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汉魏制度丛考(出版书)》作者:杨鸿年【完结】 > 汉魏制度丛考.txt

第 21 页

作者:杨鸿年 当前章节:15362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17:03

死人的怨家和官府如此,亲友又怎样呢?

《通鉴》卷五三东汉桓帝建和元年:“(梁冀既害李固、杜乔,暴尸通衢,乔故掾杨) 匡因诣阙上书,并乞李、杜二公骸骨,使得归葬。太后许之。”

《通鉴》卷五六东汉灵帝建宁元年:“(宦官既杀窦武、陈蕃,)蕃友人陈留朱震收葬蕃尸,……武府掾桂阳胡腾殡敛武尸。”

《通鉴》卷六○东汉献帝初平三年:“(李)傕尸王允于市,莫敢收者,故吏平陵令京兆赵戬弃官,收而葬之。”四年:“(公孙)瓒传(刘)虞首于京师,故吏尾敦于路刮虞首,归而葬之。”

总上可见,与怨家和官府相反,死者亲友老是在想方设法,以至甘冒危险,付出代价,以求死者得到埋葬。

以上说的是怨家和亲友两方面的事,非怨非友,第三者的态度又如何呢?

《通鉴》卷五七东汉灵帝光和元年:“(帝既诛宋后及其家属,)卢植上言,……宋后家属,并以无辜,委骸横尸不得敛葬,宜敕收拾,以安游魂。”

《通鉴》卷九三晋明帝太宁二年:“(王敦既诛,)郄鉴言于帝曰,前朝诛杨骏等,皆先极官刑,后听私殡。臣以为王诛加于上,私义行于下。宜听敦家收葬,于义为弘。帝许之。”

这乃是第三者,站在封建的道义立场上,为死者说话,使他能够得到埋葬的。

《史记•项羽本纪》:“(汉王)以鲁公礼葬项王于谷城。”《通鉴》卷八五晋惠帝永兴元年:“(刘渊)收(晋介休令为其将所攻杀者贾)浑尸,葬之。”

这又是为了表示宽大,收葬疆场敌人的。

因为汉有死后埋葬的习俗,如果有人埋葬了一个人,那就被认为是功德无量。此外也还有那么样一种人,在亲人被人杀害以后,为了表示复仇决心,一时暂不正式葬亲,直至仇报恨雪,方才正式安葬的。又有一种人,因为怨家当时阻挠,死后草草处理,及至怨家失势,又被以礼改葬的。

《后汉书•王忳传》:“忳尝诣京师,于空舍中见一书生疾困,愍而视之。书生谓忳曰,我当到洛阳而被病,命在须臾,腰下有金十斤,愿以相赠,死后乞藏骸骨。未及问姓名而绝。忳即鬻金一斤,营其殡葬,余金悉置棺下,人无知者。后归数年,县署忳大度亭长。初到之日,有马驰入亭中而止。其日大风飘一绣被,复堕忙前。即言之于县,县以归忳。忳后乘马到雒县,马遂奔走,牵忳入它舍。主人见之喜曰,今禽盗矣。问忳所由得马,忳具说其状,并及绣被。主人怅然良久,乃曰被随旋风与马俱亡,卿何阴德而致此二物!忳自念有葬书生事,因说之,并道书生形貌及埋金处。主人大惊号曰,是我子也,姓金名彦,前往京师,不知所在,何意卿乃葬之,大恩久不报,天以此章卿德耳。”

这是以理葬人为大恩大德的。

《通鉴》卷五七东汉灵帝熹平元年:“初魏郡李最为司隶校尉,以旧怨杀扶风苏谦。谦子不韦,瘗而不葬。变姓名结客报仇。……遇赦还家,乃葬父行丧。”

这是父死不葬,结客报仇,直至恨雪方才安葬的。

《通鉴》卷五○东汉安帝延光四年:“(安帝崩,顺帝即位,怨家樊丰等诛死,杨震门生虞放、陈翼等诣阙追讼震事,乃)以礼改葬于华阴潼亭。”

这又是因为怨家干扰,未得好葬,怨家诛死后,始得以礼改葬的。

总统以上所说,可见汉世确有死后埋葬之俗。这种风俗先秦早已有之,并且一直保留到解放前夕,所以现在这里也发现古墓,那里也发现古墓。解放以后,政府提倡火葬,近来城市埋葬几已绝迹,但农村传闻可能还有云。

二、归 葬

《太平御览》卷五四一婚姻下引《晋书》曰:“王褒与管彦男女各始生,许为婚。彦为西夷校尉,褒女更许人。彦弟馥问褒,褒曰,贤兄葬父于洛阳,随母还临淄,用意如此,何婚之有?”

同书卷五五七冢墓一引《后汉书》曰:“温序……迁护羌校尉,为隗嚣别将苟宇所拘,伏剑而死。主簿韩遵、从事王忠持尸归敛,光武闻而怜之,命忠送丧到洛阳城旁为冢地,……除三子为郎中。长子寿服竟为邹平侯相,梦序告之曰,久客思乡里。寿即弃官,上书乞骸骨归葬。帝许之,乃反旧茔焉。”

王褒之所以毁亲,为的是管彦葬父洛阳。温寿之所以弃官,为的是送父还乡。据此可见,汉人不但死后要埋葬,还要归葬正是因为如此,所以又出现了下面一些历史事件。

《三国志•魏书•高柔传》:“柔字文惠,陈留圉人也,父(靖)为蜀郡都尉,柔留乡里。……会靖卒于西州,时道路艰涩,兵寇纵横。而柔冒艰险,诣蜀迎丧。辛苦荼毒,无所不尝。三年乃还。”

《通鉴》卷五三东汉桓帝元嘉二年:“西域长史赵评在于阗病痈死,评子迎丧。”

《通鉴》卷八八晋愍帝建兴元年:“裴嶷……为昌黎太守,兄武为玄菟太守。武卒,嶷与武子开以其丧归。”

《太平御览》卷三九六引《后汉书》曰:“廉范西迎父丧,至葭萌,载船触石破没,范抱持棺柩,遂俱沉溺。众伤其义,钩求得之,仅免于死。”

这是人死在外,子弟不辞艰辛迎丧归葬的。

《三国志•魏书•牵招传》:“牵招字子经,安平观津人也。年十余岁,诣同县乐隐受学。后隐为车骑将军何苗长史,招随卒业。值京都乱,苗、隐见害。招俱与隐门生史路等,触蹈锋刃,共殡敛隐尸,送丧还归。”

《通鉴》卷五三东汉桓帝建和元年:“(梁冀既害杜乔,乔故吏杨)匡送乔丧还家。”

《太平御览》卷二六四功曹参军引《后汉书》曰:“(陇西太守南阳邓)融系(廷尉)出困病,(故功曹廉)范随而养视。及死,……自将车送丧致南阳,葬毕而去。”

同书卷四〇七交友二引《后汉书》曰:“任末游京师教授,友人董奉德于洛阳病亡。末躬推车载奉德,致于墓穴。”

同书卷五○八逸民八引皇甫士安《高士传》曰:“申屠蟠字子龙,陈留外黄人也。……始与济阴王子居在太学,子居病困,以身托蟠。蟠即步负其丧至济阴。”

这又是人死在外,门生、故吏、友朋、同学冒险受苦送丧归葬的。

上面说的是私人的事。官家的态度又怎样呢?《三国志•魏书•诸葛诞传》:“听(叛将文钦子)鸯、虎收敛钦丧,给其牛车,致葬旧墓。”这是对叛将提供车牛令其归葬的。《三国志•吴书•虞翻传》:“(翻被判徙刑),在南十余年,年七十卒,归葬旧墓。”这是被徙犯人,死后准其归葬的。”《太平御览》卷五五一棺引《汉书》曰:“高祖下令,士卒从军死者,为槽〔服虔曰,槽音卫。应劭曰,小棺也,今谓之椟。归其县,县给衣衾棺椁〔致其尸于家,县官给衣衾敛。〕,祠以少牢,吏亲葬。”这又是从军死亡,国家给予方便,使其得以归葬的。至于“楚怀王薨于秦,秦人归其丧。”吴太子卒长安,汉景帝还其丧于吴。这又表明即使是敌国王、叛藩子,在他死了以后,也让他得以归葬。

正是因为有归葬的习俗,从而一个人如果死后不得归葬那就可能有人替他说话了。《通鉴》卷五〇东汉安帝建光元年:“朱宠上疏(讼邓骘等)曰,……遂令骘等……尸骸流离,冤魂不返。逆天感人,率土丧气。宜收还冢次,宠树遗孤。……后帝意颇悟,……还葬骘等于北芒。”《通鉴》卷八〇晋武帝泰始九年:“(段灼上疏曰,)可听(邓)艾归葬旧墓。”这都是代死人说话,企图使他得到归葬的。

总上所说,汉有归葬习俗,是没有问题的。有没有不归葬的呢?

《通鉴》卷四四东汉光武建武二十五年:“帝益怒(马援),援妻孥惶惧,不敢以丧还旧茔。”

《通鉴》卷五〇东汉安帝延光三年:“(杨震自杀前)慷慨谓其诸子曰, ……身死之日,……勿归冢次。”

《通鉴》卷八七晋怀帝永嘉五年:“(东夷校尉封释卒,)子冀州主簿悛、幽州参军抽来奔丧。……以道不通,丧不得还,皆留仕(慕容廆朝)。”

《太平御览》卷五五三葬送一引《后汉书》曰:“孔僖拜临晋令,卒官遗令即葬。二子长、彦并十余岁,蒲坂令许君然劝令返鲁。对曰,今载柩而归则违父令,舍慕而去,心所不忍。遂留华阴。”

据此了解,汉人死后亦有不归葬者。为什么不归呢?有的是死者遗令,有的是其他原因。正是因为如此,所以这些不归葬的事例,不但不能否定归葬习俗,反而更加证实了归葬习俗,

三、吊 丧

《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注引《先贤行状》曰:“(群祖父实卒,)大将军何进遣属吊祠。”

《通鉴》卷五四东汉桓帝延熹二年:“(徐)穉虽不应诸公之辟,然闻其死丧,辄负笈赴吊。常于家豫炙鸡一只,以一两绵絮渍酒中,暴干,以裹鸡。径到所赴冢隧外,以水渍绵,使有酒气,斗米饭,白茅为藉,以鸡置前。酸酒毕,留谒则去,不见丧主。”

《通鉴》卷五六东汉灵帝建宁二年:“初中常侍张让父死归葬,颍川虽一郡毕至,而名士无往者,让甚耻之。陈实独吊焉。及诛党人,让以实故,多所全宥。”

《太平御览》卷四○三道德引《海内先贤行状》曰:“徐孺子(即樨)徵聘未尝出门,赴丧不远万里。常事江夏黄公,薨往会其葬,家贫无以自供,赉磨镜具自随,每至所在,赁磨取资然后得前。既至设祭,哭毕而返。”

同书卷四○七交友二引谢承《后汉书》曰:“范式字巨卿山阳金乡人也。少游太学,与汝南张劭为友。劭字元伯。……后元伯寝疾笃,同郡郅君章、商子微晨夜省视。元伯临尽曰,恨不见死友。寻卒。式梦元伯含冤垂缨而呼曰,吾死当以某日葬,子岂能相及!式觉而悲赴之,便服朋友之服,投其葬日。未届而丧巳发引,至圹将岑,而柩不肯进。其母抚之曰,元伯岂有望也。停柩移时,见有素车白马哭而来。母曰,必巨卿也。既至叩丧言曰,行矣元伯,死生异路,永从此辞。会葬者千人,皆挥涕。式执绨引柩,乃前进。”

同书卷五六一吊条引《东观记》曰:“祭遵病薨,丧至河南,诏遣百官皆至丧所,上车驾素服往吊。”

总上可见,上自帝王将相,下至隐逸名士,无不闻丧赴吊,有时甚至不远万里,不避劳苦,从而可知吊丧亦系汉俗。

《汉书•朱建传》:“及建母死,贫未有以发丧,方假贷服具,陆贾(说辟阳侯厚送丧,)辟阳侯乃奉百金祱〔师古曰,赠终者之衣被曰税,言以百金为衣被之具。〕列侯贵人以辟阳侯故,往赙凡五百金。 〔师古曰,布帛曰赙。]。”

《后汉书•王丹传》:“丹资性方洁,疾恶强豪。时河南太守同郡陈遵,关西之大侠也。其友人丧亲,遵为护丧事,赙助甚丰。丹乃怀缣一匹,陈之于主人前曰,如丹此缣,出自机杼。遵闻而有惭色。”

据此说明汉人不仅吊丧,还有赙赠。

因为汉人有吊丧习俗,于是因丧而会的场合就很多,规模有时也很大。

《太平御览》卷二六二良太守下条引《华阳国志》曰:“张翕为平阴太守,……在官十九年卒,百姓号慕,送葬者千数。”

同书卷四七三游侠引《汉书》曰:“剧孟行大类朱家,孟母死, 自远方送丧,车盖千乘。”

又引《汉书》曰:“楼护……母死,送丧至车二、三千两。”

同书卷四八九别离引《后汉书》曰:“(黄)琼卒,归葬江夏,四方名豪会帐下六、七千人。”

引文在叙述送丧人数时,有的说千数,有的说二、三千,六、七千,这已经可观了。尤有进者,

《三国志•魏书•陈群传》注引《傅子》曰:“(群祖父)实亡,天下致吊,会其葬者三万人。”《通鉴》卷五八作三万余人。)

《通鉴》卷五六东汉灵帝建宁二年:“初中常侍张让父死归葬,颖川……一郡毕至。”

《太平御览》卷五五三葬送一引《汉书》曰:“(霍)光薨,上及皇太后亲临光丧。太中大夫任宣与侍御史五人持节护丧事,中二千石治莫府冢上。……载光尸柩以辐第车,黄屋左纛,发材官轻车、北军五校士、军陈至茂陵,以送其葬。”又引《汉书》曰:“孔光薨,王莽白太后,使公卿百官会吊送葬。载以乘舆及副各一乘,羽林孤儿诸生合四百人貌送,车万余辆。”

读引文可见,死者有的因为名高,有的因为当权,有的因为位尊,遂使“天下致吊”、“一郡毕至”和倾朝而送。规模之大,简直惊人。

汉世吊丧会葬的人既然有时很多,因而办丧也就成了必不可少的一件事。

《汉书•项籍传》:“(季父)梁尝杀人,与籍避仇吴中。吴中贤士大夫皆出梁下,每有大繇役及丧,梁常主办,阴以兵法部勒宾客子弟,以知其能。”(《史记》作“以是知其能。”)

《汉书•陈平传》:“邑中有大丧,平家贫,侍丧以先往后罢为助。”

同书《周勃传》:“常以吹箫给丧事。”师古曰:“吹箫以乐丧宾,若乐人也。”

《三国志•魏书•裴潜传》注曰:“(李)义好办护丧事。”

据此还可以了解汉世还专门有些人助人料理丧事,且有鼓乐助哀。

四、造家植树

《汉书•原涉传》:“涉自以为前让南阳赙送,身得其名,而令先人坟墓俭约,非孝也。乃大起冢舍,周阁重门。初武帝时京兆尹曹氏葬茂陵,民谓其道曰京兆仟。涉慕之,乃买地开道立表,署曰南阳仟。人不肯从,谓之原氏仟。”

《三国志•吴书•陆瑁传》:“同郡徐原爰居会稽,素不相识,临死遗书,托以孤弱。瑁为起坟立墓,收导其子。”

据此,证实汉人既葬,还要起坟立墓,权贵之家且至“周阁重门”。立表署仟。

《太平御览》卷四〇七交友二引谢承《后汉书》曰:“范式……与汝南张劭为友,(劭卒,)式留止冢次,修坟树而退。”同书卷五六○冢墓四引《上党郡记》曰:“令狐徵君隐城东山中。令狐终,即云葬焉。诸生遵师法而陪葬者三百余家。松三千,树大皆数十围,高四、五十丈。今俗名其山曰令狐墓,汉史所称壶关三老令狐茂者是也。”

这又说明,汉人死后,除起坟立墓以外,有的还植树造林。《太平御览》卷五五一棺引《晋书》曰:“夏侯湛将殁,遗命小棺薄敛,不修封树。”引文虽然说遗命“不修封树”,但却进一步证实一般是修植封树,否则就用不着遗命了。

五、守孝归祭

《汉书•原涉传》:“时(汉哀帝)又少行三年丧者,及涉父死,……行丧家庐三年。”

《太平御览》卷四一一孝感引《广州先贤传》曰:“丁密字靖公,遇父忧,寝于冢侧,致飞凫一双,游密庐旁小池。后遭母丧,密至所居,一宿,故时双凫复来。时人服其至孝。”

据此证明,汉人死后,孝子仍有守墓行服习俗。《后汉书•陈蕃传》:“再迁为乐安太守。……民有赵宣,葬亲而不闭蜒隧(蜒隧今入墓道也,杜预注《左传》云,掘地通路日隧。),因居其中。行服二十余年,乡邑称孝。州郡数礼请之,郡内以荐蕃。蕃与相见,问及妻子,而宣五子皆服中所生。蕃大怒曰,圣人制礼,贤者俯就,不肖企及。且祭不欲数,以其易黩故也。况乃寝宿家藏,而孕育其中。诳时惑众,诬污鬼神乎!遂致其罪。”这又是利用守墓行服习俗,欺世盗名,冒充孝子,而遭受惩治的。

汉人为官在外者,仍有归家上冢习惯。

《汉书•楼护传》:“为谏大夫,使郡国。护假贷,多持币帛过齐。上书求上先人冢,因会宗族故人,各以亲疏与束帛,一日散百金之费。”

《汉书》卷一〇〇上《叙传》:“岁余,上徵(定襄太守班)伯。伯上书愿过故郡,上父祖冢。有诏太守、都尉以下会。因招宗族,以亲疏加恩施,散数百金。北州以为荣,长老纪焉。”

《太平御览》卷四七七施惠下引《江表传》曰:“全琮罢东安郡还钱塘,祭坟墓,麾幢节盖曜于旧里。请会邑人平生知旧宗族六亲,施散惠予千有余万,本土以为荣。”

这是乘机请求归家上冢,散施惠与,夸耀乡里的.

《后汉书•冯异传》:“建武二年春,定封异阳夏侯。引击阳翟贼严终、赵根,破之。诏异归家上冢,使太中大夫赍牛酒,令二百里内太守、都尉以下及宗族会焉。”

《后汉书•吴汉传》:“(汉既平蜀,)振旅浮江而下,至宛,诏令过家上冢,赐谷二万斛。”

这又是诏令归家上家,并赐财物,以示荣宠的。

六、厚 葬

《史记•秦始皇本纪》:“葬始皇郦山。始皇初即位,穿治郦山。及并天下,天下徒送诣七十余万人。穿三泉下,铜而致椁。宫观百官,奇器珍怪,徙臧满之〔《正义》引颜师古云,三重之泉,言至水也。臧,才浪反。言冢内作宫观及百官位次,奇器珍怪,徙满冢中。〕。令匠作机弩矢,有所穿近者,辄射之。以水银为百川江河大海,机相灌输。上具天文,下具地理。以人鱼膏为烛,度不灭者久之。二世曰,先帝后宫,非有子者出焉不宜。皆令从死,死者甚众。葬既已下,或言工匠为机藏,皆知之,藏重即泄。大事毕已,藏闭中羡〔《正义》,音延,下同,谓冢中神道。〕。下外羡门,尽闭工匠藏者,无复出者。树草木以象山。”〔《正义》“骃案,《皇览》曰,坟高五十余丈,周回五里余。”〕

《汉书•周亚夫传》:“居无何,亚夫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桶五百被可以葬者。 (事发,亚夫系狱。)廷尉责问曰君侯欲反何?亚夫曰,臣所买器乃葬器也,何谓反乎?吏曰,君纵不欲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

《汉书•霍光传》:“(光卒,)赐金钱缯絮,绣被百领,衣五十箧,璧珠玑玉衣〔师古曰,《汉仪注》,以玉为襦,如铠状,连缀之,以黄金为缕。要已下玉为札,长尺广二寸半为甲,下至足,亦缀以黄金缕。梓宫〔服虔曰,棺也。师古曰,以梓木为之,亲身之棺也,为天子制,故亦称梓宫。〕便房黄肠题凑各一具〔服虔曰,便房,藏中便坐也。苏林曰,以柏木黄心致累棺外,故日黄肠;木头皆向内,故曰题凑。如淳曰,《汉仪注》,天子陵中,明中高丈二尺四寸,周二丈,内梓宫;次梗椁柏黄肠题凑。师古曰,便房,小曲室也,如氏以为梗木名,非也。〕 枞木外藏椁十五具〔服虔曰,在正臧外,婢妾臧也。或曰厨厩之属也。苏林曰,枞木,柏叶松身。师古曰,《尔雅及毛诗传并云枞木松叶柏身,桧木乃柏叶松身耳,苏说非也。〕东园温明〔服虔曰,东园处此器,形如方漆桶,开一面,漆画之,以镜置其中,以悬尸上,大敛升盖之。师古曰,东园署名也,属少府,其署主作此器也。〕皆如乘舆制度。”

此外汉武帝为霍去病造墓,状似祁连山。将这些事例与前述之大办丧事、大修坟墓等等对观,则汉人厚葬情形,可知大概。

正是因为汉人厚葬,所以汉帝曾不止一次地下诏禁止厚葬。一些汉代学者,亦曾著论非议厚葬。此外还有某些人物,为了纠正颓俗,以身作则,又亲自从事薄葬。

《后汉书•光武纪》建武七年诏曰:“世以厚葬为德,薄终为鄙。至于富者奢僭,贫者单(尽也)财。法令不能禁,礼义不能止,仓卒乃知其咎〔仓卒谓丧乱也,诸厚葬者皆被发掘,故乃知其咎恶也。〕。其布告天下,令知忠臣孝子慈兄悌弟薄葬送终之义。”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二年诏曰:“昔曾闵奉亲,竭欢致养。仲尼葬子,有棺无椁。丧贵致哀,礼存宁俭。今百姓送终之制,竞为奢靡。主者无担石之储,而财力尽于坟土。伏腊无糟糠,而牲牢兼于一奠。麋破积世之业,以供终朝之费。子孙饥寒,绝命于此。岂祖考之意哉?又车服制度,恣极耳目。田荒不耕,游食者众。有司其申明科禁宜于今者,宣下郡国。”

《后汉书•和帝纪》永元十一年诏曰:“吏民逾僭,厚死伤生。是以旧令节之制度。顷者贵戚近亲百僚师尹莫肯率从,有司不举,怠放日甚。又商贾小民,或忘法禁。奇巧靡货,流积公行。其在位犯者,当先举正。市道小民,但且申明宪纲。勿因科令,加虐羸弱。”

这是汉帝屡诏禁止厚葬的。

《汉书•文帝纪》后七年:“六月已亥,帝崩于未央宫。遗诏曰,……当今之世,咸嘉生而恶死,厚葬以破业,重服以伤生,吾甚不取。……霸陵山川因其故,无有所改。”注引应劭曰:“因山为藏,不复起坟,山下川流不遏绝,就其水名,以为陵号。”

《汉书•杨王孙传》:“及病且终,先令其子曰,吾欲裸葬,以反吾真[师古曰,裸者,不为衣衾棺椁者也。],必亡易吾意。死则为布囊,盛尸入地,七尺既下,从足引脱其囊,以身亲土。其子欲默而不从,重废父命,欲从,其心又不忍;乃往见王孙友人祁侯。祁侯与王孙书,(劝之。)王孙报(书,与论世厚葬之弊与已欲矫俗之意。)祁侯曰,善。遂裸葬。”

《后汉书•明帝纪》永平十八年:“帝崩于东宫前殿……帝初作寿陵,制令流水而已。石椁广一丈二尺,长二丈五尺,无得起坟〔《东观记》曰,陵东北作庑,长三丈。五步外为小厨,财足祠祀。]万年之后,扫地而祭,杆水脯糟而已〔《说文》,杆,饮器,音于。方言曰,碗谓之孟。《说文》曰,精干饭也。〕过百日,唯四时设奠。置吏卒数人,供给洒扫。勿开修道。敢有所兴作者,以擅议宗庙法从事。”

《后汉书•赵咨传》:“抗疾京师,将终,告其故吏朱祇,萧建等,使薄敛素棺藉以黄壤〔棺中置土,以藉其尸也。],欲令速朽,早归后土,不听子孙改之。乃遗书敕胤,(与论厚葬之弊,及己矫俗之意。)朱祇、萧建送丧到家,子胤不忍父体与土并合,欲更改殡。祇、建譬以顾命,于是奉行。时称咨明达。”

《三国志•魏书•常林传》注曰:“沐并……年六十余,自虑身无常豫,作终制诫其子以葬(事简薄)。嘉平(中)病甚,临困,又敕豫掘坞。戒气绝,令二人举尸即坞,绝哭泣之声,止妇女之送,禁吊祭之宾,无设搏治粟米之奠。又戒后亡者不得入藏,不得封树。妻子皆遵之。”

此外如杜安、杜根、裴潜、韩暨、诸葛瑾、吕岱、是仪、羊续等人,亦皆厉行薄葬。韩暨临终且有遗言遗表,深论厚葬之弊(分见《三国志•魏书•杜袭传》、《裴潜传》,《韩暨传》:《三国志•吴书•诸葛瑾传》,《吕岱传》,《是仪传》;《太平御览》卷五五○殓条。)。这又是为着矫俗,一些人以身作则.自行薄葬,以及著论立说,非议厚葬的。此外刘向、王符与崔实,亦皆有文讨论厚葬之弊。文载《汉书•刘向传》、王符《潜夫论》及崔实《政论》。因文字较多,兹不引录了。

七、因丧去官

《后汉书•安帝纪》永初元年九月丁丑诏曰:“自今长吏被考竟未报,自非父母丧,无故辄去职者,剧县十岁平县五岁以上,乃得次用。”

同书《左雄传》雄上书陈事曰:“臣愚以为守相长吏惠和有显效者,可就增秩,勿使移徙,非父母丧,不得去官。”

透过引文,可见汉人有因父母丧去官习惯。事实是不是真的这样呢?

《后汉书•皇甫嵩传》:“迁霸陵、临汾令,以父丧,遂去官。”

《三国志•魏书•桓阶传》:“除尚书郎,父丧还乡里。”

同书《裴潜传》:“入为尚书令,……丧父去官。”

据此,汉人确有父丧去官的。

《后汉书•鲁恭传》:“(中牟令)恭在事三年,……遭母丧去官。”

同书《鲍永传》:“迁扬州牧,……会遭母忧去官。”

同书《阴识传》:“迁侍中,以母忧辞归。”

同书《周举传》:“迁光禄勋,会遭母忧去职。”

同书《陈蕃传》:“除郎中,遭母忧,弃官行丧。”

同书《朱俊传》:“为光禄大夫,……以母丧去官。”

《三国志•魏书•刘馥传》:“子靖……为河南尹,……母丧去官。”

总上所说,汉人也确有母丧去官的,且官种极为复杂,上自中央诸官,下至州、郡、县吏皆有。

父母之外,有没有其他亲丧导致去官呢?

《后汉书•宋均传》:“调补辰阳长,……以祖母丧去官。”

同书《戴封传》:“后举孝廉,(任)光禄主事,遭伯父丧去官。”

《三国志•魏书•贾逵传》:“(渑池令)逵以丧祖父去官。”

《太平御览》卷五一二伯叔条引张方贤《楚国先贤传》曰:“阴嵩……拜谒者,以叔父忧弃官。”

这是汉人因祖父母、伯叔父之丧而去官的。

《后汉书•韦义传》:“为广都长、甘陵陈二县令,……以兄顺丧去官。”

同书《谯玄传》:“迁太常丞,以弟服去职。”

同书《陈重传》:“当迁为会稽太守,遭姊忧去官。”

这是汉人因兄弟姊妹丧去官的。

《后汉书•延笃传》:“为平阳侯相,以师丧弃官奔赴。”

同书《童恢传》:“(弟翊)除须昌长,……闻举将(指过去曾举荐过自己的人)丧,弃官归。”

这又是汉人因老师和举将丧去官的。

上面所说都是在职官员因丧去官的。此外

《后汉书•郑玄传》:“灵帝末,……后将军袁隗表为侍中,以父丧不行。”

同书《崔实传》:“拜辽东太守,行道,母刘氏病卒,上书求归葬,行丧。服竟,召拜尚书。”

《三国志•魏书•裴潜传》注曰:“黄朗……迁长安令.会母丧不赴。”

这又是拜官之初和赴任途中,因丧而根本不到官的。

总上所说,可见汉人因丧去官或不到官的事例很多,至于为那些亲丧去官或不到官,则范围亦广,就中有父母、祖父母、伯叔、兄弟、姊妹以及老师和举将等等。其中又以父母丧最为正当原因。在其他亲丧不得去官的场合,而父母丧仍可去官。

按因丧去官一事,与服丧制度有关。汉世服丧制度,《陈余丛考》及《二十二史智记》均有专文论述,兹不再赘。

八、卒 官

《汉书•原涉传》:“涉父哀帝时为南阳太守,天下殷富,大郡二千石死官,赋敛送葬皆千万以上,妻子通共受之,以定产业。……及涉父死,让还南阳赠送,……由是显名京师。”

《后汉书•羊续传》:“拜续为南阳太守,……病卒,时年四十八。遗言薄敛,不受赠遗。旧典二千石卒官则百万,府丞焦俭遵续先意,一无所受。诏书褒美,敕太山太守(续太山人)以府赚钱赐续家云。”

《后汉书•张禹传》:“父歆……终于汲令。禹性笃厚节俭,父卒,汲吏人则送前后数百万,悉无所受。”

《太平御览》卷二三六引《汉书》曰:“欧阳地馀字长宾,为少府。诫其子,我死,官属送汝财物,慎无受。汝九卿儒者子孙,以廉洁著,可以自成。及卒,少府官属送数百万,其子不受。天子闻而嘉焉,赐钱百万。”

总上可见,汉世中央以及地方官员,如果卒官,仍然有赙。汉文曾云千金中人十家之产,按一金值一万,与赙额相比,可知赙数有时还相当庞大。

佩剑带刀

一、佩带成风

《太平御览》卷四五三谏诤三引《吴志》曰:“孙权既为吴王,欢宴之末,自起行酒。虞翻伏地,佯醉不持。……权……手剑欲击之。”

同书卷四五五谏诤五引《说苑》曰:“(秦始)皇帝按剑而坐,口正沫出,使者召之(茅焦)入。”

同书卷八四三酒上引《史记》曰:“(鸿门宴上),项王按剑而跽(樊哙)曰。”

这是帝王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四五七谏诤七引《汝南先贤传》曰:“郭宪字子横,建武中为光禄勋,车驾西征隗器,谏曰,天下初定,车驾未可动。宪乃当车拔佩刀以断车羁。”

同书卷四二七正直引《后汉书》曰:“(赵喜)为太尉.受遗诏典录(光武)丧礼。自王莽篡乱,旧典不存,皇太子与东海王等杂止同席。喜乃正色横剑,扶下诸王,以明尊卑。”

同书卷七六八叙舟上引《汉书》曰:“薛广德为御史大夫。秋,上酎祭宗庙,出便门,欲御楼船。广德当乘舆免冠顿首曰,宜从桥。诏曰,大夫冠。广德曰,陛下不听臣,臣自刎。”

按御史大夫后改为司空,与太尉、司徒并称三公。薛广德欲自刎,足见他有刀。光禄勋系列卿。读引文,可见汉世公卿亦佩剑带刀。

《太平御览》卷四六六嘲戏引《汉书》曰:“上(武帝)以东方朔为常侍,伏日诏赐从官肉,朔独拔剑割肉……去。”

同书卷六八二玺引《汉书•王莽传》曰:“王闳……哀帝时为中常侍,……带剑至(未央宫)宣德闼(夺董贤所持玺绶)。”

这是君主左右近臣佩剑带刀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二一五总叙尚书郎引《东观汉记》曰“樊梵字文高,为郎,……虽在闲署,冠剑不解于身。”又引谢承《后汉书》曰:“方储为郎中,章帝使文郎居左武郎居右。储正位中曰,臣文武兼备,在所施用。上嘉其才,以繁乱丝付储使理。储拔佩刀而断之,曰,反经任势,临事宜然。”

同书卷六八二玺引《玉玺谱》曰:“汉昭帝时,殿中一夜相惊,霍光即召符节郎取玺。郎不与,光欲夺之。郎按剑日,头可断,玺不可得。”

这是各种郎官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二二七侍御史引《续汉书》曰:“种暠(为侍御史,奉命监护太子,会帝急召太子而无凭证,太子将行,暠)横剑当车(谏止)。”

同书卷四七九报恩引《汉书》曰:“盖宽饶左迁卫司马,……冠大冠,带长剑。”

这又是御史、卫司马等中央官吏佩剑带刀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四六六骂詈引《吴质别传》曰:“魏文帝诏上将军及特进以下皆会(振威将军)质所,太官给供具。酒酣,质(与上将军曹真争事,)真拔刀瞋目……骂坐,质按剑(反诋,中领军朱铄起劝被拒,)拔剑斩地,遂便罢也。”

同书卷四九六斗争引袁山松《后汉书》曰:“刘盆子居长乐宫,亦眉诸将会论功名,……拔剑相击。”

又引《费祎别传》曰:“(将军)魏延与杨仪并坐争论,延或举刃拟仪。”

这是各种将领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四三八烈士引《东观汉记》曰:“郑众持节使匈奴,(单于胁之,)众拔刃自誓,单于恐而止。”

又引韦昭《吴书》曰:“颖熙使魏,辞意不屈,魏留之,熙惧见迫,乃引刀自刺,中乳房。”同书卷七七七奉使上引《汉书》曰:“苏武(使匈奴,单于欲降之,)武引佩刀自刺。”

这是使者佩剑带刀的事实。

《太平御览》卷一五〇诸王上引《汉书》曰:“(东平王)复延请(国相王尊)登堂,……王变色视尊,意欲格杀之。即好谓尊曰,愿观相君佩刀。尊举掖头谓傍侍郎:前引刀视王。”

同书卷二五三督邮引《魏志》曰:“高堂隆……太守薛悌命为督邮,督军与悌争,名悌面呵之,隆按剑叱督军。”同书卷二六四功曹参军引《东观汉记》曰:“鲍永为郡功曹,时有称侍中止传舍者,太守赵兴欲出谒,永以不宜出,当车拔佩刀(断马鞅,)兴因还。”

同书卷二六五州主簿引《陈留耆旧传》曰:“戴斌为郡主簿,送故将丧归乡里,……里人距之,……斌……操手剑曰。”

同书卷八七〇炬引《汝南先贤传》:“许嘉……事郡功曹为小吏,常持剑侍。”

这是郡太守王国相及其佐属佩剑带刀的史实。

《太平御览》卷二六六令长引《汉书》曰:“萧育字次君,为茂陵令,会(至郡考)课,育第六,召诣后曹当以职事对。育径出,曹书佐随牵。育拔佩刀曰,萧育杜陵男子,何诣曹也。”

同书卷四七三游侠引《东观记》曰:“郅恽(为友报仇杀人,)见(县)令以状首。令应之迟,趋出诣狱。令跣追之不及,即自入狱谢恽,拔刀自向(以要恽,乃出)。”

这是县长官佩剑带刀的例子。

《太平御览》卷二○四丞相上引《史记》曰:“魏相……以文吏至丞相,其人好武,令诸吏带剑前奏事。或有不带剑者,当入奏事,乃借剑而敢入。”

同书卷七〇九荐席引《史记》曰:“任安、田仁俱为卫将军舍人,卫将军从此两人过平阳,至主家,令两人与骑奴同席而食,此二子拔刀断席而坐。”

这是丞相吏将军舍人等其他员吏佩剑带刀的证明。

《太平御览》卷八八汉武帝引《汉武故事》曰:“(帝微行,)宿于逆旅,逆旅翁谓上曰,汝长大多力,当勤稼穑,何忽带剑众夜行,此不欲为盗则淫耳。”

同书卷三四二剑引《楚汉春秋》曰:“上(汉高)过陈留,郦生求见,使者入通。公方洗足,问如何人?曰,状类大儒。上曰,吾方以天下为事,未暇见大儒也。使者出告。郦生瞋目按剑入言,高阳酒徒,非儒者也。”

同书卷四三四勇二引《东观汉记》曰:“朱晖字文季,南阳人,……年十三,(王)莽败,天下乱,与外氏家属从田间奔入宛城,道遇群贼,……晖拔剑前,……贼见其小,壮其志,笑曰,童子内刀,遂舍之。”

同书卷四七三游侠引《汉书》曰:“(郭)解姊子负解之势,与人饮,使之釂〔徐广曰,尽酒也。〕,非其任,强灌之。人怒,拔刀刺杀(之)。

这又是平民老百姓佩剑带刀的事实。

总上所说,可见就人物论,佩剑带刀的有帝王,有将领有公卿,有常侍,有郎官,有御史,有使者,有郡县吏,有普通人,有成年人,有青少年,有单身独佩的,也有成群佩带的。就场合说,有的在城,有的在乡,有的在执行职务的时候,有的在休假闲居的当中,有的在敌国,有的在虏庭,有的在大庭广众之中,有的是人数较少时候,有的在白天,有的在黑夜。真是所在皆是,佩带成风。其所以如此,盖与隽不疑所谓“剑者君子武备,所以防身”之说有关。正是因为这样汉人如果有柄好剑,就爱如至宝,形影不离,而子孙之于父祖佩剑,也就极为重视了。前者如陆贾吕后时病免归家,有宝剑,直百金,经常以剑自随是。后者如魏汤重父剑而不轻以与人及张武每逢忌日必持父遗剑至父亡处致祭是。

二、殿省禁佩

《后汉书•张陵传》:“陵字处冲,官至尚书。元嘉中岁首朝贺,大将军梁冀带剑入省,陵呵叱之令出,敕羽林、虎贲夺冀剑。冀跪谢,陵不应。即劾奏冀,请廷尉论罪。有诏以一岁俸赎。”

《太平御览》卷二四一虎贲中郎将引《汉名臣奏》丞相薛宣奏曰:“汉兴以来,深考古义,推万变之备,于是制宣(似以作宫为佳)室出入之义,正轻重之罚,故司马(门)殿省阙(似以作閤为佳,门也;省閤,即省门也。)至五六重,禁门(即省门)自近臣侍侧、尚不得着剑入。”

按省中是后宫,是君主后妃经常居住的地方。读引文可见省外官、民不能佩剑带刀入省。

《史记•荆轲传》:“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寸之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召,不得上。”

按汉魏礼遇有“赐剑履上殿”一条,享受这种礼遇的人,可以带剑上殿。反之,不赐剑履上殿的,就不能带剑上殿。将引文与此事对照,可知一般官民亦不能在殿上佩剑带刀。

总上可见,汉人虽然佩剑带刀成风,几乎人皆佩带,到处佩带,但是省中、殿上却不能佩带。这是因为省中、殿上乃君主所在,为了安全,故尔如此。

三、法令宽严

《史记》秦始皇帝二十六年:“收天下兵,聚之咸阳,销以为钟镰金人十二,重各千石,置宫廷中。”

《汉书•吾丘寿王传》:“寿王对(武帝)曰,……秦兼天下,……堕名城,杀豪杰,销甲兵,折锋刃。其后民以耰、鉏、棰梃相挞击〔师古曰,櫌,摩田之器也;棰,马木过也;梃,大杖也。〕,犯法滋众,盗贼不胜。”

据此可见,秦法严,民间无兵器,至以耰、鉏、棰、梃相挞击,当然也就说不上佩剑带刀了。汉怎样呢?

《汉书•吾丘寿王传》:“后徵入为光禄大夫,侍中。丞相公孙弘奏言:‘民不得挟弓弩,十贼彍弩,百吏不敢前〔师古曰,引满曰彍。〕,盗贼不辄伏辜,免脱者众,害寡而利多,此盗贼所以蕃也。禁民不得挟弓弩,则盗贼执短兵,短兵接则众者胜,以众吏捕寡贼,其势必得,盗贼有害无利,则莫犯法,刑错之道也。臣愚,以为禁民毋得挟弓弩便。‘上下其议,寿王对曰,’……(且所以禁挟弓弩者)为盗贼之以攻夺也,攻夺之罪死,然而不止者,大奸之于重诛,固不避也。臣恐邪人挟之而吏不能止,良民以自备而抵法禁,是擅贼威而夺民救也。窃以为无益于禁奸,而废先王之典……大不便。’书奏,上以难丞相弘,弘诎服焉。”

据此,证明汉法宽,不但不禁佩剑带刀,且不禁挟弓弩。汉人之所以佩剑带刀成风,与法令不禁也是有关系的。

四、赠赐买卖

《太平御览》卷二一二总叙尚书引《东观汉记》曰:“章帝赐尚书剑各一,手署姓名。韩棱楚龙泉,郅寿蜀汉文剑,陈宠济南锻成,一室内两刃,其余皆平剑。其时论者以为毯渊深有谋,故得龙泉。寿明达有文章,故得汉文剑。宠敦朴,有善于内不见于外,故得锻成剑。皆因名而表意。”

同书卷二三〇太仆引《后汉书》曰:“徵祭肜为太仆,……拜日赐……衣被刀剑。”

同书卷二五八良刺史下引《会稽典录》曰:“(谢夷吾)迁钜鹿太守,临发陛见,赐车马剑带。”

同书卷二七四易将引《后汉书》曰:“光武使冯异代对禹,车驾送之河南,赐以乘舆七尺具剑。”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