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DXTO114①:112②
发掘者认为:“这是关于接待龟兹王及夫人的规定,非常具体,由此可以窥视龟兹王等外国宾客路经悬泉置所享受的待遇。”③此说不确。该文书并不是专门发给悬泉置,而是通告沿途大县传舍均照此执行。大意是:若有使者到,各县要为其提供住宿之舍。使者抵达大县后,要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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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③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传舍,并依如下标准和次序安排住宿:龟兹王、王夫人,使者……。简中两次提到的传舍均指设在县城者,而非设在置(更不是悬泉置)的传舍。但在远离敦煌县城的悬泉置,的确设有传舍:
〼年正月乙未朔甲辰,县泉传舍啬夫〼 Ⅱ90DXT0214③:266①
本简上下均残,但明确记载有“县泉传舍啬夫”,背面有“元康五年”和“元康三年”字样。该简出土于悬泉置第214探方第三层位,属西汉时期堆积。②查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宣帝元康三年(前63)正月乙未朔,恰与简背所记时间吻合,故本简应属元康三年所记。③是则悬泉置自设置初期就有传舍。不仅悬泉置,其他各置也都如此:
五凤五年二月丁酉朔庚申,敦煌太守少、长史奉熹、库丞捐之兼行丞事谓过所置,龙勒左尉张义为郡逐材酒泉郡中,乘用马二匹,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卩 七月乙卯一食,东 VI92DXT1222②:2④
本简为悬泉置抄写的五凤五年(五凤共四年,五凤五年即甘露元年,前53)二月二十四日,敦煌太守府给因公务前往酒泉郡的龙勒县左尉张义发放的传信文书副本及供食记录。文书要求沿途各置按有关律令规定,为张义一行提供“舍传舍”等服务,足见这些置都有传舍。既为“如律令”,显然不是敦煌一郡或河西区域性条例,而是各地普遍遵从的全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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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张德芳:《悬泉汉简中若干纪年问题考证》,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编:《简牍学研究》(第4辑),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46—60页。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文物》2000年第5期。
③张德芳先生将本简系于元康五年。但正如张先生所云,本简“书写较零乱,可能有习字内容”。尤其是简背三行文字,文意不能连贯。对照简牍正面内容和简背文字的书写位置来看,除中间一行上部的“元康三年”字样外,其下部的“青故长”三字及左右两行文字,可能都是后来随意涂划而成。相比之下,正面内容不仅有准确的月朔,而且行文规范。文意明了.似非事后追记,更不是信手写就,应是元康三年正月甲辰(初十)日以悬泉传舍啬夫名义而写的上呈文书。
④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法规。这说明,在远离县城的置也设有传舍。
悬泉置还有厩,厩设啬夫、佐等吏员。如悬泉简所见的建始二年(前31)《传马名籍》册(X九七),就是由悬泉厩啬夫欣所上;至于愿佐一职更是屡见不鲜,如“县泉厩佐长富”(X八九)、“遮要厩佐常”(X二〇六)、“县泉厩佐广德”(X二一四)等。
置设厩养马,故又称厩置。如前述悬泉简中所见“祁连置”,在居延汉简中又作“郅(祁)连厩置”。《史记》卷九十四《田儋列传》载,田横等乘传诣洛阳,“至尸乡厩置”,《集解》引臣瓒曰:“厩置,置马以传驿也。”①在悬泉置简中还有一枚转录汉成帝时各类马匹饲料供应标准的令文,其中就有“置传马”和“扶风厩传马”(X五),可知厩置马匹均称传马。汉代规定,置传马所需的草料情况要按规定格式造册登记:“县置食传马皆为□札,三尺廷令齐一,三封之。”(X一三)如传马死亡,有关官吏要按规定赔偿:“传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X一四)。因此,一旦有马匹生病或死亡,厩置官吏要将有关情况向上级报告。如下简:
建昭元年八月丙寅朔戊辰,县(悬)泉厩佐欣敢言之,爰书:传马一匹𩤜駮(驳),牡,左剽,齿九岁,高五尺九寸,名曰𩤜鸿。病中肺,效涕出睾,饮食不尽度。即与啬夫遂成、建杂诊:马病中肺,刻涕出睾,审证之。它如爰书,敢言之。
X二二
本简是建昭元年(前38)八月初三县(悬)泉厩佐欣就一份传马病死爰书而给上级写的报告。爰书内容包括传马的毛色、牝牡、印记、年齿、身高、名字、病情、病状等,应是悬泉厩啬夫所陈。大概是为了核实情况,上级才令厩佐欣重新调查。而欣在接到此爰书后,就与啬夫遂成、建一起进行了认真勘验,其结果与爰书所陈一致。故简中的遂成和建,很可能是置啬夫和厨啬夫。另一份由县泉厩啬夫欣于建始二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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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94《田儋列传》,第2648页。
32)三月庚寅日(初三)呈报的《传马名籍》残册(X九七),不仅详细记载了每匹传马的毛色、牝牡、年齿、身高、印记和名字等,而且还特别记载了两匹“补县(悬)泉置传马缺”的私马。不论此厩啬夫欣与X二二简中的厩佐欣是否为同一人,《传马名籍》和传马病死爰书及后续报告,均由厩的吏员起草上报,足证悬泉置传马是由厩负责饲养和管理的。但是,置与厩并不是完全并列的,二者间实际存在着主从关系。如下简:
甘露四年七月丙午朔己酉,县(悬)泉置守丞置敢言之:乃厩啬夫张义等负御钱、失亡县官器物、当负名各如牒,谨遣厩佐世收取,七月□□唯廷以□□敢言之。/啬夫义、得之,佐世忠
X七八A/B
本简中的厩佐世是奉悬泉置守丞的派遣,按牒书所示向厩啬夫张义等人收取拖欠的御钱和应赔付的丢失官府器物款,可见厩要接受置的管理和调度。此外汉简中云“伐茭”和借茭也都称“置茭”,如“府调甲卒五百册一人,为县两置伐茭” (X一二八)、“伐茭千石积吞远置”(E.P.T48:60A)、“吞远置园中茭腐败未以食”(E.P.T52:173)等,借贷茭草也是如此:
〼回府告居延甲渠鄣候言主驿马不侵候长业城北候长宏□〼
〼回居延以吞远置茭千束贷甲渠草盛伐茭偿毕已言有
〼回将军令所吞远置茭言会六月廿五日•又言偿置茭会七月廿日建武六年二月〼
〼回□□□驿马伐茭所三千束毋出七月晦 E.P.F22:477
厩负责传马事务,故茭草理应由厩负责。简中居延鄣候向甲渠候官借贷茭草,并未提及吞远厩,而称为吞远置茭,可见是以吞远置代指所有与其有关的事务。由此推断,像悬泉、吞远这样与置同名的厩,如郅 (祁)连厩置等,也隶属于同名的置并负责传马事务。各厩规模不等.如悬泉置有传马40多匹,传车少时6乘,多时15乘;广至厩有传马29匹。①这与“驿一所,马二匹”(H18.18)、“驿马二匹”(E.P.T59:268)之类的记载相比,规模就很大了。
置负有为过往者供给饮食的责任,故又设有厨。各厨有厨啬夫等吏员负责食物供应和副食品出入等。如悬泉简《元康四年鸡出入簿》(X九五)就是由悬泉厨啬夫时向县呈报的“县泉置元康四年正月尽十二月丁卯鸡出入薄(簿)”。簿册显示,自“正月尽十二月丁卯”“最凡鸡册四只(雙)”。其中“所受县鸡甘八只(雙)一枚”“置自买鸡十五只(雙)一枚”。簿册并非由置啬夫而是由厨啬夫呈递,可知厨啬夫也与上述呈递置《传马名籍》的厩啬夫一样,都是负责悬泉置方面事务的官吏。只不过厩啬夫主传马事,厨啬夫则主庖厨事。厨啬夫和厨佐往往直接经手鸡鱼米粟等物的出入。《元康四年鸡出入簿》中就有三枚简分别记载了厩啬夫时和佐长富接受毋穷亭卒口、鱼离乡佐逢时和县廷所送鸡的情况。悬泉置所出另一册书《过长罗侯费用簿》(X二一三),记载了元康五年(即神爵元年,前61)正月悬泉置接待长罗侯常惠一行的米、粟、鸡、鱼、牛肉、羊只和酒、翻等的出入情况。该册书有脱简,制作者不详,但其所记与《元康四年鸡出入簿》一样,均为厨房供食所需原料,故该册书当亦为悬泉置厨吏所造。
四 置的吏员及其隶属关系
置的吏员众多,但对其具体组成却有不同认识。如陈直先生认为,置的范围小于驿,其吏员有置候、置尉和置佐。②吴礽骧先生将置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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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阅张德芳《简论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光明日报》2000年8月25日C4版)及胡平生、张德芳《悬泉汉简释粹》(第19、202页)。另据X二二二简云:“护羌使者方行部……过广至,传马见四匹,皆瘦,问厩吏,言十五匹送使者,太守用十匹。”则广至厩有传马29匹。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156页。
②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天津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44—46页。
驿置和骑置两类,置的吏员在元帝前后有所不同,元帝以前设有置丞,此外还有置啬夫、厩啬夫、仓啬夫、厨啬夫、少内啬夫、都田啬夫、置佐、厩佐、传舍佐、都田佐、驿小史等吏员;元帝后裁并置丞,改属县丞。①何双全先生认为,悬泉置由置、厩、传舍、厨四大机构组成,置设有啬夫、丞、令史、邮书令史、佐、驿卒、郡府特派置监。②张德芳先生等认为,悬泉置有厩、厨、传舍、驿、骑置等内设机构,其吏员有置丞、置啬夫、厩啬夫、仓啬夫、置佐、置令史、置史、置司御、厩佐、厨佐、传舍佐、邮书令史等。③张经久、张俊民先生认为,置的吏员有丞,丞下有置、厩、厨和仓啬夫(佐)等。置之下又有骑置,骑置间的距离约为四五十汉里。④就现有材料来看,除了隶属于置的厩、厨啬夫和厩、厨佐外,见于记载或可断定为置吏员者主要有:置丞(X七八、七九等)、置啬夫(X一O二)、置佐(X二四三,E.P.T52:362)、置令史(E.P.T59:175)、置御(X一六○)、置卒(155.15)、置奴(X一四六)和置尉、主辨(办)(X一一九)等。⑤悬泉简中还有“马医”(X一四六),应是诊治传马疾病的兽医,但未必各置均有。居延汉简中所见的“置吏”(E.P.T65:315,E.P.F22:196),应是置丞、佐、啬夫等吏的统称,不是具体的职名。至于仓啬夫、少内啬夫、都田啬夫(佐)、邮书令史、驿(译)小史、亭长、驿卒等,并不隶属于置,因而不能视为置的吏员。
悬泉简中有“•传马死二匹,负一匹,直(值)万五千,长、丞、掾、啬夫负二,佐负一”(X一四)的令文。胡平生、张德芳先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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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礽骧:《敦煌悬泉遗址简牍整理简介》,《敦煌研究》1999年第4期。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何双全执笔),《文物》2000年第5期
③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张德芳:《简论悬泉汉简的学术价值》,《光明日报》2000年8月25日C4版;胡平生、张德芳:《悬泉汉简释粹》,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02页。
④张经久、张俊民:《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出土的“骑置”简》,《敦煌学辑刊》2008年第2期。
⑤“主辨”即“主办”。据胡平生、张德芳云:“悬泉简中,悬泉、遮要、鱼离三置均见有‘主辨’。”但其在置的具体职任尚待探讨。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96页。
简中的长、丞、掾、啬夫等均为驿置之吏。究竟为驿吏还是置吏,却并未说明。睡虎地秦简《厩苑律》中对官马牛死亡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条文规定:有10头牛以上的部门,在一年内有三分之一死亡,或虽不足10头而在一年内死亡3头以上牛者,“吏主者、徒食牛者及令、丞皆有罪。内史课县,大(太)仓课都官及受服者”①。所谓“吏主者”即主管牛的吏,参以后文的“内史课县”,则律文中的令、丞应是指县而言。X一四简的内容与此《厩苑律》规定非常相似,故简中的“长、丞、掾”当也是指县令、长、丞,而“啬夫”“佐”应即“吏主者”,指厩置啬夫、佐。前述悬泉厩啬夫欣(X九七),也是以“吏主者”的身份呈报《传马名籍》。
悬泉简中还有郡府派出监领置事的置史(X七二)。如在本始三年(前71)七月丁丑(30日)亭长国给太守府的上书中称其“为郡监领县(悬)泉置”(X七五)。此为郡府以亭长兼领置事,但更多的是以郡府守属兼领。如“神爵四年四月丙戌,太守守属领县(悬)泉置移遮要置”(X七二)、“五凤元年五月癸酉,太守守属光监县(悬)泉置移效谷□□□口□……”(X七三)、“监遮要置史张禹,罢。守属解敞,今监遮要置”。(X七六)等。所谓的“监”或“领”,具有“兼管”之意,即以本官兼管它事,除了由公卿大臣领朝廷要职外,更多的是指由中央派往地方或由上级组织派驻下级部门。悬泉简中守属监领置事,即属此类。汉代三公府属吏有“属”,《续汉书•百官一》“太尉”条记有“掾、史、属二十四人”。《汉书音义》曰:“正曰掾,副曰属。”②但各郡国也设有属,是位次于掾、史而高于书佐的郡府属吏。③郡府以守属(即试守“属”职之吏)监领置事,或与其本职有关。悬泉简中常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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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33页。
②《后汉书》卷114《百官一》,第3558—3559页。
③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甲部: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北京联合出版公司2020年版,第113—114页。尹湾6号汉墓所见西汉东海郡《集簿》中,“属”位处“卒史”与“书佐”之间,X九六、一五五简敦煌太守府书末属吏位次为掾、(守)属、(书)佐。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77页。胡平生、张德芳:《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80、118—119页。
太守府派守属迎来送往的记载,如“鸿嘉三年三月癸酉,遣守属单彭送自来乌孙大昆弥副使者薄侯、左大将掾使敞单”(X一九四)、“甘露三年九月壬午朔甲辰,上郡太守信、丞欣谓过所:遣守属赵称逢迎吏骑士从军乌孙罢者敦煌郡,当舍传舍,从者如律令”。(X二一六)、“敦煌太守快使守属充国送牢羌、□□羌侯人十二”(X二三四)等。还有很多诸如“出粟一斗八升,以食守属萧嘉送西罕侯封调,积六食,食三升”(X二五七)之类的供食记录。以守属兼领置务,当与其平素出行送迎的职任有关。他们在郡为守属,被派驻某地监领置事后,则为置史。所谓“领县泉置史光”(X七四)、“监遮要置史张禹”(X七六),就是指光、张禹以置史的身份监、领置事。守属为其本职,置史则为兼职。上述奉命迎送西域使者和退役骑士的守属,即属此类。
置史由郡府派出,代表郡府监领置事,但并不直接干预置的事务。因此,汉简所见悬泉置各种事务的公文、籍簿都是以置啬夫的名义奏报的。除了前述厨啬夫上《鸡出入簿》(X九五)和厩啬夫上《传马名籍》(X九七)外,还有很多置啬夫上报的集簿,如以下各简:
阳朔二年闰月壬申朔癸未,县(悬)泉置啬夫尊敢言之,谨移传车亶(氈)轝薄(簿)一编,敢言之。 X一〇二
元康三年九月辛卯朔癸巳,县泉置啬夫弘敢言之,谨移铁器簿一编,敢言之。/佐禹√长富 D1295①
永始三年七月戊申朔丙辰,县泉置啬夫敞敢言之,府记曰:唯正月以给戊已校使者马薪,辈□□□□。使者安之移仓曹卿,君别取□□偿如牒,敢言之。
X一七二
此三简均为悬泉置啬夫的奏报文书。其中前两简分别是本置传车喜(氈)轝和铁器报表,第三简文意不甚明确,大意是已按转发府记的文书要求,为戊己校使者马薪提供了……。该文书与前两简一样,都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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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吴礽骧、李永良、马建华释校:《敦煌汉简释文》,甘肃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置啬夫的名义上报的,监领置事的置史并未参与其间,足见置啬夫仍具有独立处理一般事务的自主性。此外,置的上报文书是呈送县廷而非郡府,而郡府下达的文书也往往是通过县廷转发的。如下三简:
神爵四年十一月辛酉朔甲戌,悬泉置啬夫弘将徒善置,敢言之。廷髡钳钛左止徒大男郭展奴自言作满二岁□□七日,谨移爰书以令狱。案展奴初论年月日,当减罪为减,唯廷报,如律令,敢言之。
190DXT0309③:90
永光五年六月癸酉朔癸酉,使主客部大夫谓侍郎,当移敦煌太守,书到验问状。事当奏闻,毋忽,如律令。七月庚申,敦煌太守弘、长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谓县,写移书到,具移康居苏基王使者杨伯刀等献橐佗食用谷数,会月廿五日,如律令。/掾登、属建、书佐政光。七月壬戌,效谷守长合宗,守丞、敦煌左尉忠谓置,写移书到,具写传马止不食谷,诏书报会月廿三日,如律令。/掾宗、啬夫辅。 X一五五
监遮要置史张禹罢,守属解敞今监遮要置。建昭二年三月癸已朔丁酉,敦煌太守疆、长史章、守部候修仁行丞事,告史敞,谓效谷,今调史监置如牒,书到听与从事,如律令。三月戊戌,效谷守长建、丞 ,谓县泉置啬夫,写移书到,如律令。/掾武、卒史光、佐辅。 X七六
此三简中第一简是置啬夫弘向上级汇报情况的文书,大意是说由他带领修缮县泉置的刑徒郭展奴自称服役已满两年零几个月又七天,通过核查其最初服役的具体年月日,符合减罪的有关按规定,故特为报告。简文明言“唯廷报”,可知是上报县廷而非郡府。第二简题为《康居王使者册》,是朝廷根据康居王使者杨伯刀等的申诉而下发的文书,该文书于汉元帝永光五年(前39)六月初一由大鸿胪所部下发给敦煌太守;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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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煌太守弘等在收到该文书后,又于七月十八日给效谷县下文,并要求在当月二十五日回复;效谷守长合宗等遂于七月二十日转发给置,令其在七月二十三日前上报有关情况。从最初行文到最后回复,都是逐级下发,经历了朝廷→敦煌郡→效谷县→悬泉置这样的程序,由此而产生的上呈文书也必然是自下而上层层递进的。第三简为敦煌郡太守府任免监遮要置史的文书,除了下发给新任置史解敞本人外,还告知效谷县,责令县廷在接到本文书后按有关规定执行。效谷守长建乃与县丞某(该县丞尚未签名)联名向悬泉置啬夫转发了郡府的人事任免决定,意在使置啬夫周知此事。值得注意的是,虽然郡府任命的是监领置事的置史,而且是派到遮要置而不是驻在县廷,但其任命文书仍然下达县廷,而不是直接通知遮要置。文中用“如律令”这样的程式化文字,显然是有令在先,这样做只是照章办事而已。这种有“律令”可依的下行文书程序表明,置直隶于县廷,郡给置的指示或命令是通过县廷转发的。悬泉简中又有郡府调甲卒“为县两置伐茭”的记载(X一二八)。所谓“县两置”,是指效谷县所属的悬泉、遮要二置。这种称谓,正是置直属县管理的反映。不过,悬泉简中也有郡府直接给置史下文的例证:
神爵四年正月丙寅朔壬辰,敦煌太守快、库丞何兼行丞事,告领县(悬)泉置史光,写移书到,验问审如倚相言,为逐责(债),遣吏将禹诣府,毋留,如律令。/掾邮国、令史寿、书佐光、给事佐赦之。 X七四A/B
本简是由敦煌太守府直接下发给郡府派出监领置事的置史光的文书,大意是说某案件当事人自称是为了追债,为切实查明事实真相,特令光派员带禹到太守府对证。①该文书所云之事,并不属于置的职责,而是涉及郡府内部其他事务。郡府直接给置史光下文,或许有保密的意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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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据《左传》昭公十二年,倚相为楚国左史,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等上古之书,有“良史”之称。简中“验问审如倚相言”,意即查验询问务必做到事实清楚。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春秋左传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504页。
因此,本简只说明监领置事的置史,直接受命于郡府,但并不能因此而得出郡直接管理或指挥置的结论。①
县、置间的往来文书显示,置隶属于县,直接受县廷管理,如下简:
五凤四年九月己巳朔已卯,县(悬)泉置丞可置敢言之:延移府书曰,效谷移传马病死爰书,县(悬)泉传马一匹,骊,乘,凿十八岁,高五尺九寸,送渠犁军司马令史X一五二
九月甲戌,效谷守长光、丞立,谓遮要、县(悬)泉置,写移书到,趣移车师戊已校尉以下乘传,传到会月三日,如丞相史府书律令。/掾昌、啬夫辅X一六八
三月丁丑,效谷守长江、守丞光谓遮要、悬泉置啬夫吏,写穆书到,如府书律令。/掾广、啬夫辅 190DXTO116②:52A/B2
此三简中第一简和前引甘露四年简(X七八)都是悬泉置(守)承给效谷县的文书,文中都用“敢言之”这种上呈公文的习用语;第二、三两简和上引X二三八简,都是效谷县给遮要、悬泉置的文书,却使用了“告××”“谓××”和“写移书到,如××书、律令”等习语,明显是上告下的命令之辞。这种行文格式,正是县、置间上下隶属关系的反映。
除前述西安出土的“蓝田置尉”封泥外,在简牍、碑刻和各种文献中,均不见有置尉的记载。我们认为,正如县尉和各类盐铁官的尉有时空缺一样,置尉也未必是每个置都有的常设吏员。据《续汉书•百官五》载,汉代县设令(长),侯国为相。又置丞、尉,其中“尉大县二人,小县一人。本注曰:丞署文书,典知仓狱。尉主盗贼”。应劭《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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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敦煌汉代悬泉置遗址发掘简报》对悬泉置行政隶属关系的表述似前后矛盾。文中说:“其(按指悬泉置)行政级别应与县相等,因为分设在各县领地的称县置。在管理权限上,受郡太守直接指挥,郡派吏监管。”但随后又云:“从行政体制上看,该置受敦煌郡和效谷县两级政府领导,郡府负责一切重大事务,县府则侧重于后勤供应。”参阅《文物》2000年第5期,第18页、第20页。
②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敦煌悬泉汉简内容概述》,《文物》2000年第5期。
官》曰:“大县丞,左、右尉,所谓命卿三人。小县一尉一丞,命卿二人。”①似乎各县、侯国均设有尉。尹湾6号汉墓所出《东海郡吏员簿》,记载了东海郡及其所属各县邑侯国和盐铁官上自太守、都尉和县令(长)、相、丞、尉,下至佐史亭长的所有吏员。其中合乡、承县和南城、阴平等侯国及伊卢、下邳等五个盐铁官,都没有设尉。②足见“主盗贼”的尉并非各县、国、盐、铁官必不可少的吏员。那么,隶属于县廷的置不设尉也就不足为怪了。就同一县长吏位次而言,县丞总是居于县尉之前,是丞之地位尊于尉。由此推论,在设尉的置,丞的地位也高于尉。
或认为,在置的吏员中,啬夫是主官,置丞和置佐则是协助置啬夫处理置务的副贰。③但有证据表明,啬夫地位低于丞并直接受丞的节制和管理。如前引X七八简中的悬泉置守丞置是该文书的发文者,而署名于简背的啬夫义、得之与佐世忠等,则是该文书的起草者和经办人。在同一文书中,发文者与起草者之间实际上是主吏与掾属的关系。因此,作为发文者的悬泉置丞与文书起草者啬夫之间,其地位的差别是显而易见的。但在很多时候,置啬夫又以主吏身份代表本置向上级呈文,上引X一〇二、X一七二和D1295三简即为明证。其中X一〇二、X一七二两简未署文书起草者名,但D1295简显示,该文书是由置佐禹和长富共同起草的。可见置啬夫与置佐之间也是一种主从关系。在具体工作中,置佐要接受置啬夫指挥调度。如下简:
神爵二年正月丁未朔己酉,县(悬)泉置啬夫弘敢言之:遣佐长富将传迎长罗侯,敦煌廪小石九石六斗,薄(簿)入十月,今敦煌音言不薄(簿)入,谨问佐长富廪小石九石六斗今移券致敦煌□
X二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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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卷28《百官五》,第3623页。
②连云港市博物馆、东海县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9—84页。
③郝树声、张德芳编撰:《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25页。
本简中悬泉置啬夫弘和佐长富与上引D1295简中的啬夫与佐职务、人名完全相同,故这位名为长富的佐应即悬泉置佐无疑。他受置啬夫弘的派遣,以传车迎接长罗侯,足见置啬夫有权调度置佐。①
在建昭元年和甘露四年简(X二二、X七八)中,分别有遂成和建、义和得之两名啬夫。从简文内容来看,X二二简中愿佐欣既然是对厩啬夫爰书所陈进行核查,则和他共同查验的啬夫遂成和建就不可能是厩啬夫。悬泉置设有置、厩、厨等啬夫,此二啬夫或即置啬夫和厨啬夫。X七八简中已明确指出厩啬夫张义拖欠御钱等,派厩佐世按牒书所记前往收取,那么作为文书起草者的啬夫义和得之也不可能是厩啬夫,而应是置啬夫和厨啬夫。如此判断不误,则厨啬夫职掌可能是以厨房炊事为主,同时兼理置内其他事务。就情理而论,厩、厨均为置内部门,其职责各有侧重但相互间并非毫无联系,在实际工作中也不可能界限分明、完全隔绝,有时则需要相互合作,共同完成。这两简中各有两名啬夫,可能就与此有关。
五 置的空间布局
置为交通线上相隔一定距离为供传递信息和人员往来而设的官方机构,如秦时的平舒置,就是设在华阴平舒道上的一置。但是,究竟相隔多长距离设一置,史书记载都很不一致。《管子》卷七《大匡》云:“三十里置遽委焉,有司职之。”②《续汉书•舆服志上》云:“驿马三十里一置,卒皆赤帻绛𫖕云。”③其说被广泛征引,如司马贞在《史记》卷十《孝文本纪》之《索隐》中即征引其说以释置;甚至在叙述大秦国时,也称其“公私宫室为重屋,邮驿亭置如中国……十里一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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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佐长富又见于《元康四年鸡出入簿》(X九五)和神爵元年(前61)的一份悬泉厩入粟记录(X八九),二者在时间上刚好相差一年,但前者为悬泉厨佐,后者则是悬泉厩佐。而2、10两简显示,长富在元康三年(前63)九月和神爵二年(前60)正月的职务均为县泉置佐。置、厨、厩同处一地,故此长富为同一人的可能性较大。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75、77—78页。
②黎翔风撰,梁云华整理:《管子校注》,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368页。
③《后汉书》卷29《舆服志上》,第3651页。
十里一置”①。《后汉书》卷八十八《西域传》、《史记》卷一二三《大宛列传》之《正义》及《三国志》卷三十《东夷传》注引鱼豢《魏略•西戎传》所记略同。②但《后汉书》卷四《和帝纪》又云:“旧南海献龙眼、荔支,十里一置,五里一候,奔腾阻险,死者继路。”③而《韩非子•难势》又有“良马固车,五十里而一置”④之说。对此,有学者认为,《韩非子》所载“五十里一置”为战国时制,汉代“三十里一置”和“十里一置”分别为北方之制和南方之制。其所以如此,“盖中国北方(含西北、东北)之气候,较[南]方更适于养马,故所产马匹之耐力亦较强,以致其体力可达三十里一程。而南方马匹之体力则较差,故须以十里为一程”⑤。还有学者认为,置是指设在县界的邮驿,“两县城间相距不足百里者,中间不设置。两县城间相距在百里以上者,设置于两县界上”⑥。还有研究认为,西汉敦煌郡的鱼离、悬泉和遮要三置自东向西一字排开,大致间隔30千米。⑦居延甲渠候官和敦煌悬泉置遗址出土的邮驿里程简,对我们了解置的空间距离,提供了新材料:
长安至茂陵七十里,茂陵至茯置卅五里,茯置至好止七十五里,好止至义置七十五里。
月氏至乌氏五十里,乌氏至泾阳五十里,泾阳至平林置六十里,平林置至高平八十里……
媪围至居延置九十里,居延置至觻里九十里,觻里至揟次九十里,捐次至小张掖六十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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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卷10《孝文本纪》,第422—423页。
②《后汉书》卷88《西域传》,第2920页;《史记》卷123《大宛列传》,第3162—3163页;《三国志》卷30《东夷传》,第861页。
③《后汉书》卷4《和帝纪》,第194页。
④王先慎撰,钟哲点校:《韩非子集解》,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393页。
⑤吴昌廉:《汉“置”初探》,马先醒主编:《简牍学报》(第15期),台北兰台出版社1993年版,第1—22页。
⑥张传玺:《悬泉置、效谷县、渔泽障的设与废》,北京大学中国传统文化研究中心:《国学研究》(袁行需主编)(第3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22页。
⑦郝树声、张德芳:《悬泉汉简研究》,甘肃文化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
删丹至日勒八十七里,日勒至钩著置五十里,钓著置至屋兰五十里,屋兰至氐池五十里E•P•T59:582
仓松去鸾鸟六十五里,鸾鸟去小张掖六十里,小张掖去姑减六十七里,姑臧去显美七十五里。……
氐池去觻得五十四里,觻得去昭武六十二里府下,昭武去祁连置六十一里,祁连置去表是七十里……
玉门去沙头九十九里,沙头去乾齐八十五里,乾齐去渊泉五十八里。•右酒泉郡县置十一•六百九十四里。 X六〇 A
这两枚里程简均有残缺,大致反映了长安到河西及河西各郡县间的交通路线和间隔距离。其中前者自上而下分四栏,每栏自右至左分四行书写,所记东自长安,西至氐池(张掖郡属县),除茯置、义置、平林置、居延置、觻里、钧著置等地名外,其他多为县道名,所经地区大致有京兆尹和安定、武威、张掖等郡。后者分三栏书写,每栏四行。因两简均残(前者左半残缺,后者左右两边及下部均残),故各栏间的地名不能完整系连。就两简所记来看,似乎每栏记一郡。其中简X六○所记地名共14处,里程756里,与简文末尾“•右酒泉郡县置十一•六百九十四里”的统计数不符,故所谓“右酒泉郡县置十一”,是指简中第三栏所记酒泉郡的小计数字,而不是全部县置的总计。根据出土简牍的层位和相关纪年及简牍文字的书写特征分析,此二简均写于汉成帝时或更早以前,①则此二简所记均为西汉时县置名。据《汉书》卷二十八下《地理志》载,西汉酒泉郡共辖有禄福、表是、乐溶、天他、玉门、会水、池头(当作“沙头”)②、绥弥、乾齐9县。③但简X六〇第三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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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何双全:《汉代西北驿置与传置——甲渠候官、悬泉汉简〈传置道里簿》考述》,《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1998年第1期。
②《续汉书•郡国志五》所记酒泉郡属县有“沙头”而无“池头”,《三国志》卷18《阎温传附张恭传》有张恭“遣从弟华攻酒泉沙头、乾齐二县”的记载。在居延和敦煌各地所出汉简中,共有78处记“沙头”,而无一处作“池头”,可知“池头”实为“沙头”之误。胡平生、张德芳编撰:《敦煌悬泉汉简释粹》,第58—59页。
③《汉书》卷28下《地理志》,第1614页。
见只有玉门、沙头、乾齐和渊泉4个地名。其中玉门、沙头和乾齐为酒泉郡属县,而渊泉则为敦煌郡属县,酒泉郡其他8个县置名应记于另外的简中。如以本简的每栏4—5个地名计,本简应是该册书的第三简。二简册所记地名可分为两类:一是县名,二是置名。县名后没有“置”字,其他则均在地名后缀以“置”字,只有E•P•T59:582简的“觻里”例外。简X六〇“酒泉郡县置十一”的统计也说明,简中所记非县名即置名。简册专记地名和里程,当是为了考核邮书传递是否“中程”而作,由于郡县辖区并非是以规则的条带状依次排列的,而交通路线一般是选择最便捷的走向,这样就可能出现某些离交通干道较远的县被排除在县置里程册中的情况。而这两简中所见的县名,则可视为同名的置。因其位于县治或其附近,遂以县命名,在简册中仅写县名,而省去“置”字。置数以郡计,但其隶属于县,故称县置。所谓“酒泉郡县置十一”,即指酒泉郡共设有十一个置。西汉敦煌郡辖有敦煌、冥安、效谷、渊泉、广至、龙勒六县,而悬泉汉简所记敦煌郡共有九置,除去远离县治而不用县名的鱼离、悬泉和遮要三置外,还有与县同名的渊泉、广至、效谷和龙勒四置,没有记载的另外两置或即敦煌和冥安。因此,上述二简“县置里程册”中的县实际上是指县治所在的置。其中未标“置”字的“觻里”,应是武威郡某处的置,而此二简册所记两地间的里程就是两置间的距离。
西汉张掖郡治觻得县,故称武威郡之张掖县为小张掖,汉简中的“小张掖”即指此。①两条里程简中经过小张掖的路线不尽相同,前者由捐次北上60里至小张掖,其下站不详;后者小张掖至武威郡治姑臧县67里,距同郡鸾鸟县60里,可知两简所记并非同一条路线。除祁连置外,简X六〇所记依次为武威、张掖、酒泉和敦煌郡所属县名,只是由于本简下部残缺,与之编联成册的其他简又亡佚,故四郡辖县记载不全,敦煌郡则仅见渊泉一县,各郡间也不能完整系连,但已大致勾勒出纵贯四郡交通路线的基本框架。E•P•T59:582简所记“茯置”“平林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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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劳榦:《居延汉简考证》,《劳榦学术论文集甲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76年版,第331页。
“觻里”和“居延置”等均不见于文献记载,①就其所涉及区域来看,四栏所记路段主要在京兆尹、安定郡、武威郡和张掖郡境内,其中入安定郡后由月氏、乌氏经泾阳、平林置,最后到高平(今宁夏固原),至于天水、陇西和金城郡地则完全没有涉及。据《后汉书》卷二十三《窦融列传》载,建武八年(32)夏,光武西征隗嚣,窦融率步骑数万,与大军会于高平第一城。②此前,窦融曾遣其弟窦友出使洛阳,以示归附。但当行至高平时,适逢隗嚣反叛,道路断绝,窦友被迫返回。可见,高平是由河西通往长安、洛阳的必经之地,③此与本简所记正相吻合。由此推断,E•P•T59:582简所记由长安到河西的路线是经高平后直接到武威郡境内,其间并不经过金城(兰州)。这从悬泉置遗址所出另一枚里程简可得到进一步印证:
张掖千二百七十五一,冥安二百一七,武威千七百二,安定高平三千一百五十一里……/金城允吾二千八百八十里,东南。天水平襄二千八百卅,东南。东南去刺史□三□……一八十里……长安四千八十…… X六一
本简正、背两面书写,其中正面记载悬泉置到张掖、冥安、武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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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文献中有很多居延的记载,其中《汉书》卷28下《地理志》载,西汉张掖郡下设有居延县,其东北有居延泽。但从简12上下文来看,第三栏的“居延置”不可能是额济纳河下游居延海一带的“居延”,而应是汉武威郡境内媪围至揟次间交通线上的某地;与之相邻的“觻里”也不可能是汉张掖郡治所在的觻得县。《汉书》卷28下《地理志》,第16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