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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西奇 当前章节:15401 字 更新时间:2026-7-10 01:52

[10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95—19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98—399页。

[110]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47—49、185—195页。

[11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51—53、196—204页。在简文中,《狱状》录 的供词说:“为得之妻而弃。晦逢得之,得之捽偃 ,欲与 奸。 弗听,有(又)殴 。”(简173)又详细描述说:“晦逢得之,得之欲与 奸。□ 弗听,即捽倍(踣) ( ) ,欲强与 奸。 与务,殴搒 。 恐,即逯谓得之:‘逎(遒)之 里门宿。’到里门宿,[逢颠,弗能]与 奸,即去。”(简178、179)得之辩称:“逢 ,和与奸。未巳(已),闻人声。即起,和与偕之室里门宿。得之[□]弗能与奸。”(简177、178)颠的证言说:“见得之牵 , 谓颠:‘救吾!’得之言曰:‘我□□□□□□殹(也)。’颠弗救,去。不智(知)它。”(简180)

[112]《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第60、122—132页。

[11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4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88—291页。

[114]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208页;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49—355页,尤见第295—305页;黎明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第5—23页。

[115]简文作“南阳户人荆不更蛮强”。《里耶发掘报告》将“荆不更”连读,释作蛮强在楚国原有的爵位。邢义田先生认为不更是秦爵,“荆”是标明其原为楚人。今从邢说。下同。

[116]《里耶发掘报告》原注:“第二栏第一行应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根据“生者著,死者削”的规定(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4页。),宋午妻名既然被削,当已过世。

[11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2页。

[118]《岳麓书院藏秦简》(叁)所收司法文书,整理者根据简0448-1背“为狱 状”,命名为“为狱等状四种”。可是,在“譊、妘刑杀人等案”中,简0494背作“为气(乞)鞫奏状”;简0421背作“为覆奏状”。[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3—44、175—176页。] (可能是“讯”字或与之同义之字)、乞鞫、覆显然是治狱的三个环节。结合正文所引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所述治狱的三个环节(讯、封守、覆),可以认为,这组文书主要是治狱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书,形式以“状”为主,所以,可以命名为“狱状”。

[11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2—36、153—165页。

[1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9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96页。

[121]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36—237页。

[1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41—14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77—278页。简文原文作:“‘同居’,独户母之谓殹(也)。‘室人’者,一室,尽当坐罪人之谓殹(也)。”关于这段简文,历来有不同的解释。“独户母”,冨谷至释作“拥有同一个门闩的居住房屋”。(冨谷至:《木简竹简述说的古代中国》,刘恒武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55页。)今从其说。关于“室人”,《法律答问》简92:“小畜生入人室,室人以投(殳)梃伐杀之,所杀直(值)二百五十钱,可(何)论?当赀二甲。”[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32页。]这里的“室人”,显指居于室中之人,而不分其是否为臣、隶、妾。《日书》甲种《诘》有三条述及“一宅中毋(无)故而室人皆疫”[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释文 注释》,第21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42页。],则“室人”就是居于“一宅中”的人。

[1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9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03—204页。简文原文是:“可(何)谓‘同居’?户为‘同居’。坐隶,隶不坐,户谓殹(也)。”关于这段简文,亦有不同理解,特别是“坐隶,隶不坐,户谓也”。今大致遵从栗劲之说。(栗劲:《秦律通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08—209页。)

[124]刘邦生于秦昭王五十一年,二十三岁时,其本邦魏国亡于秦;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六国时,刘邦二十七岁。其任泗水亭长,当在其后二三年,其时刘邦当已在三十岁上下。《史记•高祖本纪》说“及壮,试为吏,为泗水亭长”。及壮,一般认为是三十岁。刘邦在泗水亭长任上,方得沛令客吕公的赏识,将女儿嫁给他,则其时刘邦当已三十岁以上。

[125]《汉书》卷三八《刘肥传》称:“齐悼惠王肥,其母高祖微时外妇也。”外妇,颜师古注:“谓与旁通者。”(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987页。)刘邦与曹夫人之交往,在何时,不能详知。然刘肥较刘盈为长,则刘邦与曹夫人相交,当在秦二世元年之前。

[126]《史记》卷五六《陈丞相世家》,第2051—2052页。

[127]《史记》卷八九《张耳陈余列传》,第2571页。

[128]《史记》卷九一《黥布列传》,第2597—2598页。

[1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06—20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26—427页。简文称:“戊申、己酉,牵牛以取织女,不果,三弃。”对于此句简文,诸家亦有不同解释,请参阅《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27页。《日书》甲种“取妻出女”则谓:“戊申、乙酉,牵牛以取织女而不果,不出三岁,弃若亡。”[《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31页。]与此不同。

[1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08—20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31—435页。

[1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91—19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88—393页。《日书》乙种《官》所述,与此大致相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37—23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30—533页。

[13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4页。

[13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3页。简文是:“女子甲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当论不当?已官,当论;未官,不当论。”去亡,整理小组释为“私逃”,今未从。

[1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2—13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3页。

[13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3—264页。简文说:“甲取(娶)人亡妻以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问安置其子?当畀。或入公,入公异是。”在这个案子里,甲不知道所娶的妻子是别人逃亡的妻子,与正文所引案例大致相同。有人认为应当把他们的孩子没入官中,这个意见被否定了。他们保住了自己的孩子。显然,他们的婚姻也得到了承认,否则,他们无以接受并抚养自己的孩子。

[1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28—229页。

[1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5页。简文说:“甲、乙交与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伤,丙弗智(知),丙论可(何)殹(也)?毋论。”“交”,整理小组释为“俱”,都。不甚妥恰。今未从。

[13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6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18页。

[13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54—57、205—213页。田的供词说:“市,田姑姊子,虽与和奸,与叚(假)子□ 不奸。毋智捕田,田仁(认)奸,其实未奸。”(简190、191)毋智报告说:“狱史相□……捕(?)□□□□□□告(?)□□见(?)任(?)智(?),自(?)内(?)□候(?),旦田来,与市卧,上□上。即(?)捕诣田、市,服仁(认)奸。未论,市弟大夫驩亲、走马路后,请货毋智钱四千,曰:‘更言吏不捕田、市校上。’毋智[□]受钱,恐吏智(知),不敢自言。环(还)钱。”(简192、193)狱史相的证言说:“主治瓣(辨)市。闻田数从市奸 (系)所,令毋智捕。弗治(笞)谅(掠),田、市仁(认)奸。”(简194)

[14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4页。

[1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2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43—244页。

[14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27—28、141—144页。

[14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29•1,简29•2,第44页。

[14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27•4,第41页。

[145]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55•25,第98页。

[146]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71页。

[147]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161•1,第265页。

[148]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203•3,简203•7,简203•13,简203•19,简203•23,简203•32,第315—317页。

[149]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231•25,第376页。

[150]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133•20,第223页。

[151]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55•20,第97页。

[152]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简203•12,第316页。

[15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91—19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88—393页。《日书》乙种《官》所述,与此大致相同。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37—23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30—533页。

[1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02—20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19—424页。《日书》乙种《生》所述,与此大致相同而略简,可以互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51—25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62—566页。简文中的“好女子”“好家室”“好言语”“好乐”“好衣佩”“好衣剑”“好田野邑屋”“好水”的“好”,或释为动词,作“喜好”解,今不从,仍作形容词解,释为“美好”。“好乐”,当分开读,作“好,乐”,释为长得美好,性格乐观。“好水”,亦当分开读,作“好,水”,释作漂亮而水灵。“榖”,意为“良”,在这里当理解为身体状况良好、健康,不宜释为品行良好。“善,得”,诸家皆连读为“善得”,并无释,今分释为“善”与“得”。善,指心地善良,待人和善;得,释为适宜,指易与人相处,与人合得来。“有身事”,整理小组释为有兼职,《合集》编校者引王子今之说,释“身”为经历、实践、承担;“事”,盖仍解作职事、事务。兹细绎文意,“有身事”与“巧”相连,“有”当作“又”解;“身事”,当释为“亲自实践”。而“有事”,则表示从役,引申为劳碌、不断劳作。不能将“有身事”与“有事”作同样的解释。“宠,事君”,整理小组与《合集》编校者均连读,作“宠事君”,释作以宠事君。兹未从。又,“鬼”,整理小组疑读作“猥”,释为鄙贱。今按:鬼之本义,即有形象古怪、猥琐之意,不必训“猥”。

[15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09—11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23—224页。

[15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0—11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26页。

[15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0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20页。

[15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5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63页。

[159]《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16页;卷八《高祖本纪》,第365、380页。

[160]湖北省博物馆、孝感地区文教局、云梦县文化馆汉墓发掘组:《湖北云梦西汉墓发掘简报》,《文物》1973年第9期。

[161]《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叙述秦孝公三年商鞅主持的第一次变法,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第2230页)这里的“男”,当是指成年男子,而且应当是娶妻成家之后。张守节《正义》说:“民有二男不别为活者,一人出两课。”也是强调二男需要分家,各自生计。如果是两个儿子,一个儿子分家立户之后,另一个儿子应当留在父母家里,即使娶妻成家之后,也未必即与父母分开,单独立户。因此,在这一法律规定之下,秦代的家庭,当以核心家庭(由父母和未婚子女构成的家庭)和主干家庭(父母与一个已婚的儿子、儿媳以及孙子一起,构成一个家庭)为主。

[162]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卷六,第485页。

[163]《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28页。

[164]《太平御览》卷三六一《人事部》二,“产”,北京: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本,第1664页。

[165]《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1—342页。

[166]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卷六,第485页。

[167]华学诚:《扬雄方言校释汇证》卷六,第487—488页。

[16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6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29页。

[169]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的一部分,与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此一部分,当同出于一本。兹将岳麓简相关内容,略加缀连,通读如次(这一组简文,自简73第肆列起,至简84第肆列,当连读,然后接简85至简87):

[戒之戒之,材(财)]不可归。(简73,肆)敃之敃之,某(谋)不可行。(简74,肆)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简75,肆)谨之谨之,某(谋)不可遗。(简76,肆)綦之綦之,食不可赏。(简77,肆)术(怵)狄(惕)之心,不可长。(简78,肆)故曰道无近,弗行不到,(简79,肆)望之不往者,万世不到。(简80,肆)事无细,弗为不成。(简81,肆)盧(虑)之弗为,与已钧(均)也。(简82,肆)故君子日有兹兹(孜孜)之志,(简83,肆)以去其䩱(偷)也。(简84,肆)为人君则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为人上则明,为人下则圣(听),为人友则不争,能行此,终(简85)日视之,篓(屡)勿舍,风(讽)庸(诵)为首,积(精)正守事,劝毋失时,攻(功)成为保,审用律令,兴利除害,终身无咎。(简86)此治官、黔首及身之要也与?它官课有式,令能最。欲毋殿,欲毋罪,皆不可得。欲最之道把此。(简87)

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36—37、142—149页。将这段简文重新连缀通读之后,即可发现,它与睡虎地喜墓所出《为吏之道》当出自同一源头。

[170]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34、134—135页,简57正,贰;简58正,贰。

[17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9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02页。

[17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7—11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36页。

[17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35页。简文谓:“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关于“环”,整理小组读为“原”,释作“宽宥从轻”,并引死刑有“三宥”之例。然将“环”读作“原”,不知所据,故历来有不同讨论,也有诸多不同解释。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子牧杀父母,殴詈泰父母、父母、叚(假)大母、主母、后母,及父母告子不孝,皆弃市。其子有罪当城旦舂、鬼薪白粲以上,及为人奴婢者,父母告不孝,勿听。年七十以上告子不孝,必三环之。三环之各不同日而尚告,乃听之。教人不孝,黥为城旦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3页。]整理小组引《说文》,读“环”为“还”,释为“往复”。意为要经过三次陈告,司法部门才予受理。其说大致可通,然仍未能解明“环”(或还)的内涵。今按:环,当即圜,这里当解作“调解”。简文的意思是:免老某控告儿子不孝,要求处以死刑,对此,要进行多次调解吗?回答是:不要调解了,把被告抓起来就是。

[17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4页。

[17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5—1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2—303页。

[176]《史记》卷八七《李斯列传》,第2551页。

[177]岑仲勉:《墨子城守各篇简注》,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第99、103页。

[17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7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88—90页。

[17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0页,简006。

[18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4—5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31页。简文作:“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这里的“同生”,整理小组均认为当指亲姐妹,盖以上文言及“母”,而未及于“父”之故。然就律文本义而言,“隶妾”包括男、女,故此处之“同生”,大概不仅是指姐妹,也应当包括兄弟。

[181]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60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238页。简文作:“同产相为后,先以同居,毋同居,乃以不同居,皆先以长者。其或异母,虽长,先以同母者。”

[182]扬州博物馆:《江苏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文物》1987年第1期;陈平、王勤金:《仪征胥浦101号西汉墓〈先令券书〉初考》,《文物》1987年第1期。

[183]M4也是长方形竖穴土坑墓,东西向(与M11相同),棺内骨架已朽,只存数颗牙齿。两件木牍,均存于头箱中部,与石砚、研墨石、墨相邻。砚、石、墨均有使用过的痕迹。头箱中另置地漆圆奁两件(M4:1,M4:16)、漆耳杯4件(M4:3)和一件漆扁壶,墓中另出土陶缽一件,铜鼎一件,铜镜一件,陶瓮两件,等等。其时间可能比喜墓略早,但也必在秦王政二十四年之后。换言之,他死于秦王政二十四年至三十年之间。墓主的社会地位,应当比喜低一些。《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第3、5、11、25—26、39—40、51、63—66、69—70页。

[184]这封信(11号木牍)的原文是:

二月辛巳,黑夫、惊敢再拜问中、母毋恙也?黑夫、惊毋恙也。前日黑夫与惊别,今复会矣。黑夫寄益就书曰:遗黑夫钱,毋操夏衣来。今书节(即)到,母视安陆丝布贱可以为禪帬、襦者,母必为之,令与钱偕来。其丝布贵,徒操钱来,黑夫自以布此。黑夫等直佐淮阳,攻反城,久伤未可智(知)也。愿母遗黑夫用勿少。书到,皆为报。报必言相家爵来未来,告黑夫其未来状。闻王得苟得毋恙也,辞相家爵不也?书衣之南军毋……王得不也?

为黑夫、惊多问姑姊康乐,季须故术,长姑外内……毋恙也?

为黑夫、惊多问东室季须,苟得毋恙也?

为黑夫、惊多问婴、氾、季事可(何)如?定不定?

为黑夫、惊多问夕阳吕婴、 里阎诤丈人得毋恙也?婴、诤皆毋恙也。毋钱用衣矣。

惊多问新负(妇)、妴得毋恙也?新负(妇)勉力视瞻丈人,毋与□□□。垣柏未智(知)归时,新负(妇)勉力也。

释文据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629页。文中的“直佐”,《合集》编校者释为“充任佐一职”。然在本句中,“直佐”的主语是“黑夫等”,非为一人。故今仍从汤余惠,作“服兵役”“参战”解。相家爵,黄盛璋、汤余惠均看作为人名。据下文“夕阳吕婴、 里阎诤”之例,“相家”当为里名,爵为人名,指相家里名为“爵”的人。他(她)也许和黑夫有特别的关系,所以回信时请特别说明爵为什么不来(怀疑爵是黑夫的未婚妻,或未婚妻家里的人)。“毋钱用衣矣”,承上句文意,当解作“毋用钱衣矣”,即不需要送钱和衣服过来。“惊多问姑姊康乐,季须故术,长姑外内……毋恙也”,诸家句读、解释各有不同,未成定说。今将“康乐”从上读,释作问候姑姊的吉祥语,意为安康快乐;“故术”从“季须”读,释为问候季须之语,意为一如故往。季须,用黄盛璋先生之说,这里解为“小姑”。无论是大姑(姑姊)还是小姑(季须),都是惊与黑夫的长辈,故称为“长姑”。“外内”,指全家。“东室季须”,释为住在东厢房的小妹,特别言明其为“东室”者,盖与上一句中的“季须”相分别。“婴、氾、季事可(何)如”,句读、解释亦不一,据下文“吕婴”之例,我们将婴、氾、季均释为人名。关于这两封书信的考证分析,请参阅黄盛璋:《云梦秦墓出土的两封家信与历史地理问题》,原刊《文物》1980年第2期,后收入所著《历史地理论集》,第545—555页;汤余惠:《战国铭文选》,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173—177页;杨芬:《出土秦汉书信汇校集注》,武汉: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22—35页。

[185]这封信的原文是:

惊敢大心问衷(中)、母得毋恙也?家室外内同

以衷(中)、母力毋恙也?与从军,与黑夫居,皆毋恙也。

钱衣,原母幸遗钱五、六百,䋨布谨善者毋下二丈五尺。

用垣柏钱矣,室弗遗,即死矣。急急急。

惊多问新负(妇)、妴皆得无恙也?新负(妇)勉力视瞻两老□

惊远家故,衷(中)教诏妴,令毋敢远就若取新(薪)。衷(中)令

闻新地城多空不实者,且令故民有为不如令者实

为惊□□,若大发毁,以惊居反城中故。

惊敢大心问姑秭(姊)、姑秭(姊)子产得毋恙?

新地多盗,衷(中)唯毋方行新地,急急急。

释文据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637页。“为惊□□,若大发毁,以惊居反城中故。”诸家皆无通解。“惊”下二字,或释为“视祠”,或释为“祠祀”,不能确定,然涉及祭祀,当无疑问。“发毁”,黄盛璋释为“废毁”,应可从。第二封信,似乎充满着疑惧。此句的意思,似乎是说,以后如果有什么灾难发生,那一定是因为我曾经居住在反城中的缘故。若然,则“为惊视(祠)祀”(似仍以释为“视”字为妥),可理解为“请代我去神位前祭祀”。

[1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1、54—5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31页。

[18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4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03页。

[18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9页,注38;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1页,注41。

[189]《史记》卷五《秦本纪》,第219页。《编年纪》(《叶书》)于孝文王元年下书:“立,即,死。”对此,前人亦有不同解释。《合集》编校者引杨宽说,认为“立”当读如“位”,“即”指即位。即位三日而死,故云“即死”,非谓秦孝文王继昭王而立之后即死,指逾年行改元即位之礼后即死。(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2页。)今按:《史记》卷五《秦本纪》载:昭王五十六年秋,“昭襄王卒,子孝文王立”。至翌年,“孝文王除丧,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卒,子庄襄王立”。(第218—219页。)则立、即、死实指三事,即孝文王立为秦王,即位,以及死亡,故此句于三字之间,当各自断开。

[190]秦昭王稷十九岁即位,在位五十六年,年已七十四,当是高寿而终,然《编年记》(《叶书》)仍书曰“死”,似与正文所论之例不合。然正因为此,昭王之死,或别有故。

[191]《史记》卷二《夏本纪》,第50页。

[192]《史记》卷二《夏本纪》,第88页。

[193]《史记》卷二八《封禅书》,第1385页。

[194]《汉书》卷八六《何武传》,第3482页。

[195]以“不死”当长生不老、永生不死,盖源于秦汉时对于所谓“黄帝不死”的误解。《史记》卷二六《历书》载武帝诏书说:“盖闻昔者黄帝合而不死,名察度验,定清浊,起五部,建气物分数。”关于这里的“黄帝不死”,孟康解释说:“合,作也。黄帝作历,历终复始无穷已,故曰不死。清浊,律声之清浊也。五部,五行也。天有四时,分为五行也。气,二十四气;物,万物也。分,历数之分也。”其意甚明,是说黄帝所造之历法,循环反复,没有中断,而没有终结,称为“不死”,盖谓黄帝所作的历法没有中断。应昭、臣瓒等人则将“不死”归于黄帝本人,谓黄帝“造历得仙”“升龙登仙于天”。(第1260—1261页。)秦汉时人大概颇为信从此种说法。

[196]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北京:文物出版社,1985年,第107页。

[197]银雀山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银雀山汉墓竹简》(壹),第3页。

[198]王先谦:《荀子集解》卷二〇《子道篇》,第533页。

[199]刘熙撰、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第287页。

[20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8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68页。

[201]这种区分,并不严格。“终”当然是一种“死”,而无论以何种原因、何种方式“死”,既死,其生命自然也就“终”了。所以,“死”与“终”,也是可以通用的,但在行文中,语意上的差别还是存在的。同样,“生”与“产”亦可通用。里耶简8-894说吴骚“年至今可六十三、四岁,行到端,毋它疵瑕,不智(知)衣服、死产、在所”。(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44页。)“死产”当即“死生”,即死活。

[202]刘向撰、向宗鲁校证:《说苑校证》卷十六《谈丛》,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403页。

[20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7—15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6—309页。

[20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3—44、175—178页。按:本案简文的连缀,在整理者提供的释文基础上,可能需要做一些调整,即简137背+简137正+简139背+简139正+简138+简140背+简140正,简141所记,则不当属于本案。调整编缀之后的简文虽然仍残缺较甚,然其意则大致可通:

为狱 状。(137背)

●十月癸酉,佐竞曰:“士五(伍)譊刑人(?)市舍 □ ”(137正)

为气(乞)鞫奏状。(139背)

□□ 不可起,怒,以刀刑(?),弃刀 (139正)

□□定(?)曰:譊钦(饮)宗妘,亡 (138)

为覆奏状。(140背)

不(?)得。诊、问。鞫:譊刑审,妘杀疑●九月丙寅,丞相、史如论令妘赎舂。仓人 (140正)

这样,本案文书当即由为狱 状、为气(乞)鞫奏状、为覆奏状三个部分组成,今见简137、139、138、140仅是残存的几支简,然其案情仍可据之大致揣知。

[20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5—46、179—184页。

[20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7—50、185—195页。

[207]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寇降,以为隶臣。”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精装本),《释文 注释》,第8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88页。据此, 当是降秦的魏兵。

[20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49、25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58—559、566—567页。

[209]刘熙撰、毕沅疏证、王先谦补:《释名疏证补》,第285页。

[2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87页。简文作:“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事不出”之“出”,整理小组释为“屈”,应可从。然既已战死,即不存在“屈”与“不屈”。《合集》编校者仍释为“出”,解作“出现”,亦非妥恰。这里的“事”,当解作被敌方俘虏。“事不出”,就是指被敌方俘虏后,不屈而死,即在战后被敌方杀死。

[211]《史记》卷八一《廉颇蔺相如列传》,第2442、2447页。

[212]《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2页。

[213]《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第2331页;卷四四《魏世家》,第1854页。

[214]《史记》卷六九《苏秦列传》附《苏代传》,第2276页。

[215]《史记》卷七三《白起列传》,第2336—2337页。

[216]《史记》卷七三《王翦列传》,第2339页。

[217]何宁:《淮南子集释》卷十八《人间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第1289—1290页。

[218]《史记》卷一一二《主父偃传》,第2954页。

[21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53页。简文称:“士五(伍),居新武陵軴上。往岁八月毄(击)反寇迁陵,属邦候显、候丞[不]智(知)名。与反寇战,丞死。它狱迁陵,论耐它,为侯(候),遣它归。复令令史畸追环(还)它,更论它,毄(系)狱府,去亡。”“邦候”应当是它所属部队的名称,大概是地方侦辑部队,负责侦察、辑拿盗贼。迁陵县拘捕它之后,先处以“耐”刑,仍让它作“候”,故让他回到部队去。后一个“候”,整理者与校释者所解不相同。我们认为仍当作“邦候”之“候”解,未从前人之说。

[220]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73—74、239—242页。简文说:在战斗中,先逃跑的有十二人,后逃跑的有十四人,分别处以“完”和“耐”刑,前者被罚作城旦、鬼薪,后者不详。加上至少有三个人战死(被射死的忌和被短兵杀死的卒、喜等),这只部队应当有三十人上下。

[2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96—297页。这份爰书起首说:“某亭校长甲求盗才(在)某里,曰:乙、丙缚诣男子丁,斩首一,具弩二、矢廿,告曰……”整理小组于“校长甲”下断句,“某里”下则不断,遂将“求盗”解释为某里乙、丙担任的职务,而将某里释为乙、丙的籍属,不甚妥恰,特别是无法解释“才(在)某里曰乙丙”。兹未从。盖乙、丙属于校长甲所领之亭卒,未必即属于某里之人。我们将“求盗”理解为动词,释为校长甲在盗案发生之后,带领乙、丙等前往盗案发生的某里去追捕盗贼。

[22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5页,简332正。简文是:“内史言:斄卒从破赵军,长輓粟徒壹夫,身贫毋(无)粮,貣县官者,死军,为长(下缺)”。“长輓粟徒”,整理者:拉运粮车之徒,即文献所见“长輓者”。今从之。

[223]《史记》卷一一二《主父偃传》,第2954页。

[224]《汉书》卷六四下《严安传》,第2811—2812页。

[2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5—56页。

[22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8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61页。

[22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93—19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93—395页。简文作:“甲乙有疾,父母为祟,得之于肉,从东方来,裹以桼(漆)器。戊己病,庚有闲,辛酢。若不酢,烦居东方,岁在东方,青色,死。”关于此段简文,诸家有不同解释,请参阅《合集》注释。本文的解释,既在诸家解释基础之上,又与诸家皆有所不同,不一一说明。

[22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93—19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93—395页。

[22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12—21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41—476页。简文作:“一宅中毋(无)故而室人皆疫,或死或病,是是棘鬼在焉,正立而貍(埋),其上旱则淳,水则干。屈(掘)而去之,则止矣。”“人恒亡赤子,是水亡伤(殇)取之。乃为灰室而牢之,县(悬)以䓛,则得矣;刊之以䓛,则死矣;享(烹)而食之,不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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