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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西奇 当前章节:14979 字 更新时间:2026-7-10 01:52

[1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3页,简1278+1282+1283。

[1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56—57页,简2106+1990+1940+2057+2111。

[1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二卷,第167页。以下凡引用里耶秦简,除非必要,一般仅注明简号。

[17]裘锡圭:《啬夫初探》,《云梦秦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第226—301页,后收入氏著《古代文史研究新探》,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430—523页。钱剑夫:《秦汉啬夫考》,《中国史研究》1980年第1期。

[18]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杂抄•除吏律》见有“发弩啬夫”,简文说:“除士吏、发弩啬夫不如律,及发弩射不中,尉赀二甲。发弩啬夫射不中,赀二甲,免。”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66页。

[19]于振波:《说“县令”确为秦制——读里耶秦简札记》,《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孙闻博:《商鞅县制的推行与秦县、乡关系的确立——以称谓、䘵秩与吏员规模为中心》,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十五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7年,第117—131页。据《史记》卷五《秦本纪》、卷十五《六国年表》,其时秦以“令”为县的长官。(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203、723页。)同书卷六八《商君列传》则称“置令、丞”。(第2232页。)一般以为,丞为令之佐贰,然细绎其意,令、丞实当并列,盖其时有的县置令,有的县置丞(或者大县置令,普通县置丞),令、丞皆为县的长官,或并不于同一县之中同时置令、丞,以丞为令之副。

[2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0页。

[2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4—35页。“志千里使,有(又)籍书之,以为恶吏”,诸家句读、解释各有不同。今按:千里,当指郡;千里使,当指郡守;则“志”当释为“致”,解为报告。籍,当指吏籍,亦即“吏数”。

[2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9—60页。“县啬夫若丞”中的“若”,诸家大抵将之忽略,以将“丞”解释为县啬夫之佐贰。

[23]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3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90页。

[24]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所录律令中,“丞”经常置于“令”之前。如《田律》规定:如果黔首居田舍者卖酒,“田啬夫、吏、吏部弗得”,要罚赀二甲,“丞、令、令史各一甲”。[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6页,简1400。]《尉卒律》规定:“黔首失令,尉、尉史、士吏主者,赀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2页,简1292。]在这里,“丞”之所以置于“令”前,盖因为丞的设置比令普遍。

[2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0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16页。“侨(矫)丞令”一句,诸说多解为假造丞的命令。然如此解释,下句的回答实为答非所问,不能通解。“侨(矫)丞令”,当释为“矫丞为令”,即丞假托为令。丞与令都为有秩吏,答句中的“有秩”,即指丞。

[26]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343页,简8-1516。在这件文书中,另见有沮县守瘳。迁陵于秦始皇二十五年立县,禄似乎为首任长官(守)。

[27]《商君书•境内》说:“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意思是:如果爵已至大夫,且被委任管理一方政务,则晋升为官大夫。(蒋礼鸿:《商君书锥指》卷五《境内》,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116—117页;高亨注译:《商君书注译》,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9页。)那么,秦时任为县长官的资格要求,应当是最低具有大夫的爵位(第五级);任为县令、丞之后,则当授予官大夫的爵位(第六级)。

[28]里耶简9-1112记:秦始皇二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唐亭假校长壮报告说:唐亭附近有一支大约三十人的盗贼,唐亭兵卒少,无力追击,请增派兵力搜捕。二月二十九日,迁陵守丞敦狐致书县尉和贰春乡(唐亭在贰春乡)主,要求各以律令从事,“尉下亭鄣、署士吏,谨备。贰卿(乡)上司马丞”。守丞敦狐显然是代表县廷(守拔)致书于尉的,说明守对于尉有节制权。

[29]简8-209: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丙戌,但称“迁陵拔”,未言其为守。简8-406: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癸亥,“迁陵拔、守丞敦狐、史畸治”男子皇楗狱,拔位置在守丞敦狐之上;简8-918: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丙辰,“迁陵拔”的爰书。简8-985:称为“迁陵拔”。简8-1743+8-2015: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丙子,“迁陵拔”与“守丞敦狐”一起讯治般刍等。简9-482:作“迁陵拔”。简9-705+9-1111+9-1426:“迁陵拔”报告说“迁陵兴、尉䁲”、丞阴等,均在鄣中死,应为之置后。背面有“迁陵守丞敦狐”的报告,以及“迁陵拔”的续报告。简9-706: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辛丑,作“迁陵拔”,与丞欧共同征讯启。简9-986: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甲午,“迁陵拔”指令都乡啬夫,“以律令从事”。在上引文书中,拔并未称为“守”,然其地位明显在丞、尉及守丞之上,当是迁陵县的长官。简7-304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八年迁陵县隶臣妾及黔首居赀赎责作官府课,牍背署有“令拔、丞昌、守丞膻之、仓武、令史上。上逐除,仓佐尚,司空长、史 ,当坐”。(郑曙斌、张春龙、宋少华、黄朴华编著:《湖南出土简牍选编》,长沙:岳麓书社,2013年,第174页。)则拔后来亦或称为“令”。据上引简文,拔在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间担任迁陵县的长官(守)。

[30]里耶秦简8-673+8-2002+9-1848+8-1897,秦始皇三十五年七月丙申,“迁陵守建下仓、司空”。

[31]里耶秦简9-728。根据杨智宇的意见,这份文书应当是秦二世元年迁陵县守、佐、守丞、令佐的视事情况的记录。(杨智宇:《里耶秦简牍所见“迁陵守丞”补正》,武汉大学简帛研究中心编:《简帛》第十三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6年,第119—130页。)其中,守加、佐集、令佐获的视事时间均为四十四日,守颀、佐苏的视事时间均为三百一十日,令佐贺与章二人的视事时间,合计为三百一十日。显然,加、集、获三人是一组,一起视事四十四日;颀、苏与贺、章是另一组,一起视事三百一十日。这一年中,迁陵县的守正好发生了交接,加与颀是前后任的两个守(孰前孰后不能确定)。

[32]里耶秦简8-62:秦始皇三十二年三月丁丑朔日,“迁陵丞昌”回复“泰守府”命令的报告。简8-71:秦始皇三十一年二月四日,“迁陵丞昌”给上级的报告。简8-140,当是“迁陵丞昌”给洞庭郡的尉守(尉守是尉府的长官,亦即尉主)傰的报告。简8-157,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是“迁陵丞昌”对启陵乡要求增设里典和邮人的批复。简8-198+8-213+8-2013,是“迁陵丞昌下乡官”的指令。简8-60背+8-656背+8-665背+8-748背,中有“迁陵丞昌”给少内主的“告”。简8-754+8-1007,是“迁陵丞昌”接受“狱史堪”的讯问,昌并有辩辞,讯问的内容是关于对乡渠、史获二人失期之罪的处理不当。简8-1246,是秦始皇二十九年正月,“迁陵丞昌”讯问某事的残简。简8-1511,秦始皇二十九年九月,是“迁陵丞昌”令令史感给上级致送牒文的报告。简8-1345+8-2245,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迁陵丞昌”领取当年三、四月份的稟食。简8-1560,秦始皇三十一年后九月,“迁陵丞昌”给仓啬夫的指令。简9-30,秦始皇三十二年十月,“迁陵丞昌”给仓啬夫以指令。简9-33,“迁陵丞昌”讯治某人。简9-48,秦始皇三十二年十月,“迁陵丞昌”“下仓,以律令从事”。简9-450,秦始皇三十一年二月,“迁陵丞昌”令启陵乡尚独行。简9-710背,秦始皇三十一年十二月,“迁陵丞昌下仓、司空”。简9-885,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见有“迁陵守丞昌”。简9-991,仍作“迁陵守丞”。据上可知,大约从秦始皇二十九年正月始,昌任迁陵县丞,其时未置守,故昌以丞主持迁陵县政务,为实际上的长官。至秦始皇三十四年,任命了迁陵守(可能就是建),所以,昌又回到丞任(可能因为处理乡渠、史获二人失期案不当而降了级,故成为“守丞”)。

[33]陈松长先生较早指出此点,认为“守”就是掌管、主管之意;秦代所设郡守的“守”字,其字义也就是掌管、主管的意思;秦简中反复出现的“守”字,除“郡守”的“守”是固定的官名之外,其他如“司空守”“少内守”“田官守”“都乡守”等中的“守”字均应是表示一种掌管、主管的泛称。[陈松长:《〈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校读(八则)》,《简牍学研究》第四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1—26页,特别是第23—24页。]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36页。)这里的“守”,亦当解作“负责”“掌管”,而不能解作“代理”。

[34]里耶简9-50:“卅四年二月丙申朔己亥,贰春乡守平敢言之:廷令平代乡兹守贰春乡。”即迁陵县廷让平接替兹掌管贰春乡,可见乡守平就是正式的贰春乡长官。

[35]里耶秦简中颇见有“守府”之称,论者颇多讨论,认识并不一致。实际上,无论何种官衙的负责人(守),其官邸均可称为“守府”。如简8-663见有“廷守府”,显然是指县廷“守”的府,亦即县守的官邸;在简8-60背+8-656背+8-665背+8-748背中,“六月庚辰,迁陵丞昌告少内主,以律令□ 手。六月庚辰水十一刻刻下六,守府快行少内”。这里的“守府”显然是指迁陵丞昌的官邸。其时迁陵县没有任命令,昌就是迁陵县的守。

[36]李学勤:《初读里耶秦简》,《文物》2003年第1期;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中国历史文物》2003年第1期;杨宗兵:《里耶秦简县“守”、“丞”、“守丞”同义说》,《北方论丛》2004年第6期;陈治国:《里耶秦简“守”和“守丞”释义及其他》,《中国历史文物》2006年第3期;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卜宪群、杨振红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66—75页。

[37]里耶秦简9-2283,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简9-706,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其时拔任迁陵守;简2318,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

[38]里耶秦简8-60+8-656+8-665+8-748。此简共包括三份文书,一是十二月戊寅都府守胥的报告,在报告中,胥引用“迁陵丞膻”的报告,其中提到二十八年“计”的情况;二是十二月己卯,僰道守 致“迁陵丞主”的函,说明将上件文书“写”,“移”给迁陵县丞主;三是六月庚辰,迁陵丞昌给少内守的指令。昌至迟于秦始皇二十九年正月任迁陵丞,此处的“六月”,当是指秦始皇二十九年六月;“十二月”,也应当是二十九年的十二月。那么,膻任迁陵丞,当在秦始皇二十八年间。这个膻,应当就是久任迁陵县守丞的膻之(见下文),他应当是由守丞升任丞的。

[39]孙闻博注意到丞与守丞同时并存的情况,并试图给出解释,认为守丞的任命并不是在县丞出缺、上级尚未正式任命之时,而是多在县丞在职但不在署之时,丞归即罢,但并未能给出充分的证据。见孙闻博:《里耶秦简“守”、“守丞”新考——兼谈秦汉的守官制度》,《简帛研究二〇一〇》,第73页。

[4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90页。

[41]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77页。

[42]《汉书》卷三一《陈胜传》记陈胜兵起,攻陈,“陈守令皆不在,独守丞与战谯门中”。颜师古曰:“守丞,谓郡丞之居守者。一曰,郡守之丞,故曰守丞。”(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787—1788页。)这里的“守丞”,盖当解作“守之丞”为妥恰。同书卷六四上《朱买臣传》说朱买臣被任为会稽太守,步归郡邸,守邸“白守丞”。服虔曰:“守邸丞也。”(第2792—2793页。)这里的“守丞”,显然是太守府邸的丞。汉时太守府邸多置有丞,称为“太守丞”或“守丞”,其职责亦大抵就是太守府的办公室主任。

[43]土口史記指出令史是按曹分配其职事的,但同时认为在秦代地方行政机构中,“曹”尚极未臻成熟,法律条文与地方官吏籍簿均未见有分曹;“曹”只是一种分书分类的方式,并在整理文书时表现为“表题”,故仅可视为一种文书处理单位;直到西汉中期以后,“曹”才逐步演化为具有内在机能的、明确的行政组织。土口史記:《秦代の令史と曹》,《東方学報 京都》,90册,2015年,第1—47页(中译文《秦代的令史与曹》,刊《中国中古史研究》第六卷,上海:中西书局,2018年,第3—35页)。然在正文所引里耶秦简8-138+8-174+8-522+8-523中,行庙的顺序是以各曹令史的“坐次相属”的,说明各曹令史各有其座次。又下注所引简8-945,知“史”也是按曹分配的。因此,我们认为秦代县廷中的诸曹,不仅仅是文书处理单位,已经明确表现为行政部门。另请参阅邹水杰:《简牍所见秦代县廷令史与诸曹关系考》,杨振红、邬文玲主编:《简帛研究二〇一六》春夏卷,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132—146页。

[44]孙闻博据里耶秦简,列出户曹、仓曹、司空曹、吏曹、尉曹、金布曹、令曹、狱曹、覆曹等九个曹。孙闻博:《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简帛》第十一辑,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75—87页。其中,覆曹明显是狱曹之下的曹,而狱曹当即狱史之官署,尉曹则当即尉官,说详正文。

[4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6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50页。

[46]关于《法律答问》的意义与性质,有很多的讨论。请参阅张平辙:《读秦简牍发微》,《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5年第2期;陈公柔:《云梦秦墓出土〈法律答问〉简册考述》,见氏著《先秦两汉考古学论丛》,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年,第146—184页;夏利亚:《秦简文字集释》,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第489页。

[47]《史记》卷八《高祖本纪》,第344页。

[48]“金布曹”之名,见于里耶秦简9-741,作“廷金布曹”。

[49]里耶秦简9-1118见有“廷司空曹”,说明司空曹属于县廷,并不与司空官合署。

[50]孙闻博在前揭《秦县的列曹与诸官——从〈洪范五行传〉一则佚文说起》中,列举了秦简牍所见的诸官,有田官、畜官、仓、库、厩、司空、船官、狱、少内、尉、发弩、司马、乡官等十三种,而对其职掌与相互间关系,未加深究,故颇有值得商讨之处,如厩(官)实即畜官,船官当属司空(详正文),发弩应属尉官(已见上文)。其所论“司马”官,见于里耶简8-135。简文说: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二十七日,迁陵县司空守樛说:前日已报告竟陵县汉阴里的狼借用迁陵县的“公船”一只,长三丈三尺,说是去寻找“故荆积瓦”,迄今未见归还。“狼属司马昌官”,请“谒告昌官,令狼归船”。“昌”是人名。此言“谒”,则知司马昌的地位在司空樛之上。下文的“报”称:狼已被逮捕,“在覆狱己卒史衰、义所。今写校券一牒上,谒言己卒史衰、义所,问狼船存所”。卒史,是郡府负责司法刑狱的官吏,狼由郡中卒史,而非由迁陵县的狱史逮捕、羁押,说明其所属之司马昌的官不是迁陵县的官,而是郡府的官。故司马当是郡府之官,而非县廷之官。

[51]关于秦县的少内,最新研究是王四维:《秦县少内财政职能及其管理制度》,《史学月刊》2020年第11期,请参阅。

[5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01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08页。

[53]简8-479中,第二行“田”与“课”字之间二字,均看不清,故整理者与校释者均未释。然简8-488“户曹记录”中见有“田提封计”与“䰍计”。据此,简8-479田官课的一课,当是“田提封课”。

[54]田官应当主要管理官田(公田,由徒隶耕种),并不管理编户齐民耕种的民田。或认为,田官(田啬夫)主管全县土地,或不甚妥恰。请参阅陈伟:《里耶秦简所见的“田”与“田官”》,《中国典籍与文化》2013年第4期。

[55]“船官”之称,见于里耶秦简6-4。或以为船官是县直属机构之一,与司空官、田官等诸官并列,恐非是。

[5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25—3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59—89页。

[5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86—8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82—183页。

[58]里耶秦简8-1563记载说:秦始皇二十八年七月六日,尉守窃报告说:洞庭尉派巫县安成里的居贷公卒徐到迁陵来办事(“署迁陵”),因昨日发生的一件事,需要延长时日,移书尉官,要求县仓贷给稟食。显然,洞庭郡尉派人到迁陵县来,是直接与迁陵尉联系的。

[59]孙闻博先生认为,县廷列曹中有尉曹,与尉官相对应,是县廷中处理与县尉有关事务的相应机构。请见上引孙先生文。孙先生所引证的关键性材料,是里耶秦简9-2313所记,“迁陵廷尉曹卅一年、卅二年期会已事笥”(孙先生所引略有误),或者当断为“迁陵廷、尉曹卅一年、卅二年期会已,事笥”,即释为迁陵县廷列曹与尉官列曹三十一年、三十二年的“期会”已结束,可以归档。这样,所谓“廷尉曹”就不是县廷的尉曹,而是县廷与尉官的列曹。至于尉官对外行文用令、丞印,则易于理解。而县廷列曹与诸官对外行文,一般由守丞转行,列曹直接用令、丞印,对县外行文,似非律令所许可。孙先生所引用的简8-453,“尉曹书三封,令印”,分别送往销、丹阳和□陵;简8-1225,“尉曹书二封,迁陵印。一封诣洞庭泰(太)守府,一封诣洞庭尉府”;以及孙先生未引的简8-1616,“尉曹书一封,诣洞庭主司空”。都不可能是县廷的曹吏送往郡外诸县或上级洞庭郡守、尉或郡司空的。这里的尉曹只能是尉官的另一种称法。

[60]尉守,见于里耶秦简8-67+8-652,简文说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尉守蜀报告说:泰守有令:秦人及[候](侯)中秦吏若有“自捕取”,每年要于九月望上其物数于泰守府,“毋有亦言”。蜀说:“问之,尉毋当令者。”(校释此句断为:“问之尉,毋当令者。”)意思是:作了调查了解,尉官辖,没有符合上述情况的。这里的尉守,就是尉官的守,也就是尉(机构)的负责人。校释者释为尉的属吏,并不妥恰。简8-132+8-334所记“尉守狐课”的“尉守狐”,当然也是尉的长官。在简8-140中,“尉守傰”致书迁陵丞昌,昌在回书中称:“迁陵丞昌告尉主,以律令从事。”尉守傰显然就是“尉主”。

[61]里耶秦简8-565见尉广、佐 和校长舍各被罚赀四甲。陈伟主编:《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180页。简9-249+9-455记载,有一匹马病股痈:“尉守平、令佐履、尉史过杂诊迁陵守丞就前,病马不可行。”尉守平、尉史过当然是尉官的守、史,令佐履则可能是县廷派到尉官中、职司监察的,未必就是尉佐。

[62]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4页,简1409。

[63]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抄录了五条《尉卒律》,其第二条规定:黔首到处游荡或者逃亡,无论其是否有“奔书”,只要满了三个月,就要削去他的爵,降为士伍;有爵寡要改为无爵寡;小爵及公士以上年满十八岁的儿子,也都要削去其小爵或继承爵位的资格,已经继承了爵位并且拥有相应权利的公士以上的儿子,则都要登记为士伍。这一条规定列入《尉卒律》中,说明黔首爵位的授予与削夺是由尉负责的。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2—113页,简1234+1259+1258。

[64]里耶秦简9-706。简文中“史”的名字,校释者释为“有”,今细辨图版,改释为“角”。

[6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5页,简0559。

[6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3年,第47—50、185—195页。

[6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5—46、179—184页。

[68]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北京:文物出版社,2006年,第103—105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363—365页。

[69]简8-1470:“欲令[史](䖟)华治狱,可不可?報圂□”。“华”前的字,整理者与校释者均释为“䖟”。细辨图版,很可能是“史”字涂改所致,仍当释为“史”。令史华又见于简8-811+8-1572、简8-984、简9-913。在简9-1141中,则见有“狱史华断狱廿九”。显然,华是由令史升任为狱史的,亦即由令史转任为狱史。

[70]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3页,简1258+1270。

[71]简8-61+8-293+8-2012见有“署中曹发”。或以此中曹为狱官的中曹,当非是。盖此件文书的后半部分,乃是六月丙午,洞庭守礼给迁陵啬夫的指令,让他立即做出判决,尽快报告(“亟论言事”),报告要以中曹的名义签发。这里的中曹,当是指县廷的中曹,应是县廷诸曹的某一曹。

[7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63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48页。

[73]许慎:《说文解字》,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第315页。

[7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19—120页,简1295+1294+1236+1231。

[75]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7年,第105—108页。“取其急辞令约,具别白”,整理者作“取其急辞,令约具别白”,并释“别白”作“辨别明白”。今按:“白”当作“报告”解,“别白”当是单独的报告。“令约”当从上读。“急辞令约”,当指文书中的关键语句(“急辞”)以及重要的规定(“令”)和总结、结论(“约”)。

[76]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06页,简1729。

[77]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伍),第104页,简1141。

[78]里耶秦简8-1575见有“从史”。校释者引《汉书•兒宽传》,谓从史“不署曹”;又引颜师古注,谓从史“但只随官僚,不主文书”。

[79]里耶秦简8-197见有“史佐”。

[80]里耶秦简8-1275见有“史冗公士旬阳 陵竭”,竭是旬阳县 陵里人,军功爵为公士,职任是史冗。

[81]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03页,简1278+1282+1283。

[8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56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36页。

[8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22页,简1251+1254。

[8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148页,简1265。

[8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4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83页。此段简文,整理者与合集编校者均断作:“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我们的理解有所不同,句读作:“能以书,从迹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这样,本段简文即显示了治狱的基本原则。

[86]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4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84页。

[8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48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86页。关于本段简文的句读、解释,诸家各有不同。我们认为,这是狱史(或主持审理案件的令史)在案件基本审理完结后,向本县长吏的报告。基于此种认识,对简文的理解也与诸家有所不同。兹不一一陈述。

[88]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49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88页。

[89]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0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91页。简文作:

覆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辞曰:“士五(伍),居某县某里,去,亡。”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覆书的内容,与有鞫书大致相同,故“遣识者”下,当有脱文,应可补出“以律封守”四字,而不能直接接“当腾”。这样,与有鞫书相比,覆书只是增加了“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一句。而对于此句,解释各有不同。今按:这个案子之所以得到复查,是由于当事人离开了所居乡里,处于逃亡状态(“去,亡”),故所谓“几籍亡”,当是指检查籍簿,确定其何时脱籍而逃亡,“逋事”则指脱漏应当承担的徭役(“事”)。

[9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0—16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291—319页。本节下文所引《封诊式》各案例,如无必要,不再分别注明出处页码。

[91]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7—50、185—195页。

[92]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45—46、179—184页。

[93]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9—21、119—128页。

[94]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22—26、129—140页。

[9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54—56、205—213页。

[9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1—15、95—112页。

[9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叁),第16—18、113—118页。

[98]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简04-064+04-065+04-077+04078,见辛德勇:《北京大学藏水陆里程简册初步研究》,初刊于李学勤主编《出土文献》第四辑,上海:中西书局,2013年,第176—278页,后收入所著《石室賸言》,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第81—214页,上引简文见第151页。在周家台秦墓出土秦简《三十四年质日》中,其主人“二月丙申,宿竟陵;丁酉,宿井韩乡;戊戌,宿江陵”。从竟陵到江陵,路上走了丁酉与戊戌两天(初二、初三)。当月丁未(十二日),他又从江陵出发,第二天(戊申)宿于黄邮,第三天(己酉)宿竟陵,也走了两天。(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页。)

[99]据辛德勇先生所整理的北大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第110页),这条水路沿途所经及其里程如次:

江沮会,循沮水以上到长利渠口廿里二百 (七十)步。(04-077)

长利渠口到 渚十二里。(04-078)

渚到都船十六里。(04-079)

都船到东宅十一里。(04-080)

东宅到渠里十七里。(04-070)

渠里到橘津十一里。(04-082)

橘津到 台八里。(04-086)

台到郊十九里。(04-230)

郊到赢卅里。(04-207)

赢到下造卅三里。(04-197)

下造到平阳五十里。(04-196)

平阳到杨口六十二里。(04-057)

这条水路,先由沮口(沮水入江之口)溯沮水而上二十里余,到长利渠口,通过长利渠(长利渠当是引沮水东北流,经过江陵城北到长湖一带,应当就是联络沮水与 渚的一条人工渠道。渠并不长,据上引简文,只有十二里)进入 渚(当是江陵城北一带的湖泊,应即《水经注》所记“赤湖”,亦即今长湖之前身)。越过 渚,到都船(这一段水路经行于渚中。辛先生已指出,简4-205+4-206+4-204所记,由 渚又可十里到羊题,再十六里到都船。里数不同,盖经行于渚中之故,第112页)。这条水路,实际上就是杨水(扬水、阳水)。《汉书》卷二八上《地理志上》南郡“临沮”县下原注云:“《禹贡》南条荆山在东北,漳水所出,东至江陵入阳水,阳水入沔,行六百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1566页。)《太平寰宇记》卷一四六荆州江陵县“故郢城”条引盛弘之《荆州记》云:“昭王十年,吴通漳水,灌纪南,入赤湖,进灌郢城,遂破楚。”(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2836页)则漳水与阳水相通当始自春秋晚期吴师入郢之役或其前,而联通漳水与阳水的这条水道(即平利渠)由沮漳水东南流,经过纪南城,联通赤湖。那么,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所记的 渚,就是赤湖。《水经注》卷二八《沔水》中“阳水”条云:

沔水又东南与阳口合,水上承江陵县赤湖。江陵西北有纪南城,……城西南有赤坂岗,岗下有渎水,东北流入城,名曰子胥渎,盖吴师入郢所开也,谓之西赤湖。又东北出城,西南注于龙陂。陂,古天井水也,广圆二百余步,在灵溪东、江堤内。……陂水又迳郢城南,东北流谓之杨水。又东北,路白湖水注之。湖在大港北,港南曰中湖,南堤下曰船官湖,三湖合为一水。(杨守敬、熊会贞:《水经注疏》卷二八《沔水》中,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404—2406页。)

这里的子胥渎,也就是长利渠;船官湖的“船官”,也就是上引《水陆里程简册》所见的“都船”。所以,《水陆里程简册》所记的这条水路,就是漳水联通阳水的水道;而联系沮漳水与阳水的,实际上是平利渠(子胥渎,只有十余里长)与赤湖。都船(船官)就在赤湖边上。

[100]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简04-207:“汉内(汭)上到杨口,二百 (七十)四里。”(见辛德勇:《石室賸言》,第137页。案:辛著中另有一条简,编号亦为04-207,所录简文是:“郊到赢卅里。”见辛著第110页。因未见简文图版,无法判断,姑从之。)如果汉汭是汉水尾闾,那么,涢口必在其上,杨口与涢口间的距离,当在二百里左右。

[101]北京大学藏秦简《水陆里程简册》简04-079+04-080+04-070:“安陆到武阳百廿四里。武阳到夏内(汭)百一十三里。夏内(汭)度江到沙義(羡)三里。”(见辛德勇:《石室賸言》,第151页。)这是一条陆路,武阳当在今孝感市境内。又简4-208:“安陆到涢漰亭六十里。”(见辛德勇:《石室賸言》,第164页。)涢漰亭,或者就在涢口附近。无论如何,由云梦到涢口(秦汉时涢水入汉之口,当在今涢口西北),或不足百里。

[102]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编著:《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103—105页;彭浩、陈伟、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63—365页。

[103]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13页,简0640。引文句读、解释与整理者略有异。

[104]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肆),第205页,简0559。

[105]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10年,第3—9、47—65页。

[106]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10—18、67—89页。

[107]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19—24、91—106页。

[108]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叁),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8—11页。

[109]《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2—248页。

[110]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7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11页。

[111]《史记》卷六《秦始皇本纪》,第245页。

[112]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5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4—35页。句读与理解,或与诸家有所不同。

[113]邢义田:《秦汉的律令学——兼论曹魏律博士的出现》,见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1—61页,特别是第15—16页。

[11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释文 注释》,第167—174页;陈伟主编:《秦简牍合集》(壹)上,第320—344页。简文第五栏末尾所抄录的《魏户律》与《魏奔命律》,内容、行文均与其上的各段没有关联,不应当列入“为吏之道”的范畴。

[115]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有一段文字,意义、行文与此相似。今整理本简44—58之第二列:

精絜(洁)正直,慎谨掔(坚)固,审悉毋私,征(微)密咸祭(察),安倩(静)毋苛,审当赏罚。 (严)刚毋暴,廉而毋帒。复悔其(期)胜,毋忿怒以夬(决)。宽俗(裕)忠信,禾(和)平毋惌,悔过毋重。兹(慈)下勿凌(陵),敬士(上)勿犯。

下当接简1—6第三列+简40第二列:

听闲(谏)勿塞,审智(知)民能,善度黔首力。劳以 (率)之,正以挢之。反若其身,厭忿止欲。

又简59—62第四列:

临财见利,不取笱(苟)富;临难见死,不取笱(苟)免。正而行,修而身。祸与畐(福)邻。

见朱汉民、陈松长主编:《岳麓书院藏秦简》(壹),第27、33—3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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