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鼎五年“酎金案”研究
《汉书•武帝纪》载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如廖伯源:《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上)》,载《新亚学报》第十卷,第127—128页;焦克华:《汉代的“酎金”与“酎金案”》,《平顶山师专学报》2002年增刊;韩秀丽:《西汉王侯坐罪废黜考》,《哈尔滨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元鼎五年九月,汉武帝以所献酎金成色不足为由,一次废免列侯106人, 此即西汉著名的“酎金案”。在酎金案发生之前,共有列侯210余人,而酎金案竟将半数的列侯废除,其打击范围之广可谓绝无仅有。有关酎金案的政治内涵,已有多位学者予以阐发。 学界普遍认为,所谓“进献酎金成色不足”只是一种托辞,武帝废免百余位列侯乃是出于打击列侯集团的需要。对于学界的上述看法笔者深表赞同,但在赞同之余,仍心存疑问:如果“酎金成色不足”只是托辞,那么武帝择取废免列侯的依据又是什么?这106人名单的形成,是从列侯名籍中随机抽取的结果,还是暗含着武帝特殊的考虑?
在笔者看来,元鼎五年106位列侯的集体废免,乃是多种因素共同促成的结果。而探寻这些列侯卷入酎金案的原因,则是一个饶有趣味的问题。本章的主旨,就是以酎金案106列侯名单为基础,从不同角度进行解析,当我们发现名单中的某些列侯具备一些共同特征的时候,也许武帝网织酎金案的真实动机便会得以显现。
一、“酎金失国”列侯名目统计
要想对“酎金失国”列侯进行深入分析,首先要明确106位列侯的名目。此前已有学者利用《汉表》对酎金案所涉列侯进行统计,就笔者所见,有以下两位:
廖伯源先生在《汉代爵位制度试释(上)》提到:“今考汉书侯表,以酎金失侯者,王子侯表六十八人,高惠高后文功臣表二十一人,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七人,外戚恩泽侯表四人,共一百人;其中在元鼎五年失侯者九十人,而前引武帝本纪谓百六人,或是侯表有遗漏。”则廖先生根据《汉表》统计出有90人因酎金案而失去爵位。
楯身智志:《汉初高祖功臣位次考——前汉前半期における宗庙制度の展开と高祖功臣列侯の推移》,《东洋学报》第90卷第4号,2009年3月,第1—32页。
日本学者楯身智志也对元鼎五年“酎金失国”列侯进行了统计。楯身氏的分类方式与廖伯源略有不同,他指出《汉表》记载酎金案的受害者有高祖功臣列侯20人、吕后至武帝功臣列侯9人、非汉人列侯(笔者按:即异族归义侯)2人,王子侯63人,共计94人。
从以上两位学者的统计数字可以看到,同样是利用《汉表》,两人的统计结果却各不相同。而更为重要的是,两位学者只给出了最终的统计数字,并没有列出所统计列侯的名目。因此,我们无法根据两人的研究成果复原“酎金失国”列侯名单,更无法对两人统计结果的准确性进行核对。有鉴于此,笔者在进行相关分析之前,有必要对《汉表》重新梳理,这样才能够得到一份相对可靠的“酎金失国”列侯名单。
通过对《汉表》的梳理,可知高祖所封列侯,有18人因酎金案而失爵,他们是:梁邹(21)、新阳(28)、汁方(30)、故市(42)、斥丘(57)、安国(59)、平皋(67)、中水(77)、槀(83)、清(86)、阏氏(93)、陆梁(99)、开封(105)、临辕(117)、中牟(124)、德(129)、壮(134)、桃(136)。
惠帝所封列侯,有1人涉入酎金案:便(144)。
文帝所封列侯,有1人涉入酎金案:南皮(209)。
景帝所封列侯,有7人涉入酎金案:棘乐(216)、建陵(219)、江阳(222)、盖(242)、南(251)、塞(253)、平曲(254)。
武帝所封功臣侯,有5人涉入酎金案:南奅(403)、龙雒(409)、阴安(411)、发干(412)、从骠(429)。
武帝所封异族归义侯,有2人涉入酎金案:湘成(440)、瞭(466)。
武帝所封王子侯,有63人涉入酎金案:宜春(262)、容陵(264)、杏山(265)、浮丘(266)、广戚(268)、盱台(270)、淮陵(273)、龙丘(279)、寿梁(288)、雷(292),辟(294)、尉文(295)、榆丘(297)、襄嚵(298)、将梁(304)、薪馆(305)、陆成(306)、薪处(307)、距阳(314)、广(320),盖胥(321)、周坚(324)、陪(325)、前(326)、五據(328)、胡母(332)、高俞(338)、钜乘(340)、夏丘(342)、博阳(343),郁狼(347)、西昌(348)、陆地(349)、邯平(350)、参鬷(355)、沂陵(356)、叶(362)、运平(366)、山州(367)、海常(368),广陵(371)、杜原(372)、高平(375)、广川(376)、鄗(392)、柳宿(395)、戎丘(396)、曲成(398)、安险(400)、安道(401),终弋(419)、麦(421)、钜合(422)、昌(423)、蒉(424)、文成(447)、挍(448)、翟(450)、鳣(451)、彭(452),东淮(455)、栒(456)、涓(457)。
景帝所封平曲侯周坚、南侯郭延居分别是绛侯和阿陵侯的后代。
经过重新梳理,《汉表》所载列侯因酎金夺爵者共97人,廖伯源和楯身智志两位先生对“酎金失国”列侯的统计都不准确。进一步分析后,可以看到楯身智志先生对王子侯国和异族归降侯的统计数字是准确的。而他得出高祖分封列侯20人涉入酎金案,是因为他把景帝时期分封的南侯(251)、平曲侯(254)分别视为阿陵侯(51)、绛侯(17)的延续, 他与笔者在高祖分封列侯统计数字上的分歧是因统计方式不同造成,并非统计有误。楯身先生的失误出现在对惠帝至景帝分封列侯的统计上。他所列出“吕后至武帝功臣列侯9人”只是见于《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9个涉入酎金案的列侯。而漏掉了《高惠高后文功臣表》所载惠帝元年分封的便侯(144),以及分别见于《王子侯表》的棘乐侯(216)和《外戚恩泽侯表》的南皮侯(209)。至于廖伯源先生,他对《高惠高后文功臣表》的统计是准确的,对《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的统计漏掉了4个人,对《王子侯表》的统计遗漏了3个人,故只检出90人。
《汉书•武帝纪》记载元鼎五年因“酎金失国”的列侯共106人,而《汉表》所载卷入酎金案的列侯只有97人,这之间尚有9人的缺漏。廖伯源先生以为,《汉表》与《武帝纪》所载“酎金失国”列侯数字不能对应,是因为《汉表》存在遗漏。廖先生的看法有一定道理,不过笔者认为,《汉表》中还有一些列侯废免年代和废免缘由不详,而这些列侯也有可能是酎金案的受害者。
离(101) 此侯废免年代及废免缘由《史表》、《汉表》失载,不能排除此侯免于酎金案的可能。
梁玉绳已发现张守节在统计“太初百年之间,见侯五”时,遗漏了江邹侯。但梁玉绳以为《史记》“侯五”应为“侯六”之误(见《史记志疑》卷一一,第504页)。今按,司马迁所言“侯五”乃为亲见,不应有误。太初年间所存高祖功臣侯应为平阳、缪侯、埤山、戴、江邹五侯。见赵生群:《论〈史记〉记事讫于太初》,收入《〈史记〉文献学丛稿》,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3页。
谷阳(133) 此侯废免年代及废免缘由《史表》、《汉表》失载,但两《表》记有第五代谷阳侯冯偃于建元四年嗣位。《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序云:“至太初百年之间,见侯五,余皆坐法陨命亡国,耗矣。”《正义》曰:“谓平阳侯曹宗、曲周侯郦终根、阳阿侯齐仁、戴侯祕蒙、谷陵侯冯偃也。”此乃张守节据《汉表》统计,其中平阳、曲周(时为缪侯)、阳阿(时为埤山侯)、戴四侯皆除于太初元年以后,所缺一侯,张守节以为当即废除年代不详之谷阳侯。其实张守节统计有误,江邹侯(474)靳石为高祖功臣汾阳侯(120)靳强之后,元鼎五年封,太始四年废免,则司马迁太初年间所见五个高祖功臣侯应包括江邹侯, 而谷阳侯当在太初元年以前废免,此侯因酎金案废免的可能性甚大。
轵(180) 此侯废免年代及废免缘由《史表》、《汉表》亦失载。《表》载第三代侯薄梁于建元二年嗣位,亦不能排除此侯免于酎金案的可能。
沈阳(390) 此侯《史表》失载,《汉表》虽载有沈阳侯,但未录封年、绝年。今按,沈阳侯刘自为是河间献王子,而河间献王子皆受封于元朔三年、四年,此侯不当例外,其免于酎金案的可能性同样存在。
综上,笔者以为《汉表》所载免除年代和免除缘由不详的离、谷阳、轵、沈阳四侯,有可能涉入酎金案。若将四侯补入名单,则《汉表》所遗漏“酎金失国”列侯仅有5人。由此,我们可以复原出一份相对完整的“酎金失国”列侯名单(见表6-1)。
表6-1 《汉表》所见元鼎五年“酎金失国”列侯名目
说明:加下划线者为笔者后补入的列侯。
二、酎金案与汉廷财政危机
对于元鼎五年武帝为何要以“进献酎金成色不足”为由废免106位列侯,学者们普遍认为与当时汉廷财政收支紧张有关,其中以宋人王观国的观点最具代表性:
王观国:《学林》卷三“酎金夺爵”条,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84—85页。
《武帝纪》曰:“元鼎五年九月,列侯坐献黄金酎祭宗庙不如法夺爵者百六人。”服虔注曰:“因八月献酎宗庙时使诸侯各献金来助祭也。”颜师古注曰:“酎,丈救反,三重酿醇酒也。”观国观古之诸侯,自非大恶不道,则不至于夺爵失侯。今酎金不如法,罪不至于夺爵,而武帝削夺之典,如此其重,读《食货志》,然后知其事有所因。《志》曰:“南粤反、西羌侵边。”“齐相卜式上书,愿父子死南粤。天子下诏褒扬,赐爵关内侯,黄金四十斤,田十顷。布告天下,天下莫应。列侯以百数,皆莫求从军。至饮酎,少府省金,而列侯酎金失侯者百余人。”按武帝数事征伐,末年国耗民贫,四方骚然,及南粤反,西羌侵边,中国困乏,卜式知其危,故身先以率天下,武帝擢式既峻,欲以此动诸侯,而觊诸侯之来应也,然诸侯惮于从军,各自顾望,莫有应者,武帝因此发怒,乃以酎金不如法,而列侯夺爵者百余人。此在汉法未之有,特以私怒而加威,故酎金之罪虽轻,而削夺之典特重,权一时之宜可也,非不刊之法也。
参见焦克华:《汉代的“酎金”与“酎金案”》,韩秀丽:《西汉王侯坐罪废黜考》。
王观国总结武帝网织酎金案的根本原因是“国耗民贫”的经济形势,而武帝鼓励列侯从军的旨令没有得到响应则是引发酎金案的直接原因。王观国对酎金案的分析合乎情理,近年来学者们对酎金案的看法基本延续了王观国的思路。 酎金案乃是元鼎年间汉廷财政危机的产物,已成为学界共识。
西汉列侯封邑的税收皆归列侯所有,武帝一次性废免106位列侯,就意味着把106个侯国的财税收入收归中央。就此而言,网织酎金案可以增加汉廷财税收入显而易见。而从“酎金失国”列侯名单构成来看,武帝借酎金案以扩大政府财税来源的经济意图则更为明显。仅从表6-1似乎看不出废免列侯与汉廷扩大财政收入的关联,但如果我们将“酎金失国”列侯构成与元鼎五年八月(酎金案发生前)的列侯构成进行对比,会发现一些耐人寻味的现象(参见表6-2)。
表6-2 “酎金失国”列侯与元鼎五年八月列侯构成对比
列侯类型元鼎五年八月酎金失国所占比例
高帝封侯242083%
惠帝至景帝封侯181056%
功臣21524%
武帝封侯异族11218%
王子1356447%
合计20910048%
根据《汉表》可以复原出元鼎五年八月的列侯数量为209个。酎金案发生后,有101位列侯被废免(另有5人《汉表》失载),因酎金案而废免的列侯数量占到元鼎五年八月列侯总数的48%,可见酎金案牵涉范围之广。但如果我们将列侯依照分封时代加以区分,会发现不同类型的列侯涉入酎金案的比例各不相同。武帝分封的功臣侯、异族归义侯、王子侯因酎金案失爵的人数,在各自群体中所占比例均低于48%。特别是武帝分封的功臣侯和异族归义侯,只有不到1/4涉入酎金案。相较而言,高帝至景帝所封列侯受酎金案牵连十分严重,特别是高帝所封列侯,在元鼎五年八月有24人,但在酎金案中有20人被废免,占总数的83%。从这些统计数据不难看出,酎金案明显带有重点打击高帝至景帝封置列侯的倾向。
为何高帝至景帝时期封置的列侯是酎金案的主要受害者,这还要从经济因素上着眼。西汉的列侯封置制度在武帝元光、元朔之际(推恩令颁布前后)有过一次较大变化。高帝至武帝早期封置的列侯,基本都是整县受封。但在元朔年间以后,列侯主要以乡聚受封,整县受封的例子十分罕见。那些武帝以前受封的侯国,无论是在地域面积上,还是在人口上都要比武帝以后受封的侯国高出一筹。至元鼎五年,汉初受封的列侯虽然数量较少,但经济总量十分可观。特别是高帝分封的列侯,初封之时便占有名城大邑,封户繁庶,在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后,其封国的人口增殖更为迅速。《汉书•高惠高后文功臣表》序云:
(高帝)时大城名都民人散亡,户口可得而数裁什二三,是以大侯不过万家,小者五六百户。……逮文、景四五世间,流民既归,户口亦息,列侯大者至三四万户,小国自倍,富厚如之。
武帝时期,高帝所封列侯的富贵程度由此可见一斑。这些封户数量达到三四万户的“超级侯国”使大量税收流失于中央财政之外,这必然令武帝感到痛心。元朔年间以后,武帝不断扩大对外战争的规模,汉廷财政收支已不堪重负。武帝为此采取种种措施以扩大财源,但收效甚微。而若能将这些封户逾万的侯国废免,无疑可大大增加汉廷的财政收入。
郭献功先生经过计算得出,汉代封邑千户的列侯所献酎金约合万钱,而年收入却可达到二十万钱,因此酎金并非列侯的沉重负担,并无偷工减料的必要。见《汉代的“酎金”与“酎金案”》。
元鼎五年,武帝因进献酎金成色不足,对列侯集团进行全面清算。由此我们看到一个令人费解的现象,同样身为列侯,武帝分封的21个功臣侯只有5人涉入酎金案,而高帝分封的24个功臣侯,却有20人涉入酎金案。元鼎年间,高帝功臣侯收入丰厚,进献酎金的质量竟不如武帝所封功臣侯。 由此不难想象,高帝功臣侯被废免的原因绝非酎金成色不足,而是武帝欲侵夺他们封国的税收。当武帝决定网织酎金案以打击列侯集团时,税收丰厚的高帝功臣侯随即沦为重点打击的对象。
《史记》卷五九《五宗世家》,第2103页。酎金案之后,高祖所封功臣侯仅余有平阳(1)、埤山(69)、襄平(96)、戴(121)四侯国。其中平阳侯国征和二年除国时,有户数二万三千。由此看来,元鼎五年之时,四侯国封户皆不满三万。
武帝重点打击高帝功臣侯恐怕还有一层考虑。大约在元鼎年间,西汉的诸侯王分封制度也出现了变化。景帝时代,诸侯王封地多为半郡,少数为整郡,而在元鼎年间,武帝分封诸侯王却以户数为准。元鼎三年,武帝封刘平为真定王、刘商为泗水王,其诏书曰:“常山宪王蚤夭,后妾不和,適孽诬争,陷于不义以灭国,朕甚闵焉。其封宪王子平三万户,为真定王;封子商三万户,为泗水王。” 该年所封真定王、泗水王皆三万户,而当时的高祖功臣侯也有封户达三四万者,列侯封户竟多于诸侯王,这在等级森严的汉帝国显然有悖礼法。而武帝借酎金案将绝大多数高帝功臣侯废免后,诸侯王封户少于列侯封户的不合理现象自然随之消除。
综上,就“酎金失国”列侯名单构成来看,元鼎五年的酎金案明显带有重点打击高帝至景帝封置列侯的倾向。武帝此举使得封户逾万的侯国基本上被消灭,朝廷财税收入大大增加,而列侯封户超越诸侯王的不合理现象也得到解决。
三、酎金案与元鼎年间地域控制政策调整
根据前一节的分析,元鼎五年的酎金案带有重点打击汉初封置列侯的倾向。那么,武帝在网织酎金案时,是否还存在其他考虑呢?酎金案发生后,半数的侯国遭到废除,全国范围内的侯国地域分布格局也发生了变化。接下来,让我们对比一下酎金案前后的侯国分布态势,也许会给我们一些新的启示。
通过对《汉表》的梳理,可知元鼎五年八月酎金案发生前,共有侯国209个。现根据各侯国的地理方位确定其所在郡目,分别列出各郡境内酎金案前后的侯国名目(见表6-3、6-4)。
表6-3 酎金案前后各郡所辖侯国名目
续表
续表
▲说明:楷体字为涉入酎金案的侯国。
▼表6-4 酎金案前后各郡所辖侯国数量
▲①元鼎五年九月,武帝封石庆为牧丘侯(473),故该年九月平原郡的侯国数量为:11(元鼎五年八月的侯国数量)-7(酎金案废免侯国数量)+1(九月新封的侯国数量)=5。
▼续表
通过表6-3、6-4,我们看到一些值得注意的现象。在酎金案中,河内、河南、南郡、沛、汝南、武陵六郡的侯国被全部废除,至元鼎五年九月此六郡成为无侯国分布的地区。上述六郡中,南郡、武陵郡境内原本只有一个侯国,这两个郡的侯国变动并不能说明什么问题。而河内、河南、沛、汝南四郡境内的侯国数量较多,四郡境内的侯国在酎金案中被全部废除不能仅看作是一种巧合,其背后应当存在武帝特殊的考虑。接下来,让我们分析四郡侯国变动的原因。
(1)河内郡、河南郡
司马迁曾言:“昔唐人都河东,殷人都河内,周人都河南。夫三河在天下之中,若鼎足,王者所更居也。”(《史记》卷一二九《货殖列传》,第3262—3163页)王充曰:“九州之内五千里,竟三河土中。”(《论衡》卷二四《难岁篇》,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4年,第377页)
汉代,河南、河内、河东三郡合称“三河”,被视为“天下之中”, 地理地位异乎寻常。而在高帝至景帝时代,由于三郡地处汉中央控御诸侯王国的前沿,区位优势并不突出。武帝元朔年间以后,随着诸侯王国的相继废免以及“推恩令”的执行,关东地区中央直辖区域大大拓展,原汉帝国京畿地区(左右内史)偏离帝国疆域几何中心的不利地位愈加明显,而地处天下之中的“三河”,其特殊的区位优势逐渐凸显出来。为适应地缘政治格局的变化,汉廷的地域控制政策也需要随之进行调整。
辛德勇:《两汉州制新考》。
据辛德勇先生研究,元封年间西汉的州制发生了由“九州”到“十二州”的变化。变化的核心内容,是把原属雍州的左右内史、弘农郡与原属冀州的河东郡以及原属豫州的河南、河内二郡抽出,重新组合为“中州”。 “中州”的设置显然赋予了“三河”与左右内史同等的京畿地位。而自汉初以来便有“京畿不行分封”的限制,因此若要将“三河”纳入京畿范围,首先要消灭三郡境内的封国形态。
元鼎三年的“广关”举措便与武帝的州制改革存在关联。见辛德勇:《两汉州制新考》第四节《汉武帝之广关拓边与改行十二州的地理背景》。参见本编第五章考述。有关武帝改“九州”为“十二州”的年代,辛德勇先生认为在元封三年灭亡朝鲜之后。而笔者认为元鼎五年九月河内、河南二郡境内侯国的集体废除乃是武帝为改革州制而采取的准备工作,两件事件的发生不应相差四年之久。笔者倾向于州制改革发生在元鼎六年前后。
了解到元封年间汉帝国地域控制政策的上述转变,则酎金案过程中河内、河南两郡境内侯国的集体废除便不难理解了。元鼎年间,武帝已计划把“三河”纳入京畿区域范围, 从而改变京畿地区偏离帝国疆域几何中心的不利地位,而“三河”境内侯国的存在,便成为武帝实现上述计划的最大障碍。元鼎五年九月,酎金案的发生被武帝视为消灭“三河”境内侯国的最佳时机,因此在扩大酎金案打击范围的过程中,把河南、河内两郡境内的侯国全部废除。而在此前的元鼎三年,河东郡境内的侯国已因“广关”而迁出, 故至元鼎五年九月,“三河”境内的侯国已全部消除,武帝扩大京畿区域范围的障碍得以扫清,而随后“中州”的设置便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
(2)汝南郡、沛郡、东海郡、临淮郡
元鼎五年八月,汝南郡境内有4个侯国,沛郡境内有6个侯国,酎金案发生后,两郡境内的侯国被全部废除。值得注意的还有东海郡和临淮郡,酎金案之前,东海郡境内有15个侯国、临淮郡境内有3个侯国,酎金案使东海郡的14个侯国、临淮郡的2个侯国被废除。查东海郡仅存的南城侯国(370)地望,约在东海郡、泰山郡交接地带,笔者怀疑元鼎五年之时,南城侯国地处泰山郡。而临淮郡之睢陵侯国(273)有可能在元鼎五年之前已迁往他处。酎金案实际起到了消灭汝南郡、沛郡、东海郡、临淮郡境内侯国的作用。酎金案过后,整个淮河流域成为没有侯国分布的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