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抛弃妻子的情形大约经常发生。法律特别规定:如果休了自己的妻子,却没有申报,并在户籍上登记,要被罚二甲;被休的妻子也要被罚二甲。[132]换言之,如果夫要休妻,只要向官府报告登记就可以了。被休的妻子也要受罚,暗示了妻子在离异过程中的责任,说明也有妻子主动提出离异的情况。
有的女性,主动离家出走。在《法律答问》中,提问者问:“女子甲已嫁人为妻,离开夫家逃亡。后来被夫家找到,或者自己主动回来。她年纪小,身高也不满六尺,是否应当论处?”回答是:“她当初嫁入夫家,如果已在户籍上登记,就应当处罚;如果当初没有登记,就不当论处。”[133]女子甲身高不满六尺(不到1.40米),尚未成年,却已嫁为人妻,婚姻大约谈不上幸福,所以离家出走。简文没有说及女子甲丈夫的情况,估计其年龄可能较大。
夫妻年龄相差较大,可能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在“识劫 案”中,沛将 扶正为妻时,当已年老,过了六年,沛就过世了。由于之前沛已有妻子, 是由妾“晋升”为妻的,这个例子并不典型。在上举刘邦等人的婚姻中,刘邦与吕雉、陈余与公乘氏、英布与番君之女,年岁都可能相差较大,在十岁左右。或者正因为这个原因,在上引《日书》甲种《星》中,把夫妻相爱视为“吉”事。反过来说,夫妻相爱(特别是女子爱、妻爱)的婚姻,可能并不普遍。
当然,夫妻相爱,生死以守的婚姻也并不少见。《法律答问》里讲了另一个案情。女子甲离开丈夫,逃亡在外;男子乙也逃亡在外。两个人结为夫妻,甲并没有告诉乙实情。两年之后,二人生了孩子,甲才向乙说了实话。乙并未因此而抛弃甲。后来,两个人被抓获,被施以黥刑,分别被罚作城旦和舂。[134]可是,根据下一个答问的条目,可以推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夫妻关系得到官府承认,并且保住了自己的孩子。[135]
家庭暴力可能并不稀见。《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妻子凶悍,丈夫加以殴打,撕裂她的耳朵(“决其耳”),或者折断她的手指脚趾(“若折肢指”),甚至造成骨折等对身体的较大损伤(“胅体”),应当如何处治?回答是当处以“耐”刑。提问者接着又问:“法律规定:‘打斗中撕裂别人的耳朵,当处以耐刑。’现在,被撕破的耳朵原来并没有穿耳洞,或者撕裂之处并非原来用于挂耳环的地方,应当怎样处罚?”回答说:“法律条文的意思,并没有说只有撕裂穿耳环处才算撕裂耳朵。撕裂他人耳朵,无论是男人的耳朵还是女人的耳朵,都应当处以耐刑。”[136]提问者虽然没有明言,但很明显,这条法律规定在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经常有女性被撕裂耳朵而制定的。
婚姻外的两性情感与性关系大约也比较平常。《法律答问》里说有一个女子丙,同时与甲、乙相好,甲、乙二人争风吃醋,互相刺伤了对方,而丙并不知情。提问人以“奸”指称丙与甲、乙间的关系,显然暗示三人或至少丙处于婚姻之中。根据回答者的意见,丙无须对甲、乙互伤事件负有任何责任。[137]这一案例中的性关系有些复杂,但从回答者对于丙并无追责之意来看,这样的事情也并不骇人听闻。
《封诊式》中的“奸”爰书报告的案情与此相似:某里的士伍甲押着男子乙、女子丙前来报案,说:“乙和丙相好通奸,昨天大白天就在某处相会,被当场抓住,现押送到案。”[138]甲与乙、丙的关系不详,然据事理推测,或者就是丙的丈夫,或者与丙的丈夫关系较近。
婚外的感情与性关系有不少发生在表兄妹之间。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的“田与市和奸案”中,市是田的大姑的女儿;田有妻子,市是否有夫,不详。按照田的说法,二人感情很好,就像亲兄妹一样,却并未发生过性关系。受狱史相之命、抓捕他们的毋智报告说:“一大早上田就来了,和市睡卧在一起。当场抓获他们的时候,田和市都承认了奸情。”在审讯之前,市的弟弟大夫驩亲、走马路后向毋智行贿四千钱,让他报告吏(狱史相),说不曾在现场抓获田、市。毋智接了钱,又恐怕被狱史发现破绽,不敢如驩亲、路后告诉他的那样报告狱史,又把钱还给了驩亲、路后。田坚持自己被抓捕时并未与市发生关系;市却承认了与田的关系,市的弟弟驩亲、路后也都承认姐姐与田之间的关系,以及他们接受姐姐的要求,向毋智行贿的过程;而按照狱史相的说法,田与市的奸情已颇有时日,并非秘密。当狱史相被问到何以命令毋智抓捕田、市时,相回答说:“田、市的行为,也干犯了官府,我非常生气。并没有其他的原因[“怒田、市奸官府。毋(无)它解”]。”[139]在这个案子中,田、市的关系,其实众人皆知,亦多持默认态度,大概只是因为得罪了狱史相,才被抓捕审讯。
在妻子被休的情况下,孩子应当是留在夫家的。《法律答问》中有一个问题:妻子有罪被收捕,妻子随嫁的臣、妾以及衣物、用具,是当予没收呢,还是留给她的丈夫?答案是留给她的丈夫。[140]这是在妻子有罪的前提下。若是被弃,其随嫁的臣、妾与衣物、用具,应当是可以带回的。至于其所生的子女,应当是留在夫家的。但当孩子幼小时,也或者会跟随母亲。《法律答问》里说到一个规定:一个隶臣有罪,被发配为徒,去做城旦,按律应当收捕他仍为庶人平民的妻、子。如果孩子幼小、不能与母亲分别的话,应当把他和母亲收捕在一起。[141]在受到收捕的情况下,还尽可能不把母子分离,那么,当夫妻离异而孩子幼小时,妻子带着孩子离去,应当是许可的。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多小未能与谋案”中,当多随母亲兒由秦国逃亡到荆地时,是十二岁。他的父亲生死不详,然并未和他们一起逃亡。所以,多应当是跟随母亲兒离家逃亡的。[142]
六、生子
生育子女,是妻子最重要的责任,也是家庭的重要基础。秦时普通妇女的生育年龄,较少直接材料,但汉代的一些材料,可予以间接的说明。根据居延所出西汉元帝永光四年槖佗延寿燧长孙时一家的符(通行证),孙时的妻子孙第卿当年二十一岁,他们的女儿王女三岁,那么,孙第卿是在十九岁时生女儿的(他们当时应当只有一个孩子)。槖佗天胡燧长张彭祖一家的符是与孙时同日颁发的,他的妻子(失名)四十二岁,有三个孩子:大男辅十九岁,小男广宗十二岁,小女女足九岁。那么,张彭祖的妻子是在二十四岁那年生儿子的。[143]制虏燧戍卒周贤的妻子止氏二十六岁,女儿捐之八岁,儿子并七岁。那么,止氏是在十九岁生女儿的。[144]制虏燧戍卒张孝的妻子弟三十四岁,女儿解事六岁,弟在二十九岁那年才生女儿。[145]简103•24所记佚名戍卒的妻子□新二十七岁,子小男大□十一岁,次子汪四岁,□新是在十七岁生大儿子的。[146]执胡燧卒富凤的妻子君以二十八岁,女儿始七岁,寄三岁,她在二十二岁时生大女儿。[147]徐谊的妻子眇三十五岁,女儿待年九岁,儿子有三岁,眇在二十七岁时生女。武成燧戍卒孙青肩的妻子 三十四岁,大女儿于十岁,小女儿女足六岁,她在二十五岁时生大女儿。俱起燧戍卒王并的妻子严十七岁,女儿毋知两岁,严生女儿时十六岁。李护宗的妻子女足二十九岁,儿子七岁,是她在二十三岁时生的。简203•23所记戍卒的妻子待二十七岁,大儿子偃三岁,小儿子霸两岁,她是在二十五岁时生大儿子的。简203•32所记戍卒的妻子君至二十八岁,儿子相十岁,君至生子时十九岁。[148]制虏燧戍卒张放的妻子自予二十三岁,儿子野两岁,是她在二十二岁时生的。[149]这13个家庭,如果不考虑他们在存活的第一个孩子之前可能还有夭折的孩子,那么,这些母亲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在二十一岁半左右。第四燧戍卒张霸的妻子十九岁,他们还没有孩子。[150]同一燧的戍卒伍尊的妻子女足只有十五岁,也没有孩子。[151]第六燧戍卒宁盖邑的妻子二十一岁,似乎也还没有孩子。[152]凡此,都说明秦西汉时期女性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平均年龄是二十一岁半左右。
喜二十七岁时,儿子获出生,如果他的妻子比他小五六岁,也应当是在二十二三岁时生育第一个孩子。
喜墓所出《日书》甲种中,《除》《秦除》《稷辰》《星》《生子》等目下,均有关于何日何时宜生子(或“产子”)、何日何时生子不吉的规定。如在《星》目下,日者说:星在角宿位时生子,“为吏”;在亢位时生子,“必有爵”;在氐位时生子,“巧”;在房位时生子,“富”;在心位时生子,“人爱之”;在尾位时生子,“贫”;在箕位时生子,“贫富半”;在斗位时生子,“不盈三岁死”;在牵牛位时生子,“为大夫”;在须女位时生子,“三月死,不死毋晨(唇)”;在虚位时生子,没有兄弟姐妹[“毋(无)它同生”];在危位时生子,一直到老,都要被人驱使笞辱,生活艰辛[“老为人治也,有(又)数诣风雨”];在营宫位时生子,“为大吏”;在东辟位时生子,身体不健全(“不完”);在娄位时生子,将会逃亡,别人都把他当作疯子[“亡,者(诸)人意之”];在昴位时生子,“喜斲(斗)”;在毕位时生子,会非常瘦弱(“ ”);在觜巂位时生子,会成为官长(“为正”);在参位时生子,“不吉”;在东井位时生子,“旬而死”;在舆鬼位时生子,身体会有残疾(“癃”);在柳位时生子,会是一个胖子(“肥”);在七星位时生子,将生性乐观(“乐”);在张位时生子,将会成为一邑之杰(“为邑杰”);在翼位时生子,“男为见(觋),女为巫”;在轸位时生子,一定能够有所作为、取得成就(“必驾”)。[153]
在《生子》中,则逐日说明当日所生子将来的身体状况、性格与命运。如甲戌日所生子,将会生活困难(“饮食急”);乙亥日生子,身体健康,而且富裕(“榖而富”);丁丑生子,会说话,言辞便利,但可能眼睛会不好[“好言语,或生(眚)于目”];戊寅生子,将会离开父母,到南方去(“去父母,南”);己卯生子,将会离开其所在的邦国城邑(“去其邦”);庚辰生子,一定会是一个美好的女子(“好女子”);辛巳生子,“吉而富”;壬午生子,身体健康,而且孔武刚健(“榖而武”);癸未生子,将是个大个子,待人和善,易于相处(“长大,善,得”);甲申生子,心灵手巧,能够身体力行,善于实践(“巧,有身事”);乙酉生子,身体健康,长得漂亮,生性乐观(“榖,好,乐”);丙戌生子,要终身劳碌(“有事”);丁亥生子,手巧,孝顺[“攻(工)巧,孝”];戊子生子,将会离开其所在的邦国城邑,到北方去(“去其邦,北”);己丑生子,“贫而疾”;庚寅生子,女子会经营商业,男子将衣服华丽,地位显贵(“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壬辰生子,将孔武刚健,衣服华丽,宝剑锋利(“武而好衣剑”);甲午生子,将孔武有力,但年少就会成为孤儿(“武有力,少孤”);乙未生子,“有疾,少孤,后富”;丙申生子,将有一所好宅子和好家庭(“好家室”);丁酉生子,“耆(嗜)酒”;戊戌生子,将会有良田美宅(“好田野邑屋”);庚子生子,将年少失怙,地位低下(“少孤,污”);辛丑生子,将会有所成就[“有冬(终)”];壬寅生子,若是女子,则可能为医(“女为医也”);甲辰生子,身体健康,孔武刚健,可以保护支持弟弟(“榖,且武而利弟”);丙午生子,会嗜酒,以致生病,到后来可以致富[“耆(嗜)酉(酒)而疾,后富”];丁未生子,将会失去母亲,而且长大后会被收捕,成为囚徒[“毋(无)母,必赏(尝)系囚”];戊申生子,将会受到溺爱,能有机会侍奉君主(“宠,事君”);己酉生子,身体健康,长得好看,令人注目[“榖,有商(赏)”];庚戌生子,“武而贫”;壬子生子,为人勇敢[“恿(勇)”];癸丑生子,长得漂亮、水灵,少生疾病,且一定会成为吏(“好,水,少疾,必为吏”);甲寅生子,“必为吏”;乙卯生子,勇敢,但不能长寿[“恿(勇),不寿”];丙辰生子,身体将有毛病,但非常勇敢[“有疵于体而恿(勇)”];丁巳生子,身体健康,长得漂亮,会有好名声(“榖而美,有 ”);戊午生子,会爱好喝酒和狩猎[“耆酉(嗜酒)及田邋(猎)”];癸亥生子,没有成就[“毋冬(无终)”];甲子生子,少年即会成为孤儿,衣衫破烂污秽(“少孤,衣污”);乙丑生子,“武,以攻(工)巧”;丙寅生子,孔武刚健,聪颖智慧(“武,以圣”);丁卯生子,长得不周正,在身体外观上就有很多毛病(“不正,乃有疵前”);戊辰生子,会受到溺爱(“有宠”);己巳生子,长相猥琐,一定会给人做臣妾(“鬼,必为人臣妾”);庚午生子,将会贫贱,虽然有力气,仍无所成就[“贫,有力,先冬(无终)”];辛未生子,长大后可以做大官(“肉食”);壬申生子,将会有名声(“闻”)。[154]
《日书》的这些表达,反映了当时人们对于所生育儿女的期望:
一是要身体状况良好、健康,不要有残疾,最好能长得漂亮,尤其是要能长大成人,不要夭折。“榖”在《生子》中多次出现,说明生下的孩子身体健康、状况良好,被认为是生子而吉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美、长、长大、武、好、有力、水、少疾都被认为是“大吉”的。而身体不健全(“不完”)、瘦弱(“ ”)、残疾(“癃”)、“有疾”、眼睛不好(“眚于目”)、身体上有瑕疵(“有疵于体”)、“无唇”、长相猥琐(“鬼”)等,则被认为是“凶”、不好的;至于“旬而死”“不盈三岁死”“三月死”,那是“大凶”了。反过来说,当时生下来的孩子,身有残疾,或者生下来不久(一旬、三个月或三年)即死,应当是相当普遍的情况。
二是性格要好,具备某些优良品质,如开明(“贤”)、乐观(“乐”)、孝顺(“孝”)、为人和善(“善”)、易于相处(“得”)、勇敢[“恿(勇)”]、聪颖智慧(“圣”)、心灵手巧(“巧”“工巧”)、言辞便给(“好言语”),以及“人爱之”,都是好的;至于“喜斲(斗)”“耆(嗜)酒”“宠”(被溺爱),应当是不好的。
三是孩子长大后生计、职业与发展。从《日书》看,在当时人们的期望中,孩子长大后较为理想的发展方向,主要有三个。一是做官为吏,获取功名爵禄。“为吏”“有爵”“为大夫”“为大吏”“为正”“为邑杰”“肉食”“闻”“有 ”大致均可以归入此一方向。二是经商理财,以致富为目标。“富”“女为贾,男好衣佩而贵”“好衣剑”“好家室”“好田野邑屋”,大约都可以归入此一方向。三是离开自己居住的邦国城邑,到别处去发展。“女必出于邦”“去父母,南”“去其邦”“去其邦,北”,都是指这种发展方向。这种人生发展方向得以列入《日书》,说明战国以来离开自己的邦国城邑,到其他邦国去谋求富贵的人生路线,已渗透到普通平民中间。
与这三种较为理想的人生发展方向相对应,《日书》还列举了三种不吉的,或“凶”的人生去向:一是为巫或医,所谓“男为见(觋),女为巫”以及“女为医”,看来都是受到否定的。二是为盗贼,即所谓“男女为盗”。三是沦为刑徒,或者“为人臣妾”。成为巫医、盗贼与臣妾,按照《日书》的说法,是因为他们出生的日期或时辰不好。这就是命运。
当然,大部分普通平民,无论其生于何日何时,都更可能是“贫”“贫而疾”以及没有什么成就(“无终”)的。有的人将会贫穷鄙陋而孤单(“窭孤”),有的人会生活困难(“饮食急”),有的人将终身奔波、劳禄(“有事”),有的人地位低下,一直要从事卑贱的劳动(“污”),有的人一直到老,都要被人驱使笞辱,历尽波折(“老为人治也,又数诣风雨”)。按照《日书》的说法,这也是命运。
四是所生子女与家庭其他成员间的关系。《日书》指出,在某些日子或时辰生的子女,会妨害自己的兄弟姊妹,导致他们死亡,“毋(无)弟,有弟必死”,“毋(无)它同生”,所以,应当尽可能避免在这样的日期或时辰里生子。
《日书》中关于在某一日期、时辰所生子女可能会威胁其同胞兄弟姊妹的说法,不仅暗示当时新生儿的自然死亡率较高,还反映出当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着“杀子”的现象。秦律规定:擅自杀死自己的子女,要处以“黥”刑,并罚作刑徒(男为城旦,女作舂)。如果孩子生下来身上就长着奇怪的东西,或者肢体不全,因而杀死,则不予治罪(“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而杀之,勿罪”)。对杀子的处罚本即不为甚重,而这个补充条款给诸多杀子案提供了理由。《法律答问》的提问人就直言:“现在,有的人家生了孩子,身体健全,没有残疾,更没有先天畸形,只是因为家中孩子已经较多,不想让他活下来,就把他杀死了。”根据《法律答问》的解释,这种情况,当然属于“杀子”的范畴,应予处刑。[155]可是,这正反映出当时普通人家因为“多子”而杀子的现象,还是相当多的。《日书》中关于某人出生,可能会妨害兄弟姊妹的说法,背景应当就在这里。
因“多子”而“杀子”,根源当然在于家庭生计困难,难以养育更多的孩子。《法律答问》中另有两个涉及“杀子”的问题,一是关于“人奴擅杀子”,二是“人奴妾”笞子致其重伤而死。对二者的处罚都是施以黥刑,然后交给其主人。[156]在这两个案子中,“人奴”与“人奴妾”杀子或笞子致死的原因都不能详悉,然其社会地位低下,生计困难,却是显然的。所以,《日书》中关于某日某时生人会妨害兄弟姊妹的说法,大抵主要是针对贫穷人家的。
喜的三个孩子,次子恢与长子获相差七岁,小女儿穿耳比二哥恢小九岁。孩子的年龄差距较大。以喜的家庭条件,应当不会存在杀子的情形。更合理的解释,是这三个孩子之外,还有过其他的孩子,可惜没有存活下来。换言之,喜和他的妻、妾可能生过更多的孩子,存活下来的只有三个。
喜过世的时候,长子获已经成年。他可能追随父亲的人生道路,学做吏。父亲在他这个年龄,已经具备了做史的资格。这时,获也可能已经踏上了为吏之途。从喜墓的经营、随葬品的选择等方面看,这是很可能的。八年后,当陈胜、吴广在大泽乡振臂高呼、举旗反秦之时,获可能正与他父亲当年一样,在某一县担任史的职务。在这之后不久,他在秦帝国的吏途,可能也就中止了。
喜过世的时候,次子恢还是个十三岁的少年,身高应当还不足六尺(约1.39米)。他的身份应当是“小”,还不具备完全的法律责任能力。可是,就是在这个年龄,多已经与母亲兒从秦国逃亡到了荆地,虽然多并未参与远程逃亡的谋划,但确已颇历风霜。也许,恢也已开始了他的人生旅程。或者,他会学习经商?
女儿穿耳只有四岁。穿耳出生在己亥日。按照《日书》甲种的说法,己亥出生的人,“榖”,亦即身体健康;[157]按照《日书》乙种的说法,己亥日生人,“少孤”。[158]穿耳四岁而丧父,《日书》乙种是对的。希望《日书》甲种所言,也是正确的。
喜死之后七年,秦始皇三十七年,始皇帝驾崩,秦二世胡亥继位,那一年穿耳十一岁。过了一年,秦二世元年,陈胜、吴广在陈县大泽乡举事;紧接着,天下英雄,所在蜂起,逐鹿中原。翌年中,项氏拥立楚王后裔熊心为怀王,以号召群雄。大约就在这年底,或秦二世三年初,楚怀王的柱国共敖率领一支部队,从淮水中游地区向西南进发,经营长江中游地区的楚国鄢郢故地。可能就在项羽于巨鹿击败秦军主力,刘邦率军经南阳、武关进入咸阳的同时或稍后,共敖占领了南郡地区,安陆也当于其时归于共敖的控制。这时距离喜死,正好十年。
此后四五年中,当天下扰攘之际,鄢郢地区在共敖的控制下,似乎相对平静。项羽在彭城自称西楚霸王,分封十八诸侯,共敖被封为临江王,都城在江陵,所统地域大致相当于秦时南郡辖区。在楚汉战争中,临江王国一直站在项羽一边,但似乎并没有直接参战,只是帮助项羽杀死了义帝(楚怀王)。汉王(高祖)五年,汉军在垓下击败项羽之后,诸侯皆臣属,天下大定。其时大概只有临江王共尉(共敖已死,子尉继为临江王)“为项羽叛汉”,所以刘邦令卢绾、刘贾率军进击临江国,围攻江陵,“数月而降,杀之雒阳”。[159]汉废除了临江国,仍然恢复秦时南郡的建制,安陆仍为南郡属县。
在十余年的动乱中,安陆僻处一隅,并未沦为战地,可能没有受到直接破坏。云梦县城关西南角大坟头一号西汉墓的墓主人,就是喜的小弟弟遬(速)。遬墓的规模、形制与喜墓大致相同,随葬器物共约一百五十多件,包括漆木器、竹器、铜器、陶器和玉器等,以漆木器为最多,器物件数比喜墓为多(喜墓所出随葬器物共七十余件),品质亦更好,特别是遬墓有漆木俑十件、木马八件,为喜墓所无。[160]显然,遬的财富与地位,不会比当年的喜少和低。遬生于秦昭王五十六年,如果他死时五六十岁,正当在高祖之世,至迟也不会晚于吕后时。那么,喜的家族,在秦汉之际,是维持下来了,其经济与社会地位,基本上没有降低,甚至还可能略有提升。
所以,喜的三个子女,获、恢与穿耳,很可能安稳地度过了秦汉之际的动乱时代,并基本上维持了家庭的经济社会地位。汉高祖五年,获三十五岁,恢二十八岁,穿耳十九岁。在他们的父亲死后十五年,他们成为汉朝的臣民。
七、毋恙乎?
喜的父亲死的那年(秦王政十六年),喜三十二岁,弟弟敢三十岁,遬二十一岁。喜应当单独立户了;敢应当已经成家,自成一户;遬也许还没有成家,即使成了家,也可能和父母住在一起,共为一户。[161]
在《编年记》(《叶书》)里,喜把自己的父母分别称为“公”和“妪”。公、妪,应当是对父母的尊称,而且,大约只是在成年之后,称呼自己年纪已长的父母,才叫公、妪。扬雄《方言》卷六释“ ”,谓即艾,是长老之意,并说:“东齐鲁卫之间,凡尊老谓之 ,或谓之艾。”而“周晋秦陇谓之公,或谓之翁。南楚谓之父,或谓之父老”。[162]而“艾”,据《礼记》所言,是五十为艾。那么,无论是东齐鲁卫(大致相当于今山东)所称的“ ”或“艾”,还是周晋秦陇(大致相当于今陕西、山西、河南中西部及甘肃东部)所说的“公”或“翁”,以及南楚(大致相当于今湖北、湖南)所说的“父”,大约都是指五十岁左右或以上的父辈。而这里的“公”,大约也是与“翁”同音,而与解作“君”的“公”读音不同。其本义,应当就是老者,老头子。所以,年纪较大的父亲,自可以称为“公”(翁)。刘邦的父亲,被称为“刘公”,后来称为“刘太公”,大概是因为刘邦已被称为“沛公”之故(“沛公”,大约也当理解为“沛翁”,而不当解释为“沛君”)。楚汉相争,太公为项羽所得,项羽以烹杀太公相威胁,刘邦回答说:“吾翁即若翁,必欲烹而翁,则幸分我一桮羹。”[163]在这里,“翁”就是“公”。汉时周霸向老妻(“妪”)追问儿子的来历,老妻大怒,说:“老公欲死,[为](欲)作狂语?”(老头子老糊涂了,要死啊,胡说八道?)[164]老公,就是老翁。
“妪”与“媪”,音、义大抵相同或相似。《史记》说刘邦的母亲叫“刘媪”,当然不是真的名字,只是后来追述的称谓。文颖说:“幽州及汉中皆谓老妪为媪。”韦昭说:“媪,妇人长老之称。”[165]那么,无论“妪”,还是“媪”,都是“老妇人”“老婆子”的意思。用它来指称母亲,大约还是在背后用;当着母亲的面称呼,可能还是不便用的。
扬雄《方言》说南楚地区瀑水与洭水之间(大约在今湘南和桂北),把母亲称作“媓”,而把妻子的妈妈(岳母)称作“母姼”,妻子的父亲(岳父)称作“父姼”。[166]父、母当然是正式的称法,姼则可能是口语。扬雄原注称:“姼,音多。”王念孙疏证引《说文》:“江淮之间谓母曰媞。”并说,“媞”与“姼”声、义相近。据《说文》,则上引《方言》中的“媓”当为“媞”字之误。《广雅•释亲》:“爹,父也。”丁惟汾《方言音释》说:“‘姼’‘大’(古音读代)双声音转,今俗谓父为‘大’(读今音),或重言为‘大大’。‘母姼’‘父姼’,义为母大、父大。”[167]所以,秦汉时平民口语中称呼父母,大概都是“大”,只是发音和语调可能略有不同,称父亲的“大”渐变为“爹”,而称母亲的“大”则渐成为“媞”(也许只是相近音的不同写法而已)。
弄清楚当时的平民称呼父母为“大”之后,上文讨论的“大内”就是指父母所居的内室,居于其中的“大人”就是父母。而与之相对应的“小内”就是儿女小辈的居室,那么,“小”(以及小男、小女)就是父母对儿女的称谓。
总之,秦汉时期,平民口语中称呼父母,可能都用“大”,只是发音、音调有所区别。对于年纪较大的父母,可以称为公(翁)和妪(媪)。正式的和书面的称谓,则是父、母。当然,孩子对自己年纪不太大的父母,或者也可以称作公(翁)和妪(媪),正如今日的孩子,称呼年轻的爸妈为“老爸”“老妈”。
喜应当也是如此。虽然他在《编年记》(《叶书》)中把父母分别记作“公”和“妪”,但在日常生活的口语表达里,应当也是叫“大”的。除非特别正式的场合,大约不会当面叫“父”或“母”。
在当时人的观念里,父母与儿女的关系,当以“父慈子孝”为基本原则。喜墓所出简牍《为吏之道》中,在论及作为官吏的基本规则时,特别说到要严于律己,谨言慎行,朝夕警惕,不贪财色。如果能坚持这些原则,那么,作为君主,就会心怀苍生;作为臣子,就会忠君爱国;作为父亲,就会关爱子女;作为子女,就会孝顺父母长辈[“以此,为人君则鬼(惠),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兹(慈),为人子则孝”]。而“君惠臣忠”“父慈子孝”又是国家治理的根本。[168]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中也有同样的内容。[169]这说明所谓“父慈子孝”已不仅仅是一种社会伦理,还上升到意识形态的层面,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思想。
“慈”的本义是爱,是从心里希望并看护着孩子成长。父母爱子女,出于自然本能,本无须作为伦理要求。“父慈”之所以成为一种美德和伦理规范,大概是因为世间亦有不慈之父(相较而言,不慈之母就较为稀见)。盖父母养育子女,颇历艰难辛苦,对子女既有所期望、要求,又希望能得到报答,甚至将之视为自己的财产,生杀予夺,皆操之于己。岳麓书院藏秦简《为吏治官及黔首》说为吏做官要“兹(慈)下勿凌(陵)”,与“敬上勿犯”并举。[170]显然,“慈下”的正确态度是不能居高凌下地对待下属。换言之,父亲不慈,主要表现为待子女以“凌”,也就是强行控制、驱使、欺侮子女,以求取回报,或展示威权。
虽然社会伦理要求父慈,但对于不慈之父,法律并没有制约机制。秦律规定,父亲如果偷盗了儿子的财物,不以“盗”罪论处(“父盗子,不为盗”)。[171]父亲偷盗儿子的财物,而且告到了官府,说明父子是分家各自立户的。这一法律条文,默许了父母对于已经分家立户的儿子财产的支配权。可是,父亲去“拿”或使用儿子的财产,却被称为“盗”,显然被认为是一种“不慈”的表现,在社会伦理上是不赞同的(法律并不予以惩戒)。
《法律答问》还提到,有的父母会擅自杀死子女、奴、妾,或给他们施以髡刑(剃光头发)。《法律答问》的回答者认为这样的案件不能列入“公室告”(即由官府主持检举、控制)的范畴。同时,法律又禁止或不接受子女控告父母、臣妾控告主人。即便是别人提出控告,也不予受理。[172]那么,父母擅杀或刑髡子女、奴妾之类的事件,实际上就无法提告。这样的规定,显然给父母的“不慈”提供了条件。父母即使擅自杀死了子女或奴妾,也很可能不会受到惩处。
从这些零散的材料看,在秦代,父母,特别是父亲,对于子女的控制还是很强的:即使儿子已经分了家、立了户,父亲还是可以变相地占有、使用其财产;他甚至可以杀死自己的子女,或者给他们施以包括髡刑在内的各种刑罚。法律虽然不许可这些行为,但即便发生了,也没有切实的制约或惩处措施。
父母对于女儿的控制权,可能主要表现在婚姻上。吕公要把女儿嫁给刘邦,吕媪表示反对,可夫妻二人并没有与女儿商量。公乘氏把女儿嫁给陈余,大约也不会听取女儿的意见。
“孝”的本义是尽心地尊敬、顺从与奉养父母长辈,其中,尊敬是态度,真正落到实处的“孝”,就是听话和赡养。那么,“不孝”就主要是指子女(又主要是儿子)不听话和不履行赡养的责任,而最核心的,则是不赡养父母。《法律答问》中有一个案例:一位“免老”(六十岁以上的老人)到官府控告儿子“不孝”,要求处以死刑。对于这一要求,官府连经过调解、给予被告改正机会的惯常做法都免除了,要求立即逮捕被告,不要让他跑掉了。[173]免老因为儿子不孝,竟然提出了处死儿子的要求,想必是因为儿子不愿赡养老父,甚或是忤逆,也就是谩骂、抗拒父亲。
《封诊式》中有一种“告子”爰书,说是某里士伍甲陈告说:“我的亲生儿子、同里的士五(伍)丙不孝,请予诛杀。现提出控告。”县廷接到控告后,即命令令史己前往抓捕。令史己完成抓捕任务后,报告说:“我与牢隶臣某去捉拿丙,在他家里抓到了他。”县丞某负责讯问丙,丙回答说:“我是甲的亲生儿子,确实不孝顺他。倒也没有别的罪行。”[174]这个办案程序与文书格式,与上引《法律答问》中揭示的原则相符合,也说明当时陈告儿子不孝的案例可能还相当多。
对于不孝的处罚,大约不会因为陈告的父母要求对不孝子处以死刑,即处以死刑,看来还是要经过审问定谳的。上述两个案例都没有说明白被告不孝的儿子究竟被处了何刑,但似乎并没有被处死刑。《封诊式》中另有一种“迁子”爰书,说是咸阳某里士伍甲提出控告,要求将他的亲生儿子、同里士伍丙的脚砍断,把他流放到蜀郡的边远县份,终生不得离开流放地(“谒鋈亲子同里士伍丙足,迁蜀边县,令终身毋得去迁所”)。经过审理(“论”),官府认可了甲的要求,将丙的脚砍断,连同他的家人,一起发配到蜀地的边县去。[175]这份爰书的重心,是向废丘等沿途各县移交迁徒丙,所以,省略了甲陈告、要求惩罚其子丙的缘由。然以父亲身份控告亲子,案由大约只能是“不孝”。所以,秦时对于不孝子的处罚,实际上更可能是处以流迁之刑。
当然,在原则上,不孝是可以处死的。《史记•李斯列传》说秦始皇死后,赵高等诈伪作始皇帝书赐长子扶苏,说扶苏“为人子不孝,其赐剑以自裁!”[176]正因为此,《法律答问》中所举的免老甲和“告子”爰书中的士伍甲才会以“不孝”为由,要求将其不孝子处死。
因此,慈与孝,在爱护与孝顺的情感表达的背后,实际上都隐含着父母对于子女的控制,而不仅仅是基于自然法则的养育与赡养,更不全是父母子女间的爱。所谓“父慈子孝”,本质上乃父亲(也可能包括母亲)对子女的全面控制,而所谓“不孝”,则正是对此种控制的反抗。正因为此,《为吏之道》《为吏治官及黔首》等官箴书,才会把慈、孝作为为吏治国的根本原则的一部分。
喜少年时代即开始学习,十九岁时获得做史的资格,紧接着得到了安陆县乡史和令史的职位,这应当是他的父亲(“公”)“慈”的结果。在《编年记》(《叶书》)里,喜郑重地写下了他的“公终”和“妪终”的岁月。在没有反证之前,我们相信喜对于“公”和“妪”是“孝”的,正如我们看到他对自己的子女是“慈”的一样。所以,喜的一家(虽然他很可能已与父母分家),可以说是“父慈子孝”。
喜有两个弟弟,比他小两岁的敢,和小他十一岁的遬。喜、敢、遬,兄弟三人,在秦汉时代,被称为“同产”或“同生”。如果他们还有姊妹,那也属于“同产”或“同生”。
“同产”或“同生”,是一个法律范畴。《墨子•号令》制守城之法,规定“诸有罪自死罪以上,皆逮父母、妻子、同产”。又说:凡投敌者,其“父母、妻子、同产皆车裂”。[177]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也规定,投敌、谋反等罪,本人处以腰斩,“其父母、妻子、同产,无少长皆弃市”。[178]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规定:父母、子、同产、夫妻,如果将有罪的上述亲人藏在自己家里,或者藏在外面,都以“舍匿罪人律”论处。[179]父母、妻子儿女和兄弟姊妹,就是秦汉法律中所说的“三族”。他们乃与当事人关系最为密切的人,所以,要共同负担最为重要的法律责任。
“同产”(“同生”)不仅包括父母都相同的兄弟姊妹,也包括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喜墓所出《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如果百姓有母亲或“同生”为隶、妾,自身并没有犯有流放之罪,而愿意戍边五年,可以赎免做隶、妾的母亲或“同生”中的一人为庶人。[180]这里特别强调母亲与“同生”,应当重点是指同母所生的兄弟姊妹。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规定:“同产”(兄弟姊妹)互相以其子为后,首先要考虑在一起居住的兄弟姊妹的孩子;没有一同居住的,再考虑没有居住在一起的兄弟姊妹的孩子。无论何种情况,都要先考虑年纪长的。可是,如果是“异母”的兄弟姊妹,即使其孩子年长,也要先考虑“同母”兄弟姊妹的孩子。[181]这里的“同产”,应当都是“同父”的,又分为同父同母和同父异母两种情况。
在江苏省扬州市仪征县胥浦乡101号西汉墓所出《先令券书》中,“妪”曾与三个男子结婚,共生育了六个子女,“皆不同父”,儿子子真、子方,女儿以君、仙君四人的父亲,是妪的原配朱孙;儿子公文的父亲,是来自吴县的衰近君;女儿弱君的父亲,是来自曲阿的病长宾。吴县的衰近君与曲阿的病长宾,应当都是“入赘”到朱家的。显然,“妪”是联系其六个子女的核心线索。至少在这种情况下,她的六个子女被视为“同产”,一起排列长幼之序,并参与家庭财产的分配。[182]虽然类似的情形不会多见,但“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是可以被视为“同产”的,应当没有太大问题。
据《编年记》(《叶书》)的记载推测,喜、敢、遬三兄弟,可能都由“公”和“妪”所生,但也可能出自不同的母亲。无论如何,他们都是“同产”(或“同生”)
睡虎地四号墓的主人叫中。[183]他有两个“同产”,惊和黑夫。他们的母亲还健在,父亲可能已经去世了。秦王政二十四年二月十九日,正在淮阳攻楚前线的秦军士卒惊和黑夫写了一封信给安陆家中的兄长中和母亲。信中说:
二月十九日,黑夫、惊敬问兄长中和母亲大人安康。我们都很好。
前些日子黑夫和惊曾经分开了一段时间,现在又会合在一起了。在上一封托益捎回去的信里,黑夫曾经说:给黑夫带些钱来,不用带夏天的衣服。那封信想已收到,母亲看到安陆的丝布价格低廉,可以买来做夏天的短衣、单裤,一定会买来做好了,托人与钱一起带来。可是,安陆老家的丝布实际上比这里贵,只要托人带钱来就行了,黑夫在这里自己买布做夏衣。黑夫要和很多人一起到淮阳去参战,进攻反叛的城池,伤病困苦无法预料,希望母亲尽可能给黑夫多一点钱用。收到信后,请尽可能回信。在回信中,请告诉我们相家的爵有没有来,如果没来,请说明原因。听说王得也平安无事,有人告诉过相家的爵吗?书衣的南军(也安好),(有没有告诉)王得呢?
请代黑夫、惊问候大姑安康快乐,小姑一如故往,姑母们阖家……都平安康乐!
请代黑夫、惊问候住在东厢房的小妹,也希望她平安康乐!
请代黑夫、惊问候婴、汜、季三位,请问他们的情况如何?是否安稳?
请代黑夫、惊问候夕阳(里)的吕婴、 里的阎诤家中的长辈,祝他们安康。吕婴和阎诤在这里都很好,不需要带钱和衣服来。
请代问惊的媳妇及女儿妴好。媳妇要好好地侍奉家中的父母,不要(惹他们生气)。垣柏何时可以回去,还无法预测。媳妇一定要勉力持家。[184]
大约一个月后,也就是三月份,在夏天到来之前,惊和黑夫又有一封信,给中和母亲。信中说:
惊诚心诚意地问候兄长中和母亲大人,你们都好吧?阖家内外老小,在兄长和母亲的照料下,也都很好吧?
我被派到前线部队中来,和黑夫在一起,我们都平安。现在需要钱和衣物,希望母亲让人带五六百钱来,还要结实的好布不少于二丈五尺。现在,我们已经借用垣柏的钱了,如果家里的钱还不能送来,就将很窘迫了。所以,十万火急。
请代惊问候媳妇和女儿妴,希望她们平安。媳妇要好好地照顾家中的两位老人。
惊远离家乡,女儿妴的教养要仰仗兄长中,让她不要到僻远的地方去砍柴。妴要听大伯的话。
新占领的很多城邑实为空城,没有多少人居住,据说即将有诏令,迁徙违犯法令的旧户口充实那些新占领地的城邑。
请为我到神位前祭祀。如果我遭遇灾难,那一定是因为曾经在反叛的城邑中住过的缘故。
问候大姑以及她的儿子产,希望他们安康顺遂。
新平定的地区到处有盗贼,希望兄长中尽可能不要到新占领的地区来。十万火急。[185]
睡虎地四号秦墓所出六号、十一号木牍正面
两封信都应当是惊写的。惊已经娶妻,并有一个女儿妴。黑夫应当还没有娶妻。中、惊、黑夫三兄弟,与喜、敢、遬三兄弟,看上去很相似。也许,当秦王政二十三、二十四年间,秦军攻楚的时候,敢和遬也都在前线军中,只有喜留在安陆家中。不同的是,这时候中、惊、黑夫三兄弟的母亲还在。他们还有一个妹妹,即住在东室的季须(小妹)。中和惊应当都已各自成家,并单独立了户。所以,惊在信中特别拜托兄长中照看自己的妻子、女儿。大约他们的母亲和黑夫、东室的季须(小妹)住在一起。三个家庭(中一家,惊及其妻子、女儿一家,以及母亲、黑夫和小妹一家)似乎住得很近,或者还是一个大院落(小妹住在东厢房里,说明他们家很可能是一个大院落),所以,中才能管着惊的女儿妴,让她不要跑得太远、到偏僻的地方去砍柴。
在第一封信里,惊以黑夫的名义,向母亲要钱,并未涉及自己,也没有涉及中。看来,黑夫在前线的花费,主要是由其母亲负担的。可是,在第二封信里,惊没有分得那么清楚。他希望母亲尽快托人带到的五六百钱和二丈五尺布,似乎是他与黑夫共同需要的。五六百钱不是小数目。据喜墓所出《秦律十八种》“司空律”,如果要用钱赎买应服的迁流刑期,按每天八钱计算[186],则五六百钱大约能赎买两三个月的刑期。又据《金布律》,官府发放给隶臣的冬衣,是按冬衣一套一百一十钱、夏衣一套五十五钱计算的。[187]士卒的军衣即使贵一些,五六百钱,也可以做好几套夏衣。二丈五尺(约5.78米)的布,以幅宽二尺二寸(约0.51米)计算,应当勉强可以做两套夏衣。所以,这笔钱和布,应当是惊与黑夫共用的。战争显然强化了家人的凝聚力,迫使惊把妻子、女儿托付给哥哥中;而自己既然从军打仗,留下妻子在家里带着孩子,似乎再也无力负担他在军中的支出,遂不得不仰仗母亲和哥哥。在第一封信里,惊说到此前一段时间,惊与黑夫没有在一起,最近好不容易相聚;可不久黑夫又要被派往前线,二人又要分离。根据第二封信,有一段时间,他似乎就逗留在“反城”里。他在第一封信里,告诉母亲和哥哥,黑夫即将奔赴前线,艰难困苦自不必说,生死亦未可料。对于弟弟的挂念之情溢于文字之外。当他写第二封信时,已经与黑夫在一起。兄弟二人在前线相会,生死与共的欣慰亦灼然可见。在第二封信里,他报告哥哥,新占领的很多城邑实为空城,到处有盗贼,告诫兄长千万不要到新占领区来。这里所表现出来的,不仅仅是对哥哥的担心,更主要的,是出于对哥哥的依赖。战争使兄弟之间更加互相依赖,感情也更为淳厚。兄弟、家庭的意义,在战争中突显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