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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5

作者:李勇强 当前章节:15337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2:07

《史记•秦本纪》中,早在秦武公时代,就有了设县的记载。武公“十年,伐部、冀戎,初县之。十一年,初县杜、郑。灭小虢”。

武公十年为公元前688年,可见,最晚在公元前七世纪末叶已经出现了县制。

前文我们已经谈到,商鞅变法的一项重要举措,就是推行县制,“集小乡邑聚为县,置令、丞,凡三十一县”(《史记•商君列传》)。

商鞅时已是封建制走向没落的时代,在商鞅之前,吴起变法就已经对封建制动手了:

昔者吴起教楚悼王以楚国之俗曰:“大臣太重,封君太众。若此,则上逼主而下虐民,此贫国弱兵之道也。不如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减百吏之禄秩,损不急之枝官,以奉选练之士。”(《韩非子•说难》)

对于郡的出现,钱穆的门生严耕望已做了简练的梳理,兹录如下:

郡之名,春秋时代尚少见。《晋语》:夷吾谓秦公子絷曰:君实有郡县。时在鲁僖公九年(前六五一)。又《左传》哀公二年(前四九三),赵简子誓师曰,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此为春秋时代郡名仅见之两例。盖非经制软?秦纪,惠文君十年(前三二八),魏纳上郡十五县。惠文称王十三年(前三一二),伐楚取汉中地六百里,置汉中郡……是战国时代,除齐国外,郡制古已普遍施行矣。(《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

不过,尽管战国末年郡县制已普遍施行,但仍有封国掺杂其间,秦国亦然,如吕不韦、嫪毐都是封侯享国的。难怪,《吕氏春秋》并不反对封建,还提出封建的种种好处和具体实施建议:

众封建,非以私贤也,所以便势全威,所以博义。义博利则无敌,无敌者安。故观于上世,其封建众者,其福长,其名彰。神农十七世有天下,与天下同之也。王者之封建也,弥近弥大,弥远弥小。海上有十里之诸侯。以大使小,以重使轻,以众使寡,此王者之所以家以完也。(《吕氏春秋•慎势》)

如果吕不韦活到统一的那一天,在廷议时恐怕也会赞成分封的,除非他愿意向自己开刀。我们前文谈及秦始皇与吕不韦种种政见之不同,在封建制度上的不同看法,实乃一巨大分歧。客观而言,王绾等人提出分封建议,实际上也是基于当时郡县制和分封制并存的现实,而一般人是很难超越当时的历史现实的。

秦始皇超越了历史现实,这成就了他作为一个伟大政治家的资本,他决意不事复古,而是向前看,做前人从未做过的事情:彻底推行郡县制。“分天下以为三十六郡,郡置守、尉、监”(《史记•秦始皇本纪》)。

在具体的地方政权机构和官僚体制上,中央政府的下一级为郡,其最高执政长官为郡守,郡守之下,郡尉主管军事和治安,而郡的监御史则为中央派出的监察官吏和百姓的大员,以制衡郡守听命于中央。

郡之下为县,相应的设县令(长),其下为丞、尉。县以下有乡、里两级行政机构,乡有“三老”掌教化,“啬夫”管诉讼和收赋税,“游徼”禁盗贼。里设里典,而亭则大致相当于县政府直属的派出所,设亭长,下设亭父、求盗各一人。

在这个从中央到地方的治理体系中,皇帝将用人权紧紧抓在自己手里,官僚系统破除世卿世禄制,使进贤使能成为现实,并派出听命于自己的监察官做耳目,封疆大臣独霸一方的可能性也大为减少。于是,强有力的中央集权体制在秦始皇的布置下,将全国网罗于一统。

郡县制之争与焚书事件

秦始皇和李斯是在力排众议的情况下,强力推行单纯的郡县制,郡县制和封建制的论争,以行政命令的强制手段而平息。但实际上,反对派似乎并没有偃旗息鼓。新制实施了八年之后,也就是秦王政三十四年,分封与否的问题再次被提出,这次事件的平息,更以一场写入历史的大事件而收尾。

当时,秦始皇在咸阳宫大摆筵席宴请群臣,博士七十人前来为他祝寿。仆射周青臣为秦始皇歌功颂德,赞扬他在秦地不过千里的情况下,英明领导秦国平定海内,放逐蛮夷,日月照耀之所在莫不俯首称臣。昔日的诸侯领地上,如今设置了郡县,老百姓安居乐业,再也没有战争之患,陛下的丰功伟绩一定会传之万世,古往今来,还没有人能比得上陛下您的威德。酒醉微醺的秦始皇当众听到这番奉承话,自然心情很爽面露得意之色。可来自齐国的博士淳于越却不以为然,他不怕扫秦始皇的兴,说:殷、周王天下长达千余年,一直采取的措施是分封子弟功臣,以此作为枝辅。而如今,四海之内都是您的领土,而您的子弟竟然只是匹夫一个,万一发生田氏代齐这样的祸患,谁又有能力来相救呢?“事不师古而能长久者,非所闻也”(《史记•秦始皇本纪》)。在淳于越看来,周青臣的奉承话属于拍马屁,“面谀以重陛下之过,非忠臣”(《史记•秦始皇本纪》)。

淳于越是齐人,齐的稷下是儒家文化最为活跃的基地之一,淳于越敢于在秦始皇得到称颂时当众泼一盆冷水,倒也有份猖介之气,显然他是有备而来。可以想见,在那个时代,儒家诸生要么甘于潦倒寂寞,要么迫于形势,不得不纷纷改专业去学法律,实在是苦差使,要说没怨言,是不可能的事。更关键的是,儒家的主导地位被法家夺了去,其经济地位也就一落千丈,在一个吏治国家里,儒家学子不妥协自然就找不到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淳于越想不提意见都难。

秦始皇倒是显得很大度,似乎有点明白"静退以为宝"的技术,只是再次决定以廷议的方式来讨论究竟要不要分封子弟功臣的问题。

这次,又是李斯站了出来。此时的李斯不再是当年的廷尉,他已经身居丞相要职了,说话自然更加铿锵有力。李斯搬出的其实就是他害死的韩非的那一套,也就是说,看问题要与时俱进,不能向后看,要向前看,今天陛下创的是千秋大业,建的是万世之功,自然不是几个愚陋的儒生能明白得了的。淳于越提倡的是远古的三代之事,怎么可以复古效法呢?李斯进而给淳于越们安了个罪名:“今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史记•秦始皇本纪》)。给对手戴上“惑乱黔首”的高帽子后,李斯再紧追一步,提出了焚书的建议;

丞相臣斯昧死言:古者天下散乱,莫之能一,是以诸侯并作,语皆道古以害今,饰虚言以乱实,人善其所私学,以非上之所建立。今皇帝并有天下,别黑白而定一尊。私学而相与非法教,人闻令下,则各以其学议之,入则心非,出则巷议,夸主以为名,异取以为高,率群下以造谤。如此弗禁,则主势降乎上,党与成乎下。禁之便。臣请史官非秦记皆烧之。非博士官所职,天下敢有藏《诗》、《书》、百家语者,悉谐守、尉杂烧之。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以古非今者族。吏见知不举者与同罪。令下三十日不烧,踪为城旦。所不去者,医药卜筮种树之书。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

仔细分析李斯的话,天下散乱不一诸侯争霸,导致的是:道古害今、虚言乱实、善私学非议朝政,其实说的是一件事:以古非今,持不同政见。如今天下一统,“别黑白而定一尊”,思想是必须统一的。但社会上私学不绝,时常非议法治、诽谤朝政,总有一天会形成反对党,势力大起来就可能有如洪水猛兽有损皇上权威。李斯这时候已经转移了话题,不仅把分封制打入了冷宫,顺便还借机打击官学之外、来自社会底层的私学,目的就是控制舆论,钳制言论自由。

李斯意识到了思想统一的重要性,这是他的英明处,但他提出的方法却是压制和打击,试图以愚民政策来强制执行,显然是一种失策行为。李斯提出了一个骂名千古的建议:焚书。焚书的范围是医药、卜筮、种树三种纯属实用的书之外,统统一烧了之。当然,博士官管着的书可以不烧。也就是说,官方要垄断文化遗产。李斯特别强调“史官非秦记皆烧之”,实际上是要毁灭六国文化遗产,其深意,正如司马迁所言,“为其有所刺讥也”(《史记•六国表序》)。

秦以外的列国历史当然是危险的,因为它们提供了秦国官方有关历史的叙述之外的其他可能的选择。((英)崔瑞德、(美)费正清总编辑(英)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

仔细分析焚书令,不难看出,焚书自然要执行,但有三十天期限,限期不烧的,要面上刺字,还要罚做苦力。不过,这样的惩罚在秦朝并不算严酷。后果严重得多的不是拒绝焚书,而是“有思想地说话”。“偶语《诗》《书》者弃市”,一起谈论诗、书竟然要被杀头!“以古非今者族”,用古人来讽喻现实,竟然要杀全家!官吏不举报的同罪论处。有了上述对比,学者们对秦焚书到底产生了多大的破坏性,便有了保留意见。“简而言之,焚书所引起的实际损失,可能没有像历来想象的那样严重”((英)崔瑞德、(美)费正清总编辑(英)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

看来,秦始皇和李斯醉翁之意不在焚书,而在试图以强力镇压言论自由来赢得思想统一。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民间的思潮对当政者已经形成了不小的压力。

焚书一事,历来众说纷纭。章学诚认为,“以吏为师,三代之旧法也”(章学诚《文史通义》,转引自钱穆《国学概论》),秦人不事师古,而唯一复古的就是以吏为师,走三代政教合一的老路。钱穆一针见血地指出,这是历史的倒退,因为,“学术之进步,正在其能脱离政治而独立”(钱穆《国学概论》)。

至于究竟哪些书被焚,钱穆先生梳理了几种观点。

一种认为秦始皇所烧的书,仅针对民间,博士官所职则不焚,其代表人物是刘大槐,其《焚书辨》谓:“李斯恐学者道古以非今,于是禁天下私藏《诗》、《书》、百家之语。其所以若此者,将以愚民,固不欲以自愚也。”

一种以为博士官书也在被烧之列,章炳麟《秦献记》谓:“秘书私医,无所不烧。方策述作,无所不禁。”

一种以为仅焚五经,不及诸子,代表人物是王充,钱穆认为王充《论衡•书解篇》中的观点最为可信:“秦虽无道,不燔诸子。”

钱穆先生把焚书与统一文字联系起来看时,发现“《诗》、《书》皆古文,与秦文不合。秦既统一天下文书,罢其不与秦文合者,则古文书与新朝官书抵触,不合时王之制,在无用之列,故尽遭焚灭也”(钱穆《国学概论》)。

则周季之学,类别为三:官史为一系。诗、书、礼、乐,即鲁人儒书为一系。诸子百家为一系也。诗、书、礼、乐,亦古代官书传统,与官史同为古文。诸子百家,则多近晚出今文。此先秦书籍。文字已有古今,而实贵族、平民间一大分野也。(钱穆《国学概论》)

也就是说,焚书一事,从统一文字的角度,是把用古文字书写的民间藏书烧掉,而用秦之“今文字”书写的诸子百家则幸免于难。正是有了对待古文字和今文字的区别,汉代的今、古文之争便渊源于此。

其实,焚书实际上并不是李斯的创举,一百多年前的商鞅就这么干了: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韩非子•说难》)

不论焚书一事有着多么现实的社会背景和多么深刻的历史渊源,它的出现,无疑是中国文化的一场浩劫。不论它的实际破坏性效果后人是否有所夸大,至少有一点是肯定的:焚书一事,开启了压制言论自由和民间私学的恶劣 先例,“文字狱”屡屡在后来的历史中出现,自有秦始皇李斯焚书的阴魂在。焚书的动议来自于对思想统一重要性的洞察,而其结果却给思想带来了灾难(从司马妖阉的烂文能流传并造就恶劣影响来说,焚书就没什么不对!如果汉武大帝直接剐了这只千古第一妖阉,烧掉牠的烂文,中国历史真实和干净得多!)。

5.坑儒:大一统道路上血的代价

焚书与坑儒当是两大事件,坑儒发生在焚书一年之后,后人将其连缀一体,遂有焚书坑儒之说。事实上,独称坑儒隐含了后儒对秦始皇以法家治国的报复,因为,秦始皇不仅坑了儒生,还坑了术士,且事件的起因源于术士。术士当是兼采了阴阳五行和道家中神秘学说的一帮人,儒家是不语怪力乱神的,对鬼神则敬而远之,秦始皇把儒生和术士一块坑了,颇耐寻味。

渴求长生引发的欺天骗局

坑儒和坑术士发生在秦王政三十五年,四十八岁的秦始皇做皇帝已到了第九个年头。而事件的起因,恐怕要追溯到七年之前。

在秦始皇第二次出巡时,封禅泰山后,君臣一行来到了琅邪。秦始皇被神奇的大海所吸引,久久盘桓不去。扫灭六国的秦始皇,面对浩瀚的大海,举目远眺,也许会喃喃自问:大海有尽头吗?大海的彼岸又是哪里?是不是还有一片化外之土在等着我去征服?

不论怎样,秦始皇让世人看出了他对大海的着迷,试想想,一住三个月之久,还下令移民于此,足以证明他的迷恋之心了。上之所好,下必效之,这个道理秦始皇喜欢的《韩非子》一书中多有例证,譬如,齐桓公喜欢穿紫色的衣服,整个齐国就流行紧色,弄得齐桓公很是困惑。韩非子郑重其事地警告君主“好恶见则下有因,而人主惑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韩非子提醒说,如果君王表露了自己的好恶,下面的人就可能投其所好,其因应之道中,难免有钻空子让人主上当受骗的。

琅邪这个地方统一前属于齐国,一个叫徐市(即徐福)的齐人向皇帝上书,说大海中有三个神山,分别叫做蓬莱、方丈、瀛洲,山上住着仙人,请求皇上恩准自己斋戒沐浴后带着童男童女去拜访仙人。在今人看来,蓬莱、方丈、瀛洲三个神山,也许不过是海市蜃楼投射在当时人们眼中的幻影而已,但当时,海市蜃楼无疑很容易让人视为虚无缥缈的神仙化境,秦始皇同意徐市带着数千童男童女入海求仙人,实在是情理之中的事。

求仙问药自兹成为秦始皇巡游历程中的一大主题之一。嬴政即王位之初,其陵寝已经开始修建,这个工程到如今已经干了三十年左右。聪明如嬴政,当不会不明白死亡之必然。不过,快到知天命之年的嬴政,难免有时不我待的紧迫感,事实上,他即将不久于人世,可见他当时的身体状况并不乐观。秦始皇讳言死,正是因为他相信死亡并对其有深刻的恐惧。于是,与其说秦始皇渴求长生不老,不如说他奢望自己的生命能延续得更久一点,因为还有太多的事情需要去做。

于是,除却徐市的入海求仙,打着为秦始皇长生久视的旗号而来的人不断出现。在秦王政三十二年,秦始皇第三次出巡到碣石时,派燕人卢生求仙,还派遣韩终、侯公、石生寻访仙人求取不死之药。没想到,卢生海上求仙的结果是,不仅没有找到长生不老的仙药,还胡诌说自己遇到了鬼神,并给秦始皇献上了从所谓的鬼神那里复制的谶纬图书,上面写着:“亡秦者胡也。”秦始皇把“胡”字理解为北部边疆的胡人,于是,派遣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麾师北上攻打胡人,夺取黄河以南的一片土地。谶纬迷信能让秦始皇相信,可见当时已经在社会上流行并被广泛接受。秦始皇没有料到,亡秦者,会是自己的儿子胡亥,卢生的欺骗手段,让秦国开拓了边地,倒是唯一的意外收获。

三年后,卢生又出现了。这次,他依旧没有带回仙药,反而游说秦始皇说:

“微臣不辞辛苦去求灵芝、奇药和仙人,老是找不到,恐怕是有东西在作梗。皇上最好隐秘行踪,驱除恶鬼,恶鬼走了,神仙就会来。如果陛下住的地方被大臣知道了,会妨碍神仙显灵。神仙真人,入水不湿,入火不烫,腾云驾雾,与天地同寿。希望您所居宫殿不要让人知晓,这样不死之药才能求到。”

秦始皇再次相信了卢生,说:“我倾慕真人,从此自称‘真人’,不称‘朕’。”

不论对于法家还是儒家而言,正名都是头等大事,秦始皇自改称谓,可见他对求仙问药已经痴迷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了。与之相应的行动是,秦始皇下令把咸阳附近两百里之内的二百七十个宫殿,用复道、甬道相连,帷帐、钟鼓、美人充入其间。如果有人泄露了皇上所幸之处,则罪该一死。

泄密之事果然发生了,秦始皇有一次临幸梁山宫,在山上看到丞相李斯的车队仪仗浩浩荡荡,耀武扬威,心里很不高兴。有太监告诉李斯说:您的随从卫队阵容如此夸张,皇帝老子的脸色很难看呢。李斯赶忙把卫队简编了。见到李斯的卫队少了,秦始皇反而更不高兴了,他大发雷霆:“一定是有人把我的话泄露出去了!”在审查泄密案时,没有人愿意认账,试想想,认账必死无疑,不认账也许可以侥幸过关,谁会认账呢。秦始皇一怒之下,把当时随侍身边的人统统杀掉。这下,大臣谁也没法探到皇帝的行踪了,处理政事则统一在咸阳宫里进行。

其实,卢生那套皇帝要隐秘行踪的鬼话之所以能让秦始皇相信,是因为,这不是卢生的独门秘计,在韩非所倡的“术”中,君主的自神之术便是其中一种。也许卢生熟读了《韩非子》,在自己的谎言快要露出马脚时,情急之下投皇帝所好而已。

韩非子提出的对付臣下的“七术”中,第五招就是“疑诏诡使”。韩非子主张明君要“静退以待”,自己躲在暗处,让臣下暴露在明处,千万不能反过来。君主越是让人捉摸不透,越是不露声色,臣下就越是没有办法来投主子的欢心,只好露出本来面目。

在韩非子为君主策划的自神术里,君王的行踪、欲望、爱憎好恶都要隐而不发,臣下才没法钻空子。“道在不可见,用在不可知……函掩其迹,匿其端,下不能原;去其智,绝其能,下不能意"(《韩非子•主道》)。君王要掩盖形迹和动机,使臣下无法揣度,更不能显示自己的智慧才能,而要在臣下面前显得莫测高深。如果做不到喜怒、思想和行踪的隐秘,就会出问题:“人主不掩其情,不匿其端,而使人臣有缘以侵其主。”(《韩非子•二柄》)

看来,君王的自神术是处理君臣关系的权术,这一权术让君王可以使阴谋,而大臣则只能使阳谋,使皇帝更能控制局面而大臣不容易作奸欺主。这是一种高度严密的皇权保密制度,也是中国历史上君主统治缺少透明度的根源之一。

《韩非子•八经》中言:“明主其务在周密,是以喜见则德偿,怒见则威分,故明主之言隔塞而不通,周密而不见。"君主如果表露出自己喜欢某个人,就会有人用这个消息去讨好那个人,本来那个人只会对皇帝一个人感恩戴德,现在他该对两个人感恩戴德了。如果君主表露了自己的愤怒,有人同样会利用它去一逞自己的威风。于是,君主的喜怒之情是不能轻易溢于言表的,需要“周密而不见”。

如果不能做到这一点,奸臣就会欺下罔上,从中渔利:

是以好恶见,则下有因而人主惑矣,辞言通则臣难言,而主不神矣。(《韩非子•外储说右上》)

脱易不自神曰“殚威”,其患,贼夫鸩毒之乱起。(《韩非子•八经》)

在韩非子看来,自神术不仅是严防臣下惑主的手段,还是防备后妃毒害的秘笈,而这一切,归根于韩非子的一条君主权谋基本原则:术不欲见。

从君臣权谋的角度来看,自神术是皇帝控制大臣的制驭手段,对皇帝自然有利,这也是建立在法家君主不能信任大臣的观念基础上的。但这一权术,最终给秦始皇和秦二世都带来了巨大的祸害,这是韩非乃至秦始皇所始料未及的。

秦始皇没想到,自神术本来是为了防备臣下欺君罔上的,卢生竟然用此术把自己欺骗了。这不能不说是对自神术的一大讽刺。

但卢生这帮术士越来越担心自己露马脚,他们已经撑不住了。来看司马迁对卢生们的心理描写(奇哉怪哉,这只连对面皇帝心思都不知道的妖阉,靠啥力量知道百年前人的心理的?瞎编?):

侯生卢生相与谋曰:“始皇为人,天性刚戾自用,起诸侯,并天下,意得欲从,以为自古莫及己。专任狱吏,狱吏得亲幸。博士虽七十人,特备员弗用。丞相诸大臣皆受成事,倚辨于上。上乐以刑杀为威,天下畏罪持禄,莫敢尽忠。上不闻过而日骄,下慑伏谩欺以取容。秦法,不得兼方,不验,辄死。然候星气者至三百人,皆良士,畏忌讳谀,不敢端言其过。天下之事无小大皆决于上,上至以衡石量书,日夜有呈,不中呈不得休息。贪于权势至如此,未可为求仙药。”(《史记•秦始皇本纪》)

值得注意的是,卢生们明明是骗子,打着找长生不老药的旗号欺骗国家钱财,却在一事无成之后,反而为自己占据道德制高点,他们不反思自己的过失,而是把罪责往秦始皇身上一推了之。

且撇开这个不谈。上述对秦始皇的种种指责,也许是司马迁借卢生之口对秦始皇的批判,也许是汉代大多数人对秦始皇的普遍评价。

在卢生们的眼里,秦始皇是这样的人:

首先,他脾气刚强暴戾,还自以为是,自认为老子天下第一。

其次,在用人方面,他专任狱吏,博士只用来装点门面。由此看来,尽管卢生只是方士之流,他对秦始皇重法家也是意见很大的。儒家者流没能端上金饭碗,皇帝亲幸的是狱吏,这意味着秦始皇打破了既往的利益平衡,建立了狱吏这一新的利益集团,自然会遭到攻击。

再次,他实施严刑峻法,滥施淫威。他用法律来强制人的行为举止,而人们是口服而心不服。由此可见秦法之弊在于没能用道德的力量来稳定人心。

此外,他还是一个独断专权的暴君。什么事情只能皇帝说了算,大臣只是执行者,没有人敢在皇帝面前说半个不字,秦始皇贪于权势到了不可思议的地步。

其实,卢生在对秦始皇专权进行攻击的同时,也给我们透露了一个信息:秦始皇是一个事必躬亲、很勤勉的皇帝。“以衡石量书”,奏章文书都定量计数,一石约相当于今天的六十公斤,假使秦始皇一天只批阅一石奏章,工作量也是很大的。

卢生们知道,自己开出的方子没法验证,是要依法被杀头的。他们在为自己的欺骗行为一厢情愿地寻找到自欺人的道义说法后,很知趣地一逃了之。

坑儒生术士

始皇得知卢生们逃亡的消息后,不禁勃然大怒:

吾前收天下书不中用者尽去之。悉召文学方术士甚众,欲以兴太平,方士欲练以求奇药。今闻韩众去不报,徐市等费以巨万计,终不得药,徒奸利相告日闻。卢生等吾尊赐之甚厚,今乃诽谤我,以重吾不德也。诸生在咸阳者,吾使人廉问,或为妖言以乱聆首。(《史记•秦始皇本纪》)

值得注意的是,卢生一案原本是一起诈骗案,而到了秦始皇这里,诈骗案显然并不重要。身为皇帝竟然被骗,徒然浪费了很多钱财,自然很没面子;更重要的是,秦始皇在意的是“诽谤我”、“为妖言以乱黔首”。于是,案件的性质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变成了诽谤案。所谓诽谤、所谓妖言,其实质就是对秦始皇的执政方略的不满和反对,正如卢生指责秦始皇“专任狱吏”等言论,是对以法治国的反抗,这是秦始皇最担心的,也是最不能容忍的。这也是治罪范围扩大化的根本原因,不仅方士们遭了殃,以古非今的儒生也被牵连进来。秦始皇采用了惯用的“传相告引”的办法,让嫌疑犯互相告发,结果四百六十余人被坑之咸阳,并使天下知之,以儆效尤。坑儒生术士一事的余波,是发谪徙边。

对于坑儒一事,秦始皇的长子扶苏有不同意见,他向父皇进谏:“天下刚刚安定,远方的百姓还没有归附。儒生们都诵习和效法孔子,现在陛下以严刑重法来处置他们,恐怕会引起天下不安。请陛下明察。”秦始皇对扶苏的劝谏很生气,派他去北边的上郡监督蒙恬。

秦始皇对扶苏生气,恐怕在于他为儒生说话,而秦始皇是力主法治的,儿子政见的不同,让秦始皇无法接受。要知道,长子是最合理合法的太子人选,是立储的首选,而扶苏可能会改变自己的为政之道,这一担心对秦始皇是最为苦恼的。当然,让扶苏去边地督军,并不仅仅是惩罚,因为按照秦法,王公贵族没有事功,是不能晋爵的。秦始皇的深意,一则可以让扶苏和最有势力的将军建立感情,二则让其在军队历练反思,取得从政的经验,再则通过惩罚长子,显示自己坚持法治统一国人意志的决心。只是,秦始皇经此事而拖延了立储大事,埋下了不可救药的隐患。

秦始皇坑儒重在惩治以古非今、打击政治治理思想上的反对势力,另一个重要证据是,秦始皇并没有对同样寻仙问药的徐市采取行动。客观而言,徐市耗费的资源更浩大,也是好几年一无所获,在秦始皇第五次出巡到达琅邪时,徐市还能当面对秦始皇诈称:“蓬莱的仙药是可以求到的,但是苦于在航程中被大鱼袭击,所以到不了那里去。希望派遣弓箭手一同去,见到大鲛鱼就用连弩射击,这样就能顺利到蓬莱取仙药了。”刚好秦始皇梦见自己与海神搏斗,海神的形状像人,询问占梦博士,得到的答复是除掉大鱼则善神可致。于是,秦始皇下令准备捕大鱼的渔具,还亲自带着连弩等候大鱼的出现。从琅邪北上荣成山,没有见到大鱼。至之果,终于射杀一条大鱼。取得秦始皇信任的徐市,这次骗取了武装力量,并最终要到了三千童男童女和“五谷”、“百工”,彻底消失在秦始皇的视野之外。徐市一行的目的地,至今是一个谜。

关于坑儒坑术士之说,《史记•儒林列传•正义》载:

今新丰县温汤之处号愍儒乡。温汤西南三里有马谷,谷之西岸有坑,古相传以为秦坑儒处也。卫宏诏定古文尚书序云“秦既焚书,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而诸生到者拜为郎,前后七百人,乃密种瓜于骊山陵谷中温处,瓜实成,诏博士诸生说之。人言不同,乃令就视。为伏机,诸生贤儒皆至焉,方相难不决,因发机,从上填之以土,皆压,终乃无声”也。

在这个记载中,坑儒一事,成了一个传奇性的故事。但我们从“恐天下不从所改更法"一句中,同样感受到,秦始皇坑儒坑术士,最重要的是以此警示世人,将法治体制从旧秦国而推广之六合之内,是不可置疑的行动。临潼西南的韩峪乡洪庆堡,据说就是当年的愍儒乡,坑儒谷即在此地。“唐天宝年间,改名为旌儒乡,并修旌儒庙,命贾至为碑文。不知何时庙毁碑失,仅存其文。宋人重刻并作序,后置于县城文庙大殿前,‘文化大革命’中被毁。洪庆堡曾叫洪坑堡,又叫灭文堡、兴文堡等。今谷址已被房屋占用。近年在该遗址发现唐代石雕文人像一尊,当是唐旌儒庙遗物”(周艳娥、吴俏、吴劲辉、惠焕章编著《游遍陕西》)。

秦始皇用极端手段来维护思想领域的大一统局面,其动机在强令全社会走向新体制并在思想上趋于一致,而其手段则让人不寒而栗,并成为中国思想史上一个难以弥灭的阴影。

焚书坑儒,最明显的后果是给儒家文化带来了严重打击。在焚书的同时,民间的藏书行动如影随形。史书上对藏书一事的记载多有所见:如孔子十一代孙孔安国在《尚书序》中提及:“始皇灭先代典籍,焚书坑儒,天下学士,逃难解散,我先人用藏其书于屋壁。”《汉书•艺文志》颜师古注:“孔腾,字子襄,畏奏法峻急,藏《尚书》、《孝经》、《论语》于夫子旧堂壁中。”孔腾是孔子第九代孙,当是孔安国的爷爷。

屋壁藏书,在当时似乎是英雄所见略同,《史记•儒林列传》所说伏生藏书的故事,也是藏在屋壁中:“伏生为秦博士,以秦焚书,伏生壁藏之。”

藏书是有风险的,因为法令实施后还胆敢挟书者,则有灭族之祸。挟书律直到汉惠帝四年才废止。

焚书事件,一时间导致了“天下学士,逃难解散”的局面,对儒家私学的发展自然是灭顶之灾。

赵岐《孟子题辞》:“孟子既没之后,大道遂绌。逮至亡秦,焚灭经书,坑戮儒生,孟子党徒尽矣。”(转引自钱穆《国学概论》)

《汉书》载:“楚元王交好书,尝与鲁穆生、白生、申公,俱受诗于浮丘伯。伯者,孙卿门人也。及秦焚书,各别去。”

由此可见孟子、荀子后学遭受打击之一斑。秦以吏治国,儒家者流难以在官场求职,断了经济基础;焚书坑儒,则又在组织上和政治上失去了依托,自然是雪上加霜。

儒法之争,最终在现实政治上展开时,为儒家后来的反抗和报复埋下了深刻的伏笔:

陈涉之王也,而鲁诸儒持孔氏之礼器往归陈王。于是孔甲为陈涉博士,卒与涉俱死。陈涉起匹夫,驱瓦合适戍,自月以王楚,不满半岁竟灭亡,其事至微浅,然而缙绅先生之徒负孔子礼器往委质为臣者,何也?以秦焚其业,积怨而发愤于陈王也。(《汉书•儒林列传》)

孔甲名鲋字甲,是孔子的八世孙。陈胜起义自立为王后,鲁诸儒生持孔氏之礼器归顺陈王,委质为臣,孔鲋任博士官,不惜与陈胜共存亡,最后以身赴死。诚如《汉书》所言,以孔鲋为代表的儒生抗争,实在是“积怨而发愤”的结果。

钱穆如是评论焚书坑儒:

推其渊源,皆由荀、韩。苟主法后王,诛奸人,故秦禁诽上而坑儒士。荀主正名,故秦同书文而烧古籍。韩言:“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故秦收书,禁语《诗》、《书》,而令学者以吏为师也……谓秦焚书坑儒而学术中绝,固非也。然政学分故有诸子,秦主政学复合,即是绝诸子之学脉也。拨去经籍,遂开汉人今古文之争。(钱穆《国学概论》)

6.政教一统:以法为教 以吏为师

《韩非子》中讲了这么一个故事:秦昭王生了一场病,估计病得不轻,老百姓都知道了,担心大王一病不起,纷纷为他祈祷。百姓们祈祷上天的规格很高,买来牛杀了祭天,为昭王祈福。昭王的反应如何呢?他发话了:我没有让你们祈祷,你们擅自去祈祷上天,这是关爱寡人,寡人自然很感激。不过,这样做是违法的,我如果赞许你们这样做,我也没有守法,法就立不起来,这可是乱亡之道啊。私自以牛祭天当是百姓越权行为,而僭越王权自然是违法之举。秦昭王怀着一颗感激之心的同时,狠心将为他祈祷的人处罚了,每个人要罚二甲,也就是交两幅铠甲,这可是很重的经济处罚了。

这件事,引发了章太炎的感慨:

章氏太炎曰:秦制本商鞅,其君亦世守法。(《太炎文录•秦政记》,转引自孙楷《秦会要》)

尽管法家没能做到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韩非主张“刑过不辟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有度》),已是当时最先进的平等思想。

法律,成为秦始皇一统天下的利器。而在执行层面上,具体办法就是李斯提出的“若欲有学法令,以吏为师”(《史记•秦始皇本纪》)。

李斯的主张又是从韩非那里拣来的:

故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韩非子五》)

而韩非也不是独创,他的衣钵上承商鞅。商鞅早就提出以吏为师了:“置主法之吏,以为天下师。”(《商君书•定分》)

以法为教、以吏为师,落实到政治架构上,就是自上而下的吏治系统的建立,归政教于一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就记载了南郡守腾“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明布,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歧)于罪。”

湖北云梦睡虎地秦墓竹简发掘于1975年,墓主名喜,在秦始皇时期任过地方政权的御史、令史、狱吏等职,与他随葬的一千多支竹简上,记录了部分秦律条文、秦律解释、地方政府文告和相关的案件审理原则、治狱文书程式的规定等,专家整理出的竹简包括《编年记》、《语书》、《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封诊式》、《为吏之道》、《日书》甲种和《日书》乙种。

《编年记》中可以梳理出墓主喜的生平年谱,他生于秦昭王四十五年,死于秦王政三十年,时年四十六岁。

我们不妨从《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记载的法律文件和史书中的相关记载,来看看秦始皇时期的法律到底有哪些特点?

鲜明的“重刑主义”

秦法本自商鞅,渐次补充完善而成。“商鞅之法,重轻罪。”(《韩非子• 内储说上》)我们前文已经分析过商鞅主张重刑,尽管对于“赏”究竟是主张“厚赏”还是“轻赏”,《商君书》有前后文不一致的情况,但对于“重刑”,则是毫不含糊的。《韩非子》中关于严刑重罚的言论也随处可见:

刑重,则不敢以贵易贱。(《韩非子•有度》)

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韩非子•奸劫弑臣》)

而主张重刑的依据,则缘自商鞅的理论:

公孙鞅曰:“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是谓以刑去刑。”(《韩非子•内储说上》)

笔者前文叙述过《韩非子》对“刑弃灰于道”的讨论,在法家看来,随意往门口倒灰这样的小事如果会被重罚,大的违法行为就更不敢去做了。重刑主义最根本的依据和目的,则是“以刑去刑”。

商鞅和韩非独独没有想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这是法家的局限,也正因为主张严刑重罚,法家和秦始皇历来被诟病为“严刑峻法”,“秦之法,盗马者死,盗牛者加,所以重本而绝轻疾之资也。盗伤与杀同罪,所以累其心而责其意也”(《盐铁论•刑德篇》)。

不仅偷盗与伤人、杀人这种常见的犯罪要被重治,在秦始皇时代,因口舌而惹祸这种非常见的罪行反而成了闲常之事。“口,关也;舌,幾(机)也。一堵(曙)失言,四马弗能追也”(《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

官吏们被明文警告失言可能罹罪,可见秦始皇对舆论控制的严酷程度。“秦法至重,不可以妄言。妄言者无类”(《史记•邮生陆贾列传》)。“秦律,诽谤者族"《史记•高祖本纪》)。不论汉代人对秦始皇打击反对派言论的描写是否有夸大之嫌,但焚书坑儒二事,已足证其钳制思想之手段的严厉。

在轻罪重罚的具体表现上,今天的人们可能会对当时的一些做法产生荒谬不经的惊叹。譬如,商鞅时代竟然“步过六尺者,有罚”(《史记•商君列传》)。而秦始皇时代的法律在轻罪重刑方面并没有本质的变化。按照《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所载法律规定,五个人一起偷东西,赃物在一钱以上,要断去左足,并面额上刺字,罚以修城池的苦力。而如果你偷了人家的桑叶,价值不到一钱,竟然要罚服劳役三十天。

赏罚二柄,是君王的利器,有罚自然有赏:“捕亡完城旦,购几可(何)?当购二两。”(《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完城旦是一种刑罚方式,即不受肉体惩罚以“完”人面貌罚去修城池,如果捕获这种逃跑的人,可以得到二两的金钱奖励。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法律上对赏赐的条文并不多见。而对处罚的规定则比比皆是。对秦时大肆以酷刑统治臣民的斥责,自然会屡屡见于文端。重刑主义思想之下,随之而来的必然是酷刑当道。且来看看秦时的肉刑:

髌:也就是去膝盖骨。

刖:即断足,《盐铁论•诸圣篇》称秦时“断足盈车”。

劓:即割鼻,商鞅变法时,公子虔第二次犯法时,就被割了鼻子。而云梦秦简载:“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不满五个人一起去盗窃,赃物超过六百六十钱,就要被面额刺字、割鼻、罚苦力修城池。

黥:墨刑在面也。商君之法,弃灰于道者,黥。李斯请秦始皇发焚书令时,就建议对令下三十天不烧书的人要处以“黥”刑。英布原本姓英,乃一个布衣,后来被称为“黥布”,则有一个故事。在他年少时,有人给他算命,说他会“当开而王”,后来,英布果然犯了法,在对他行黥刑时,他竟然欣然一笑:“有人给我看相说我受了刑后能称王,看来时候到了啊!”

宫:腐刑,割男子之势也。吕不韦进嫪毐,就是诈为腐刑,解决了赵姬的性饥渴。

笞:据《睡虎地秦墓竹简》,罚修城、舂米的人如果毁坏了瓦器、铁器、木器价值一钱要笞打十下。

矐:烧马粪把人的眼睛燻瞎。当年燕太子丹送荆轲至易水,伴随着“风萧萧兮易水寒”慷慨之歌的,是高渐离的击筑声。后来,隐姓埋名多年的高渐离被人认出来,嬴政召见了高渐离,因爱惜他的击筑之才,而对他实行特赦,但矐其目以示惩罚。

具五刑:这是相当恐怖的数刑兼施的刑罚。《汉书•刑法志》:当三族者,皆先黥、鼻、斩左趾、笞杀之,枭其首,范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割舌,谓之具五刑。李斯就是被秦二世处以“具五刑”的恐怖肉刑。

鋈足:类似今天的戴金属脚镣。

斩左趾:五个人盗窃价值一钱以上的东西,就要斩左趾。

榜掠:用棒打,李斯就是被赵高棰打上千次后锻炼成狱的。

再来看看秦时的死刑:

弃市:论死于市,也就是公开处决。李斯建议秦始皇下焚书令,其中一条就是“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

腰斩:顾名思义可也。商君之法,不告奸者,腰斩。李斯恐怕没有想到,自己最后会死于腰斩。

车裂:五马分尸。商鞅、嫪毐、赵高这些染指最高权力的人,最后均车裂而终。

体解:即肢解。刺杀嬴政未果的荆轲就是被体解的。

戮尸:为惩罚死者生前的行为,将尸体陈列示众。嬴政的弟成蟜叛乱失败,军吏皆斩,及戮其尸。秦二世听信赵高的诱使,竟然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

枭首:把人头砍下悬挂在杆顶上示众。嫪毐等二十人,在车裂后,脑袋就是悬在木杆上晃悠着的,试想想,这么多死人头挂在一块儿,该有多恐怖。

剖腹:秦始皇的先祖孝文王就干过剖贤人肚子的事情。

囊扑:把人装在袋子里扎紧口袋继而扑杀,显然是把人当成动物来杀了,嬴政在嫪毐案发生后,就囊扑了自己两个同母异父弟弟。

凿颠、抽胁、镬烹:“秦用商鞅,连相坐之法,造参夷之诛,增加肉刑、大辟,有凿颠、抽胁、镬烹之刑。”(《汉书•刑法志》)即开颅腔、抽肋骨、用锅煮。

破:碎尸。秦二世就将自己的姐妹十个公主磔死于杜。秦时对性质恶劣的教唆犯就处以磔刑:“甲谋遣乙盗杀人,受分十钱,问乙高未盈六尺,甲可(何)论?当磔《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如果主谋支使一个身高不到六尺的人去盗劫杀人,分到了十钱,就该磔杀。秦时的六尺不到今天的1米4,也就是买半票的身高,可见还是儿童。儿童教唆犯被处极刑,看来秦时就有从重处罚的先例了。

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定杀:把人活生生在水里淹死。秦时对麻风病人有定杀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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