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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荣 当前章节:15373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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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续汉书•郡国五》载,张掖属国辖有候官、左骑、千人、司马官和千人官,第3521页。

②参阅《汉书》卷69《赵充国传》,第2979页。

③本简出自敦煌郡效谷县境内的悬泉置遗址,故简中的“酒泉”不可能是酒泉郡,而应是酒泉属国。

九月中”,意在说明当时尚在“徼外”,以便充分利用诏令所留的“空间”,使自己在处理纠纷时处于更有利的地位,进而逃避或减免责任。

不论是博望候官万年亭“徼外”羌人归何诬言驴掌等谋反,还是酒泉归义垒龙耶种羌男子榦芒“自言”有关情况,都说明这些羌族部众平时均受当地属国管辖,简3的“归义羌人名籍册”就是明证。正因为如此,当他们发生各种纠纷时,也求助于郡县或属国官吏解决。如悬泉汉简有云:

11.定汉里女子王张子自言:河平二年八月中卖黄丸方领一直九百广大里掌子真所,数责不可得。子真为县泉厩佐

ⅡTO114③:439

简中某县(或为悬泉置所在的效谷县)定汉里女子王张子自称,家住广大里的县(悬)泉厩佐掌子真欠其900钱,多次索要未果,遂请求官府帮助解决。当然,也有的羌民往往将其财产或债务纠纷直接诉诸巡视该地的“护羌使者”(即护羌校尉,详下),但护羌使者并不直接处理这类案件,而是将其移交当地郡县或属国。简1反映的情况正是如此。简文显示,护羌使者将归义羌刘危种南归与茂耶茈种羌零虞的马匹纠纷案件转交某部门,该部门又责成其下属处理。鉴于该文书为层层转发、逐级下达,故接受护羌使者文书者应是敦煌郡或酒泉属国,而郡(属国)又将其转发给案件当事人所在的县(候官)。在案件处理完毕后,郡县属国要将结果登记上报。敦煌悬泉简中“护羌使者莫府移羌男子狼对责忘归马已毕•第廿〼”(ITO112②:39)和县廷逐捕因某事获罪的羌人莫狼、傅迷等(参阅IVT0617③:21)的记载,可为佐证。

汉代“归义”羌人被广泛用于军事、邮驿和其他各种劳作,敦煌悬泉简中就有很多以羌人为御者或从事其他劳作的记载(参阅X二四四、X二四五、X二五六等简)。他们均受所在郡县(或属国)管理,这些郡县也都设有专司羌族事务的机构和官吏。如下简:

12.建昭二年二月甲子朔辛卯,敦煌太守彊、守部候修仁行丞事告督邮史众√欣、主羌史江曾、主水史众迁,谓县,闻往者府掾、史、书佐往来繇案事,公与宾客所知善饮酒传舍,请寄长、丞食或数…… X二三二

13.七月十一日庚申,主羌史李卿过西,从吏一人,用米六升,肉一斤

X二三三

此二简中的“主羌史”一职不见于文献记载。从简文内容看,前者为汉元帝建昭二年(前37)二月二十八日敦煌太守府给其属吏和属县的下行文书,故其中的“督邮史”“主羌史”“主水史”等均为敦煌郡属吏。汉简中对各级属吏往往称卿而不名①,简13中的“主羌史李卿”即属此类。根据汉代郡县属吏“分诸曹治事,掾为曹长,史之地位在掾之下,副掾理事”的惯例②,简中的“主羌史”即“主羌掾”之副贰,其职责应是协助处理羌族事务。

敦煌郡专设“主羌”掾、史,负责归义羌人的日常管理,说明敦煌一带羌族势力还是很大的。敦煌如此,河西其他各郡也不例外。如汉武帝时为安置“蛮夷降者”而在张掖郡南部黑河上游地区设立的张掖属国,其所辖人口中就有相当数量的羌人③。因此,东汉建武初年司徒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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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9页。

②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社2020年版,第112—113页。

③关于张掖属国的民族构成,肖化、吴礽骧、余尧、李并成等均主张以匈奴部众为主,同时还包括秦胡和卢水胡等。说详肖化《略谈卢水胡的族源》,《西北师院学报》1983年第2期;吴礽骧、余尧《居延新获建武秦胡册再析》,《西北师院学报》1984年第4期;李并成《汉张掖属国考》,《西北民族研究》1995年第2期。我们认为,张掖属国所辖主要并不是匈奴部众,而是羌族和已经羌化了的小月氏、义从胡等。依据有三:其一,元狩二年(前121)浑邪王降汉后,原住河西的匈奴部众被汉武帝安置在陇西、北地等边五郡塞外的“五属国”,以致出现了自“金城、河西并南山至盐泽,空无匈奴”的局面。因此,即使河西仍有匈奴部众留居,其数量也是非常有限的,恐不足以成为张掖属国的主要部民;其二,汉朝在河西设郡置县的目的在于“隔绝羌胡,使南北不得交关”。据《汉书》卷69《赵充国传》载,自汉武帝以来,匈奴始终不甘心其失败,千方百计欲联合羌人,试图重新夺取河西。因此一再煽动诸羌,声言:“羌人为汉事苦。张掖、酒泉本我地,地肥美,可共击居之。”甚至到汉宣帝时,匈奴仍在鼓动、支持羌候狼何等,“欲击鄯善、敦煌,以绝汉道”。正如后将军赵充国所云:“匈奴欲与羌合,非一世也。”在这种形势下,汉朝显然不可能把大量匈奴部众安置在与西羌(转下页)

班彪所谓“凉州部皆有降羌”①之说,并非虚言。

汉朝管理羌族事务的官吏还有“护羌校尉”和“护羌使者”。学者多认为“护羌使者”在敦煌悬泉汉简中凡十见,且从宣帝时一直延续到西汉末,因而不是临时性增设的官职;其秩比二千石,不是护羌校尉所派使者或其属官,而是“随事而设”并配合护羌校尉行动的独立官职②。但是,在同一地区(特别是民族地区)常设两名职责相仿、地位和权力相当的官吏,不仅无助于加强统治,反而会因权力交叉、职责重叠而导致政出多门、号令不一,甚至出现内争和混乱,进而削弱统治。就其职责而言,护羌校尉“持节统领”诸羌,虽自有治所,但并不像郡守、县令长那样拥有辖地治民之权,而是以朝廷使者的身份巡行各地,笼络和安抚羌族部众,防止各部结盟或与匈奴交通以反叛汉朝。即《后汉书》卷八十七《西羌传》所谓“持节领护,理其怨结,岁时循行,问所疾苦。又数遣使驿通动静,使塞外羌夷为吏耳目,州郡因此可得警备。”简牍和文献所见护羌使者的职责也大体如此。如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先零与诸羌种豪解仇交质盟诅,赵充国建议:“宜遣使者行边,兵豫为备,敕视诸羌,毋令解仇,以发觉其谋。”可见使者巡行,旨在监视诸羌动向,阻止诸羌结盟,“以发觉其谋”。这与护羌校尉的职责是一致的。自汉武帝设护羌校尉后,史籍中再未有护羌校尉的记载,直到汉宣帝神爵二年始“诏举可护羌校尉者”;简牍所见的“护羌使者”,又出现于宣帝至西汉末年,且“护羌校尉”与“护羌使者”不见于同一简册。因此,我们认为二者并不是平行并列的关系,不过是同一官职的不同称谓而已。因护羌校尉“持节”治事,故又称为“护羌使者”;而其全称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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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部落毗邻的张掖郡南部地区。其三,河西南部本来就有大量为匈奴所役属的“南山羌”和“依诸羌居止”并与其通婚,“被服饮食言语略与羌同”的小月氏、义从胡等部众。张掖属国就是在匈奴部众迁出河西后,为笼络安抚这些与“匈奴同俗”的“羌胡”部众而设立的。从建武八年(32)光武帝西征隗器时,河西五郡大将军、张掖属国都尉窦融“率五郡太守及羌虏小月氏等步骑数万”至高平以响应的事实来看,张掖属国的主要部众也应是“羌虏小月氏”等。

①《后汉书》卷87《西羌传》,第2878页。

②参阅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56—157页注;初世宾《悬泉汉简羌人资料补述》,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出土文献研究》(第六辑),第184—185页。

为“护羌使者校尉”。这与昭、宣之世设使者校尉处理西域事务①是同样的道理。论其职掌、官阶称护羌校尉,论其身份、职责(朝廷所派、持节治事)则称护羌使者。

为了进一步笼络和招抚羌族各部,汉朝还对羌族部众实行“捬循和辑”的政策,将归附汉朝的各部落首领,按其原有地位和力量强弱分别封为王、侯、君、长等。如先零大豪杨玉就曾被封为“归义羌侯”,后因行视诸羌的义渠安国措置失当,致使杨玉等“恐怒,亡所信乡”而胁迫其他小种“背畔犯塞”。后来赵充国欲以威信招降诸羌,乃释放了此前被扣留作人质的罕、开豪靡当儿之弟雕库,使之归告诸羌:“大兵诛有罪者,明白自别,毋取并灭。天子告诸羌人,犯法者能相捕斩、除罪。斩大豪有罪者一人,赐钱四十万,中豪十五万,下豪二万,大男三千,女子及老小千钱,又以其所捕妻子财物尽与之。”从而争得了罕、开等部的归附。神爵二年(前60)秋平定西羌叛乱后,乃“封若零、弟泽二人为帅众王,离留、且种二人为侯,儿库为君,阳雕为言兵侯,良儿为君,靡忘为献牛君”②。敦煌悬泉汉简中有“〼归义聊羌王”(VT1210④:3)“羌王唐调”(X二三五)“西罕侯封调”(X二五七)“琅何羌□君弥藏”(IVTO617③:21)“羌王索卢”(X二四三)等,足见西汉“捬循和辑”的对羌民族政策,在河西归义羌人中的也得以贯彻执行。

汉朝对河西的归义羌人实行护羌校尉(护羌使者)与郡县属国并行的双轨制管理体制,并辅之以较为温和宽松的民族政策,既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统治的需要,又与边疆民族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对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西汉后期数十年间,“四夷宾服,边塞无事”局面的出现,与其推行“捬循和辑”的民族政策和因地制宜的双轨制管理体制,是密不可分的。

——原载《社会科学战线》2010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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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薛宗正《西汉的使者校尉与屯田校尉》,《新疆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第105—110页。

②参阅《汉书》卷69《赵充国传》,第2993页。

简牍所见秦代刑徒的生活及服役范围

秦代刑罚繁密严苛,除各种死刑和肉刑外,还有徒刑。徒刑的种类很多,根据服刑者所犯罪行轻重和刑期长短,有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司寇、侯(候)等区别。这些既是刑名,也是刑徒的称谓。刑徒在封建国家的严密控制之下,被迫从事各种劳役,有时还被驱使从军,直接参与作战。他们地位低下,处境悲惨,“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虽终日劳作,却常有冻馁之虞。认识秦代刑徒的日常生活,对秦代社会历史问题的研究无疑是大有裨益的。本文试据简牍材料,对秦代刑徒的衣、食及服役范围等问题作初步探讨。

一 秦代刑徒的衣服

秦代刑徒所穿衣服与常人有别,为红褐色的赭衣。《汉书•刑法志》就以“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形容秦代刑徒数量之多。《汉书•食货志》则称“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太平御览》卷六四九引应劭《风俗通义》云:“秦始皇遣蒙恬筑长城,徒士犯罪亡依鲜卑山,后遂繁息。今皆髡头衣赭,亡徒之明效也。”这在秦简中也多有反映,如《秦律十八种•司空》规定:“鬼薪、白粲、群下吏毋耐者,人奴妾居赎赀责(债)于城旦,皆赤其衣”,“城旦舂衣赤衣,冒赤幨(氈)”①。但公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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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4页。本文所引睡虎地秦墓竹简材料均出此书,以下凡引秦简材料均只注篇名,不再注书名。

以下因赎罪而服城旦舂者,可不穿囚衣。可见,秦代刑徒一般均须穿特制的因衣。

刑徒的因衣一般由官府发放。在都城咸阳服役者,凭券向大内领取;在地方郡县服役者,凭券向所在的县领取。囚衣分夏装与冬装两种,夏装的发放时间为四至六月,冬衣为九至十一月,过此期限即不再发给。即《金布律》所谓“授衣者,夏衣以四月尽六月稟之,冬衣以九月尽十一月稟之,过时者勿稟”。如刑徒到另一官府服役,应按距离远近至迟在八月或九月底以前将其所领衣服的数量通告原计账官府。①

但是,并非所有刑徒的衣服均由官府发给。而且,官府对刑徒的衣服也不是无偿的给予。睡虎地秦简《司空律》规定:

凡不能自衣者公衣之,令居其衣如律然。其日未备而被入钱者,许之。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②

也就是说,凡是不能自备衣服的,才由官府发放,但他们必须以加劳役作为补偿。如果增加劳役的天数未满,可以折纳现金;至于那些以服役代替受刑而又无力自备衣服者,也由官发放,但他们照例也必须额外增加劳役作为对衣价的补偿。因此,真正由官府提供衣服的就只有那些生活贫困,无妻又无力自备衣服的隶臣、府隶和刑期较长的城旦舂等,故《司空律》又规定:

隶臣妾、城旦舂之司寇,居赀赎责(债)掇(繫)城旦舂者,勿责其衣;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隶臣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责衣。人奴妾掇(繫)城旦舂,货(贷)衣食公,日未备而死者,出其衣食。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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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司空律》规定:“官人生居赀赎债而远其计所官者,尽八月各以其作日及衣数告计所官,毋过九月而毕到其官;官相近者,尽九月而告计所官,计之其作年。”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5页。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属邦律》还规定:

道官相输隶臣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母(无)有。受者以律续食衣之。①

可见,秦代对刑徒是否受衣是有严格规定的,隶臣有妻、妻是更隶妾及自由人的,均不在受衣者之列。而“由(贷)衣食公”,则形象地说明,秦代给刑徒发放衣服实质上只是一种有偿借予而已,并不是不加任何条件的给予。

研究表明,秦汉人的日常服装大体分为长袍和短衣两大类。长袍类服装源于先秦的深衣,即上衣下裳(裙)缝合到一起的衣服。根据季节变化,袍服又有禅衣(单层薄料制成)氈褕(厚料制成并可加皮毛装饰)和袍(有里有面并填以绵絮)之分;短衣则有衫(单内衣)禱(夹内衣)襦(一种及上膝之上绵夹衣)袭(没有著绵絮的短上衣)和袴(裤子)之别②。据《金布律》,秦代刑徒衣服只有夏装和冬装,似无春秋服。夏装的情况不得而知,官府发放的冬装主要有褐衣和倾布(即头巾,秦代刑行徒无冠饰,故用軽布裹头),均用粗麻布织成,并以用麻多少而各有所值。《金布律》规定:

为𢄐布一,布一,用枲三斤。为褐以稟衣:大褐一,用枲十八斤,直(值)六十钱;中褐一,用枲十西斤,直(值)册六钱;小褐一,用枲十一斤,直(值)卅六钱。③

据此,则每用枲(即粗麻)三斤约值十钱,每条𢄐布用枲三斤,大约亦值十钱。然而,刑徒为领取官府发放的衣服时所缴纳的现金却远高于其值。对此,《金布律》也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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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10页。

②参阅林剑鸣等《秦汉社会文明》,西北大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173—180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6页。

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十一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春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春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①

每件大、小褐衣约值60钱和36钱,但刑徒却要分别缴纳110钱和77钱,约比实际价值高出一倍。此外,官府还常以各种借口克扣和减发刑徒衣食,如《金布律》规定:

隶臣妾有亡公器、畜生者,以其日月减其衣食,毋过三分之一,其所亡众,计之,终岁衣食 不以稍赏(偿),令居之。②

法律明文规定,“以其日月减其衣食”,说明刑徒因丢失公物或牲畜走失等被减发衣食当非个别现象。总之,由官府发放的冬衣是无法防御寒冷侵袭的。对刑徒而言,也“只能达到不裸其体的程度”而已。③

二 秦代刑徒的饮食

就食物来源而言,秦代刑徒有公食与自食两类。《司空律》规定:

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公,以其令日问之,其弗能入及赏(偿),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①

同为以劳役抵偿债务,公食者日居六钱,而非公食者日居八钱,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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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7—68页。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60页。

③参阅吴树平《云梦秦简所反映的秦代社会阶级状况》,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123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4页。

者之别显然可见。从前引《司空律》中“以日当刑而不能自衣食者,亦衣食而令居之”的规定来看,所谓“公食者”,依然是指那些无力自供食物者。官府供应刑徒的食物主要是禾(即粟),根据刑徒的年龄、性别及其所服役的时间长短和强度大小,所供食物的数量也有别,《仓律》规定:

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春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婴儿之毋(无)母者各半石;虽有母而与其母冗居公者,亦稟之,禾日半石。隶臣田者,以二月月稟二石半石,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春,月一石半石。隶臣、城旦高不盈六尺五寸,隶妾、春高不盈六尺二寸,皆为小;高五尺二寸,皆作之。①

由此可见,秦代对刑徒是否为“小”是以身高划分的,男子六尺五寸(约为1.5米)以下,女子六尺二寸(约为1.4米)以下,均为小。但凡身高五尺二寸(约今1.2米)以上者都要服劳役。一般隶臣月食禾二石,隶妾、春及服役的小城旦、小隶臣均为月食一石半,服役的小隶妾、春为月食一石二斗半,不能服劳役的男、女刑徒即小城旦、小隶臣和小隶妾、春则均为月食一石,但从二月到九月底,从事农业劳作的隶臣,每月增粟半石,这可能与此期比十月到正月刑徒的劳动时间更长,强度更大有关”。

古代从事农业劳动,基本上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从春分到秋分,白昼较夜晚长,在此期间从事农作的刑徒,其劳动时间也当比其他时候更长;加之这段时间正是从耕耘播种到管理收获的农忙时节,农事更多,劳动强度更大,《仓律》中专门为从事农作的“隶臣田者”每月增加半石的口粮,当即为此。这从秦律的其他条文亦可得到印证。如《仓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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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页。

规定:“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小隶臣妾成年,虽在八月登记为大隶臣妾,但其加发口粮却不自九月始,而从十月起,显然与“到九月尽而止其半石”禾的规定有关。①此外,《工人程》又规定:

隶臣、下吏、城旦与工从事者冬作,为矢程,赋之三日而当夏二日。②

隶臣、城旦和有罪而“下吏”者在冬季劳动时放宽标准,劳动三天仅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正是由于夏季劳动时间较冬季更长的缘故。

《仓律》还规定从事较轻劳役的城旦不得增加口粮,否则主管官吏要受处罚:

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③

以劳动强度的大小决定口粮的多少,在《仓律》中也屡有反映: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免隶臣妾、隶臣妾垣及为它事与垣等者,食男子旦半夕参,女子参。④

《司空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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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49、50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3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2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51、53页。

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参,女子驷(四)。①

修筑城垣为重体力劳动,相比之下,“守署”“居官府”则为较轻的“安事”,因而在口粮供应上也有区别。如按一般情况,隶臣月食二石,隶妾及春一石半,则隶臣日食2/3斗,隶妾及春日食1/2斗。所谓“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即早、晚餐各1/3斗,与隶臣日食2/3斗之律合;而不操土攻(功)的女徒则“以律食之”,即仍为日食1/2斗。但凡是从事筑垣等重体力劳动者,不论男女和是否达到免老的年龄,口粮均有增加。故“男子旦半夕参”,即早餐务斗,晚餐1/3斗,合为日食5/6斗,较通常的日食2/3斗为多;而操土攻(功)的城旦舂、春司寇、白粲和从事筑垣“及为它事与垣等”的隶臣妾、免隶臣妾均“参食之”,即早、晚餐各1/3斗,合为日食2/3斗。亦较通常隶臣妾及春日食1/2斗为多。可见,性别和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的大小是决定口粮多少的重要因素,而后者的影响尤为明显。

根据“贵(贷)衣食公”的原则,给刑徒发放口粮照例要有一定的补偿。前引《司空律》中关于以劳役抵偿债务或代替受刑,“以令日居之,日居八钱;公食者,日居六钱”的规定即为明证。此外,《司空律》还规定:

掇(繋)城旦舂,公食当责者,石卅钱。②

以城旦舂日食1/2斗的常例与“石卅钱”的规定相对比,则城旦舂每日应缴纳1.5钱的口粮补偿。但据上引《司空律》“公食者日居六钱”,自食者日居八钱的规定来看,官府每日折扣的口粮补偿实际为2钱,比应纳额多0.5钱。

然而,官府对刑徒口粮的克扣远不止此。《金布律》规定,隶臣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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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4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87页。

丢失官物和牲畜,即从丢失之日起按月减其衣食。由于官府供应刑徒的衣服仅能维持最低生产和生活需求,所谓“减其衣食”主要当指“食”而言。《仓律》中就有“食饨囚,日少半斗”的规定,即以饥饿作为对刑徒的惩罚,他们每天只能得到1/3斗的食粮,仅为男性刑徒正常日食量的一半,甚至比女徒日食1/2斗的量亦少。这可能就是《金布律》中“月减其衣食”的反映。

此外,《仓律》还规定,如果刑徒服役不足一月,也要扣除其食粮。又规定:“日食城旦,尽月而以其余益为后九月稟所”,即将城旦到月底时剩余的口粮移作闰九月的口粮。筑城为强度很大的重体力劳动,按“隶臣田者”二月到九月月食二石半的最高额计算,平均日食量也不足一斗。但据《传食律》,自第二级爵的上造以下到官府中没有爵位的佐、史以及卜、史、司御、侍和掌管府藏的府等,每餐即供粝米①一斗,另有菜羹和盐;第三、四级爵的谋人(即簪袅)、不更,则每餐稗米一斗、酱半升,另加菜羹;出差的御史卒人,每餐稗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另有菜羹、韭葱等,就连其随从和驾车的仆人,每餐亦分别有粝米半斗或三分之一斗。相比之下,刑徒的口粮不论质与量,都是极其有限的。尽管如此,到月底仍有“剩余”,足见官府对刑徒口粮克扣之甚!

三 秦代刑徒的服役范围

秦代刑徒所服劳役的范围极其广泛,几乎被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仅就刑徒名称来看,就有筑城、舂米、伐薪、择米等。《汉旧仪》记秦制云:

凡有罪,男髡钳为城旦,城旦者,治城也;女为舂,舂者,治米也,皆作五岁。完四岁,鬼薪三岁。鬼薪者,男当为祠祀鬼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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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秦代食米有糲米、𥽦(檠)米和毁(毇)米之别,其中糲米最粗、𥽦米次之,穀(毇)米最精。参阅《仓律》。

伐山之薪蒸也;女为白粲者,以为祠祀择米也,皆作三岁。罪为司寇,司寇男备守,女为作,如司寇,皆作二岁。①

但是,秦代刑徒从事的工作并不仅限于上述几种,而是涉及许多方面。

(一)从事农业劳动和放牧

秦代虽以封建土地私有制为主体,但国家仍掌握有大量土地,这些官田除用于奖励军功的赏赐外,很大部分是由众多的刑徒耕种的。这些刑徒如城旦、舂、隶臣妾等实际上是国家的官奴隶,他们被广泛用于农业生产,《仓律》中的“隶臣田者”就是从事田作的刑徒。从耕种到收获的所有农事都由他们承担。因农忙时节,劳作时间长、强度大,故自二月到九月,每月增加半石口粮,已如上述。秦《厩苑律》又规定:

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亟谒死所县,县亟诊而入之,其入之其弗亟而令败者,令以其未败直(值)赏(偿)之。其小隶臣疾死者,告其□□之;其非疾死者,以其诊书告官论之。②

将小隶臣死亡系于“将牧公马牛”律文之下,说明小隶臣即从事放牧官有马牛的劳役,前引《金布律》中隶臣妾丢失牲畜,“以其日月减其衣食”的规定,亦可为刑徒从事放牧之佐证。

(二)从事各种手工业生产

秦律中有许多刑徒从事手工业生产的条文,《军爵律》规定:

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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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汉旧仪卷下》,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85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33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

《工人程》规定,与工匠一起生产的隶臣、下吏、城旦,在冬季劳动三天只收取相当于夏季两天的产品;从事杂务的“冗隶妾”两人相当于工匠一人;轮番服役的“更隶妾”四人及小隶臣妾五人均当工匠一人。

《秦律杂抄》云:

城旦为工殿者,治(笞)人百。大车殿,赀司空啬夫一盾,徒治(答)五十。①

《司空律》规定:

城旦舂毁折瓦器、铁器、木器,为大车折輮,辄治(笞)之。②

可见,秦代刑徒被广泛用于瓦器、铁器、木器等各种手工业生产,而制造大车则是刑徒经常性的工作。对那些掌握某种手工技艺的刑徒,一般都使其从事他所擅长的手工业劳动,而不安排其他杂役。如《均工律》规定:

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③

对擅长刺绣、制衣的女刑徒,也使其从事相应的手工制作,如《仓律》规定:“女子操敃红及服者,不得赎。”《工人程》云:“隶妾及女子用箴(针)为缗绣它物,女子一人当男子一人。”④考古发现秦代上郡铜戈铭文中,有“工城旦□”“工鬼薪散”“工隶臣積”“□隶臣庚”等字样,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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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37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0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6页。

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74—75页。

⑤参阅李学勤《战国时代秦国的青铜器》,《文物参考资料》1957年第8期;张政烺《秦汉刑徒的考古资料》,《北京大学学报》1958年第5期。

进一步说明秦代刑徒还直接从事铸造兵器等手工业生产。

(三)“守署”等较轻的劳役

《仓律》云:“(城旦)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城旦为安事而益其食,以犯令律论吏主者”。《司空律》又云:“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①前引《均工律》中也有“隶臣有巧可以为工者,勿以为人仆、养”的规定。“守署”“守官府”即看守官府,仆、养即赶车、做饭,均为较轻的劳役,故又称“安事”。所谓“守署及为它事”之“它事”,当即指仆、养一类的“安事”,故《司空律》将仆、养与“守官府”并称。据此,则仆、养、守官府等“安事”亦为秦代刑徒的服役范围。

(四)运送官物与传递公文

《法律答问》云:“餽遗亡鬼薪于外,一以上,论可(何)殹(也)?毋论。”意即鬼薪在运送食物途中逃亡一人以上,主管鬼薪者可不承担罪责。《行书律》又云:“行传书、受书,必书其起及到日月夙莫(暮),以辄相报殹(也)。书有亡者,亟告官。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②据此,则非老弱而又诚实可靠的隶臣妾可以用于传送公文。换言之,秦代刑徒被用于运送官物和传递公文。

(五)从军

秦代刑徒被驱使从军在史籍中多有反映。秦始皇三十三年,“徙適,实之初县”。《索隐》云:“徙有罪而谪之,以实初县。”③汉人晁错言:“臣闻秦时北攻胡貉,筑塞河上,南攻杨粤,置戍卒焉。……因以谪发之,名曰谪戍。先发吏有谪及赘婿、贾人,后以尝有市籍者,又后以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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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1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4页。

③《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53—254页。

父母、父母尝有市籍者。”①秦二世在农民军进逼咸阳之时,也曾令章邯率数十万武装起来的刑徒向农民军反扑。刑徒从军亦见于睡虎地所出秦《军爵律》:

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②

由此可见,秦代刑徒不仅从军、参与作战,而且还可因军功使自身或其妻子获得自由民身分。

(六)修筑城垣,建造陵墓、长城

秦代刑徒修筑城垣屡见于史籍和秦简,已如上述。至于建造陵墓和长城,在文献中,屡见不鲜。秦始皇即曾驱使数十万刑徒和奴产子为其修筑骊山陵和阿房宫。《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秦始皇三十四年,“適治狱吏不直者,筑长城及南越地”。丞相李斯上书始皇帝,请“(焚书)令下三十日不烧,黥为城旦”。《集解》引如淳曰:“《律说》:论决为髡钳,输边筑长城,昼日伺寇虏,夜暮筑长城。”三十五年,发“隐宫③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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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49《晁错传》,第2283—2284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93页。

③《史记•秦始皇本纪》之“正义”云:“余刑见于市朝。宫刑,一百日隐于荫室养之乃可,故曰隐宫,下蚕室是。”《史记》卷88《蒙恬列传》:“赵高昆弟数人,皆生隐宫”。《索隐》:“谓隐宫者,宦之谓也”。把“隐宫”释为宫刑。睡虎地秦墓所出《秦律十八种•军爵律》云:“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整理小组注释云:“隐官工,据简文应为在不易被人看见的处所工作的工匠。……《史记•秦始皇本纪》及《蒙恬列传》有“隐官”,正义释为宫刑,恐与此无关。”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将司人而亡,能自捕及亲所知为捕,除无罪;已刑者处隐官。’何罪得‘处隐官’?•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它罪比群盗者皆如此。”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93页注释⑥、第205页。则“隐官”是对“已刑者”的一种处罚。由此看来,《史记》的“隐宫”应为“隐官”之误。

刑者七十余万人,乃分作阿房宫,或作丽山”①。是则秦代刑徒不仅从事修城建陵和筑长城等劳役,而且数量还相当巨大。

秦代用刑徒修建陵墓,不但有大量文献记载,而且为大量考古资料所证实。在秦始皇陵西北角郑庄村南的打石场遗址内,曾出土铁刑具十件。其中有铁钳九件、铁钛一件。这说明打石场内用的人是戴着铁刑具的刑徒。②另外,在秦始皇陵西南角的赵家背户村西,发现刑徒墓地两处。一处于解放前已被破坏,便仍可见密密麻麻地埋着白骨。另一处保存较完整,曾探出秦墓一百零三座。已清理的32座墓内共出人骨架100具,经初步鉴定,女性3人,其余为男性;6—12岁的儿童2人,其余都是二三十岁的青壮年。有的骨架完整,有的肢体残断,有的头骨上有刀伤痕迹,有的身首异处,四肢骨与躯干骨分离叠压。这些人显然是死于非命。③有的尸骨上放置着刻有文字的残瓦片,共18件,有一件残瓦上刻着两人的名字,合计19人。瓦文写明了死者的籍贯和姓名,有的还注明了爵位和服劳役的名称——居赀。“居赀”一名见于《睡虎地秦墓竹简》,是以劳役形式来抵偿因有罪被罚缴纳钱财的一种刑名。瓦文记载他们的籍贯,属于东武者六人,馈榆和博昌各二人,杨民三人,平阳、平阴、兰陵、邹、訾各一人。东武,在今山东武城西北,战国时赵地。平阳,故城在今河北临漳西,战国属韩,后属赵。平阴,故城在今河南孟津东。博昌,在今山东博兴县南,战国时齐邑。兰陵,故城在今山东苍山县西南至陵镇,本楚县。赣榆,故城在今江苏赣榆县东北。杨民,故城在今河北宁晋附近。刍卜,故城在今山东邹县东南。曾,故城在今河南巩县西南。上述地名均属于原山东六国地区。这些刑徒墓地的发现及其出土的瓦文,说明秦代从原山东六国地区诏调大批刑徒来修筑陵墓的古代文献记载是真实可信的。文献、实物相印证,雄辩地说明秦代用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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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65、253、255—256页。

②秦俑考古队:《临潼郑庄秦石料加工场遗址简报》,《考古与文物》1981年第1期。

③参阅袁仲一《秦始皇陵兵马俑研究》,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40—46页;秦俑考古队《秦始皇陵西侧赵背户村秦刑徒墓钻探清理简报》,《文物》1982年第3期。

徒修筑陵墓。①

(七)备守候望

据《汉旧仪》,“男备守,女为作”,为服役两年的刑徒,较城旦舂、鬼薪、白粲为轻,故在劳作时往往以城旦司寇监率城旦一类的刑徒。《司空律》规定:

毋令居费赎责(债)将城旦舂。城旦司寇不足以将,令隶臣妾将。居赀赎责(债)当与城旦舂作者,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司寇不路,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②

以劳役抵偿债务和赎刑者及城旦舂、城旦傅坚均由城旦司寇监率,只有在城旦司寇不足时,才可以隶臣妾监率,或者把已服三年以上劳役的城旦减刑为城旦司寇。据此则《司空律》中之“城旦舂之司寇”当即城旦舂减刑为司寇者。③

司寇与城旦傅坚、城旦舂、隶臣妾及“居赀赎责(债)”者等刑徒一起劳作,并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一般不再充当其他职役,即使有上级命令,也须重新请示,即前引《司空律》所谓:“司寇勿以为仆、养、守官府及除有为殹(也)。有上令除之,必复请之。”

秦代还有一种伺望敌情的刑徒,称为侯(候)。《内史杂》云:“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为官府佐、史及禁苑宪盗。”《秦律杂抄》规定:“为(伪)听命书,法(废)弗行,耐为侯(候)。”“当除弟子籍不得,置任不审,皆耐为侯(候)。”《法律答问》:“当耐为侯(候)罪诬人,可(何)论?当耐为司寇。”据此,侯(候)确为秦代刑徒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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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袁仲一、程学华:《秦始皇陵西侧刑徒墓地出土的瓦文》,《中国考古学会第二次年会论文集》,文物出版社1982年版。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89页。

③参阅《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89页注释①。

种。侯(候)之本义为伺望,也含有备守之意。但因其“在备守中与司寇的分工有所不同,因之劳役的轻重也有所分别”,“候是秦律中最轻的刑徒。”①从司寇监率刑徒和西周设候人于王畿四周的情况看②,秦代司寇大约重在备守内部,即监率刑徒;而候则以伺望外部敌情为主。

(八)临时差遣及各种杂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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