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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高荣 当前章节:15369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08:46

①刘广生、赵梅庄编著:《中国古代邮驿史》(修订版),人民邮电出版社1999年版,第121—123页。

②曹尔琴:《中国古都与邮驿》,《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年第2辑。

③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④孙毓棠:《孙毓棠学术论文集》,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356—372页。

⑤陈梦家:《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37页。

递。与“以邮行”不同的是,“以次行”的传递者可能是官府专门派出的人员;“以轻足行”即用善于行走者步行传递,只适用于近距离传递;“以亭行”同“以邮行”一样,是通过邮、亭机构逐亭传递;“驰行”是用车快速传递;“吏马驰行”是以吏乘快马传递,多用于边郡紧急文书。①劳榦更强调以不同方式传递文书的轻重缓急。认为“以亭行或以隧次行者,则就亭隧而传递,以邮行当由驿马传递,而云吏马驰行,则紧急公文矣”。“邮并不等于亭,邮是‘吏马驰行’,专司传递文书的,……‘以邮行’的只是普通的公文,用常法来传递,而‘以亭行’‘隧次走行’‘吏马驰行’便显然可以看出重要性的层次了。”②森鹿三认为,“以县次传”与“隧次行”“以邮行”“以亭行”“以次行”"次行"等,都是指戍卒步行传递公文说的,“马驰行”和“马行”则是利用三十里一置的驿马传递紧急公文。陈直认为,“以邮行”即由驿递寄发,“以亭行”由乡亭递寄,“以次行”即沿途露布之官示。③王国维也认为,“隧次行”“次行”就是“以次行”的“露布不封之书”。持此说者还有黄文弼、楼祖诒等,但楼祖诒也强调投递速度的差别,认为“隧卒是走的,邮人驿卒是骑马的,比较需要加快的才‘以邮行’‘以亭行’,这在速率上是有区别的”④。徐乐尧的解释与上述诸家多有不同,他认为“以次行”就是以候官或候长所居传递,这种文书或许是都尉府通告各候官、候官通告各候长的文书,并非各隧亭都要停留。“以亭行”的文书则系都尉府、候官、候长通告各亭的文书,故依亭逐个传递。以次行或以亭行的文书多以人步行投送,但也并不完全排除用马传递。由于以邮行的文书距离较远,在边塞地区多以驿马、传马传递,这种文书并不像黄文弼等先生所说是普通文书,而是重要文书。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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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高敏:《秦汉邮传制度考略》,《历史研究》1985年第3期。

②参阅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释汉代之亭障与烽燧》,分别载《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6本、第19本。

③陈直:《汉书新证》,天津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55—56页。

④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第3辑。

⑤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边亭》,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四)关于亭制

关于汉代的亭制,历来存在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汉代的亭是属于地方行政系统中乡以下的一级机构,劳榦、严耕望等均主此说。①另一种意见则认为,汉代的亭与乡、里为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的系统,王毓铨力主此说。②并在80年代以后得到越来越多的学者的支持,他们多认为亭是直隶于县,负责维持社会治安和兼顾邮传的机构。③而徐乐尧则认为,“汉代之亭乃是兼有传烽报警、邮驿、治安与经济管理等多种职能的机构”④。

不仅对亭的性质有不同认识,对亭的建置及其与邮的关系,也存在很大分歧。劳榦把亭分为附有传舍和邮的都亭(用A表示),附邮的传舍之亭(用B表示)和附邮的无传舍之亭(用C表示),另以D表示邮,把邮亭作如下排列⑤:

县城—五里—十里—五里—十里—五里—十里—五里—十里—五里—十里—五里—县城

A—D—C—D—C—D—B—D—C-D—C—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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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劳榦《释汉代之亭障与烽燧》,《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9本,1948年;严耕望《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5本,1954年。

②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

③参阅高敏《论秦汉时期的亭——读《云梦秦简》札记》,原载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后收入高敏《云梦秦简初探》(增订本),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高敏《论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薄〉的史料价值——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0年第10期、1997年第1期;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周振鹤《西汉地方行政制度的典型实例——读尹湾六号汉墓出土木牍》,《学术月刊》1997年第5期。

④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边亭》,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⑤劳榦:《汉代的亭制》,《“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2本,1950年。

这种排列虽在形式上合于“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之说,但《汉官仪》在“五里一邮”之后还有“邮间相去二里半”之语。这样,不仅劳榦的上述排列与此不符,就从“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一句本身也难以理解。

为此,严耕望先生援引《史记•留侯世家索隐》:“《汉书旧仪》云:‘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之语,认为“邮间相去二里半”当为“邮亭间相去二里半”之误,《汉旧仪》《汉官仪》皆脱“亭”字,《索隐》又将“亭”误为“人居”,从而导致了“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这样“殊不可解”的矛盾。为此,严先生又将邮亭作如下排列:①

2 5 2 2 5 2 2 5 2

□—○—○—□—○—○—□—○—○—□

亭 邮 邮 亭 邮 邮 亭 邮 邮 亭

这样似乎解决了《汉官仪》中的矛盾。但据新出土的尹湾汉墓简牍材料来看,亭与邮属于同一系统,亭的数目远高于邮,为邮的20倍有余,这说明邮的规模要大于亭,这与上述文献记载完全相左。劳榦还认为,“邮亭之制与亭隧之亭相通”“故汉世亭传之设,所以供国家之急,达施政之宜”②。在此以前,王国维、贺昌群分别利用不同材料,得出了“汉时邮递之制,即寓于亭隧之中”的结论。③但是,徐乐尧在对居延地区甲渠河南道邮路和肩水金关以南邮路进行重新考察后认为,“边塞的邮路并非寓于全部候望亭隧之中。因为两者的着眼点不完全相同,候望塞隧的设置主要考虑军事的需要,而邮驿固然也应考虑安全条件,但更主要的是应利于交通”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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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严耕望:《汉代地方行政制度》,《“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5本,1954年。

②劳榦:《论汉代之陆运与水运》,《“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16本,1948年。

③王国维:《敦煌汉简跋十一》,《观堂集林》卷17,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53—854页;贺昌群:《烽燧考》,原载中央大学《文史哲》季刊1940年第2期,后收入《贺昌群史学论著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

④徐乐尧:《居延汉简所见的边亭》,甘肃省文物工作队、甘肃省博物馆编:《汉简研究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五)邮件之检署

王国维是研究检署的第一人。他认为检分书牍之检和封囊之检两种、二者大小、形制不尽相同,就是同为书牍之检也有差别,然其上均有刻齿、封泥,盖印后以绳束之。检上所题之字谓之署,“所题但所予之人与所遗之物,不题予者姓名也”①。此后,劳榦又对封检形式与特征进行考述,把封检分为封函与书囊两种,但他仅从封检形制和方式进行区别,并未指出何者为封函之检署,何者为书囊之检署。为此,侯灿对劳榦所举52例简进行重新考释,并按其形制和书写格式进行排比分类,认为劳榦仅以检署形状的长狭宽博划分是不确切的,于是根据书写方式将检署分为7类。其中5类为封函检署,均在同一简面由发文单位书写受简单位、人名和传递方式,其他文字则为受文单位所写;另一类是受文单位

收文后的检署,第7类才是书囊检署,在简的上部书写受文单位,下部并列书与“廪名簿”“谷簿”等囊中文书名称。②李均明将封检题署分为文书与实物两大类,并将封检内容和作用概括为五:(1)署收件者机构、职官名、姓等以标明收件者,私人信件同时还署有寄件者;(2)根据邮件的主次缓急及客观需要,标明传递方式;(3)记录寄件者与收件时间、送件人以供查核;(4)标明被封缄文书的类别;(5)标明被封缄实物的类别、数量和所有者。对于一些未见封泥槽的函封,他认为或因不便保存而在收件后削去或截断,也可能是采用函封与封检分体方式。他还指出,除封缄文书和物品外,门户、车辆、牲畜均可施以封检。③大庭修鉴于历来关于检的研究之不足,写了《再论“检”》,把检分为物品检和书信检,物品检表明内装之物,具有禁止窥探内里的含义;书信检写明收信人具有书署的意味。有封泥的检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受印的性质,而封以私印的检署则表明该公文由无官印的候长、士吏等签发,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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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国维:《简牍检署考》,见《王国维遗书》(第6册),上海书店1983年版。

②侯灿:《劳榦《居延汉简考释•简牍之制〉平议》,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秦汉简牍论文集》,甘肃人民出版社1989年版。

③李均明:《封检题署考略》,《文物》1990年第10期。

于候官内部传递,故收件者多非正式的“甲渠候官”,而是“甲渠官”这样的形式。①

(六)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

关于秦汉邮驿的地位和作用,论者多持肯定意见。王国维就盛赞汉代“邮书制度之精密”,楼祖诒进一步论证了汉代邮驿上承秦制而加以改进,下启唐宋元朝而多所发展。汉代邮驿中存在着殷周文化、徐楚文化和先秦法制的影子,而唐律中的“驿使稽程”、宋代“始许臣僚以家书附递”及元朝的“长引隔眼”、封泥、印花等制,均可从汉代邮驿中找到最初的雏型。此外,古罗马的邮驿建置竟与汉朝一模一样,因此,“汉代邮驿在中国邮政史中占了继往开来的关键地位,在和古罗马邮政、东西洋文化交流当中,也起了相互推动的进步作用”②。孙毓棠也称秦汉邮驿交通系统已“发展到了相当完善的地步”。发达的邮驿交通不仅增强了行政效率和中央政府坚强的统治力量,促进了商业的兴盛和都市的繁荣,有利于人员流动和知识传播,而且对开阔眼界、统一信念,加强全国文化的统一等,都具有重要意义。高敏在肯定秦汉邮驿制度对于强化封建中央集权制度、促进信息交流和边疆开发以及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与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的同时,还分析了它的局限性:其一,严格的关防制度,妨碍和限制了正常的信息传递与物资交流;其二,传车供应的等级限制,大大降低了信息传递的社会意义;其三,各级官吏把邮传机构作为贪赃枉法、剥削百姓的手段,抵销和降低了邮传的积极作用。当然,对秦汉邮驿制度的研究决不仅限于上述几方面,只不过这些方面相对而言更引人注意或分歧较大,至于其他方面的研究成果则相对较为分散或意见较为一致,故不再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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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大庭脩:《再论“检”》,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

②楼祖诒:《汉简邮驿资料释例》,《文史》第3辑。

本世纪秦汉邮驿制度研究的成就巨大,已如上述。但这决不意味着对此课题的研究已经终结。相反还有许多问题至今仍然疑而未决,需要作进一步的研究。此外,在以往的研究中也还存在一些不足和偏颇,以下几个方面则应予重视。

第一,要加强对秦代邮驿制度的研究。以往的研究重点大多集中于两汉,对秦朝邮驿制度则较少论及。实际上,秦汉制度是一脉相承的,所谓“汉承秦制”,也包括继承秦的邮驿制度。从有关的文献记载及云梦秦简和居延等地汉简材料来看,汉代邮驿制度的很多方面确实是由秦制发展而来的,如邮亭的设置、传舍的供应及邮驿的管理等。但是,“汉承秦制”也并不是说汉朝完全“承秦不改”。和其他各项制度一样,汉朝在继承秦朝邮驿制度的同时,还对秦制进行了较大改革。如《晋书•刑法志》云:“秦世旧有厩置、乘传、副车、食厨,汉初承秦不改,后以费广稍省,故后汉但设骑置而无车马。”可见,不仅汉制与秦制不同,就是前后汉之间也是有差别的。只注重对汉制的研究而忽视对秦制的探讨,难以认识制度本身的前后延续性和继承性;过分强调秦汉制度之“异”与“同”,割裂前后的联系或简单地将秦汉制度进行比附,以汉制的研究代替对秦制的探讨,都会使研究走向歧路和偏颇。只有对秦汉邮驿制度作全面深入的考察,才能正确认识其发展变化的轨迹。在这方面,楼祖诒、高敏、熊铁基等多位学者都已做过有益的探索。

第二,应重视对邮驿经费和人事管理等方面的研究。秦汉邮驿制度规模庞大,体系完整,所需经费极为浩繁。然而,对秦汉邮驿的经费来源、筹措渠道、征集方式、分配原则及具体的使用与管理等问题的认识,至今仍然是很模糊的。与秦汉军费、杂役等的研究相比,都显得相当薄弱。邮驿系统的正常运转,离不开人的活动,但在以往的研究中,对邮驿事务承担者的身份、来源、待遇、管理等问题均缺乏较为深入的研究,有些方面甚至全然不知,这种状况必然会影响对其他相关问题的认识。对邮书传递方式的不同解释,从某种程度讲即源于对邮书传递者身份认识的混乱和模糊。

第三,要加强对邮驿资料本身的整理和研究。史料是历史研究的基础,史料本身的真伪和可信性直接影响到研究者认识的正确与否。有些文献记载与简牍材料大相径庭,甚至同一材料也前后矛盾,这种情况在文献和简牍材料中均有发现,如被研究者普遍引用的“十里一亭,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的记载就是明证。还有关于邮亭的规模,据文献记载,邮的规模小于亭,而尹湾汉墓简牍材料则显示,邮的规模远大于亭。当然,我们不能据此而轻率地怀疑材料的真实性。实际上,有些材料本身并没有问题,只是人们理解有误而已。不论是文献记载还是简牍材料,它所反映的史实都有一定的时空限制。居延、敦煌等地远处边陲,其制度未必与内地完全一致,利用这些简牍材料,要首先判断它所反映的是全国通则,还是边郡特例;是追述往事还是直陈当时。如果不加区别,有意或无意扩大材料的外延,将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材料拼凑罗列在一起,就难免会犯以点代面,以偏概全的错误。总之,运用材料外延的统一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解决材料间的矛盾,相关问题的研究就无从谈起。

——原载《中国史研究动态》1999年第6期

秦汉的邮与邮人

秦汉的邮是用以传达信息和递送公文的专门机构。但是,长期以来,人们对于邮的设置及其内部组织等问题的认识,则依然是模糊的。20世纪70年代以来大量秦汉简牍的出土,尤其是近年来甘肃敦煌悬泉置汉简、江苏连云港尹湾汉墓简牍、湖北江陵张家山汉简和湖南龙山里耶秦简及长沙走马楼吴简的陆续公布,为秦汉时期邮驿制度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许多颇有价值的新材料。以下利用文献记载和考古新材料,试就秦汉时期邮的设置及邮人、邮吏的配备等问题进行探讨。

邮的出现很早,在一些先秦文献中就曾提到。如《孟子•公孙丑(上)》引孔子曰:“德之流行,速于置邮而传命”,说明邮是用于布宣政令、传递消息的机构。《墨子•杂守篇》又云:“筑邮亭者圜之,高三丈以上。”可见邮还筑有很高的亭,故称邮亭。研究表明,秦汉的邮亭制度实际上源于先秦时期的“邮表暇”,而这一制度则可上溯到商周时期。对此,清代阮元、程恩泽等人已有论及。阮元认为,就“邮”字本身而言,“邮从邑、从 。 ,远边也。垂从土从 。 ,草木华叶垂,象形也。盖古者边垂疆界,其始必正其四至焉。四至之边,必立木为表 ,缀物于上,以准远近之望而分疆界焉。此 之所以从 ,邮之所以从 也”。他还就《礼记•郊特牲》中“飨农,及邮表暇禽兽”一语,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郊特牲》所谓‘邮表暇’者,‘邮’乃为井田上道里可以传书之舍也,‘表’乃井田间分界之木也,‘暇’乃田两陌之间道也。凡此皆古人飨祭之处也。而‘邮表暇’之古义,皆以立木缀毛裘之物垂之,分间界行列远近,使人可准视望、止行步而命名者也。”①杨向奎、李中清先生基本肯定了阮元的考证,并认为“表即树木而缀以裘,故‘邮’之本义为缀旒”。但邮又有供人居止的传舍,“邮表暇”实为西周的“陪敦”(即“附庸”,指筑有屋舍以为防御工事的城垣)演变而来,甲骨文中的 实即“亭”字,其上半为楼形,下半从京(即高丘),意为高丘上建楼;至于“表”字不见于甲骨文和金文,或因隶定失传,后人不识原字所致。因此,先秦时期的“邮与亭是一种制度,亭有表即邮,而邮皆有亭”②。揆诸前述《墨子•杂守篇》所云,其说可取。作为一种邮驿机构,邮和亭都具有传递公文和供人止宿的功能,也都有房舍建筑。虽然最初的邮都筑有亭,但有亭之处未必都是邮。因此,尽管邮和亭有时会重叠在一起,人们习惯上也将二者连称为邮亭,汉代甚至有人将邮称为邮亭。③但是,邮与亭还是不同的。而所谓“邮亭”,是指有邮之亭,并不是说邮与亭可以互称。邮亭高三丈以上,或可视为当地的标志性建筑,故可用以名地。当时已有以邮名地、以邮为姓者。如春秋时期的晋大夫王良,因封于邮邑,即以邮为姓,称邮良,又称邮无恤、邮无正。④邑以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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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阮元:《揅经室集•揅经室一集》卷1《释邮表暇》,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15、18页。

②杨向奎、李中清:《论“邮表暇”与“街弹”》,载尹达等主编《纪念顾颉刚学术论文集》(上册),巴蜀书社1990年版,第172—185页;另可参阅杨向奎《宗周社会与礼乐文明》(修订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72—185页。

③《汉书》卷27中《五行志•中》载:“成帝永始元年二月,河南街邮樗树生枝如人头。”但荀悦《汉纪》卷26《孝成皇帝纪》则云:“永始元年……二月,河南邮亭樗树生枝,状如人头。”班固和荀悦均为东汉时人,他们同记一事,但一称“邮”,一云“邮亭”,可知在时人眼里,邮即邮亭。此外,在《史记》《汉书》中所记的地处咸阳西之“杜邮”,在《水经注》卷17《渭水》中又被称为“杜邮亭”。

④《左传•哀公二年》:“邮无恤御简子,卫太子为右。”杜预注云:“邮无恤,王良也。”孔颖达疏:“古者车驾四马,御之为难,故为六艺之一。王良之善御,最有名,于书传多称之。”[(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56页]《国语》卷15《晋语九•邮无正谏赵简子无杀尹铎》注云:“无正,晋大夫邮良,伯乐也。”(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研究所校点:《国语》,上海古籍出版社1998年版,第491—492页)《孟子》卷6上《膝文公下》:“赵简子使王良与嬖奚乘”,赵歧注:“王良,善御者也。”(《十三经注疏》(转下页)

名,当即源于该地为邮所在。以封邑为姓氏,在先秦时期是屡见不鲜的。王良的封邑以邮命名,继之又以封邑——邮为姓,表明当时邮的设置已为人们所习见。

秦汉时期,邮的设置更为普遍,王充《论衡》卷十一《谈天篇》有云:“二十八宿为日月舍,犹地有邮亭为长吏廨矣。邮亭著地,亦如星舍著天也。”同书卷五《感虚篇》亦云:“星之在天也,为日月舍,犹地有邮亭,为长吏廨也。”①以天上的星宿喻指地上的邮亭,足见邮亭之设已很繁密,且已形成网络。史书中屡见有以邮名地者,如秦时咸阳有杜邮,②汉代长安有曲邮,河南郡有街邮,蜀郡严道有邛邮、白沙邮,南阳郡新野县有黄邮;③居延汉简有柳中邮、邮里、桃邮里,④尹湾汉墓简牍有“山邮”,⑤敦煌悬泉汉简中有“石靡邮”“悬泉邮”(X一一六)⑥等。《后汉书》卷六八《郭太传》注引《风俗通》曰:“汉改邮为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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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第2710页)《汉书》卷64下《王褒传》“王良执靶”注引张晏曰:“王良,邮无恤,字伯乐。”晋灼曰:“靶音霸,谓辔也。”师古曰:“参验《左氏传》及《国语》、《孟子》,邮无恤、邮良、刘无止、王良,总一人也。”

①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232、484页。

②对杜邮的位置,各书记载不尽相同。如《史记》卷73《白起列传》称:“出咸阳西门十里,至杜邮。”司马贞“索隐”说:“杜邮,今在咸阳城中。”张守节“正义”又云:“今咸阳县城,本秦之邮也,在雍州西北三十五里。”《汉书》卷62《司马迁传》注引李奇说:“(杜邮,)地名,在咸阳西十里。”同书卷76《王尊传》注引颜师古说:“杜邮,地名,在咸阳也。”《史记》卷71《甘茂列传》记,武安君“去咸阳七里而立死于杜邮”。此“七里”或为“十里”之误。而《水经注》卷17《渭水》则云:“渭水北有杜邮亭,去咸阳十七里,今名孝里亭。”

③参阅《史记》卷55《留侯世家》,第2046页;《汉书》卷40《张良传》,第2035页;《汉书》卷27中《五行志中》,第1413页;《史记》卷118《淮南衡山列传》,第2142页;《汉书》卷44《淮南厉王刘长传》,第2142页;《水经注》卷33《江水》,《汉书》卷99上《王莽传上》,第4066页;《后汉书》卷17《岑彭列传》,第657页;卷18《吴汉列传》,第679页;卷22《朱佑列传》,第770页及《水经注》卷31《清水》,第550页等。

④参阅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简文如下:“旦入将记当□从□长听以柳中邮累长孙即”(H280.20)、“河东襄陵阳门亭长邮里郭强,长七尺三寸”(H37.42)、“河南郡荧阳桃邮里公乘庄盱,年廿八,长七尺二寸,黑色”(H43.16+43.18)、“□□北邮”(H75.10B)。以下凡出此书者,均在简号前加H表示,不另注。

⑤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139页。以下征引尹湾汉简均出此书,故只在引文后面的括号中标页码,不再注书名。

⑥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5页。以下凡出该书材料,均在简文序号前加X表示,并标注其在本书中的页码。

置者,度其远近之间置之也。”但在敦煌悬泉汉简和连云港尹湾汉墓简牍中,则均为邮、置并存;而上引《论衡》所云,亦可证东汉时邮亭之设依然很普遍。因此,所谓“改邮为置”,并非去“邮”而设“置”。

汉代邮的设置,大致是以都城长安为中心,沿交通线向各地延伸,因此人们习惯上又将位于长安新丰西的曲邮称为“邮头”。①至于邮与邮的间隔距离,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据《后汉书》志第二十八《百官五》注引《汉官仪》云:“设十里一亭,亭长、亭候;五里一邮,邮间相去二里半,司奸盗。”②《史记》卷五十五《留侯世家》:“留侯病,自疆起,至曲邮。”《索隐》引《汉官旧仪》云:“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按:邮乃今之候也。”③但是,正如严耕望先生所说:“既云‘五里一邮’,又云‘邮间相去二里半’,殊不可解。”为此,严先生认为,“邮间相去二里半”当作“邮亭间相去二里半”。《汉旧仪》《汉官仪》皆脱“亭”字,而司马贞《史记索隐》又将“亭”误作“人居”。然而,所谓“五里一邮,邮亭间相距二里半”之说,也只能视为“规制”而已,“事实上之距离决不如此规律也”④。楼祖诒先生却认为,《索隐》引《汉官旧仪》“五里一邮,邮人居间,相去二里半”之说,“乃极有意味之解释”。中间加上“人居”二字,“与邮政运输分段原则相符合。盖每一邮置的‘邮人’分段往返,正常维持交通的原则,在‘五里’的中点‘居间’正是二里半,这样解释,便是合乎规律。而且照全文语气上讲,也是一贯的”⑤。但是,不论是严先生的“邮亭说”,还是楼先生的“邮人居间说”,都只是通过对文字的解释,以解决邮亭的排列问题。虽然都力求文从字顺,事实上却难以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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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史记》卷55《留侯世家》“索隐”及《汉书》卷40《张良传》注。

②《后汉书》志28《百官五》,第3624页。

③《史记》卷53《留侯世家》,第2046页。

④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61—62页。严先生在附注中引劳榦先生按语认为,每一邮各管五里之道路,而邮舍居中,故云“邮间相去二里半”。至于“邮人居间”的“人居”二字并非正文,而是解释“邮”字的附注,意指“邮内有居人”。但劳先生又指出:此“姑备一说,尚未敢论定也。”

⑤楼祖诒:《中国邮驿史料》,人民邮电出版社1958年版,第30页。

尹湾6号汉墓所出《集簿》,记载了西汉末年东海郡的吏员、辖域和户口等情况,其中“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①。可知东海郡的幅员和邮、亭建置都是沿袭以往,并没有新的变化。如按“十里一亭”“五里一邮”的设置原则,亭与邮的比例为1:2。东海郡东西长551里,南北宽488里,大约应有亭2684所,邮5368所。但据《集簿》所载,东海郡共有亭688所,而邮仅34所,远少于应设邮、亭的数量;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邮的数量非但没有亭的两倍,甚至不及亭的二十分之一。如果说,西汉后期“上计簿,具文而已”②,其统计数字不可尽信,但亭多邮少应属实情。因为即使郡县官员弄虚作假,也不至于将邮、亭大小和数量多少完全颠倒。而且,《吏员簿》中详细记载了亭长和邮佐的员额,也显示亭的数量远比邮多。因此,前引文献中关于“十里一亭”“五里一邮”之说,是不足凭信的。张家山汉简关于置邮的规定,也可为其佐证。如《二年律令•行书律》载:

十里置一邮。南郡江水以南,至索(?)南水,廿里一邮。(二六四)

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狭不可邮者,(二六六)得进退就便处。③

《二年律令》虽出自湖北,但内容却涉及全国各地,足证其并非区域性的法令。其中对各地邮的设置距离的不同规定,充分考虑了各郡间的地区差异,不论是可信度还是可行性,都是值得肯定的。律令显示,各地的邮并不是等距离分布,而是根据实际情况有十里、二十里和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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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尹湾汉墓简牍》第77页。同书79—84页《东海郡吏员簿》所载亭长总数为689人,与《集簿》所载688亭之数不合。出现这种差别,当是统计对象不同的缘故。大概《集簿》所载仅为东海郡38个县邑侯国所置亭,《吏员簿》则包括下邳铁官所属的亭长1人。

②参阅《汉书》卷8《宣帝纪》所载“黄龙元年(公元前49年)二月诏”,第273页。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里之别。其中最近距离为“十里置一邮”,或许是针对长安等交通发达、人口密集、公文往来频繁的地区而言的;南郡长江以南至索南水一带,是二十里置一邮;而北地、上郡和陇西等西北边郡,则间隔三十里置一邮;某些环境险恶、位置偏狭的地区,还可因地制宜,变通处理;在靠近边塞的地方,甚至可以不设邮,而由负责治安的门亭卒、捕盗等人承担邮人的职责,居延和敦煌汉简中有很多亭燧吏卒递送和受付邮书的记录,可能即属此类。如果说,仅以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尚不足以代表整个秦汉时期的情况的话;那么,尹湾汉墓简牍记载的东海郡所辖邮、亭数目和邮佐设置则说明,汉初以来因地制宜的设邮原则至西汉末年依然未变。而且,邮的数量多少似乎与所在县乡的大小无关(详后)。

《说文》云:“邮,境上行书舍也。”以后的注家多取此说,如唐人颜师古就采《说文》之说,或曰“邮,行书之舍,亦如今之驿及行道馆舍也”。或称“邮,行书舍,谓传送文书所止处,亦如今之驿馆矣”①。此两处解释虽然文字稍异,但文意全同,即认为邮是供传递文书者歇息止宿之所,类似于唐代的驿馆。《汉书》卷十二《平帝纪》载,元始五年(5)诏令“二千石选有德义者以为宗师。考察不从教令有冤失职者,宗师得因邮亭书言宗伯,请以闻”。晋灼曰:“宗伯,宗正也。”师古曰:“邮,行书舍也。言为书以付邮亭,令送至宗伯也。”②同书卷七十五《京房传》又载,建昭二年(前37)二月,汉元帝诏令魏郡太守京房“止无乘传奏事。房意愈恐,去至新丰,因邮上封事”。颜师古注云:“邮,行书者也,若今传送文书矣。”③据此,邮既是“行书舍”,也是“行书者”;不仅为过往者提供舍宿方便,而且还直接从事文书传递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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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汉书》卷83《薛宣传》及卷89《黄霸传》注,第3397、3630页。

②《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8页。

③《汉书》卷75《京房传》,第3164—3165页。

作。除了建造有供人住宿的房舍外,各邮还需有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以保证各项事务的正常运转。就文献记载和简牍材料来看,秦汉的邮确实都配有专门的邮人。如湖南龙山里耶秦代简牍有“邮人得行”“启陵邮人”等①的记载,敦煌新出汉代简牍中有“样相邮人青辟付赤土邮人语”②,尹湾汉墓简牍记东海郡共有“邮卅四,人四百八”(YM6D1.P77)③。王充《论衡》卷二十七《定贤篇》云:“邮人之过书,门者之传教也,封完书不遗,教审令不误者,则为善矣。儒者传学,不妄一言.先师古语,到今具存,虽带徒百人以上,位博士、文学,邮人、门者之类也。”④

关于邮人的配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有如下规定:

一邮十二室,长安广邮廿四室,敬(警)事邮十八室。有物故、去,辄代者有其田宅。有息,户勿减。令邮人行制书、急(二六五)书,复,勿令为它事。……邮各具席,设井磨,吏有县官事而无仆者,邮为炊;有仆者,叚(假)器,皆给水浆。(二六七)

复蜀、巴、汉(?)中、下辨、故道及鸡侖刂中五邮,邮人勿令繇(徭)戍,毋事其户,毋租其田一顷,勿令出租、蒭稟。(二六八)⑤

一般认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二年”是指吕后二年(前186)。但是,在《二年律令》中,有29条律文带有“盈”字,即未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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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湖南龙山里耶战国—秦代古城一号井发掘简报》,《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两处释文大致相同,可参阅。以下凡引里耶秦简均参阅此《发掘简报》和《简牍选释》,不另注。

②何双全:《敦煌新出简牍辑录》,李学勤主编:《简帛研究》(第1辑),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又见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94页。

③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以下凡出此书者均在有关内容后的括号内注明简号和所在页码,不再注书名。

④黄晖:《论衡校释(附刘盼遂集解)》,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114—1115页。

⑤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5—46页。

汉惠帝刘盈名讳;而且“盈”字的用法也完全袭自秦律。这为我们提供了两条信息:“一是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汉律竹简的年代应为汉惠帝元年之前,而非吕后二年。二是汉初律(汉惠帝元年以前)基本上袭自秦律。”①史载:“汉承秦制,萧何定律,除参夷连坐之罪,增部主见知之条,益事律《兴》《厩》《户》三篇,合为九篇。”②另据《汉书》卷二十三《刑法志》载:“汉兴,高祖初入关,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蠲削烦苛,兆民大说。其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可知汉初之律确实采自秦法。萧何“攈摭秦法”,大概也只是除去“参夷连坐”等“烦苛”之条,至于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应属“宜于时者”之列,很可能就取自睡虎地秦简中的《行书律》③。因此,将其视为秦及汉初的律令,也是可取的。④

由上引《二年律令•行书律》可知,秦汉时有专门负责递送紧急文书和为过往官员等提供食宿服务的邮人。邮人以户计,一般每邮有12户人家,在某些特殊地区可适当增加邮人户数。如在官署林立、邮务繁杂的京城长安或其他承担紧急要务的地区,每邮分别有18户和24户邮人。如因邮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而出现缺额,要及时由其他人户补充,替补者同时享有前任邮人的田宅。以后,即使邮人家庭人口增殖,也不能减少各邮的邮人户数。邮人专司邮驿事务,除拥有田宅外,他们及其家人还可享受免服其他徭役的优待,像巴、蜀、汉中、下辨、故道等地五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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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曹旅宁:《张家山汉律研究》,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12页。

②《晋书》卷30《刑法志》,第922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03—104页。

④高敏先生已经指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反映的汉初法律,同秦律有着直接的继承关系。尤其是从高祖元年至高祖十一年(前202—前196)间的法律,则是全部继承秦律而来的,这不论是在立法精神,还是在刑名、执法机构、下级小吏名称和计赃定罪的等级等方面,都有明显的反映。至于《二年律令》所收诸律,“几乎是同秦律大同小异的”,有不少内容就是秦律的翻版。说见高敏《汉初法律系全部继承秦律说》《<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年律令〉中诸律的制作年代试探——读《张家山汉墓竹简〉札记四》,二文分别载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6辑)(江西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和《史学月刊》2003年第9期。后收入高敏《秦汉魏晋南北朝史论考》,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

邮人还可免除一顷土地的田租、葛豪,但必须保证朝廷诏书和其他紧急公文的安全及时送达,同时还要为各类因公过往人员提供相应的饮食服务。如果延误时间不能按时送达邮书或毁坏文书封泥,则要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惩处。上引张家山汉简《行书律》规定:“令邮人行制书、急书”,睡虎地秦简《行书律》又云:“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之;不急者,日露(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①意即凡是命书及标有急字的文书,都要立即递送;非紧急文书也要在当天送出,不得积压滞留。违者要按有关律令论处。据《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载,秦统一后,始皇帝下令改“‘命’为‘制’,‘令’为‘诏’”。《集解》引蔡邕曰:“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②睡虎地秦简《行书律》中称为“命书”,显然在秦统一以前。此“命书”即秦国国君发布的命令,相当于秦汉时期作为“帝者制度之命”的“制书”:而“书署急者”,应即张家山汉简中的“急书”。秦简“留者以律论”的具体内容不详,但在张家山汉律和居延汉简中均有明确规定。如《二年律令•行书律》规定:

发致及有传送,若诸有期会而失期,乏事,罚金二两。非乏事也,及书已具,留弗行,行书而留过旬,皆(二六九)盈一日罚金二两。(二七〇)

□□□不以次,罚金各四两,更以次行之。(二七一)

邮人行书,一日一夜行二百里。不中程半日,笞五十;过半日至盈一日,笞百;过一日,罚金二两。邮吏居界过书, (二七三)弗过而留之,半日以上,罚金一两。……诸行书而毁封者,皆罚金(二七四)一两。书以县次传,及以邮行,而封毁,□县□劾印,更封而署其送徼(檄)曰:封毁,更以某县令若丞印封。(二七五)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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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3页。

②《史记》卷6《秦始皇本纪》,第236—237页。

③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6—47页。

居延汉简中也有类似记载:

简1.不中程百里罚金半两过百里至二百里一两过二百里二两不中程车一里夺吏主者劳各一日二里夺令□各一日

E.P.S4.T2:8B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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