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秦代城邑的内部,也分划成若干的里或市,每个里(或市)都有土垣或篱笆围绕着,里与里(或市)之间是街巷,也有的里连在一起,中间有土垣相隔。
喜的一家,就住在安陆城内的一个里(可能就是安里)中。
三、一宇二内
那么,喜的家会是怎样的呢?著名的“封守”爰书与“穴盗”爰书给我们提供了一些线索。
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封守”爰书是查封受控犯人家产的司法文书样本,它假设某乡乡守按照县丞的指令,查封某里士伍甲的“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爰书记录了查封的情况,说:
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86]
文书样式假设士伍甲的妻子已亡,有一双儿女(女儿已成年,未出嫁;儿子未成年,是小男子,然已身高六尺五寸,基本具备成人的能力),臣、妾(家内奴婢)各一人。按照秦律,住在主人家中的臣、妾也属于“室人”“家人”的范畴,视同家庭成员(见下文),故士伍甲一家共有六口人(在其妻子“亡”之前)。此六口之家,有一间堂屋,两间内室(“一宇二内”),分别有门进入;房屋均用瓦盖顶,以大木构成屋架(“木大具”);大门是用十根桑木做成的(“门桑十木”)。《封诊式》所收诸种司法案例及相关文书,都属于范本。“封守”爰书假设的士伍甲之家人财产情况乃秦时中等庶人之家较为普遍的情况,所以,“一宇二内”实可视为秦时庶人之家普遍的居住房屋。
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讨论。
首先是关于“宇”。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将“宇”释为“堂”,认为堂即厅堂,“一宇二内”是有一间厅堂、两间内室,共三间房;《秦简牍合集》的编校者则将“宇”释为宅基,[87]“一宇二内”就是在一个宅基地上有两间房屋。那么,甲的“家室”究竟是三间房屋呢(一间堂屋,两间内室),还是只有两间房?
关键在于对“宇”的解释。《说文》释“宇”,谓“屋边也”。[88]《淮南子•氾论训》“上栋下宇”句下高诱注云:“宇,屋之垂。”[89]则“宇”的本义乃指屋檐、屋边。所谓“四垂为宇”,即房屋覆顶四周向屋墙外延伸出来、用于遮挡雨水的那部分。《诗经•豳风•七月》:“七月在野,八月在宇,九月在户,十月蟋蟀入我床下。”其中的“在宇”就是指立在屋檐下(“在户”是进入屋内)。[90]在房屋的正中间部分,将屋墙向内缩、屋檐向外伸,就形成“宇”,以备阴雨时立于“宇”下。而有“宇”的部分,一般在房屋的正中间,亦即“堂”(厅堂)的外面;所以,“宇”乃构成“堂”前遮蔽风雨的地带。又因为“堂”正面的屋墙向里缩进,门又开在正中间,堂内较为明亮,而两边的内室则较为昏暗,所以“一堂二内”又称为“一明二暗”。因此,所谓“一宇二内”“一堂二内”“一明二暗”,都是指一间居中的堂屋,两边各有一间内室,共同构成由三间组成的房屋。
《秦简牍合集》(壹)的编校者引三条材料,以说明“宇”当指宅基。[91]其中,《为吏之道》简19“勿令为户,勿鼠(予)田宇”以及《日书》甲种《室忌》简103“以用垣宇,闭货贝”的“宇”,乃是用其引申义,就是指家室房屋,释为宅基,并不妥恰。《日书》甲种《凡宇》简23“宇中有谷,不吉”的“宇”,仍当释为“屋檐下”或“厅堂”为妥,意为厅堂里或屋檐下堆放谷物,不吉。至于将“宇相直者不为‘院’”解释为“宇之间的垣不为院”,则更加不妥,盖环绕房屋的垣正是“院”(见下文)。
“宇”(“堂”)是一座住宅的核心,所以,建筑颇有讲究。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相宅》首列“宇”的营建。它说“宇”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过高会使主人地位高贵,却很清贫;过低,则会使主人虽然富有资财,身体却会残疾(“凡宇,最邦之高,贵、贫;宇,最邦之下,富而癃”)。反过来说,贵族官僚之家的“宇”大多较高,而富商大贾家的“宇”则相对较低。《相宅》又说:“宇四旁高,中央下,富。宇四旁下,中央高,贫。”所谓“四旁”,当指宇的四个角;“中央”,当指宇的前面正中,门的上方。宇有“四旁”,说明有的“宇”(“堂”)与两侧的“内”并不相连。《相宅》又说“宇多于西南之西,富。宇多于西北之北,绝后。宇多于东北之北,安。宇多于东北,出逐。宇多于东南,富,女子为正。”宇多,当是指屋檐在正常的长度上,又向外延伸。所谓“宇多于西南之西”,就是“宇”的西南角,再向前(西)延伸一截出去。这样的“宇”,也应当是独立的。但“宇”即使相对独立,也不应在四周修有通道,更不能靠近大树(“道周环宇,不吉。祠木临宇,不吉。”)。[92]
相对独立的“宇”(与二“内”不相连的“宇”“堂”)可能建有附属的“庑”与“屏”。睡虎地秦墓竹简《日书》甲种《相宅》说如果“庑居东方,乡(向)井,日出炙其 (榦),其后必肉食。”这里的“庑”在“宇”的东侧,其南面一点是“井”;“ (榦)”,是井栏。位于宇(堂)东侧(偏南)的“庑”与“宇”相连,前面是井,阳光照在井栏上,这样的人家,日后是会富贵的。《相宅》又说“屏”应当放在“宇”的后面,不能放在“宇”的前面。[93]这里的“屏”,就是厕所。一般人家,未必在“宇(堂)”前建有“庑”,但在“宇”的后面隐僻处,是会有“屏”的。
其次是关于“内”。“一宇二内”的“二内”(以及“一明二暗”的“二暗”),应当分处于“宇”的两侧,又有“大内”与“小内”之别。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帝》说在“室日”里不可以建筑房屋,“筑大内,大人死”。[94]那么,“大内”,就是“大人”(家中主人夫妇)所居的内室。“大内”一般位于宇(堂)的东侧。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说“内”居正东和东北,均吉;居于南面、西北面,都会“不畜”或“无子”。这应当是就只有一个内室的情况而言的。[95]
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所录“经死”爰书中,某县令史受命前往某里调查士伍丙在自己家中吊死的情况。根据令史的报告,丙的妻子、女儿与他住在一起,也参加了勘查。丙的尸体悬挂在“其室东内中北廦权,南向”。“东内”,当即“大内”,是丙与妻子居住的卧室。“廦”,即壁,墙壁。“权”,应当是用于支撑房屋的基本架构的一部分,这里当是指北面墙壁上面的横梁。令史的报告描述说:丙的头离权还有二尺,脚离地约为二寸。[96]如果以丙身高约七尺三寸计算,他所居住的“东内”北墙约高九尺五寸,合2.2米左右。报告又说“权”的长度为三尺,西去“堪”二尺。“堪”,整理小组引《说文》谓为“地突”,又释为“地面的土台”,不甚妥恰。地突,实即烟囱。所以,这里的“堪”,就是卧室里用于烤火的火炉及其上的烟囱。这个“堪”应当位于东内的正中间。所以,“东内”的东西长度大约为一丈,也就是2.31米左右。假设这间内室是正方形,那么,其面积正是一平方丈,在7平方米左右。
“经死”爰书称丙所居为“东内”,顾名思义,丙家还应当有“西内”。西内,当即“小内”。小内,应当是儿女住的卧室。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相宅》说:“取妇为小内。内居西南,妇不媚于君。”“妇”,指儿媳妇;这个“内”,位于宇(堂)的西侧偏南。《相宅》又说:“当祠室、依道为小内,不宜子。”[97]“祠室”,即祭祀室屋之神(与门神、户神同类)。室内可能有一处固定的地方,很可能是在室“中”,亦即宇(堂)的正中间,用来祭祀室神。[98]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小内”不应当正对着祭祀室神的地方(也就是堂的正中间),也不应当位于过道的旁边。显然,这都是为了维护“小内”的隐蔽性。比较而言,“大内”就没有这些要求。这也反过来说明,“大内”应当是父母的卧室,而“小内”则是儿子儿媳的卧室。“经死”爰书中所见的丙家,女儿还没有出嫁,应当是居于“西内”(或“小内”)的。所以,“大内”乃“大人”之“内”(卧室),“小内”乃“小辈”之“内”(卧室)。
第三是关于“盖”与“木大具”。乡某的报告说,乙的房屋“内室皆瓦盖”。在今见秦简牍中,“盖”大抵指房屋的覆顶,而“屋”则包括覆顶与支撑覆顶的架木、屋梁。睡虎地秦简《日书》乙种《室忌》说春季庚辛、夏季壬癸、秋季甲乙、冬季丙丁日,均不宜“作事、复(覆)内、㮂屋。以此日㮂屋,屋以此日为盖,(屋)屋不坏折,主人必大伤”。[99]整理小组引《广雅•释诂》,释“㮂”为“举也”,认为㮂屋,就是树立屋架,应可从。那么,“作屋”就包括“㮂”(树立屋架)和“盖”(覆顶)两个步骤,前者多用大木,后者则多用瓦或茅。“封守”爰书中说甲家室屋“木大具”。整理小组引《淮南子•原道》注,释“具”为“备”,认为“木大具”意为“房屋的木料齐备”,但也同时指出:“‘具’读为‘㮂屋’的‘㮂’”。结合上引《日书•室忌》,我们认为仍当释为“㮂”为妥,则“木大具”意为用大木架起屋顶。
最后是关于“户”与“门”。在“封守”爰书中,乡某的报告说甲家的一宇二内,各有“户”,也就是“宇”(堂)和两个“内”各自有门可以进入,亦即三间房有三个门。上引《日书》甲种《相宅》说“小内”(西内)“当祠室(中)、依道”。如果“小内”可以正对着“堂”的中心,那么,它是与“堂”相连的(二者之间或者只有一道篱笆或帘子相隔),没有单独的“户”,是从堂中进入小内的。如果小内“依道”,它应当有独立的“户”,其“户”傍着“道”。同样,“大内”也可能与“堂”相通联,而没有自己独立的“户”。换言之,一宇二内可能只有一个“户”,即在“宇”(堂)的正中开一个“户”,两个内室均经过“宇”(堂)进入;也可能有两个“户”(一个“内”有“户”,另一个“内”无“户”),或者三个“户”(即“各有户”)。在三个“户”的情况下,“宇”(堂)与两个“内”之间在内部或各不相通,相对独立。
“封守”爰书说甲家“门桑十木”。整理小组认为“门桑十木”的“木”应为“朱”字之误,本当作“门桑十朱”,所以把“门桑十木”解释为“门前有桑树十株”。《秦简牍合集》的编校者引用吉仕梅、陈伟武的意见,指出“木”字不误,却并未能给出合理的解释。我们同意“木”字不误的意见,并进而认为:“门桑”,不当理解为门前的桑木,而当理解为“桑门”,即用桑木做成的门;“门桑十木”,就是用十根桑木做成的门。
用桑木做门户,见于《战国策•秦策》“苏秦始将连横说秦惠王”章,其中说到苏秦出身贫穷,不过是“穷巷掘门、桑户棬枢之士”。掘,通“窟”。掘门,就是在垣墙上挖个洞,当作门。桑户,是用桑条做成的门;棬枢,是用绳子把桑条做成的门系在门枢上。[100]值得注意的是,“掘门”是对着巷子的尽头(“穷巷”)的,而“桑户”则在门的里边。换言之,“门”是院子的门,“户”是房屋的门。《战国策•秦策》所记苏秦的院子门是在垣墙上挖了个洞,房屋的门则是用桑条编的,用绳子系在门框(枢)上。“封守”爰书所报告的士伍甲的家室,院子的门是用十根桑木做的,三间房屋(“一宇二内”)各有自己的门(称为“户”)。
门上也可能有“盖”(覆顶),但比较少。《日书》甲种《直室门》说:“辟门,成之即之盖,廿岁必富,大吉,廿岁更。”[101]在所绘的图上,辟门是诸多门中的一种。这个门,建好了之后立即给加上一个盖(覆顶),将会大吉。反过来说,大部分的门,应当是没有盖(覆顶)的。
《日书》甲种《相宅》说“门”最好与“宇”南北相对(“门欲当宇隋”)。其所说的“门”是院子的门,它最好与“宇”的门(“户”)在南北中轴线上。《相宅》又说:“小宫大门,贫。大宫小门,女子喜宫斲(斗)。”[102]“宫”,即“室”,这里应当是指院子内所有的居住空间;“门”(无论“小宫”的“大门”,还是“大宫”的“小门”),则都是“宫”(院子)的门。
《日书》甲种《门》说入月七日及冬未、春戌、夏丑、秋辰的四敫日(季节轮替之日),“不可初穿门,为户、牖,伐木,坏垣,起垣,彻屋及杀,大凶。”[103]“门”与“户”“牖”(窗子)并列,也说明“门”是院子的大门。“穿门”,就是在土垣上挖个门洞。
《日书》甲种《四向门》对一年中各个月可以开哪个方向的门及如何造门,均有规定。例如:七、八、九三个月可以开向北的门,在丙午、丁酉、丙申三个日子里建造围墙(“垣之”),用红色皮毛的牲畜祭祀[“其生(牲)赤”];正月、二月、三月可以开向南的门,在癸酉、壬辰、壬午日“垣之”,“其生(牲)黑”,等等。[104]这里的“垣”显然是院子的围墙,而“门”是开在“垣”上的。
弄清楚以上四点之后,我们对于“封守”爰书所说“一宇二内”的住宅格局就有了较为清楚的认识:房屋外面有土垣围绕,构成院子;正面(一般为南面)的院垣(院墙)中间开一道门,用桑木做成门板,作为院门。院子里居中或靠北建有三间房屋,分别开有门。正中间称为“宇”(堂),较为高大宽阔明亮,门前的屋檐向前伸出,以遮蔽风雨;宇门与院门相对,联成整个住宅的南北中轴线。“宇”(堂)的两侧各有一间内室,东间称为“大内”或“东内”,是家中主人夫妇的卧室;西间称为“小内”或“西内”,是儿女小辈的寝处。房屋一般使用较为粗大的木头架起基本架构,屋顶用瓦覆顶。在“封守”爰书中,甲的身份是士伍,尚未获得军功爵,是较为普通的编户齐民(“庶民”“黔首”),所以,此种“一宇二内”的居住形式,可以看作秦时普通编户较为普遍的居住方式。
地位稍高、较为富裕的人家,居住条件要好一些,格局也要复杂一些。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穴盗”爰书中,某里的士伍乙报告说:前一天晚上,他把一件复 衣放在“房内中,闭其户”;自己与妻子丙夜里睡在“堂上”。翌日晨,“启户取衣”,发现已经有人打了地道进入过“房内”。找遍了“内中”,也没有发现自己的复 衣。根据令史某勘查现场的报告:乙家的“房内”在“大内”的东侧,与“大内”相邻,在南面开有门(“户”),这个“内”的后面有一个“小堂”。“内”的中央有一孔新的地穴,凿穴挖出的土都堆在“小堂”上。“内”的北边就是“垣”,高七尺,垣的北边是巷子。北垣与小堂的北墙相距一丈,东垣与“内”的东墙相隔五步。“内”里放着一张竹床,在“内”的东北部,离东墙、北墙各有四尺,高一尺。乙把衣服就放在床的中间。[105]据此,乙的住宅,在“堂”的东边,依次是“大内”“内”,在“内”的北侧,还有一个“小堂”。一般说来,堂的两侧应当是对称的。那么,乙家应当是有一个“堂”(宇),两个“大内”,两个“内”,以及两个“小堂”。如果“小堂”只是“内”的附属建筑,那么,乙家的居室格局基本上可以看作“一堂四内”,亦即五间房;如果将“小堂”视作独立的房间,则乙家的居室共有七间房。乙放衣服的床置于“内”的东北部,离东、北墙各有四尺。假设床的西南角正在“内”的中心,以床长八尺、宽六尺计算,“内”的东西长当有二十四尺(约5.54米),南北宽当有二十尺(约4.62米),面积约26平方米。“大内”和“堂”应当比这间“内”要大些,再加上“小堂”,乙家的室内面积可能在150平方米左右。乙家院子的围墙有七尺,即一人高;院内应当还有其他的附属建筑,确然是一栋较大的宅第。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在《直室门》一目下列举了北门、南门和东门以及仓门、辟门、大伍门等各种各样的门,并画了一幅图表示这些门的位置和相互间的关系。[106]刘乐贤先生说:直室门,就是设置家室住宅的门;图中标有“囷”“豕”“大 ”“羊”等,都说明这里所说的门,乃住宅的门。[107]由简114—126共同拼接而成的图上,可以清晰地看出:这些门,都开在“垣”上,也就是院子四周的围墙上。
《日书》甲种《直室门》说仓门“富,井居西南,囷居北乡(向)廥,廥毋绝县(悬)肉”。又说:“获门,其主必富。八岁更,左井右囷,囷北乡(向)廥。”在所附绘图上,“仓门”在“南门”的东侧,“获门”则在“东门”的北侧。大概“仓门”与“获门”在功能上相似,并不并存。“囷”与“廥”都被释为仓库,大概是形状不同或储存不同东西的仓库(“囷”被认为是圆形的谷仓;“廥”里要经常悬挂着肉,说明它可能是用来储存食物的地方,更可能就是厨房)。可能“囷”与“廥”都在院内的东半部分,“囷”靠南一点,“廥”靠北一点。院内的西半部分,与“囷”相对的,是“井”(在院子的西南部)。绘图居于北部正中部分的“大 ”(释作“殿”),正是院落的中心,当即主屋。那么,“大 ”左侧偏前一点标出的“豕”,右侧偏后一点标出的“羊”,当分别是猪舍和羊圈。
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直室门》附图
当然,大 (宇、内)、囷、廥、井、圈等设施,在院子内的具体位置,会有很大不同。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相宅》以“宇”为中心,分别说明院落内外各种设施与“宇”之间的相对位置。它说“圈”(据《直室门》中的绘图,应当是羊圈)放在“宇”的西南方或正北方,都是可以的;放在“宇”的西北方,最利于牲畜孳育繁衍(“宜子与”),这与《直室门》图上所示“羊”的位置是相合的;把羊圈放在“宇”的正东方或东南方,都不好。“圂”(猪圈)如果放在“宇”的西北方向的角上(在羊圈北),适宜猪的生长,但会不利于人;放在“宇”的东北和正南,都不好;所以,“圂”最好放在“宇”的正北边(与“屏”在一起)。这说明,猪圈(圂)的位置其实有不同的选择。“囷”(圆仓)放在“宇”西南方向或东北方向的角落里,都是好的,但不能放在“宇”的东北和东南方向的角上,这与《直室门》图上标出的“囷”的位置(在“宇”的东南方向上)并不一致,反映出“囷”在院子中的位置并不固定。如果在院子里凿井,最好放在“宇”的东南方,在“宇”的正门与右内室(“大内”)的窗户之间的位置上,绝不能放在“宇”的西南方或西北方。[108]
有的人家,在主屋之外,可能还建有东、西厢房。睡虎地秦简《日书》甲种《帝》说在“室日”里不可以建筑房屋:“筑大内,大人死。筑右序,长子妇死。筑左序,中子妇死。筑外垣,孙子死。筑北垣,牛羊死。”[109]“大内”,是“大人”(家中主人夫妇)所居,在“堂”的东边(已见上文)。“右序”“左序”与“大内”相并列,当是指东、西序,亦即东西厢房,而不会是指东、西有两道短墙。“筑北垣,牛羊死”,显然是因为牛羊圈靠近北垣的缘故(见上文)。那么,“筑外垣,孙子死”,则当理解为孙子经常在靠近外垣的地方活动的缘故。显然,“外垣”是在“垣”之外,很可能是在院子的南垣之外,又加筑了一道垣,从而在南门外形成了两道垣,这就是后来发展成为“厅”的部分。在南垣外再加筑一道垣,构成“厅”,就使整个住宅表现为两进,有两道门:入大门,进入“厅”;进第一道门,进入“院”;院门正对着“宇”(堂)门,堂的两侧各有一间、两间或三间房,则主屋分别为“一宇二内”(三间)、“一宇四内”(五间)或“一宇六内”(七间);院的东西两侧各有东、西序(东西厢房),院子内又分布着“囷”(谷仓)、“廥”(食物仓库,厨房)、“圈”(牛羊圈)、“圂”(猪圈)、“井”、“屏”(厕所)等。这应当是较为富贵的人家的住宅。
社会经济地位不同的庶民,居住条件当然不同。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所录“ 盗杀安、宜等案”说:秦王政二十年十一月,士伍安、□妾宜以及一位不知名女子被发现死在“内中”。破案后,凶手 交代说:在准备作案时,他曾“佗(施)行出高门,视可盗者”;作案当天,他“莫(暮)食时到安等舍,□寄□其内中。有顷,安等皆卧,出, 伐刑杀安等”。[110]士伍安的舍有“高门”, 在傍晚即潜入安的舍里,说明安的舍是一所宅院,“内”居院中,是卧室。此案发生在栎阳,此种宅院在秦时的关中地区当非个例。
在“得之强与弃妻奸案”中,秦二世元年, 被得之遗弃后自己居住,得之又去找她,强行把她拉到“里门宿”,试图强奸她,为颠撞破,未能得逞。[111]“里门”应是“里室”(内室)的门,是联通“内”与“堂”之间的门,则“堂”的门当即“外门”。 家的住屋,很可能是“一外一里”(一个外间,一个里间,亦即“一堂一内”)。而得之与 在“堂”与“内”之间“里门”处拉扯,被经过附近的颠见到,则 家或并没有围垣,或者院墙仅由篱笆构成。据《汉书•地理志》,此案发生地当阳属南郡。然则,长江中游地区小户人家的居住格局,又有所不同。
那么,喜及其一家,有可能住在怎样的院子里呢?他的身份地位与经济状况,应当比“封守”爰书里的士伍甲要高、好一些。他家居住的房屋,可能不止于“一宇二内”,很可能会与“穴盗”爰书里的士伍乙所住的那样,是“一宇四内”。
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想象:喜的家在安陆城内的某一个里(有可能叫“安里”或“平安里”)中,有一个由土垣围绕起来的院落里,围垣高约七尺(大致相当于一个成年男性的身高)。在院落南墙的正中间,开着门,正对着里中的街巷。院内正中靠北坐落着一栋“一宇四内”共五间的房屋,正中那间略高一些,前面有廊,是用来会客、家庭聚会、祭祀的堂(宇)。堂的东西两侧各有两间内室(卧房)。院子东半部分,靠北一点,有廥(很可能是厨房),廥的南面、与它对门的,是囷(圆仓);在廥与囷之间,或廥的西边一点,可能有一口井,井上做了护栏(井栏)。作为县吏之家,又是在安陆城内,喜家应当没有羊舍猪圈,但在房屋的后面,有一处厕所。
四、五口之家
喜过世的那年,大儿子获满二十岁,二儿子恢十三岁,女儿穿耳只有四岁。儿女们当然有他们的母亲,所以,喜的家庭,至少应当是一个五口之家。
《编年记》(或《叶书》)里没有任何关于喜的妻子或妾的记载,喜的墓葬里也完全没有其配偶的踪迹。可是,在喜墓所出的漆器的外底等处,见有针刻的“士五军”(M11:19、M11:9、M11.18)、“安里皇”(M11:1)、“钱里大女子”(M11:3)、“大女子妴”(M11:51、M11:28、M11:11)、“大女子臧”(M11:29、M11:35)、“大女子”(M11:22、M11:17、M11:46)、“小女子”(M11:2、M11:21、M11:7、M11:49、M11:24)等字样。[112]这些人,应当是这些漆器的所有者或使用者。他们把自己所有或使用的生活用具(耳杯、圆奁、盂)随葬于喜的墓中,应当是与喜有着密切关系的人,很可能是其家人或亲友。特别是刻有“钱里大女子”字样的是一件圆奁,刻有“大女子臧”字样的是一件盂和一只耳杯,这两件漆器的主人或使用人与喜的关系可能非同一般。刻有“大女子妴”的漆器都是耳杯,形式各异,其主人或使用人也可能与喜较为亲近。刻有“小女子”的五件漆器也都是耳杯。将自己日常使用的器物随葬在喜墓中的大女子臧和妴,以及小女子某,很可能是喜的家人,或者就是他的妻与妾。
在“封守”爰书中,士伍甲的妻子某已经死亡。他有一个女儿,身份是大女子,尚未出嫁(“未有夫”);一个儿子,身份是小男子,高六尺五寸(约1.50米);一个妾,身份是小女子。他还有一个家内奴隶,“臣某”。[113]如上所述,《封诊式》乃司法案例与文书的格式,“封守”爰书乃查封家人财产的标准文本。显然,在当时司法当局的观念里,士伍甲是应当有一个妾的,特别是在其妻子已亡的情况下。
里耶曾经出土了24枚户籍简,都属于南阳里,其中较为完整者有10枚,颇可见出当时一些家庭的基本结构。[114]
(1)简K27是户人蛮强一家的户籍。蛮强是伍长,是荆人(楚人),爵是不更。[115]他的妻子叫嗛,儿子的名字恰好残缺,身份是小上造;女儿是小女子,叫驼。他们家有一个臣,叫聚。
(2)简K1/25/50是户人黄得一家的户籍。黄得也是伍长,爵也是不更。他的妻子也名叫嗛。他们有三个儿子(身份都是小上造)、三个女儿(身份都是小女)。
(3)简K43是一个联合式家庭的户籍。户人(户主)大□的身份也是不更,妻子叫嬽,有两个儿子,都是小上造。大□的弟弟庆(身份是不更)及其妻子规,和他们住在一起,并在一个户头下。
(4)简K31/37是户人李獾(也是荆人,不更)一家的户籍。李獾和妻子至少有两个儿子,都是小上造(简文残缺,不能断定他们有没有别的孩子)。
(5)简K33所记录的家庭很简单:户人□疾(不更),和他的妻子姽。他们没有子女(至少户籍上没有登记)。
(6)简K17是户人黄□(不更)一家的户籍。黄□的妻子叫不实。他们有三个儿子,昌(不更)、悍(小上造)、□(小上造),以及两个女儿,规和移(都是小女)。
(7)简K42/46中间不能辨识,所以不能反映这个家庭的总体情况。从残存文字可知,户主的身份也是不更、伍长,妻子名叫义,母亲雎和他们一起生活。
(8)简K30/45是户人彭奄(不更)一家的户籍。彭奄没有妻子,但有一个妾(名字无法辨识),一个儿子,状(小上造)。彭奄的母亲错、弟弟说(不更)和他们一起居住。无法确定彭奄是尚未娶妻,还是妻子已死;也不能确定其子状是他与妻子(如果他曾娶妻的话)所生,还是与妾所生。但无论如何,他有一个妾。
(9)简K4是户人蛮喜一家的户籍。蛮喜的妻子叫媅(身份是大女子),有三个儿子(衍、章和□),两个女儿(赵和见,身份都是小女子)。他们家还有一个“隶”,叫华,是大女子。在简文中,华被放在蛮喜妻媅之后,子章之前。
(10)简K2/23所记,是一个较大的联合式家庭。户主宋午的爵是不更,他的妻子未见登录,应当已经不在人世。[116]他有两个儿子,传和逐,都是小上造。他的两个弟弟及其家庭都和他住在一起,同一个户头。一个弟弟叫熊,爵是不更;熊的妻子是双字名,可无法辨识;他们有两个儿子,身份也都是小上造。另一个弟弟叫卫,也是不更;卫和妻子有一个女儿,是小女子;他们家还有一个臣,名叫 。这样,宋午三兄弟组成的大家庭就有11口人。
南阳里这十户人家的户籍是在无意之中被保存下来的,可以看作一种随机抽样。在十户人家中,有两户人家简文残缺,不能完全确定其人口情况。另外八户人家,总共有52口人,平均每个家庭有6.5口。值得注意的是,有两个家庭有臣,一个家庭有隶,一个家庭有妾。蛮喜家的隶,大女子华,有可能是蛮喜的妾。这样,在十个家庭中,可能有两家的户主有妾。
里耶简9-2037+9-2059大致可断定是东成里户人、士伍夫一家的户籍。夫的妻子叫沙,是大女子。夫有三个孩子,小女子泽若、伤和小男子嘉。他们家还有一个成员,泥,简文特别写明,“夫下妻曰泥”。下妻,又见于里耶简9-2045+9-2237。根据这两支简,高里户人 的爵是小上造,应当尚未成年。他有个妹妹,小女子检,也未成年;他有一个下妻,叫婴。显然,下妻泥与婴都分别是夫与 家的正式成员,属“室人”,其身份应当就是妾。
喜墓所出《封诊式》中有一种“黥妾”爰书,说某里的五大夫(秦爵第九级)乙,有一个妾,大女子丙。乙让自己的家吏、公士(最低一级民爵)甲捆着丙,直接送到县廷,要求给丙的脸上刺字(“黥”),割掉她的鼻子(“劓”),理由是“丙悍”,说丙强悍、蛮横。[117]整理小组将这里的“妾”解释为婢女。婢女而能在主人面前“悍”,一定不会是普通婢女。而且,主人乙特别让家吏甲到县廷里要求对丙施以黥、劓之刑,大约也是以毁坏其容颜相威胁之意。县里讯问丙,丙昂昂然地回答:“我确实是乙家的妾,并没有其他过错。”(“乙妾也,无它坐。”)丙显然是乙的妾,绝非一般的婢女。
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118]中,有一个案子,被定名为“识劫 案”。案件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在案件记录中,大女子 陈述说:她本来是大夫沛的妾,因沛睡(“御”)了她,生了两个孩子,儿子羛(义)和女儿㛍。沛的妻子危在十年前死了,沛也没有再娶妻。大约过了两年,沛免除了她“妾”的身份,使她成为平民(“庶人”),把她作为妻子。她又生了儿子必和女儿若。又过了两年,沛邀请宗人(同宗之人)、里人(同里的人)大夫快、臣,走马拳,上造嘉、颉等,向他们报告说:“我有子女了,就是 所生的四个孩子。我不再娶妻了。打算将 纳入宗族(“入宗”),并承担里中各种组织的义务(“出里单赋”),参加邻里之间的人情过往(“与里人通饮食”)。”快、臣等人当时都说很好。于是, 就入了宗,邻里有人亡故,也一起出奠仪,和别人家的妻子一样。又过了六年,沛就过世了。儿子羛(义)成了户主,继承了沛的爵位以及家里的市肆和住宅。在沛生前,家里还有一个隶,叫识,和沛一家居住在一起(“同居”)。三年前,沛给识娶了一房妻子。又过了一年,花五千钱给他们买了一栋房屋,并拿出一匹马、二十亩稻田,分给识,让他单独立户(“异识”)。之后,识就去从军了。[119]
在这个案子中, 在作为沛的妾时,沛就和她发生了关系,并且生了两个孩子(当时沛的妻子还在),说明作为妾,是有义务和主人发生性关系的。但妾与妻的身份、地位又是迥然有别的。 在沛的妻子死后两年,作为四个孩子的母亲,被沛免除了“妾”的身份。根据后来乡守唐、乡佐更的证词,沛不仅为此向宗人、里人做了宣告,还到乡司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在户籍上 的名字下写明为“免妾”。可是,沛虽然在宗人、里人面前宣告立 为妻,却并没有报告乡守唐和乡佐更,所以,在户籍上, 的身份仍然只是免妾的庶人,并不是沛的妻子。
当然,并非家中所有的妾或女性的隶,都会与男性主人发生关系。在喜墓所出《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是说“人臣甲”主谋,让“人妾乙”偷了主人家的牛,卖掉后,带着钱一起逃离秦国,在出关时被抓获。对这两个臣、妾,应当如何处罚呢?回答是按照城旦的标准,给他们刺面涂墨,然后交还给其主人。[120]在这个案子里,人臣甲与人妾乙似乎是一对情人,但甲要唆使乙去偷主人家的牛,说明乙与主人的关系可能比较亲近。
里耶所出简8-126见阳里户人□(名字不能辨识)家有“小妾无蒙”。所谓“小妾”,乃未成年的妾。小妾无蒙和主人之间,是否有更亲密的关系,无法知道。简9-984所记则是秦始皇二十八年的一组文书。这年的八月丁丑(十日),酉阳县的守丞又(守丞的名字叫又)移书迁陵县的丞和主,说:“高里士五(伍)顺、小妾玺余有逮,事已,以丁丑遣归。令史可听书从事。敢告主。”据下文,知“高里”当是迁陵县都乡的高里。“有逮”,指有逮捕文书或被捕。[121]显然,迁陵县都乡高里的士伍顺是和他的小妾玺余一起逃亡的,被酉阳县发现逮捕后,遣送回迁陵县。玺余与顺应当有着亲密的关系,虽然她并未成年,只是小妾。
南阳里的十户人家,原来都是楚人,入秦之后,地位并不高。不更是民爵的第四级,上造是第二级;蛮强、黄得和简K42/46中的户人都是伍长。所以,这些人家,都是普通的编户齐民。东成里的夫是士伍,连民爵都还没有;高里的是小上造,还没有成年。阳里的□身份不详,但大抵也只是普通编户。高里的顺是士伍。这些人,也都有可能拥有臣、隶和妾,说明在那时,境况稍微好一些的人家,拥有隶、臣、妾是普遍的。地位远高于他们的喜,当然也有资格与条件,拥有臣、隶和妾。当然,“识劫 案”中的沛,爵位是大夫(第五级),虽不是很高,但沛家富有资财。“黥妾”爰书中的主人乙,爵位是五大夫(第九级),地位较高,已有家吏。喜的政治与经济地位,应当和他们差不多,自然会拥有臣、隶、妾。而这些臣、隶、妾,都属于喜的家人(“室人”)。换言之,在秦代,喜的一家,不仅包括喜、他的妻子儿女,还包括他家的臣、隶、妾;而对于其中的妾以及女性的隶,至少在法律上,喜是可以和他们发生性关系的。
在秦代,所谓“家人”或“室人”,就是指同居在一个房屋之下的人,并无论其成员之间是否都存在血缘或婚姻关系。喜墓所出《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可(何)谓‘室人’?可(何)谓‘同居’?”回答是:同居,是居住在同一个门的房屋里;室人,就是指居住在同一栋房屋里的人,他们有义务共同承担法律责任。[122]在另一处关于如何理解“盗及诸它罪,同居所当坐”的法律规定时,回答者解释说:“一户就是‘同居’。如果隶有罪,则同居者皆须负有连带责任;然若主人有罪,隶却不须负有连带责任。这就是‘户’的含义。”[123]这也说明,隶(以及臣、妾)也包括在“同居”与“一户”“室人”的范畴里,只是其法律责任有所不同。在上文所举例证中,南阳里的蛮强、蛮喜、彭奄、宋午等,户籍里都包括了臣、隶、妾;在“识劫 案”中,作为妾的 ,也在沛家的户籍里,所以当沛要给 “免妾”时,就到乡司,给她改了户籍。
总之,喜的一家,不仅包括喜及其妻子、儿女,还包括他家应当会有的臣、隶、妾。上文所述喜墓漆器上针刻文字所见的一些人,就有可能是喜家的臣、隶、妾。他还可能如“黥妾”爰书中的五大夫乙一样,有一个家吏(喜墓所出漆器上针刻的“士五军”“安里皇”,或者就有可能是他的家吏),但家吏应当是不纳入其“室人”范畴的。
当然,家庭内部最重要的关系,还是喜与其妻子、儿女们之间的关系。喜一家的核心,是由夫妻二人和儿女构成的。
五、爱或不宁
喜在二十七岁的时候生下了儿子获。我们假定他的长子乃与妻子(而不是妾)所生。那么,他娶妻,当在二十七岁之前。
在秦汉时期,普通平民男子的结婚时间似乎并不早。刘邦与吕雉结婚,是在当了泗水亭长之后,应当已过三十岁(吕雉比他小十五岁,也不可能更早嫁给他了)。当他的嫡长子刘盈出生时(秦始皇三十七年),刘邦已经三十八岁。[124]虽然与曹夫人的来往可能在他与吕雉结婚之前,[125]但刘邦正式娶妻,却是在三十岁左右,当无疑问。
陈平因为家贫,到了应当娶妻的年龄,“富人莫肯与者,贫者平亦耻之”,后来好不容易娶了本乡富人张负的女儿孙。“孙五嫁而夫辄死,人莫敢娶”,年纪恐怕已经“望三”,甚至更大。陈平应当还要大一些,绝不会小于三十岁。[126]
张耳逃亡在外黄,也娶了富家女。那位富家女也曾结过婚,丈夫是“庸奴”(这里应当指他是个窝囊废,并不是为人佣作的奴隶),后来似乎离家出走了。据说她“甚美”,立志要找一个有才的丈夫(“贤夫”),让父亲的“客”给她介绍。而客素知张耳,乃向富家女盛情推荐:“必欲求贤夫,从张耳。”富家女听了客的介绍,让客帮助自己与前夫割断全部关系,嫁给了张耳。这位富家女显然不会太年轻。张耳娶她的时候,更早已负有盛名。张耳的好朋友陈余也在外流亡,得到富人公乘氏的欣赏,“以其女妻之”,因为相信他决非凡庸之辈。陈余虽然比张耳年轻,但当时大约也不会是少年。[127]
英布在秦时是布衣,也就是最普通的老百姓,连乡里的小吏都没有做过。年少时,有人给他看相,说他会遭受刑罚,但最后会成为王(“当刑而王”)。“及壮”,果然因为犯法而受“黥”刑,所以后来就以“黥布”为称。黥布受刑后,被送到骊山去当刑徒,修造骊山陵。他与刑徒中的豪杰结交,设法逃出骊山,跑到江中做了强盗。等到陈胜吴广举事,他也带着一帮人,与番君结盟,聚兵数千人,举旗反秦,“番君以其女妻之”。从及壮(三十岁)到娶番君之女,其间又当有数年。[128]所以,当黥布娶妻时,也应当有三十五六岁或更大了。
刘邦、陈平、张耳、陈余、黥布之流,或为浪荡子,或为亡命之徒,或因家贫,故其晚婚晚育,自有其故。普通的人家,应当不会这么晚,但也不会太早。喜于二十七岁时生子,据此推测,他可能在二十五六岁时才娶妻。
娶妻应当是喜一生中的大事,虽然《编年记》(《叶书》)中没有任何记载。喜墓所出《日书》甲种的《除》《秦除》《稷辰》《艮山》《星》《取妻》《取妻出女》及《日书》乙种《朔望忌》等目下,都有关于何种日子、时辰“取(娶)妻”或“取(娶)妇”吉祥或不吉祥的规定。按照《日书》甲种的说法,丁巳、癸丑、辛酉、辛亥、乙酉等日,及春季的未戌日、秋季的丑辰日、冬季的戌亥日,都是娶妻的忌日。丁丑、己丑日,也不宜娶妻。如果戊申、己酉娶妻的话,则会像牵牛娶织女一样,很难成功;即使勉强成功,也会多次分离。[129]在《取妻出女》目下,《日书》列举了许多在不吉日娶妻可能导致的后果,包括不能白头偕老(“不终”),致子女死亡(“必以子死”),难以成功(“不果”),不到三年就抛弃妻子或丈夫离家出走(“不出三岁,弃若亡”),不到两年丈夫就会先死(“夫先死,不出二岁”),不得安居(“不居”),不能生子(“毋子”),等等。[130]大多数的娶妻禁忌都指向离异(“弃”)、不能相守终生(“不终”)或死亡(“死”),正说明当时的离异率还是相当高的(主要是丈夫“弃”或死亡)。据此推测,喜在其一生中娶过不止一位妻子也是可能的。
在《星》目下,《日书》罗列了在二十八种星宿的不同星位时,娶妻可能导致的后果。如在角位时,“取妻,妻妬”;在氐位时,“取妻,妻贫”;在心位时,“取妻,妻悍”;在箕位时,“取妻,妻多舌”;在斗位时,“取妻,妻为巫”;在虚位时,“取妻,妻不到”;在营宫时,“以取妻,妻不宁”;在翼位时,“取妻,必弃”;在毕位时,“取妻,必二妻”。而在奎位时,“以取妻,女子爱而口臭”(当作“口中有香气”解);在娄位时,“以取妻,男子爱”;在胃位时,“以取妻,妻爱”;在东井位时,“取妻,多子”。[131]显然,妻子“妬”“悍”“多舌”“不宁”(当解作“不安分,有外心”)都被认为是不好的品德,“妻为巫”、“妻不到”(当理解为行为偏颇、做事不周道)、“弃”妻、“二妻”(当理解为“贰于妻”,即对妻子不忠,不能理解为会有两个妻子)则被认为是不美满或出问题的婚姻,而“女子爱而口臭”“男子爱”“妻爱”以及“多子”,则被认为是美满理想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