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光五年,在黄河以东、太行山以西的地域范围内分布有十个侯国。但是到了太初元年,上述区域却无侯国分布。这一变化的产生,乃与武帝时代的地域控制政策调整有关。高帝至武帝早期,关西、关东的分界依然延续着战国以来临晋关、函谷关、武关一线的格局,而在元鼎三年,汉廷推行“广关”政策,其目的是将关西、关东的分界整体东移至太行山、新函谷关、武关一线。在这次地域控制政策调整后,原本属于关东范畴的河东地区,转而纳入关西地域范围,而因为汉初以来即有“关西不置侯国”的定制,因此为配合“广关”政策,汉廷将河东地区的十余个侯国在元鼎三年一次性迁出,重新安置于太行山以东,从而保障了“关西不置侯国”制度的施行。 元鼎三年以后,汉廷不再于河东地区分封侯国,故至太初元年,“太行山以西无侯国”成为侯国地域分布的新特征。
图7-2 关东地区局部放大图
(2)河南郡、河内郡无侯国
据辛德勇先生研究,武帝元封年间西汉地域控制政策发生较大变化,具体体现为左、右内史和“三河”地位的强化。见《两汉州制新考》第四节《汉武帝之广关拓边与改行十二州的地理背景》。见下编第六章第三节考述。崔在容注意到,武帝以后西汉政府常将弘农郡与“三河”并举,施行与别郡不同的政策。崔先生将弘农郡、三河称为汉帝国的“准京畿”区域,这一提法值得重视(见《西汉京畿制度的特征》)。
元光五年,河南郡、河内郡境内均分布有侯国。而在太初元年,两郡则成为无侯国分布的地区。这一变化同样与元鼎、元封年间地域政策的转变有关。元鼎年间,随着诸侯王国的相继废免,关东地区汉廷直辖区域迅速扩张,原汉帝国京畿地区(左右内史)偏离帝国疆域几何中心的不利地位愈加明显,而地处天下之中的“三河”(河南、河内、河东三郡),其特殊的区位优势逐渐凸显出来。因此在元鼎年间扩大“关西”地域范围的同时,汉廷逐步将“三河”纳入京畿范围之中。 元鼎五年,武帝借“酎金案”将河南郡、河内郡的侯国全部废除,彻底消除了两郡境内的封国形态,为汉廷将两郡纳入京畿范围扫清了障碍。 元封五年武帝分天下为十三刺史部,并不包括左、右内史及弘农、河东、河南、河内诸郡,这表明弘农郡和“三河”的地位已在其他汉郡之上,具备一种“准京畿”的特性。 河南郡、河内郡不置侯国应当是遵照“京畿不置侯国”之惯例行事。
与前面叙述相对应,元光五年一些原本不封置侯国的地区,在太初元年已有侯国分布。
(3)江南地区的侯国分封
高帝以来,汉廷已有不在江南封置侯国的惯例。虽然高帝至景帝时期,长沙国境内也曾有侯国存在,但这些侯国都与吴氏长沙国有关,乃是汉廷优待吴芮集团之特殊政策的体现。直至武帝元光五年以前,汉廷从未有意在长江以南封置侯国。而在元光六年至元封元年,江南地区的豫章、桂阳(元鼎六年分置零陵郡)、庐江(元狩二年并入豫章、丹阳)、会稽陆续出现侯国,这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高帝“长江以南不置侯国”的限制。
元光六年、元朔元年分封之丹阳(269)、胡孰(271)、秣陵(272)三江都王子侯国地处庐江郡。
进一步分析武帝时代江南地区的侯国,可以看到这些侯国基本都是长沙王子侯国和江都王子侯国。 根据推恩令,王子侯国乃裂王国地分封,而江都国有相当部分的疆域位于长江以南,而长沙国全境皆地处江南,因此若贯彻执行推恩令,则无法避免在长江以南分封侯国。可见,当推恩令与高帝“长江以南不置侯国”制度相冲突时,武帝会选择打破旧制来保障削夺王国土地策略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