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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在地两班阶层的保守化和同族结合的强化

作者:日-宫嶋博史 当前章节:13433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04

两班阶层成长的终结

正如前文所见,在朝鲜王朝前期,两班积极推进耕地开发,经济实力得到提高;同时进入中央政界,广泛形成在地两班阶层。换句话说,在地两班阶层呈现扩大再生产的样态,但从17世纪中叶开始,在地两班阶层经济实力的发展开始呈现停滞状态。在这里以酉谷权氏为例。

在第三章中介绍的权橃宗孙家所藏的9种分财记中(参考第三章之“分财记”),我们将用(4)至(9)几种分财记来观察宗孙家的经济实力的发展趋势。如前所述,在分财记(4)中,权橃给他的子女留下了317名奴婢和2312斗落的耕地作为遗产。权橃的遗产规模比他继承的财产规模要大得多,换言之,权橃一代的财产规模出现了大幅扩大。

分财记(5)由权橃的次子权东美之妻在分配权东美财产时制作。根据这一分财记,权东美分给其子女奴婢341名、农田1486.6斗落。权东美从父亲权橃处继承的遗产是奴婢88名、农田578斗落[根据分财记(4)],因此,即使算上权东美的妻子从父母那里继承而来的财产,也可以认为权东美一代的财产规模是扩大了的。

权东美的次子,后被权东辅收作养子的权来同时继承了生父权东美和养父权东辅的遗产。从权东辅处继承的份额不明,从权东美处继承了奴婢54人和农田250.1斗落的遗产。另外,根据分财记(6)的记载,权来的妻子从其父亲金玏处继承了奴婢42人和农田251.5斗落。由于从权东辅处继承的份额不明,权来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规模不得而知,但如果假设权东辅从权撥处分得的奴婢104人、农田741斗落直接由权来继承的话,则权来从3种途径继承而来的财产合计为奴婢200人、农田1242.6斗落。对此,根据分财记(7)的记载,权来遗留给其子女奴婢532人和农田2059斗落,可以说在权来这一代,财产规模仍在扩大。

从权橃一代到其孙权来一代,这一家族经历了三代,财产规模不断扩大,但到了接下来这一代,即权尚忠一代,情况开始发生变化。权尚忠从父亲权来处继承了奴婢91人、农田363斗落;根据分财记(8),权尚忠留给子女的财产是奴婢136人和农田825.8斗落。考虑到权尚忠妻子继承的财产,与到权来一代为止财产规模的迅速扩大相比,这一代财产扩大的趋势已经到达了顶点。1687年,分财记(8)制成5年后,为重新进行分财而新制定的分财记(9)中,作为分财对象的有奴婢136名和农田737.8斗落。与分财记(8)相比,奴婢数量相同,但农田减少了近90斗落,由此可以看出财产规模的扩大趋势已经停止。

分财记(9)是权橃宗孙家所藏的最后一种分财记,此后的分财记没有留下,因此权尚忠之子权保一代及以后的财产规模变动不明。但宗孙家收藏有18世纪以后的户籍资料,并且收录在了韩国岭南大学民族文化研究所出版的《岭南古文书集成(Ⅰ )》中,通过这一资料可以追踪奴婢所有的变动。

在朝鲜时期,根据国家制度,每三年编修一次户籍。在编修户籍时,各户首先要提交记载家族构成的文书,

图26权橃宗孙家保存的英祖八年(1732)准户口(权应度所藏)

以这份文书为基础,经官府调查后,最终编成户籍大帐。当需要证明户籍大帐上记载的各户内容时,由各户提出申请,官府将户籍内容誊写成文书发给各户。由各户提交、成为户籍草案的文书称为户口单子,由官府发放的户籍内容证明书(即户籍誊本)称为准户口。留存在权橃宗孙家的资料是1727年、1732年、1735年的准户口,以及1877年至1902年期间的6种户口单子。

在1727年的准户口中,权深的次子权斗寅(他虽为次子,却继承了宗家。有关情况参见本章之“门中组织的形成和同族结合的强化”)的孙子权正伦以“户首”的身份登场。这一准户口上记载了167名奴婢,其中有37名是逃亡的奴婢。再看1877年的户口单子,记载着54名奴婢,其中24名是逃亡奴婢,数量占前者将近一半。从这种奴婢数量的发展趋势来看,该家族到朝鲜末期为止,一直拥有一定规模的奴婢,可见其名门望族的地位。到了18世纪之后,奴婢减少的趋势非常明显,逃亡奴婢的增加也值得关注。

权橃的兄长权檥的后代形成的渚谷权氏家族也留存有很多分财记,但是这一族也出现了18世纪以后财产规模减小的现象。这一家族因养子较多而情况复杂,留存有分财记的世代的家谱关系如图27所示。

图27 渚谷权氏世系图

注:系是指人养子,出是指出养子。

通过分财记可以看到该族的财产规模变化。首先权橃遗留给子女的财产是奴婢95名、农田871斗落。其中,作为渚谷权氏中心人物的权橃次子权审言分到的财产只有奴婢14名、农田141斗落。权审言的子辈和孙辈没有留下分财记,但为渚谷权氏成长为有力在地两班阶层立下汗马功劳的权尚达,即权审言次子权旭的养子,其留给子女的财产是奴婢60名、田沓251斗落。

权尚达的三儿子权鈗被权尚经收养,从祖父权旭和父亲权尚达处继承了奴婢26名、农田95斗落,从养母即权尚经之妻处继承了奴婢20名、农田75斗落。因此,权鈗继承所得的两部分财产合计为奴婢46名、农田170斗落,而他遗留给子女的财产有奴婢129名、农田450.5斗落,远远超过其继承所得的财产。

因此,这一家族的财产规模在权鈗一代之前有所扩大, 但到了权鈗之子权寿元(1654—1729)一代, 情况就发生了变化。权寿元从父亲那里通过分财继承了奴婢49名、农田160斗落,但他留给子女的财产仅为奴婢35名、农田58斗落,远低于权寿元继承所得的份额。因此,这一家系到了权寿元一代,即18世纪后,财产规模开始缩小。

 从酉谷权氏和渚谷权氏的情况看,直到17世纪前半期,即使将财产分配给数名子女,财产规模仍在扩大;但从17世纪后半期到18世纪,财产规模扩大的趋势开始停滞,甚至规模逐渐缩小。而这种现象不仅限于这两个在地两班家系。收录在《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中的大多数在地两班家族以及全罗道地方的海南尹氏、扶安金氏都出现了类似的现象。

当然,其中也有在18世纪和19世纪扩大财产规模的家族,但从在地两班阶层整体来看,17世纪后半期以后,经济实力的增长出现了停滞。而且大部分的在地两班家族在18世纪后半期以后,由于继承制度的变化,根本无法进行分财记的制作。现存的分财记大多是到18世纪为止,19世纪的分财记极其罕见。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在地两班阶层经济实力的下降。

继承制度的变化

随着17世纪后半期以后在地两班阶层的经济实力逐渐下降,继承方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变化的主要内容是子女均分继承→诸子均分继承→长子优待继承,在这里以酉谷权氏为例。

虽然已经介绍过权橃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制作的分财记(4),但如果将分财记(4)的内容按照继承人的份额分开来看,结果如表4所示。该表上的“奉祀”是为了支付祖先祭祀费用而设定的财产。

表4 权东辅兄弟所继承的财产

奴婢 农田(斗落)

奴 婢 奴 婢 畓 田 不详 计

奉祀 8 10 0 18 155 15 0 170

一男 东辅 41 44 1 86 203 368 0 571

二女 洪仁寿 41 45 1 87 332 292 0 624

三男 东美 42 43 3 88 328 250 0 578

庶男 东慎 5 6 0 11 72 59 0 131

庶女 旺旺 5 3 0 8 26 35 0 61

庶女 旺代 4 4 0 8 34 53 0 87

庶男 东进 6 5 0 11 58 30 2 90

计 153 160 5 317 1208 1102 2 2312

 表4所示的继承制度的最大特点是嫡子女之间进行均分继承。两位嫡子权东辅、权东美和嫡女婿洪仁寿分别分得86、88、87名奴婢。不仅分得的奴婢数量基本相同,奴和婢的性别也大致以相同的比例分配。之所以在奴和婢的具体性别上费心思,是因为他们各自的经济意义不同。奴作为劳动力,比婢更有益,但根据“从母法”的规定,婢生育的子女被认定为归婢的主人所有。虽然没有在表格中表露出来,但出于同样的理由,分给各继承人的奴婢在年龄构成上也十分平均。

  就农田而言,从斗落数来看,并没有像奴婢那样平均分财。但是农田分散于各地,而且其肥沃程度也各不相同,因此仅凭斗落数无法衡量其经济价值。考虑到离居住地的远近程度以及土地的肥沃程度,可能也已经达到了实质性的平均。

  15世纪制定的朝鲜时代最基本的法典《经国大典》规定,奴婢及田宅(耕地和宅地)的继承应如下进行:嫡子女之间均分,承重子(指祭祀权继承者,通常是嫡长子)加给五分之一,良妾子女(母亲身份在良人以上的庶出子女)分得嫡子女的七分之一,贱妾子女(母亲是贱身份的庶出子女)分得嫡子女的十分之一。表4中看到的两名“庶男”是《经国大典》规定的良妾子女,两名“庶女”大概是贱妾子女。

从表4可以看出,特别是在奴婢的分财上,《经国大典》的规定得到了严格遵守。至于农田,虽然“奉祀”部分和庶出子女的分财份额比《经国大典》规定的多,但并不能认为这脱离了法律的规定,可以认为是在允许范围之内的变动。

16世纪子女均分继承的原则并不仅限于权橃家门。嫁到权橃一族的女性也从父母那里继承到了与兄弟同等的财产,这一点可以通过权橃母亲的情况[分财记(1)]和权橃妻子的情况[分财记(3)]得到确认。正如之前所说,权橃出生在其母亲的出生地安东府道村里,这表明权橃的父亲权士彬在婚后居住在妻子家。在当时,婚后居住在妻子家是非常普遍的惯例,支撑这种惯例的则是与男性分得同等财产的女性的坚实经济实力。

但进入17世纪后,这种继承方式发生了变化。根据1621年权来的子女之间因分财而制成的分财记(7),各继承者获取的份额如表5所示。从表中可知,三名嫡子所分到的奴婢和农田份额比五名嫡女的分财份额略多。虽然长子权尚忠继承的农田比其他嫡子少,但他的继承

表5 权尚忠兄弟所继承的财产

奴 婢 农田(斗落)

奴 婢 不详 计 畓 田 不详 计

奉祀 11 11 0 22 79 43 0 122

一女 李荣基 25 31* 1 57 94 118.5 13 225.5

二女 金荣祖 29 29 2 60 157 44 0 201

三 女 权龞 31 28* 1 60 114.5 110 0 224.5

四 女 金铋 27 29* 3 59 114.5 83 0 197.5

五 男 尚忠 31* 33 0 64 102 108 0 215

六 男 世 忠 31 31 4 66 131 147 0 278

七 女 金 煌 29 27* 2 58 141 75 0 216

八 男 硕 忠 31* 31* 2 64 135 121 0 256

庶 男 顺 恭 2 2 0 4 6 29.5 0 35.5

庶 男 孝 恭 2 2 0 4 12 20 0 32

亡子阿孙祭祀 3 0 0 3 6 0 0 6

丰山庶母祭祀 0 2 0 2 0 20 0 20

亡子宗训妾子廷伊 6 3 0 9 30 0 0 30

计 258 259 15 532 1122 919 18 2059

*标记处分别包含1名逃亡者。

份额应加上奉祀的份额,因此,我们认为这是考虑到这一点的结果。嫡子与嫡女之间均分继承的原则在这里被打破,对于实行这种继承原则的理由,分财记(7)中写道:“根据‘家翁遗书’(权来的遗书)的指示,(在均分遗产份额之外)别给三名嫡子若干奴婢和农田。”值得庆幸的是,该分财记中提到的“家翁遗书”也传到了权橃宗孙家,后收录在《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中。在这份写于万历四十三年(1615)二月十五日的遗书中,权来所述的内容大致如下:

右文者余承先世遗业土地臧获颇多于人,而前后室女子亦繁,若各衿分执则其数亦不优。瞻后日继姓子孙未免贫困,而至于先祖祭祀将无以成形,则极为可念,且子女同是受形气于父母,则情虽无穷,而内外之体大有所不同。故继姓子孙,则虽极残□,于其祖上松楸不忍废绝其香火;为异姓子孙,则虽有识之人,于其祖上输其诚意者其少。……若念及于此,则其于财产许与之际,不得不分子女稍存处置之道也。兹余承先君遗意,于元奴婢田沓中抽出若干三分其数,分属于三男,称为别给。

这里所说的“元奴婢、田沓”指的是权来从父母处继承的奴婢和田沓。正如该遗书中所说的那样,为了防止同姓子孙(继姓),即父系后代断绝祖先祭祀,新设立了分给儿子的特别份额。

  此外,在分财记(7)中还可以看出“奉祀”份额肥大化和庶子分财份额减少的特征。奉祀份额大大超过了《经国大典》规定的嫡子女继承份额的五分之一,这一点在农田部分尤为突出。奉祀份额的肥大化也反映了遗书中重视祖先祭祀的精神。

庶出子女的分财份额减少表明嫡庶的区别更加严格,这也体现在男子取名的方法上。权橃的儿子,权东辅兄弟的两个庶兄弟名为权东慎、权东进(表4),与嫡子们共有“东”这个行列字(参见第二章之“酉谷权氏的形成”)。权东美之子权采兄弟的庶兄弟名为权策,与嫡子们共用“木”作为行列字。而到了权尚忠这一代,两位庶子的名字中不再使用“忠”这个行列字(表5),从这点看,嫡庶的区别也变得更加严格了。

其次,1682年制作的分财记(8)中可见,子女均分继承原则的解体更为显著。分财记(8)所记各继承者的继承份额如表6所示。据该表可见,除李天纪以外的

表6 权霂兄弟的财产继承①(1682年分财记)

奴 婢 农田(斗落)

奴 婢 计 畓 田 不详 计

奉祀 3 3 6 23 22 4 49

婿郑时英 5 8 13 0 0 0 0

霂 10 11 21 109 103.6 0 212.6

婿李天纪 6 7 13 40 46 3 89

輂 10 11 21 98 113.6 0 211.6

婿李溟契 6 7 13 0 0 0 0

霐 10 11 21 95.5 92.1 4 191.6

婿李震宇 5 8 13 0 0 0 0

婿李万叶 7 6 13 0 0 0 0

庶子点 1 0 1 12.5 9 0 21.5

庶子谦 1 0 1 12.5 9 0 21.5

外甥郑轶 0 0 0 10 4 0 14

外家祭祀 0 0 0 15 0 0 15

计 64 72 136 415.5 399.3 11 825.8

名女婿完全没有分到农田,即使是奴婢,3名嫡子分别得到了21名奴婢,而女婿只得到13名。在女婿中唯一得到农田的是李天纪,其原因是李天纪出身贫寒,是流寓之身。

 在分财记(8)的序言中,对实行这种分财的原委是这样叙述的:原来父母的意愿是,如果把少数的家产分给八个子女,连祭祀都无法进行,所以只能把奴婢和农田分给三个儿子,女婿们也同意这样做;但可怜外孙们的生活艰难,所以决定让女婿参与奴婢的分财。权来的遗书中以“别给”的形式开始的男子优待在这里以更加明确的形式体现出来。

但有趣的是,分财记(8)作成五年后制作的分财记(9)再次回到子女均分的继承方向(参照表7)。在分财记(9)中,获得的份额略有差异,但女婿也能得到与嫡子不相上下的奴婢和农田财产。

1682年制作了和会文记,五年后又制作了内容不同的和会文记,其原委在分财记(9)中没有任何记载。分财记(8)的分财方式与《经国大典》的规定及以前的惯例大相径庭,不被当时的社会所接受,这可能是重新进行分财的原因。结婚是不同血缘集团结合的一种社会形

表7 权霂兄弟的财产继承②(1687年分财记)

奴  婢 农田(斗落)

奴 婢 不详 计 畓 田 不详 计

奉祀 5 2 0 7 14 21 0 35

婿郑时英 6 9 0 15 28 32 15 75

霂 7 10 0 17 41 53.6 0 94.6

婿李天纪 7 7 1 15 42 44 0 86

輂 9 8 0 17 45.5 39.6 0 85.1

婿 李 翼 7 8 0 15 44 29.5 0 73.5

霐 7 8 2 15 39 41.6 5 85.6

婿李震宇 7 8 0 17 39 30 0 69

婿李万叶 5 10 0 15 40 27.5 4 71.5

庶子点 1 0 0 1 12.5 1 0 23.5

庶子谦 1 0 0 1 18 9 0 27

甥郑轶 0 0 0 0 10 2 0 12

侄斗应 0 1 0 1 0 0 0 0

计 62 71 3 136 373 340.8 24 737.8

态,因此与结婚密不可分的继承制度也是社会性的。因此,单一家门很难无视社会的惯例,随意改变继承方式。分财记(8)和(9)的存在充分说明了17世纪后期安东地区子女均分继承制开始解体时的过渡性状况。

权橃家门中虽然没有留下18世纪以后的分财记,但从其他两班家族18世纪的分财记来看,男子优待、长子优待的倾向非常明显。优待长子的方法是,诸子之间均等分财的同时,增加奉祀份额。而且在这种继承制度的变化中,分财记的制作本身变得很难进行。花费大量财力制作庞大的分财记证明了对子女均分继承原则的遵守,在放弃这一原则的同时,制作分财记的必要性也消失了。

继承制度变化的社会背景

以上,以酉谷权氏的分财记为例来看,子女均分继承制在17世纪后开始发生变化,那么导致这种继承制度变化的原因何在?关于这一点,以前人们一直认为朱子学的普及导致了继承制度的变化。但笔者认为,最基本的原因在于在地两班阶层经济实力的下降。

正如前面看到的那样,权橃家门虽然一直实行子女均分继承,但直到权来一代,整体上财产规模都在增殖,但到了权尚忠这一代,以往的增殖倾向进入停滞甚至下降的局面。无论是在权来的遗书中,还是在分财记的序言中,提出不实行子女均分的理由,都是担心均分继承会导致财产的零细化以及由此带来的实施祭祀的困难。如果相互建立婚姻关系的在地两班集团,在经济上总体处于上升趋势,对女婿的分财可由男性配偶所得的继承份额来填补;但如果整体的财产减少或受损,各家族之间就会围绕财产产生矛盾并展开争夺。

众所周知,中国自古以来以男子均分继承为惯例,儒教礼的体系也适合于这种继承制度和支撑这种继承制度的家族制度。从这一点看,直到16世纪为止,朝鲜一方面将朱子学视为国教,另一方面在包括继承在内的家族、亲族制度方面,与朱子学的预设前提大不相同。

在15、16世纪的《朝鲜王朝实录》中,经常出现因为婚后居住在妻子家(又称率婿制)和子女均分继承的惯例不符合朱子学的教诲,而上申要求对此进行修改的记录,这说明时人意识到了中国和朝鲜的差异。然而,这些制度是长久以来的惯例,不可能一蹴而就地改变,直到17世纪以后,继承制度才转变为中国式的,但这也伴随着长子优待的独特形态而变化。

由于继承制度开始变化是在接受朱子学为国教两个多世纪以后的事情,因此将朱子学的普及视为继承制度变化的原因是十分勉强的。相反,随着在地两班阶层经济能力的下降,不得不改变继承制度时,朱子学为合理化这种变化所用,这样的观点是否更为妥当呢?

族谱形式的变化

随着继承制度从子女均分继承转变为男子优待、长子优待,亲族制度的形态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即由父系血缘集团构成的同族集团结合的强化。加强同族结合体现在族谱形式的变化和门中组织的成立。因此,我们先讨论一下这两个问题。

族谱是收录某一位祖先和其子孙后代的系谱,据宋俊浩教授介绍,朝鲜除了族谱外,还有多种系谱记录。这些记录的名称和各记录中包含的血缘范围如图28所示。

首先是家乘,家乘是对父系直系祖先的最单纯的系谱记录。其次是内外谱,内外谱记录的是父系直系祖先和各祖先配偶的父系直系祖先,其对象范围如图28所示,相当复杂。

图28 各种系谱记录的收录范围

 注:1. △为男性, ○为女性。

   2.各系谱记录的收录范围用图中的数字表示如下:

   家乘——1、1′(向上追溯世代)

   内外谱——1、1′、2、2′、4(向上追溯世代)

   八高祖图---1、2、3

   十六高祖图一一1、2、3、4、5

第三种是八高祖图,这是对自己父亲的祖先、前四代的八对高祖父母的记录,如图28所示,即记录了右半边的高祖世代。不仅是父亲一系,母亲一系也制作了和八高祖图范围相同的系谱,将双亲的八高祖记录下来的系谱被称为十六高祖图。

在这些不同形式的系谱关系记录中,除了家乘之外,其他三种,特别是八高祖图和十六高祖图在追溯系谱时不仅记录了父亲的系谱,还记录了母亲或祖母的系谱,这一点值得注意。也就是说,八高祖图和十六高祖图不区分父侧和母侧,而只是记录祖先,是将母侧的血缘关系与父侧同等对待的意识的产物。区分父侧和母侧,追溯系谱关系的血缘感觉,在初期族谱编纂的方式中也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

上文介绍的四种系谱记录都是以自己为中心记录祖先的,而族谱与之相反,记录的是以某一个人为共同祖先的子孙后代们。这种族谱是在15 世纪以后形成的,韩国有记载的最古老的族谱是在1423年制作的文化柳氏的《永乐谱》。但《文化柳氏永乐谱》现已不存,韩国现存最古老的族谱是安东权氏的《成化谱》,编纂于明成化十二年 (1476)。《安东权氏成化谱》的编纂方式与后期的族谱有很大不同。

图29安东权氏的世系谱《成化谱》

  明成化十二年(1476)编撰。  

为了(让读者)了解《安东权氏成化谱》的内容,现将其部分内容以照片(图29)的形式呈现。这是权橃的直系祖先权守洪和他的曾孙的部分。《成化谱》编纂方式的最大特点是,不仅记录男性后代,还记录女性后代。具体来说,以照片上所见部分为例,权守洪女儿的丈夫名为方乞,他的子孙们也被收录在族谱中。如后文所述,18世纪以后制作的族谱中,女系子孙只记录女婿的名字,或最多只记录女儿和女婿所生儿子的名字。与此相对,《成化谱》中,女儿们的子孙和儿子们的子孙一样,在族谱编纂时都被记录在系谱中。

安东权氏家族的女性如果嫁到别人家,她所生的孩子就会随夫家姓。因此,对于安东权氏来说,(女系子孙)自然是异姓之人,而《成化谱》中收录了这些异姓子孙。假设男孩和女孩的出生比例相同,那么将如图30所示,一对夫妇的孙辈中有二分之一是异姓,曾孙辈中有四分之三是异姓。这样一来,每隔一代,同一祖先的子孙们的集团中,与祖先姓氏相同的人所占的比例就会越来越小。

由于《成化谱》采用了网罗女系子孙后代的体裁,所以,虽然是安东权氏的族谱,但也收录了许多安东权氏以外的人物。据宋俊浩教授的测算,在《成化谱》中登场的约8000人中,属于安东权氏的男子只有380人。与《成化谱》相同的编纂方式,在《成化谱》以外韩国现存最古老的族谱《文化柳氏嘉靖谱》(明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刊)中也有出现。在该族谱记载的总计38000人中,属于文化柳氏的只有1400人。

图30 世代的经过和同姓集团的范围

 注:1. △为男性, ○为女性。

   2.黑色是与自己同姓的人。

从15、16世纪早期族谱中可见的上述编纂方式,反映了当时血缘意识中对男系和女系后代的区分意识,或者说,对内孙和外孙的区分意识非常淡薄。这种意识与八高祖图和十六高祖图中体现的不区分父系和母系祖先的意识相呼应。像这样,无论是在祖先的系谱上,还是在子孙的系谱上,都极不重视内外之别,那么作为父系血缘集团的同族意识自然也就不牢固。在《安东权氏成化谱》和《文化柳氏嘉靖谱》中,出现了许多安东权氏、文化柳氏以外的其他姓氏的人,这是当时血缘意识的象征。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早期族谱的另一个特征是兄弟姐妹的排序不分男女,按年龄排序。以前面提到的《成化谱》为例,权守洪之孙权允保的子女是按照子、子、女、子的顺序记载的。在后世的族谱中,通常先按年龄顺序记载男性,女性在男性之后记载,但早期族谱并没有采取男子优先的记载顺序。而且族谱记载中不分男女的排序方式,非常符合继承制中子女均分继承的惯例。

上文叙述的早期族谱的编纂方式到了17、18世纪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安东权氏在《成化谱》之后又进行了六次族谱编纂, 分别是《乙巳谱》(1605年)、《甲午谱》(1654年 )、《辛巳谱》(1701年 )、《甲寅谱》(1794年 )、《壬戌谱》(1862年)、《癸酉谱》(1933年 ), 但这些族谱我还没有看到。因此,我在这里暂且利用1957年编纂的《安东权氏野翁公派谱》(日本东京大学东洋文化研究所藏)考察族谱编纂方式的变化。野翁公是权橃的兄长权檥,而《野翁公派谱》是以权檥的子孙后代为对象的族谱。编纂年代虽新,但其形式却与18世纪以后的族谱基本相同。

照片(图31)上展示的部分是前文提到过的权鈗(参照本章之“两班阶层成长的终结”)的次子权寿泰之长子权恢及其子孙后代的系谱。在这里,记载了权恢的曾孙权朝彦有儿子权承模和嫁给吕善八的女儿,但关于“女吕善八”,只记载了吕善八是咸阳人,有儿子名为吕寿永。也就是说,在这一编纂方式中,对出嫁女的记载只有女婿的名字和其子女的名字,而之后的女系后代则不在收录范围之内。对于男系子孙,收录到族谱编纂时为止的系谱;而对于女系子孙,则只收录到安东权氏的女儿所生之子这一代为止。换句话说,这是男系子孙优先的编纂方式,与没有区分男系子孙和女系子孙的《成化谱》有着根本性的不同。

另外,该谱男性和女性的记录顺序也是先记录男性,而后是女性,这一点也和一并记录男性与女性的《成化谱》有很大的差异,充分体现了男系子孙优先的编纂方式。

图31 《安东权氏野翁公派谱》

以权檥的子孙后代为对象的族谱。

以上在族谱编纂方式上出现的变化反映了作为父系血缘集团的同族集团的结合得到加强。从《成化谱》的例子中可以看出,早期族谱所体现的并不是作为封闭集团的安东权氏的结合,相反,是表现通过婚姻关系和其他有势力的血缘集团相结合的作为开放集团的安东权氏的威势。相比之下,后期族谱是为了强化安东权氏作为同族集团的凝聚力而制作的,是同族结合强化的产物。

门中组织的形成和同族结合的强化

在以族谱编纂方式的变化为象征的同族结合强化的过程中,“门中组织”的形成发挥了重要作用。门中组织是指,在一个同族集团中,把晚于始祖很多世代的特定人物作为共同祖先,由其子孙们构成的同族集团的下级组织。门中组织的形成最早是在16世纪,大部分是在17世纪以后。在此,我们也以安东权氏为例,来观察门中组织形成的过程。

权橃宗孙家中留存了四种题为“门中完议(决议)”的古文书,收录在《岭南古文书集成(Ⅰ )》中。其中,除一篇年代不详外,制作年代最久远的题目为“顺治十八年辛丑二月十七日门中完议”,顺治十八年即1661年。

这份完议的内容主要围绕着权橃的宗孙权霂的继承问题展开。权霂的长子大锡(族谱名为权斗枢,参照图6《权橃家门世系图》)幼时患病,成为“废疾失性”之人,一直无法娶正妻,于是娶了庶子出身的康鍊的女儿为妾,但还是没有孩子。如果照此下去,长子的系谱将会断绝,无法传承宗祀,权霂心痛不已。于是门中的长老们合议,决定将次子天锡(族谱名为权斗寅)立为承宗之人,门中的人聚集在一起向祖庙报告,同时制成文书,防止日后发生纠纷。

  在该完议上署名的是权尚节、权涉、权瀁、权霐、权浏、权霔、权濡、权洽、权𩆸、权霈、权天斗,共11人,权泳作为执笔者署名。如果将这一名单与图6《权橃家门世系图》对照来看,就会发现除了权浏和权天斗2人之外,其他人都是权橃的直系后代。由此可以看出,这些门中的成员都是以权橃为共同祖先的后代。

以酉谷权氏为例,直到17世纪中叶才出现“门中”一词,但到了上述完议中出现问题的权斗枢、权斗寅一代,如第二章中“酉谷权氏的形成”里所述,行列字从以前的分散倾向转向统一方向。从权斗寅一代开始,行列字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整个权橃的直系后代,这与门中的成员一致。因此可以认为,在17世纪中叶以后,酉谷权氏作为同族的结合开始得到强化。

但是,很难认为在上述“完议”的时期,门中已经成为一个常规的组织。这是因为,门中决议的内容本身就是为了应对极个别的事态而作出的决定,而且门中长

图32 权极宗孙家保存的《门中完议》

正祖八年 (1784) 制定。

老聚集在一起进行合议也是非常罕见的事情。从署名者的情况看,尚不存在“有司”等拥有门中组织职衔的人,这也说明了常规的门中组织尚未形成。

权橃宗孙家中留存的第二久远的门中完议是在1784年制成的。这份完议的内容是要警戒近年来的奢侈风气,谨遵祖先以来的教诲,保持节俭。具体而言,完议决定妇人结发的方式、婚礼时的衣装、男子日常的服装等都应该简朴节俭。署名者以宗孙权应度为首,共有百名之多。

该完议是有关日常生活习惯的决议,据推测,是以定期举行的门中组织聚会上的讨论为基础拟定的。之前的完议署名顺序可能是按照年龄顺序进行的,但是在该完议中,宗孙是第一署名者,从这一点也可以看出门中已经具备了作为组织的体系。因此,可以认为,酉谷权氏集团在17世纪中叶以后开始形成门中,到18世纪后半叶为止,门中组织已经形成。

作为门中组织形成的另一个例子,下面介绍一下渚谷权氏。与渚谷权氏相关的古文书中并没有门中完议,但通过留存的大量土地买卖文记已能窥见门中组织的形成。

渚谷权氏子孙家中一共留存有37通土地买卖文记,收录在《庆北地方古文书集成》中。其中历史最悠久的文记作于1620年,但文记中出现门中组织最早是在1758年。

该文记是渚谷权氏中一位名叫权圣凤的人物制作给“门中佥位”的,“佥位”的韩语是여러분, 即“各位”的意思。内容是,权圣凤的父亲为偿还居住在汉城之人的债务,借用了20两门中钱;作为这笔门中钱的代价,他将祖传的2斗落水田的所有权转让给门中。也就是说,为了偿还借的20两门中钱,权圣凤将土地卖给门中,以此来抵销债务。

  该文记中提到的“门中钱”是指,门中的人出钱,将其作为基金,家族急需资金时,可从该基金中贷款。这种“门中钱”的存在表明此时门中组织已经常规化。

另一篇1769年制作的文记大致记载了以下内容:渚谷权氏有一座世代流传的名为野翁亭的亭子(野翁是渚谷权氏的祖先权橃的号),宗孙因经济困窘想要出售野翁亭,但一族不希望祖传的贵重建筑落入他族之手,因此族人出资将野翁亭及周围的土地买下作为家族的共有财产。野翁亭作为一族的共有财产,是渚谷权氏结合的象征,从这里也可以确认门中组织的存在。

如上所述,酉谷权氏和渚谷权氏作为同族组织形成

图33 与渚谷权氏的祖先权檥有关的“野翁亭”

门中组织是在17世纪后半期到18世纪,这与前面提到的族谱编纂方式开始变化步调一致。即,在17世纪后半期以后,作为父系血缘组织的同族集团的结合开始加强,这正好与在地两班集团的经济实力开始下降、继承制度发生变化的时期相符。用“同族结合的强化”来概括的这一系列动向,彼此之间有着很深的关联,但从根本上决定这些动向的,是当地两班集团经济实力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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