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财记
从安东权氏权橃一族的例子可以看到,15世纪到17世纪,在地两班阶层广泛形成,而这些在地两班阶层形成的经济基础何在呢?让我们以酉谷权氏为例来思考这个问题。
体现两班阶层经济实力的最重要的资料,是被称为“分财记”的财产继承文书。分财记长期以来一直为两班家所私藏,在过去的十多年里,随着调查和资料公开取得飞跃性进展,我们可以相当详细地了解两班阶层的经济基础。其中,韩国岭南大学李树健教授主持的、对庆尚北道地方两班家族所藏文书的调查具有划时代的意义,其成果以“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为题出版[1981年,大邱:(韩国)岭南大学出版社]。
继李树健教授的调查之后,其他地方也开展了类似的调查,两班家族的文书陆续刊行。宗孙家保存下来的权橃一族的分财记共有九种,皆收录在《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中。
首先对分财记这一资料进行简要的说明。分财记是进行财产继承时制作的文书,根据其制作目的和制作时期的不同,可以分为性质和样式不同的三种类型。
(一)许与文记
这是被继承人(父母)将财产分给继承人子女时制作的文书,父亲在世时由父亲主持财产分割,如果父亲去世而母亲在世则由母亲主持。许与文记又称“衿给文记”。内容分为序、本文、署名三个部分,下面说明的和会文记和别给文记都遵照这一格式。“序”的部分首先写明制作文书的年、月、日,接着写明分财的原因(死期将近等)和分财原则,如果进行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特殊分财,还会记载其理由和具体内容。此外,序还包括给子孙后代的教诲。
“本文”是记载分财内容的最重要部分,记录给予每个继承人的财产明细。一般来说,用于祭祀双亲和祖先的费用与每个人分得的份额区分开,这部分称为“奉祀条”。在最后的署名部分,被继承人和继承人连署,庶子女(妾的儿子、女儿)通常不署名。惯例上,嫡子女(正妻的儿子、女儿)署名时,儿子由本人署名,女儿由女婿署名;但如果儿子或女婿死亡,则由其妻子署名;如果妻子也去世了,则由孙子署名。
(二)和会文记
这是双亲去世后制作的财产继承文书,通常在三年丧期结束后,继承人聚集在一起制作。虽然形式与许与文记相同,但在序的部分,许与文记通常包含对子孙的教诲,和会文记则将这一部分替换为子女们表明遵守双亲教诲的决心。署名部分只有继承人联署。
无论是许与文记还是和会文记,原则上都是按照继承的嫡子女的数量,制作数件同一内容的文书,也有一些文书记载了其制作的份数及序列号。
(三)别给文记
别给文记是父亲或母亲在世时,为了将部分财产特别给予特定子女或孙辈以及本来没有继承资格的近亲而制作的文书。序的部分注明特别给予财产的理由,除被
图10 权极宗孙家保存的和会文记
由权橃之子权东辅等人于明宗五年(1550)制作。
继承人、继承人外,还需要第三者的署名。别给文记在分财记中数量最多,但只体现了部分财产,因此与许与文记、和会文记相比,史料价值较低。
现在权橃宗孙家所藏的九种分财记的被继承人、继承人如图11所示。分财记的序号是按照制作年代按从古到今的顺序确定的。下面简单介绍一下各种分财记。
(1)由于文书开头部分缺失,其准确的制作年代不详, 根据李树健教授的推测, 该文书制作于1470--1494年之间。在九种分财记中,这是唯一的一件15世纪文书。该分财记是权橃母亲与其兄长尹汝弼在其父亲尹塘生前,继承财产时制作的,属于许与文记。该分财记按理应保存在权橃之兄权檥家中,收藏在权橃的宗孙家的原因尚不明确。
(2)是权橃的叔父权士秀将部分财产特别给予权橃时制作的,也是唯一的别给文记。文书的制作年代为1509年。权小时候在权士秀身边长大,前文介绍的权橃十岁时的那段逸话也是在去权士秀居住的奉化途中发生的。正因为有了这种亲密的关系,权士秀才为祝贺权椴科举合格(1507)而进行特别的财产分割。
(3)是权橃的妻子与其他三名嫡子女及一名庶子接受分财时制作的和会文记,制作年代为1544年。权橃的岳父崔世演是住在距离安东近100公里的庆尚道金陵郡贺老洞的有权势者。
(4)是权橃死后,权橃的子女在三年丧期结束的1550年制作的和会文记。根据该分财记的记载,权橃除了两名嫡子和一名嫡女外,还有庶子和庶女各两名。该分财记展现了权橃留给子女的全部财产,具有极高的史料价值。
(5)是权橃次子权东美的妻子在丈夫死后,将财产分给子女的许与文记,制作年代为1592年。在该分财记中,出现了权东美的女婿李詠道,他是朝鲜首屈一指的朱子学者李滉(号退溪)的孙子。与李滉一族的这种姻亲关系,如实地反映了权橃一族的有力地位。该分财记之所以收藏在权橃宗孙家,是因为权东美的次子权来被权东辅收为养子。
(6)是权来之妻作为继承人于分财之际制作的和会文记,与通常的形式不同,只记载了权来之妻继承的部分。文书的制作年代是1619年。权来的岳父金动是安东北邻荣川的有权势者,曾任安东府使(安东府的长官)。
(7)是权来死后,其妻将财产分配给八名嫡子女、
图11 权橃家门的分财记
注:1.实线为亲子关系,虚线为现存分财记所见的继承关系。
2.省略了庶出的子女。
两名庶子时制作的许与文记,制作于1621年。
(8)和(9)都是权来长子权尚忠的子女制作的和会文记, 制作年代分别为1682年和1687年。两者的被继承人、继承人相同,但是其内容存在很大的差异,是展现继承制度变化的非常宝贵的内容。
以上是与权橃一族相关的分财记,在九种分财记中,(4)、(5)、(7)、(8)、(9)这5种是展现该家族在各时期财产规模轮廓的基本材料。5种分财记书写于纵约40厘米,横短则5米、长则10米以上的大纸上,反映了该家族财产的富足。更何况,分财记都是按照继承者嫡子女的数量制作的,因此,在纸是贵重品的当时,制作分财记就已经成了相当大的经济负担。
权橃家的经济基础——奴婢所有
在权橃升至议政府右赞成的高位出人头地之后,权橃一族奠定了成为在地两班地位的基础。那么作为在地两班,其经济实力到了何种程度呢?下文将根据分财记(4)来探讨这一点,该分财记大致体现了权橃遗留给子女的财产。
通常,在分财记中,土地(农田及宅地)和奴婢作为继承财产被记载,很多时候还包括房屋等建筑物。其中,也有将祭祀用的道具等记载在分财记中的情况,但只是少数。从时代变化来看,到15世纪为止的分财记中,只有奴婢成为分财对象的情况较多;而16世纪以后,土地和奴婢才一并成为分财对象并成为一般趋势。权橃家的情况也是如此,仅将奴婢作为分财对象的,只有15世纪制作的分财记(1)一例。
分财记(4)中,奴婢和土地成为分财对象,建筑则不包括在内。对于七名继承人,先记录每人所得的奴婢分财分,然后记录土地分财分。各继承人的分财内容在后文另有叙述(参照第七章之“继承制度的变化”表4),在这里探讨的则是权橃遗产的内容。目前尚未发现权橃给子女的别给文记,因此不妨认为分财记(4)所示的财产基本准确反映了权橃的全部财产。
首先看奴婢的部分,成为分财对象的奴婢多达317名。可见权橃家有众多奴婢,奴婢既可以为主人(也称为上典)所有,也可以被继承和买卖。分财记对子女所继承的每一名奴或婢都有记录,记载格式如下:“婢夫叱德一所生奴长命年叁拾陆乙亥。”其中,“长命”是所继承的奴的名字,他是名为“夫叱德”的婢的长子,出生于乙亥年,年龄为三十六岁。如上,对于作为继承对象的奴婢,写明其或奴或婢、姓名、出生关系、出生年份、年龄等信息。出生关系多为记录被继承的奴或婢的母亲的名字,其原因如下。
朝鲜王朝前期,奴婢的身份判定及其所有权的归属是根据两个原则决定的,即“从母法”和“一贱则贱”的原则。“从母法”是为决定奴婢所有权的归属而制定的原则,指的是分属不同所有者的奴和婢所生的子女归其母,即婢的主人所有。
另外,“一贱则贱”是决定奴婢身份的原则,父亲或母亲中如果有一方是贱身份,其子女就是贱身份。所以奴与良人身份的女性,或是婢与良人身份的男性所生的子女,无论哪种情况都属于奴婢身份。“一贱则贱”原则是导致奴婢身份者增加的一大原因。对于奴和良人女性所生的子女,不适用“从母法”原则,因此其所有权被认定为属于奴的所有者。
在分财记中,为了表示奴婢的出生关系,经常记载作为其母的婢的名字,这是根据“从母法”,母亲的所有主就是其所生子女的所有主。相反,被继承人所有的奴与良人女性所生的子女会以“奴某良妻所生”来记录其出生关系,以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
对奴婢的记载通常如前所述,但分财记(4)中出现了三种特殊的奴婢。首先是外方奴婢,即居住地远离权橃居住地酉谷的奴婢。分财记(4)中特别记载其居住地的外方奴婢共有14名,其居住地包括彦阳(庆尚道),清州、清风(均为忠清道),罗州(全罗道),延安、平山(均为黄海道),吉州(咸镜道),可见权橃拥有分属五道的外方奴婢。没有像外方奴婢一样特别记录其居住地的奴婢,可能居住在酉谷及其周边地区。
像权撥一样的在地两班阶层,其拥有的奴婢中,外方奴婢的比重并不占优势,但世代居住在汉城或其周边地区的京班拥有极大数量的外方奴婢。例如,曾任弘文馆副提学(正三品堂上官)的名为李孟贤的人,在他1494年制作的分财记中,居住在全国8道70个郡县的752名奴婢成为分财对象。
第二种特殊的奴婢是买得奴婢。分财记(4)中记载了买得奴婢及其子女共36名。对于买得奴婢,有记载其原所有者的姓名的,明确是从何人手中买来;也有只记载为“买得”,不清楚从何人手中买来的情况。这个买得标记也是为了明确奴婢所有权的归属。
第三种值得关注的是赐牌奴婢。赐牌奴婢是国王赐予的奴婢,在分财记(4)中,作为分财对象,出现了3名赐牌奴婢及其子女。正如第二章所述,权撥在被派遣到明朝归来后,国王赐予其5名奴婢和40结田地,分财记中记载的赐牌奴婢可能正是此时赐予的奴婢。在朝鲜王朝前期,国王频繁地赐予奴婢给有特殊功劳的臣子,这也是高级官僚拥有大规模奴婢的原因之一。
以上三种奴婢的居住地和所有权的来历与普通的奴婢不同,因此在分财记中进行了特别记载。还有另一种奴婢与普通的奴婢有着不同的记载样式,即没有明确记载出生关系的奴婢,其存在备受关注。这种情况中,只记载奴与婢的区别、姓名、年龄,不记载年龄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什么权橃会拥有这种类型的奴婢尚不清楚,分财记(4)中记有50名这样的奴婢。
像这样,分财记中出现了多种类型的奴婢,如果以奴婢的记载样式为依据,将权橃拥有的超过300名奴婢按照其所有权的由来分类,可以分为以下5种情况:①继承而来的;②买得的;③赐予的;④所有权由来不明的;⑤奴婢的自然繁衍,即自然繁衍的奴婢,具体是指该奴婢是权橃通过①到④中的任意一种手段获得的婢的子孙,因此也归权橃所有。
这五种类型的奴婢中,在数量上占多数的是①和⑤,⑤中的相当一部分也是权橃继承而得的奴婢的后代。因此权橃拥有的奴婢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继承获得的,这也告诉我们权橃一族在其父亲权士彬一代时就已经拥有众多奴婢的事实。与此相比,通过②或③方式获得的奴婢,据推测是在权于中央政界出人头地以及随之经济实力提升的情况下才归权橃所有的。而④这种所有权来历不明的奴婢及其子孙50名,也有可能是权橃得势之后获得的。
综上所述,在权橃留给子女的317名奴婢中,约有三分之二是权橃通过继承获得的奴婢及其子孙,剩下的三分之一是权橃出人头地后,在权橃这一代获得的奴婢及其子孙。
正如权橃的情况所见,在地两班阶层拥有大量奴婢的现象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朝鲜时代的身份大致可以分为两班、良人(又称良民或常民)、奴婢三种,不过在权橃所生活的16世纪,很难准确知道这三种身份所占的比重。不同研究者的见解虽说存有差异,但大体认为奴婢身份的人口约占16世纪总人口的三成至五成。可以说,当时存在大量的奴婢,相反在朝鲜时代以前的高丽时代和统一新罗时代,奴婢所占的比重要低得多。
位于日本奈良的正仓院收藏着9世纪统一新罗时代的村落文书。该文书记录了现在忠清北道道厅所在地清州附近四个村落的人口构成和土地面积等内容,是极其珍贵的史料,很早就受到了研究者的关注。该文书还记载了在四个村落居住的奴婢身份的人数,据统计,奴婢所占的比重远不及全体居民的一成。当然,这只是四个村落的数值,不足以完全反映当时的社会状况,但从统一新罗时代或高丽时代的史料来看,很难认为奴婢数量占总人口的三成以上。
因此可以推测,从高丽王朝末期到朝鲜王朝前期,奴婢身份的人口剧增,但其原因目前尚不清楚。不过有一点可以确定,即朝鲜王朝前期,国家对奴婢的政策是导致奴婢激增的因素之一。如前所述,朝鲜王朝前期采取的政策遵循“一贱则贱”的原则,即父母中如果有一方是奴婢身份,其子女将自动成为奴婢身份。这样的国家政策很显然是导致奴婢增加的原因之一,权橃拥有的奴婢中也有很多是权橃拥有的奴与良人女性所生的子女。
不仅如此,国家对奴婢从居住地逃亡的情况也采取了严厉追究的政策。逃亡的奴婢一旦被发现,就会重新回到原所有者的支配下,而且这一规定不存在时效性。即使在逃亡奴婢死后,如果其子孙后代被发现,原所有者的所有权仍然得到认可。
分财记中,关于作为分财对象的奴婢的记载,有“逃亡奴某,年一百五十”这样的例子。尽管逃亡奴已经死亡,其子孙仍被视为分财对象,这样的分财是为防范在现存的奴婢中有逃亡奴的后代。可见,朝鲜王朝前期,对奴婢采取的严格的身份维持政策,是导致奴婢增加的一大原因。
但是,朝鲜王朝前期奴婢的剧增不能仅用国家政策来解释。高丽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是被称为“北虏南倭”的现象,即北方的女真人入侵和南方的倭寇掠夺导致的国土荒芜和大量流民的产生,这些社会状况可能也导致了奴婢的剧增,但具体情况并不清楚。
两班作为“士”,以致力学问、考取科举和成为官僚为理想的生活方式,从事体力劳动则被认为是卑微的。因此,为了维持两班式的生活方式,日常生活中负责各种杂事的奴婢是必不可少的,朝鲜王朝前期在地两班阶层得以广泛形成,可能也与大量奴婢的存在有关。也就是说,在地两班阶层的形成和奴婢人口的剧增是密不可分的。
那么,权橃拥有的大量奴婢在经济上又有怎样的意义呢?朝鲜时代的奴婢根据其向所有者所负的义务种类,可以大致分为身役奴婢和纳贡奴婢。身役奴婢是指有义务向主人提供劳动的奴婢。身役奴婢虽然也从事两班家庭的各种家庭内部劳动,但像权橃这样拥有大量奴婢时,大多数奴婢是在权橃所有的农田里从事农耕。另一方面,纳贡奴婢是指每年向所有主缴纳一定数量的各类物品的奴婢,分财记中出现的外方奴婢可以全部看作纳贡奴婢。
权橃家的经济基础——农田所有
下文讨论的则是在分财记(4)中与奴婢同为重要财产的农田。分财记(4)中共有190笔地①的农田被列为继承对象,总面积达2312斗落。“斗落”是韩国传统的耕地面积表示方法。1斗落是指可以播种1斗稻或麦等种子的土地面积。斗落的音读是두락,在纯朝鲜语中则
——————————
① 译者注:朝鲜时期农田的计数单位,类似于汉语的“块”。
读作마지기,今天在表示耕地面积时仍广泛使用“斗落”一词。
1斗落所指的面积,在不同时代和不同地方,其大小各不相同。现在1斗落的面积一般为200坪,①但在16世纪的安东地区,1斗落约为100坪。因此,权橃拥有的2312斗落耕地,面积略多于70公顷。农田规模如此之大,在《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所收录的众多分财记中也是数一数二的。
那么,权橃是如何拥有如此规模的农田的呢?首先不得不考虑他通过继承获得的农田。他所继承的农田是由父亲权士彬、叔父权士秀、岳父崔世演三人给予的。其中,从权士秀处获得的,根据分财记(2)可知是2结33负的农田;从崔世演处获得的,根据分财记(3)可知是1结15负5束的农田。与分财记(4)不同,在分财记(2)和(3)中,土地的面积是以“结”“负”为单位表示的,这种“结”“负”也是朝鲜独特的面积表示方法。
“结负”这一面积表示方法的说明稍显复杂,它们原
————————
① 译者注:坪,土地面积计量单位,1坪约等于3.3058平方米。下同。
本是国家向土地征税时所使用的单位。在朝鲜时代,国家常常进行“量田”这一征收土地税的基础工作。可以认为这相当于日本史上的“检地”。在进行量田时,将农田按照肥力差异分为六个等级。最肥沃的土地为一等,最贫瘠的土地为六等。一等的土地,按照今天的单位换算,约0.9公顷为1结;而六等的土地,约3.7公顷为1结。如此,每一级土地皆设定了相应的结负数。因此,在一等和六等的土地上,即使同样为一结,其面积也足足相差4倍,而两者的产量则被视为等同,即从1结的土地上征收相同数量的地税。结负被称为征收地税的单位, 其原因就在于此。1结为100负, 1负为10束。
可见,结负是将土地生产力差异纳入考虑的、相对的面积表示方法,虽然不能直接换算成斗落,但这里暂且将1结的面积近似换算为40斗落。权橃通过分财记(2)和(3)继承的农田合计为3结48负5束,就相当于140斗落。由此可见,在权橃拥有的农田中,从权士秀和崔世演那里分得的农田仅占很小一部分。
权橃继承的财产中,从父亲权士彬那里分得的财产占最大比重,但由于没有留存相关的分财记,暂且无法确认其份额。值得庆幸的是,权橃的兄长权檥的子女们继承财产时制作的分财记收藏在权橃的后代家中,并收录在《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中。据该分财记,权橃将95名奴婢和871斗落农田遗留给子女。虽然权檥的遗产中包含了其妻从父母那里得到的财产,但即便将这部分忽略不计,权橃从父亲权士彬那里继承的农田最多为871斗落。
综上所述,在权橃有的2312斗落的农田中,他通过继承获得的农田最多为1000斗落左右,超过半数的农田是在权橃这一代新拥有的。权橃所有的农田规模的扩大,和其所有的奴婢一样,得益于他的立身与出人头地。
那么权橃所拥有的广阔农田,又是以何种方式经营的呢?分财记(4)为回答这一问题提供了线索。在分财记(4)中,作为分财对象的190笔地耕地以2种分明不同的方式被记载。一种方式是例如“家前沓二石四斗落只”的形式。“家前”是指耕地所在地,“沓”是朝鲜独特的汉字,表示水田(旱田记为“田”),“二石四斗落只”是指面积。1石相当于15斗落,故2石4斗落等于34斗落。即,该方式是将成为继承对象的耕地以所在地、地目(土地种类)、面积加以特别指定,暂且将这一记载方式称为“A方式”。
另一种方式则是如“皆丹尹孙畓东边一石二斗落只”的形式。“皆丹”是地名,位于酉谷的北方。“尹孙”显然是人名,“东边”是东侧的意思,在皆丹尹孙的水田中,东侧的1石2斗落被特别指定为继承份额。即,该方式标记了人名,与A方式不同,这样的记载方式暂且称为“B方式”。
我将在后面探讨A和B方式之间的差异到底有什么意义。首先我们以两种方式共同记载的耕地所在地名为线索,确认权橃拥有的农田的分布状况。其记载的地名多为小地名,因此很难确认所在地,最近韩国出版的《韩国地名大辞典》(韩文学会编)对这项工作起了很大的帮助。该辞典囊括了小地名,在韩国地理研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对历史研究和语言研究都有很大的参考价值。此外,17世纪初编纂的安东地方志《永嘉志》也可以为确认地名的工作提供参考。
利用上述参考资料,我对权橃拥有的农田分布情况进行了调查,分财记(4)中出现的190笔地耕地中,可以确定所在地的有151笔地,其面积达1799斗落。这151笔地耕地涉及奈城县、皆丹部曲、奉化县、小川部曲、春阳县、安东府、丰山县这7个行政区划。下面,
图12 《大东舆地图》所见的安东周边图
为了理解各地区的位置关系,让我们看一下19世纪后期制作的《大东舆地图》的安东周边部分。奈城是包括权橃的居住地酉谷在内的地区,皆丹虽然没有载入地图,但知其位于奈城北侧;奉化位于奈城东侧,春阳和小川分别位于奉化的东北部和西侧;丰山是包括现在游客颇多的两班村河回的地区,位于安东以西。从地图上可以看出,权橃拥有的农田集中分布在安东周边地区,而不存在像奴婢中的外方奴婢那样,位于远方的所有地。
权橃的农田所在的七个行政区划中,除了奉化以外的其他地区,在16世纪时都在安东府的管辖之下。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朝鲜时代的地方行政制度。朝鲜时代,全国分为八道。道下面的行政区划有牧、府、郡、县等多种名称,但它们都是道之下的行政区划,属于并列关系,通称为邑。牧、府、郡、县等行政区划,是根据政治、军事重要程度的差异,或者人口数量、耕地面积大小来区分的。在邑之下设置的行政区划为面,朝鲜王朝前期,作为行政单位的面还不成熟,面制的确立是在朝鲜王朝后期。面之下有洞、里等各种名称的最低一级的行政区划。洞、里是由一个或多个村落构成的。中央派遣的地方官仅限于邑一级,这种派遣到邑的地方官被称为守令。
以上是朝鲜时代地方行政制度的概要,邑中也存在中央不派遣守令的情况。权橃所有地所在的邑中,安东府管辖的地区就存在这种不派遣守令的地区。例如,包括酉谷在内的奈城县没有中央派遣的守令,由安东府使(安东府的守令)负责统治。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安东府和奈城县的领域不重合,两者各有独立的领域。前文介绍了权橃一族的世居地为安东府奈城县酉谷(见第二章之“入乡祖:权橃”),但这并不意味着安东府包含奈城县在内,而是指在安东府使的管辖下设有奈城县。
这样的郡县制形态是朝鲜半岛所特有的,与中国和日本的郡县制都有很大的不同,其渊源可以追溯到高丽时代的郡县制。在高丽时代初期,中央只派遣地方官到部分邑,大部分邑内不存在地方官。派遣地方官的邑叫作主邑,没有派遣地方官的邑叫作属邑,负责统治属邑的是主邑当地的有权势者,即作为在地两班阶层出身母体的吏族。
从高丽时代中期到朝鲜时代前期,派遣地方官的邑逐渐增加,属邑的主邑化不断发展,但安东地区到了16世纪仍然存在很多属邑,属于比较特殊的地区之一。这反映出包括安东权氏家族在内的安东吏族势力的强大,这也是安东吏族中分化涌现出众多在地两班阶层的原因。
权橃的所有地所在的安东以外的六个行政区划中,除了奉化以外,其他五个都是安东的属邑,这与上述郡县制构造相关,是非常耐人寻味的事实。权橃在这些安东的属邑拥有很多土地并非偶然,可以想象高丽时代以来作为吏族的安东权氏与这些地区有着密切联系。
各行政区划的权橃所有地分布如下所示:
奈城:23笔地, 306斗落
皆丹:5笔地, 72斗落
奉化:32笔地, 371斗落
小川:19笔地, 278斗落
春阳:56笔地, 623斗落
安东:15笔地, 134斗落
丰山:1笔地, 15斗落
权橃的所有地主要集中在春阳,且他似乎在当地经营着广阔的农庄。权橃和权东辅写的诗中经常会提到春阳农庄,可见与春阳有十分紧密的联系。除此之外,居住地奈城和位于奈城东侧的奉化是权橃拥有较多土地的地方。
以上主要叙述了权橃所有地的分布情况,下面让我们对这些所有地的经营方式进行探讨。如前文所述,在分财记(4)中,所有地的标记存在A、B两种方式,使用A方式标记的耕地有89笔地,使用B方式标记的耕地有98笔地,其余3笔地不能判定是属于A方式或是B方式。
将A、B两种记载方式与耕地所在地联系起来看,奈城的23笔地中有21笔地、安东的15笔地中有12笔地采用的是A方式。而春阳的56笔地中有51笔地、皆丹的5笔地中有4笔地采用的是B方式,与奈城、安东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对奉化和小川耕地的记载,A方式与B方式几乎不相上下,属于前两者之间的中间类型。从A、B 两种记载方式的地区分布情况看,在权橃的世居地,采用A方式记载的农田较多。奈城是权橃的居住地,安东则是其出生地。而在距离奈城20公里以上的春阳,以B方式记录的农田则更占优势。根据以上情况判断,可以假定用A方式记载的土地是权橃直接经营的土地(直营地),用B方式记载的土地则租借给了所记名字的人(租借地)。
为了验证该假设的可行性,我进一步详细考察了B记载方式的内容,发现B方式中也可分出各种类型。以下列举由B方式再细分的九种类型:
① 尹孙奋东边一石落只
② 五十德作介畓八斗落只
③ 千同半作沓八斗落只
④ 万伊代田三石五斗落只
⑤ 芿叱金处买畓三斗落只
⑥ 夫叱山记上田四斗落只
⑦ 万伊私耕田一石落只
⑧ 万伊换畓四斗落只
⑨ 甲孙来奋十斗落只
①是在人名之后记录“沓”或“田”的记录形式,②以下都是在人名和“凿”或“田”中间加上表示土地性质的各用语(以上各例中标有下划线的部分)。这些用语有何意义呢?
④中的“代”字可以写成“垈”,表示屋宅地及其周围的庭院田地。因此,④是表示所记名字的人居住的宅地,可以看作出借地。⑤是指从芿叱金此人手里购买的土地。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认为花业金是借地人,应将该地视为直营地。⑧所记的土地被认为是因某种原因,将权撥的所有地与万伊的所有地进行了交换,⑨所记录的土地也被认为是和⑧性质相似的土地,因此,⑧和⑨两种土地也不能被看作所记名字之人的租借地。
以上四种类型的土地,可以认为是上文所探讨的性质, 但除此之外的②“作介”、③“半作”、⑥“记上”、⑦“私耕”这四种类型的土地,各自具有什么性质并不明确。另外,也不太清楚这四种类型的土地与①这种只标明人名的土地之间的差异。近年来,韩国学术界不断对作介、记上、私耕等概念进行研究,但目前尚无定论。但大体可以肯定的是,①、②、③、⑥、⑦这五种类型体现的是借地关系的各种变形。
因此,在用B方式记载的土地中,①、②、③、④、⑥、⑦这六个类型可以看作出借地,而剩下的⑤、⑧、⑨三种类型很有可能与A方式记载的土地一样,属于权椴的直营地。属于⑤、⑧、⑨类型的共有6笔地,与A方式记载的土地加起来共95笔地(1231斗落)是权橃的直营地,其余92笔地(1025斗落)的土地是各类租借地。也就是说,权橃拥有的农田中,有一半以上是直营地,因此可以认为耕作这些直营地所需的劳动力来自他拥有的大量奴婢。
过去,人们习惯将两班理解为地主,即认为两班们只是将自己的土地租给佃户(小作人),从中赚取地租收入,完全脱离了生产活动,是一种寄生性的存在。但是这种两班形象实际上要到后世才形成,16世纪阶段的在地两班阶层仍普遍利用奴婢经营着直营地。他们还非常关注农业技术的发展和农田的开发。因此,我将在下一章探讨农业的发展与在地两班阶层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