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西汉侯国地理(出版书)》作者:马孟龙【完结】 > 西汉侯国地理.txt

参见中编第五章第一节考述。

作者:马孟龙 当前章节:13129 字 更新时间:2026-6-15 22:41

河西汉简记载的大河郡,即《汉志》东平国的前身。《汉志》东平国自注“故梁国,景帝中六年别为济东国,武帝元鼎元年为大河郡,宣帝甘露二年为东平国”。检索《汉志》东平国及周边郡国,并无“平县”。但根据史籍记载,武帝时期的大河郡附近存在一个“平侯国”(330)。《汉书•王子侯表》载元朔三年,武帝分封济北式王子刘遂为平侯,元狩元年(前122年)废除。汉武帝时期的济北国约相当于《汉志》泰山郡及平原郡南部地, 正与大河郡(元鼎元年之前为济东国)相邻。所以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简303•13所载之“大河郡平县”,其前身就是从济北国析置出来的平侯国。

《王子侯表》“平侯”条没有注记郡名,故元朔三年以后平侯国之隶属沿革不详。而结合简303•13“大河郡平县”的记载,我们可以大致复原出平县(侯国)之隶属沿革:平县本为济北国属县,元朔三年因为建置侯国而从济北国析出。这时的大河郡尚未建置,仍为济东国。汉景帝中六年以后,王国不能管辖侯国,故封置后的平侯国当转属与济东国、济北国相邻之东郡管辖。元狩元年,平侯国废除,改置为平县,仍属东郡。元鼎元年,济东国除为大河郡,这时平县转属大河郡管辖,并一直延续到昭帝、宣帝时期。平县大约在元帝、成帝时期废省,故《汉志》东平国属县中,不见平县。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106页。

分析西汉富城侯国(329)之隶属沿革可以辅证笔者对平县(侯国)隶属沿革的看法。元朔三年,汉武帝在分封济北王子刘遂为平侯的同时,还分封济北王子刘龙为富侯。周振鹤先生已指出,富侯国即《汉书•地理志》东平国之富城县,并复原富侯国(县)隶属沿革如下:“初封时别属东郡,元鼎元年后属大河郡。元封元年侯国除为县,后大河郡置为东平国,仍属之不变。” 同为济北国故地的平县、富城县,两者的行政建制变动应当是一致的。

关于西汉平侯国之地理方位,历来没有记载。而以简303•13为契机,我们可以对此问题略作分析。从平县(侯国)先后隶属济北国、东郡、大河郡的情况来看,平县应位于汉末东郡、泰山郡、东平国三郡国交界地带,其方位应在西汉富城县附近。《左传•襄公十八年》载有齐邑平阴,即今山东省平阴县。此地恰在前面所考订平侯国分布地域范围内,可能与平侯国有关。

五、赵国尉文县

田卒赵国尉文翟里韩□ 73EJT1∶32

《史记》卷四三,第1828页;《史记》卷八一,第2448页。全祖望:《汉书地理志稽疑》卷五,朱铸禹:《全祖望集汇校集注》本,第2572页;梁玉绳:《史记志疑》,第704页;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卷六,第29页。《史记》卷八一,第2448页。

此简记载,田卒韩某为赵国尉文县人。查《汉志》赵国属县,未见有尉文县。但据史籍记载,武帝元朔二年(前127年)封置有尉文侯国(295),为赵王子侯国。《汉书•王子侯表》“尉文节侯丙”条下注“南郡”,表明尉文侯国地处南郡。但是根据西汉王子侯国分封制度,王子侯国皆裂王国地分封,故尉文侯国当在赵国附近,不应远至南郡。另《史记•赵世家》、《史记•廉颇列传》皆载有“尉文”,为战国赵将廉颇封邑。 清儒全祖望、梁玉绳、钱大昕都以为廉颇所封之尉文邑与西汉尉文侯国有关,其地在赵国,《汉表》注“南郡”有误。 而唐人司马贞却有不同见解,他在为《赵世家》“赵以尉文封廉颇为信平君”所做的注释称:“《汉书》表有‘尉文节侯’,云在南郡。盖尉,官也;文,名也。谓取尉文所食之邑复以封颇。” 司马贞以为《史记》所载“尉文”为人名,非地名,此“尉文”与尉文侯国无关,不可据此称尉文侯国必在赵地。

肩水金关73EJT1∶32简的发现,为前人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根据简文,西汉时期的赵国确实置有尉文县,此尉文县应当就是廉颇和赵王子刘丙的封邑,《王子侯表》尉文侯条下注“南郡”有误,清儒的看法是正确的。

根据史书记载,居延塞始建于汉武帝太初三年。另从肩水金关遗址所出汉简纪年来看,最早纪年为太初五年,故肩水金关汉简不可能记载武帝元朔二年以前的行政信息。

不过,讨论尚未结束。根据西汉制度,王子侯国分封后必须别属汉郡。尉文侯国分封于元朔二年,则元朔二年以后尉文已不隶属赵国。而河西汉简所记录的内容为汉武帝太初年间(前104年—前101年)以后的情况, 这说明尉文侯国废除后,其地一度回属赵国,所以在肩水金关汉简中才会看到“赵国尉文”这样的行政建制信息。查《王子侯表》,尉文侯国于元鼎五年(前112年)除,则元鼎五年以后某年尉文县又划属赵国,尉文县元延三年(前10年)之前被省并,故不见载于《汉志》。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79—80页。

明确西汉尉文县的建制沿革,还有助于我们分析鄗侯国沿革问题。根据《汉书•王子侯表》的记载,汉武帝先后分封赵敬肃王子刘延年(392)、刘舟为鄗侯(496)。两个赵王子为何会封在一地,此现象颇为费解。周振鹤先生曾提出一种解释,“疑元朔五年封延年时,未得鄗县全部。元鼎五年后又以鄗县其余部分封舟,别属常山,其后两鄗又合为一县”。 现结合尉文侯国建置沿革,笔者认为刘延年之鄗侯国于元鼎五年废除,其侯国恢复为鄗县。后汉廷又将鄗县益封赵国,故赵王得以再将鄗县封予王子刘舟。刘丙之尉文侯国与刘延年之鄗侯国同在元鼎五年因“酎金案”废除,因此鄗县在元鼎五年以后回属赵国的可能性甚大。

六、梁国載县

要虏隧卒梁国載秋里李游子 六石具弩一完

藁矢铜鍭五十

73EJT4∶153

“梁菑农长”印

杨伯峻:《春秋左传注》,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67页。《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9页。《春秋公羊传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711页。《天地瑞祥志》卷十九,日本东京前田育德会尊经阁文库藏本。此处为笔者参加“复旦大学中古中国共同研究班”研读《天地瑞祥志》时发现,在此谨向研究班的组织者及各位成员致以谢意。《史记》卷一八《高祖功臣侯者年表》,第962页。吴式芬、陈介祺:《封泥考略》卷五,收入严一萍主编:《封泥考略汇编》,台北:艺文印书馆,1982年,第642、644页。《水经注疏》卷二三,第1964页。

简文载隧卒李游子为梁国載县人。查《汉志》梁国属县无“載县”。笔者按,此載县应与《汉志》梁国甾县有关。《汉志》甾县自注“故戴国”。而在传世文献中,“戴”常书作“載”。如《春秋•隐公十年》:“宋人、蔡人、卫人伐戴。”春秋三传记此事皆书作“載”。 《诗经•周颂•丝衣》“載弁俅俅”,郭璞《尔雅注》引此句作“戴弁俅俅”。 又东汉何休注《春秋公羊传•哀公十四年》“麟者,仁兽也”曰“(麟)一角而戴肉”, 日本古抄本《天地瑞祥志》抄此句为“角上載肉”。 唐人司马贞注“戴”字音“再”, 可见“戴”、“載”两字古音相同,为假借关系。现73EJT4∶153简文表明,《汉志》梁国甾县于西汉时期书为“載县”。另《封泥考略》著录有“載丞之印”封泥,为西汉官府之物,可资印证。 西汉之載县乃承继春秋載国之名。明确“載县”之书写形式,可以纠正《陈留风俗传》的记载。《水经•汳水注》“汳水又东迳济阳考城县故城南”,郦道元引《陈留风俗传》曰:“(考城)秦之穀县也,后遭汉兵起,邑多灾年,故改曰甾县。王莽更名嘉穀。” 清人赵一清辩证曰:

《水经注疏》卷二三,第1964页。

道元此说非也。《汉书•靳歙传》略梁别西击邢说军菑南,破之。师古曰,菑,县名也,后为考城。则秦时已名菑县,非自汉始。盖因王莽更为嘉穀,而造作是说。

后晓荣取信《陈留风俗传》的说法,认为秦代砀郡置有穀县(见《秦代政区地理》,第215页)。此说应改正。

赵一清对《陈留风俗传》的记载持怀疑态度。今已知甾县在西汉时期书作“載县”,则春秋至西汉,載国之地一直称“載”,未称穀县,更不会有改名之事。《陈留风俗传》的说法不足凭信。

“載丞之印”封泥

王国维:《齐鲁封泥集成序》,收入《观堂集林》卷18,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王国维遗书本,1983年。

另据史籍记载,汉高帝十一年刘邦分封祕彭祖为戴侯(121)。关于戴侯国地望,历代学者均以为即考城县之戴国故城。而《齐鲁封泥集存》著录有汉代封泥“載国大行”,为載侯国之物。王国维据此封泥以为《侯表》所记“戴侯”为“載侯”之讹误。 现在肩水金关73EJT4∶153汉简的公布,验证了前辈学者的看法。載(戴)侯国的地望可明确为今河南省民权县东北的戴国故城。

综合肩水金关汉简“梁国載县”,传世西汉封泥“載丞之印”、“載国大行”,以及汉高帝封置載侯国等情况来看,《汉志》梁国甾县在西汉时期书为“載县”,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汉志》“甾县”的写法是错误的呢?我们还不能下这样的结论,因为在传世文献和出土文字资料中,也能找到“梁国菑县”这一书写形式存在的证据。

吴式芬、陈介祺:《封泥考略》卷5,收入《封泥考略汇编》,第578页。罗福颐主编:《秦汉南北朝官印征存》,第49页。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载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97年“中国考古学与历史学之整合研究”会议论文集,第429—478页。此文承蒙施谢捷先生提示。谨志谢忱。

例如肩水金关73EJT9∶39简见有“梁国菑”。另《封泥考略》著录有“菑令之印”封泥, 为西汉官府之物。另传世西汉官印有“梁菑农长”, 罗福颐、裘锡圭二位先生都已指出,这里的“梁”即梁国,“菑”即菑县。 以上为西汉“梁国菑县”书写形式存在之出土文字资料证据。

《水经注疏》卷二三,第1964—1965页。段玉裁:《说文解字注》,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41页。马瑞辰:《毛诗传笺通释》,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841页。《尔雅注疏》,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20页。

再来看文献记载的证据。《汉志》梁国甾县自注“莽曰‘嘉穀’”,《续汉书•郡国志》陈留郡考城县自注:“故菑,章帝更名。”郦道元《水经注》抄录有汉章帝更改菑县之名的诏书,“陈留菑县,其名不善。高祖鄙柏人之邑,世宗休闻喜而显获嘉。应亨吉之符,嘉皇灵之故,赐越乃光烈考武王,其改菑县曰考城”。 王莽、汉章帝先后更改县名,都是针对“菑”字而发。《说文》曰:“菑,不耕田也。” “菑”有灾害之意。《诗•大雅•皇矣》“其菑其翳”,毛亨《传》曰:“木立死曰菑。” 《尔雅•释地》“田一岁曰菑”,宋人邢昺注曰“菑者,灾也”。 王莽因“菑”字“不耕田”之本义,故改名“嘉穀”;章帝因“菑”字有灾害之意,故称“其名不善”。这些记载都可以印证汉代“菑县”书写形式的存在。

从出土文字资料和文献记载来看,“梁国菑县”、“梁国載县”的书写形式并存于西汉时期。这不禁让人疑惑。西汉政府在县名书写上为何没有统一的形式?甚至在官印刻制上,也会出现“載县”、“菑县”两种写法?

在对有关“載县”、“菑县”的各种资料进行排比后,可以发现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即,有关“載县”的资料多集中于西汉初期、中期,而有关“菑县”的资料则多集中于西汉末期和东汉时期。结合这一现象,我们似乎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梁国載县”、“梁国菑县”反映的是西汉不同时期的用字规范,“菑县”乃是“載县”更名而来。

高帝十一年(前196年),刘邦封置載侯国,说明古載国之名直到西汉初年仍被延续。武帝后元年(前88年),載侯国除。肩水金关汉简“梁国載县”的记载表明,在載侯国废除后,載县之名延续使用到昭帝、宣帝时期。传世汉封泥“載丞之印”应当是昭帝、宣帝时期之物。而《汉志》“甾(菑)县”的书写形式表明,汉成帝元延三年“載县”已更名为“菑县”。“載县”更名“菑县”当发生在宣帝至成帝时期。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58页。裘锡圭:《从出土文字资料看秦和西汉时代官有农田的经营》,第454页。

又元帝建昭元年(前38年),汉廷封置梁王子菑乡侯国(692)。周振鹤先生推测菑乡侯国乃析梁国菑县地置,因菑县而得名。 如周先生所言不误,则“載县”更名“菑县”应在建昭元年之前,以宣帝时期的可能性最大。裘锡圭先生根据篆书风格,推测“梁菑农长”汉印“似为武、昭时代物”。 如果考虑到“載县”更名“菑县”的时代,则此印或推定为宣帝时物更为妥当。

西汉政府虽然改“載县”为“菑县”,但仍保留了“載”的读音。笔者此前注意到,汉武帝时期南郡的“便县(侯国)”后来改名为“编县”,也是利用同音字更改地名。这样的例子在《汉志》中也能找到。《汉志》京兆尹湖县自注:“故曰胡,武帝建元年更名湖。”在更改某些地名的时候,西汉政府会尽量保留原地名的读音,这是否可视作西汉政府更改地名的一种规范?笔者以为这是很值得思考的问题。

七、魏郡鄃县、魏郡厝县

乞 戍魏郡鄃文里 73EJT9∶235

魏郡鄃园 有 73EJT9∶262

戍卒魏郡厝平阳里公士华捐年廿五 73EJT10∶108

另1973年额济纳河流域破城子遗址出土汉简见有“惊虏隧卒魏郡厝苏成里□□ ”(EPT51∶700)的记载。查《汉志》,鄃、厝二县属清河郡。而据四简简文,鄃县、厝县曾隶属魏郡管辖。笔者现对两县隶属魏郡的时代略作考察。

李天虹:《居延汉简簿籍分类研究》,北京:科学出版社,2003年,第90—96页。

以上所举四简无纪年信息,故无法直接判断两县归属魏郡的时代。不过,从地理方位来看,西汉魏郡郡治邺县与鄃、厝两县之间尚有贝丘县(《汉志》属清河郡,地理方位见附图),如鄃、厝两县属魏郡,则贝丘县也应隶属魏郡。破城子遗址出土汉简常见“魏郡贝丘”的行政建制信息,其中EPT56∶260号木简除“魏郡贝丘”外,书有纪年甘露三年(前51年),则宣帝甘露三年贝丘县隶属魏郡管辖。又EPT58∶6号木简书有“戍卒魏郡贝丘临□里郭□□,有方一,完 ”。从书写格式来看,此简所记内容应属“被兵名籍”。 而同探方所出木简见有“•甲渠候长赏部元康二年四月戍卒被兵名籍”(EPT58∶33)的文书标题。笔者以为,该探方所出EPT58∶6、EPT58∶31、EPT58∶75三枚木简同为《甲渠候长赏部元康二年四月戍卒被兵名籍》所记录的内容,则元康二年(前64年)贝丘县隶属魏郡管辖。这样看来,鄃、厝两县也应在宣帝元康至甘露年间(前65年—前50年)隶属魏郡管辖。

另外,根据西汉王子侯国分封特征,也可以大致判断鄃、厝二县隶属魏郡的时代。本始四年(前70年),汉宣帝分封清河纲王子刘豹为新乡侯(570)、刘弘为东阳侯(572)。新乡侯国即《汉志》清河郡之信乡侯国,其地望在汉代清阳县与厝县之间。东阳侯国则在汉代东武城县与鄃县之间(见图一)。按照西汉王子侯国分封制度,王子侯国分封后,需从本王国析出,别属汉郡。所以西汉所封王子侯国,皆在王国与汉郡的交界地带。本始四年分封新乡侯国、东阳侯国,说明该年新乡、东阳构成清河国南界,则新乡、东阳以外的贝丘、鄃、厝等县不属清河国,而属魏郡。此与肩水金关汉简、破城子汉简所反映三县隶属魏郡的行政建制信息相符。

《汉书》卷一四《诸侯王表》代孝王参条:“元鼎三年,徙(代王刘义)清河。”第409页。

通过对贝丘县建制沿革的分析,再辅之以清河王子侯国分封情况,我们可以明确汉宣帝在位时期,贝丘、鄃、厝、灵等县不属清河国(郡)管辖,而隶属魏郡。查阅史籍,未见清河国在武帝、昭帝时期有削地之事,则武帝元鼎三年设置清河国后, 贝丘、鄃、厝、灵等县即已归属魏郡管辖。

本图据《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西汉冀州刺史部”图(第26页)改绘。

图一 西汉魏郡、清河国分界示意图(元凤元年—本始三年)

参见中编第五章第一节考述。《汉志》清河郡首书清阳县,则清阳县为汉末清河郡郡治。汉初清河郡不治于清阳,因高帝六年已封王吸为清阳侯,清阳既为侯国,必非清河郡治。今按,《水经•河水注》:“屯氏别河又东北,迳清河郡南;又东北,迳清河故城西。……《地理风俗记》‘曰:甘陵郡东南十七里,有清河故城者,世谓之鹊城也。’”据此,厝县(后汉改为甘陵县)南有清河故城。清河郡置于秦代,秦郡之名多袭自治所名称,则清河城为清河郡初治所在。汉初清河郡仍治清河城。清河郡改治清阳县,应在景帝中六年清阳侯国迁出清河国之后。

西汉之魏郡乃景帝中三年析清河郡南部地、河内郡北部地设置。 现在是否可以根据肩水金关汉简、破城子汉简的记载推测魏郡在初置之时即辖有贝丘、鄃、厝、灵等县。笔者以为,还不能做出上述判断。因为厝县南有清河城,战国末年至汉景帝末年为清河郡郡治所在。 景帝末年魏郡不可能越过清河郡治管辖鄃、厝二县,当时贝丘、鄃、厝、灵等县乃为清河郡辖县,四县改属魏郡当在武帝以后。

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52页、第93页。参见拙作《西汉郡国更置与侯国迁徙——兼论千乘郡的始置年代》,《中国史研究》2012年第4期。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38页。参见拙作《西汉梁国封域变迁研究(附济阴郡)》,《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参见《汉书》卷二九《沟洫志》。

检核西汉清河郡(国)沿革,笔者以为四县改属魏郡可能发生在元鼎三年清河郡更置为王国之时。景帝、武帝封置王国,多不以整郡分封。其方式主要有三:一是从汉郡中析置数县之地新置为王国。如元狩二年所封六安国,乃析九江郡数县地设置;元鼎三年所封真定国,乃析常山郡数县地设置。 二是将汉郡改置为王国时,从中析置新郡。如元狩六年所封齐国乃以齐郡部分地设置,余地新置为千乘郡; 同年所封广陵国乃以广陵郡部分地设置,余地合沛郡南部地新置为临淮郡。 三是以汉郡部分地改置为王国,余地划归周边汉郡管辖。如甘露二年所封定陶国,乃以济阴郡南部地置,北部数县划属东郡管辖。 元鼎三年,汉武帝在改置清河国时,应当采取了第三种形式,即把清河郡北部地改置为清河国,南部数县则划归魏郡管辖。武帝把贝丘、鄃、厝、灵等县划归魏郡,可能还有防治黄河的考虑。西汉时期,黄河常徙决于贝丘县、灵县, 把贝丘、鄃、厝、灵等县划归魏郡,可使黄河大堤直接处于汉廷管控之下,更有利于统划治河全局。

《汉书•中山哀王刘竟传》载:“中山哀王竟,初元二年立为清河王。三年,徙中山。”(第3326页)而《汉书•诸侯王表》“中山哀王竟”条载:“初元二年二月丁巳立为清河王,五年,徙中山王。”(第423页)《传》、《表》所载刘竟为清河王的时间不同,今暂取信《传》。《汉书》卷二九《沟洫志》,第1687页。

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清河国除。但从破城子汉简EPT56∶260、EPT58∶6的记载来看,直到元康、甘露年间(前65年—前50年)贝丘、鄃、厝、灵四县仍属魏郡管辖。而元帝初元二年至初元四年(前47年—前45年),清河郡复置为清河国。 四县不可能在此时回属清河,四县回属清河郡必在初元四年清河国除之后。又《汉书•沟洫志》载:“元帝永光五年,河决清河灵鸣犊口,而屯氏河绝。” 灵县地处贝丘、鄃、厝三县以南,灵县既属清河郡,贝丘、鄃、厝三县也应隶属清河郡管辖,如此则永光五年四县已回属清河郡。四县由魏郡回属清河郡应在元帝初元五年(前44年)至永光五年(前39年)之间。

综上所述,笔者以为破城子汉简、肩水金关汉简有关贝丘、鄃、厝三县隶属魏郡的记载,反映的是汉武帝元鼎三年至汉元帝初元五年之间的行政建制。

两简图版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居延汉简甲乙编》,甲图版柒叁、乙图版贰肆叁。

最后,笔者附带谈一下肩水金关汉简所见“魏郡廪丘”问题。肩水金关73EJT10∶122号木简释文作“田卒魏郡廩丘曲里大夫年卅姓朱氏”。廪丘县地处东郡、济阴郡之间(见图一)。魏郡何以跨越东郡管辖廪丘县?今查木简图版,被整理者释作“廩”的字从广,从羊,应隶定为“庠”。“庠”“ (斥)”字的异写,庠丘即斥丘,破城子遗址159.5号汉简、地湾遗址353.5号汉简皆书“斥丘”为“庠丘”。 廩丘为整理者的误释,应改正。

八、魏郡揤裴县

自东汉《汉书》编定以来,历经两千年的传抄翻刻,文字讹误错乱的现象比较严重。《汉志》也存在同样的问题。我们目前所见《汉志》中的某些地名,已发生文字讹变或文字错乱,而出土文献则为我们校释《汉志》讹误提供了宝贵的参照资料。肩水金关汉简记载的某些地名,便可以用来纠正今本《汉志》之误。先看编号为73EJT21∶438的木简:

魏郡揤悲翟□里大夫田忠年 73EJT21∶438

“揤裴国尉”印

段玉裁:《说文解字注》,第599页。瞿中溶:《集古官印考》卷二,续修《四库全书》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年。罗福颐:《汉印文字征》第八,北京:文物出版社,1978年。陈直:《汉书新证》,第204页。

细查图版,释文中的“悲”字应为“裴”字的误释。隶书“心”、“衣”两旁写法相近,极易混淆。木简上的“揤裴”,即《汉志》魏郡即裴侯国(517)。《汉志》写作“即裴”,而《汉书•王子侯表》写作“揤裴”,又《说文•手部》:“揤。捽也,从手即声。魏郡有揤裴侯国”。段玉裁注曰:“《汉地理志》作即,《王子侯表》作揤,据此则今本《地理志》误也。” 段玉裁结合《说文》、《汉书•王子侯表》的记载,怀疑《汉志》之“即”为误字。清人瞿中溶《集古官印考》著录有一方汉代官印摹本“揤裴国尉”(见图一)。 该印文字后为罗福颐《汉印文字征》收录。 陈直据此印文,称《汉志》“即裴”有误。 不过,所谓“揤裴国尉”官印目前只见拓本,而未见实物,未免令人生疑。肩水金关73EJT21∶438简的发现,又提供了一条确凿的出土文献证据,完全验证了段玉裁、陈直的说法。今本《汉志》之“即裴”,可据出土文献校改为“揤裴”。

九、淮阳郡赞县

淮阳郡费备成里上造□肠年卅 第卅车 73EJT21∶468

戍卒淮阳郡赞匠里满愿年廿六 □ 73EJT22∶80

周波先生亦指出73EJT21∶468简之“费”是“赞”的误释,并对汉代“赞”的字形作了较为细致的梳理。参见《说肩水金关汉简、张家山汉简中的地名“赞”及其相关问题》,复旦大学出土文献与古文字研究中心网,2013年5月31日,http://www.gwz.fudan.edu.cn/SrcShow.asp?SrcID_=2060#_edn12。

细查图版,73EJT21∶468木简中的“费”字,显然是“赞”字的误释。 两枚木简所反映的行政建制信息是一致的。由这两枚木简,笔者联想到20世纪30年代在额济纳河流域大湾遗址出土的另外一枚木简。

田卒淮阳郡嚣堂邑里上造赵德 498•14A

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上海:商务印书馆,1949年,第407页。陈直:《汉书新证》,第220页。劳榦:《居延汉简(图版之部)》,“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58年,第501页。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释文之部)》,“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0年。吴昌廉:《居延汉简所见郡国县邑乡里统属表》,《简牍学报》第七期,1980年,第170—171页。周波:《说肩水金关汉简、张家山汉简中的地名“赞”及其相关问题》。

此简中的“嚣”字为劳榦释定, 并为学界普遍接受。以往该木简中的“嚣”被学者们认定为《汉志》缺载的县邑。 不过对照图版,所谓“嚣”字十分模糊,实在无法准确判定为何字。 后来劳榦在修订释文时,又将此字改为缺释。 而吴昌廉先生则将此字改释为“贵”。 周波先生释此字为“谯”。 2012年,笔者在台湾大学游逸飞博士的帮助下,获得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拍摄的该木简红外线照片(见附图)。从红外线照片可以看到,所谓“嚣”字的下半部明显从“贝”,虽然上部还比较模糊,但已能排除“嚣”字的可能,吴昌廉释作“贵”有一定合理性。现在结合肩水金关73EJT21∶468、73EJT22∶80两枚木简,我们可以判定498•14A记载的县名也是“赞”。《居延汉简(图版之部)》所附该简照片还可以大致分辨出“赞”字的形体。

图二 498•14A简局部

段玉裁也持有与颜师古相类似的看法。见《说文解字注》,第284页。陈直:《汉书新证》,第204页。中国社会科学院考古研究所编:《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地》。周波先生注意到,杜预《春秋左传注》有“谯国酂县东北有棘亭”,而《经典释文》曰:“酂,或作赞。”(见《说肩水金关汉简、张家山汉简中的地名“赞”及其相关问题》)似乎晋代的杜预原文写作“谯国赞县”。

上述三枚木简记载的“淮阳郡赞”,其实就是《汉志》沛郡酂县。《汉志》沛郡酂县自注:“莽曰赞治。”颜师古注曰:“此县本为 ,应音是也。中古以来借酂字为之耳,读皆为 ,而莽呼为赞治,则此县亦有赞音。” 河西汉简证明,《汉志》沛郡酂县在汉代写作“赞”,颜师古等人认为汉代该县写作“ ”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值得注意的是,汉简“赞”的写法与《汉志》“酂”的写法不同。对此现象,陈直已有留意:“《隶释》卷七,杨统碑阴有‘故吏赞陈俊’题名。据此,赞读本音,与王莽改名相同,与应劭音嵯异。” 除了汉简、汉碑,20世纪60年代在汉魏洛阳故城南郊发掘的东汉刑徒墓砖中,编号T1M11、P8M7的铭文砖皆刻有“沛国赞”。 结合这些汉代简帛、碑刻、砖铭资料,汉代沛郡此县的写法应为“赞”,王莽改名“赞治”仍然保留了原地名的用字,今本《汉志》沛郡“酂”的写法可能是后人传抄文献过程中误添加义旁“邑”所致。

在《汉志》中,记载有两个“酂”,除沛郡酂县以外,还有南阳郡酂县。在汉魏洛阳故城南郊东汉刑徒墓出土铭文砖中还有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编号为T2M9的铭文砖刻有“南阳郡酂”。刑徒铭文砖中“沛国赞”、“南阳郡酂”两种写法的出现,似乎暗示汉代两个酂县的写法是有所区别的。“赞”专指沛郡(国)酂,而“酂”专指南阳郡酂。《说文•邑部》:“酂。百家为酂。酂,聚也。从邑,赞声。南阳有酂县。”许慎在解释酂字时,只提到南阳郡酂县,表明在汉代用字习惯中,“酂”字专用于南阳郡酂县。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73页。又廖伯源先生也基本赞同整理小组的看法,见《〈张家山汉简•秩律〉酂侯国及雍县考》,《汉学研究》第21卷第2期,汉学研究中心,2003年。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所编:《历史地理》第21辑,第49页。

如果明确汉代以添加“邑旁”来区别沛郡赞、南阳郡酂,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张家山汉简《秩律》载录县名的含义。《秩律》简449同时载录有酂和赞。竹简整理小组认为酂是指沛郡酂县,赞是指南阳郡酂县。 而晏昌贵先生提出一种假设:“我怀疑《秩律》中‘酂’当是南阳郡属县,‘赞’则是《秩律》始作者所注的音,后来抄写者不明其故,乃一并抄入,遂成其误。” 现在看来,张家山汉简整理小组把“赞”、“酂”当作两个县名的意见是正确的。只是“赞”应为沛郡酂县,而“酂”是南阳郡酂县,与竹简整理小组的意见恰恰相反。

谭其骧:《秦郡界址考》砀郡条,收入《长水集》上册,第15页。晏昌贵:《〈二年律令•秩律〉与汉初政区地理》;周振鹤:《〈二年律令•秩律〉的历史地理意义》(修订),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研究文集》,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参见拙文《西汉梁国封域变迁研究(附济阴郡)》,《史学月刊》2013年第5期。

以上根据肩水金关汉简、居延汉简、洛阳南郊东汉刑徒墓砖校订了今本《地理志》的用字讹误,阐明了《秩律》简449“酂”、“赞”两县名所指。根据肩水金关汉简、居延汉简“淮阳郡赞”的记载,还可以附带讨论《汉志》沛郡赞县的隶属沿革。《汉志》赞县隶属沛郡管辖,反映的是汉成帝元延三年(前10年)的行政建制。肩水金关汉简、居延汉简“淮阳郡赞”反映的是汉宣帝元康三年(前63年)淮阳郡改置为淮阳国之前的行政建制。关于西汉初年赞县的隶属关系,谭其骧先生根据《史记•梁孝王世家》“吴楚齐赵七国反,吴楚先击梁棘壁”的记载指出,汉初梁楚分界在“棘壁”,地处“棘壁”附近的赞县汉初隶属梁国。 而周振鹤、晏昌贵二位先生认为汉初赞县隶属楚国。 笔者曾撰文指出,汉初刘邦不在彭越之梁国境内封置侯国,而高帝六年刘邦封置萧何为酂侯(15),故赞县于汉初必不在梁国境内,当如周、晏二位先生所言地处楚国。 而肩水金关汉简、居延汉简“淮阳郡赞”的记载表明,汉宣帝元康三年以前赞县隶属淮阳郡。结合这一记载,汉初赞县隶属淮阳郡(国)的可能性要更大一些(参见图二)。

图二 淮阳郡、沛郡、梁国分界(元狩元年至元康三年)

十、淮阳郡栗侯国

淮阳郡栗侯国 73EJT22∶18

此简记载之栗侯国,即《汉志》沛郡栗侯国(514)。与前述肩水金关73EJT21∶468、73EJT22∶80木简一样,73EJT22∶18木简载录“淮阳郡栗侯国”反映的是汉宣帝元康三年以前的行政建制。该简记载表明,元康三年以前栗侯国隶属淮阳郡管辖。

《大清一统志》卷一九四《河南统部•归德府•古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影印《四部丛刊续编》本,2008年。《中国历史地图集》也采纳了这一说法。见谭其骧主编:《中国历史地图集》第二册,第19—20页。周振鹤:《西汉政区地理》,第57—58页。

以73EJT22∶18木简为契机,笔者尝试系统梳理西汉时期栗县(侯国)的建制沿革。《大清一统志》记载汉代栗县即河南省夏邑县。 根据这一地理定位,栗县地处“棘壁”以北,汉景帝以前应隶属梁国(参见图二)。而肩水金关73EJT22∶18木简记载汉宣帝时期栗侯国隶属淮阳郡。显然,景帝至昭帝时期栗县曾有改属。《史记•梁孝王世家》载武帝元朔年间“削梁八城,枭任王后首于市,梁余尚有十城”。周振鹤先生曾推定武帝元朔年间(前128—123年)梁国所削八县名目为谯、酂、芒、敬丘、建平、薄、傿、宁陵,其中并无栗县。 栗县地处敬丘、建平以北,周先生推定元朔年间削县名目,为何独将栗县排除在外?笔者推测,周先生不计入栗县,可能因为《汉志》栗县为侯国。据《汉书•王子侯表》,武帝征和元年(前92年)封赵敬肃王子刘乐为栗侯。武帝以后封置之侯国多以乡聚改置,周先生据此推测武帝征和元年之前并无栗县,故在推定元朔年间梁国削县名目时,未计入栗县。

关于元朔年间,梁国所削八县名目,笔者曾重作考订,参见拙文《西汉梁国封域变迁研究(附济阴郡)》。

其实,栗县汉初便已存在。《史记•项羽本纪》:“章邯军至栗。”《集解》引徐广曰:“县名,在沛。”同书《高祖本纪》:“沛公引兵西,遇彭越昌邑,因与俱攻秦军,战不利,还至栗。”《索隐》引韦昭曰:“县名,属沛。”由此可见,刘乐受封之侯国乃以栗县改置,并非以乡聚立国。武帝元朔年间,栗县是明确存在的,当即梁国所削八县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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