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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西奇 当前章节:15435 字 更新时间:2026-7-10 01:52

在这个案子里,狱史触、彭沮、衷三人受命负责“安、宜被杀案”的侦破、审讯,并提出定罪量刑建议。这是一个大案,涉及包括栎阳在内的好几个县和都官(中央驻地方机构),触、彭沮、衷可能来自不同的县。这份文书的末尾,应当是县廷长吏所写的案件总结。其中说 诡计多端,预谋杀人,先买好城旦的赤衣,杀人后放在尸体旁,以误导办案吏员;作案后,竟然敢入住邑中市场的客舍,胆识非常;又购置大刀,试图再度作案,以逃回魏国,确是百姓的大害。案情扑朔迷离,难以侦破(“甚微,难得”)。触等以聪明才智,识破隐曲[“以智治韱(纤)微”],抓获凶犯,侦破案件。触做令史已二十二年,现年四十三岁;彭沮、衷服务年限也都符合规定标准(“劳年中令”)。三人都清廉高洁,没有贪腐行为(“清洁毋害”),朴实忠诚,忠于职守(“敦愨守事”),心地平正,遵守仪规(“心平端礼”),建议提升其考课等第(“任谒课”),晋升为卒史,以勉励其他官吏。[91]

“同、显盗杀人案”与此案相似。在接到大女子婴等关于发现被休的妇女毋忧死于田舍中的报告后,狱史洋即受命前往调查;他通过周密深入的调查,抓到了罪犯同与显,勘破了这一“微难”的案件。洋同样被评为“清洁毋害,敦慤守事,心平端礼”,且服务年限已合乎规定,故建议予以晋升,任为卒史。[92]

接下来,看看“猩、敞知盗分赃案”的始末。达与猩都是亡人,在一起捕鱼,获利甚少,借了一笔债。当时,上造禄也和达等一起捕鱼,对达说:“我们逃亡居住在夷道境内,有庐舍。”达、猩于是就跟随禄到了夷道。猩一个人留在庐舍里做饭,达与仆徒莳一起谋划发掘墓冢,没有让猩知道。在分配掘墓所得器物时,才告诉猩。莳等不愿分给猩,只有达坚持要分给猩。根据醴阳县丞悝的报告,上造敞应当是这批盗墓贼的买家。敞供称自己本想得到鍚。当他到达庐舍时,达已经分完了鍚,对他说:没有鍚了,只剩下一些器,愿意卖给他。莳主张分一部分器给敞,达不同意,认为敞来晚了,后来才同意分给他一些。几个人一起到了墓地,见到有鍚,敞买了鍚,收取了自己应得的那份器。后来,事情败露,诸人分头逃亡。其中,猩逃到醴阳的“草中”(地名),在一个名叫“乐”的冗募(编制外的募)手下,挖掘铜料。

秦始皇二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江陵狱史窣让士伍去疾、号随他去运输铜。去疾、号二人推着小车(“轺”)到了醴阳,假装购买铜鍚,将猩抓捕归案。可能在此之前,孱陵县狱史民已抓捕了同案的达、敞。三人都被集中到江陵受审。案件审理的结果,是认定达等人盗掘冢墓,未与猩、敞谋划,掘墓得到器物之后才告诉后者;而猩、敞参与分赃,所分得的财物超过六百六十钱,亦属实。建议将猩黥为城旦,敞耐为鬼薪,又特别说明二人符合“戊午赦”的标准。江陵守感、丞暨与史(当是狱史)共同讨论的判断是,对猩、敞免予处罚,赦为庶人。一年后,重审后的定谳维持了原判决。[93]

在这个案子里,江陵狱史窣带着士伍去疾与号,前往醴阳去抓捕猩,应当在此前已获知大部分案情(达、敞可能在此前已被捕)。案件涉及三个县(江陵、醴阳、孱陵)、一个道(夷道),却由江陵县为主导进行侦查、抓捕和审讯,可能其所发掘的墓葬与江陵有关。提出量刑建议,并特别指明猩、敞二人符合“戊午赦”条件的,也当是江陵狱史窣;而最后做出定谳的,则是江陵县的长吏(守、丞)。

“芮盗卖公列地案”是一宗经济案件,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二年。这年十一月十三日,江陵丞暨检举隶臣更不当承租市场经营区(“列”),更不得买卖,应当予以追责。在调查中,更分辩说,是公卒芮与大夫朵告诉他,棺木经营区(“棺列”)有一块经营区是官有的,空着,可以承租。他们本想承租,可亭佐驾不同意。如果更能承租下来,他们可以共同经营。于是,更就直接去找驾,租到了那块地。更等人试图将两块经营地合在一起规划建筑(“治盖相移”),材去设法争取,未能成功。

材分辩说,那块空着的官有经营地,本来就是他的。十多年前,官府要设置“市府”,征用了材的地;后来,市府取消,他想承租下来,未能成功。当时曾经多次去找守感,感对亭贺说:“如果没有争议的话,就给材吧。”可是,走马喜提出争议。材与喜私下协商,共同经营,没有报告贺,就偷偷地建了市肆设施。还没有建好,芮又跑来说要共同经营,否则就要出来相争。贺于是不愿让材、芮、喜承租,带着他们三人,对感说:“他们都曾经在棺木经营区有门面,没有让他们承租,就擅自建立设施,互相争夺。”感说:“不租给他们。”后来,芮将自己的份额卖给了士伍朵,作价二百六十九钱。朵试图进入市场,材不同意。

芮的说辞又不相同。他说,那块空着的经营区非常便利,希望与材共同经营。喜来相争,才知道材并没有得到那块地,所以也不敢使用它。十一月时,因想与人一起捕鱼,却无钱,遂把那块地卖给了不明真相的朵的儿子方。由于这块经营区实际上是官有地,所以,江陵县对芮转让这块经营区并获利展开了调查。

调查应当是由江陵狱史猪具体负责的。他详细讯问了更、材、喜、芮、方等人,终于大致理清了这个复杂的“公列承租案”的始末。他采取快刀斩乱麻的方式,对于材、喜、更等人间的纠纷一概置之不论,只将重心放在芮与方的买卖上,建议对芮以“盗卖公地”论处,黥为城旦。[94]

在这个案子里,江陵县丞暨对更承租公地提出举劾,江陵县廷也直接检举芮转让公地一事,要求进行调查,而实际负责调查的,是狱史猪;做出判决的,也是猪。可以见出,在一般民事案件中,狱史应当具有较大的决定权。

在“田与市合奸案”中,夏阳县狱史相指令毋智去抓捕传闻有奸情的田(重泉县人)与市二人,并以奸罪论处,耐为隶臣,并系城旦十二年。田不服,要求夏阳县丞袑重新审理。袑虽然也认为相的处理与判决有所不妥,然并未予改正。田开始服刑,被系于 (魏)县,又上诉于 (魏)啬夫。 (魏)啬夫复审的结论,是维持原判,而援用“己巳赦”,决定赦免田系城旦十二年的惩罚,然仍得为隶臣。[95]在这个案子里,狱史相介入案情较多,甚至是主动发起了此案(他派毋智去抓捕田与市)。虽然案件经过夏阳县丞与 (魏)县啬夫重审与复审,却全都维持了狱史相最初的判决。狱史在民事案件的决定性作用于此可见。

《狱状》所录十五个案件,除上述五个案子外,“癸、琐相移谋购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五年,负责定谳的是州陵守绾和丞越,史(当是狱史)获参与具体的审讯和案情讨论。监御史康认为判决不当,发回重审(“更论”)。重审的结论是癸、琐等“受人货材(财)以枉律令”,当适用“坐赃为盗”的律令,原判决不当。狱史获具体经手此案(“获手”),与州陵守绾、丞越分别罚赀一盾。[96]“尸等捕盗疑购案”同样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五年,主持定谳的也是州陵守绾和丞越,具体负责审查(“诊”)、讯问(“问”)以及提出量刑建议(“吏议”)的,仍当是狱史获。[97]显然,狱史既负责案件的检举、调查、审讯,也是初审法官,在案件的定性、量刑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六、卒史与属

根据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从安陆治所(今云梦县城关镇)到南郡治江陵,是先经过郧乡(一百三十里)到竟陵(一百二十里),再从竟陵,经过井韩乡(九十八里)到江陵(一百零六里),合计四百五十四里,约为四天的路程。[98]郧乡,西汉时属竟陵县,为楚郧公故邑,应当在汉云杜县(今京山县)境内。这条路的东段,大致是从今云梦县西行,经今京山县,到今钟祥市(大致沿着国道347,从云梦经应城,到天门皂市,转省道311,到京山,再沿着国道347,到钟祥)。从竟陵经井韩乡到江陵,也是两日的路程,大致是从钟祥沿着国道347,西南行,到荆门市,转南行,沿着国道55(历史上著名的荆襄道),到荆州(江陵)。井韩乡应当在今荆门境内。

安陆与江陵间的水路,则大约由安陆(今云梦)沿涢水而下,至涢口转入汉水(其时汉水河道当在今汉北河一线),溯汉水而上,至杨口(当在今沙洋),通过杨水,到江陵。这条水路大致可分为三段,即涢水段(云梦到涢口)、汉水段(涢口到杨口)与杨水段(杨口到长利渠口)。杨水段,当即北大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所记由江陵西北长利渠口经都船、橘津、下造、平阳等地,到杨口的水路,大约三百里(二百八十九里)。[99]杨口至涢口间的汉水段,约为二百里。[100]由安陆(今云梦县城关镇)到涢口的涢水段,则当不足百余里。[101]那么,这条水路总长大约六百里。

由杨口溯汉水而上,数十里即可到竟陵。再由竟陵北行,亦数十里。由杨口至竟陵与从竟陵到鄢,分别为一日的路程。

因此,喜从安陆经郧乡、竟陵到鄢,走陆路,是三天的路程;由鄢经竟陵、井韩乡,到江陵,也是三天的路程。如果走水路,从安陆沿涢水而下,在涢口入汉水,溯汉水而上,到杨口,需要三天;再溯水而上,经竟陵,到鄢县,需要两天;则由安陆至鄢,水路五天可达。如果由杨口转入杨水到江陵,需要三天,则由安陆到江陵,水路至少需要六天时间。从秦王政七年任鄢县令史开始,在此后十余年中,喜应当多次往返于安陆与鄢之间,也应当多次由安陆或鄢赴江陵,对上述陆路与水路均当熟知。

县廷令曹令史、狱史(治狱令史)在郡府中对应的主管,应当是卒史。据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狱史触、彭沮、衷、洋四人,均因办案有功,被推荐晋升为卒史,说明郡府卒史乃县廷狱史可以晋升的直接职位。

秦时安陆、鄢、江陵间的水陆交通示意图

卒史负责重要案件的审理,特别是案件的复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十八是“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这个案子的案情比较复杂,审理过程也十分漫长。㢑是攸县(属苍梧郡)令。其前任媱及丞魁、令史䦈、义等奉苍梧郡守灶、尉徒之命,发新黔首去平定苍梧县的叛乱者,义等人战死,征发的新黔首逃散大部,最后连负责征发的令史䦈也逃跑了。御史下令南郡派出官吏前往攸县督查(“复”),“复者”抓捕了很多逃跑的黔首,䦈也被定为有罪。狱史氏奉命负责具体审理这些案件,同情被捕的黔首和䦈,将实情向刚接任攸县令的㢑做了报告。㢑为人“别异”,与其他的令不同(“不与它令等”),见到被捕的罪人,不按照法律予以论罪,反而上书给皇帝,为这些新黔首说情,试图减轻他们的罪行[“上书言独财(裁)新黔首罪”],希望皇帝下诏书让他来安抚黔首。御史见到㢑的上书,乃以“欲释纵罪人”罪检举他。御史举劾的书于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壬辰到达南郡泰守府,甲午日即到达卒史盖庐的衙署。盖庐与假卒史瞗等具体负责审理,壬寅又增加挚参与审理。四五月间,瞗与盖庐相继因被论处而离职,乃增加益办案;至八月,益也因被论处而离职,遂由朔独立主持案件调查。审理此案前后共历四百六十九日,直到二十八年九月才结案。其间,“朔病六十二日,行道六十日,乘恒马及船行五千一百卌六里”,可谓大案要案。其最终的结论,则是将㢑以“纵囚罪”论处,黥为城旦;又以其有上造的爵位,耐为鬼薪。[102]

在这个案子里,盖庐、挚、朔都是南郡的卒史,瞗是假(代理)卒史,说明南郡不止一位卒史。南郡卒史直接接受御史的指令,审理苍梧郡所属攸县令的案子。案卷题名称为“复攸㢑等狱簿”,则在南郡卒史受理此案之前,㢑案或者已在苍梧郡经过审理。既然郡卒史可以受御史直接指令,跨郡审理案件,那么,县狱史也可能受郡卒史的垂直领导,跨县办案。

在上引里耶秦简9-2283中,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庚寅,洞庭郡守礼在发给各县啬夫、卒史嘉、假卒史榖和属尉的指令中,特别要求嘉、榖、尉要分别检查所部各县正在服役的卒簿,以及徒隶、居赀赎债、司寇、隐官的籍簿,如果发现有可以用来运输的人力,却兴发了黔首,或者可以少征发黔首却未尽可能少征的,即刻向相关县检举,当事的县立即按律令处罚当事人,并上报给泰守府。看来,卒史与属是分县巡察的,并负责监督各县执行律令的情况。在简8-167+8194+8-472+8-1011中,迁陵县的校长宽使用迁陵的船送卒史到酉阳县去,由酉阳县的校长徐接手。这里的卒史,应当是洞庭郡的卒史,迁陵与酉阳二县显然都是他负责的区域。在简8-135中,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己卒史衰与义负责覆狱(复查案件),曾审理过竟陵汉阴里狼的案子;后来,覆狱任务完成,二人即“不知所居”,应当是回到郡府了。己卒史显然是由洞庭郡府派出的卒史之一。

里耶秦简9-472+9-1416所记,当是庐江郡假(代理)卒史适给迁陵县的函,要求迁陵县对某案提供协助,如果已审决,请报告相关案情与结论,“毋有所脱”;如果案情尚未明了,则请不要判决,将案卷移交给庐江郡的卒史。函中要求迁陵县说明“令覆者久留事状何如”,即对于复查要求久拖未办做出解释,可知这应当是一宗复查案件。简9-2305是一支断简,其所记大致是说关于司空赀债的审计和有关付给枳县少内的金钱审计,经过洞庭假属其与巴郡假卒史丑的核查(“校之”),未能通过(“弗受”),说明卒史与属要负责核查各种“计”(可能也包括“课”)。简8-224+8-412+8-1415所录应当是一种律令,规定如果两郡邻壤的县界不够详密,就要命令负责的卒史(“卒史主者”)拿着地图前往御史处,请御史检查审核,予以更改或认可,确定为“舆地图”(“操图诣御史,御史案雠更并,定为舆地图”)。请御史案雠郡界地图,大约是要到都城咸阳去了。

据上引里耶秦简9-2283与简9-2305,属的职掌、作用与卒史大致相同。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有一条规定:各县每年十月要检视徒隶的牒书,对于经过卒史、属根据律令进行拣选、被淘汰的徒隶(“须卒史、属粪兵,取省以令”),要写明应当出卖或送出就食的情况(“县恒以十月粼牒书,署当卖及就食状”)。[103]也说明属与卒史职能相似。而且,其是洞庭郡的假属(代理属),说明属乃正式的职位,否则,就无所谓假(代理)了。可是,在上引简文中,属都列在卒史之后。在另一条令文中,规定“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两年以来新做了别人赘婿的,将予以免职。[104]显然,属比狱史、令史的地位要高,而比尉佐低。不仅如此。据上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十八,卒史有自己的衙署(治所),有一个工作机构,而属则只是受郡府长吏委派,行使某种具体职能,并没有固定的衙署,也没有办事机构。

岳麓书院藏秦简《质日》的主人腾,很可能就是南郡的一个属。据《廿七年质日》,秦始皇二十七年四月甲申,他在归休六天之后,于甲申日(初十日)“视事”,十一日夜晨赶路(“夕行”),十二日(丙戌)“宿沮阳”,十三日到“介”;二十九日(癸卯),又从江陵出发,三十日“宿阴娶”,五月一日宿户灶,二日宿卢溪,五日宿下雋,六日到州陵,九日“起归”,十日宿武强,十二日宿□亭,十三日宿“县内”,十四日到波留,十六日宿杨口。他任职的地点,显然就在江陵;而他前往公干的下雋、州陵,都是南郡属县。所以,他不会是江陵县的吏,而只能是南郡属吏。这一年的九月二十一日(癸亥),他又出发到鄢县,去“具事”。具事,当是指具狱事,即办理案件审结手续。显然,他是去检查案件情况或复查案件的。[105]

在《卅四年质日》中,腾记载说,自己于十月十一日(戊申)“居右史”,即在右史(办公场所)办公(非谓其担任右史的职务)。当月二十日(丁巳),他出发去安陆,至十一月十三日(己卯)回。正月十五日(辛巳),腾“会逮监府”;二月初六日(辛丑),他离开监府,重新视事(“去监府,视事”);初九日(甲辰),他因过失被判定为“纵不直”罪的指令,传达给他(“失,以纵不直论,令到”)。纵不直,是指审理案件时定罪量刑与实际罪行不合(或轻或重),说明腾的职责,很可能就是审理案件。而这次他被传唤到监府,并受到羁押,显然就是审查他所审理的案件。监府,很可能就是卒史的衙署。在五月辛巳(十七日)下,腾记载说:“监公亡”。监公,应当是指卒史。

虽然被判定审案不公,他仍然于当月二十一日(丙辰)出发,前往益阳“具事”。二十三日(戊午),他应当还没有到益阳,就接到指令,让他停职(“不行视事”)。三十日,他又得到了一份“以纵不直论”的令。在第一次被判决“纵不直”之后,他显然做了申诉;这次收到的令,应当是维持原有结论,仍以“纵不直论”。

三四月间,他在为自己遭受的处罚而奔波。在四月庚子(初六日)下,他写下了一个“谒”字,应当是到某位官员处干谒请求。这些不顺利似乎击倒了他。在四月丁未(十三日)下,他写了一个“羸”;在壬子(十八日)下,写了一个“病”。

腾于五月二日(丙寅)重新视事。四日(戊辰),他与廷史一起,“治传舍”。廷史当即县中的狱史,或治狱的令史。这个廷史应当不是江陵县的,所以,二人在传舍中审理案件。这个月二十九日(癸巳),“廷史行南”;六月初九日(壬寅),“廷史行北”。显然,廷史是在外出调查。直到年末,这个案子才算结束。在后九月癸卯(十二日)下,腾写下了两个字,“事已”。[106]

秦始皇三十五年三月下旬,二十四日至二十七日,腾在销县审理案件(“治销”)。二十八日回到江陵,二十九日即启程前往咸阳。腾经过当阳、销、箬乡、邓、临沃邮、杏乡、丽、关、博望乡、康口邮、高平乡、戏等地,于四月十八日(丙子)到达咸阳。腾的咸阳之行,大抵也是为了某一个案件。他在四月己卯(二十日)下写了一个“治”字,应当是向御史府的官吏汇报案情。二十五日(乙酉),他离开咸阳,启程回江陵。[107]

周家台秦墓所出《三十四年质日》的主人,也可能是南郡郡府的属。《质日》在十二月丙辰(二十日)的记事说:守丞登和狱史竖、除于当日到达;在丁巳(二十一日)的记事说:守丞登和狱史竖、除到某处去。《质日》主人的职责显然与狱史有关,登、竖、除三人是来与他会同办案的。在乙丑(二十九日)下的记事说:史但被逮捕(“史但系”)。他们共同审理的,很可能就是史但的案子。

正月丁亥(二十一日)下的记事说:史除不在郡府的掾曹办公(“不坐掾曹”),与自己一起,随从长官(“从公”),当晚宿在长道。在此后的十天里,他们一行人经过赢邑北上蒲、离涌西、□□邮北、罗涌西、离涌东、区邑、竟陵、寻平、竟陵、井韩乡,于二月戊戌(初三日)回到江陵。此行所经各地,均只停留一日(竟陵是两次经过),看来只是巡视。

二月十二日(丁未),他又从江陵出发,经过黄邮,十四日(己酉)即到达竟陵。十五日,他从竟陵出发;十六日,宿于都乡;十七日到达铁官,十八、十九两日均“治铁官”,应当是在铁官办案;二十日经过都乡,于二十一日回到竞陵;从二十二日到三月二日,都在竟陵审理案件(“治竞陵”);三月三日、四日,他经过□上、路阴,于五日回到江陵;七、八、九日,均在府中审理后(“治后府”);至十九日(癸未),提交了审理报告(“奏上”);二十二日(丙戌),后的案子结案(“后事已”)。后的案子应当发生在竟陵,而其时后已经被羁押在江陵的郡狱中,这个案子应当是复查案件。《质日》的主人前往竟陵调查取证,回来后重新审理,提交审理报告,然后结案,说明他当负责案件的复查工作。

二月二十三日(丁亥),他又到达竟陵审理案件,并于二十五日(己丑)提出对脩、赐二人的定罪量刑建议(“论脩、赐”)。所以,竟陵很可能是他负责巡察、复审案件的区域。

《质日》的主人并没有专门的衙署。在三月甲午(三十日)下,他记下了“并左曹”三字;至六月丁未,又记录说:“去左曹,坐南荟”。左曹与南荟,应当是某一个衙署东侧与南面的办公区域。如上所述,县狱官中有东曹、南曹、覆曹和讂曹,左曹当即东曹,南荟很可能就是南曹的办公区。据此推测,郡府卒史的衙署也可能分为这些曹,只是称谓或有所不同。《质日》的主人并不是东曹或南曹的吏,所以,他在左曹办公,称为“并左曹”,意为与左曹一起办公;离开左曹,到南荟办公,书作“去左曹,坐南荟”。[108]

腾及周家台秦墓所出《三十四年质日》的主人,在南郡郡府活动的时间,都比喜晚一些,三人大抵不会有交集。但喜若确实进入南郡郡府担任属,其职责、活动当与腾、《三十四年质日》的主人大致相同。

七、为吏之道

秦始皇二十八年,在统一全国后,秦始皇第一次东巡六国故地,其重心是齐、楚故地。他登上峄山,封泰山,禅梁父;沿着渤海南岸东行,直到之罘、成山;南登琅邪,作琅邪台,徙黔首三万户于琅邪台下,遣人入海求仙人;复西南行,过彭城,渡淮水,经过衡山郡,进入南郡,尽伐湘山木;然后由南郡,经过武关,回到咸阳。[109]应当是在由衡山郡前往湘山、南郡的途中,秦始皇经过安陆(今云梦)。喜在《编年记》(《叶书》)“廿八年”下,写下了四个字:“今过安陆”。“今”是“今上”的简称。[110]

喜应当没到过咸阳。所以,他与“今上”距离最近的一次,也就是“今过安陆”时,他甚至有可能见到过“今上”。当时,他应当已退休回到安陆。对于“今上”经过安陆,喜明显地感到高兴与荣耀。隔了一年,他就死了。

始皇帝应当不会知道喜。伟大的始皇帝与一个普通的小吏之间,实在有太远的距离。但秦始皇知道,帝国权力的行使与运作要靠包括喜在内的无数官吏。在“琅邪刻石”中,他说自己东巡的目的之一,乃看望士兵与官吏(“以省卒士”)。他要求郡县长吏要根据朝廷的旨意,举措得当,依法治理(“方伯分职,诸治经易。举错必当,莫不如画”);吏卒黔首,要尊卑有序,不能逾越位次,务必忠诚纯良,不得作奸犯科(“尊卑贵贱,不逾次行。奸邪不容,皆务贞良”);事无巨细,皆尽力而为,绝不荒疏怠惰(“细大尽力,莫敢怠荒”);为人则要端平正直,敦厚忠实,做事要持之以恒,坚守不懈(“端直敦忠,事业有常”)。至于忠于职守,重农抑商,使百姓致富(“勤劳本事,上农除未,黔首是富”),移风易俗,规划田地水利,抚恤百姓(“匡饬异俗,陵水经地,忧恤黔首”),以及“除疑定法”,“诛乱除害,兴利致福”,“节事以时”,更是各级官吏分内的职责。[111]

喜墓随葬简牍中,有一组文书,发现于墓主腹下部的右手下面,共十四枚。一至八简是秦王政二十年四月南郡守腾发给南郡所属各县、道官吏关于公布与执行法律的文告,定名为《南郡守腾文书》;九至十四简的主要内容是如何考察、确定良吏与恶吏,据最后一简背面的题名,故定名为《语书》。它首先说明什么样的吏是良吏:大凡良吏都能明习法、律、令,负责的公事都能做得很好[“事无不能殹(也)”];能够廉洁自律,忠厚诚实[“有(又)廉絜(洁)敦慤”];可以主动地辅佐上司(“而好佐上”),而且,因为了解任何一个衙门的事务都会涉及其他衙署[“以一曹事不足独治殹(也)”],所以能够从全局出发,照顾大局(“故有公心”);又能摆正自己的位置,不喜欢与同僚争长论短,也不会给自己争功取利[“有(又)能自端殹(也),而恶与人辨治,是以不争书”]。这里说良吏有四个标准:一是明习律令,能够妥善处理公务;二是品行端正,忠厚诚实;三是能够顾全大局,有集体意识;四是能够摆正自己的位置,不争功夺利、搬弄是非。

恶吏当然就是良吏的反面:不明习法、律、令,不了解其所要负责的公务[“不智(知)事”],也不能廉洁自守,不会主动辅佐上司;苟且懒惰,遇事推脱,搬弄是非,寡廉鲜耻,轻率地口出恶言,指责他人[“緰(偷)随(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没有顾全大局的心胸,总是发些奇谈怪论,经常指责某事处理不当,又喜欢给自己评功摆好[“毋(无)公端之心,而有冒柢(抵)之治,是以善斥(诉)事,喜争书”]。归功于己,推咎及人,或者吹胡子瞪眼睛,振膊扼腕,以势压人[“恙(佯)瞋目扼捾(腕)以视(示)力”];或者巧言令色,慷慨激昂,以言辞屈人[“訏询疾言以视(示)治”];或者强词夺理,诬陷欺凌;又或故作谦恭,温言哄骗,以表明自己言必有据[“誈 丑言麃斫以视(示)险”];或者目空一切,自高自大,显示自己有能力[“阬阆强肮(伉)以视(示)强”],让上司以为他很有才能。

这份《语书》,很可能是南郡守腾的讲话记录(或抄件)。盖“语书”的本义,就是指记录下来的言语,简文已特别指明(一至八简,则是公示的文告,不当属于语书)。这段简文,口语的色彩也相当突出,特别是描述恶吏的种种行为,“瞋目扼捾(腕)”“訏询疾言”,很可能就来自口语表达。在罗列了恶吏的种种恶行之后,简文说:“故,如此者不可不为罚。”其中的“故”,很显然是口语表达时的总结之词。之后的几句话,非常简略,颇为难解:

发,书,移书曹。曹莫受,以告府。府令曹画之,其画最多者,当居曹奏令、丞。令、丞以为不直,志千里,使有籍书之,以为恶吏。

大意是:检查有关吏的不良行为(“发”),将之记录下来(“书”),把记录送给相关的曹。如果相关的曹无法受理,则向府署报告;府再安排专门负责的曹审核检查,并将发现的过错、不当行为标识出来。对于问题较多的吏,由其所在的曹报告令、丞。令、丞若判断其行为“不直”,就通报全郡,并在其档案中注明其为“恶吏”。这段简文,其所以如此简略,盖因为乃记录稿,而相关吏员对其所省简的语汇皆能明了之故。[112]

如果《语书》是南郡守腾关于吏的考评的讲话的话,那么,喜墓所出的另一份文书《为吏之道》,就应当是用来训练官吏的教材。[113]关于这种文书的性质、结构,有诸多的讨论,认识也各有不同。就其内容而言,主要可分为五个部分。[114]

第一部分,应当包括现行整理本的第一段(“凡为吏之道”)、第七段(“长不行”)与第四段(“戒之戒之”),是关于官吏道德品行方面的要求,可视为“为吏”基本原则的概述。第一段说:

凡为吏之道,必精絜(洁)正直,慎谨坚固。审悉毋(无)私,微密韱(纤)察。安静毋苛,审当赏罚。严刚毋暴,廉而毋刖。毋复期胜,毋以忿怒夬(决)。宽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过勿重。兹(慈)下勿陵,敬上勿犯,听间(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劳以 (率)之,正以桥(矫)之。反赦其身,止欲去 (愿)。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员(圆)。尊贤养孽,原壄(野)如廷,断割不刖。怒能喜,乐能哀,智能㥥(愚),壮能衰,恿(勇)能屈,刚能柔,仁能忍。强良不得。审耳目口,十耳当一目。安乐必戒,毋行可悔。以忠为干,慎前虑后。君子不病殹(也),以其病病殹(也)。同能而异。毋穷穷,毋岑岑,毋衰衰。临材(财)见利,不取句(苟)富;临难见死,不取句(苟)免。欲富大(太)甚,贫不可得;欲贵大(太)甚,贱不可得。毋喜富,毋恶贫,正行修身,过(祸)去福存。

这一段说为吏之道,要高尚清洁,立场坚定,正直严谨,大公无私,明察秋毫;又要宽容忠信,严刚适当,敬上而不凌下,善于听取劝谏之言;要中方外圆,喜怒不形于色,刚柔兼济,慎前虑后;见利不苟取,临难不苟免,更不嫌贫爱富。凡此,都是关于官吏道德素养方面的要求,是对个人品性的训练。[115]

就语义而言,这一段当下接今整理本的第七段:

长不行,死毋(无)名;富不施,贫毋(无)告也。贵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货不可归。

然后当接今整理本的第四段:

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谨之谨之,谋不可遗;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赏(偿)。术(怵)悐(惕)之心不可长。以此为人君则鬼(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能审行此,无官不治,无志不勶(彻)。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君鬼(惠)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志勶(彻)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纪殹(也)。

两段连读,是说官吏要时刻注意“正行修身”,谨言慎行,深谋远虑。如果能做到这些,则君惠臣忠,父慈子孝,政治清明,国家大治。这一部分的中心意旨,是讲为吏要立德修身,方能成为政治之本。

睡虎地秦墓十一号墓所出《为吏之道》

第二部分,应当包括今整理本的第二、三两段,列举吏的五善与五失。拥有五善[忠信敬上,清廉毋谤,举事审当,喜为善行,恭敬多让]的吏,就是《语书》所说的良吏。犯有五种过失的吏,则就是恶吏。至于哪五失,则有三种说法:第一种以狂妄自大(“夸以迣”)、骄纵自满[“贵以大(泰)”]、自作主张(“擅裚割”)、犯上无忌[“犯上弗智(知)害”]、轻士重商(“贱士而贵货贝”)为五失;第二种以傲视百姓(“见民倨傲”)、不安其位(“不安其朝”)、“居官善取”、玩忽职守(“受令不偻”)、“安家室忘官府”为五失;第三种则以对亲近的人不加督察(“不察所亲”)、不了解所任用的人(“不知所使”)、“兴事不当”、“善言惰行”以及妄议上级(“非上”)为五失。实际上,这三种五失乃不同层次的官吏所犯的五种过错:犯第一种的官吏地位最低,而有第三种五失的官吏地位较高。

第三部分,是今整理本的第六段,主要是讲为官立政应有怎样的态度,重点是怎样对待人民。简文首先说为官要持身严正[“处如资(斋)”],谨言然诺(“言如盟”),行为持重(“出则敬”),不违常理[“毋施(弛)当”],光明正大(“昭如有光”)。其后都是关于如何对待百姓的告诫之辞:对待百姓要施以恩惠,使之高兴,利用信仰祭祀加以动员,普施恩泽以凝聚民心,行宽大之政而非以严刑酷法实现治理(“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宽以治之,有严不治”);告诉民众将要达致的目标,逐步争取实现,不要过快而使民众恐惧(“与民有期,安驺而步,毋使民惧”)。事情紧急也不要言语张皇,简明但不要失于低俗(“疾而毋諰,简而毋鄙”);遇事即加以处理,无须后悔(“当务而治,不有可茝”)。使用劳力要有明确目标和结束时间,征发徭役更要在固定的期限和时节(“劳有成既,事有几时”)。治理民众,要利用信仰祭祀使之有所依赖,施给恩惠使之安宁平静,提供安全环境使之安心生产(“治则敬自赖之,施而息之, 而牧之”)。听到民众有过失,要加以纠正[“听其有矢,从而贼(则)之”]。沿用传统以动员民众,率领他们去开展事业,即使前有高山,也要鼓气而登(“因而征之,将而兴之;虽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众得到教化,当权者也不得骄纵(“民之既教,上亦毋骄”);而道路既已修好,即无须再事更张,自可正确施为,无须担心发生大的失误,只要按部就班地行政,即可得到民众的拥护(“孰道毋治,发正乱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路平易,车马精良,只要小心驱行,无须改易;若要改易更张,必须迅速果断,夜以继日[“道易车利,精而勿致。兴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要充分了解民众的想法,坚守自己的信念,不要为民众的伪诈所迷惑(“观民之诈,罔服必固”)。总之,田地美好,城池坚固,民心就会安宁(“地修城固,民心乃宁”)。诸事都已稳妥地安排,民心安宁,就不会给未来留下忧患。不遗后患,是从政的根本原则(“百事既成,民心既宁;既毋后忧,从政之经”)。

第四部分,是今整理本的第五段,内容主要是基本的日常行政事务及其具体应对措施,涉及司法、赋役征发、城乡治安、农田水利、移风易俗等各方面。它起首说:“除害兴利,兹(慈)爱万姓”。这是亲民之吏为政的基本原则。然后,它说:不要加罪于无罪之人,不要给可以赦免的人定罪[“毋罪毋(无)罪,毋(无)罪可赦”]。这是审理案件的原则。“孤寡穷困,老弱独转。均徭赏罚。傲悍□暴。根(垦)田人(仞)邑。赋敛毋(无)度”,“老弱癃病,衣食饥寒”。这几句简文显然只是摘录,故语义并不完整,但仍可见出是与社会救济、赋役征发、田地开垦、城邑营建有关。而紧接着所讲的,则主要是城郭官衙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与管理:“城郭官府,门户关龠(钥)。除陛甬道,命书时会”;“千(阡)佰(陌)津桥,囷屋蘠(墙)垣,沟渠水道”。再次是关于官府财物资产及其管理:“犀角象齿,皮革橐(蠹)突。久刻职(识)物,仓库禾粟。兵甲工用,楼椑矢阅,枪閵(蔺)环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盗贼,金钱羽旄,息子多少。徒隶攻丈,作务员程。稾靳渎,漏屋涂塈。苑囿园池,畜产肥胔,朱珠丹青。”最后又回到官吏在处理政务时的原则与态度,列举了一些不当表现:“临事不敬,倨骄毋(无)人。苛难留民。变民习浴(俗)。须身旞(遂)过。兴事不时,缓令急征。夬(决)狱不正。不精于材(财),法(废)置以私。”

第五部分,是今整理本的第八段,主要是讲处理政务的原则、态度、策略与办法,所言涉及处理当官为政的八个方面。一是为政要固守原则,持之以恒(“敢为固”),遏制私心杂念(“谒私图”);为政如弈棋,应预为筹划,做到胸中自有丘壑(“画局陈棋,以为伍耤”);对待小人,则当心存疑惧,不要徒逞口舌之利以致见罪宵小(“肖人聂心,不敢徒语,恐见恶”)。二是领导人民,要以身作则(“凡戾人,表以身”)。百姓向表率看齐,自可走上正道;若表率不正,民心就会散乱倾移,难以凝聚(“民将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将移,乃难亲”)。三是操持权柄,要审慎地考察“势”(权力的结构及其变化方向)与“数”(运用权力的谋略与手段)(“操邦柄,慎度量”),更不能忘记历史(“来者有稽莫敢忘”)。贤能与鄙陋皆应各尽其用,爵禄官位自当依法赓续,任何人都不能逾越[“贤鄙溉辥,禄立(位)有续,孰暋上”]。四是治国的关键,在于建立起体制等级[“邦之急,在 (体)级”]。能够利用民众的欲望,政治体制就可稳定地建立起来(“掇民之欲政乃立”)。统治者内部没有间隙,被统治者即使蠢蠢欲动,也将无济于事[“上毋间阹,下虽善欲,独可(何)急”]。五是要准确地把握民众的才智能力,以任用合适的官吏[“审民能,以赁(任)吏”],而不仅根据官爵禄位决定其任职(“非以官禄夬助治”)。任非其人,只能暴露出长官的昏庸[“不赁(任)其人,及官之暋,岂可悔”]。六是要伸张正义,打击邪恶(“申之义,以击畸”)。要使民众都了解、具备大义,不允许普通民众随意非议大义(“欲令之具下勿议”);总是对民众行使雕虫小计,统治者的权威就会丧失,国家将会衰亡[“彼邦之 (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七是凡发布命令,都要务必正确明白(“将发令,索其政”),不要发布模棱两可的命令,引发混乱[“毋发可异史(使)烦请”]。如果朝令夕改,百姓疑惑,社会将不安宁[“令数 环,百姓榣(摇)贰乃难请”]。八是要听取不同意见,分辨不同人才的长处与短处,不要使有才能的人久不得举用(“听有方,辩短长,囷造之士久不阳”)。凡此八端,都关涉到为政方略,是地位较高的官吏才需要注意的。简文采用韵文形式,与其前各段均不相同,应当是来自另一种文本。

喜墓所出的这部分简文,前四个部分(今整理本的前七段),应当抄自一部首尾完整的著作,沿用旧有的命名方法,仍可称为《为吏之道》。第八段显然抄自另一部著作,根据其首句所云(“凡治事”),姑且命名为《治事》(今整理本的第九段,则可称为《魏律》)。就内容而言,《为吏之道》是给普通官吏特别是中下级官吏学习用的,而《治事》所说,都是治国方略,是给高级官吏看的。但《治事》使用的却是当时较为通俗的韵文方式,或者是给当时的军功贵族学习用的。无论如何,《为吏之道》和《治事》,都是当时学做官吏的教材。

《为吏之道》与《治事》的思想内涵杂糅了不同的思想流派:强调官吏要正行修身,宽容忠信,君惠臣忠,父慈子孝,乃为政之本,与儒家的政治理念相同;而关于“操邦柄,慎度量”以及“邦之急,在体级”的说法,似乎又更倾向于法家。也许,在治国方略方面,法家的影响要大一些,而在基层治理方面,则似乎没有明确的思想倾向。

在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癸、琐相移谋购案”与“同、显盗杀人案”中,有关长吏评论办案得力的狱史触、彭沮、衷与洋,都说他们“清洁毋害,敦慤守事,心平端礼”,看上去,道德品行的评价还是非常重要的。可是,触等人之所以得到推荐,却并非由于其品德高尚,主要是由于他们侦破了隐微难破的案子。喜明习律令,又在鄢县审理刑狱多年,却并未晋升为卒史,而只是被聘为郡府的属,除了没有侦破审理大案要案的机遇,或者更因为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小吏罢。

诚然,喜只是秦始皇时代一个非常普通的小吏。

注释

斯人

[1]《编年记》[后来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定名为《叶书》。关于此一文献的定名及其性质的讨论,请参阅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8页]于昭王卌五年下记载:“十二月甲午鸡鸣时,喜产。”[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 注释》,第5页。]鸡鸣时,即丑时,大致相当于凌晨一时至三时。这条记载,在原简的上栏,编号为四十五壹。同一简在这条材料前面的记事,是“攻大壄王”。据整理者称,二者笔迹不同,关于喜及其家事的记载,与秦王政十二年之后的简文,字迹较粗。无论如何,简文中关于喜及其家事的记载,以喜的出生为起点,又以喜的死亡(秦始皇三十年)为终点(虽然简文中没有载明,但喜死于这一年,向无疑问),显然是以喜的一生为线索的。考虑到简文并未记载喜的死亡之事,而于喜出生前的家事亦未着墨,故我们倾向于赞同堀毅的观点,即简文关于喜及其家事的记载,乃喜的“私人年谱”,很可能即出于喜之手。(堀毅:《秦汉法制史论考》,北京:法律出版社,1988年,第130—131页。)换言之,现在被称为《编年记》或《叶书》的这个文献,结构上实由秦的大事记与喜的个人年谱两部分组成,前者的来源且不论,后者则应当是喜自己编纂的。把自己的年谱置入“国家”的大事记中,将二者合编为一种,暗示着喜将自己的生命历程与国家的政治军事进程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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