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中国大一统:秦皇汉武的奋斗(出版书)》作者:李勇强【完结】 > 中国大一统:秦皇汉武的奋斗.txt

第二章.6

作者:李勇强 当前章节:15303 字 更新时间:2026-6-19 02:07

坑:除了众所周知的坑儒而外,著名的坑杀还有:秦将白起坑杀赵括降卒四十万、嬴政在攻陷邯郸后把与自己母家有仇隙的人全部坑杀。

赐死:当是秦时死刑中最人性化的一种了,它甚至成了一种特权,一种恩赐。赵高矫诏谋害公子扶苏,就是以秦始皇的名义赐死扶苏,扶苏竟然相信了,悲夫!

上述死刑大都残酷至极,称之为酷刑一点也不为过。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这些酷刑的案例大都记载于史书,而在云梦秦简中,除了弃市、生戮、磔、定杀等刑名见于律文之外,大部分让人不寒而栗的酷刑,法律条文中并未见到。当然,云梦秦简不是秦律的全部,但它当有一定的代表性。有没有这种可能:那些最极端的酷刑,只是最极端的案件中才会使用,以儆效尤。而大多数死刑,只是处死而已。

自然,肉刑之残酷我们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并不鲜见,笔者揣测的是,死刑在秦时的法律中,并没有史书和传说中那么恐怖和严酷。相较而言,云梦秦简中最常见到的,乃是经济处罚和力役处罚。经济处罚,主要是罚甲和盾,这符合秦国军国主义的现实。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出现频率最多的一个字,恐怕就是“赀”字,《说文解字》:货,小罚,以财自赎也。而力役则包括:完城旦(修城池)、舂(舂米)、鬼薪(为宗庙砍柴)、白粲(择米)、司寇(防盗贼)、候(到边境瞭望敌情),等等。

秦法繁杂细密、量化具体的特点

《睡虎地秦墓竹简》给人的印象中,繁杂细密是一大特点,涉及日常生活和社会秩序的方方面面,可以说是法网严密,任何人身在其间,都很难逃避法网的监督。那么,秦法究竟细到什么程度呢?且看下面的例子:

士五(伍)甲盗一羊,羊颈有索,索直(值)一钱,问可(何)论?甲意所盗羊殹(也),而索系羊,甲即牵羊去,议不为过羊。

十伍甲偷了一头羊,羊脖子上有绳索,这条绳索价值一钱,要不要把绳索的价值也算到赃物总价中去呢?甲的目的只是偷羊,绳是牵羊的,甲顺手就提着绳子把羊牵走了,不应该超过羊的价值来定罪,也就是说,绳索的价值可以不考虑在内。由此可见秦法细致入微处。

再来看另一例:

伤乘舆马,央(决)革一寸,赀一盾;二寸,赀二盾;过二寸,赀一甲。

伤了帝王驾车的马,马皮破伤一寸,罚一盾;二寸,罚二盾;超过二寸,罚一甲。秦时一寸相当于今天的2.3厘米,意味着马皮划破半个拇指大小,就要挨一个盾牌的处罚,而划了一个食指长度的口子,就要罚一甲了。几个厘米的差别,处罚程度就完全不一样,自然周密得很。

《睡虎地秦墓竹简》对盗窃、杀伤人、工程施工、力役徭役、官营手工业、度量衡、货币、乃至如何审讯犯人、如何进行诉讼文书的撰写等,都有很具体的规定,可谓广大而细微。

从上面两例,我们不难看出,秦法还有着鲜明的量化特点,对于量刑标准,有着严格的量化规定。今天,量化是现代管理所推崇的重要方式,西方政治治理和企业管理模式中,无法回避的就是量化。而在秦时,就有了如此周密细致的量化标准,当是让人称奇的。只是,西方政治量化治理的基础是民主,法家政治量化治理的基础是君主专制,其起点是不同的。

秦始皇的数量观念,来自他刻意符合五德终始之数的思想,在一统天下之后,他要求“数以六为纪”。而这种数量精神,和私有制的确立和发展不无关系。私有制必然导致对物的欲望,法家价值观的基础,就是假定人对物的追求是最原始最本能也是最大的动力,于是,可以用赏罚来作为统治手段。与物化如影随形的就是量化。“秦除吏法而外,无他观念,有之则唯数量也。”(牟宗三《历史哲学》)

由于量化标准的细致,我们甚至可以按照云梦奏简的法规,来还原一个具体的人的生活。

我们不妨以城旦为例。城旦,治城也。罚作城旦在秦时算是家常便饭,殴打祖父母要做城旦,偷了东西要做城旦,擅杀子要黥为城旦,可见在当时,修城池对民工需求量是很大的。一大早就出去修城池,他的生活如何开展?

先来看看他们的打扮:

城旦舂衣赤衣,冒赤𢅒(氈),拘椟欙杕之。

城旦舂穿的是红色囚服,头扎红色毡巾,施加木械、黑索和胫钳,除了老年人以外,劳动时都要被监督。他们外出服役时,不能接近市场,途径市场时要绕道而行,也许这样就不好去抢东西吃,同时不那么容易伺机逃跑。

城旦的服装是统一发放的,但要交钱,冬衣缴一百一十钱,夏装缴五十五钱。口粮也是按天发给的,那么,他们干筑城墙这样的苦力活,饮食标准又如何呢?按照秦律,劳动强度与筑城墙相当的力气活,早饭给半斗,晚饭给三分之一斗;像站岗这种轻一点的差使,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做土工,也是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秦人是不吃午饭的。

城旦劳作是有任务标准的,比较人性化的是,秦律考虑到冬天与夏天的不一样,冬季的劳动任务放宽了标准,三天只收取相当于夏天两天的产品。

劳作中如果出现损毁公物的意外,当事城且就得接受处罚,监管者如果执行不严,也要受罚。具体标准如下:城旦舂如果毁损瓦器、铁器、木器,制造大车时折断了轮圈,应立即笞打。所毁损器物每值一钱,笞打十下;价值二十钱以上,加以重打,注销其所毁损器物。如果不立即笞打,主管官吏要赔偿其价值的一半。

我们再看看当时官吏出差时的伙食标准。《睡虎地秦墓竹简》的《传食律》对此做了详细的量化规定,按照职务和爵位的等级,各路驿站供应不同的伙食:

御史的手下出差,每餐牌米半斗,酱四分之一升,有菜羹,并供应韭葱。秦时的等级,除职务外,还有爵位级别,共二十级,最低一级为公士,最高的二十级为彻侯。如果是有爵位的人,爵位在大夫、官大夫以上的,按照爵位等级供应伙食。出差者的随从,每餐粝米半斗;驾车的仆从,粝米三分之一斗。爵位在不更到谋人的,每餐牌米一斗,酱半升,有菜羹,且供应刍藁各半石。宦者与不更的待遇是一样的。爵位在上造以下以及官府中没有爵位的小吏等人,每餐粝米一斗,有菜羹,并供应盐二十二分之一升。

看来,秦时的官吏旅途劳顿不说,生活还是很清苦的。

全民检举告发的监督体系

告奸是秦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范畴。告奸,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检举揭发,而且是每个人必须强制性履行的义务。在这种情境下,整个国家就组成了一个公民相互监视、相互告发的监控体系,这一体系,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是彼此信任,这对儒家的和为贵、诚信待人的思想,是一严重破坏。对于儒家倡导的三纲伦常,至少对夫为妻纲的传统是有冲击的: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当收不当?不当收。(《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

丈夫有罪,妻先告发,不没收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应否没收?不应没收。这一条法律,显然没有给儒家的夫权主张以足够的面子。

法家主张君臣间不要有信任关系,只需有利害关系,有了这一思想,公民监视制度的出现也就不足为奇了。

自然,告奸制度不是秦始皇的首创,也不是韩非的发明,商鞅早就这样做了:“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者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史记•商君列传》)

告奸是和连坐捆绑在一起的,将民间家庭以什伍相划分,其关系最紧密的一条就是连坐,一家犯法,四邻连坐。这就逼迫邻里之间要相互监督,严密预防犯罪现象的发生,一旦有人犯罪,四邻只有一种免罪的可能:告奸。如果知情不告,商鞅开出的罚单就是腰斩。

连坐成为告奸的反推力,而告奸的最终成为日常生活准则,则使人性恶的一面得以张扬。

告奸的副产品就是每个人都可能是捕盗者,我们前文提到的抓住一个逃亡的城旦,赏二两钱,就是一个实例。

在秦始皇时代,连坐制度依旧大行其道。《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秦法就明确规定,盗窃和其他类似的犯罪,同居应该连坐。所谓同居,就是同户。

当然,连坐也不是铁板一块的,可视案件的实际情况而斟酌。譬如:有贼进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大呼有贼!这时,与他同伍的四邻、里典和伍老恰好出不在家,没有听到他的呼救,这种情况下是不是该连坐呢?秦法规定,如果确认不在家,四邻可以免其连坐,而里典、伍老即便不在家,也要论罪。

可以看出,即便是一种今天看来很恐怖的政策,秦法也很在意其自身逻辑上的合法合理性。否则,制度就很难维系了。正因为如此,秦法在鼓励告奸的同时,没有忘记严厉打击诬告行为。诬告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包括经济处罚、力役、肉刑甚至更沉重的代价。

以下是秦法对控告不实者进行经济处罚的条例:控告他人盗窃一百一十钱,审问结果是盗窃一百钱,控告者要被罚二甲。盗窃一百钱,控告者故意私加十钱,控告者应被罚一盾。显然,一百一十钱是对罪犯量刑的一道坎,秦法的经济处罚之所以是十一的倍数,主要是为了换算的方便,因为"钱十一当一布",布是当时实际流通的一种货币。

控告不实不仅要罚款,还可能沦为做苦力的刑徒甚至带来身体残害。

告人曰邦亡,未出徼阑亡,告不审,论可(何)殹(也)?为告踪城旦不审。

当黥城旦而以完城旦诬人,可(何)论?当黥剌㓷(劓)。(《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控告他人逃亡国外,而实际并没有私出边界,要对告发者以控告不实的罪名处以面额刺字和罚作城旦的刑罚。而一个应判处城旦的人,如果以完城呈的罪名诬赖他人,要被刺字、割鼻,看来罪犯诬告别人,会罪加一等。

如果同伍的人相告发,但给对方所加的罪名并不确实,惩治原则就是"以所辟罪罪之”,即以告发者指控别人的罪名来反治其身。这显然是很严重的处罚,试想想:假如你控告别人犯了杀人罪,而人家并没有杀人,结果你自己却要按杀人罪论处,这该多可怕?

有了这样的法律,“欲加之罪何患无辞”显然无法通行于秦时,至少无法在告奸时起作用。

我们不厌其烦地列举秦法对诬告的惩治,是因为,秦以一种很合理合法的方式来维护一种很恐怖的政策,实在是太值得深思了。

秦法彰显的严明吏治

汉高祖刘邦在秦朝时担任亭长,和夏侯婴关系不错,有一次开玩笑弄伤了夏侯婴,而官吏伤人在秦时是要被治重罪的,刘邦被人告发了。所幸夏侯婴为他作伪证,且事后为此案受刘邦牵连坐了一年多的牢,挨了几百板笞打,才让刘邦逃脱了罪责。

这个故事,让我们明白了,在秦始皇手下当官是不容易的。一个玩笑似的举动,就可能带来灾祸,足见当时官吏监管之严格。

我们用吏治严明来描述秦始皇的官僚体系,恐怕不是抬举之言。从严治吏的思想,韩非阐述过“明主治吏不治民”(《韩非子•外储说右下》)的观点,韩非认为,帝王不需凡事亲历亲为,抓好纲目即可,而治理国家,帝王要抓住的纲就是“治吏”,吏治严明了,老百姓就好管了。

秦始皇时代,已经废除了世卿世禄制度,而采取任人以能的原则来选拔官吏。于是,君王可以发出全球招聘令,亲自征辟求贤,秦始皇的先祖任用商鞅就是这么干的;秦人重耕战,有功者也可为官,正所谓“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显学》);自举、推择、保举、试用、选举、察举等词所描述的种种荐举方式,都可以产生官吏。有能、有功、有德、有学、懂法,成为秦始皇任用官吏的基本原则。由此,一批有才干的人在成为“法术之士”后,就能进入宫僚队伍。不论是王公贵胄还是平头百姓,都有机会凭借自己的能力而做官。这无疑有利于建立一个高效率的政府体系,是一种时代的进步。

 正因为韩非子把君主和臣子的关系定位于算计关系,也就是说,彼此是按照契约关系来行事的,其约束手段是俸禄和开赏,于是,秦始皇的治吏之道,自然要严格规范官吏们按照契约来做事,以实现自己支付的成本带来效益最大化。在秦始皇手下做官不容易的原因就在于此。

君王赋予秦官以选官和保举的权力,甚至可以任人不避亲仇,但历来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秦之法,任人而所在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记•范雎列传》)

为了避免裙带关系和结党营私,地方政府的主管官员啬夫被调任其他官府,不准把原任职期间的佐、吏任用到新任官府,这一规定到今天仍有借鉴价值。

作为政府行政长官,不仅要管好自己,还要为部下的行为负有连带管理责任,甚至要被“连坐”:

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

尉计及尉官吏节(即)有劾,其令、丞坐之,如它官然。(《睡虎地秦墓竹简效律》)

官府的啬夫如果违法被罚二甲,他的上级令、丞应罚一甲;啬夫被罚一甲,则令、丞应罚一盾。而县尉的会计及其手下的吏如果犯罪,该县令、丞应当承担责任,其他官府亦然。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南郡守腾发布的官方文告中,同样提到:“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这个名叫腾的郡守宣布,自己的政令颁布之后,要派人下去巡查,检举不服从法令的人,对他们依法论处,如果哪个县出现不守法分子,县令和县丞也要受处分。

对于掌管京师的内史,其法律规定中,对请假的要求是:“有事请殹(也),必以书,毋口请,毋 (羁)请。”可见,口头请假和托人请假都是不允许的,必须书面请假才可以。

我们再来看看秦法在具体的行政方式上,对官吏们有哪些值得关注的规定。让人称奇的是,秦朝一向被指责为酷吏统治,但实际上,秦法是不主张开讯逼供的:

治狱,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诘之极而数论,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笤)谅(掠)者,乃治(笞)谅(掠)。(《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

从这两条律文可以看出,秦法主张,审理案件,能根据记录的口供来进行调查,不以拷打而了解案情,是最好的;施行拷打为下策;恐吓犯人,是失败。

什么情况下才可以拷打犯人呢?必须盘问犯人到他理屈词穷,多次欺骗还不愿意改口供,拒不服罪,而且按照法律应当拷打时,才可以拷打犯人,而且要记录在案。

显然,秦法并不主张刑讯逼供,即便打犯人,也须依法进行。

秦法还明令禁止超期羁押,“所弗问而久𣪠( )之,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睡虎地秦墓竹简•司空》)也就是说,如果不加讯问而长期加以拘禁,则大啬夫、丞和该官府的啬夫有罪。

对于承担具体事物管理职能的基层官员而言,秦法是相当严格的,甚至可以说是严酷的。譬如,对于管理粮仓的啬夫和吏,发生粮食腐坏的情况,他们是要赔偿的:

仓届(漏)㱙(朽)禾粟,及积禾粟而败之,其不可食者不盈百石以下,谇官啬夫;百石以上到千石,赀官啬夫一甲;过千石以上,赀官啬夫二甲;令官啬夫、冗吏共赏(偿)败禾粟。(《睡虎地秦墓竹简•效》)

粮仓漏雨而烂坏了粮食,以及粮食堆积导致腐败,不能吃的粮食不满百石,要斥责官府的啬夫;一百石以上到一千石,罚官府的啬夫一甲;超过一千石以上,罚啬夫二甲,而且啬夫和众吏要一起赔偿腐败的粮食。

仓库主管官吏承担赔偿责任外还要接受经济处罚,从下面的惩治条例中,可见法律对仓库管理者的苛刻:

仓鼠穴几可(何)而当论及谇?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赀一盾,二以下谇。鼷穴三当一鼠穴。(《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仓库里有三个以上的老鼠洞,就要罚一盾,两个以下要挨骂,其量化处置细到三个小鼷鼠洞相当于一个老鼠洞,仓库管理者如果不恪尽职守,要想不被惩罚都很难。当然,这种从严治吏的结果无疑于国于民都是有利的。

对仓库管理者的从严要求并不是特例,如管理牛羊的官吏,也须谨慎从事:

牛大牝十,其六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羊牝十,其四毋(无)子,赀啬夫、佐各一盾。(《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对于主管畜牧的责任人,成年母牛如果十头中有六头不产犊、十头母羊中有四头不产羔,啬夫和佐吏分别要挨一盾的处罚。秦法规定,每年的四月、七月、十月和正月要对耕牛进行评比。在正月的大考中成绩优秀的,赏赐田啬夫一壶酒和十条干肉。成绩低劣的,田啬夫要挨申斥,养牛者要服两个月劳役。

我们从秦始皇设立御史,知晓了中央政府对地方高级行政长官的监管举措,而从上述法律,亦可明白,基层官吏的监管和控制,似乎更加严格。

对于那些不忠于职守的官吏,秦法决不姑息:

啬夫不以官为事,以奸为事,论可(何)殹(也)?䙴当(迁)。(《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

如果啬夫不做好分内之事,而是专干坏事,要被流放。在秦代,流放地--般在蜀地。而被革职的官吏往往失去了再次从政的机会,如果有官员任用了“废官”,是要被治罪的。

秦始皇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工程皇帝”,他主持修建的大型工程,有的至今仍在发挥作用,他的质量把关秘诀到底在哪里?

我们且看秦法对豆腐渣工程的惩治条例:

未卒堵坏,司空将红(功)及君子主堵者有罪,令其徒复垣之,勿计为繇(徭)。(《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

按照秦法,修城墙之类的工程要有一年的质量担保,不满一年而墙坏,主持工程的司空和负责该城墙的君子要被治罪,还须令原来修墙的徒众重新修筑,返工的工期不得计入服徭役的时间。这样,当事的民工和包工头、工程主管官员,都要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境下,官吏的渎职行为自然要大为减少。至于贪污腐化,秦法对“通钱”(即贿赂)也有专门的惩治措施。

也许大家已经明白:秦朝因吏治严明,贪官污吏自然没了藏身之地。事实上,历史上对秦政颇多诟病,而批评秦朝官员贪污腐化的文字鲜矣!历朝历代几乎都有臭名昭著的贪官污吏,甚至有贪官创下了富可敌国的纪录,惟独秦始皇治下没有这方面的反面典型,不能不说秦始皇创造了一个奇迹!

秦法对土地私有制、社会等级与伦常秩序的维护

卢梭有言:我们认为一种制度,与其说是对他人有害的人所发明的,不如说是对他人有利的人所发明的,这才是比较合理的(《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

随着土地私有制在秦国的确立和发展,法律自然将保护这一制度,而有利于以地主为政权基础的秦国统治者。我们前文提到的《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的律文“徙封,赎耐”,即有人如果偷偷将田地的阡陌疆界移动了,是要治罪的,处罚是耐,即剃去须鬓,如果不想受此一辱,就得交赎金。

维护等级秩序自然也为秦法所及。中国人缺少宗教意识,但祭祀天地和祖先崇拜却历来兴盛。而祭天地和鬼神的规格差异,王室和平民是有天壤之别的,由此,祭祀成为一种权力的象征。于是,维护既定的祭祀权,自然是法律的重要内容:

“擅兴奇祠,赀二甲。”可(何)如为“奇”?王室所当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殹(也),为"奇",它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擅自兴造奇祠,罚二甲”。怎样算作奇祠呢?王室规定祭祀的之外,擅自设立神位,就是奇祠,奇祠后来被称为“淫祠”。祭拜对象的选择事关信仰和精神追求,历代统治者都不敢小觑,以一统天下为务的秦政权,自然要以法律来予以规范。此外,人的衣着打扮,当时也和地位等级相关,对于人的着装要求,自然也是要写进法律的:

“毋敢履锦履。”“履锦履”之状可(何)如?律所谓者,以丝杂织履,履有文,乃为“锦履”,以锦缓履不为,然而行事比焉。(《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秦法规定,不准穿锦履。到底什么样的鞋子算是锦履呢?律文规定了,用不同色彩的丝织鞋,鞋上有花纹,算是锦履。看来锦履当是秦时的新潮时尚,而时尚得先让上层社会的人享受,庶民百姓是不能着急凑这个热闹的,还是继续穿着流行了几百年的麻鞋吧。如果实在要穿出个花样,爱美的人们只好用锦做鞋帮,这样做是不算违规的。

在社会秩序方面,君臣关系、君民关系,惟君为上自不待言,而在最底层的家庭伦理中,父权为上也算是天经地义。儒家的先圣孔子早就规定好了如下的等级:

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

君、臣、父、子,这是一幅等级递减的秩序图。在父子关系的层面上,一旦遭遇法律问题,当作何决断呢?譬如,父亲犯了罪,做儿子的,维护法律的尊严还是维护父道之尊呢?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论语•子路》)

在叶公的眼里,当父亲偷了羊的时候,儿子去举证父亲的过失,算得上行为正直;而在孔子的眼里,父为子隐,子为父隐,顺乎天理人情,不求为直,而直在其中矣。

《睡虎地秦墓竹简》没有直接回答儿子是否应该揭发父亲的问题,它有自己的一套办法:

父盗子,不为盗。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父亲偷儿子的东西,不算盗。当然,如果是干爹偷干儿子的东西,则要另当别论。秦法对儿子告父亲之类的诉讼,统统不予受理。原来,它把儿子告父亲、奴婢告主人,划入了“非公室告”的范畴,公家的法庭对于家事懒得浪费社会公共资源,是不予受理的。尽管这些“家事”可能很恐怖:一家之主擅自杀死儿子和奴婢、对他们动用私刑、拔掉他们的须发,竟然都属于不受法律管理的“非公室告”。如果做儿子和做奴婢的执意要告家长,竟然是要被判罪的。看来,秦法实际上是在维护父权的尊严。想想也是,皇帝理论上算是天下人的父亲,所谓君父也,既然如此,芸芸父辈都是要有法律保护其威严和权威的,因为这相当于间接地维护了君父的权威。

这样,秦法对一家之父行使家庭暴力也就放任自流了,但也不是绝对容忍家庭暴力,如果暴力的实施者是丈夫,受虐者是妻子,情况就不一样了:

妻悍,夫殴治之,夹(决)其耳,若折支(肢)指、胅𦡊(体),问夫可(何)论?当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家有悍妻,丈夫不得已拳脚相向,揪裂她的耳朵,或打断她的四肢和手指,或造成脱臼,做丈夫的也被处耐刑,也就是拔掉鬓毛胡须。身体发肤受之父母,耐开在当时显然是一种奇耻大辱,不仅因为当时没有电动剃须刀而要受到肉体之苦,同时还是一种精神折磨和打击,正如《礼记.祭义》所言:“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为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亲,可谓全矣。此之谓‘体其受而为全’。”此外,一个受了耐刑的人,显而易见走到哪里都会被人知道是个犯过法的人。可见,在秦时,夫为妻纲的规则似乎还没有建立。我们前文提到过,丈夫犯罪,妻子是可以告发脱罪的。

尽管秦法在夫妻关系问题上没能全如儒家人士所愿,但它对纲常伦理的维护,远远要比想象中来得坚决。如“同母异父相与奸,可(何)论?弃市。”(《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同母异父的兄妹乱伦,要被当众砍头,而一个奴才如果强奸女主人,秦法规定和殴打主人犯罪性质一样,可见对乱伦的判罪是很重的。

值得一提的是,秦法对儒家提升到“仁之本”高度的“孝”道,一直予以不遗余力的维护。对祖父母、曾祖父母动粗,要被面额刺字,罚去修城墙、舂米。而如果被认定不孝,更会有生命危险:

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依秦制,有爵者五十六岁、无爵者六十岁,算是免老,可免罪。一个年届免老的人控告儿子不孝,要求判处死刑,该不该对被告按照司法传统给予三次原宥才动刑呢?答案是否定的,法律规定要立即拘捕,勿令逃跑。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封诊式》中,记录了两个和不孝有关的案例,在第一个案件中,某里士伍甲控告说:“请求将本人亲生子钳足,流放到蜀地边远地 区,叫他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点,谨告。”结果这个老人一逞所愿,不孝之子果然被戴着脚镣解送到成都,并流放到一个叫废丘的地方。

在第二个案例中,有个人因为不孝,被父亲向官府控告对其处以死刑,结果他同样迅速被缉拿归案,尽管他没有其他犯罪行为。

这些法律文件,也证明了秦以法家治国,但并没有彻底抛弃儒家的思想。

秦法对环保和医药耕作等实用知识的重视

在天人合一思想中,人道往往不应有违天道、地道。人与自然的和谐,历来是中国人的思想传统。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我们甚至看到了环保思想写进了成文法。《田律》中就有如下规定:

春二月,毋敢伐材木山林及雍(壅)堤水。不夏月,毋敢夜草为灰,取生荔、 麛(卵) ,毋□□□□□□□毒鱼鳌,置穽罔(网),到七月而纵之。

在春天二月里,不允许到山林中砍树,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不准捉幼兽、取鸟蛋、抓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上述禁令到七月才解除。唯一的例外是为埋葬逝者需要做棺椁才可以上山伐木。百姓的狗进入禁苑追捕野兽,要被打死。

这些律文,当是环保思想法制化的早期记载。在《吕氏春秋》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可见,对环境和天生万物的尊重,早已深入人心。

在《仓律》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当时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且看以法律形式对使用种子给予的数量参考:

种:稻、麻亩用二斗大半斗,禾、麦亩一斗,黍、苍亩大半斗,叔(菽)亩半斗。利田畴,其有不尽此数者,可殹(也)。其有本者,称议种之。

每亩播撒种子的参考标准是:稻子和麻每亩二斗又三分之二斗,禾、麦子每亩一斗,黍子、小豆每亩三分之二斗,大豆每亩半斗。今天的农学家当可以根据今昔量器的换算,来看出秦时的播种水平。以上标准并非强制执行,可根据土壤墒情和田中是否已有作物而斟酌处置。由此也可猜测,秦时也许已经有了间种的可能。

我们在秦简中还找到了边境检疫制度的记录:

者(诸)侯客来者,以火炎其衡厄(轭)。

从别的诸侯国来了客人,要用火熏其车上的衡轭。为什么要用火熏呢?原来,这是为了烧死附着在车衡轭上的寄生虫。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甚至有四处提到了麻风病,其中三处在《法律答问》,一处在《封诊式》中。在一份法吏文书中记载的一个病例中,可以了解到患者三岁时患有疮疡,眉毛脱落。医生检查时,发现他鼻梁断绝,鼻腔已坏,刺激他的鼻孔不打喷嚏。双脚不能正常行走,有溃烂处,手上没有汗毛,声音嘶哑。这是一位麻风病人的症状。

对于麻风病人,秦时已经有了隔离措施,有专门的“疠所”来管理。如果某人犯有应判处完城且的罪,还没有宣判,患上了麻风病,则可能有两种命运:一是被活活投进水里“定杀”,或是迁往麻风病隔离区。“疠者有罪,定杀”(《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7.大一统:主旋律之下的思想多元

秦始皇以法家为治理国家的主流意识形态,使法家思想成为当时社会的主旋律,但并不意味着秦始皇坚守其专制思想而固执一见,事实上,他的思想中有多元因素的存在。

秦帝国可以很恰当地被认为是泛称为法家的思想和行政技术的最高体现。但这并不像人们通常假设的那样就可以说,法家是秦国容许的唯一的意识形态。((英)崔瑞德、(美)费正清总编辑(英)崔瑞德、鲁惟一编《剑桥中国秦汉史》)

尽管秦始皇逼死了持杂家思想的吕不韦,但说他自己亦为杂家皇帝,似乎并无不妥。在他的思想结构中,除了众所周知的法家,至少还有以下三家:阴阳五行家、道家和儒家。

阴阳五行家的思想为吕不韦所兼收,秦始皇为了自己的大一统政权的合法性,而采诸阴阳五行家的五德终始说,我们前文已经论及,此不赘述。值得一提的是,秦始皇将自己实行法家严刑峻法的合理性,归根于阴阳家“冬主刑杀”的理论,实在是很有意思,这有点类似于一种捏泥团的艺术。

在琅邪刻石中,我们能见到“体道行德”这四个字,道家的两个关键字赫然其中,而秦始皇相信能给自己带来所谓长生不死之药的术士,恐怕也是阴阳家和道家杂糅后在民间的实用家而已。

《剑桥中国秦汉史》称:真正吸引秦始皇的道教是巫术、萨满教、健身法和静坐术、道家哲学及全神贯注于寻求长生灵药的阴阳五行论者的思想的奇异的大杂烩。

我们再来重点考察一下:儒家思想在秦始皇时代到底有多大的市场?

在秦始皇出巡期间公告万民的刻石上,充斥着以儒家口吻写成的语言,儒家思想的关键范畴杂陈其间,和法家之辞混为一体:

圣智仁义,显白道理。

合同父子,圣智仁义。

皇帝之德,存定四极。诛乱除害,兴利致福。节事以时,诸产繁殖。(《史记•秦始皇本纪》)

“圣智仁义”显然是典型的儒家追求的境界,现在用来恭维秦始皇了。“诛乱除害”是儒家对周武王伐纣以降对圣贤统治者一贯的期许和歌颂。孔子提倡“节用而爱人,使民以时”(《论语•学而》),孟子认为“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孟子•滕文公上》),因而提出“明君制民之产”(《孟子•梁惠文上》),现在,刻石以“节事以时,诸产繁殖”来褒奖秦始皇实践了孔孟的主张并卓有成效。当时这些刻石大都是儒生博士们写的,自然多有儒家言辞。

一个最有意思的例子,是秦始皇对儒家“孝”道的态度。当秦始皇的母亲与嫪毐叛乱案无法摆脱干系的时候,秦始皇将母亲打入冷宫,结果招致前来死谏的人络绎不绝,他们抱定的信念有二:一是儒家者流是有进谏传统和勇气的,二是孝为仁之本。于是,秦始皇死刑相加并没有阻止他们就死的决心,最后在茅焦的劝说下,秦始皇不得不妥协,把母亲接回了咸阳,并尊茅为仲父。这一事件当在秦始皇心中留下难以磨灭的深刻记忆,二十七个不怕死的大臣,前赴后继以身赴死为的竟然只是死谏君王要行孝道,秦始皇的内心波澜自然可想而知,他的被触动、被震撼以自己的让步而结束。秦始皇另一个被震撼进而收回成命的案例是李斯谏逐客后,秦始皇将外来人才留了下来。在云梦秦简中,我们看到对孝道的维护,甚至写进了成文法,前文我们看到的不孝之子可以依法被处死,即是明证。可见,秦始皇对儒家孝道的态度和软禁母亲一事相比,已经有天壤之别了。

秦始皇显然认识到了儒家思想对社会风气和伦理秩序的重要,在他不辞辛苦五次出巡的行程中,一个重要使命就是端正风俗,达到“黔首改化,远迩同度”的目的。对于男女之大防,会稽刻石中提出:“男女礼顺”,对于妇道问题,提出“有子而嫁,倍死不贞”,这一道德律令发展到宋明理学,成了“存天理灭人欲”的一个现实元素。

秦始皇亲近法吏,儒家者流没能占据统治者的主流体系,而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为吏之道》中对官吏的种种训导,恰恰充斥了儒家式的劝诫:

临材(财)见利,不取句(苟)富;临难见死,不取句(苟)免。

而儒家经典《礼记•曲礼上》中则有类似的话:“临财毋苟得,临难毋苟免。”

再来看看《为吏之道》提倡的做官标准:

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谤,三曰举事审当,四曰喜为善行,五曰龚(恭)敬多让。五者毕至,必有大赏。

以此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殹(也)。

忠、信、敬、让、善、慈、孝、圣,这些显然是儒家的核心语汇,而如今成了法家官吏的范本,可见,除了要求官吏学好法律之外,用儒家思想来对官吏进行道德教化,是实际政治的需要,并在实际政治中践行。

儒家者流在秦始皇政权中的地位尽管不如法家,但并非一无所用,前人对此早就有所论及:

秦时未尝不用儒生与经学也。况叔孙通降汉时,自有弟子百余人,齐鲁之风,亦未尝替。(焦竑《焦氏笔乘》,转引自孙楷《秦会要》)

《叔孙通传》载二世召博士儒生三十余人,问陈胜。又通降汉,从儒生弟子百余人。征鲁诸生三十余人。《项羽纪》称鲁为其守礼仪死节。则知秦时未尝废儒,亦未尝聚天下之儒而尽坑之。其所坑者,大抵方伎之流,与诸生一时议论不合者也。(钱穆《国学概论》)

焦竑和钱穆都从秦亡时叔孙通的例子来实证秦始皇并未废儒,即便是坑儒之举,也事有所因。

其实,在秦始皇统治期间,儒家人士仍然是有参与朝政的机会的。

在秦始皇平定天下后,博士就参与了如何给嬴政上尊号的讨论,就与会者的规格而言,有丞相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可以说都是威名赫赫的在朝当权派,博士有机会出席如此重要的会议,可见秦始皇对他们的意见还是相当重视的,只是,这些博士和权臣交出的方案没能符合嬴政的心愿。

秦始皇多次将博士们视为顾问团、智囊团和专家团,博士作为正式官名,主要以其知识和智慧所长,为皇帝提供咨询服务。秦始皇值得称道的是,他喜欢用廷议的方式,当面征询大臣的意见,也喜欢咨询博士,在此基础上,再独断于胸。可见,秦始皇并非如后人所批评的那样一意孤行刚愎自用。

从司马迁记载的情况来看,凡遇困难和疑问,秦始皇都愿意求助于博士。譬如,秦始皇出巡至湘山祠,遇到大风,难以成行,于是有了如下对答:

上问博士曰:“湘君神?”

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史记•秦始皇本纪》)

显然,在秦始皇眼里,博士是博古通今的历史学家。在秦王政三十六年,有人在一颗陨石上刻上“始皇帝死而地分”的文字,尽管秦始皇把周围的居民都杀了,把陨石焚烧了,但他照旧闷闷不乐,于是“使博士为仙真人诗,及行所游天下,传令乐人歌弦之”。此时,在秦始皇眼里,博士又是文学家和艺术家。在秦始皇再次巡游到琅邪时,梦见自己与海神交战,他醒来后找人解梦,咨询的是占梦博士。在秦始皇眼里,博士又成了星象家和解梦专家。

上述三次咨询,把秦始皇对付得还可以。但在封禅一事上,儒生博士却没能让秦始皇满意。

在秦始皇第二次巡游到驺峄山时,首次提出要刻石纪功,他把歌功颂德的任务交给了当地的诸位偶生,征召齐鲁儒生博士七十人到泰山下讨论“封禅望祭山川之事”。但儒生们的表现着实让秦始皇失望。

封禅一事在秦始皇心中有着相当的分量,他把封禅仪式的安排交给了素以礼乐文化传承人自居的儒生,对儒家而言是一个绝佳的机会。叔孙通就是设计了一套朝廷礼仪让刘邦找到了做皇帝的感觉,而让儒家在汉代开创帝业之初就有了一席之地。而秦始皇眼前的这些儒生,却没能抓住机遇,相反,他们在如何举行封禅仪式的问题上,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吵得一塌糊涂。争吵的原因在于,封禅礼仪失传了数百年,谁也心里没谱。有偶生建议说,古时候封禅要用蒲草裹住车轮,以免伤及山上的草木,至于地要如何祭扫,席子要用什么材质的,也是各执己见莫衷一是。看到迂腐的儒生们吵成一团,秦始皇很是不爽。试想想也是,七十个儒生在眼前争个不休,谁也说服不了谁,加上礼仪的繁文缛节实在缺乏操作可行性,秦始皇一时对他们失去了信心,把儒生们甩在一边,自作主张开辟车道,从南面上了泰山,刻石祭天,再从北面下山,在梁父祭地,算是完成了封禅仪式。由于仪式是自创的,秦始皇也就留了一手,对仪式细节秘而不宣,以免遭人置喙。正因为秦始皇的保密,他当时在山上山下到底如何祭拜天地,个中细节至今成谜。

尽管秦始皇保密工夫了得,但儒生们还是找到了非议他的机会。原来,秦始皇在封泰山后下山的途中,偏偏天公不作美,以暴风雨来感谢秦始皇的一片好意,秦始皇只好在大树下避雨。这棵大树被秦始皇封为“五大夫”,爵位只有五级,不高,但秦始皇对它很赏识。不过,秦始皇封泰山后被报答以暴风雨,没机会主持封禅仪式、心怀不满的诸位儒生自然要说闲话了,他们拿这件事做文章,对秦始皇颇有微词。秦始皇封禅之后十二年,秦朝就灭亡了,那些心怀怨恨的儒生更是生造出一种理论,说是秦始皇之所以在泰山会被暴风雨所击,是因为他根本就不具备封泰山的资质,老天爷是不想让他封禅的,自然要下大雨来灭灭他的威风。

封禅风波,儒生引起了秦始皇的不悦,而七年后,博士七十人参加了秦始皇在咸阳宫举行的寿宴。这七十个博士是不是封泰山时被秦始皇弃之不顾的那七十个博士?这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在宴席上,对于周青臣歌颂秦始皇的举动,博士淳于越当着秦始皇的面批评周青臣奉承皇帝不说,还对分封制再次发难,秦始皇还是保持了很克制的态度,只是“下其议”,通过廷议的方式让大家展开讨论。最终,事件以坑儒血案收尾。一些儒生因卷入了反对废除分封制的保守派运动,将自己沦为了反对党的一员,从而被打入冷宫。

焚书和坑儒,最终使儒家思想及其传承者遭受严重打击,其原因,秦始皇难辞其咎,儒生们也要反思自身的因素。

五、中国大历史的第一个过渡王朝:留给历史的问号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