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书•地理志》侯国地理分布
《汉志》是目前仅存的一份系统完整的西汉全国行政版籍,我们依据《汉志》可以绘制出一张相对准确的西汉行政区划图。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汉志》反映的是哪一年的政区面貌?如果我们可以确定《汉志》的时代断限,再统计出该年的侯国名目,最后将地望明确的侯国落实于《汉志》所反映的行政区划图,便可得出一幅较为可靠的西汉侯国分布图。
王恢:《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第294页,对该图的解说见第390—391页。
对以上研究思路,台湾学者王恢曾予以实践。他在《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中附有一幅《〈汉书地理志〉侯国图》,并对该图所反映的侯国分布特征进行说明。 王氏的研究具有开创意义,但在论证过程和具体操作上却存在种种不足。
《汉志》所录郡国名目得自平帝元始二年户口簿。元始年间广平、信都为王国。参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2—24页。王恢:《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第28页。
首先,王恢对《汉志》的时代断限判断有误。王氏以为《汉志》的断限为汉成帝绥和二年三月(前7年),而事实并非如此(详见后文所叙)。由于对《汉志》断限的错误判断,使其绘制的侯国分布图成为不同年份的侯国名目和行政区划资料的叠加,从而无法如实反映汉代侯国分布的原貌。利用这张《侯国图》所进行的各项分析,其准确性自然大大降低。其次,王氏虽然指出《汉志》的时代断限为汉成帝绥和二年。但在绘制地图时,并没有把郡国名目复原到绥和二年时的情形。如广平、信都在绥和年间为汉郡,而王氏因照抄《汉志》将两郡标绘为王国。 这在分析侯国分布与诸侯王国之间的关系上将引起误导。最后从技术层面来看,王氏所绘制的西汉政区图没有采用一份精确的历史地图为底本,而只利用了普通实测地图进行转绘。在转绘的过程中,也没有进行精确的复制,只是描摹海陆江河的大概轮廓,再根据《汉志》绘出郡国边界,最后将侯国标绘于政区图之上。如果将王恢之《侯国图》与清人杨守敬所绘《历代舆地图》及近人谭其骧所编绘《中国历史地图集》进行对照,会发现“王图”误差极大,我们很难利用此图对西汉侯国分布进行分析。诚如王氏所言,他所绘制的地图实际是“强试复原,其不尽切实际”,只能“示意而已”。
由于受到所绘制地图的限制,王氏在对西汉侯国分布进行分析时,只能就侯国分布位置和分布密度简单谈了两点看法,所得出的见解并没有突破清人的认识。由此可见,如果我们试图利用《汉志》对西汉侯国地理分布进行研究,就必须在《汉志》的文献学分析以及历史地图的绘制上有所改进。而在今天,我们已经具备了一些有利条件,首先是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研发的CHGIS系统的发布。该系统充分吸收了《中国历史地图集》对历代地名的考订成果,同时利用最新的测绘数据对《中国历史地图集》的地名定位、政区边界划分进行了修订,为学界利用这一系统绘制相对精确的历史地图提供了便利。而历史地理学界对两汉政区研究的推进,也为我们进一步分析《汉志》时代断限及侯国问题提供了很多可以借鉴的学术成果。
鉴于学界在以上两个领域取得的进展,笔者将利用《汉志》重新绘制西汉侯国地理分布图,并根据此图对当时的侯国分布特征进行分析,以期能够获得更加深入的认识。
一、《汉书•地理志》行政建制断限考
《汉志》京兆尹下注“元始二年户十九万五千七百二”,另后序曰:“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平帝元始二年(2年)为《汉志》的断代年限。而清代学者钱大昕发现,《汉志》所录侯国名目与元始二年的时代断限并不相符,其《侯国考》曰: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九,第172页。
考哀、平间侯国,《志》皆不书。《王子侯表》堂乡以下十一侯,《恩泽侯表》殷绍嘉以下三侯,皆成帝绥和以后所封,而《志》亦不之及,然则《志》所书侯国,盖终于成帝元延之末。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2—23页。
钱大昕的发现十分重要。他留意到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以后分封的侯国,都没有出现在《汉志》中。而依照汉制,侯国与县地位相当,封置侯国后,其名目自当登录于版籍之上,因此《汉志》所反映的侯国信息只截止于汉成帝元延末年。对于钱大昕的这一发现,周振鹤先生给予充分肯定,并进一步指出绥和元年以后分封的侯国不见于《汉志》,恰恰说明《汉志》的时代断限就在汉成帝元延、绥和之际。
《外戚恩泽侯表》营平侯条下注“济南”,说明该侯国地处济南郡,而《汉志》济南郡无营平之名。巧合的是,尹湾木牍《东海郡下辖长吏名籍》中有“东安侯家[丞]济南营平侯国□谭故侯仆以功迁”的记载(见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94页),进一步验证了《外戚恩泽侯表》有关营平侯国地处济南郡并延续到元延年间记载的可信性。《外戚恩泽侯表》没有记载营平侯免于元延三年哪一月份,故只能保守估计《汉志》所反映的是元延三年元月以后的情形。
钱大昕及周振鹤先生利用侯国沿革来限定《汉志》断代的做法十分巧妙,但结论未免宽泛。而笔者则试图延续这一思路,对《汉志》的断代作出更为明确的判断。钱大昕已经指出,《王子侯表》堂乡以下十一侯、《外戚恩泽侯表》殷绍嘉以下三侯皆不见于《汉志》。而堂乡侯(771)受封于绥和元年五月,殷绍嘉侯(768)受封于绥和元年二月,因此《汉志》断代下限当在绥和元年二月。另外,《外戚恩泽侯表》载定陵侯(767)淳于长“元延三年二月丙午封”,而定陵见载于《汉志》汝南郡,《汉志》断代上限可据此定于元延三年二月(前10年)。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汉志》汝南郡定陵不注“侯国”,这样便存在两种可能。一是定陵侯国已分封,但《汉志》失注“侯国”。另一种可能是定陵侯国尚未分封,汝南郡之定陵仍为县,如此则元延三年二月不可作为《汉志》断代上限。但笔者以为,第二种可能性可以排除,这可从营平侯国(560)的置废沿革得到辅证。《外戚恩泽侯表》载营平侯国元延三年废,而《汉志》济南郡并无营平之名, 可见《汉志》所反映的行政区划确是元延三年元月以后的情形。
有关“计断九月”见《周礼•秋官•小行人》“令诸侯春入贡,秋献功”,东汉郑玄注:“秋献之,若今计文书断于九月,其旧法。”(《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893页)另《续汉书•百官志五》“(郡国)岁尽遣吏上计”,刘昭注引卢植《礼注》曰:“计断九月,因秦以十月故也。”(《续汉书》志二八,中华书局,1965年,第3621—3622页)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卷)》第八章《上计》,第257—268页;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及上计吏》,《中华文史论丛》1982年第2辑。此类简号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天长市文物管理所、天长市博物馆:《安徽天长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2006年第11期。葛剑雄师及严耕望先生都指出,行政区划和政区变迁是地方政府上计的重要内容(见葛剑雄:《秦汉的上计及上计吏》;严耕望:《中国地方行政制度史〔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卷〕》,第260页)。另尹湾汉墓木牍《集簿》是难得的上计文书实物,其中载录有大量东海郡行政信息(见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7—78页)。
利用《汉表》,我们可以把《汉志》的断代限定在元延三年二月至绥和元年二月之间。若想进一步明确《汉志》断代则必须结合汉代的簿籍编造制度来予以分析。秦汉时代,中央政府会在每年九月对全国各项数据进行汇总,此即见诸史籍的“计断九月”。 为配合中央政府这一举措,郡国长官要在每年九月之后派遣计吏前往长安上报地方相关统计数据,在长安的各官署机构也会对当年九月之前的各项数据进行汇总上报朝廷,中央政府则会根据各地、各官署上报数据编制各类簿籍。 居延汉简曾见“元康三年十月尽四年九月戍卒簿”(5•14 )、“建昭元年十月尽二年九月大司农部丞簿录簿算”(82•18A),以上两类账簿都是以头年十月至第二年九月为一会计年度。而安徽天长纪庄汉墓木牍《算簿》则明确标有“集九月事算万九千九百八十八”字样。 这些账簿虽然是西汉地方政府的文书,但所反映的簿籍计纳制度应当与中央相同。由此观之,载有行政区划的版籍也应当根据当年九月的行政建制资料编制而成。 因此地方行政区划的变动不会立即反映在政府籍册中,而要等到当年(或次年)九月各项资料汇总后,才会编入政府版籍。依据前面的考证,《汉志》反映的行政区划是元延三年二月至绥和元年二月的情形,所以《汉志》的主要文献来源应当是以元延三年九月或是元延四年九月为“计断”的政府版籍。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59页。
比较这两个年份,《汉志》利用元延四年九月版籍的可能性较小。《汉书•文三王传》载武帝元朔年间“削梁王五县……梁余尚有八城”,又载成帝元延年间“削(梁王)立五县”,则元延末年梁国当余有三县。但《汉志》梁国仍辖有八县,诚如周振鹤先生所言,《汉志》梁国封域显然是“元延中”削地之前的形势。 若《汉志》所载梁国领有八县反映的是元延四年九月的形势,那么此次削地只能发生在元延四年十月至十二月间,这已是元延纪年的末尾,显然与史籍“元延中”的描述不相吻合。故笔者以为《汉志》所录版籍为截止于汉成帝元延三年九月的行政区划信息,这便是《汉志》的时代断限。
明确《汉志》的断代在元延三年九月,则《汉表》和史籍中的相关记载皆能得到合理的解释。定陵侯国分封于元延三年二月,营平侯国则在此年九月以前废除,故《汉志》汝南郡有定陵而济南郡无营平。《汉志》所著录梁国封域仍满足八县之数,说明“元延中”汉廷削梁国五县发生于元延三年十月至次年十二月间。而分封于绥和元年的殷绍嘉等侯国自然不会出现在《汉志》中。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3—24页。
需要指出的是,周振鹤先生认为《汉志》并无统一的断代,《汉志》不同郡国的行政区划信息可能得自不同年份的版籍。 周先生之所以作出如此判断,主要得自对中山国疆域变迁的分析。《王子侯表》载汉武帝曾分封陆城(306)、薪处(307)、安险(400)三个中山王子侯国,根据“推恩令”,王子侯国乃析王国地而置,分封后别属汉郡,故三侯国必须从中山国析出。但《汉志》中山国辖县见有陆城、薪处、安险之名。周先生根据《汉书•成帝纪》绥和元年“益中山国三万户”的记载作出如下推测: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96页。另周先生以为《汉志》中山国安国县即《王子侯表》所载之安郭侯国,故谓“四县本由中山国分封而别属涿郡者”。今按《水经•滱水注》载安国县有安郭亭,故知安国、安郭为两地,《汉志》安国县不应视为安郭侯国。
阳朔二年以后的中山国本应仅有卢奴、北平、曲逆、望都、唐县、苦陉、深泽、毋极、新市九县而已。但《汉志》载中山有县十四,新增之五县:北新成、安险、安国、陆成、薪处盖由成帝绥和元年三万户而来。……北新成在三万户中;其余四县本由中山国分封而别属涿郡者。由此可见《汉志》所表示的郡国县目亦有截至于绥和元年的。
周先生以为陆城、薪处、安险三侯国分封后,别属涿郡。直到绥和元年汉廷才将已除国为县的陆城、薪处、安险益封予中山国。因此,载录三县名目的中山国封域乃得自绥和元年版籍。
周先生所言有理,但并非定谳。历史上某一现象的形成,往往存在多种可能。而在古史研究中,由于相关史料的缺失,对某一现象成因的分析就变成一个不定方程式,存在不止一组答案。就拿《汉志》中山国辖有陆城、薪处、安险的现象来说,钱大昕便提出另外一种解释: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八,第152—153页。
中山之陆成、新处、安险皆尝为侯国,改属它郡矣。宣元之世,中山绝而复封,所封又是帝子,故稍以旧封益之。如北新成,刘向以为涿郡,而《志》属中山,亦是后来益封之证也。
五凤三年(前55年),中山王修薨,无后,中山国除。永光元年(前43年),元帝复以中山郡置为王国,徙清河王竟为中山王。笔者更倾向于这样的看法。因为武帝曾分封安城、容陵、攸、茶陵四长沙王子侯国,但在《汉志》中四地皆属长沙国。这一现象的产生,便与初元元年长沙国除时,四县回属长沙郡有关。参见下编第二章附考。
钱大昕留意到,中山国在宣帝、元帝时代有过一次国除复封的经历。 钱氏以为,三县回属中山国,当在中山国重新封置之时。在史料记载不完整的情况下,钱大昕的推测同样可以成立。当然,我们还能举出其他可能,比如说昭帝、宣帝曾益封中山国,但史籍中没有留下记载;或者中山国除国为郡时,其故地纷纷回属; 或者还有别的答案。总之,《汉志》中山国辖有陆城、薪处、安险这一现象的形成,存在多种可能,不一定是承袭绥和元年版籍的缘故。
综上,所谓《汉志》某些郡国政区资料得自绥和年间版籍的看法并非坚实可靠。笔者以为,《汉志》所记录的行政区划面貌不是由不同断代的版籍拼凑而成,而具有一个统一而明确的年代断限:汉成帝元延三年九月。
二、《汉书•地理志》断于“绥和二年三月”辨误
王恢先生在《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中对《汉志》的时代断限提出另外一种看法:汉成帝绥和二年三月。在对《汉志》侯国名目进行统计之前,有必要对这一说法进行考辨。先来看看王恢作出如是判断的依据。
《汉志》后序载录有一份全国郡、县级行政单位的统计数字,其曰:“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前面提到,《汉表》保留有西汉完整连续的封侯记录。理论上来讲,每一个标准年的侯国数目都可以统计得出。因此,如果统计出西汉哪一年的侯国数目是241个,也就知道了这组数字所反映的是哪一年的政区面貌。正是基于这一思路,王恢先生首先以钱大昕“侯国之名,则以成帝元延之末为断”结论为基础,统计出元延四年的侯国数目为226个。这一数字与《汉志》后序所载录的侯国数目并不相符。于是王先生逐年累加新增的侯国数目。绥和元年,汉廷新封有殷绍嘉、宜乡、汜乡、堂乡、安国、梁乡、襄乡、容乡、缊乡、广昌、都安、乐平、方乡十三个侯国(参见书末附表三),故绥和元年的侯国数目为239个。绥和二年,汉廷新封有博山、阳安、孔乡、平周、新成、高乐、庸乡七个侯国,故绥和二年的侯国数目为246个,而绥和二年以后的侯国数目都在250个以上。经过统计,似乎没有哪一年的侯国数目可以与《汉志》后序的记载相对应。这时,王先生将注意力集中到绥和二年三、四月间的帝位更替,并作出如下推测:
王恢:《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第387页。
会(绥和二年)三月丙戌,帝暴崩……四月己卯,帝葬,壬寅封阳安、孔乡二侯,并以下平周、高乐,汉表以年虽未终,帝已易祚,如文帝、武帝、哀帝功臣表,一例属之新主;故汉志自博山以后,再无注侯国者矣。此最显著之分界,以钱氏(大昕)考核之勤,何未见及?是凡在绥和二年三月以前侯者,皆在二百四十一之数。
王恢先生将绥和二年三月的成帝病逝视为一个重要分断,称之为“最显著之分界”。该“分界”之后所分封的侯国虽然也在绥和二年,但已是哀帝在位时期,故不计入成帝侯国名目。据王恢推算,截至该年三月共有侯国240个,这与《汉志》后序241个侯国数目非常接近,于是王先生提出《汉志》的断限为绥和二年三月,并非元延之末,他认为自己不仅纠正了钱大昕的错误,还为《汉志》作了精确的断代。那么,王氏的“发现”到底能不能成立呢?
“八月算人”见《后汉书•皇后纪》。“八月案比”见《后汉书•安帝纪》李贤注引《东观记》。“八月书户”见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有许多涉及八月统计、九月上报各项数据的法律条文,足见“计断九月”制度在当时得到严格的执行。
首先,王氏的说法并不切合实际。前面已经讲过,两汉时代一直严格遵守“计断九月”的数据计纳制度,从地方到中央各类籍册的登造都以当年九月的数据为基础,并不会因为皇帝的驾崩而有所改变。倘若帝位更替就要改变计断时限,那么各级地方官员就要做好随时上计的准备,所谓“八月算人”、“八月案比”、“八月书户” 等一系列统计调查工作也要发生改变,地方政府的行政运作将毫无秩序可言。而若真的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在传世或出土文献中就应当看到不以九月为断的籍册文书,而事实上我们找不到这样的实例。既然不存在以三月为断的可能,自然不会有截止于绥和二年三月的版籍。因此,所谓绥和二年版籍以三月为断的说法无法成立。
其次,王恢对绥和年间的侯国数目进行统计时,还存在失误。具体而言,王先生在计算绥和元年、二年的侯国数目时,只想到累加新增侯国的数目,却忘记减掉废除侯国的数目,所以他得出的绥和二年侯国数目是不准确的。截止到绥和二年三月,其实只有236个侯国,与《汉志》后序241个侯国的记录还有差距,王先生通过数字推算得出的绥和二年三月的分断点自然是不可靠的。
不过值得肯定的是,王恢先生充分注意到《汉志》后序载录统计数字的形成时代问题。这对于分析《汉志》的文献来源及构成十分重要,所以我们有必要延续王氏的这一想法,对《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的形成时代再作推算。
元延四年实有侯国225个,王恢先生统计得出的226个侯国并不准确(详见后文)。绥和元年,汉廷新分封十三个侯国,同时废除一个侯国。《外戚恩泽侯表》定陵侯条“绥和元年,(淳于长)坐大逆,下狱死”,故绥和元年实有侯国237个。绥和二年新封侯国七个,废除侯国两个。《外戚恩泽侯表》高阳侯条“(薛宣)绥和二年,坐不忠孝,父子贼伤近臣,免”,《外戚恩泽侯表》成都侯条“绥和二年,(王况)坐山陵未成,置酒歌舞,免”,故绥和二年有侯国242个。《汉志》后序侯国统计数字极有可能就是绥和二年的情形。那么,多出的一个侯国又该如何解释呢?这里,应当注意以下四条记载:
安阳侯:哀侯得嗣,薨,亡后。
柴侯:恭侯莫如嗣,薨,亡后。
《汉书》卷一五《王子侯表》,第451、466、502页。
伊乡侯:(永光三年)三月封,薨,亡后。
《汉书》卷一七《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第674页。
童乡侯:(永始四年)七月己酉封,薨,亡后。
《汉志》勃海郡章乡侯国即童乡侯国。见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卷六,第2625页。
上述四个侯国皆因列侯无嗣而废除,除国年代不详。但《汉志》平原郡有安侯国,泰山郡有柴(失注侯国),琅邪郡有伊乡侯国,勃海郡有童乡侯国, 说明直到元延三年九月,这四个侯国仍然存在,其除国年代在元延三年以后。笔者推测,这四个侯国中有一个除国于元延三年九月至绥和二年九月之间,如此则截至绥和二年九月的侯国数目正好为241个。
经过计算,可以明确《汉志》后序“侯国二百四十一”的记载,反映的是绥和二年的政区面貌,那这是否意味着《汉志》行政区划的断代为绥和二年呢?我们并不能作这样简单的联系。因为《汉志》如果是以绥和二年为断的话,我们就无法解释为什么绥和元年、二年分封的侯国没有出现在《汉志》中,同样也无法解释绥和二年已废除的高阳、成都两侯国为什么还见于《汉志》的记载,更无法解释元延末年只余有三县的梁国为何在《汉志》中还有八县的封域。这些都说明,《汉志》后序所录县级行政单位统计数字与《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并非得自同一年的版籍。而王恢对《汉志》断代判断失误的根本原因在于,他所有的推论都建立于这样的预设前提:《汉志》县邑名目与县邑统计数字得自同一年的版籍。现在看来,这一预设前提无法成立。
笔者之所以对元延、绥和之际的侯国数目进行反复推算,目的在于说明《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县邑统计数字与《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反映的是不同年份的政区面貌。《汉志》所录县邑名目得自元延三年的版籍,而《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各项统计数字则存在另外的文献来源——绥和二年的中央政府簿籍。那么,《汉志》后序所依据的政府簿籍又是何种性质的文书呢?让我们先来看看后序载录的这段文字: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1)。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4)。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12),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13)。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10),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11)。汉极盛矣。
江苏省东海县尹湾汉墓出土的简牍中有一份《集簿》,该文书记录了西汉末年东海郡各类项统计数字,现择取部分内容列举如下: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都官二。(1)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2)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3)
界东西五百五十一里,南北四百八十八里;如前。(4)
……
户廿六万六千二百九十,多前二千六百廿九,其户万一千六百六十二获流。(10)
口百卅九万七千三百 三,其四万二千七百五十二获流。(11)
提封五十一万二千九十二顷八十五亩二□……人。如前。(12)
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77—78页;《集簿》图版见第13页。引文标点为笔者所加。
□国邑居园田廿一万一千六百五十二□□十九万百卅二……卅五万九千六……长生。(13)
……
有关《汉志》后序与尹湾汉牍《集簿》的相似性,谢桂华先生已有留意。见谢桂华:《尹湾汉墓所见东海郡行政文书考述》,连云港市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编:《尹湾汉墓简牍综论》,北京:科学出版社,1999年,第22—45页。汉代各级政府官署的《集簿》应当有统一的规范,所以我们看到《汉志》后序的这段文字才会与尹湾汉牍《集簿》的内容十分相似。我们在《汉书•百官公卿表》中也能找到班固利用这份全国《集簿》的痕迹。《百官表》曰:“凡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乡六千六百二十二,亭二万九千六百三十五。……吏员自佐吏至丞相,十二万二百八十五人。”这些统计项目及书写格式可以与尹湾汉牍《集簿》第一行“县、邑、侯国卅八”,第二行“乡百七十”,第三行“亭六百八十八”,第六行“吏员二千二百三人”等统计项目相对应。而“县、道、国、邑千五百八十七”的数字与《汉志》后序“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三项数字总和相同,可见《百官表》与《地理志》利用的是同一份《集簿》。
《集簿》分行列举了二十二个项目的统计数字。为方便对比,笔者摘录其中八项,每项统计数字后标明了该类项在木牍文书中的行号。通过与《汉志》的比较,我们不难看出,《汉志》后序所载录的各种统计项目不仅能与《集簿》中的项目一一对应(笔者已在《汉志》引文后标注了与《集簿》各项目行号相对应的数字),而且其对全国行政建置、疆界、提封田、垦田、户口等项目统计的格式和用语与《集簿》如出一辙。 显然,在当时的中央政府应当保存有一份与东海郡《集簿》相类似,载录有全国政区、人口、垦田、官员、作物种植等各类信息及相关统计数字的“集簿”。 而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手头就存有一份这样的《集簿》,这份《集簿》便是《汉志》后序所录全国各项目统计数字的资料来源。
居延汉简见有“肩水侯官元康四年十二月四时集簿”(5•1)、“第五丞别田令史信元凤五年四月铁器出入集簿”(310•19),尹湾汉牍则有《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分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续汉书•百官志五》“秋冬集课,上计于所属郡国”。刘昭注引胡广《汉官解诂》:“秋冬岁尽,各计县户口垦田,钱谷入出,盗贼多少,上其集簿。”(《续汉书》志二八,第3623页)尹湾汉牍整理者根据这条记载,认为《集簿》为汉代地方政府的上计文书(连云港市博物馆等编:《尹湾汉墓简牍》,第2页)。《集簿》即上计文书的看法为大多数学者接受。而谢桂华指出,《集簿》的性质应为记录各项目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和上计文书之间可能存在某些联系,“但不应视同为上计簿”(谢桂华:《尹湾汉墓简牍和西汉地方行政制度》,《文物》1997年第1期)。笔者完全赞同谢先生对《集簿》这一类文书性质的看法。居延汉简所见“集簿”和尹湾汉牍《武库永始四年兵车器集簿》虽然书有纪年,但这些都是专项统计文书,载录某一级政府综合统计项目的《集簿》很可能是不书纪年的。
从居延汉简和尹湾汉墓简牍来看,《集簿》是汉代通见于各级政府的一种行政文书。 此类文书是分类记录统计事项及相关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 尹湾汉牍《集簿》就是一份载录东海郡某一年相关事项和统计数字的年度报簿,这从该《集簿》所见的“多前”、“如前”等用语中便可以看出。而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所利用的《集簿》,应当是载录有绥和二年全国各类项目统计数字的中央政府《集簿》。需要注意的是,尹湾汉牍《集簿》中并没有标注纪年,像这种综合载录各类项目的《集簿》,其不书“纪年”的做法很有可能是当时的惯例。 这样看来,班固所利用的全国《集簿》很有可能也是没有纪年的,所以他才会把反映绥和二年统计信息的《集簿》作为元始二年的材料来加以引用。
根据以上考述,我们可以深化《汉志》文献来源的认识。即《汉志》大体上是三份资料的混合物。一份是平帝元始二年各郡国的户口簿,一份是成帝元延三年各郡国的行政版籍,一份是成帝绥和二年的全国《集簿》。想必班固在编撰《地理志》时,所见三份资料,只有户口簿有明确纪年,另外两种资料并无纪年。为了统一时限,班固把三份资料拼凑在一起,总冠以“讫于孝平”。这便是《汉志》户口数字与县邑名目、县邑统计数字皆不能对应的原因。
《汉志》东郡有“畔观”,清人多以为“畔”为衍文,中华书局标点本《汉书》据此删去“畔”字。但据汉代铜器铭文及居延汉简可知西汉确有畔县(见周振鹤:《汉书地理志汇释》,第98—99页),则前人统计《汉志》县邑总数时漏掉一县。另《汉志》北地郡有“方渠除道”,以往此道名被误点断为“方渠”、“除道”两名,直到相家巷出土“方渠除丞”秦封泥才获晓“方渠除道”为一个道名(见周天游、刘瑞:《西安相家巷出土秦封泥简读》,《文史》2002年第3辑)。故《汉志》增“畔”,去“除道”,县邑总数仍为1578个。此数字据久村因、周振鹤二位先生统计(见[日]久村因:《秦の“道”について》,收入《中国古代史研究》,东京:吉川弘文馆,1960年;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43—244页)。不同学者对《汉志》道名的统计不尽相同,本书不一一列举。另外,周振鹤先生认为“除道”、“故道”未必是管理少数民族的机构。今按,“除道”应作“方渠除道”。又《魏书•氐传》曰:“自汧渭抵于巴蜀,种类实繁,或谓之白氐,或谓之故氐。”马长寿已指出,故道即管理“故氐”之机构(见《氐与羌》,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页)。则“方渠除道”、“故道”皆可确认为管理少数民族的地方机构。如齐召南:《汉书考证》卷二八,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6年,第249册;黄以周:《儆季史说略》卷二“汉县道考”条,收入谭其骧主编:《清人文集地理类汇编(第一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第107—108页;后晓荣:《〈汉书•地理志〉“道”目补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2008年第1期。刘志玲注意到汉代道目数量变动的事实,因此强调“道的设置在西汉一代曾有过变更。我们不应将不同时代道的设置皆作为西汉末年的情况”(见刘志玲:《秦汉道制问题新探》,《求索》2005年第12期)。
写到这里,附带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如果将《汉志》正文所列县名相加,总数为1578。 而若将《汉志》后序所载县级行政单位“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三项数字相加,总数为1587,两者之间尚存在九县的差距。包括钱大昕在内的很多学者都认为,这缺失的九县是《汉志》流传过程中文字脱漏造成,并陆续有人对《汉志》“失载”九县进行辑补。现在既然明确《汉志》后序载录的数字与《汉志》所录县目得自不同年份的版籍,那么类似的辑补工作自然是有问题的。因为元延三年的县级行政单位数目如果不是1587个,当然也就没有所谓的“失载九县”。考虑到绥和元年、二年分封了二十个侯国,笔者推测今本《汉志》未必存在脱漏,即使存在脱漏,也不会脱漏九县之多。同样的道理,《汉志》后序曰“道三十二”,而《汉志》正文只录有道名三十个, 清代以来的许多学者通过各种途径对《汉志》“失载道目”进行辑补。 这些学者研究思路之疏误在于,他们认为西汉之三十二道是一成不变的常制,而忽视了不同时期道目存在变动的事实。 其实,《汉志》所录道名未必存在缺失,如下可能并不能被排除:截至元延三年九月,西汉全国有道三十个。至绥和二年九月的三年间,汉廷又增设两道,这便是《汉志》后序“道三十二”数目的由来。
三、元延三年侯国数目
分见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九《侯国考》,第172—182页;王恢:《汉王国与侯国之演变》,第378—387页;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40—243页。以下引述三位学者观点俱见于此,不再一一注明。
明确《汉志》的时代断限为元延三年九月,我们可以对《汉表》中的侯国进行统计,从而确定元延三年的侯国名目。迄今为止,钱大昕、王恢、周振鹤都曾利用《汉表》对《汉志》侯国进行对勘, 这为本书统计元延三年的侯国名目提供了便利。笔者充分吸收三位前辈学者的对勘成果,对《汉表》见存于元延三年的侯国进行统计,并编制《元延三年侯国名目综表》(见表1-1)。该表在编排方式上,以《汉志》所录郡名为纲,将各侯国分别排列于所属郡目之下,并在各侯国名后标明该侯国在附表中的编号。《汉志》共标注侯国194个,对于《汉志》失注的侯国,本表通过在侯国名目标识符号“*”来予以区别。
表1-1 元延三年侯国名目综表
续表
续表
续表
说明:1.《汉志》郡国名目以平帝元始二年为断,时广平、信都为王国。此表所统计为成帝元延三年侯国数目,故将广平、信都恢复为汉郡。
《汉表》所载侯国名称明确有误者,本表已作修正。如柔(651),《表》作枣;干乡(679),《志》、《表》皆作于乡,据尹湾汉牍可知两侯国名为柔、干乡。另邛成(604)、兰旗(535),《志》作郜成、兰祺,尹湾汉牍亦作邛成、兰旗,知《志》误。阳乐(713),《表》作乐阳;平旳(286),《志》、《表》皆作平的,传世汉官印有“阳乐侯相”、“平旳国丞”,知阳乐、平旳为是。
2.本表所录侯国名俱以《汉表》为准,括号内所附为《汉志》所记侯国名称不同者。
3.童乡(753)、安阳(327)、柴(386)、伊乡(684)四侯国除年不详,但四侯国皆见载于《汉志》,故知四侯国除于元延三年之后。
在《元延三年侯国名目综表》中,有两个侯国的编排方式需要进行说明:
《后汉书•张酺传》载:“张酺,字孟侯,汝南细阳人,赵王张敖之后也。敖子寿,封细阳之池阳乡,后废,因家焉。”据《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张敖子张受高后八年受封为乐昌侯。周先生以为此为乐昌侯国地处汝南郡之确证(见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239页)。今按,《张酺传》有关张寿受封于汝南郡的记载并不可信。陈苏镇已有考辨。(《汉文帝“易侯邑”及“令列侯之国”考辨》,《历史研究》2005年第5期)[日]仲山茂:《〈汉书〉侯表地名注记的体例特征》,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编:《历史地理》第26辑。
乐昌侯国(592):《外戚恩泽侯表》载有乐昌侯,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封,至新莽败绝。《汉志》东郡有乐昌,失注“侯国”。钱大昕未予检出,故依据《外戚恩泽侯表》乐昌侯条下注“汝南”,以为《汉志》汝南郡脱漏乐昌侯国。周振鹤先生承袭此说,并举《后汉书•张酺传》为证,以为汝南郡别有乐昌侯国,与东郡乐昌无涉。 而日本学者仲山茂指出,《外戚恩泽侯表》乐昌侯条下的“汝南”,其实是后一栏“阳城缪侯刘德”下注“汝南”的衍抄。 故乐昌侯国当据《汉志》归类于东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