未见有候长,这与35简反映只有候史、燧长而无候长的情况极为相似。作为一部之长,各部候长之职当不至同时长时间空缺。但本简显示,该候官所属各部候长至少在当月均不在岗。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可能有两种:候长休假或取宁。但是,各部候长同时服丧取宁几乎是不可能的,而极有可能是候长休假。简37上下均残,内容不甚清楚。其中三位候长的名字后面都有“卩”符号,可能是某候官所属各部吏员签到或领取物品的记录。就现有的材料来看,士吏主要设在候官一级,其下各部未必都有士吏;但候长、候史则是每部必设。本简所记只有士吏、候长而不见候史,恰与简36对应,或可视为候史轮休的反映。

关于汉代官吏的休假,文献中多记五日一休沐,也有十日一休者。①虽然在全部居延和敦煌汉简中尚未发现五日一休的例证,但却有十日一休的规定:

简37.•告尊省卒作十日辄休一日,于独不休,尊何解□〼

E.P.T59:357

本简是上级就省卒于未能按规定休假一事而向某吏尊提出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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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66《杨恽传》载,郎官“移病尽一日,辄偿一沐,或至岁余不得沐。”其注引“晋灼曰:五日一洗沐也”,第2890页;《汉书》卷46《万石君石奋传》云:“长子建为郎中令,少子庆为内史。建老白首,万石君尚无恙,每五日洗沐归谒亲。”其注引文颖曰:“郎官五日一下。”第2195页;《资治通鉴》卷23汉昭帝始元三年冬十一月条注云:“汉制,中朝官五日一下里舍休沐,三署诸郎亦然。”《太平御览》卷634“急假”条引《汉书》:“汉律:吏五日得一下沐,言休息以洗沐也。”此为“五日一休沐”说。另据《资治通鉴》卷28汉元帝初元二年春正月条注云:“汉制,自三署郎以上,入直禁中者,十日一出休沐。”此为十日一休说。

询。这虽然是关于省卒休假的规定,但很可能其他类的卒、吏也都是如此。①如此则候长、候史每月当有3天休假。但是,十日一休只是一个大致的规定,在实际执行中未必严格执行,而是会有所变通。一般是在连续工作较长一段时间后,把应休假天数累计起来。如:

简38.第二十八燧长张骏,休二十日。 E.P,T65:136

简39.第二十五燧卒鲍永∽休三十日。 F.P.T65:323

燧长张骏、燧卒鲍永一次休假分别长达20日、30日之久,如以十日一休计算,他们应连续执勤6个月和9个月。边塞吏卒连续执勤半年以上的情况在汉简中屡有反映,如前引简18所记,甲渠候史徐惠倩从神爵四年二月到九月,除四月戊申(15日)至五月丙子(13日)因病不迹29天外,其余时间均在岗执勤并有日迹记录。其他关于吏卒每月日迹“积甘九日”或“积三十日”的记载还有很多。这说明,候长、候史的休假也是在连续工作较长时间后累积计算的。根据“候长、候史日迹及将军吏劳二日皆当三日”(H10.28)的规定,他们每工作1月就可有5天的休假;如果像甲渠候史徐惠倩那样“积二百六日”,就可得到30多天的休假,更何况还有“积三百廿一日”者:

简40.五凤三年十月甲辰朔甲辰,居延都尉德、丞延寿敢言之;甲渠候汉强书言,候长贤日迹积三百廿一日,以令赐贤劳百六十日半日。谨移赐劳名籍一编敢言之。 H159.14

可见,候长、候史一次休假1月甚至更长时间的情况确非个别现象。换言之,某部候长、候史不在署也可能长达1月以上。为了保证部、燧各种事务不致因吏、卒的休假而瘫痪或无人过问,候长和候史就必须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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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邢义田:《汉代边塞军队的给假、休沐与功劳制——读《居延新简》札记之二》,载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92—205页。

常保持至少有1人坚守岗位。因此,他们的休假就只能先后轮换而不能同时。那么,当候长离署休假时由候史代行职权,并对所部各项事务负全部责任,就是顺理成章的。简1反映的很可能就是候长休假期间的情况。如此,则候史广德单独受罚也就不难理解了。

综上所述,作为汉代边塞防御组织的基层官吏,候史与候长之间不是一般的主官与属吏的关系。候史往往是以候长副贰的身份处理部内事务;候史不一定与候长一起驻在各部治所,很多时候是驻在所属某燧,主理一燧或数燧事务;在候长空缺或休假、取宁不在署时,则由候史代理其职。

——本文与张荣芳教授合作,原载《中国史研究》2004年第2期

论汉代的督邮

汉代督邮又称都吏,是郡国守相自辟的属吏之一。作为郡守的亲信耳目,督邮分部循行,地位虽低,权力却不小。举凡所部各县的政令、赋税、民俗、治安,乃至边塞成务,均为督邮的监察范围。督邮通过循行各地,“观览民俗”“分明善恶”,对部内各县长吏和地方豪右进行监督刺举,因而被誉为“郡之极位”。①督邮的贤与不肖,对区域性吏治和社会治安的好坏都具有很大的影响。

《续汉书•百官志(五)》郡守条注云:“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②是则督邮职责在于监察属县。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明善恶”“考长吏治迹”

汉代郡守对县令、长治迹的考察,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属县长吏一年一度的述职报告,即“上计”③;二是郡守亲自“行县”巡视;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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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45《张酺传》注引《汉官仪》,第1530页。

②汉代督邮之设,不尽五部,见于载籍者有二部、三部、四部或五部督邮。严耕望先生指出,西汉时每郡已分两部以上,各置督邮;东汉时每郡分为三部、四部或五部,并无一定规定。因其“分部置督,故其职名亦冠中、东、西、南、北为称”。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44页。

③汉代属县向郡国上计,由县令、长、丞、尉亲行;东汉以后,令、长不再亲行,只遣丞、尉以下代行。参阅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下册,齐鲁书社1985年版,第395-397页。

督邮的监察。上计的内容很广,其结果直接关系到县令、长的黜陟赏罚,难免有虚报作假、文过是非之弊,因而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实情。汉宣帝黄龙元年(前49)的一份诏书中就指责“上計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①。郡守亲自巡视,亦可考察属县长吏的善恶能否,但因“常以春行所主县”②,其巡行时间和范围都是有限的,所了解的情况也不一定真实,甚至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片面性。因此,有必要派遣专职的监察官吏常态化巡行属县,于是就有了郡守派遣督邮分部巡行属县的制度。汉文帝时下诏优抚高年者,令“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如淳云:“律说,都吏,今督邮是也。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③是则督邮行县,汉文帝时已有。

然而,督邮最初的职责并非循行属县。“督邮原为督邮掾或督邮书掾的简称,原来司职督送邮书,因为掌管送递属县的文书,成为郡守了解属县的耳目,便兼督察属县之责。”④按惯例,郡守要在每年春天循行属县,但有些郡守却不亲自“行县”,而是委诸督邮。如韩延寿为左冯翊,“岁余,不肯出行县。丞、掾数白:‘宜循行郡中,观览民俗,考长吏治迹。’延寿曰:‘县皆有贤令、长,督邮分明善恶于外,行县恐无所益,重为烦扰。’丞、掾皆以为方春月,可壹出劝耕桑。延寿不得已,行县至高陵”⑤。督邮奉郡守之命在秋冬循行,其“分明善恶于外”,自然负有“考长吏治迹”的使命。因此,对所在各县长吏的善恶能否,要及时上报郡守。一旦发现县令、长不能很好地履行职责,贯彻朝廷和郡府的政令,可以直接督促过问。如汉明帝时,上蔡长宋均因不执行太守府关于“民葬不得过制”的禁令,而受到督邮指责。⑥居延汉简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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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8《宣帝纪》,第273页。

②《后汉书》卷128《百官志》,第3621页。

③《汉书》卷4《文帝纪》,第113页。

④杨宽:《战国秦汉的监察和视察地方制度》,《社会科学战线》1982年第2期。关于督邮督送邮书,严耕望先生已有论述;“督送邮书为其本职,后虽以监察属县为主要职务,而……邮书本职不废也。”参阅前引严耕望先生文,第144页。

⑤《汉书》卷76《韩延寿传》,第3213页。

⑥参阅《后汉书》卷41《宋均传》,第1412页;袁宏撰,张烈点校:《后汉纪》卷9《孝明皇帝纪上》,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78页。

谨以文理遇士卒,毋令冤失职,务称令意。且遣都吏循行,廉察不如护大守府书致案,毋忽,如律令。 10.40

可见,督邮循行,不仅监察县令长,而且监察太守所辖的边塞将吏。对老病“弱”,不胜其职的县长吏,督邮可上章弹劾。如黄霸为颍川太守,“许承老,病聋,督邮白欲逐之”①;王堂“为汝南太守,属城多暗弱,堂简选四部督邮,奏免四十余人”②。

督邮还可主动或奉郡守之命对骄横不法的县长吏进行调查,并予收捕。如汉元帝时,冯野王为左冯翊,“池阳令并素行贪汗,轻野王外戚年少,治行不改。野王部督邮掾设初赵都案验,得其主守盗十金罪,收捕。并不首吏,都格杀”③。苏谦为右扶风督邮,美阳令李曷“与中常侍具瑗交通,贪暴为民患,前后监司畏其势援,莫敢纠问,及谦至部,案得其赃,论输左校”④。谢夷吾为会稽西部督邮,“乌程长有罪,太守第五伦使夷吾往收之”⑤。伍孚“为郡门下书佐,其本邑长有罪,太守使乎出教,敕曹下督邮收之”⑥。凡此,皆为督邮“分明善恶”之例证。

(二)逐捕盗贼,押送因徒

《华阳国志•巴志》载,巴郡守但望疏言:“时有贼发,督邮追案,十日乃到,贼已远逃,纵迹绝灭。”居延汉简中就有督邮与相关县长吏共同搜捕逃犯的记载:

匿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听亡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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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89《黄霸传》,第3631页。

②《太平御览》卷262《船官部六十》,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44页。

③《汉书》卷79《冯奉世传》,第3302页。

④《后汉书》卷31《苏不韦传》,第1107页。袁山松《后汉书》云:“苏谦字仲让,为郡督邮。李嚣为美阳令,贪暴,谦案得其赃。”参阅汪文台辑,周天游校《七家后汉书》之袁山松《后汉书•苏谦》,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8页。

⑤汪文台辑,周天游校:《七家后汉书》之谢承《后汉书》卷6《谢夷吾》,第104-105页。

⑥《三国志》卷6《魏书•董卓传》注引谢承《后汉书》,第175页。

隐匿处,以必得为故。 179.9

可见,督邮不仅负有搜捕盗贼亡人的责任,在必要时还须同县令、长互相配合,协调行动。汉宣帝时,为搜捕大婢外人(又名丽戎),令“二千石遣毋害都吏,严教属县官令以下,啬夫、吏、正、父老杂验问乡里吏民”有无年龄、相貌等“类丽戎者”①。

但是,由于县令、长与督邮之间并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相反,县令、长还是督邮的监察对象。因此,县、令长一般并不参与,更不能干涉督邮的行动。加之逐捕盗贼不限于一县之地,有时要跨越数县,流动性很大。县令、长只负责本县事务,不便跨县行事,而督邮行部区域多则十余县,少亦有数县,平时循行各地,熟悉情况,在逐捕盗贼亡人时具有比县令、长更多的优势和便利。因而,督邮大多直接受命于郡,单独行动,而作为一县首脑的令、长反而不得与闻。如汉桓帝就曾直接下诏,令“中都官及郡部督邮,捕诸赵尺儿以上,及(赵)仲台皆杀之,有臧者与同罪”②。汉灵帝时,诏令急捕范滂,“诏书至汝南,督邮吴道(范晔《后汉书》作“吴导”)悲泣不忍出,县中不知所为”③。山阳东部督邮张俭因擅杀侯览母及其家属宾客而亡命在外,督邮毛钦奉命追捕,也是单独行动,并无县令长参与。④

督邮职在监察县政,只可向郡守建议,而不能临事决断,更无权处治罪犯,故须将罪犯押送至府。如果擅自越权打杀囚犯,就要受到制裁,前述山阳郡督邮张俭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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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甘露二年御史书》(74E.J.TI:1—3),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薛英群、何双全、李永良注:《居延新简释粹》,兰州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99—101页。本简册还见于《考古》1980年第2期、《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及《社会科学》(甘肃)1986年第4期,惟标题略有不同。

②《三国志》卷18《阎温传》注引《魏略》,第552页。

③参阅袁宏撰,张烈点校《后汉纪》卷23《孝灵皇帝纪上》,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9页;《后汉书》卷67《范滂传》,第2207页。

④袁宏撰,张烈点校:《后汉纪》卷22《孝桓皇帝纪下》,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30页;《后汉书》卷67《张俭传》则云,毛钦为外黄令,第2210页。

(三)“顺天气取奸恶”,监察地方豪强

汉朝建国初期,即推行“无为”政治,对地主阶级采取纵容和扶植政策,遂使宗法地主势力迅速膨胀。汉武帝时,为加强对地方的控制,设立了十三州部刺史,监察郡国二千石墨绶长吏和地方强宗豪右;对千石以下的黄绶县丞、尉和地方基层官吏及豪强,则由郡守派督邮“分部循行”。凡在督邮部内,上自王侯权宦,下至亭长小吏,均为督邮的监察对象。如汉成帝时,京兆尹孙宝以侯文为东部督邮,“入见,敕曰:‘今日鹰隼始出,当顺天气取奸恶,以成严霜之诛,掾部渠有其人乎?’文曰:‘无其人不敢空受职。’”①汉桓帝时,山阳郡东部督邮张俭“举劾中常侍侯览前后请夺民田三百余万顷,第舍十六区,……及虏掠良人妻妇女,皆应没入”②;《太平御览》卷二五三引《广州先贤传》载,苍梧荔浦人徐征为郡中部督邮,“时唐衡恃豪贵,京师号为唐独语。遣宾客至苍梧郡市发,颇不循法度,征便收客郡市髡笞”。可见,监察地方豪强已成为督邮的日常事务了。

(四)存抚良善,“明政化之本”

《后汉书•钟离意传》云:钟离意少为郡督邮,“部县亭长有受人酒礼者,府下记案考之。意封还记,入言于太守曰:‘《春秋》先内后外,《诗》云,刑于寡妻,以御于家邦。明政化之本,由近及远。今宜先清府内,且阔略远细微之愆’,太守甚贤之,遂任以县事”③。是则督邮行县,还在于率厉风俗,布宣教令。为此,有些郡守上任后,总是先向督邮询问所部各县的风俗民情和“贞妇孝子”的事迹。如朱穆20岁为郡督邮,新任太守为察其能否,责令他将部内“贞妇孝子,隐暗未彰,言于府”,朱穆答曰:“方令圣化大行,文武未坠于地。家有贞妇,户有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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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77《孙宝传》,第3259页。

②袁宏撰,张烈点校:《后汉纪》卷22《孝桓皇帝纪》,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29—430页。

③《后汉书》卷41《钟离义列传》,第1406页。

子,比屋连栋,不可胜记。”①

督邮也视存抚良善、教化百姓为己任,如汝南郑敬“隐处于蚁陂精舍。同郡邓敬公为督邮,过存敬”②;“山阴冯敷为督邮,到县,(施)延持帚往。敷知其贤者,下车谢,使入亭,请与饮食,脱衣与之,饷饯不受。”③

(五)催督租赋

史载,东汉末孔融为北海相,“租赋少稽,一朝杀五部督邮”④。虽然史籍中再未见有类似记载,但汉简材料却为此提供了有力的佐证:

各遣都吏督赋,课畜积,少不〼

七月丙申,张掖肩水司马章以〼 213.43

这两条材料分别见于史籍和汉简,反映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情况,说明督邮催督租赋已非临时性的个别现象,而是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六)“行塞”“警戒”,检查边郡成务

在边郡地区,督邮还奉命“行塞”,对边塞戍务进行检查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太守:

〼都吏当行塞,言候长建〼 E.P.T52:384⑤

•万岁部四月都吏口卿行塞举 E.P.T5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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