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简出土于汉代甲渠候官所属第四燧遗址,简文书于居延都尉府就某候官递送公文严重超期而责其调查上报的文书背面,应是处理延误文书所遵循的一般原则,而非临时性的规定,或即秦简《行书律》所谓“留者以律论之”之类的“律”。从上引居延汉简和张家山汉律的规定来看,对于滞留和延误邮书者,视其情节轻重要受到笞50—100或罚金一至二两的处罚。
由于传递“制书”和“急书”等关系重大,故对于邮人的选拔,也有一定的标准。如睡虎地秦简《行书律》就规定:“隶臣妾老弱及不可诚仁者勿令”②,即不能派隶臣妾年老体弱者或不足信赖者递送文书。这一规定,无疑也是为了保证邮书传递的安全准确和及时有效。湘西里耶古城一号井发现一枚记载补充邮人空缺的简,简文如下:
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成里典、启陵邮人缺,除士五(伍)成里句、成,(成)为典,匄为邮人,谒令、尉以从事,敢言之。T1⑧157正面
正月戊寅朔丁酉,迁陵丞昌郄之启陵,廿七户已有一典,今有(又)除成为典,何律令?应尉已除成、匄为启陵邮人,其以律令。/气手/正月戊戌日中守府快行。正月丁酉旦食时隶妾冉以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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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文化部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以下凡此种简号均出此书,不另注。本简所记处罚规则与张家山汉简《行书律》的有关内容不尽相同,可能与时间先后不同有关,也可能是地区差异所致。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第104页。
欣发,壬手。 T1⑧157背面
本简正面是秦始皇卅二年(前215)正月十七日启陵乡拟以本乡成里士伍成、匄分别补成里典和启陵邮人空缺一事而向其上级迁陵县令和县尉呈送的汇报文书。研究表明:“战国时代秦国的啬夫制度和秦汉时代的啬夫制度是一脉相承的。”秦汉时的“乡有秩啬夫”往往省去“啬夫”而称为“乡有秩”,而“乡啬夫某”又常省略为“乡某”,如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有“乡某爰书”,其“乡某”意即“乡啬夫某”:而江陵凤凰山10号墓所出木牍中屡见的“西乡偃”,则是“西乡啬夫偃”的省称。①因此,上引里耶秦简中的“乡夫”可能也是“乡啬夫”之省称。本简背面则是本月二十日由迁陵县丞昌签署的批复。该批复认为某里甘七户人家已有一名里典,如今又以成为里典,不合律令,故不予批准:县尉已任命成、勾二人为启陵邮人,启陵乡应按有关律令执行。由此可见,邮人的选拔是由所在的乡提名推荐,再经县廷批准任命的。值得注意的是,本简中启陵乡的文书是呈送县令和县尉而不是县令、丞,县廷的批复虽照例由县丞签发,但启陵邮人的最终任命却是由县尉决定的。这种情况可能与当地位处边地、远离秦都有关,邮人在负责递送诏令公文和接待过往“有县官事”者的同时,还负有逐捕奸盗维持治安的责任。前述张家山汉简《行书律》中“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的规定,或可为此提供佐证。
居延汉简中又有邮卒,如下简:
简2.正月辛己鸡后鸣九分,不侵邮卒建受吞远邮卒福,壬午禺中当曲卒光付收降卒马卬E.P.T51:6
简中的“不侵”“吞远”均为居延甲渠候官所辖部、燧名,“当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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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6—301页。江陵凤凰山10号墓简牍可参阅弘一《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文物》1974年第6期。为不侵部所属燧,“收降”则为居延候官所属燧。“不侵”“吞远”二燧均称“邮卒”,可知此二燧同时也是邮。“当曲” “收降”虽单称为“卒”,但他们均参与邮书的受付,可见他们名称虽异,职责则同。吞远—不侵—当曲—收降是当地最重要的公文传递路线之一,这在居延汉简中多有反映。如下简:
简3.〼十一月癸亥蚤食不侵卒受王受吞远卒赐
〼日失付当曲卒□下餔八分□收降卒发 H56.41
简4.三月丁未人定当曲卒乐受收降卒敞,夜大半付不侵卒贺,鸡鸣五分付吞远卒盖 H104.44
2、3、4三简均为邮书课记录,所记邮书传递路线完全相同。简2中的不侵、吞远邮卒,在3、4两简中均作不侵卒、吞远卒,可知邮卒也可简称为卒。由此推论,此三简中的当曲卒和收降卒实际上也都是邮卒。类似的例证也见于敦煌悬泉置简:
简5.入西书八,邮行。……永平十五年三月九日人定时,县(悬)泉邮孙仲受石靡邮牛羌。 X116
与2、3、4简一样,简5也是邮书课记录。简中的孙仲与牛羌分别属悬泉邮和石靡邮,他们直接从事邮书传递工作,应与简2中的建和福一样,都是承担公文传递的邮卒。这从悬泉置所出的另一枚邮书课简可得到印证:
简6.出东书八封,板檄四,杨檄三。四封太守章,一封诣左冯翊,一封诣右扶风,一封诣河东太守,一封诣酒泉府……九月丁亥日下餔时,临泉禁付石靡卒辟非 X109
据简5可知,“石靡”为邮名。故简6中接受邮书的“石靡卒辟非”,其身份也是邮卒无疑。由此也可印证,简5中“县(悬)泉邮孙仲”和“石靡邮牛羌”的身份,均为邮卒。另据X108简可知.“临泉”为亭名,则简6所见的“临泉”和“石靡”也应是亭。敦煌和居延均属边防前沿,其基层组织往往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表现在公文传递方面也是军政合一,很多亭燧既是边塞防御的军事据点,也是传递文书的邮站。正如上述2、3、4诸简所见的“吞远”“不侵”“当曲”“收降”等地名一样,5、6二简中的“县(悬)泉”“石靡”和“临泉”等,也都既是亭燧名,又是邮站名,而“县(悬)泉”同时还是置名。这些亭燧吏卒既负有候望御敌之责,又要保证邮书传递的顺利进行。在简牍文书中,他们有时被称为“××亭卒”“××邮卒”或“××卒”,或者像简5中的“悬泉邮孙仲”“石靡邮牛羌”那样省去“卒”字,直接写机构和人名。这种现象,正是边塞与内地不同环境的反映。“邮卒”既有卒的身份,又司邮人之责。正所谓:“汉时邮递之制,即寓于亭燧中,……可见当时邮书制度之精密矣。”①
“邮卒”还见于长沙走马楼吴简。在已公布的31枚“邮卒”简中,26枚有明确纪年,且基本上都集中在黄龙、嘉禾年间。其中有一简云:
简7.领二年邮卒田六顷五十亩,亩收限米二斛,合为吴平斛米一千三百斛。5-1635②
“限米”是对屯田征收的租税,③本简中有“邮卒田”,足见“邮卒”也从事屯田。此外,根据大多数简中都有某年“邮卒限米”或“邮卒”某年“限米”字样来看,“邮卒”的身份与通常和“限米”相联系的“吏”“乡吏”“郡吏子弟”“客”“复客”“卒”“兵”和“郡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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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国维:《观堂集林(外二种)》卷17《史林九•敦煌汉简跋十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855页。
②长沙市文物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学历史系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壹)》,文物出版社2003年版。
③于振波:《走马楼简中的限米与屯田》,《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1期。
等,可能有某些共同之处。①前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行书律》中有授邮人以田宅和免其一顷土地田租的优惠,只是一为“邮人”,一为“邮卒”,身份应有所不同。但是,当时正值三国鼎立,军事对抗非常激烈,在许多方面(如户籍管理、租税赋役征收等)都带有浓厚的战时特征。为了与曹魏抗衡,孙吴与刘蜀结成了同盟,但双方关系仍然貌合神离;就内部而言,吴国时常受到武陵蛮叛乱的困扰。而长沙为吴国边郡,既是蜀汉觊觎之目标,又当讨伐武陵蛮之要道,实为吴国政治军事之要区。据《三国志》卷六十《吴书•吕岱传》载,建安二十年(215),孙权克定长沙等三郡后,奉命镇守长沙的吕岱与鲁肃一起平定了醴陵、攸县等地的叛乱。至孙权黄龙三年(231),再命吕岱“还屯长沙沤口。会武陵蛮夷蠢动,岱与太常潘浚共讨定之”。同书卷五十二《步骘传》载,汉献帝延康元年(220),孙权命步骘“将交州义士万人出长沙。会刘备东下,武陵蛮蠢动,权遂命骘上益阳。备既败绩,而零、桂诸郡犹相惊扰,处处阻兵,骘周旋征讨,皆平之”。在此形势下,长沙地区的邮驿交通就显得尤为重要,将其纳入军事系统也在情理之中。因此,居延汉简和走马楼吴简中的“邮卒”,或可视为特定地区、特殊环境下的产物,但就传递邮书的职能而言,与内地的“邮人”并无不同。
三
各邮除设有邮人而外,还有负责邮驿事务的各级吏员,张家山汉简《行书律》称之为“邮吏”。见于记载的邮吏有“督邮掾”(H16.4A)、“督邮书掾”“督邮史”“外邮掾”(YM6D5反,P101)、“邮书掾”“邮书史”和“邮书令史” (X一二〇、X一二一)、“邮佐”(YM6D2,P79—82)等。《后汉书》卷二十五《卓茂传》注引《续汉志》:“郡监县有五部,部有督邮掾,以察诸县也。”同书卷八十二上《方术列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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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王子今:《走马楼简所见“邮卒”与“驿兵”》,《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4年版,第317—326页。
高获传》“急罢三部督邮”条注引《续汉书》曰:“监属县有三部,每部督邮书掾一人。”又据《汉书》卷八十三《朱博传》载、朱博“为督邮书掾,所部职办,郡中称之”。可见,“督邮掾”即“督邮书掾”,又简称“督邮”或“都吏”,为郡府属吏。①“汉代郡制,凡出督外部之掾均不称曹。……督邮。督邮掾、督邮书掾之称时见碑传,亦绝无缀曹为称者。”但《后汉书》志第二十三《百官五》“州郡”条本注云:“其监属县,有五部督邮曹掾一人。”参以《高获传》注引《续汉书》所记,可知《百官志》中“督邮曹掾”之“曹”实为“书”之误。②此外,汉代郡府属吏多见“有同曹掾、史并列,史恒次于掾;诸曹掾、史尽列,则先列诸曹掾,然后因已列曹掾之次序历举诸史;且或掾仅一人,史分左、右、中者”。故可将汉代郡府掾、史概括为:“吏分诸曹治事,掾为曹长,史之地位在掾之下,副掾理事者。”③上述“督邮掾”与“督邮史”,即属此种掾、史关系。至于“外邮掾”,或即“督邮掾”的别称,因其出督外部,故名“外邮掾”。
“邮书掾”一职见于《曹全碑》④碑阴第二层。同碑碑阴第一层又两见“督邮”,可见“邮书掾”应不同于“督邮”,而是另一职官。同样的例证也见于文献记载。如《后汉书》志第二十九《舆服上》“驿马三十里一置”条注云:
臣昭案:东晋犹有邮驿共置,承受傍郡县文书,有邮有驿,行传以相付,县置屋二区,有承驿吏,皆条所受书,每月言上州郡。《风俗通》曰:“今吏邮书掾、府督邮,职掌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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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督邮为郡属吏,分部循行,督察县政,号称“郡之极位”。其职掌涉及所部各县政令、教化、赋税、民俗、治安乃至边塞成务等诸多领域,督送邮书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参阅拙作《论汉代的督邮》,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3期。
②参阅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43—144页;陈梦家《汉简所见太守、都尉二府属吏》,《汉简缀述》,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9—121页。
③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12—113页。
④高文:《汉碑集释》,河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5页。
“府督邮”即郡府之督邮,《风俗通》将邮书掾与府督邮并列,说明二者并非同职异名,而是各为一职。此正可与《曹全碑》所记相印证。从文中“县置屋二区,……每月言上州郡”的记载来看,“邮书掾”可能为县属吏,他与分部循行、出督外部的郡督邮职任相似,但各有所属,职责权限和管辖区域也有大小之别。大致说来,邮书掾上隶于县,而督邮(掾)则不受县廷约束;前者专责一县邮书往来,后者则在督察所部县政的同时,也兼司邮驿事务。而敦煌悬泉置简所见的“邮书史”一职,也与“督邮史”相类,为掾之副贰。只不过一属于郡,一隶于县而已。简言之,“邮书史”乃“邮书掾”之副贰,亦为县属吏。
“令史”之职在文献和简牍材料中都有记载,尤其常见于居延、敦煌等地汉简,为县、候官一级或郡守、都尉府专司草拟和收发公文等事务的秘书人员。①“邮书令史”则仅见于敦煌悬泉汉简,其具体职责不详,但就其职名而言,当与邮书掾、史一样,为县廷属吏。以“令史”职责度之,或为专门负责某县或某一邮站文书起草、往来登记等事务的小吏,而且很可能常驻所属县廷或邮站,而不像郡督邮掾、史和县邮书掾、史那样,需往来各地巡视督察。
“邮佐”见于尹湾汉简。它与官佐、乡佐和佐皆属佐史秩阶,地位相等,“其职务当以所在命名,在县称官佐,在乡称乡佐,在邮称邮佐,在盐铁官则仅称佐”②。东海郡共辖三十八个县邑侯国、一百七十个乡,共设邮三十四处,但只有六个县邑侯国设有邮佐,其中下邳、郯、费和临沂各有两名邮佐,利成、兰旗各有一名邮佐,其他县邑侯国则未设邮佐。但是,并不是设邮之处非置邮佐不可,而不设邮佐的县乡也未必没有邮,这从东海郡三十四邮仅有十名邮佐亦可得到印证。邮佐的职责在于协助长官处理本邮事务,因此,是否设立邮佐以及邮佐的人数多少应与邮的规模大小和邮务轻重多少有关。如果某县设两名邮佐就意味着该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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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日]森鹿三著,姜镇庆译《关于令史弘的文书》,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战国秦汉史研究室编:《简牍研究译丛》(第1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
②廖伯源:《简牍与制度——尹湾汉墓简牍官文书考证》卷2《汉代郡县属吏制度补考》,台北:文津出版社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67—73页。
有两个较大的邮,而未设邮佐则说明该县乡没有邮的设置,或者虽置邮但规模不大。在尹湾汉简所见设有两名邮佐的县中,下邳与剡均设千石县令,足见其为大县;费县长秩四百石,而临沂长秩仅三百石,与千石县令秩级相差很大,但均置两名邮佐。利成长和兰旗相均为四百石,秩级高于临沂长,但其所在县和候国却均只有一名邮佐。至于海西县,虽位列各县邑侯国之首,其县令秩千石,远高于秩三、四百石的县长、国相;而且与下邳一样,海西县也设有一丞二尉,秩皆四百石,但并无邮佐之设。可见邮的数量多少和规模大小与县邑侯国的地位高低和境域广狭并无直接关系。从《集簿》中先列县邑侯国都官数,次举乡里数,最后为亭、邮数目及其员额的情况来看,亭、邮应属同一系统而与乡里不同。《集簿》在历数东海郡太守、都尉、令、长、相及丞、尉等长吏和卒史、属等属吏员额后,又记“佐使亭长千一百八十二人”。其中“邮佐”即属“佐使”之列。将官佐、乡佐、邮佐等诸“佐使”与亭长并列,可见他们秩级相当。《东海郡吏员簿》所记诸“佐使”与亭长的位次,也基本上都是按牢监、尉史、官佐、乡佐、邮佐和亭长这样的顺序排列的。除了临沂县邮佐位居乡佐之前外,其他邮佐都位列乡佐之后、亭长之前。这种基本固定的前后次序,显然不是随意排列的,而是他们实际地位的反映。这表明,虽然诸“佐使亭长”秩级相当,但其身份地位仍然是有差别的。
邮在秦汉时期虽不是唯一的,但却是最主要的邮驿机构。张家山汉简《行书律》中诸如“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和“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之类的限制性规定,以及人们把所有经邮驿系统传递的文书、物品都称为邮书、邮件的事实,均可为其佐证。秦汉简牍中就有很多“以邮行”的公文记录,文献所记汉代官民上书,也多“因邮上封事”“因邮奏”或“因邮亭书言”。①尤其是皇帝的诏书、中央和地方郡县间的紧急文书、长距离传递的文书和其他重要公文,大多是经邮传递的。因此,作为专门的邮驿机构,秦汉的邮在传递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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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汉书》卷75《京房传》,第3164页;《后汉书》卷1下《光武帝纪下》,第85页;《汉书》卷12《平帝纪》,第358页。
保证政令军情的畅通,维护中央集权制统治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而各地邮亭的有序分布,邮人(卒)、邮吏的合理配置,则是整个邮驿系统得以顺利运转的重要保证。
——《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张家山汉简所见的亭及其吏员
——秦汉亭制研究之一
秦汉的亭制,涉及地方基层组织、社会治安、军事和邮驿交通等各个方面,向来是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但因文献记载不详,又多有歧义,故学界对此问题的认识也有很大分歧。①张家山汉墓大量法律文书的出土,为秦汉亭制研究的进一步深入,提供了弥足珍贵的新材料。本文在各家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张家山汉简的新材料,探讨秦汉的亭及其吏员设置。
一 亭的职能补述
亭具有逐捕盗贼和供客止宿的功能,已为人们所熟知。但是,亭还具有门关和邮驿组织的职能,却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虽然也有学者如高敏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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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劳榦《释汉代之亭鄣与烽燧》《汉代的亭制》,《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版,第699—720、735—746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58—66页;王毓铨《汉代“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行政系统说》,《历史研究》1954年第2期;高敏《秦汉时期的亭》,《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9—285页;傅举有《有关秦汉乡亭制度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5年第3期;李均明《关于汉代亭制的几个问题》,《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3期;周振鹤《从汉代“部”的概念释县乡亭里制度》,《历史研究》1995年第5期;张金光《秦的乡官及乡亭里研究》,《历史研究》1997年第6期;岳庆平、苏卫国《从尹湾汉简看秦汉乡亭制度诸问题》,《文史》2001年第1辑。
②高敏:《秦汉时期的亭》,《云梦秦简初探》,河南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69—285页;高敏:《试论尹湾汉墓出土《东海郡属县乡吏员定簿〉的史料价值——读尹湾汉简札记之一》,《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7年第2期。
谢桂华①等先生已经指出:秦汉的亭除维持社会治安外,也兼有“邮传”的性质。他们主要是从亭处于交通要道又有供客止宿的亭舍立论的,并未论及亭还直接从事文书传递。以下据张家山汉简的新材料,对此试作说明。
(一)检查过往者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津关令》云:
丞相上备塞都尉书,请为夹赂河置关,诸漕上下河中者,皆发传,及令河北县为亭,与夹赂关相直。• 阑出入、越之,及吏(五二三)卒主者,皆比越塞阑关令。•丞相、御史以闻,制曰:可。(五二四)②
“备塞都尉”又见于《二年律令•秩律》,其秩与御史大夫和郡守、都尉等同为二千石,但位列郡守、尉之前,可见其地位之尊。备塞都尉请求在黄河以南的夹赂河设关,同时在与夹赂关隔河相对的河北县置亭,以加强对往来船只的控制和管理。故对无证出入关亭者及有关责任者,均按“越塞阑关令”论处。这表明,在河北县所设之亭,不仅在地理位置上“与夹赂关相直”,而且其职任也与夹赂关相当,都负有对过往者进行检查验问之责。
亭吏卒对过往者进行盘查讯问,也见于文献记载。《墨子•号令篇》云:“诸城门若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符传疑若无符,皆诣县廷言,请问其所使,其有符传者善舍官府。”③《墨子》“城守”各篇作于秦惠文王十三年(前325)以后至秦昭王时期,④则“亭谨候视往来行者符”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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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尹湾汉墓新出〈集簿〉考述》,《中国史研究》1997年第2期。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88页。
③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16页。
④李学勤:《秦简与《墨子〉城守各篇》,中华书局编辑部:《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24—335页。
定至迟在战国后期已经出现。《津关令》中的备塞都尉建议增设之亭的职责也是沿袭以往旧制,与其他各亭并无不同。居延汉简所见的许多传文书中,也有诸如“移过所县邑门亭河津关,毋苛留,敢言之”(495.12)、“门亭坞辟市里,毋苛留止,如律令”(E.P.T50:171)、“门亭毋河(苛)留,如律令”(E.P.F22:698B)之类的习语,①表明过往门亭与出入河津关、坞辟市里一样,都要查验通行证。汉代对过往河津关亭者的盘查非常严格,就连达官显贵也不例外。《汉书•李广传》载,李广与一随从夜归,“还至亭,霸陵尉醉,呵止广,广骑曰:‘故李将军。’尉曰:‘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何故也!’宿广亭下”②。《后汉书•酷吏周䊸传》又载,汉章帝皇后之弟窦笃从宫中归,“夜至止奸亭,亭长霍延遮止笃,笃苍头与争,延遂拔剑拟笃,而肆置恣口”③。霸陵尉以“今将军尚不得夜行”为由,拒李广于亭下;止奸亭长敢于执剑阻止窦笃,且被视为“奉法”行为,说明亭盘查讯问过往行人为其职责所在。所以,当奉常亭长斩杀企图仗势夜闯其亭的大司空士后,王莽却下令:“亭长奉公,勿逐”④,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传递文书
汉简中常见亭长、亭卒收发或递送公文的记录,而且很多公文都采用“以亭行”的传递方式。各举一例如下:
南书一辈一封张掖肩候诣肩水都尉府•六月廿四日辛酉日蚤食时沙头亭长受辟北卒音日食时二分沙头卒宣付骍马卒同 505.2E
甲渠候官以亭行居延仓长七月辛未第七卒欣以来 E.P.T5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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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编:《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594页;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63、522页。
②《汉书》卷54《李广传》,第2443页。
③《后汉书》卷77《周䊸传》,第2495页。
④《汉书》卷99《王莽传》,第4135页。
但是,不论是简牍还是文献资料中,都不见有以亭传递文书的规定。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有关资料,正好弥补了这些缺失。其《行书律》云:
令邮人行制书、急(二六五)书,复,勿令为它事。畏害及近边不可置邮者,令门亭卒、捕盗行之。北地、上、陇西,卅里一邮;地险陕不可邮者,(二六六)得进退就便处。
书不急,擅以邮行,罚金二两。(二七二)
书不当以邮行者,为送告县道,以次传行之。①
律文显示,当时各地都设置邮,但邮间距离不尽相同。邮专门负责诸如制书、急书等重要或紧急公文的传递,其他不应由邮递送的文书,则交有关县道“以次传行之”。如擅自以邮传递非紧急公文,将受到罚金二两的惩处。在那些比较危险或靠近边境无法设邮的地方,则由捕盗(即求盗)等亭吏卒代替。《津关令》又云:
御史言,越塞阑关,论未有□,请阑出入塞之津关,黥为城旦舂;越塞,斩左止(趾)为城旦;吏卒主者弗得,赎耐;令、(四八八)丞、令史罚金四两。智(知)其请(情)而出入之,及假予人符传,令以阑出入者,与同罪。非其所□为□而控为传出入津关,以□(四八九)传令阑令论,及所为传者。县邑传塞,及备塞都尉、关吏、官属、军吏卒乘塞者□其□□□□□日□□牧□□(四九〇)塞邮、门亭行书者得以符出入。制曰:可。(四九一)②
该律令大意是对没有符传或冒用他人符传阑越塞、关津者和相关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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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5—46页。
②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葛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83页。
任人,要按有关法令论处。对于“塞邮”和“门亭行书者”,只要有符就可以出入这些地方。这里所谓的“门亭行书者”,应即《行书律》二六六简中的门亭卒、捕盗之类。此规定以制书形式下达,显然不是一时一地之举,而是在“畏害”“险狭”及“近边”各地普遍执行的法令。因此,居延、敦煌汉简中“以亭行”的文书,当是沿袭汉初旧制的反映。
(三)供给饮食
供客止宿是亭的基本职能之一。但是,亭还可供饮食,却往往被人们忽略了。《续汉书•百官志五》“亭里”条引《风俗通》曰:“亭,留也。盖行旅宿会之所馆。”但“宿会”二字在《太平御览》卷一九四、《北堂书钞》卷七九所引《风俗通》及《汉书•高帝纪上》注引颜师古说中,均作“宿食”。“會”“食”二字形近易混,“宿會”当为“宿食”之讹。张家山汉简《传食律》中,就有邮驿组织为不同身份、事由的过往者提供饮食的标准,不仅可与睡虎地秦简《传食律》的内容互为补充,而且有助于对秦汉亭制的认识。其中有云:
使非有事及当释驾新成也,毋得以传食焉,(二二九)而以平贾(价)责钱。非当发传所也,毋敢发传食焉。为传过员,及私使人而敢为食传者,皆坐食臧(赃)为盗。(二三〇)
丞相、御史及诸二千石官使人,若遣吏、新为官及属尉、佐以上征若迁徙者,及军吏、县道有尤急(二三二)言变事,皆得为传食。①
这两条律文都是对饮食供应的具体规定,前者要求各邮驿机构为过往者供给饮食应依律执行,不得营私舞弊;后者则规定了享受“传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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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9—40页。
者的条件,即除了丞相、御史及两千石官派出的使者、官吏外,新官上任和各种调动、应征的小吏,以及军吏和县道地方政府报告紧急事件者,也可享受“传食”。这与《置吏律》中“郡守二千石官、县道官言边变事急者,及吏迁徙、新为官、属尉、佐以上毋乘马者,皆得为(二一三)驾传”①的规定,可互相参证。结合《传食律》和文献记载来看,秦汉的亭也是依律供给饮食的。如“高祖以亭长为县送徒骊山……到丰西泽中亭,止饮”②;《后汉书•陈忠传》载,吴郡督邮冯敷邀施延“入亭,请与饮食”;同书《应奉传》注引谢承《后汉书》记,应奉等到京师上计,途经颍川郡纶氏都亭,亭长胡奴名禄者供以饮浆等,均为其例。③
二 亭吏名实考辨
关于亭的吏员,一般都根据《史记•高祖本纪》之《集解》和《汉书•高帝纪上》注所引应劭说,认为有亭长一人,亭卒二人。“其一为亭父,掌开闭埽除,一为求盗,掌逐捕盗贼。”④但是,应劭的说法在各书中却有很大差异。如司马贞《索隐》引应劭云:
旧亭卒名“弩父”,陈、楚谓之“亭父”,或云“亭部”,淮、泗谓之“求盗”也。⑤
《北堂书钞》卷七九引应劭《风俗通》云:
(亭)吏旧名负弩,今改为长者,一亭之长率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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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 (释文修订本)》,第37页。
②《汉书》卷1上《高帝纪》,第7页。
③《后汉书》卷46《陈忠传》、卷48《应奉传》,第1558、1607页。
④《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46页;《汉书》卷1上《高帝纪》,第6页。
⑤《史记》卷8《高祖本纪》,第347页。
亭长者,一亭之长率也。为率吏,陈、楚、宋、魏谓之亭父,齐海谓之师也。①
《后汉书•百官志五》“亭里条”注引应劭《风俗通》:
亭吏旧名负弩,改为长,或谓亭父。②
上述各家的分歧主要有二:一是“亭父”和“求盗”是否为同一职名?二是“亭父”的身份是“卒”还是“吏”?《索隐》将“亭父”和“求盗”都视为亭卒,《北堂书钞》和《百官志》所引均未言及“求盗”,但都把“亭父”当作亭吏,是亭长的别称,为“一亭之长率”。就地域而言,《索隐》关于“淮泗谓之求盗”说,固然与“高祖为亭长……令求盗之薛”的本文相符;但这并不等于陈、楚等地没有求盗。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捕律》云:
盗贼发士吏、求盗部者,及令、丞、尉弗觉智(知),士吏、求盗皆以卒成边二岁,令、丞、尉罚金各四两。(一四四)
律文规定,对发生“盗贼”事件的直接责任者士吏和求盗,给予戍边二岁的惩罚,显示“求盗”是全国普遍采用的职名,而不是某一地区的方言。云梦睡虎地和江陵张家山一带均属“楚地”,在这里出土的秦汉法律文书中,曾不止一次地出现过“求盗”之名,③《奏谳书》中就有两个案件直接涉及求盗(三六一四八简、七五—九八简)。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之《盗马》《群盗》和《贼死》爰书中,都有求盗抓捕罪犯或报告案情的例证。可见“求盗”的称谓在“楚地”是确实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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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虞世南:《北堂书钞》,中国书店1989年版,第292页。
②《后汉书》卷118《百官志五》,第3624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47、150、151、179、253、255、264页。
《索隐》把“亭父”与“求盗”视为不同地区对亭卒的称谓,是不足凭信的。
“求盗”的身份,从“高祖为亭长……令求盗之薛”的史实和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案例,均可断定其为亭长下属。前引《行书律》二六六简中与“门亭卒”并列的“捕盗”,亦属亭卒无疑,应即《捕律》和《奏谳书》中的“求盗”。
就基层吏员而言,其称谓因地域不同而有差异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出土张家山汉简和睡虎地秦简的古“楚地”,却不见有“亭父”之名,足证司马贞《史记索隐》中陈、楚之地称“亭父”之说不可信。据《后汉书•陈忠传》注引谢承《后汉书》,沛国蕲县人施延“到吴郡海盐,取卒月直,赁作半路亭父以养其母。是时吴会未分,山阴冯敷为督邮,到县,延持帚往”①。是吴郡一带确有以“掌开闭扫除”为职的“亭父”。但其究属亭吏还是亭卒,尚不能断定。若依前引应劭说,则此“掌开闭扫除”者为亭卒。任安在武功,先“为求盗、亭父,后为亭长”的事例,似乎亦可证成其说。②但仅此一例,尚不能断定“亭父”身份为卒。而且,史书中亭长亲自洒扫迎客者也不乏其人。③《秦律杂抄》有“求盗勿令送逆为它,令送逆为它事者,赀二甲”的规定,当与其“掌逐捕盗贼”的职任有关。身为亭父的施延亲自“持帚”洒扫迎接,与“勿令送逆为它事”的“求盗”显然不同,足见二者职任有别,不能互称。而前述各书所引应劭说,也都认为亭父是亭长的别称。虽与《方言》“楚、东海之间亭父谓之亭公,卒谓之弩父”之说不尽吻合,但已将“亭父”与“卒”明确区分开来。可见“亭父”身份应属“亭吏”而非“亭卒”,或即“亭长”的别称。
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中又有校长。如《封诊式•群盗》爰书云:“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之七五—九八简的案例中,也有求盗甲和布二人。可知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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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46《陈忠传》,第1558页。
②《史记》卷104《田叔传》,第2779页。
③《后汉书》卷81《李充传》、卷83《逢萌传》,第2685、2759页。
亭有一名“校长”,两名“求盗”。《二年律令•秩律》也有两处提到校长:
汾阴、洲……东园主章、上林骑,秩各六百石,有丞、尉者率之,田、乡部二百石,司空及卫官、校长百六十石。(四五一……四六三、四六四简)
轻车司马、候、厩有乘车者,秩各百六十石;毋乘车者及仓、库、少内、校长、髳长、发弩,卫将军、卫尉士吏,都市亭厨有(四七一)秩者及毋乘车之乡部,秩各百廿石。①
简中吏员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由县派出的诸啬夫和驻在县城的都市、亭、厨啬夫,另一类是卫官、发弩及卫将军、卫尉之士吏等武吏,故与之并列的校长当亦为县府派出的武职小吏。这从简牍和文献材料中也可得到印证。如《封诊式•群盗》爰书和《奏谳书》所见亭校长,均率求盗、发弩“徼循”和抓捕罪犯,案件最终由县论处。在《奏谳书》中,或以校长之名代指亭名。如江陵县之池亭,因其校长名池,故称其所在之亭为池亭(参见三六—四八简);或径将亭的长官称为校长,并以校长某代指亭的辖区。如新郪县公粱亭之长即校长丙,故该亭之辖区(即公粱亭部)又被称为“校长丙部”(参见七五—九八简)。这里的校长,实际上是履行亭长的职责和权利。至于秦汉文献所见的校长,一为军中执法的小吏,一为“主兵戎盗贼事”的诸陵园令、丞属吏。②从其隶属于县和稽拿罪犯并偏重武事的特点分析,校长很可能就是由亭尉演变而来的。《封诊式•群盗》爰书中校长“徼循到某山”和《二年律令•秩律》将校长与“都市亭厨有秩者”并列,则似乎说明校长仅限于城外之乡亭。
亭尉始见于《墨子•备城门》:“百步一亭……亭一尉。”同书《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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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3—74、80页。
②《后汉书》卷58《傅燮传》、卷115《百官志二》,第1878、3574页。
守》云:“亭尉、次司空,亭一人。”贾谊《新书•退守》也有梁、楚二国边亭置尉的例证。秦汉时不见亭尉,却又出现了亭校长。其职责从偏重候望御敌变为以徼循、止盗为主,虽不像亭尉那样带有浓厚的军事色彩,但仍属武吏。彭越初起时在军中设校长一职,或可视为亭尉旧制的孑遗。此外,战国至秦代,还常把某部长官称为啬夫,如县道啬夫即县道令、长,亭也不例外。汉以后,亭不再兼管市务,也不再有亭啬夫之名。①睡虎地秦简《效律》的“亭啬夫”,实即亭长。由此看来,亭尉、啬夫、校长和亭长的称谓之间似有一定的延续性。战国时称亭尉,秦统一后战事渐息,其职掌遂以维持社会治安为主,职名也由亭尉改称校长(都亭则称亭长);入汉以后,都亭、乡亭之长均称亭长,校长则仅为陵园令、丞的属吏而已,至于张家山汉简所见的“校长”,不过是沿袭秦制罢了。此间,亭的长官由亭尉、啬夫、校长演变为亭长,与其职掌的变化不无关系。
三 亭长地位的下降
汉代亭长的地位呈日益下降的趋势,在前揭高敏先生的论文中已经指出。张家山汉律的有关内容,为进一步认识汉代亭长地位的下降,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新材料。据前引《二年律令•秩律》四七一、四七二简记载,校长与都亭有秩啬夫均为秩百二十石,而四六四简中的校长之秩更达百六十石,明显高于百石之秩。亭啬夫(即亭长)与校长并列,故其秩级也应是百六十石。
值得注意的是,《汉书•百官公卿表》和《二年律令•秩律》中的县道令长秩级几无变化,但其掾属的秩级却由百六十石降至百石了。如果说县道令长掾属秩级的普遍降低,尚不足以说明亭长地位下降程度的话;那么,我们将《秩律》所反映的汉初郡县吏员秩级,与尹湾木牍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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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裘锡圭:《啬夫初探》,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226—301页。
映的西汉末年的情况进行比较,就不难看出亭长地位的前后变化。据尹湾汉墓所出《集簿》载,东海郡有“令七人,长十五人,相十八人,丞卌四人,尉卌三人,有秩卅人,斗食五百一人,佐使亭长千一百八十二人,凡千八百卌人”①。在有秩、斗食、佐史(使)构成的郡县掾属序列中,有秩最高,斗食次之,佐史(使)为最低一级。《集簿》沿袭了这一序列,但亭长非但不在百石“有秩”行列,甚至被归入“斗食”以下的“佐使”。在同墓出土的《东海郡吏员簿》所列各县掾属序列中,亭长也都无一例外地被置于所有掾属的末尾。这种变化,反映出亭长地位的下降是非常明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