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四《赏刑》,第100页。
[231]关于秦代执行死刑的方式,特别是戮、枭首、磔、“具五刑”的具体内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历来有不同的看法;斩与戮、枭首与弃市、磔与车裂之间的关系,亦颇多讨论。关于“戮”,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翏(戮)者可(何)如?”“生翏(戮),翏(戮)之已乃斩之之谓殹(也)。”[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0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15页。]整理小组与《合集》编校者皆释“戮”为辱,然对于以何种方式侮辱罪人,皆未加详说。今按:戮、剹,本义盖皆为割掉鸟的长羽。所以,“戮”是指把罪人的衣服剥除,然后杀掉。关于“枭首”与“弃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子贼杀伤父母,奴婢贼杀伤主、主父母妻子,皆枭其首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3页。]则知“枭首”一般在“市”上进行,除将首级悬挂公示以外,其余的骨肉即弃之于市。然“弃市”者不仅包括被枭首者,也有一些被戮、斩及车裂于市的罪人。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女子当磔若要(腰)斩者,弃市。”[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1页。]则知“腰斩”亦或在“市”中进行,腰斩之后,即“弃市”。车裂(磔刑的主要施行方式)亦多在市中进行,行刑之后,亦或多“弃市”。如《史记》卷七〇《张仪列传》录张仪之言,说:“齐王大怒,车裂苏秦于市。”(第2292页。)质言之,斩、磔乃两种主要的死刑执行方式,戮(剥除衣服)、枭首(悬首级示众)、弃市(将骨肉丢弃在市场上)乃三种附加的侮辱刑。
[23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82页。
[23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27—228页。
[23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8—16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9—311页。
[235]《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24、227、231—233页。
[23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8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77页。在《取妻出女》下,“男日”被称为“牡日”,所列日中多出“寅”,故据之以补;“女日”被称为“牝日”。见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432页。
[23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90页。
[238]黎翔凤撰:《管子校注》卷二三《揆度》,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1386页。
[23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15—216页,简364、365。简文中的“敦”,整理者释为“橔”,并引《玉篇•木部》,解为“棺材上的覆盖物”。(第230页。)睡虎地十一号墓(喜墓)棺盖板近两端处有缠缚木棺的麻绳两道(每道八股)与绞棍四根,应当就是岳麓简所说的“两敦”枲。所以,“两敦”,当作“两道”解。
[240]《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第11页,附表,“墓葬形制登记表”。十二座墓中,五号墓与八号墓所出棺木的高度不详,故统计的平均高度数,是余下的十座墓所出棺木的平均高度。
[241]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第27—67页。
[242]湖北孝感地区第二期亦工亦农文物考古训练班:《湖北云梦睡虎地十一号秦墓发掘简报》;《云梦睡虎地秦墓》编写组:《云梦睡虎地秦墓》,第12—25页。
黔首
[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 注释》,第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10页。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9页,注45;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2页,注50。
[3]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6页。
[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178页。以下引用里耶秦简,如无必要,即只注明简牍编号。
[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20页。
[6]杨联陞:《汉代丁中、廪给、米粟、大小石之制——劳榦〈居延汉简考释〉钱谷类跋》,见《中国语文札记——杨联陞论文集》,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6—7页。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83—185页。“典,老赎耐”的“老”,整理组解释为“伍老”。今按:岳麓书院藏秦简《尉卒律》规定:“里自卅户以上置典、老各一人。”[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15页。]则知与里典并列的“老”,当是指里老。
[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4页,简078。
[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62—263页。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84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77页。
[1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57—58页。
[13]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8页。简365谓:“不更以下子年廿岁,大夫以上至五大夫子,及小爵不更以下至上造年廿二岁,卿以上子及小爵大夫以上年廿四岁,皆傅之。”
[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6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46页。
[1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页。
[16]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629、637页。
[17]陈直:《秦陶券与秦陵文物》,《西北大学学报》1957年第1期;郭子直:《战国秦封宗邑瓦书铭文新释》,中国古文字研究会等编:《古文字研究》第14辑,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77—196页;尚志儒:《秦封宗邑瓦书的几个问题》,《文博》1986年第6期。
[18]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47—448页,简9-2283。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46页,简8-61+8-293+8-2012;第193页,简8-657;第217页,简8-759。
[1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20页,简8-237;第234页,简8-834+8-1609;第238页,简8-863+8-1504;第264页,简8-1027;第370页,简8-1623;第388页,简8-1765;第395页,简8-1813;第409页,简8-194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57页,简9-567;第316页,简9-1474;第408页,简9-2037+9-2059;第409页,简9-2045+9-2237;第465页,简9-2295;
[20]郑樵:《通志二十略》,王树民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第1—2页。
[21]郑樵:《通志二十略》,第5页。
[22]顾炎武:《原姓篇》,见顾炎武著,黄汝城集释:《日知录集释》卷二三《氏族》下《集释》所引,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279页。
[23]李学勤:《考古发现与古代姓氏制度》,《考古》1987年第3期;李学勤:《先秦人名的几个问题》,《历史研究》1991年第5期。二文收入氏著《古文献丛论》,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6年,第116—136页。
[24]张淑一:《先秦姓氏制度考索》,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92—106页,引文见第106页。
[25]庞怀清等:《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西周铜器窖穴发掘简报》,《文物》1976年第5期;唐兰:《陕西省岐山县董家村新出西周重要铜器铭辞的译文和注释》,《文物》1976年第5期,又见故宫博物院编:《唐兰先生金文论集》,北京: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第194—204页;龚军:《九年卫鼎新析》,《华夏考古》2014年第2期;叶达雄:《西周土地制度探研》,《台湾大学历史学系学报》第14期(1988年7月),第75—78页。
[26]陈梦家:《西周铜器断代》,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345—346页。
[27]张政烺:《“平陵 立事岁”陶考证》,见氏著《张政烺文史论集》,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第46—54页。
[28]王恩田:《陶文图录》卷二《齐国》上,济南:齐鲁书社,2006年,第91页。
[29]王恩田:《陶文图录》卷二《齐国》上,第96、99页。
[30]王恩田:《陶文图录》卷二《齐国》下,第500、525页。
[31]徐在国:《新出齐陶文图录》,北京:学苑出版社,2015年,第1178页。
[32]徐在国:《新出齐陶文图录》,第475页。
[33]鲁西奇:《中国古代早期庶人的“名”与“姓名”》,《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6期。
[34]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81页,简9-170;第266页,简9-1130;第274页,简9-1186;第337页,简9-1623;第342页,简9-1644+9-3389;第343页,简9-1650;第345页,简9-1668;第442页,简9-2273;第567页,简9-3292。
[35]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发掘报告》,长沙:岳麓书社,2007年,第203—208页;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224—225页;邢义田:《从出土资料看秦汉聚落形态和乡里行政》,收入所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249—355页,尤见第295—305页。
[3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20页。第106页,简9-311是一支残简,残存文字作:“ 五寸,年廿九,族苏 ”其所记之人名残,然很可能与简9-885所记为同一人,即“贺”。
[3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99页。
[38]简9-1029所记的一个人,卅八岁,“族”字下也恰残;简9-1257所记的一位,名字也缺,卅一岁,“族黄氏”。分别见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244、282页。
[39]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37、256、345页;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433页。
[40]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1年,第22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第37页。
[41]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25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53页。
[42]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26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54页。
[43]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23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37页。
[44]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28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56页。
[45]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17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3页。
[46]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17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3页。
[47]湖北省荆沙铁路考古队:《包山楚简》,第19页;陈伟等:《楚地出土战国简册[十四种]》,第16页。
[48]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11—18、95—118页。
[49]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22—26、129—140页。
[50]商庆夫:《睡虎地秦简〈编年记〉的作者及其思想倾向》,《文史哲》1980年第4期;马雍:《读云梦秦简〈编年记〉书后》,见中华书局编辑部编:《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14—37页;杨剑虹:《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作者及其政治态度——兼与陈直、商庆夫同志商榷》,《江汉考古》1984年第3期;杨剑虹:《秦简〈语书〉窥测——兼论〈编年记〉作者不是楚人》,《江汉考古》1992年第4期;刘信芳:《关于云梦秦简编年记的补书、续编和削改等问题》,《江汉考古》1991年第3期。
[51]《春秋左传集解》,僖公二十八年,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年,第369页。
[52]《春秋左传集解》,桓公十年,第102页。
[53]《史记》卷五《秦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81页。
[54]《春秋左传集解》,僖公二十五年,第356—357页。
[55]《春秋左传集解》,僖公三十三年,第405页。
[56]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卷三《秦策一》,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136页。断句略有不同。
[57]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卷三三《中山策》,第1878页。
[58]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卷五《秦策三》,第346页。
[59]《史记》卷五《秦本纪》,第194、205页。
[60]刘向集录、范祥雍笺证:《战国策笺证》卷四《秦策二》,第239页。
[61]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第116—125页,特别是第121页。
[62]秦人将新拓疆土称为“新秦”,虽未见于秦时材料,然颇见于汉人称述。《盐铁论•诛秦》:“文学曰:‘……秦任战胜以并天下,小海内而贪胡、越之地,使蒙恬击胡,取河南以为新秦,而忘其故秦;筑长城以守胡,而亡其所守。’”即以河南地为“新秦”,而以关中为“故秦”。见王利器校注:《盐铁论校注》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489页。
[6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69页。
[6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27—28、141—143页。
[6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1—15、95—104页。
[6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6—18、113—117页。
[67]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302—303页,简9-1411。
[6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63页。
[69]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北京:文物出版社,2001年,第223—225页。
[7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51—53页。
[7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43—48页。
[7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48页。
[73]《史记》卷七《项羽本纪》,第310页。
[74]《史记》卷九八《傅靳蒯成列传》,第2709—2710页。
[7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6页。句读、解释有所不同。
[7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36—139、141页。
[77]《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742页。句读、理解有所不同。
[7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5页。
[7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93—194页。
[8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5页。
[8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7页。
[8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7—38页。
[8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1页。
[8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9—41页。
[8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8页。
[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2页。
[8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4页。
[8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21页。
[89]《汉书》卷十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9—740页。
[90]西嵨定生:《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与结构——二十等爵制研究》,武尚清译,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特别是84—103页。
[9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32—36、153—165页。
[92]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第149页。
[93]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第149页。
[94]《史记》卷八八《蒙恬列传》,第2566页。
[9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9页。
[96]《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89页。
[97]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境内》,第146页。
[98]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徕民》,第121页。
[9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39页;卷十五《六国年表》,第757页。
[100]许慎:《说文解字》,“黑”部,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211页。
[101]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卷五《仲夏纪》,“古乐”,上海:学林出版社,1984年,第286页。
[102]陈奇猷校释:《吕氏春秋校释》卷二二《慎行论》,“求人”,第1514—1515页。
[103]孙星衍:《尚书今古文注疏》卷二《皋陶谟》,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79页。
[104]参阅于振波:《秦律令中的“新黔首”与“新地吏”》,《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3期。
[10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63页。
[10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3—105页。
[107]《史记》卷四八《陈涉世家》,第1950页。
[108]《商君书•境内》:“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第152页。)一顷田(一百亩)、九亩宅,大概是秦国授与庶人(一户)田宅的基数。在此标准上,爵位每增加一级,即增授一个基数的田宅。但这是可授田之数,并非每户人家都可以得到其应得的田宅数。
[10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1页。秦在商鞅变法之后,实行授田制,此点得到学界的认同,分歧在于对授田制内涵、性质的判断。相关讨论请参阅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
[110]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65页。关于“行田”的讨论,请参阅于振波:《简牍所见秦名田制蠡测》,《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2期;臧知非:《龙岗秦简“行田”解——兼谈龙岗秦简所反映的田制问题》,见雷依群、徐卫民主编:《秦汉研究》第一辑,西安:三秦出版社,2007,第71—76页;杨振红:《龙岗秦简诸“田”、“租”简释义补正》,见氏著《出土简牍与秦汉社会》,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64—186页,特别是第165—168页;晋文:《龙岗秦简中的“行田”“假田”等问题》,《文史》2020年第2期。
[111]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贰),第88页。
[112]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345—346页。
[113]关于这段简文,论者解说颇有分歧,关键在于对“舆”与“税田”的理解。请参阅臧知非:《说“税田”:秦汉田税征收方式的历史考察》,《历史研究》2015年第3期。按:张家山汉简《算数书》“误券”说:租禾误券有两种情况:一是“毋升者,直税田数以为实”,当以券所记的“斗”作为一,以券所记的“石”为十,“并以为法,如法得一步”(简文“其券有斗者”以下句,系“毋升者”句的复文,整理者已予指出)。盖有斗无升,本为同一种情况;二是“有斗者,直舆田步数以为实”,“而以券之升为一,以斗为十,并为法,如法得一步”。(整理者将“直”释为“置”,“舆”释作“与”,兹不从。)又“税田”条说:“税田廿四步,八步一斗,租三斗。今误券三斗一升,问几何步一斗?得曰:七步卅七分步廿三而一斗。术(術)曰:三斗一升者为法,税田为实,令如法一步。”[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45、141页。]则舆田与税田分别是两种计算田亩的方法。彭浩指出:“舆田”之“舆”与“舆地”之“舆”用法、字义相当。(彭浩:《谈秦汉数书中的“舆田”及相关问题》,《简帛》第六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1年,第21—28页。)据此,“舆田”当是实地打量的田亩数,相当于后世所说的“实亩”(“实田”)。然则,“税田”即征纳租税的田亩数,即后世所谓“册亩”。在简8-1519中,新垦田、旧有田中舆田与税田之比,均为11:1左右,即约11亩实亩折合税亩1亩。关于中国历史上实际田亩数(实亩)与赋税田亩(册亩,纳税单位)的关系,请参阅何炳棣:《中国历代土地数字考实》,北京:中华书局,2017年,特别是84—134页。
[114]当然,在六国故地部分地区,可能也实行了授田。里耶秦简8-161+8-307应当是某一种《叶书》(或《编年记》)的残简,其中简8-161存有“颖阴繁阳东乡”字样,简8-307有“庚申,颖阴相来行田宇”。颖阴,即颍阴,当为魏国故地。“行田宇”,一般即理解为授田宅。那么,秦在魏国故地的一些地方,应当是实行过授田的。
[11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3页。
[11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1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7页。
[11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43页。
[119]关于“入顷刍稾”及“户赋”,学界有诸多讨论,请参阅晋文:《睡虎地秦简与授田制研究的若干问题》,《历史研究》2018年第1期。按:有关讨论,颇多分歧,核心的问题在于对“顷”的理解,以及对“户刍”与“田刍”关系的认识。自商鞅变法以来,按照法律,庶人每户授田一顷(百亩),故一顷田实际上就对应于一户编户(虽然并非每个编户皆有一顷田),故“顷”与“户”是对应的(若一户有两顷田,则其在纳税赋时,即按二顷亦即二户计算),所以,户赋与“顷刍稾”实际上是一回事。
[120]论者或将“户刍”与“田刍”视为两种“刍稾”,前者按户缴纳,后者“以其受田之数”缴纳。据里耶秦简9-743,则知“田刍”乃是田官所管公田缴纳的“刍稾”,“户刍”是编户所纳的户赋,并非编户既要纳“户刍”,也要纳“田刍”。
[1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47—48页。
[12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6—120、149—153页。整理者将简1420+1424置于简1305正之前,然其内容实关于徭戍,宜置于简0913背后。
[1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9页。
[12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9页。
[12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2—153页。
[126]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轻重乙”,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573页。
[127]参见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孙闻博:《秦及汉初的司寇与徒隶》,《中国史研究》2015年第3期。
[128]参阅王彦辉:《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
[129]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湖南出土简牍选编》,第174页。
[13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1—52、53页。句读有所不同。
[13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2—53页。
[13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11页。
[13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4页。句读有所不同。
[13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4页。句读有所不同。
[13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9—50页。
[136]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52页。
[137]马非百将“隐官”理解为后世的劳动教养,黄展岳、苏家寅解释为凡受肉刑而获赦免、平反或私属而得放免者,皆入隐官,为贱民。参见马非百:《云梦秦简中所见的历史新证举例》,《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78年第2期;黄展岳:《释“隐官”》,《湖南省博物馆馆刊》总第七辑,长沙:岳麓书社,2011年,第289—291页;苏家寅:《释“隐官”》,《史学月刊》2020年第2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军爵律”谓:“工隶臣斩首及人为斩首以免者,皆令为工。其不完者,以为隐官工。”《法律答问》又见有“处隐官”,谓:“群盗赦为庶人,将盗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论,斩左止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谓‘处隐官’。”(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5、123页。)“隐官工”,大致即相当于“匠户”;而“处隐官”,当即“没为官户”。
[138]孙星衍等辑,周天游点校:《汉官六种》,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第53页。
[13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93—94页。
[140]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6页。
[141]据《汉书•刑法志》,汉时隶臣妾地位在鬼薪、白粲之上,仅次于司寇或庶人。(《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099页。)据上引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耐为隶臣妾的惩罚亦轻于城旦舂。论者多据此推论秦时隶臣妾地位亦在城旦舂、鬼薪白粲之上。此种认识,盖以汉制推论秦制而得,兹未从。关于隶臣妾的地位、性质及其与城旦舂、鬼薪白粲的关系,请参阅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77—80页;李力:《“隶臣妾”身份再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14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8—89页。
[14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9页。
[14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9—50页。
[14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8页。
[14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2—53页。
[14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21页。
[14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1页。
[14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72页。
[15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60—61页。
[15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2页。
[15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3—34页。简文“城旦舂、舂司寇、白粲”的第二个“舂”,当是衍文。
[15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41页。
[15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42页。
[155]黎民钊:《里耶秦简:户籍档案的探讨》,《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2期。
[156]高亨:《商君书注译》,第147页。
[15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34页。
[158]《史记》卷六八《商君列传》,第2230页。
[159]刘仲平注译:《尉缭子今注今译》,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5年,第186页。
[16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1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34页。
[16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1—112页,简1404+1290+1292。简文中的“缘故徼县”,当指原秦国与六国间边境上的县(属秦国一方),而“郡县”与“缘故徼县”并列,显然不包括本属秦国的郡县,只能是指征服六国后在其故地设置的郡县。“尉听,可许者,为期日、所之它县”,整理者在“为期日”后断为句号,“所之它县”从下文读。今未从,盖尉所要审查之事项,既包括时间,也包括将要去的地点。
[16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2—113页,简1234+1259+1258。
[16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4页,简1397+1372。
[16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5—116页,简1373+1405+1291+1293+1235。
[16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3页。
[16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39页,简1966+2042。
[16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39—40页,简1965+2150-1+2150-2。
[16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0页,简1930。
[16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6—57页。
[17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45—46页,简1019+1016+1122。
为吏
[1]陈侃理:《睡虎地秦简〈编年记〉中“喜”的宦历》,《国学学刊》2015年第4期。睡虎地秦简《编年记》(《叶书》)于秦王政四年下书:“十一月,喜除安陆□史。”“史”前之字,整理者疑为“御”字,未予确定;《秦简牍合集》编校者疑为“邸”字,亦未能确定(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北京:文物出版社,1990年,《释文 注释》,第1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23页)。笔者尝疑为“佐”字。陈侃理据里耶秦简8-269所见资中令史釦的阀阅,并结合简文字形,推测此字或为“卿”字,释为“郷”(乡),颇为可信,今信从其说。《编年记》(《叶书》)于秦王政二十一年下书:“韩王死。昌平君居其处,有死。□属。”(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1页)“属”前之字,整理者未释,《合集》编校者疑为“为”字而未加确定,并将“□属”从上读,作“有死□属”。陈侃理沿着《合集》编校者的思路,将此字释为“为”字。检视喜的宦历,谓其于任令史十数年之后,得任为南郡的“属”,确有可能。且《编年记》(《叶书》)在此前两年(秦王政十九年)就有“南郡备敬(警)”的记录。“南郡备警”显然与喜个人有关联,或者就因为此故,喜被南郡从鄢县以令史身份调往郡府,后来方被辟为郡“属”。据此,我们采用了陈侃理的说法。
[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4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07页。
[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62页。按:整理者将“掾”与“令史”连读,释为“令史掾”,认为是令史的掾。前人已指出其非,然又以“掾”作动词解,亦恐非是。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64页。
[5]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8年,第447—448页。
[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页。
[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97页。
[8]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5年,第136—137页,简1272+1245+1247。
[9]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42页,简0797+2037+2090。这条简文中的“数”,当指“吏数”,应当是具备做“吏”资格的一种名单。“莫占吏数者”,承其上文之意,当释为“默认自己被登记入吏数的未满十八岁的小男子及女子”。整理者释为“不去吏处如实登记年龄超过十八岁的黔首”,恐未必恰,兹未从。
[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2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56—157页。
[1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62页。
[1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2页,简1251+1254。
[1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53—154页,简0350+0993+07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