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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鸿年 当前章节:15618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03

此外,传舍还可能有另一种解释。《通鉴》卷一一汉高帝五年:“(田)横乃与其客二人乘传诣洛阳。”注引《汉律》曰:“诸当乘传及发驾置传者,皆持尺五寸木传信。”按汉世本称凭证为传(详另文),乘传的人“持尺五寸木传信,”就是说乘传车的人需要有作为凭证的传。传车之所以称为传车可能就是为此。《通鉴》卷二七王莽始建国二年:“吏民出入,持钱以副符传,不持者厨传勿舍,关津苛留。”注引师古曰:“旧法行者持符传即不稽留,今更令持钱,与符相副,乃得过也。厨,行道饮食处;传,置驿之舍也。”据此,是止传舍者,亦须有作为凭证的传。传车既可能是因传得名,传舍当然也就可能因传得名了。

二、止传人物

《史记•灌夫传》:“(丞相)武安乃麾骑缚夫,置传舍。”《后汉书•耿纯传》:“(使者)纯从吏士百余骑……至真定,止传舍。”

《通鉴》卷二六汉宣帝神爵二年:“(左冯翊韩)延寿出行县,至高陵,(见有不义之事,)因入传舍,闭阁思过。”《太平御览》卷二六五从事条引《益部耆旧传》:“巴郡任文公有道术,为州从事。时越嶲欲反,州遣五从事案虚实,止传舍”。

《后汉书•谢夷吾传》注引《谢承书》:“(荆州刺史)夷吾……行部始到南阳县,遇孝章皇帝巡狩,驾幸鲁阳。有诏荆州刺史入传录见囚徒,诫长吏勿废旧仪,朕将览焉.上临西厢南面,夷吾处东厢,分帷隔中央。”

《通鉴》卷二四汉昭帝元平元年:“(昌邑王被召入都途中,)使从官略女子,载衣车,内所居传舍。”

《太平御览》卷三九五沐条引《汉书》曰:“窦皇后弟广国,字少君。四、五岁时家贫,为人所略。上书自陈,左右见问之。曰,姊(被选入京)去我西时,与我诀传舍中,丐沐浴我饭我乃去。”

同书卷五一一父母条引《汉书》曰:“(霍)去病为骠骑将军,击匈奴,道出河东,至平阳传舍”。

同书卷五一三姑条引《后汉书》曰:“桓华字文浩,姑为(太尉)杨赐夫人。父鸾卒,姑赴哀。将至,止于传舍。整调从者而后入。华心非之,及姑劳问,终无所言,号哭而已。”

总观以上大量徵引,可见宿止传舍者有君主,有藩王,有将军,有使者,有被徵的男人,有选中的宫女,有刺史,有左冯翊(即郡守,)有州从事,有郡督邮,有太尉妻,有丞相囚。就是没有平民百姓。据此,是传舍只住官员及有一定身分的人,而不宿平民百姓。

三、一县一舍

《汉书•郦食其传》:“沛公至高阳(县)传舍。”

《后汉书•光武纪》:“至饶阳,……入传舍。”“关于饶阳”,注曰:“县名”。

《后汉书•范滂传》:“督邮吴导至县,……闭传舍,伏床而泣。”

《后汉书•孙程传》:“及卒,……乘舆幸(洛阳县)北部尉传,瞻望车骑。”注曰:“北部尉之传舍也。”

《三国志•魏书•满宠传》:“守高平令,县人张苞为郡督邮,(不法,)宠因其来在传舍,率吏卒出收之。”

《三国志•蜀书•先主传》注引《典略》曰:“督邮至(安喜)县,当遣(安喜尉刘)备,备……闻督邮在传舍,……欲求见。”

总上徵引,可见引文中,凡是提到传舍的,有的标明县字,有的写出县名。在首都大县洛阳,一县分设南部、北部两个县尉时,则又标出“北部尉传”字样。是传舍之设,系以县为单位。一县一个。大县分置两个县尉时,亦可设置两个。

传舍设在县的什么地方呢?

《汉书•吴王濞传》:“周丘者,下邳人。亡命吴,酤酒无行,王薄之不任。周丘乃上谒说王曰,臣无能,不得待罪行间,臣非敢求有所将也,愿请王一汉节,必有以报王。乃予之。周丘得节,夜驰入下邳。下邳时闻吴反,皆城守。至传舍,召令入户。使从者以罪斩令。遂召昆弟所善豪吏,告曰。吴反,兵且至,屠下邳,不过食顷。今先下家室必完,能者封侯至矣。出乃相告,下邳皆下。”

《后汉书•耿纯传》:“时真定王刘扬复(谋不轨,)建武二年春,遣骑都尉陈副、游击将军邓隆徵扬。扬闭城门不内副等。乃复遣纯持节行赦令于幽、冀,所过并使劳慰王侯。密敕纯曰,刘扬若见,因而收之。纯从吏士百余骑,与副、隆会元氏,俱至真定,止传舍。扬称病不谒,以纯真定宗室之出,遣使与纯书欲相见。纯报曰,奉使,见王侯牧守不得先诣,如欲面会,宜出传舍。时扬弟林邑侯让及从兄细各拥兵万余人,扬自恃众强,而纯意安静,即从官属诣之 兄弟并将轻兵在门外。扬入见纯,纯接以礼敬,因延请其兄弟皆入,乃闭阎悉诛之。因勒兵而出,真定震怖,无敢动者。”

《太平御览》卷二六四功曹参军条引《东观汉记》曰:“鲍永为郡功曹,时有称侍中止传舍者,太守赵兴欲出谒,永以为不宜。……后数日,诏书下捕之,果矫称使者。由是知名。”

按周丘至下邳,耿纯至真定,二县皆系城守状态。未见入城且不得入城,而皆至传舍。足见传舍是设在城外。此外赵兴欲出谒矫使,前引满宠出收督邮。郡县长官至传舍皆云“出”,也是传舍设在城外的一个旁证。至于传舍之所以设在城外,这大概是由于止传者都是过客,起早贪黑,需要赶路。城门启闭有时,舍设城内,可能不便。且止传人员,各色俱有。传舍设于城内,亦足窝奸藏盗,影响治安。传舍虽然设在城外,但离城当不太远。这是因为太远则不易管理。且止传者多半都是官员,有事与县联系。传若离县太远,势将妨碍工作。因此种种,所以设置传舍的地方,应是近城而不在城的处所。

四、传舍官管

《后汉书•卫飒传》:“先是含涯、浈阳、曲江三县,越之故地。武帝平之,内属桂阳。民居深山,滨溪谷。习其风土,不出田租。去郡远者,或且千里。吏事往来,辄发民乘船,名曰传役。每一吏出,徭及数家,百姓苦之。飒乃凿山通道,五百余里。列亭传,置邮驿。于是役省劳息。”

《通鉴》卷二五汉宣帝元康二年诏曰:“(郡国)吏或擅兴徭役,饰厨、传称过使客。”注曰:“韦昭曰,厨谓饮食,传谓传舍。言修饰意气,以称过使而已。师古曰,使人及宾客来者,称其意而遣之令过去也。”

《通鉴》卷五〇东汉安帝延光元年尚书仆射陈忠上疏曰:“窃闻使者所过,……发民修道,缮理亭、传,多设储侍,徵役无度,老弱相随。”

《通鉴》卷五一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尚书令左雄上疏曰:“监司……观政于亭、传。”注曰:“言郡县长吏饰亭、传以夸过使客,监司亦以此观政也。”

《癸已类稿》引《汉官旧仪》曰:“郡国上计竟,遣敕曰.诏书无饰厨、传,增养食,至今未变,或更尤过度,甚不称;归告二千石,务省约如法,且案不改者长吏以闻。”

引文有的把“列亭、传”作为郡守善政而加以歌颂,有的说郡县长官修饰亭、传夸过使客,有的还说中央明令禁止这种做法。所有这些,都说明传舍是官办官管的机关。而其官办的资本是徭役,也就是榨取老百姓。因为传舍是官办机关,所以传舍负责人就称为“传吏”。《后汉书•光武纪》说“传吏方进食,”又说“(传舍)门长曰,天下讵可知,而闭长者乎?”所谓“传吏”、“门长”都是传舍的负责人。

前引《谢夷吾传》载传舍有东西厢,既有两厢,自应有堂,这表明传舍建筑相当多。至于真定传舍容人百余,夷吾录囚章帝还能观览,这表明传舍范围相当大。清人俞正燮著《癸巳类稿》其中《少吏论》一文,值得商榷的地方很多。我们只同意他一句话,就是“传舍大,邮亭小。”按亭兼司奸盗,所以设楼备候望。传舍专供宿止,所以就无楼了。至于传舍有门有墙,这在以上引文中,亦可看出。

五、厨

《后汉书•刘玄传》:“赤眉入(长安)城,更始单骑走,从厨城门出。”注引《三辅黄图》曰:“洛城门,王莽改日建子门。其内有长安厨官,俗名之为厨城门,今长安故城北面之中门是也。”

《通鉴》卷三五汉哀帝元寿元年丞相王嘉奏封事曰:“(董)贤母病,长安厨给祠具,道中过者皆饮食”。注引师古曰:“长安有厨官,主为官食。”又引如淳曰:“祷于道中,故行人皆得饮食。”

《通鉴》卷四一东汉光武建武三年:“亦眉众尚十余万人帝令县厨皆赐食”。注曰:“宜阳县厨也”。

《太平御览》卷四九六斗争条引《东观记》曰:“(颍川太守寇恂)乃敕属县盛供具,一人皆兼二人之馔(以飨执金吾贾复军。)”

按汉史常厨、传并列。透过引文可见:一、厨是官办官食供应机构,与传舍配合,因公出差的某些人的食宿问题,可能都在这里解决。二、和传舍一样,厨也是一县一个。三、厨的规模相当大,所以光武能食赤眉十余万众,而长安城门竟因厨得名。四、和传一样,地方主管官也往往用厨作为行贿手段。

一、乱 婚

《汉书•淮南王安传》:“武帝……以安属为诸父,……。(安)后茶爱幸,生子迁,为太子,取皇太后外孙、俗成君女为太子妃”。注曰:“服虔曰,武帝异姓姊之女也、应劭曰,倚成君,王太后先适金氏女也。”(鸿年按,迁于武帝为兄弟,而妃则是武帝姊之女,是迁所妻者乃甥女。)

《汉书•武五子传》:“(燕王)旦姊鄂邑盖长公主。”注曰:“张晏曰,食邑鄂,盖侯王信妻也。师古曰,为盖侯妻是也,非王信,信者武帝之舅耳,不娶鄂邑主为妻,当是信子顷侯充耳”。(鸿年按,充是武帝舅之子,是表兄弟,盖主则是武帝女,于充为表侄女。)

《汉书•杜邺传》:“哀帝即位,……是时帝祖母定陶傅太后称皇太太后,帝母丁姬称帝太后,而皇后即傅太后从弟子也。”(鸿年按,哀帝后是祖母侄女,于己为表姑母。)《后汉书•樊宏传》:“樊宏字靡卿南阳湖阳人也,世祖之舅。……王莽末,义兵起。刘伯升与族兄赐,俱将兵攻湖阳,城守不下。赐女弟为宏妻”。(鸿年按,伯升世祖兄,伯升族兄即世祖族兄,是世祖舅妈乃是族姊妹。)

《后汉书•清河孝王庆传》:“(宋)杨姑即明德马后之外祖母也,马后闻杨之二女皆有才色,迎而训之,永平末选入太子宫,甚有宠,肃宗即位,并为贵人。” (鸿年按,此是马后以表妹为儿妇,也就是肃宗以表姨妈为妻妾。)《通鉴》卷五五东汉桓帝延熹七年:“(寇)荣从兄子尚帝妹益阳长公主,帝又纳其从孙女于后宫。”(鸿年按,据此是桓帝又纳侄辈于后宫。

《通鉴》卷六二东汉献帝建安三年:“曹操欲抚纳之(孙策)……以弟女配策弟匡,又为子彰取孙贲女。”(鸿年按,据《三国志•吴书》,孙贲是孙坚兄子、孙策从兄操以弟女配策弟,是操尊于策一辈,为子取孙贲女,是操与策又同辈。)《通鉴》卷八七晋怀帝永嘉四年:“(刘聪)立其妻呼延氏为皇后,呼延氏(刘)渊后之从父妹也。”(鸿年按,聪系渊子,而妻渊妻之妹,是以姨妈为妻。)

总上可见,有妻外甥女的,有妻表侄女的,有妻表姑母的,有妻表姨妈的,有的舅妈是族姊的,有不讲班辈互为婚姻的,等等。总之,不是男尊一辈,就是女尊一辈。这是汉人乱婚的一种情况。

《通鉴》卷七四魏邵陵公嘉平二年:“(吴)全公主既与太子和有隙,欲豫自结数称亮美,以其夫之兄子尚女妻之。”

《汉书•孝宣霍皇后传》:“而皇太后亲霍后之姊子。”

按全公主是吴主孙权女,亮是孙权子,全主与亮为姊弟,今以从兄子之女妻之,辈数相差为二。至于《孝宣霍皇后传》所载,“皇太后”者,霍光长女之女汉昭帝之后也;“霍后”者,霍光小女汉宣帝之后也;宣帝是昭帝侄孙,因此宣帝是以叔祖母之姨妈为妻,也就是以曾祖辈为妻,班辈相差凡三。这是汉人乱婚的又一种情况。

《后汉书•安思阎皇后传》:“祖父章,永平中为尚书,以二妹为贵人,……久次当迁以重职,显宗为后宫亲属,竟不用。”

同书《梁商传》:“顺帝选商女及妹入掖庭,……阳嘉元年,女立为皇后,妹为贵人。”

《通鉴》卷八○晋武帝咸宁二年:“(齐王)攸妃贾充之长女也,河南尹夏侯和谓充曰,卿二婿亲疏等耳”。注曰;“充先娶李氏,(李)丰女也,生二女,长曰荃,为齐王攸妃,”注又曰:“二婿谓攸及太子也”。(鸿年按,攸是晋武胞弟,太子晋武亲子,二人俱为贾充婿,是叔侄同岳父也。)

总上可见,汉人为婚,有姐妹同夫者,有姑侄同夫者,也有叔侄同岳父者。这也是汉人乱婚的一种状况。

以上所说的乱,主要是乱在班辈上。赵翼在《二十二史刽记》中说,汉人“婚娶不论行辈”,即系指此。至于血缘,虽然不能说完全没有关系,但是并不很密。因此,乱则乱矣,尚未很也。有没有乱得很的呢?

《汉书•高后纪》:“惠帝即位,尊吕后为太后,太后立帝姊鲁元公主女为皇后。”(鸿年按,这是以亲外甥女为妻。)荀悦论之曰:“夫妇之际,人道大伦,姊子而为后,昏于礼而渎于人情,非所以示天下,为民则也,群臣莫谏,过也。”

《三国志•吴书•孙休朱夫人传》:“朱据女,休姊公主所生也。赤乌末,权为休纳以为妃。”注曰:“臣松之以为休妻其甥,事同汉惠,荀悦讥之已当,故不复广言。”

《三国志•魏书•曹爽传》:“(何)晏何进孙也,母尹氏为太祖夫人,晏长于宫省,又尚公主。”注引《魏末传》曰:“晏妇金乡公主,即晏同母妹。公主贤,谓其母沛王太妃曰,晏为恶日甚,将何保身?母笑曰,汝得无妒晏邪?俄而晏死,有一男,年五六岁,宣王遣人录之,晏母(似应作妇)归藏其子王宫中,向使者搏颊乞白活之。使者具以白宣王,宣王亦闻晏妇有先见之言,心常嘉之,且为沛王故,特原不杀。”臣松之案:“《魏末传》云,晏取其同母妹为妻,此措绅所不忍言,虽楚王之妻嫂,不是甚也已,设令此言出于旧史,犹将莫之或信,况底下之书乎?案《诸王公传》,沛王出自杜夫人所生,晏母姓尹,公主若与沛王同生,焉得言与晏同母?”

以上三例,妻同母妹者一,妻亲甥女者二。何晏妻妹,裴松之尚有异议,谓为不然。孙休妻甥,据《三国志•吴书•吴主步夫人传》所载,休妻之母与休虽同父,而似不同母。惟有汉惠、鲁元,乃系同父同母之同胞姊弟。吕雉为了政治原因,竟然出此下策,真乃是乱中之乱。而统治阶级之不择手段,从此亦可看出。

汉人乱婚是不是一塌糊涂,毫无原则呢?

《三国志•魏书•陈矫传》注引《魏氏春秋》曰:“矫本刘氏子,出嗣舅氏而婚于本族,徐宣每非之,庭议其阙。太祖惜矫才量,欲拥全之,乃下令曰:丧乱以来,风教雕薄,谤议之言,难用褒贬,自建安五年以前,一切勿论,其以断前诽议者,以其罪罪之。”《晋书•刘颂传》记此事说:“颂嫁女陈矫,矫本刘氏子,与颂近亲,出养于姑而姓陈,其友尝讯之。颂曰,舜后姚、虞、陈、田本同根叶,而世皆为婚,律不禁也。’

《三国志•蜀书•先主穆皇后传》:“陈留人也,兄吴壹,少孤。壹父素与刘焉有旧,是以举家随焉入蜀。焉有异志而闻善相者相后当大贵,焉时将子瑁自随,遂为瑁纳后,瑁死后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群下劝先主娉后。先主疑与瑁同族。法正进曰,论其亲疏,何与晋文之于子围乎?于是纳后为夫人。”习凿齿论曰:“夫婚姻人伦之始,王化之本。匹夫尤不可以无礼,而况人君乎?晋文废礼行权以济其业,故子犯曰,有求于人,必先从之,将夺其国,何有于妻?非无故而违礼教者也。今先主无权事之逼,而引前失以为譬,非导其君以尧舜之道者。先主从之,过矣。”

《通鉴》卷三七王莽始建国二年:“唯国师公(刘秀)以女配莽子,故不赐姓(王)。”

《通鉴》卷八八晋怀帝永嘉六年:“(汉主刘)聪将纳太保刘殷女,太弟义固谏。聪以问太宰延年、太傅景。皆曰太保自云刘康公之后,与陛下殊源〔刘康公周之卿士,食采于刘,其后因以为氏。刘聪匈奴之后,以汉之甥冒姓刘氏。故云殊源。〕,纳之何害?聪悦,拜殷二女英、娥为左右贵嫔,位在昭仪上。又纳殷女孙四人,皆为贵人,位次贵妃。于是六刘之宠倾后宫。”

《太平御览》卷五四一婚姻下条引《魏氏春秋》曰:“司空东莱王基,当世大儒,岂不达礼?而纳司空(王)忱女,以姓同源异故也。”

《陈余丛考》卷三一同姓为婚条:“汉书,王莽以姚、妫、陈、田、王氏皆黄虞后,与己同姓。令元城王氏,勿得与四姓相嫁娶。然《王䜣传》,诉孙咸有女,为王莽妻,号宜春氏。注,张晏曰,莽讳娶同姓,故以侯邑为氏。师古曰,莽以己与咸得姓不同,祖宗各别,故娶之;然虽不后宗,终属同姓也。”

总上可见,汉人为婚,似有同姓不娶原则。不但不娶同姓女,且不娶曾嫁同姓男子的异姓女。特此原则,亦未完全被遵守耳。范文澜《中国通史简编》修订本第一编四四页载:“商司姓在一定限制以外,可以通婚姻,周制凡同姓,不管如何疏远,就是相隔一百代也不得通婚。‘男女同姓,其生不繁’是长时期积累起来的经验,不能看作殷人不知道,周初人才突然发现。而且周人同姓不婚制,主要还在联异姓为甥舅,政治意义大于生育意义”。据此,是同姓不婚制度自古已有,又不始于汉代。

二、早 婚

《通鉴》卷五一东汉安帝延光四年:“迎济阴王即皇帝位(是为顺帝)时年十一。”同书同卷东汉顺帝永建六年“乘氏侯梁商之女,选入掖庭为贵人。”常被引御。(鸿年按,据荣孟源《中国历史纪年》,帝即位逾年改元,是选贵人时年十七。)

《通鉴》卷五三东汉质帝本初元年:“(帝崩),迎蠡吾侯志……即皇帝位(是为桓帝)时年十五。”同卷东汉桓帝建和元年:“八月乙未,立皇后粱氏。” (鸿年按,据荣书,帝即位逾年改元,是立后时年十六。)

《太平御览》卷一三七孝和邓皇后条《续汉书》曰,“后入掖庭为贵人, ……时年十六。”

《太平御览》卷四四一贞女下条引陈寿《益部耆旧传曰:“犍为南安周缮纪妻者,同县曹氏女也,……年十七适周氏。”

总上可见,君也好,民也好,男也好,女也好,都是十六、十七结婚,不能说不早了。

《通鉴》卷二二汉武帝后元二年:“诏立弗陵为皇太子时年八岁(后即位为昭帝)。”同书卷二三汉昭帝始元三年:“冬十一月,……诏召(上官)安女为婕妤。”同纪始元四年:“春三月甲寅,立皇后上宫氏。”(鸿年按,据汉书七昭帝纪师古曰,帝八岁即位,明年改元(始元,)是召上官氏为婕妤时,帝年仅十一,立后时帝年仅十二。)

《通鉴》卷三六汉平帝元始五年:“(王)莽以皇后有子孙瑞,通子午道”。注引张晏曰:“时年十四,始有妇人之道也”。(鸿年按,后立在前一年,立时年十三。)

《通鉴》卷七六魏高贵乡公正元元年:“乃定迎高贵乡公髦于元城(入即位,)时年十四”。同纪正元二年:“三月,立皇后卞氏。”(鸿年按,正元元年年十四,则二年立后时年为十五。)

《通鉴》卷七九晋武帝泰始八年:“太子(即后日之惠帝)纳贾妃,妃年十五,长于太子二岁”。(鸿年按,妃长于太子二岁,是结婚时太子年仅十三。)《太平御览》卷一三八(晋)谢夫人条引《晋书》曰:“惠帝在东宫将纳妃,武帝虑太子未知帷房之事,乃遣玖(夫人名)往东宫侍寝,由是得幸有身。”

《太平御览》卷四四〇贞女中条引《烈女传》:“安定陈仲妻者,同郡张叔明之妹,名芝,字李张,年十四适仲。”

总上可见汉人有十五岁结婚的,有十四岁结婚的,有十三岁、十二岁结婚的,还有十一岁结婚的。比起前段所说十六、十七结婚,就更显得早了。尤有甚者。

《汉书•孝昭上官皇后传》:“诏召(上官)安女入为婕好,安为骑都尉,月余遂立为皇后,年甫六岁。”

《通鉴》卷七五邵陵厉公嘉平二年:“(吴)全公主既与太子和有隙,欲豫自结,数称(吴主权小子)亮美,以其夫之兄子尚女妻之。”同纪嘉平四年:“(吴)太子亮即位。”注曰:“年十岁。”(鸿年按,亮即位始十岁,娶妻在即位前二年,时仅八岁。《三国志•吴书•孙亮传》所记略同。)

这是六岁、八岁结婚的,简直是儿戏了。

汉人早婚不仅表现在年岁幼小上面,还表现在年岁计算方法上面。按计岁方法本有两种,一是虚岁法,一是实岁法。所谓实岁法,是以出生以后满一年为一岁,满二年为二岁;依照这种办法计岁,所计结果是实足年龄。所谓虚岁法,是一出生即为一岁,自此以后,每过一年即加一岁;依照这种办法计岁,说一岁的未必满一岁,说两岁的未必真两岁,是虚假年龄。因为计岁方法有这两种,所以同是一个年岁,如十岁或八岁,用虚岁法计算的人的年龄,实际上要比用实岁法计算的人的年龄为小。汉人计岁是用什么办法的呢?

《汉书•孝文窦皇后传》:“孝惠七年生景帝。”《汉书•景帝纪》后三年:“帝崩于未央宫。”注引臣瓒曰:“帝三十二即位,即位十六年,寿四十八。”(鸿年按,惠帝七年是纪元前一八八年;景帝即位在文帝后七年,是纪元前一五七年;景帝崩是在景帝后三年,是纪元前一四一年;根据这些年数计算,可知汉人计岁采用虚岁法,否则景帝即位既非三十二,死去亦非四十八。)

《汉书•孝景王皇后传》:“生三女一男,男方在身时,王夫人梦日入其怀,以告太子。太子曰,此贵徵也。未生而文帝崩,景帝即位,王夫人生男(即武帝)。”《汉书•武帝纪》后元二年:“帝崩于五柞宫。”注引臣瓒曰:“帝年十七即位,即位五十四年,寿七十一。”(鸿年按,据引文,武帝是生于文帝死年,文帝死是在文帝后七年,是纪元前一五七年;武帝即位是在景帝后三年,是纪元前一四一年:武帝死是在武帝后元二年,是纪元前八十七年;根据这些年岁计算,又是汉人计岁采用虚岁法之证。)

透过以上二例可见,汉人计年是采用虚岁法。正是因为如此汉人所谓十岁、八岁,实际上并没有十岁、八岁。这样一来就更加说明汉人婚龄较小、婚期较早了。由于婚期较早,所以女孩月经未来者有之,男伢不晓房事者也有之,于是子午通道、谢玖侍寝之事,也就随之而生了。

三、再 婚

《汉书•卫青传》:“平阳侯曹寿尚武帝姊阳信长公主,……青壮为侯家骑,从……主。”同书《霍去病传》:“初青既尊贵,而平阳侯曹寿有恶疾就国。长公主问列侯谁贤者?左右皆言大将军(卫青)。主笑曰,此出我家,常骑从我,奈何?左右曰,于今尊贵无比。于是长公主风白皇后,皇后言之。上(武帝)乃诏青尚……主,与主合葬,起冢象庐山云。”

《汉书•薛宣传》:“初宣后封为侯时,妻死,而(宣帝女)敬武长公主寡居,上令宣尚焉。”

《后汉书•宋弘传》:“时(光武)帝姊湖阳公主新寡,帝与共论朝臣,微观其意。主曰,宋公威容德器,群臣莫及。帝曰,方且图之。后弘被引见,帝令主坐屏风后。因谓弘曰,谚言贵易交,富易妻,人情乎?弘曰,臣闻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帝顾谓主曰,事不谐矣。”

《三国志•蜀书•先主穆皇后传》:“(刘焉)为(子)瑁纳后,瑁死后寡居,先主既定益州,而孙夫人还吴,群下劝先主娉后,……于是纳后为夫人。”

《三国志•吴书•吴主权徐夫人传》:“初适同郡陆尚,尚卒,权为讨虏将军在吴,聘以为妃。”

《太平御览》卷一三六孝景王皇后条引《汉书》曰:“初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母臧儿卜筮曰两女当贵,欲倚两女,夺于金氏。金氏怒不肯与决,乃内太子宫。”

《太平御览》卷八八三鬼上条引《风俗通》曰:“(北海相周翁仲妇产女,与人易得一子,事被发觉,)子年已十八,遣归其家,迎其女。女嫁为卖饼者妻,后适陇西李文思,文思官至南阳太守。”

总上可见,有的是爱人死后再婚的,有的是离婚以后再婚的。总之,汉人对于再婚,不论就男子说还是就女子说,并不认为是奇耻大辱。所以太子妃有的是再婚女,君主后有的是再婚女,将军妻、列侯妇太守夫人有的是再婚女。君主对于公主再婚,不但不加禁止,反而从中促成。从而可知所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礼教观念,汉人脑中仍不浓厚。

以上所说的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后汉书•应奉传》:“曾祖父顺字华仲,和帝时为河南尹、将作大匠。”注引《汝南记》曰:“华仲妻本是汝南邓元义前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伯考)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仲为将作大匠,妻乘朝车出。元义于路旁观之。谓人日,此我故妇,非有他过,家夫人遇之实酷,本自相贵。其子朗时为郎,母与书皆不答,与衣裳辄以烧之。母不以介意,意欲见之。乃至亲家李氏堂上,令人以他词请朗。朗至见母,再拜涕泣,因起出。母追谓之曰,我几死,自为汝家所弃,我何罪过,乃如此耶?因此遂绝也。”

《后汉书•烈女传》:“沛刘长卿妻者,同郡桓鸾之女也。……生一男,五岁而长卿卒,妻防远嫌疑,不肯归宁。儿年十五,晚又夭殁。妻虑不免,乃预刑其耳以自誓。宗妇相与愍之,共谓曰,若家殊无他意,假令有之,犹可因姑姊妹以表其诚,何贵义轻身之甚哉?对曰,昔我先君五更,学为儒宗,尊为帝师,五更以来,历代不替,男以忠孝显,女以贞顺称,《诗》云无忝尔祖,聿修厥德,是以豫自刑剪,以明我情。沛相王吉上奏高行,显其门间,号曰行义桓嫠〔寡妇曰嫠〕,县邑有祀必腾焉〔腾,祭余肉也。尊敬之,故有祭祀,必致其余也,《左传》曰,天子有事腾焉。〕。”

同传:“安定皇甫规妻者,不知何氏女也。……及规卒时,妻年犹盛而容色美,董卓为相国,承其名,聘以辑辎百乘,马二十匹,奴婢钱帛充路。妻乃轻服诣卓门,跪自陈情,辞甚酸怆。卓使傅奴侍者悉拔刀围之,而谓曰,孤之威教欲令四海风靡,何有不行于一妇人乎?妻知不免,乃立骂卓,(卓遂杀之)。后人图画,号曰礼宗云。”

同传:“南阳阴瑜妻者,颍川荀爽之女也,(夫死,父诱逼嫁与郭氏,已至郭家,终于自经。)时人伤焉”。

《太平御览》卷三七○指条引《列仙传》曰:“广汉庞伯妻段有美色,早寡,父母欲嫁之,援刀割指以自誓”。

总上可见,邓朗绝母以及有些“贞妇”“烈女”不惜忍受苦痛,断指切耳,以至牺牲性命,拒不改嫁,政府机关社会舆论亦皆予以表扬赞叹。这又表示汉人(尤其是妇女)以再婚为耻辱而不愿再婚了。

关于再婚问题,汉人既有两种极不相同的做法,我们应当如何理解这一问题呢?一般而论,盖从权者多再婚,守节者则不嫁。这就是汉人关于再婚问题的一个原则。

最后《太平御览》卷六四○决狱条引董仲舒决狱曰:“甲夫乙将船,会海风盛,船没溺流,死亡不可得葬,四月甲母丙嫁甲,欲皆何论?或曰甲夫死未葬,法无许改嫁,以私为人妻,当弃市。议曰,臣愚以为,《春秋》之义,言夫人归于齐,言夫死无男,有更嫁之道也;妇人无专制擅恣之行,听从为顺,嫁之者归也;甲又尊者所嫁,无淫衍之心,非私为人妻,明于决事,皆无罪名,不当坐。”据此,是妇女夫死改嫁,汉法仍有一定规定,不遵规定而贸然从事者,还要构成“私为人妻”罪名,法当弃市。

四、结 婚

《汉书•王莽传》:“太后遣长乐少府(等)纳采见女,还奏公女渐渍德化,有窈窕之容,宜承大序,奉祭祀。有诏遣大司徒、大司空策告宗庙,杂加卜筮,皆日兆遇金水,王相卦遇父母得位,所谓康强之占,逢吉之符也。……有司奏故事聘皇后,黄金二万斤,为钱二万万,莽深辞让,受四千万,而以其三千三百万予十一媵家。群臣复言,今皇后受聘,逾群妾亡几。有诏复益二千三百万,合为三千万,莽复以其千万分予九族贫者。……四年……四月丁未,莽女立为皇后。”

《太平御览》卷四六四辩下条引《列女传》曰:“袁次阳妻者,扶风马季长之女也,下车礼毕。次阳问曰,为妇之道,贞顺而已,何辎辑僮婢数十,黼蔽元黄珠玑之饰耶?夫人答曰,女有三从之义,在家系于父母,情爱无已,欲其丰丽,故不敢逆命;今君欲拟鲍子都之风,不受妇家之送,此乃清高异行也,妾亦欲察君志,悉还所有以成君之高,不亦可乎?次阳又问曰,弟先兄举酒以为鄙,高士不为也,贤姊未嫁而新妇先行,有何汲汲乎?答曰,家姊有宋伯姬之风,梁高之行,节操概于青云,贞介缴于白日.家君庶尧之配舜孔子妻公冶之义,世乏此贤,故且踌躇。妾固陋不才,遭人则可。次阳默然怅恨。外听者曰,使君努力,何为新妇所困之有?”

《太平御览》卷四六六骂置条引《汉书》曰:“(丞相)田蚡取燕王女为夫人,太后诏召列侯、宗室皆往贺。”

《太平御览》卷四七一富上条引《蜀志》曰:“董和……益州牧刘璋以为牛蜱江原长、成都令。蜀土富实,时俗奢侈,货殖之家侯服玉食,婚姻葬送,倾家竭产。和躬率以俭,恶衣蔬食,防遏逾僭,为之轨制,所在皆移风变善,畏而不犯。”

《太平御览》卷五四一引《晋书》曰:“阮你字宣子,居贫四十未有室,王敦等敛钱为婚,皆名士也,时慕之者求入钱而不得。”

同条又引《汉书》曰:“(张负)卒与女(为陈平妻,)为平贫,乃假贷币以聘,予酒肉之资以内妇。”

按《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又《通鉴》卷四周赧王三十六年条载太史数愤女越轨而嫁说:“女不取媒因自嫁,非吾种也,汗吾世。”并且终身不见其女君王后。读引文可见汉人关于婚娶,基本上还是采用这种制度。此外透过引文还可看出,汉人结婚时有宾客,有酒食,有鼓乐,女家还有陪送。至于酒食好丑,陪送多少,则系量力而定。但如经营过奢,也有“倾家竭产”的。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家贫无力婚娶时,多靠假贷办事,或赖朋友资助。又汉人也有妹先姊嫁的。

《太平御览》卷四九一惭愧条引《东观汉记》曰:“魏霸字延年,仕为光禄大夫。霸妻死,长兄伯为霸娶妻,送至官舍。霸笑曰,年老儿子备具矣,何空养他家女为?即自入辞。……妻惭求去。”

同书卷五二〇夫妻条引《后汉书》曰:“戴封字平仲,年十五诣太学,师事东海申君。申君卒,送丧到东海边,尝经其家。父母以封当还,豫为娶妻。封暂过拜亲,不宿而去。”

据此可见,汉世仍有本人不在,而父兄代为娶妻之事。

五、离 婚

《后汉书•桓荣传》注引谢承书曰:“何汤(事桓荣,)荣门徒常四百余人,汤为高第,以才明知名。荣年四十无子,汤乃去荣妻为更娶,生三子,荣甚重之。”

《太平御览》卷四〇七交友二条引《东观汉记》曰:“应顺……与同郡许敬善,敬家贫亲老无子,为敬去妻更娶。”

同书卷四一二孝上条引《东观汉记》曰:“鲍永……事母至孝,妻常于母前叱狗,永即去之。”

同书卷四八四贫上条引《后汉书》曰:“李充字大逊,陈留人,家贫,兄弟六人同衣递食。妻窃谓充曰,今贫若此,难以久留,妾有私财,愿思分异。充伪许之曰,当醌酒会内外共议。既而置酒宴客,充前跪白母,此妇无状,教充离间母兄,今遣斥。便叱去之。”

同书卷四九一惭愧条引《会稽典录》曰:“郑宏守阳羡郡”(同书卷八三五钱上条引《后汉书》作“郑宏为阳美令。”),乡民有弟用兄钱者,为嫂所责,未还。嫂诣宏,宏为叔还钱。兄闻之惭愧,自系于狱,遂遣其妇。

同书卷四九五谚上条引《汉书》曰:“王吉少时居长安,其东家有枣树临吉庭中,吉妇取以啖之,吉知而去妇。东家闻欲伐树,邻里止之,因请吉还妇。为之语曰,东家有树,王阳妇去,东家枣完,去妇复还。”

同书卷五一六兄弟下条引刘向《列女传》曰:“广汉妇者,汝敦之妻也。居世殷富,兄弟早孤,而嫂贪悭,敦以所受田宅奴婢三百余万悉让与兄,裁留园地数十亩,起舍耕作。土中得金一器,敦以示妻。妻曰,本言让先祖所有也,此独非其有邪?敦曰,固吾意也,乃俱担金与兄嫂。嫂初谓叔穷乏,来欲借贷,有不悦之色,见金而喜。兄乃恻然感悟,弃妻还金。”

同书卷五一七嫂叔条引《汉书》曰:“陈平兄伯常耕田,纵平游学。嫂疾之不亲家事。或问平食何物而肥?对曰,食糠籺耳。嫂曰,有叔如此不如无。伯闻而遂去其妻。”同书卷八○三珠上条引谢承《后汉书》曰:“汝南李敬少时迁赵相,奴于鼠穴中得系珠及珰珥相连,以问主簿。主簿曰前相夫人昔亡珠,不知所在,疑其子妇窃之,因去妇。敬送珠付前相,相惭乃还去妇。”

《后汉书•应奉传》注引《汝南记》曰:“(奉曾祖)华仲妻本是汝南邓元义妻也。元义父伯考为尚书仆射,元义还乡里,妻留事姑甚谨。姑憎之,幽闭空室,节其饮食,赢露日困,妻终无怨言。后伯考怪而问之。时义子朗年数岁,言母不病,但苦饥耳。伯考流涕曰,何意亲姑反为此祸?因遣归家,更嫁为华仲妻。”

总上可见,妇女无子者可以出,姑憎者可以出。此外母前叱狗、唆使分异、责叔偿债、偷食邻枣、生性贪悭、非议叔短以及被疑窃珠者都可以出。有过者可以出,无辜者亦可以出。爱人可以出,爱人的父母可以出,甚至爱人的朋友以及学生也可以代出。据此种种,是汉人出妇也就是男方要求离婚,似很容易,并不太难。惟不太难,并不等于毫无限制。《后汉书•杨政传》:“少好学,从代郡范升受梁丘易。……范升尝为出妊所告,坐系狱。政乃肉袒以箭贯耳,抱升子潜伏道旁。候车驾而持章叩头大言曰,范生三娶唯有一子,今适三岁,孤之可哀。武骑虎贲惧惊乘舆,举弓射之,犹不肯去。旄头又以戟叉政伤胸,政犹不退,哀泣辞请,有感帝心。诏曰乞杨生师,艮即以尺一出升。政由是显名。”按范升出妇所告,如与出事有关,以致范升下狱。则汉人出妇亦不能任所欲为,仍有相当限制。

以上说的是男方出女,女方对男又怎样呢?《汉书•外戚传》载:“孝景王皇后,武帝母也。父王仲,槐里人也。母臧儿,故燕王臧荼孙也。为仲妻,生男信与两女而仲死。……长女嫁为金王孙妇,生一女矣,而臧儿卜筮,曰两女当贵,欲倚两女,夺金氏。金氏怒不肯与决。乃内太子(景帝)宫,太子幸爱之,生三女一男。”据此,是女家亦可夺婚,也就是要求离婚。惟就引文观察,女家夺婚似非轻而易举之事,这从臧儿藉太子之势才能杜绝金氏可以看出。

六、一夫多妻与一妻多夫

《太平御览》卷三六〇孕条引《汉书》曰:“张仓妻妾百数,尝孕者不复幸。”

将引文与封建帝王后妃成群一事对观,是汉世盛行一夫多妻制度。在这许多妻室当中,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

《三国志•吴书•陈武传》:“建安二十年战死。……子俗有武风。……建安末追录功臣后,封俗都亭侯,为解烦督,黄龙元年卒。弟表字文奥,武庶子也,少知名。……兄俗亡后,表母不肯事俗母。表谓其母曰,兄不幸早亡,表统家事,当奉嫡母,母若能为表屈情承顺嫡母者,是至愿也,若母不能,直当出别居耳。表于大义公正如此。由是二母感寤雍穆。”陈寿评曰:“陈表将家支庶,而与胄子名人比翼齐衡,拔萃出类,不亦美乎?”《太平御览》卷五一九女条引《晋书》曰:“周顗母李氏,名络秀,汝南人。少时在室,顗父俊为安东将军时,常出猎,遇雨至络秀之家,会秀父兄不在。络秀见周俊至,与一婢于内宰猪,具数十人馔,甚精而不闻人声。俊怪,使人觇之。独见一女甚美,因求为妾,其父兄不许。络秀曰,门户殄𢈼,何惜一女?若连贵族,将来庶有大益。父兄遂许之,生顗、嵩、漠,而顗等才长。络秀谓之曰,我屈节为汝家妾,门户计耳,汝不与我家为亲,吾亦何惜余年?顗等从命,由是李氏遂得为方雅之族。”

总上徵引,所有陈表迫生母事嫡母,陈寿以支庶配胄子为美,以及若非以死力争周家不与李氏为亲等等。都说明在多妻当中,汉俗又重正室与嫡子。汉文帝与南越王赵佗书曰,朕高皇帝侧室子也,也说明了这一点。

上面说的是一夫多妻,有没有一妻多夫的呢?《太平御览》卷二三一大理卿条引谢承《后汉书》曰:“范延寿宣帝时为廷尉,时燕赵之间有三男共娶一妻,生四子。长各求离别,争财分子,至闻于县,县不能决断,谳之于廷尉。于是延寿决之,以为悖逆人伦,比之禽兽,生子属其母,以子并付母,尸三男于市,奏免郡太守、令长等无师化之道。天子遂可其言。”据此,是汉法虽准许一夫多妻,却不准许一妻多夫。

总统以上各节所说,在婚姻问题上,汉俗是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同是一件事,男方能做,女方就不一定能了。

一、埋 葬

《太平御览》卷五五三葬送一引《汉书》曰:“韩信……家贫,……母死无以葬,乃营高燥地,傍可置万家者,以为冢。”

同书卷四一一孝感引《晋中兴书》曰:“乌程吴逵,往经饥懂。父母兄嫂及群从小幼之亲,死十有三人。逵病笃乡里咸苇裹布而埋之。亲属皆尽,存者唯逵夫妻而已。家徒四壁,昼则佣赁,夜还烧砖伐木。……夫妻勤苦,期年中成七墓十三棺。邻里嘉其志义,葬日悉出助之。”

据此推断,汉人死后,要营地为家,烧砖造墓,葬以棺木,即使是在极端贫困的情况之下,也要勤苦努力去这样做。因为汉人有这种习俗,于是围绕埋葬问题,就出现了下面的一些现象。《通鉴》卷五〇东汉安帝延光三年载:“(太尉杨震)饮酰而卒,(诸子将丧归。)弘农太守移良承(震怨家中常侍)樊丰等旨,遣吏于陕县留停震丧,露棺道侧。”习俗不是要埋葬吗,怨家就偏偏要你露棺。怨家如此,官家也是这样。政府在处决一个犯人的时候,如果认为他罪大恶极,为了泄忿,往往采取种种手段,禁止或阻挠对于犯人的埋葬。《太平御览》卷四二○义上引《史记》说:“汉诛彭越,……下诏有收视者,辄捕之。”这是明令禁止收葬犯人的。《太平御览》卷四九二虐条引《吴志》曰:“(孙皓诛陈声,)投身于四望山。”这是将犯尸扔掉,使你欲埋不得的。《通鉴》卷七七魏高贵乡公甘露三年:“(吴)发孙峻棺,……斫其木而埋之。”《太平御览》卷四九二虐条引《汉书》曰:“翟义起兵(反莽),王莽发义父方进及先祖琢,烧其棺椁,夷灭三族及种嗣,至皆同坑,以棘五毒并葬之。”这又是埋虽可以,但却坏棺以至与毒同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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