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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机 当前章节:15761 字 更新时间:2026-6-16 00:44

④“饼”字最早见于《墨子•耕柱篇》。至西汉时,食面饼的风气已在社会流行。《史记•高祖本纪》正义引《括地志》说刘邦之父汉太上皇“平生所好皆屠贩少年,酤酒卖饼,斗鸡蹴鞠,以此为欢。”《汉书•宣帝纪》说宣帝微时,每买饼“所从买之处辄大售”。皆可为证。

⑤湖南省博物馆:《长沙树木岭战国墓阿弥岭西汉墓》,《考古》1984年第9期。

⑥见注②1,第206页。

⑦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河北省文物管理处:《满城汉墓发掘报告》,第24页。文物出版社,1980年。

⑧考古研究所安阳发掘队:《安阳隋张盛墓发掘记》,《考古》1959年第10期。

⑨李迪、陆思贤:《中国古代科学中的世界之最》(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0年)称:“风车1556年才在欧洲出现,比我国晚了一千七百年左右。”牛津《技术史》(第2卷,第1编,第3章)也说:“转动式簸谷机是后来才引进到西方世界的(16—17世纪),但是据说中国很早就已经知道这种机械了”(中译本,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2004年)。

⑩云梦出土秦简《仓律》称:“〔粟一〕石六斗大半斗,舂之为粝米一石。粝米一石为糳米九斗;九斗为毇米八斗。”其粟、粝、糳、毇之比为100:60:54:48。而依《九章算术》之说,其粟、粝、粺(即毇,《说文•米部》:“粺,毇也”)、糳、御之比为100:60:54:48:42。则《九章》所称之粺实为糳,而其所称之糳实为粺(毇)。《说文•毇部》云:“粝米一斛,舂为九斗曰糳。”上述60:54之出米率正与一斛出九斗之比例相合。又同部所云:“毇,粝米一斛,舂为八斗也。”亦正与60:48之比例相合。段玉裁注改糳下之九斗为八斗,毇下之八斗为九斗。不确。

⑪《汉书•公孙弘传》颜注。

6 农业VI

作物品种

汉代的农作物品种繁多。粮食作物以所谓五谷或九谷为主。五谷依《礼记•月令》所记,是麻、黍、稷、麦、豆;与《汉书•食货志》、《周礼•疾医》郑注的说法相同。但郑玄在《周礼•职方氏》的注里,却又说五种谷是黍、稷、菽、麦、稻,这又和《素问•金匮真言论》、《淮南子•修务训》高注的说法相同。两种说法的不同点在于后一说以稻取代了前说中的麻。先秦时,北方的水稻尚少。西周铜簧的铭文中常称“用盛稻粱”;《论语•阳货》记孔子的话说:“食夫稻,衣夫锦,于女安乎?”可见当时对稻的珍视。汉代在江南各地已广泛种植水稻。江陵凤凰山汉墓所出简牍中记有粱米、白稻米、精米、稻燤米、稻粺米等各种稻米的名称,反映出它是当地重要的主食。洛阳、陕县等地所出陶仓上也常标出其中盛的是“稻”或“白米”,西安出土的陶罐上还有标出“粳米”的①,可见这时北方的稻已渐多。麻则指大麻,大麻雄雌异株,枲是雄株,纤维的质量好;苴或茡是雌株,产籽。麻籽虽甘润宜人,然而产量低,出油率也不高。所以就逐渐从重要谷物的行列中被排除了。至于九谷,说法亦不一。《周礼•大宰》郑众注以为是黍、稷、秫、稻、麻、大小豆、大小麦,郑玄注则以为九谷中无秫、大麦,而有粱、苽。苽是菰草的籽,古称雕胡米,口感香滑。但菰野生于沼泽浅水中,菰米的成熟期不一致,须分次采收,而且产量很低。宋以后已从口粮中消失。黍、稷、粱、粟、秫,指的是或粘或不粘的各种谷子。出土时,谷物多已炭化或仅存朽痕,但在随葬的仓困模型的题字上却得到比较全面的反映。图6—1~9所举出的9件陶仓上标出的谷物名称,虽然不等于古文献中的九谷,却大体可以代表汉代最主要的谷物种类。除了16世纪以来引入的美洲作物外,我国传统的主要粮食作物汉代已经具备。不过说粮食不易保存至今,也并非没有例外。70年代在湖北江陵凤凰山167号汉墓陶仓里发现的稻穗,出土时色泽鲜黄,穗、颖、茎和叶的外形完好,籽粒饱满(6—25)。经鉴定为粳稻,可能是一季晚稻。它的农艺性状如穗长、千粒重、谷粒形状等同现代粳稻相似,只是每穗的粒数只及现代品种的一半。表明汉代水稻的单位面积产量,可能只及现代的一半左右。

汉代是否已种植高粱,曾引起过争论。但山西万荣荆村、陕西长武碾子坡、江苏新沂三里墩等地发现过新石器时代、先周和西周的高粱②。辽阳三道壕西汉村落遗址和广州先烈路龙生岗4013号东汉墓都出过汉代的高粱③。洛阳烧沟汉墓所出书有“粱万石”之陶仓内的炭化谷粒,经河北农学院鉴定,确认为高粱④。因此尽管汉代文献中对高粱的记载不甚明确,但这时的农作物中已有高粱,却无可置疑。

蔬菜方面:汉代仍以葵(冬葵)为主。《灵枢•五味篇》所举的“五菜”,《急就篇》所举的13种菜,均以葵居首。长沙马王堆1号墓中曾出葵籽(6—23)。居延简中关于“治园”的记事称,某亭共种12畦菜,其中葵就占了7畦(506.10A)。另外5畦种的是葱和韭,它们也是汉代习见之菜。此外江苏邗江西汉墓曾出菠菜籽5;过去根据《唐会要》卷二〇〇、《北户录》卷二、《封氏闻见记》卷七等处的记载,认为唐贞观年间菠菜始传入中国,实际上汉代已有此菜。在马王堆和邗江还出土过芥菜籽和䔨菜籽⑥。在广西贵县出土过黄瓜籽⑦,以前曾认为《齐民要术》中“种越瓜、胡瓜法”中的胡瓜,是关于黄瓜之最早的记载,考古发现则将它在我国栽培的时间上溯至汉。在甘肃泾川水泉寺东汉墓出土的陶灶面上有堆塑的萝卜。新疆民丰尼雅遗址中则出过不少干蔓菁(6—24)。洛阳五女冢267号新莽墓出土陶仓10件,腹壁上均写出所贮作物之名,与“粱粟”、“黍”、“麻”等并列的有一仓“无清”,即芜菁籽亦即蔓菁籽。⑧今日虽多视蔓菁为蔬类,但古代亦可充主食。《后汉书•桓帝纪》载,永兴二年(154年)起蝗灾时,诏令“所伤郡国种芜菁以助人食”。

果类方面:枣(6—10)、栗(6—27)、菱角(6—12)、梨(6—26)、柿(6—11)、梅(6--16)、杏(6—14)、李(6—21)、甜瓜(6—13)、杨梅(6—17)等我国原产的种类,汉代均有实物出土。且已培育出若干著名的优良品种,如“安平好枣、中山好栗、魏郡好杏”、“真定好梨”(《艺文类聚》卷八六引何晏《九州论》)之类。被当时视为“超众果而独贵”(《艺文类聚》卷八七引王逸《荔支赋》)的荔枝,曾在广西出土(6—18),合浦堂排2号汉墓中的一口铜锅盛满了稻谷和荔枝⑨。《西京杂记》说汉初南越王尉佗自南海将鲛鱼和荔枝献给汉高祖刘邦。汉武帝时曾在陕西韩城芝川镇起扶荔宫,试种荔枝。它是我国特有的果树,至19世纪时国外才有种植的。在广州“秦汉船场”遗址、广州西村增地2060号西汉墓和广西贵县罗泊湾西汉墓中均出橄榄(6—19);广州西村皇帝岗2050号西汉墓出土乌榄,证明这种果木西汉时在岭南已经很多。以前认为橄榄是在武帝通西域以后才传入我国的,显然不确。至于西瓜,过去曾发表过出土其瓜籽的报导。但江苏邗江胡场5号西汉墓出土的所谓西瓜籽,原存扬州博物馆,今已成粉末,既未作科学鉴定,也未留下清晰的照片。广西贵县罗泊湾西汉墓出土的瓜籽,经南京农业大学叶静渊等鉴定,乃是粉皮冬瓜籽⑩。故无法证明西汉时已有西瓜。

调味品方面:花椒在战国时已屡次发现。汉代的花椒亦曾在满城、江陵、广州、贵县等地出土(6—22)。在长沙马王堆汉墓中还出土了茱萸、姜和桂皮⑪。姜在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广西贵县罗泊湾1号等西汉墓中也曾出土⑫(6—20)。桂皮即肉桂,《檀弓》、《内则》皆姜、桂并言。《吕氏春秋•本味篇》:“和之美者,阳朴之姜,招摇之桂。”桂也是我国的特产。西传后,在波斯语中称肉桂为dār-eīnī,阿拉伯语中称为dār-sīni,意义均为“中国树皮”,可证其来源所自。这些调味品和用我国特产的大豆制作的豉、酱、酱油(即湖南沅陵虎溪山西汉沅陵侯吴阳墓出土《美食方》中所称“菽酱汁”)等相配合,遂使我国的菜肴最迟从汉代以来就逐渐形成了独特的风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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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程学华:《西安市东郊汉墓中发现的带字陶仓》,《考古》1963年第4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卷烟材料厂汉墓发掘简报》,《考古与文物》1997年第1期。

②万荣所出者,见C W.Bishop,The Neolithic Age in Northern China,Antiquity,Vol.VII.No.28,1933.长武所出者,见李毓芳:《浅谈我国高粱的栽培时代•附记》,《农业考古》1986年第1期。新沂所出者,见南京博物院:《江苏新沂县三里墩古文化遗址第二次发掘简介》,《考古》1960年第7期。

③辽阳所出者,见本书第2篇注③1。广州所出者,见《广州汉墓》卷上,第357页。文物出版社,1981年。

④陈文华:《农业考古》第54页。文物出版社,2002年

⑤扬州市博物馆:《扬州西汉“妾莫书”木椁墓》,《文物》1980年第12期,

⑥⑪湖南省博物馆、中国科学院考古研究所:《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文物出版社,1973年。䔨菜籽见注⑤。

⑦广西壮族自治区文物工作队:《广西贵县罗泊湾一号墓发掘简报》,《文物》1978年第9期,

⑧刘玉林:《甘肃泾川发现一座东汉早期墓》,《考古》1983年第9期。王炳华:《新疆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3年第1期。洛阳市第二文物工作队:《洛阳五女冢267号新莽墓发掘简报》,《文物》1996年第7期。

⑨蒋廷瑜:《广西汉代农业考古概述》,《农业考古》1981年第2期。

⑩近年对杭州水田畈新石器时代遗址中出土的所谓西瓜子重新鉴定后,证明是葫芦或瓠瓜的种子(见《考古》1987年第3期),从而引起对所谓汉代已有西瓜之说的进一步探讨。见叶静渊、俞为洁:《汉墓出土“西瓜子”再研究》,载《东南文化》1991年第1期。

⑫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江陵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考古学报》1993年第4期。又见注⑦所揭文。

7 渔 猎

在汉代,由于农业和畜牧业的发达,狩猎在生产领域中已退居次要地位,但仍不失为取得生活资料的一种补充手段。至于统治阶级的驰骋田猎,只不过是作为体育和娱乐活动而已。特别是皇家之大规模的春菟秋狝,有时使得“上乏国家之用,下夺农桑之业”(《汉书•东方朔传》),“妨碍农业,残夭民命”(《孔丛子•连丛子•上》引《谏格虎赋》),那就完全是正常的生产活动以外的事情了。

野生动物中,小的如雉、兔,大的如熊、虎,都是汉代人猎捕的对象。汉代政府奖励捕获猛兽,《汉律》:“捕虎一,购钱三千;其狗半之。”(《尔雅•释兽》郭注引),“能捕豺、貀,购钱百。”(《说文•豸部》貀下引)。从画像石中看,狩猎时使用的方法很多,武器如戈、矛、弓、弩等,都出现过。此外出猎时常韝鹰绁犬,《西京赋》之“迅羽轻足”,《后汉书•袁术传》之“飞鹰走狗”,皆指狩猎所用鹰、犬。且汉代已知使用猎豹。湖北江陵凤凰山168号西汉墓所出七豹大扁壶(82—1),有的豹颈上画出项圈。江苏徐州狮子山西汉楚王墓出土的石豹,颈上亦刻出饰以海贝的项圈,表明它们是已被驯养的、可用于狩猎的猎豹①(7—2)。当时专用的猎具,也发现过若干种:满城汉墓曾出钝头猎镞,顶端包有铅基合金,或是猎贵重皮毛兽所用者(7—9)。居延金关遗址出土过一种圆形捕兽器,周围缚有尖木,能顺之以入而不能逆之以出(7—8)。斯坦因在玉门关附近的15号烽隧遗址中发现过完全相同的器物②。它或即《周礼•雍氏》所说“春令为阱、擭”的擭之类。《尚书•费誓》孔疏引王肃曰:“擭,所以捕禽兽机槛之属。”搜又名削格(《庄子•胀箧篇》)、峭格(《吴都赋》)。削,峭义通。格者,《说文》谓“木长貌”;削谓刮削之;正与此器的构造相合。不过汉代最常用的猎具还是詈。《周礼•兽人》:“兽人掌罟田兽。”是将罟作为狩猎所用网具的总称。细分起来,当如《尔雅•释器》所说:“鸟罟谓之罗,兔罟谓之置,麋詈谓之界,彘罟谓之羉。”它们既然各有专名,形状亦应各具特点,只因缺乏形象资料,不能尽知其详。在画像石中出现过捕兔用的长柄网(7—1),而所谓捕兔之置则未言有柄。《文选•西京赋》:“结置百里。”薛注:“置,网也。”可证置是大型的网,无须装柄。在画像石中见到的长柄网应名毕。《说文• 部》:“畢,田网也。从田,从 ,象形。”畢字金文作 ( 簋),即象其形。《礼记•月令》郑注:“小而柄长谓之畢。”说得也很明确。画像石上的毕不仅用于捕兔,也用于捕雉。对于这种情况,《国语•齐语》韦注:“畢,掩雉、兔之网也。”已作出了清楚的解释。

雉即野鸡,它有在地面上奔跑的习性。《说文•鸟部》:“鷮,长尾雉,走且鸣。”故可用毕掩捕。高飞之鸟则须弋射。《汉书•司马相如传》颜注:“以缴系矰仰射高鸟谓之十射。”缴即“系箭线”(《文选•鹪鹩赋》李注),结缴的“短矢”则名矰(《周礼•司弓矢》郑注,《史记•留侯世家》索隐引《周礼》马注)。使用这种猎具,便于将射中的飞禽收回。为了避免受伤的鸟带箭曳缴而逃,又在缴的下端拴上磻石。《说文•石部》:“磻,以石着弋缴也。”磻又作落。《史记•楚世家》集解引徐广曰:“以石傅弋缴曰碆,音波。”辉县琉璃阁出土的战国狩猎纹铜壶的图像中,其缴线末端坠有圆形物,应即磻。但不晚于春秋末、战国初,又发明了弋射用的绕缴装置,它有点像一枚纺锭。在湖南长沙浏城桥1号墓、湖北随县擂鼓墩1号墓、襄阳蔡坡12号墓、江陵溪峨山2号及7号墓中均曾出土③。在江苏邗江胡场5号汉墓中也出过绕缴轴(7—10)。它的使用情况见于成都出土的汉画像砖(7一12)。此物应名䚨𧤕。《说文•角部》:“䚨,弋射收缴具也。”“𧤕,弋射收缴具。”段注:“按两字同义,盖其物名䚨𧤕。”其说是。

渔具中最简单的是鱼钩(7—3)。钩本名钓。《广雅•释器》:“钓,钩也。”《鬼谷子•摩篇》:“如操钓而临深渊。”《淮南子•说山》:“操钓上山,揭斧入渊。”后世则通称鱼钩。鱼钩上有逆刺,名鐖。《淮南子•说林》:“无鐖之钩,不可以得鱼。”《玉篇》:“鐖,钩逆铠也。”当然,鱼钩还要系上缗(《说文•系部》:“缗,钓鱼缴也。”)、装上竿(《诗•竹竿》:“籊筐竹竿,以钓于淇。”),才便于垂钓。但用钩钓鱼,效率较低。《淮南子•原道》:“临江而钓,旷日而不能盈罗,……不能与网罟争得也。”所以捕鱼主要用网。居延金关遗址曾出汉代鱼网(7—7)、网坠和织网用的竹梭(7—6)。鱼网和竹梭不易保存,很少发现;陶网坠则曾在许多地点出土(7—4),反映出鱼网的使用相当普遍。《淮南子•说林》称:“钩者静之,网者动之,罩者抑之,罾者举之。”这里以静、动、抑、举代表以上四种鱼具之操作方法的特点。垂钓与撒网同今日常见者区别不大。罾的形状据《汉书•陈胜传》颜注说:“形如仰繖盖,四维而举之。”《风俗通义》说:“罾者,树四木而张网于水,车物之上下”(《初学记》卷二二引)。它应是一种装有绞车的抬网。但汉代的罾在形象材料中似尚未发现。至于《说林训》中提到的罾,即《尔雅•释器》“罺谓之汕,籗谓之罩”的籗。《诗•南有嘉鱼》正义引李巡曰:“篧(篧为籗之或体),编细竹以为罩捕鱼也。”则籗是扣鱼竹笼。罺据郭璞注说是“今之撩罟”,应为捞鱼的抄网。籗与罺的使用状况,在沂南画像石中可以看到(7—13)。

此外,汉代遗物中还发现过鱼叉(7—11)。《周礼•鳖人》:“以时簎鱼、鳖、龟、蜃。”先郑注:“簎,谓以杈刺泥中搏取之。”簎字《国语•鲁语》作矠,说:“猎鱼鳖以为夏槁。”韦注;“矠,𢳇也,𢳇刺鱼鳖以为槁储也。”依《鳖人》之说,叉捕的对象主要是“互物”和“貍物”,即生有甲壳的和藏在泥里的水族。但《文选•西征赋》:“挺叉来往。”李注:“叉,取鱼叉也。”可见此法亦用于叉鱼。

汉代在“有水池及鱼利多”的郡县置水官,其职掌之一是“收渔税”④。湖南长沙出土的“上沅渔监”印,应即郡水官下属之管理渔业的官吏之印(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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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孙机:《猎豹》,《收藏家》1998年第1期。

②斯坦因:《从罗布沙漠到敦煌》(中译本)第300页。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③浏城桥所出者见本书第7篇注②所揭书。擂鼓墩所出者见《湖北随县曾侯乙墓发掘简报》,《文物》1979年第7期。蔡坡所出者见《襄阳蔡坡12号墓出土吴王夫差剑等文物》,《文物》1976年第11期。溪峨山所出者见《江陵溪峨山楚墓》,《考古》1984年第6期。

④《续汉书•百官志》。

8 手工工具

这里所收的手工工具主要是木工工具,当然,有些木工工具也可兼作它用;所以除了如陶瓷、冶金、纺织等部门的专用工具外,汉代一般通用的手工工具亦略见于此。

木工工具中第一种应举出的是斧。《释名•释用器》:“斧,甫也;甫,始也。凡将制器,始用斧伐木,已,乃制之也。”远在石器时代已普遍使用石斧。根据江苏溧阳洋渚良渚文化遗址中出土的木柄石斧,斧头是竖装在横木柄上的①。长沙浏城桥出土的春秋木柄铜斧和江陵楚墓出土的木柄铁斧,装柄的方法也是如此②;只不过在金属斧头和横柄之间再以竖直的楔木连接,和古乐浪遗址所出木柄铁斧的结构完全相同(8—8)。据《诗•破斧》毛传:“隋(椭)盎曰斧。”图8—6所举广东徐闻出土之例与此描述相合,可见这类器物名斧。清•程瑶田《考工创物小记》说:“斧之安柲也,横其刃,而于其首为銎,上下相通,柲直插銎中,不为内也。”亦指此种斧。斧的銎皆在顶端(8—7),所以装柄时仍可沿用自新石器时代以来的传统方法。甲骨文斧字作 (簠文67),字从斤,也表明至此时它仍装曲柄。

汉代还有一种在器体中部横穿方銎的斧状工具(8—4、5),它的柄可以直接横插进去。《考工记•车人》郑注中提到一种“关头斧”,贾疏说它“以柄关孔”,即指此类器物而言。居延简中作“贯头斧”(E.P.T59:340B),用意更为显豁。其正式的名称为斨。《说文•斤部》:“斨,方銎斧也。”《释名•释用器》:“斨,戕也,所伐皆戕毁也。”它的功效较前者为高。

按照《释名》的说法,用斧伐木之后,则用斤“平灭斧迹”。《国语•齐语》:“恶金以铸鉏、夷、斤、欘。”韦注:“斤形似鉏而小。”斤亦作釿,东周的空首布上常铸出釿字,则釿又类布。从而可见斤的刃是横装的,与鉏(锄)、布(镈)相同。因知斤即后世所称之锛,它正是平木的工具(8—9、10)。

但以斤平木,仍难作到十分平整。《释名》说:“釿有高下之迹,以此鐁弥其上而平之也。”考古报告中常将鐁称为刮刀,广西西汉墓中曾出木柄铁釿(8—19),汉代用这种工具将板材的表面进一步刮平③。广州南越王墓出土的长条形鐁,两端有鸭嘴状扁刃,可用于凹槽或孔洞的刮削(8—20)。在平木这道工序中,有时还可以用鏓。《说文•金部》:“鍯,一曰大凿平木也。”《玉篇》、《广韵》并作:“鍯,平木器。”《集韵》作:“一曰大凿,一曰平木刬。”河北定县东汉墓出平口铁铲,当即鏓(8—18)。

为了使板材更加光滑,在用斤锛和鐁刮之后,还要加以磨砻。《尚书大传》:“桷,天子斲其材而砻之,加密石焉。”王符《潜夫论•浮侈篇》也说富人制棺,“削除铲靡(磨),不见际会”。洛阳汉墓出土的砺石(8—11),既可用于木材表面加工,也可用于磨砺刃具。

用斧—斤—鐁的序列进行加工,原料只能是直径较小的圆木。对于大木说来,则须先解成板材。汉代虽已有夹背锯、刀形手锯(8—24)和弧形锯(8—28),但均不能胜任这一要求。四川绵竹西汉木板墓中所出木板有明显的撕裂痕迹,应是打进成排的楔子硬劈开的。所以直到晋代,仍推重“直理易破”的木材④。裂劈大木所用的铁楔名镌。《说文•金部》:“镌,破木镌也。……一曰,琢石也。”各地所出汉代铁镌,小型的可用于解木;大铁镌如《淮南子•本经》所称,是用来“镌山石”的(8—30)。湖北大冶铜绿山、山西运城洞沟等采矿遗址中出土的铁镌(11—5、12),则是采矿石用的。

在木材上开卯的工具有凿(8—13)。狭刃凿应名錾(8—15、16)。《说文•金部》:“錾,小凿也。”开圆孔的弧口凿则名厕(8—17)。《汉书•扬雄传》:“般倕弃其剞劂兮。”颜注引应劭曰:“劂,曲凿也。”但凿刃微曲而口部平直者,似仍应称为凿(8—14)。凿和椎是配合使用的。汉代铁椎的种类较多(8—1~3),其用途不限于攻木。有些大铁椎甚至用作武器(34—1)。

为求得器物形制规整,还须使用规矩绳墨。汉画像石中常出现持规、矩的伏羲、女娲像(8—12)。安徽寿县朱家集楚墓曾出土战国铜矩,两边等长。中国国家博物馆所藏汉代铜矩,两边不等长,分别为22.5和37.6厘米(8—22),与画像石中的矩形一致⑤。汉代的墨斗未曾发现。但广州“秦汉船场”遗址曾出小扁铅块(8—21)。《西京杂记》谓扬雄“怀铅提椠”,葛龚谓曹褒“寝怀铅笔”⑥;似汉代曾用铅书写。上述扁铅块应是加工木材时划线所用。营造大型木构建筑时,取正定平,还要先进行测量。《淮南子•齐俗》中曾提到测量仪器“浣准”,其实例尚未发现。不过各地出土的汉代的铜、铅、木坠(8—31~33),应即《考工记•匠人》所称“置𣙗以县”的测量法中使用的悬垂,即《营造法式》中之所谓“绳坠”。

其他如锥(8—23)、锉(8—26)、镊(8—27)等工具,汉代亦常见。在西安汉未央宫遗址还出土了一件螺旋形铁钻,构造相当先进(8—29)。可惜这种类型的工具在以后的长时期中未能充分利用。双股相交,用以箝持物件的钳最早见于陕西凤翔战国秦墓,其两股互相卡接,可开合自如⑦。汉代的钳则在两股中间装关捩,实物见于湖北荆门瓦岗山2号西汉墓及陕西兴平窦马村西汉窖藏(8—25)⑧。以后在河北易县高陌村37号及定县北陵头村43号等东汉墓中也发现过铁钳,但都是在早期盗洞的扰土中发现的⑨。不过居延简已记有“大钳一,小钳一”(67.2),可知钳在汉代已是常用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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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肖梦龙:《试论石斧石锛的安柄与使用》,《农业考古》1982年第2期。

②长沙出土者见《长沙浏城桥一号墓》,《考古学报》1972年第1期。江陵出土者为荆州地区博物馆展品。

③孙机:《我国古代的平木工具》,《文物》1987年第10期。

④汉代尚无框架锯。白云翔:《先秦两汉铁器的考古学研究》(第172~173页。科学出版社,2005)认为华阴京师仓遗址出土的81T9③:8号锯条状铁件,“可能系架锯残片”。据该书所附图片测算,此铁件残长5.5厘米、宽1.5厘米、厚3.36厘米。宽度偏小而厚度偏大;并且其齿牙也太大,齿距0.7厘米、齿高0.4厘米。所以它是不是锯条都难以确认,更不要说是架锯上的锯条了。而用楔开木则须顺其纹理。《诗•小雅•小弁》:“析薪扡矣。”毛传:“析薪者随其理。”晋•陆玑《毛诗草木鸟兽虫鱼疏》中记述树木时,也常特意指出其木材的纹理是否平直,因为直理的木材易于开解。当时如有框架锯则无须强调这一点。

⑤刘东端:《矩和矩尺》,《文史》第10辑,1980年。

⑥《文选》卷三八,任昉:《为范始兴作求立太宰碑表》李注引。

⑦李自智:《记陕西凤翔出土的战国铜钳》,《考古与文物》1986年第3期。

⑧崔仁义:《荆门市瓦岗山西汉墓》,《江汉考古》1986年第1期。陕西省考古研究所:《陕西兴平县出土的古代嵌金铜犀尊》,《文物》1965年第7期。

⑨河北省文化局文物工作队:《1964—1965年燕下都墓葬发掘报告》,《考古》1965年第11期。定县博物馆:《河北定县43号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11期。

9 计量器

计量与生产和生活密切相关。然而在古代,并不是所有的计量方法都能被认为是科学的。在这里,关键问题是基元的规定是否合理,是否具有准确性、恒定性和复现性。另外,还要看它的进位制度是否方便适用。

基本计量单位的制定,古文献中称之为“起度”(《周礼•典瑞》、《隋书•律历志》)。原始的起度一般以人体作标准,不够准确①。汉代采用积黍和律管两种计算方法②。黍是何种作物,训诂家颇有异说。根据新莽始建国铜斗上的“嘉黍”图,可知汉代的黍即现代北方的黍子(学名为Panicum miliaceum L.)③。《汉书•律历志》认为:“黍者,自然之物,有常不变者也,故于此寓法。”但黍粒大小不一,且起度时又有纵累、横累、斜累诸歧说,所以此法尚欠严密。《史记•封禅书》中提到“合时、月、正、日,同律、度、量、衡。”可见不迟于司马迁时,我国已发明了以律管为计量基准的方法。

律管指乐律的定音管。它的底部是封闭的,如其管径不变,则频率与管长的4倍成反比④。管愈长音愈低,管愈短音愈高。在管径不变的条件下,如所发之音的绝对音度已确定,则管的长度也随之而定。因此,汉代用黄钟(五音之宫)律管作为标准。以汉尺9寸作为黄钟律管之长,以9方分为其面幂。即管长为20.79厘米,管径为0.782厘米。这样的一根律管中能容黍1200粒,即1籥。《说苑•辨物篇》:“千二百黍为一籥。”黍的重量则为12铢。从而把乐律、长度、容积和重量的相互关系确定了下来。这就是所谓“同律、度、量、衡”⑤。

刘歆时制作的铜嘉量(9—13),是当时的标准量器。此器当中为一大圆柱体,近下端处有底,底上为斛量,底下为斗量。左耳为升。右耳上部为合,下部为籥。籥铭说:“律嘉量籥,方寸而圜其外,庣旁九豪,冥百六十二分,深五分,积八百一十分。容如黄钟。”同样的铭文在陕西咸阳出土的铜籥上也有(9—10)。清楚地说明了它们和黄钟律管的关系。但实测值嘉量籥为10.65毫升,咸阳籥为9.898毫升,与律管值9.985毫升均微有出入。现存单件铜斛(9—14,容20400毫升)、铜斗(9—7,容1970毫升)、铜升(9—8,容198毫升。9—15为江苏铜山小龟山出土的“楚私官”铜升,容200毫升)、铜合(9—9,容20毫升)与嘉量值(斛=20097.5、斗=2012.5、升=191.825、合=21.125毫升)及律管值(斛=19970、斗=1997、升=199.7、合=19.97毫升)亦微有出入。除工艺精度的原因外,刘歆的圆周率 (π=3.1547)过大,也影响其计算结果。但这些量器的误差都远低于云梦秦律所定的5%的范围。不过由于原粮舂米后容量有折耗,“粟一斗得米六升”,因而依这一比例又形成了大斛、小斛两种单位。故宫博物院所藏河平二年“万年县官铜斗”,容量为1200毫升,即小斛的1斗,大斛的6升。这种斗汉代又称桶。《说文•木部》:“桶,木方受六升。”居延简中则称之为“大石”、“小石”(148.41,275.21)。在汉代,大石为标准的官量,乃沿袭战国旧贯。以约200毫升为1升,是自战国至隋代之通制。视田齐1升为204.6毫升(子禾子釜),战国秦1升为201毫升(商鞅方升),可知。小石则是当时民间所用者。“十斗为一石”(《说苑•辨物篇》),本系西汉恒语,王莽时始改石为斛。不过在衡制中4钧也叫1石,可是二者的用意完全不同⑥

籥以下的容量单位有撮,河南陕县隋墓中所出新莽铜撮,容2.07毫升(9—11)。再小的单位则为分,传世二分量器,容1.2毫升,柄上刻文:“一分容黍粟六十四枚”(9—12)。而《汉书•律历志》颜注引孟康曰:“六十四黍为圭。”可见分就是圭。万国鼎《秦汉度量衡亩考》用山西农学院提供的黑黍测出,其千粒重为8.49克,64粒应为0.54336克。用黑、红、黄、蚂蚱眼等四种黍平均,千粒重为7.35克,64粒为0.47克又按此平均值求出,其20毫升重15克;则64粒的容积为0.635毫升。减去现代品种进步的因素,汉代64粒黍的容积约为0.6毫升,与二分量器之积相合。汉代量制自合以上,采用十进位制:10合=1升;10升=1斗;10斗=1斛。自合以下,进位制不整齐;1合=2籥;1籥=5撮;1撮=4圭(分)②。因为合以下的小量,古代多用于量药物,其容值或系参据常用之剂量而定。如武威医简中许多药的用量都是“饮一刀圭”⑧,刀主指刁斗状的1圭量之容量。可佐证上说。

根据对嘉量的实测结果,其1尺为23.08864厘米。甘肃定西出土的新莽铜丈(9—1),即《汉书•律历志》所记标准长度的度。《志》谓:“其法用铜,高一寸,广二寸,而分寸尺丈存焉。”此度高(指厚度)2.31厘米,广(指宽度)4.62厘米。可推知王莽时实用之尺的长度为23.1厘米。西汉尺如贵县罗泊湾木尺(9—2)长23厘米,满城错金铁尺(9—3)长23.2厘米。东汉尺的长度稍增,长沙子弹库铜尺(9-4)长23.46厘米,安徽亳县元宝坑残牙尺,复原后长23.5厘米(9—5),浙江绍兴漓渚出土的残铜尺,复原后长度更达24.08厘米。但总的说来,终两汉之世,尺度的变化不大。尺以上的单位为丈、引。“十尺为丈,十丈为引”(《汉书•律历志》)。尺以下的单位为寸、分、氂、豪。“十毫为氂”(《汉书•律历志》颜注引孟康曰),“十氂为分”(《陈余丛考》卷二二引《孙子算术》),“十分为寸,十寸为尺”(《汉书•律历志》)。氂、豪后通作厘(釐)、毫。上述之分指1黍之长,与作为容量的分不同。分以下的单位尚有“十毫为发,十发为釐(《说文•禾部》则称‘十发为程’),十釐为分”之说(见贾谊《新书•六术篇》),唯迄无实例可资印证。

汉代还发明了卡尺。中国国家博物馆所藏新莽铜卡尺,由固定尺与活动尺两部分组成(9—6)。拉动活动尺,用卡爪夹住工件,可以度量圆柱体的外径;用活动尺的前端伸入凹槽,可以测量深度。清末在山东、陕西等地曾出土新莽卡尺,载吴大澂《权衡度量实验考》与柯昌济《金文分域编》。此外还有若干件传世品。但由于以上诸例多已不存,故有人对其真伪表示怀疑。至1992年,在江苏邗江姚湾东汉早期墓中出土了一件残卡尺,构造与图9—6所举者基本一致,从而证明了国家馆藏品的可信性⑨。不过也有人认为它是游标卡尺;则属误解。因为此卡尺之主副尺的分格长度等距,所以副尺不能起游标的作用,不能提高读数精度,与17世纪时西方发明的游标卡尺不同。但就基本构造而言,却无疑是后者的先驱。

《汉书•律历志》说:“权与物钧而生衡。”意味着其所指的衡器是等臂式天平。甘肃定西所出铜衡,悬权与称物的挂钮正在臂的两端(9—19)。由于《律历志》以刘歆《钟律书》为底本,所以其中所反映的多为王莽时的情况。那里说的权是环形的,有铢、两、斤、钧、石五种。24铢=1两;16两=1斤;30斤=1钩;4钧=1石。存世新葬铜环权有石权(9—22)及2钧、9斤、6斤、3斤、1斤、半斤、4两等多种。广州出土的一套小环权(9—21),最轻的一枚只有2.45克,仅约合4铢,与《律历志》中的记载接近。但分量特轻的环权多为称量货币所用。江陵凤凰山168号西汉墓中,竹“称钱衡”杆与重16铢的铜环权伴出(9—20),衡杆上有墨书铭文,说明它是校量四铢钱用的。汉文帝时对私人开放铸钱业,以致“市肆异用,钱文大乱”,“或用轻钱,百加若干;或用重钱,平称不受”(《汉书•食货志》)。称钱衡正是这种情况下的产物⑩。

除环权外,一般汉权仍沿袭秦制,多为带钮的半球形,应名累或锤⑪。西汉时的累常用铜制作,如“武库一斤”铜累重252克(9—18);铭“官累,重斤十两”者,重403.4克(9--17),每斤合248.3克。汉代衡器尚无公认的标准器。如根据自然物进行推算,现代黍64粒之平均值为0.47克;减去品种进步因素,汉黍64粒约重0.42克。1200粒汉黍(即12铢)约重7.875克。则1汉斤约合252克。不过这仅仅是一个参考值。另外应当注意的是,铁累往往因锈蚀而减轻,如西汉的“十五斤”铁累(9—16),每斤只合238.3克。东汉时铜累罕见,但如“光和大司农”铜累,每斤合249.7克,与西汉时基本相同。东汉铁累则不然,如成都所出“汶江市平”1斤铁累,仅重200.5克,陕西长武出土的1斤铁累仅重

207.4克,差值均较大⑫。所以根据锈蚀程度不同的铁累而对东汉衡制作出判断,往往就难以成为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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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史记•夏本纪》说禹以“身为度”。《大戴礼•主言篇》说:“布指知寸,布手知尺,舒肘知寻。”《说文•尺部》说:“周制:寸、尺、咫、寻、常、仞诸度量,皆以人之体为法。”

②用黍之法,见《淮南子•天文》、《说苑•辨物篇》,皆汉时人之说。

③ 国家计量总局、中国历史博物馆、故宫博物院:《中国古代度量衡图集》第128图。文物出版社,1984年。

④1根乐管的发声,是由于管内空气柱振动时,在管的开端形成波节,闭端形成波腹。所以理论上闭管空气柱基波的波长等于管长的4倍。而频率是和波长成反比的。如管的口径不变,则频率与管长的4倍成反比。

⑤《尚书•舜典》中说舜“同律、度、量、衡”,就是说舜已把计量单位和声律相联系。但当时显然不可能对乐律和度量衡的关系理解到这种深度。《尚书》几经窜乱,这些话当是后人所增。《管子•君臣篇》说:“衡石一称,斗斛一量,丈尺一绰制。”二十六年始皇诏:“法度量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均未言及乐律。秦金人铭说:“皇帝二十六年,初兼天下,改诸侯为郡县,一法律,同度量”(《汉书•陈胜项籍传》颜注引《三辅黄图》);可见“法度量则”之法是指法律。只有《考工记•㮚氏》说量器“声中黄钟之宫”,但此说之出,适可证其成书较晚。

⑥高自强:《汉代大小斛(石)问题》,《考古》1962年第2期。陈梦家:《汉简缀述•关于大小石、斛》。中华书局,1980年。杨哲峰:《两汉之际的“十斗”与“石”、“斛”》,《文物》2001年第3期。

⑦ 以1圭容黍64粒计算,1撮应容黍256粒,1籥应容黍1280粒。与1籥容黍1200粒之说小有不合。

⑧甘肃省博物馆、武威县文化馆:《武威汉代医简》第13、45号简。文物出版社,1975年。祝玉隆:《中药度量衡的演进》,《上海中医药杂志》1958年第5期。

⑨李建广:《东汉铜卡尺》,《文物天地》1994年第6期。

⑩《关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座谈纪要》,《文物》1975年第9期。华泉、钟志诚:《关于凤凰山一六八号汉墓天平衡杆文字的释读问题》,《文物》1977年第1期。黄盛璋:《关于江陵凤凰山168号墓的几个问题》,《考古》1977年第1期。

⑪汉代的半球形权在铭文中常自名为累。云梦秦简《效律》中也将衡上的砝码称为羸(累)。《尔雅•释乐》郭注谓埙“大如鹅子,锐上平底,形如称锤。”则半球形的累亦名锤。而权则呈环形。《考工记•玉人》:“驵琮五寸,宗后以为权。”郑注:“驵读为组,以组系之,因名焉。”琮接近环形,所以可用以代权。此类权依楚臣于子环权铭文,本应名环。环形权在铭文中自名为权者,见于新莽石权。而半球形权的铭文中,尚未见自名为权之例。商承祚《秦权使用及辨伪》认为:“汉制之权为环形”,“其不作环形而为锤状的,不可谓其必无,但须慎重研究其真伪”(《学术研究》[广州],1965年第3期)。此文虽言汉权之作锤形者不必尽伪,然而却倾向于否定;与实际情况不合。

⑫汶江铁累见注③所揭书第214图。长武铁累见丘光明:《我国古代权衡器简论》,《文物》1984年第10期。

10 窑 业

砖瓦、陶器、瓷器都是在窑中烧成的,供铸造用的陶范,也要入窑烘烧。汉代北方地区最常见的窑型是馒头窑。这种窑多为半地下式,窑道是一个长方坑,有土阶连接地面。窑道内为窑门,多用砖砌成拱门之形。门内为火膛,平面作梯形或半圆形,是烧火的地方,火膛之内为窑室,窑室的地面一般比火膛高出半米左右,故又名窑床,其平面呈马蹄形、椭圆形或长方形,而以呈长方形者为多。窑床往往用砖砌,四壁则用砖或土坏砌成,向上高出地面并收缩成拱顶。在窑床后壁下部开排烟孔。战国时,排烟孔只有一个,位于中央,窑内烟火多由窑室中部进入烟囱,这样就造成了窑内中部温度比两侧高的不均匀现象,汉代一般将排烟孔增为3个,分别位于后壁下部的当中和两侧,因而火焰也向窑室两侧流动,使温度不均匀的情况有所改善。排烟孔内砌有烟道,当中的烟道垂直,两侧则向内弯曲而与当中连通,再向上延伸为窑后部高起的烟囱。由于发掘中所见汉窑的顶部多已坍塌,所以有的研究者认为此类馒头窑只有烟道,没有独立的烟囱。此说不确。因为长安张家坡西周陶窑已在顶部发现残长0.9米的烟囱①;汉窑不会比西周窑更原始,故亦应设置烟囱。基于烟囱产生的抽力,火膛中的火焰喷向窑顶后遂倒向窑底,流经坏体,进入排烟孔,再从烟道和烟囱排出窑外。这就是所谓半倒焰式窑,汉代的砖窑、陶窑和烘范窑多系此式(10—1)。这种窑的抽力不大,升温慢,烧成时间长,产量也低。但如将进窑的空气量控制得宜,使火焰中保持4%左右的一氧化碳,则能形成还原气氛,烧出灰陶或青砖。为了提高效率,有时两座馒头窑连在一起,共用一条窑道。如洛阳东周王城内发现的西汉后期之7A号与7B号窑即属此类连体窑(10—2)。此窑之火膛中发现柴灰,应以木柴为燃料。有些用于烘范的馒头窑中曾出煤饼(10—11)。煤饼的火焰短,窑温低。但也有直接烧煤的,河南偃师东汉瓦窑址的火膛中发现了厚达0.6米的煤渣堆积②。据分析这里的煤并未加工成煤饼,故窑温应较上述烘范窑高,已能生产砖瓦。不过用煤烧窑当时尚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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