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江陵凤凰山168号墓中有一圆筒形有盖的漆器,内盛3个小漆盘和一件单环耳小卮(79—4)。这件漆器高22厘米,径20厘米,容量接近3.5汉斗。发掘简报中称之为卮,但它的体积太大,不宜作饮器。按凤凰山167号墓所出第34号遣册简记有:“二斗检(籢)一枚”,则籢比卮大。此器亦应属籢类。因为它里面装的是食器,故可称为食籢。
有的卮较扁,且下腹部有收分(798),器形类似现代的茶杯。但如前所述,汉代之杯概指耳杯,所以它们仍然是卮。这种器物有的下附高圈足(79—9),有的造型较奇特 (79—10),已与圆筒形卮有相当大的区别;可是同汉代的各种饮器相比较,仍宜称之为卮②。文献中常提到玉卮(《韩非子•外储说右上》,《汉书•高帝纪》)。不过除了整体用玉琢制者外(94—8),还有如安徽涡阳所出在玉卮底部装错金铜足者(79—7)。或如广州南越王墓所出,其鎏金的铜卮口与铜底座间以框架连接,当中嵌入玉片,构成卮身,腹侧附器,并装木盖,髹黑漆,盖周边镶有3枚弯月形玉饰(79—6)。此墓中还出土了一件金钯牙卮,卮身是用整段象牙制成的圆筒,口部所装之知和底部的器座均为金质。器壁锥刻动物纹,并染以朱、蓝两色。用材既贵重,装饰又极其绚烂,的非凡品③(79—3)。
如果无耳的圆形小饮器,腹有收分,器壁有弧度,且有矮圈足,则应称为盌(79—13)。《说文•皿部》:“盌,小盂也。”云梦大坟头1号西汉墓出土的木方上所记之“金小盂一”,实物的器形正与盆相似。但有些盌器腹稍深,与盂形已略有差别。
依马王堆1号墓遣策所记,盘有“平般(盘)”(79—5)和“食般(盘)”。乐浪古墓所出漆盘,有自名为“果槃”者。马王堆1号墓遣策中的“卑𠥶”,也是指盘而言。《说文•木部》:“榹,槃也。”卑𠥶在云梦大坟头1号墓的木方中作“卑虒”,在江陵凤凰山10号墓的木方中作“卑卑”,可证这一名称为叠韵连语;音转为“埤𠥶”,见《玄应音义》卷六引《纂文》④。
汉代盛羹多用魁。《说文•斗部》:“魁,羹斗也。”此器曾长期与勺或匝混同,王振铎辨之甚详⑤。魁的口径一般为18厘米左右,较勺为大。它在器形上的特点是:1.魁为平底或有圈足,可平置案上;而勺是圜底,不能平置。2.魁柄短,而且装柄的角度与勺不同,只宜捉取,不便挹注。3.魁无流,与匜不同(79—11、12)。近年在云梦睡虎地9号秦墓与大坟头1号西汉墓中出土的“凤形勺”⑥,用以上三个特点衡量,其实也是魁。在武氏祠画像石中有持魁进食的图像(79—16)。
至于角形器,虽然发现过实物和持角者的图像(79—14、17),但此器在汉代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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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⑤王振铎:《论汉代饮食器中的卮和魁》,《文物》1964年第2期。
②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平乐银山岭汉墓》,《考古学报》1978年第4期。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考古写作小组:《广西合浦西汉木椁墓》,《考古》1972年第5期。
③《西汉南越王墓》上册,第139~140页。文物出版社,1991年。
④参看孙机:《江陵凤凰山汉墓简文“大柙”考实》,《文物》1986年第11期。
⑥睡虎地9号墓出土者见《文物》1976年第9期,图版1。大坟头1号墓出土者见《文物资料丛刊》第4集,图版1:4。
80 饮食器IV
尊,承旋,鋞,斗,勺
尊是汉代最主要的盛酒之器,它分成盆形、筩形两大类。在河南陕县汉墓中,两类陶尊共出,被定为I型和Ⅱ型(80—6、7)。盆形尊有三足、圈足两种,以圈足者为多(80—5)。筩形尊也有三足、圈足两种,而以三足者为多,圈足者仅偶一见之。各地出土的汉代陶盆形尊多为圈足器,而山西右玉出土的三足盆形尊,在口沿上有铭文:“勮阳阴城胡傅铜酒樽,重百廿斤,河平三年造。”证明器名为尊。还有与这件胡傅酒尊的造型极肖似,但三足作人形的(80—4),却被定名为洗①。本书第66篇和84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过这个问题,认为在汉代器物中通常所说的洗,其实是扜(盂)。可是这件人形足铜尊和汉扜的造型亦有别,应确认为尊。
筩形尊在上世纪50年代曾被称为奁或斛。俞伟超首先指出此物应是饮食用器②,王振铎把它定名为尊③。河南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汉墓出土的三足筩形陶尊上大书“酒尊”二字④。山西右玉与上述铜盆形尊同出的筩形尊上有铭文:“中陵胡傅铜温酒樽,重廿四斤,河平三年造”(80—1)。因知盆形尊与筩形尊的区别在于前者是“酒尊”,而后者是“温酒尊”。林巳奈夫认为温酒尊是在尊下加炭火温酒之器⑤。其说不确。因为尊是盛酒用的,并非温器。右玉温酒尊虽有三蹄足,然而极矮,其下难以燃火,不能用于加温。而且此型酒尊中有漆器,也有平底或接近平底的陶瓷器,显然也不能用于加温(80—2)。在汉代,“温”可作为“醖”的借字。《诗•小宛》郑笺:“温籍自持。”《礼记•礼器》郑注、《汉书•匡张孔马传•赞》皆作“醖藉”。马王堆1号墓的遣策中记有“温酒”,唐兰以为温酒即醖酒,“是反复重酿多次的酒”⑥。其说是。由于醖酒用连续投料法重酿而成,酿造过程历时较长,淀粉的糖化和酒化较充分,故酒液清淳,酒味酽冽。这种酒又名酎酒。《礼记•月令》郑注:“酎之言醇也,谓重酿之酒也。”它的酒度较高。左思《魏都赋》称:“醇酎中山,沉湎千日。”为了防止酒力发挥过猛,古人或作冷饮。《楚辞•大招》:“清馨冻饮。”王逸注:“冻犹寒也。醇醲之酒,清而且香,宜于寒饮。”清•皮锡瑞《经学通论》谓古“酒新酿冷饮”。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出土的大冰鉴,鉴中有贮酒的方壶,可以作为冷饮的实证。其需加温者,或是白酒、醴酒之类。从而可推知筩形尊中盛的应是冷的醖酒。右玉尊铭中的温字,与加热并无关系。
醖酒色清,故汉乐府《陇西行》“清白各异樽”句中盛清酒之尊,或即筩形尊①。它常配有专用的圆形“承旋”。旋当为檈字之假。古音檈字属微部,旋字属元部,其韵部间存在着旁对转的关系。在中古音中,这两个字都是山摄仙韵合口的平声字。所以虽然其声母差得较远,但从声训上看,如《小尔雅•广言》、《广雅•释诂》都说:“旋,还也。”故可知其读音有接近之处。《说文•金部》:“镟,圜铲也。”圜案之名旋,亦犹圜鑪之名镟。圜案即圆案即檈,承旋正作圆案形。故宫所藏鎏金筩形尊(80—13),其承旋上的铭文称:“建武廿一年,蜀郡西工造乘舆一斛承旋,雕蹲熊足,青碧闵瑰饰。”即在熊足上镶嵌绿松石和衬以朱色的水晶石,很华贵。在汉画像石上,盆形尊绝无附承旋者,而筩形尊却往往有之。盆形尊放在地上,而筩形尊多放在案上(80—5),可见后者在汉代更受重视。不过,说筩形尊附承旋,当然也不是绝对的。如上述右玉铜醖酒尊和广州汉墓出土的凤钮禽兽纹铜醖酒尊(80—3),就都没有承旋。
还有一种盛酒之器亦呈筩形,但器身直而高,显得比较瘦长,体积也比筩形尊小。一件传世品自名为“铜鋞”(80—8)。同类铜器曾在广西贵县、江苏盐城、安徽天长、河北平泉、辽宁抚顺、宁夏固原、山西浑源、山东莱西、陕西咸阳等许多地点出土(80—9)。《说文•金部》说经的器形“圜直上”,正与此器相合⑧。两广所出盛酒用的提筩,应受到它的影响。
自尊中酌酒时用勺(80—14)。勺有短柄(80—11)和长柄(80—12)两种。后一种当中如马王堆1号墓所出者,柄颇长,似应名斗(80—15)。《史记•张仪列传》“令工人作为金斗,长其尾”者即是其类。但该墓所出遣策中称此器为“䰍画勺”;安徽阜阳汝阴侯墓与咸阳茂陵1号冢1号陪葬坑所出铜勺则自名为斗⑨。可见斗、勺二名亦可互训。《仪礼•士冠礼》郑注:“勺,尊斗也,所以㪺酒也。”可证。最朴素的挹酒浆之器则为瓢(80—10)。《说文•瓠部》:“瓢,蠡也。”《豆部》也说:“𧯷,蠡也。”《仪礼•士昏礼》郑注:“合卺,破匏也。”卺即𧯷之假字。因知瓢即葫芦剖而为二。葫芦瓢在湖北荆州高台28号、广西贵县罗泊湾1号等西汉墓中均曾出土,陶瓢则全仿其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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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中国青铜器全集•12•秦汉》第90图“人形足洗”。文物出版社,1998年。
②俞伟超:《西安白鹿原墓葬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年第3期。
③王振铎:《张衡候风地动仪的复原研究》,《文物》1963年第2、4、5期。
④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汉墓(GM646)》(《文物》2005年第9期)简报中仍称此书有“酒尊”铭文之三足筩形尊为“陶奁”。
⑤《汉代の文物》第241页。
⑥见本书第56篇注④2所揭文。
⑦孙机:《释“清白各异樽”》,《文物天地》1987年第2期。
⑧裘锡圭:《经与柽程》,《文物》1987年第9期。
⑨汝阴侯墓出土者见《阜阳双古堆西汉汝阴侯墓发掘简报》附表2,《文物》1978年第8期。茂陵1号冢1号陪葬坑出土者见《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从葬坑的发掘》图17、18、20,《文物》1982年第9期.
⑩湖北省荆州博物馆:《荆州高台秦汉墓》第186页。科学出版社,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物馆:《广西贵县罗泊湾汉墓》图版31•4。文物出版社,1988年。
81 饮食器V
壶,锺,钫,钘,罍,瓨,瓵
《诗•七月》:“八月断壶。”毛传:“壶,瓠也。”壶字甲文作 (《前》55.5),金文作 (《畨匊生壶》)。《说文•壶部》:“壶,昆吾圜器也,象形。从大,象其盖也。”同书《缶部》“古者昆吾作陶。”则壶本陶质,以器形似瓠(葫芦)而得名。在汉代,此器有自名为壶者。它多用以盛酒。《周礼•掌客》郑注:“壶,酒器也。”马王堆1号墓的遣策中也说:“䰍画壶二,皆有盖,盛米酒。”但洛阳烧沟汉墓出土的陶壶,有相当一部分用于盛粮食,满城1、2号墓出土的陶壶中则有动物骨骼,可见壶也可用于盛其他食物。我国中原地区战国早期圆壶腹径的最大之处较低,至战国晚期已上移至器体中部。西汉前期的壶型与战国晚期差别不大,满城1号墓出土的铜壶即可为例。比如其中的乳钉纹壶,壶口微侈,圆腹,有盖盖上有3枚卷云形钮。壶口和圈足上段饰鎏金带纹,肩、腹和圈足下段饰鎏银带纹。在颈、腹部的带纹间作鎏金斜方格纹,其交叉点上嵌银乳丁,方格中镶绿琉璃。此壶造型稳重,色调华美,是西汉前期铜壶的代表作(81—1);但在洛阳金村战国墓中已出过形制相接近之壶。西汉晚期的壶常作成假圈足(81—2)。东汉的壶,腹部趋扁,圈足有真有假,却大都作得较高,且常呈多棱形(81—3)。广州汉墓出土的陶壶,圈足上与器耳垂直相对处有小孔,可用绳穿孔上贯器耳以备提携(81——5)。辛延年《羽林郎》:“就我求清酒,丝绳提玉壶。”其盛酒之壶既然贯以丝绳,可见原来未装提梁,提携之法或与这种方式相近。不过在西汉前期,若干秦式壶类继续流行,如极具特色的蒜头壶、蒜头扁壶(82—7、8)仍不难看到。湖北荆州高台西汉墓出土的蒜头壶,扁球形腹,高圈足,颈细长,近器口处膨大,呈六瓣蒜头形(81—12)。此类器物至汉武帝以后始渐次隐没不见。
汉代盛酒还可用锺。《说文•金部》:“锺,酒器也。”《后汉书•班固传》:“旨酒万锺。”满城1号墓所出铜锺(81—6),肩上刻铭:“中山内府锺一,容十斗,重(缺文)。卅六年,工充国造。”它和同墓所出之壶的造型相同,大小亦相仿。此锺虽无盖,但马王堆1号墓的遣策中说:“䰍画㮔(锺)一,有盖,盛温(醖)酒。”则锺固可有盖。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甘肃武威磨嘴子49号东汉中期墓出土的两个釉陶锺,有较高的十棱假圈足,与同时之壶一样 (81—7);但器壁上分别有墨书题识“水锺”、“酒锺”。可见汉代所说的壶和锺实是同型异名之器。西安枣园出土的一件大型凤钮鎏金铜锺,由于器盖密封,其中尚贮有汉酒26公斤①。也证明锺是酒器。不过锺又代表一定的容量。《孟子•告子上》赵注:“锺,量器也。”它的体积或谓2缶(《小尔雅》),或谓4釜(《后汉书•郎颛传》李注),或谓10釜(《左传•昭公三年),《考工记•桌氏》郑注),更多之处谓是6斛4斗(《左传•襄公二十九年》又《昭公三年》杜注,《礼记•王制》孔疏,《庄子•人间世》成玄英疏,《管子•轻重乙》尹注,《孙子•作战篇》张预注,《汉书•食货志》颜注引孟康说)。不过在这里用它度量的应为粟而非酒水。《后汉书•郎颛传》“纳累锺之奉”,同书《郦炎传》“食此万锺禄”中之“锺”,均应是食俸的单位。但出土的锺多标明“容十斗”,除上述“中山内府锺”外,如茂陵1号冢1号陪葬坑的“阳信家铜锺”、西安北郊的“河间食官锺”、河北行唐的“常山食官锺”、河北兴隆的“大高铜锺”、山东平度的“平望子家锺”、河北鹿泉的“常山食官锺”等皆同②。可见它本是酒器,但作为量名,在汉代的现实生活中,锺和石大约可等量齐观。
这里说的锺和壶都是圆形的,方壶虽在西周时已出现,其形制且大体上被长期沿袭,但它的腹部横断面多呈委角的椭方形。到了战国中晚期才开始流行方形的钫,其器身任何一处的横断面都呈正方形。《说文•金部》:“钫,方锺也。”马王堆1、3号西汉墓中漆器的主要组合就是鼎、盒、壶、钫。满城1号墓出土之铜钫有刻铭:“中山内府铜钫一,容四斗,重十五斤八两。第一。卅四年中郎柳市雒阳。”但此器无盖。湖北荆州高台西汉墓所出铜钫则有盖(81—15)。江苏徐州九里山2号汉墓出土的陶钫,盖上墨书:“酒,上尊。”③可见钫也用于盛酒。钫在西汉后期中原地区的墓葬中已较少出现,东汉中期以后趋于消亡。
钫的器形以锺为基准,钘也是如此。《说文•金部》以锺字与饼字相次,谓“钘,似锺而颈长。”《庄子•徐无鬼篇》:“其求钎锺也以束缚。”释文引《字林》:“钘似小锺而长颈。”成疏:“钘,小锺也。”据此标准以求,则洛阳七里涧东汉墓出土的明器中就有钘的模型(81—13)。
此外,汉代的酒器中还有罍。《后汉书•班彪传》李注:“罍,酒器也。”被称为罍的器物虽然在商、西周时已出现,但到了春秋、战国时,它的器形发生变化:颈部缩短、腹部鼓起,显得比较矮胖④。满城1号墓曾出土铜罍(81—14)。
贮豉、酱等物之器则有瓨。《说文•瓦部》:“瓨,似甖长颈。”《汉书•货殖传》中提到“醯酱千瓨。”马王堆1号墓的遣策中记有“敊(豉)一 (瓨)。”对照出土物,瓨应指一种高颈罐(81—4)。《史记•货殖列传》又说:“蘖曲盐豉千荅。”集解引徐广曰:“或作台,器名有瓵。”《尔雅•释器》郭注:“瓿甊,小甖;长沙谓之瓵。”洛阳五女冢267号新莽墓出土的大口、鼓腹、平底的小罐,器壁书“盐”、“豉”等字,或即筑(81—9、10)。西安征集的方形陶双连器,器壁分两栏刻出“齐盐”、“鲁豉”四字。汉诗:“白盐海东来,美豉出鲁门”(《御览》卷八八五引);可见齐盐、鲁豉是当时的名品。此器似可视为盛调料用的方形筑(81—11)。不过它的名称不甚固定。谢承《后汉书》:“羊续为南阳太守,盐豉共一角”(《北堂书钞》卷一四六引)。此处说的“角”并非特指某种具体的容器,似泛言“一份”。后世如唐•司空图诗之“碾尽明昌几角茶”;明代《古今小说•张古老种瓜娶文女》之“相赠二百足钱,自买一角酒吃”;同属这类用法。谢承所记羊续事在《御览》卷八五五引作“盐豉共一壶”,在《事物纪原》卷九引作“盐豉共一器”;也从不同的角度证明所用之器的名称不专。
最后还应介绍一件汉代的带流壶,器出徐州东汉墓,形制较奇特。其器身较矮,侈口,鼓腹,一侧有虎形錾,相对一侧有管状流,流上伏一鸟(81—8)。它和《陶斋吉金录》卷五著录的有“邵宫私官”铭之器的结构相近。后者或被称为蚕,但蚕这一名称在汉代现实生活中已不通用,所以本书仍将东汉墓出土的这件称为带流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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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国家文物局主编:《2003中国重要考古发现》第96~97页。文物出版社,2004年。
②阳信家铜锺见咸阳地区文管会、茂陵博物馆:《陕西茂陵一号无名冢一号从葬坑的发掘》,《文物》1982年第9期。河间食官锺见王长启、孔浩群:《西安北郊发现汉代墓葬》,《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4期。常山食官锺见郑绍宗:《河北行唐发现的两件汉代容器》,《文物》1976年第12期。大高铜锺见杜江:《河北隆化发现西汉墓》,《文物资料丛刊》第4集,1981年。平望子家锺见青岛市文物局等:《山东青岛市平度界山汉墓的发掘》,《考古》2005年第6期。常山食官锺见《高庄汉墓》第35页。科学出版社,2006年。
③徐州博物馆:《江苏徐州九里山二号汉墓》,《考古》2004年第9期。
④刘彬徽:《罍、缶辩正》,《江汉考古》1982年第2期。
82 饮食器VI
𣖁,稗
汉代将茧形壶(82—6)、蒜头壶(82—7)、横筩形壶(82—9、11)、扁壶(82—1、2、4、5)等盛酒之器统称为𣖁。《说文•木部》:“𣖁,酒器也”。《急就篇》颜注:“𣖁、盛酒之器。”但据《说文•酉部》说:“莤,𣖁上塞也。”段注:“𣖁,酒器也。以草窒其上孔曰莤。”𣖁类器物的上孔既然能用草塞住,可知其口不大。《淮南子•汜论》说:“霤水足以溢壶𣖁。”《集韵•入声二十八盔》收有 字,谓𣖁 “古从壶”;从而可知其状与壶为近。不过由于𣖁是上述各种器物的统称,所以西安北郊刘北村西汉墓出土的铜扁壶自名为“河间食官𣖁”,古乐浪出土的西汉阳朔二年漆扁壶亦自名为“䰍𣲥画木黄釦𣖁”①。而《史记•伍子胥列传》:“乃取子胥尸盛以鸱夷革。”集解引应劭说又谓:“鸱夷,𣖁形。”这种盛尸的革袋可能与长横筩形壶(82—9)之状相近,与扁壶的形制当相去很远,但均可称为𣖁。
𣖁类器中最常见的是扁壶。扁壶的专名为椑。《广雅•释器》:“扁𣖁谓之椑。”而且椑字本身就包含有椭圆形之意。《考工记•庐人》先郑注:“椑,隋(椭)圜也。”可见用它作扁壶的名称非常切合。但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所出漆扁壶,在遣策中称之为“大神一枚。”柙字亦作钾,见江西九江征集的汉代“于兰家”铜扁壶铭文。又作錍,见山西太原拣选到的战国扁壶《土匀钾》铭文。其本字均应作椑。柙应为椑字之假。这是因为卑字可读作甲声。《说文•𠂇部》说卑“从𠂇,甲声。”“甲胄”二字在伯晨鼎铭中作 ( 胄,奇觚16),而在1975年陕西扶风出土的或簋的铭文中则作 ( 胄),是其确证。这一读法历汉魏相沿未替②。《说文•木部》:“枥撕,柙指也。”玄应《音义》卷一二引晋•吕忱《字林》作:“枥概,押其指也。”《艺文类聚》卷四一引魏文帝《饮马长城窟行》:“武将齐贯錍。”《世说新语•捷悟篇》:“魏武征袁本初,治装,馀有数十斛竹片,……谓可为竹椑楯。”余嘉锡笺疏:“椑,唐本作柙。”则椑楯即甲盾,而贯錍即贯甲。又僧伽提婆于东晋时译出的《中阿含经》卷三四《商人求财经》谓:“彼商人等各自乘浮海之具:羖羊皮囊、大瓠、神栰,浮向诸方。”押栰即𥴖筏。《方言》卷九:“𥴖谓之筏。”𥴖亦作椑。《东观汉纪》:“(张堪)选习水三百人,斩竹为椑渡水”(《御览》卷七七一引)。均可为椑、錍、柙相通之证③。椑是盛酒用的,河北平山战国中山王墓出土的铜稗中的液体,经化验其中含有乙醇,即是酒。江陵凤凰山10号西汉墓所出6号牍上记有“酒相二斗一。”谢承《后汉书》则说:“美酒一椑”(《御览》卷七六一引)。望都2号东汉墓出土的骑马石人像,手提椑、鱼,代表沽酒买鱼归来之状。徐州铜山白集出土的汉画像石上的宴饮图中,侍者亦手提一椑(82—10)。
汉代有漆椑、铜椑、陶椑和瓷椑。漆椑以江陵凤凰山168号墓所出七豹大椑为最精工。器高48厘米,腹宽56.5厘米。底、口均作长方形,盖作盘顶。肩上有铜铺首衔环。器之腹、背各在变形云气纹中绘3豹,盖面绘1豹,故以七豹为名(82—1)。在遣策中称此器为“大五斗相—”。铜椑有素面的,也有的饰以浅刻之菱纹,或铸出凸起的龙虎纹,还有作成鱼形的(82—3)。湖北云梦所出铜椑,器口上还留有木塞,应即莤(82—7)。陕西汉中所出铜椑,自器底通过两肩的环系绳(82—8),以备提携。东汉时的陶、瓷椑,常在腹壁饰以相连的两段弧纹,下附高圈足(82—2),在形制上已开晋式瓷椑的先声。于盛酒的各类长瓶(其瓷质的即近人讹称之梅瓶)出现以前,椑实为我国常用的盛酒之器。不过由于椑与榼均为小口酒器,古文献中或将此二名连为一词。《汉书•张骞传》颜注引韦昭曰:“饮器,椑𣖁也。”师古曰:“椑𣖁即今之偏𣖁,所以盛酒耳,非用饮者也。”可见颜师古认为这里说椑𣖁指扁壶。而晋•郭义恭《广志》说:“永昌有汉竹,围三尺余,大者一节受一斛,小者数升,可为椑𣖁”(《初学记》卷二八引)。用大竹筒所制者,只能是横箭形的酒𣖁。故椑𣖁连称时,所指究系何物,须视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存世之横箭形铜𣖁中不乏较大之器,中国国家博物馆藏品长39.1厘米,山西省博物馆藏品长47厘米,均堪与永昌大竹筒相伯仲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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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西安北郊出土者,见《西安北郊发现汉代墓葬》,《考古与文物》1987年第4期。乐浪出土者,见梅原末治:《支那汉代纪年铭漆器图说》,京都,1943年。
②姜亮夫《瀛涯敦煌韵辑补逸》(《敦煌学辑刊》4,1983年)所录敦煌出五代韵书残片之第5片中的狎韵内有“碑”字。《说文•石部》说:碑“从石,卑声”。此字在《广韵》中收入支部,残片将它收入狎部;可为卑、甲古读相通之又一确证。但裘锡圭认为:“‘卑’跟‘甲’的古音实不相近。只是由于‘椑’‘相’形近,古书中有二字互讹的现象”(《说铋、榼、椑榼》,《中国历史博物馆馆刊》总13/14期)。然而如果认为从西周直到唐代,诸多以“甲”为声符之字与以“卑”为声符之字互相通假的现象均属“互讹”,并无语音上的依据;恐怕是讲不通的。
③见本书第79篇注④所揭文。
④ 中国历史博物馆编:《中国历史博物馆藏捐赠文物集萃》图24。长城出版社,1999年。山西省博物馆编:《山西省博物馆馆藏文物精华》图97。山西人民出版社,1999年。
83 饮食器VⅡ
肖形尊
肖形尊指作成动物形的酒器或水器,这在商代铜器中已不乏其例,如牛尊、象尊、豕尊、鸮尊等均有实物传世。周代更有驹尊、骥尊、兔尊、鸭尊等,种类甚伙。在儒家经典中,牺尊和象尊最受推重。《诗•闼宫》:“牺尊将将。”《礼记•明堂位》:“尊用牺、象。”《左传•定公十年》:“牺、象不出门”,杜注:“牺、象,酒器,牺尊、象尊也。”但何谓牺尊、象尊,说法不一。《礼记•明堂位》孔疏引王肃《礼器》注:“为牺牛及象之形,凿其背以为尊,故谓之牺尊。”《南史•刘杳传》:“杳尝于沈约坐,语及宗庙牺尊。杳曰:‘魏时,鲁郡地中得齐大夫子尾送女器,牺尊作牺牛形。晋永嘉中,贼曹疑于青州发齐景公冢,得二尊,形亦为牛、象。二处皆古之遗器也。’约以为然。”王、刘之说在出土实物中得到证实,所以是正确的。但汉代经学家的看法多与此不同。《诗•闼宫》毛传:“牺尊,有沙(凤)饰也。”《周礼•司尊彝》先郑注:“牺尊饰以翡翠,象尊以象凤皇,或曰以象骨饰尊。”毛、郑之说本与古制不合,却为后世学者长期尊奉。如聂崇义《新定三礼图》卷一四中之献(牺)尊、象尊,即在钵状器外绘以牛、凤和象。近代的孙诒让甚至说:“宋《宣和博古图》所载‘周牺尊’二,皆为牛形,则又袭(王)肃说而伪为之者,不足深辩也”(《周礼正义》卷三八)。其说墨守故训而否认事实,殆不可取。
汉代学者对牺尊、象尊之造型的误解,从侧面反映出肖形尊至此时已不太流行;然而并不意味着当时这类器物已然绝迹。比如江苏涟水三里墩与山东临淄商王庄均曾出土一件错金银嵌松石铜兽形尊,形制几乎全同①;出土后一器的墓葬之时代不明,而前一器则出自西汉墓,说明西汉时肖形尊仍为人所宝爱。另一件更著名的肖形尊是陕西兴平窦马村出土的错金铜犀尊。此尊出自一窖藏之陶瓮中,背上覆以汉铜杆,腹内所装之小物件,凡能明确断代者,均为汉物,故尊的时代亦应属汉。发掘简报将其时代定为秦,然而证据不足,兹不从。此尊背上开口,带盖,嘴角衔管状流,犀目以黑石镶嵌,犀鼻与犀额上有角,与道光年间在山东寿张梁山出土的商代铜器“小臣徐尊”所表现的犀形相同,都是古代生息在我国的苏门犀的形象(83—1)。但兴平犀尊比小臣徐尊更逼肖实物,表现手法既简劲爽利,又威严凝重;从整体上看,这头犀牛显得孔武有力,洋溢着充沛的精气,是汉代匠师的杰作②。
不过从数量上与商、周相比,汉代饮食器中的肖形器确实较少,如云南昭通出土的鸡尊(83—6)、宁夏固原出土的兽尊(83—7)以及各地出土的若干陶鸮尊等(83—2、3),总共件数不多。但东汉后期出现的另一型伏兽形陶尊,却一直流行到南北朝时,值得注意。在这类陶尊中,河南陕县刘家渠8号东汉墓所出绿釉伏羊陶尊与伏鹿陶尊最为典型,它们的躯体都很肥硕,腹腔中空,背部开口,装筒形圆颈(83—4、5)。伏羊尊在河南荥阳河王水库东汉墓中亦出,共6件,其中一件内贮栗子③。过去对这种陶尊是否为实用之器难作判断,近年在四川彭县等地发现的汉画像砖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的一块砖印有酒肆的场景,其上有一大案,案上置一方笥与两件伏羊尊,另有一人推鹿车离去,车上亦载一伏羊尊,似乎其中盛的是酒(83—8)。曲阜孔庙汉《礼器碑》所记“爵鹿柤桓,笾柉禁壶”中之鹿,或当如赵明诚《金石录》所说:“汶阳陈氏所藏古彝为伏鹿之形,近岁青州获一器,亦全为鹿形。疑所谓鹿者,亦因其形而名之耳。”则汉代似曾用鹿尊为祭器。又《梁书•刘杳传》说:“古者樽彝皆刻木为鸟兽,凿顶及背,以出内酒。”他所说的情况与汉代的肖形尊颇相近。因此可推测此类尊大约主要用于盛酒,和壶、锺等器物的用途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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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涟水出土者,见《江苏涟水三里墩西汉墓》图版10:1,《考古》1973年第2期。临淄出土者,见《临淄出土的几件青铜器》图版7:6,《考古》1985年第4期。
②孙机:《古文物中所见之犀牛》,《文物》1982年第8期。
③河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河南荥阳河王水库汉墓》,《文物》1960年第5期。
84 饮食器VⅢ
鐎,鐎斗,刁斗,鋗,杆,瓯,銗镂,
卢,资,瓮,罂,䍇,椭,樏,箸,籫
汉代的鐎在若干考古报告中常被认定为盉,但汉器中实不用这个名称。太原东太堡所出者,扁圆腹,有盖,三熊足,流端作鸟首形,有长柄。盖上刻铭:“缾阴主鐎,第二,容参,重六斤五两。”柄上刻铭:“孙氏家。”这是一件容量为三分之一斗的铜鐎,本为西汉鲜侯孙单家之物①(84—1)。《玄应音义》卷一五引《韵集》:“鐎,温器也,三足有柄。”所状与孙氏鐎基本一致。鐎是用于温酒的。《汉金文录》著录的富平侯鐎,铭文云:“元延三年(前10年),富平侯家温酒鐎。”江苏盐城三羊墩1号西汉晚期墓之铜鐎,出土时还放在铁炉上②。均可为其用途之证。本书第80篇曾指出“温酒尊”实为盛醖酒之尊;但这里说的“温酒鐎”却确为温器。出土物中有放在炉上的鐎,却未见过放在炉上的尊。孙氏鐎有流,陕西临潼洪庆出土的黄氏鐎则没有流;此鐎与宁陵侯灯同出,亦为西汉物。器颈刻铭:“黄氏铜鐎□斗?有□。”字划纤细,不太明显(84—2)。它由于没有流,器形有类则酒之大斗,或盛羹之魁斗,故应名鐎斗。它和《陶斋吉金录》卷六著录的“建始二年(前31年)六月十四日中尚方造鐎斗”之器形微异(84—3)。后一种式样的鐎斗在汉代常见,山东寿光吕家村所出者与图84—3正同,其容量接近1汉斗③。则鐎斗之得名不仅由于外形稍稍像舀酒的斗,可能还包含着容量上的用意。这类鐎斗再进一步简化,就成为刁斗。《史记•李将军列传》集解引孟康曰:“以铜作鐎器,受一斗,昼炊饭食,夜击持行,名曰刁斗。”索隐引苏林曰:“形如鋗,以鋗作之,无缘,受一斗,故云刁斗。”根据所描写的形状,则图84—5所举之器应是刁斗,因为其器身若捐,且有柄可持而击之以行夜。《汉名臣奏》:“汉兴以来,深存古义。宫殿省闼至五六重,周卫刁斗”(《御览》卷二三八引)。可见宫禁所击亦泛称刁斗,但这些刁斗大概就不会兼作炊器了。图84—4所举之例,器身虽更像釜,不过也可以被认为是刁斗。因为刁斗与鐎不同,它已经不是酒器而是炊器。鐎、鐎斗与刁斗在西汉时均已出现;与图84—1相同的鐎和与图84—3相同的鐎斗,且在山东沂水荆山西汉墓中共存④。其中鐎斗的使用期限更要长些,到南北朝时还相当盛行,至唐代始让位于铛。
鋗在《说文》中释为小盆。满城2号墓所出者,铭文云:“中山内府铜鋗”(84—16)。而同地1号墓所出同型之器的铭文中却自名为盆,可见鋗与盆类似。陕西彬县魏兴村征集者,器形全类今之洗衣盆,铭文自名为“铜鋗”⑤。鋗以形圆而得名。《玄应音义》卷二〇引《通俗文》:“圆曰规,规模曰鋗。”所以鋗的器形较少变化。一般均为圆腹,腹以上器壁较直,肩、颈不太明显。有些鋗也不算小,西安三桥镇高窑村所出元康三年(前63年)铜鋗,容量达1石⑥。又《急就篇》颜注:“鋗亦温器也。”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墓出土的银铜,铭文中自名为“沐鋗”,可证其器供洗沐时温水之用。但汉鋗常有矮圈足,其用途似仍以作容器为主。
与鋗形相近之器有杅。杅往往被称为洗;其实汉代铜器中并无所谓洗,本书第66篇对此已加辨析。湖南长沙汤家岭西汉墓出土的一件此类铜容器,口沿上墨书:“张端君铜汙一。”“汙”为杅字之假。《易•豫》:“盱豫,悔。”释文:“盱,京作汙。”而《易•谦•六三》:“盱豫,悔。”马王堆帛书本盱作杅。可见此器正是铜杅(84—8)。咸阳马泉西汉墓中的此类器也被称作“洗”,但出土时其中还放着一把铜勺,更说明它绝非在盥洗时用于盛弃水者⑦。不过杅字和盂字可相通假。《后汉书•崔骃传》章怀注:“杅亦盂也。”《文选•答客难》李善注:“孟与杆同。”陈直遂认为:“《说文》分盂、扜为二字,实为一物。”⑧但从功用上说,二者又有所不同。《公羊传•宣公十二年》何休注:“扜,饮水器。”《仪礼•既夕礼》郑注:“扜,以盛汤浆。”从一般用语中看,扜也常和水联系在一起。《后汉书•明帝纪》:“扜水脯糒而已。”《后汉书•吕强传》:“扜圆则水圆。”甚至在《礼记•玉藻》的郑注和孔疏中,还都说它是“浴器”。而盂则不然,它通常被认为是“饭器”(《说文•皿部》,《玉篇•皿部》),是“盌”(《方言》卷五)或“椀之大者”(《慧琳音义》卷一五引《考声》);椀无论多么大也和“浴器”不属于同一范畴,故扜与盂实系两类器物。据实物考察,扜可用上举“张端君铜汙(扜)”为代表。盂则可用安徽阜阳西汉汝阴侯墓出土的漆盂为代表(84—9)。其上之铭文云:“女阴侯孟,容斗五升。六年。库己工延造。”⑨器形正与本书图79—13所举之盘相似,故亦可确认,
与扜相近之器还有瓯。《急就篇》颜注:“顧、瓯,瓦扜也。其形大口而庳。”甂和瓯的器形相近。《淮南子•说林》说:“狗彘不择扜而食。”东方朔《七谏》也说:“甂瓯登于明堂兮,周鼎潜乎深渊。”但瓯虽比甂大,《方言》卷五:“甂,其大者谓之瓯。”却又比盆小,《说文•瓦部》:“瓯,小盆也。”它的容积大抵和椀相似,故《方言》卷一三郭注:椀“亦曰瓯也”。只是它的器形要更扁一些(84—12)。
盂、瓯也可以盛酒。《史记•滑稽列传》:“酒一盂。”《通鉴•齐纪八》胡注:“瓯小器也,所以盛酒。”但亦可用作饮器。可是汉代还有一种专用的小型盛酒器名銗镂(84—7)、《陶斋吉金录》卷七著录有阳信家铜銗镂。河北隆化馒头山西汉墓所出者,刻铭云:“大高铜枸娄一,容一升。”按《方言》卷九:“车枸篓。”郭注:“即车〔盖〕弓也。”王念孙《广雅疏证》卷七下:“枸篓者,盖中高而四下之貌。山颠谓之峋嵝,曲脊谓之痀偻,高田谓之瓯窭,义与枸篓并相近。”器名銗镂,所状亦是此形。近年在辽宁旅大、山东莱西、安徽芜湖、湖北光化、江西南昌、湖南长沙及重庆市等地的汉墓中,多次发现铜銗镂,其中有的还通体鎏金。在洛阳烧沟11号、广州先烈路1144号、1177号等西汉墓中,发现过陶銗镂①。以上各例之大小相近,腹径皆在12厘米—22厘米之间,作扁圆形,有3足。然而器颈较高,盖顶隆起,颇为挺出,銗镂之名大约由此而来。考古报告中常有称铜銗镂为提梁壶,而称陶铌镂为三足罐者,不确。车枸篓可单称为篓。《玉篇》:“篓,车弓也。”故銗镂似亦可单称为镂。《方言》卷五:“锜或谓之镂。”锜是三足鍪,銗镂也有3足,故连类而及。但锜是温器,与銗镂的用途不同。
汉代的贮酒器在《急就篇》中提到的有卢。颜注:“卢,小瓮,今之作卢酒者,取名于此。”《汉书•食货志》记王莽实行酒酤专卖之法,“率开一卢以卖”,颜注引臣瓒曰:“卢,酒瓮也。”师古曰:“卢者,卖酒之区也。以其一边高,形如锻家卢,故取名耳。”但颜氏此说与其《急就篇》之注自相矛盾。其实《食货志》中之卢,即同书《赵广汉传》“突入其门,度索私屠酤,椎破卢、罂”之卢,卢与罂为类,自是酒器。《广雅•释器》:“罏,缶也。”亦是此意。山东文登石羊村汉墓出土的缶状器,有盖,器形与罂相近,器肩书“白酒器”三字,或为卢
(84—15)。和卢的用途相近之器还有资。已知之以资为名之器仅见于马王堆1号墓,这里出土的遣策中记有“瓦资一”、“白酒二资”等,与实物相对照,资是指有釉的硬陶罐(84—6)。从文字学的角度看,资应为齍字之假。《说文•皿部》:“齍,黍稷器,所以祀者。”齍得名于其中所盛之稷。《周礼•小宗伯》“六齍”,郑注:“齍读为粢。”又《甸师》:“以共齍盛。”郑注:“齍盛,祭祀所用谷也。粢,稷也。谷者稷为大,是以为名云。”按《说文•艸部》:“齍,稷也。……梁,魔或从次”。叠中盛齋,故器亦名齍。《周礼•九嫔》:“玉齍。”郑注:“玉齍,玉敦;受黍稷器。”但受黍稷之器也可以叫作盛。《穀梁传•桓公十四年》范注:“黍稷曰粢,在器曰盛。”而盛却不一定非盛黍稷不可。《左传•哀公十三年》:“旨酒一盛。”可证。齍与盛性质相同,故其中也可盛它物。更由于齐、次、资皆为脂部从母字,故标声时可相通假。如《尔雅•释草》:“茨,蒺藜。”释文:“茨,本作葵。”《诗•鄜风》:“墙有茨。”《说文•帅部》“荠”下引《诗》作“墙有荠。”阜阳双古堆西汉墓出土《诗》简作“墙有膺”。《诗•楚茨》:“楚楚者茨。”《离骚》王注引《诗》作“楚楚者薋。”《仪礼•丧服》“齐衰之绖”,武威简本作“资衰之绖”。《荀子•礼论篇》:“资麤衰绖。”杨惊注:“资与 同,即齐衰也。”陈侯因脊敦之“因 ”,即《史记•田敬仲完世家》之齐威王因齐。故齍亦可作资。蛮正字,作资乃假借字;其字以齐、次为声。《周礼》中,《掌皮》、《外府》、《典妇功》及《仪礼•聘礼》,均资、齎通用。马王堆1号墓中之资可以盛梅、盛肉胱、盛酱、盛酒,其用不专;所以这里的资与邹阳《酒赋》、潘岳《笙赋》等处所说的瓷酒瓶不同。研究者或以为资即瓷字,不确。因为遣册中的资是言其器形,“瓦资”之瓦,才是说它的质地。在我国古文献中,唐•张戬《考声切韵》:“瓷,瓦类也,加以药石而色光泽也”(《慧琳音义》卷三九引),才给瓷的质地下了一个定义,这时上距马王堆1号墓已有八百多年了。所以从资的名称的出现到瓷的概念的确立,这当中还有工艺上的不断改进和认识上的不断深化的曲折过程,尚不能把瓦资和瓷器的发明直线地联系起来。
根据马王堆1号墓遣策中所记和发掘中所见,就资的器形与用途而论,它也可以被看作是瓮之属。我国古代常用瓮贮存食物,如《周礼•膳夫》中提到“酱用百有二十瓮”,《醢人》中提到“醢六十瓮”,《醯人》中提到“齐菹醯物六十瓮”等,即《急就篇》颜注所概括的:“瓮谓盛酒、浆、米、粟之瓮也。”瓮的大小不尽一律。《说文•瓦部》:“瓮,罂也。”段注:“罂者,䍋。䍋者。小口罂也。然则瓮者,罂之大口者也。”而《仪礼•既夕礼》郑注:“瓮,瓦器,其容亦盖一觳。”据《考工记•陶人》先郑注,觳的容量为3斗,郑玄注则谓觳只容1.2斗。总之,这里说的是一种中等大小的瓮。满城1、2号墓出土的酒瓮,通高在66—76厘米之间,腹宽在65—55.4厘米之间,瓮上的文字称其中容酒“十五石”、“十一石”或“十石”,堪称是大瓮了(84—18)。此类瓮在考古报告或称为缸,但内蒙古托克托东汉闵氏墓壁画中在此类酒器上榜题“酒瓮”⑪。而汉代的缸据《说文》的解释,乃是“瓨也”,为“似器,长颈,受十升”的中小型器。后世所说的缸初名㼚。《方言》卷五晋•郭璞注:“今江东通名大瓮为㼚。”音义:“㼚音冈。”《集韵》,㼚“或作罁”。今通作缸。
至于甖,它的形制在古文献中说法不一,致使王念孙有“古无定训,疑莫能明”(《广雅疏证》卷七下)之叹。如依《说文》,则甖是“缶也”;而《汉书•韩信传》颜注:“甖缶谓瓶之大腹小口者也。”可是大腹小口之器种类甚多,具体形制不易遽定。不过汉代的甖可用以盛酒。《论衡•谴告篇》:“釀酒于罂,烹肉于鼎。”而山东济宁师专6号西汉墓出土的圆腹、圆肩、平底陶器,有的刻铭:“作饮,君婴(甖)。”也有的刻铭:“任城厨酒器。”表明它们乃是酒罷,正与《论衡》之说合⑫。新疆吐鲁番晋至南北朝中期的墓葬中,出过肩上墨书“黄米一甖”之器,圆腹、平底、圆肩,外轮廓接近卵圆形,曲线颇柔和,与上述汉甖类似⑬。降至唐代,自名为“甖”之器,其造型仍然保持着这样的特点,如浙江德清秋山出土的“元和三年”甖,浙江余姚东岙出土的“大中四年”甖等,均是其例⑭。这类器物中之器口有双领者,在饮食史上的意义尤为重大(8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