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饭TXT > 军事历史 > 《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 (出版书)》作者:鲁西奇【完结】 > 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txt

第 4 页

作者:鲁西奇 当前章节:15533 字 更新时间:2026-7-10 01:52

在两封信里,惊都提到自己的岳父母(“丈人”“两老”),而垣柏应当是他妻子的兄弟。惊与黑夫在前线军中借了垣柏的钱(显然是惊出面借的,所以他着急还钱)。在家中接济中断的情况下,惊很可能向岳家求援。同时,在家中,惊的妻子和女儿,也可能需要得到岳家的帮助。惊的岳父母似乎和他们家住得很近,所以,惊才会特别嘱咐妻子好好侍奉父母,不要惹他们生气。

在两封信里,惊和黑夫都郑重地问候他们的大姑、小姑及其全家;在第二封信里,还特别提到了大姑的儿子产。惊与黑夫所在的,似乎是一支安陆的子弟兵,惊的妻兄桓柏、夕阳里的吕婴、 里的阎诤都在同一支部队里。惊没有忘记问候他们的父母。他还问起王得、书衣(里)的南军、婴、氾、季等,都应当是他们的邻居或发小吧?惊(以及黑夫等)的情感不仅没有因战争而变得粗粝,似乎反而更为细致纤弱了。

在两封信里,惊念念无法放心的,是他的女儿妴。妴可以去打柴[“取新(薪)”]了,应当有五六岁了吧?在淮阳前线的惊,在行军战斗的间歇,坐在路旁,望着远方,喃喃地说:“女儿,要听大伯的话;哥哥,快点把调皮丫头叫回来,别让她跑到河边去!”

惊应当受过较好的教育。他在木牍上写下了这两封信。安陆的子弟把这两方木牍带回了安陆,交给了他的哥哥中和母亲。

中大概在收到这两方木牍之后不久就过世了。他让人把这两方木牍随葬在他的墓中。

可以肯定,惊与黑夫都没能够回来。他们死在遥远的前线,尸骨就留在了楚的东国故地。

中把他们的信和自己葬在一起,也算是安葬了他们,并且和自己在一起。

他们的母亲也许在此之前就已经死了吧?惊的妻子、女儿妴,东厢房的小妹,也许还有相家的爵,都来送丧的吧?垣柏、吕婴、阎诤,他们回来了几位?

八、不终而死

喜死的时候,四十六岁。

他的父亲,死于喜三十二岁时。如果他是在二十七岁左右生下喜(喜二十七岁时有了儿子获),那么,其父死时,应当在六十岁上下。他的母亲,在父亲死后四年过世,死时应当不会低于五十五岁。

喜的小弟弟遬,是在汉初高祖时过世的,死时不会小于五十岁(他生于公元前251年,入汉之后方过世,无论如何,都应当过了五十岁)。

秦始皇嬴政死于四十九岁;刘邦死时,六十二岁;吕后死时,六十一岁。他们都是喜同时代的人,也都是自然死亡。

所以,估计当时人的寿命,在正常情况下,五十岁还是可以过的。喜死的年龄,应当是比较小一些的。

《编年记》(《叶书》)在秦始皇二十九年、三十年下,均没有任何记事。但在秦始皇二十七年,他生下了女儿穿耳;在二十八年,皇帝经过安陆时,他也在《编年记》(《叶书》)上郑重地记载了“今过安陆”,所以,他也不像是缠绵病榻数年之后才过世的。

在《编年记》(《叶书》)里,关于死亡,有两种记录方式:一种是“终”。喜对于自己父亲与母亲的死亡,分别记作“公终”“妪终”。“终”意味着生命到了尽头,是自然死亡。另一种是“死”。《编年记》(《叶书》)在昭王五十二年、五十六年、孝文王元年、庄王三年、“今上”二十一年、二十三年记录王稽与张禄、昭王、孝文王、庄王、韩王、□□守阳□及昌文君的死亡时,均用“死”来表示。王稽以通敌罪被诛,张禄(即范雎)亦受其牵连而死。[188]孝文王在昭王死后被立为秦王,除丧之后,于十月己亥即位,三日辛丑即卒,所以《编年记》书作“立,即,死”。虽然孝文王(名柱)得立时已经五十三岁,但即位之后不久即死,无论如何,都是“不终”。秦庄王(庄襄王,名子楚)被立为秦王时三十二岁,三年后即死,正当壮年。[189]韩王,一般认为即指韩王安。韩王安在此前(秦王政十七年)即为秦军俘虏,至此时“死”,亦非善终。在秦王政二十三年攻楚之役中“死”的□□守阳□及昌文君,无论是何人,都是在战争中死亡的,乃“不终”而“死”。因此,《编年记》(《叶书》)中所说的“死”,大概是指不是终老的死亡,亦即不当死之“死”。[190]

秦西汉时人所说的“死”,大多是指这种意义上的死亡,亦即不到生命自然终结之时的死亡。《史记•夏本纪》说舜巡视四方,见鲧治水无状,“乃殛鲧于羽山以死”。[191]殛之以死,正说明“死”乃“殛”的结果,是非正常死亡。其下文说夏桀为商汤所败,“走鸣条,遂放而死”,[192]也是指非自然命终的死亡。而所谓“不死”,也不是指生命永恒,而主要指能活到生命自然终结之时。《史记•封禅书》说汉武帝时,李少君自称年已七十,“能使物,却老”;下文又说“人闻其能使物及不死”。[193]在这里,“却老”(延迟衰老)与“不死”显然是同一义,或相近。又如《汉书•何武传》说戴圣之子因宾客犯法,被拘捕,戴圣以为其子“必死”,而何武秉正执法,“卒得不死”。[194]戴圣之子的“不死”,当然也不会是指其永生,只是说他能够保住性命,不死于此案。[195]

大概“死”与“生”相对应,分别指称死亡(非老终的死亡)与活着;而“产”与“终”相对应,分别指出生与老死,亦即生命的开始与终结(当然,这种区别并不十分严格)。银雀山汉简《六韬》说:“凡民者,乐生而亚(恶)死,亚(恶)危而归利。”[196]乐生而恶死,意为喜欢活着,讨厌死亡,但这里的“死”显然并不包括老死(终)。《孙子兵法》里说:“兵者,国之大事也。死生之地,存亡之道,不可不察也。”[197]将“死生”与“存亡”对举,强调的也是生存与死亡。而《荀子•子道篇》假托孔子之言,说君子“有终身之乐,无一日之忧”,小人“有终身之忧,无一日之乐也”。[198]终身,又或作“终生”,皆指到生命终结。《释名》卷八《释丧制》说:“老死曰寿终。寿,久也;终,尽也。生已久远,气终尽也。”[199]而“产”则是生命的开始,故“产”而得“生”,也就是说产出来之后,才有生命。喜墓所出《日书》甲种《稷辰》中说若敫日“生子,子不产”。“生子”,是说产下的孩子活下来了;“不产”,则是说不能生育。[200]所以,“产”与“生”的区别是相对清楚的:“产”是指生育,而“生”是指活下来、活着。[201]

所以,喜的死亡,很可能是“死”,而不是“终”。

刘向《说苑》里说平民百姓有五种“死”,一是饥渴死,二是冻寒死,三是罹五兵死,四是寿命死,五是痈疽死。所谓“寿命死”,即“岁数终也”,相当于上文所讨论的“终”。痈疽死,即疾病死,盖以“痈疽”总括疾病。刘向说“圣人”可以免除三种“死”,即饥渴死、冻寒死与罹五兵死,是相对于太平盛世而言的。[202]若生当乱世,即便是“圣人”,也不能免于这三种死,虽然概率可能要小一些。

刘向所说的五种“死”,是从致死的原因上而言的。沿着刘向的分法,根据所见秦简及秦西汉间其他文献的有关记载,我们可以主要依据致死的原因,将战国至秦汉间的死亡,区分为“贼死”、“战死”与“兵死”、“病死”(或“疾死”)、“罪死”及“自死”(“自杀”)等五种“死”。

第一种“死”是“贼死”,即被强盗、贼寇或其他人杀死,或称为“盗杀”“贼杀”。在“贼死”爰书中,一个男子被杀死在某亭辖区范围内的一户人家附近,尸体仰身向上。他的头上左额角有刃伤一处,背部有刃伤两处,都是纵向的,长各四寸(约9厘米),宽各一寸(约2.3厘米)。伤口布满血渍,陷得很深,像是斧头砍的。脑部、额角和眼眶下面都有大量的血流出,浸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上身穿的短衣(“襦”)的背部也被砍破了两处,衣服都被污血浸渍。他的鞋子一只掉在离尸体六步的地方,另一只在十步开外。这个男子正当壮年,身高七尺一寸(约1.64米),头发长二尺。腹部有两处伤疤,应当以前受过伤。爰书说,未能在现场找到杀人者(“贼”)的足迹;讯问案件发生所在亭的居民,以及发现尸体处最近的一户人家丙,是否知道这个男子死于何时、有没有听到喊叫打斗的声音,也没有获得什么有价值的信息。[203]

在这个案子里,盗贼在距离亭不远的地方、一户人家的屋外,可能用斧头砍死了这个男子。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的“譊、妘刑杀人案”(可能发生在秦始皇二十八年)中,士伍譊大概在市场上与人发生争执,譊很生气,拿起刀,把对方杀死了。之后,他丢下刀,就逃跑了。他似乎去找同宗妘商量,所以把妘扯进了本案。[204]在这个案子里,譊并非故意杀人,而是在争执中挺刀将人杀死,大概不能称为“贼死”,故简文称为“刑杀”,强调是用刀杀死了对方。

在“同、显盗杀人案”中,大女子婴等人发现并报告说:“弃妇”毋忧被人捆着,死在田间的小屋子里,只穿着短上衣(“弃妇毋忧缚死其田舍,衣襦亡”)。调查审理的结果,“毋忧”应当是被同、显二人所杀。同的身份是隶臣,给某一个吏做仆,暗地里又受人雇用,以获取一点雇工费。显的身份大致相同。简文残缺较甚,二人谋杀毋忧的动因、过程皆不能详,似乎是为了谋取毋忧的财产[简文中提到“臧(赃)直(值)”]。同、显二人都被判处磔刑。[205]

“ 盗杀安、宜等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年十一月。士伍安与两个女子(一个名宜,是安的妾;另一个女子,不知名,曾有人见到她与安等一起劳作)被人发现,死在一个卧室(“内”)里,头与颈部都有刀斩的伤口(“头颈有伐刑痏”)。现场留下了一件“赤帬”(红色的裙子)和一件“襦”,像是城旦的服装。宜和安身上穿的布衣、裙和襦,以及裤子和鞋(“绔、履”),都被剥走了,不见踪影。经过多方调查追捕,抓到了杀人的 (即“魏”,是他的自称)。他原是魏国熊城人,入秦后降为隶臣,被送到“寺”中劳作,找到一个机会,从那里逃跑了(“故熊城人,降为隶臣,输寺。从,去亡”)。他被捕时,穿着常人穿的袍子(不是隶臣穿的赤衣),佩着新的有鞘的长刀[“佩新大 (鞞)刀”],相貌狠恶,非同常人(“其瞻视不壹,如有恶状”)。据他自己供认:他在十多天之前,用二钱买到不知在什么机构里劳作的城旦的旧裙、襦,装在行囊里[“以二钱买不智(知)可(何)官城旦敝赤帬(裙)襦,以㬺盛”]。他先到处闲逛,在高门宅第附近伺察,寻找可以偷盗的人家[“佗(施)行出高门,视可盗者”]。那天傍晚时分,吃晚饭的时候,他设法进入安等人的家,藏在卧室里[“莫(暮)食时到安等舍,□寄□其内中”]。过了一些时,安等都睡了,他走出来,用刀杀死了安等人,把赤衣丢在尸体旁边,拿走了衣服、器物。他在行道人聚集的地方(“行道者所”)卖掉了偷来的衣物、器具,用所得的钱买了布,补好了袍子。他的母亲、妻子、儿女都还在魏国。所以,他又买了一把长刀,试图再去杀人,盗取钱财,以作为逃回魏国途中的花费[“即买大刀,欲复以盗杀人,得钱材(财)以为用,亡之 (魏)”]。[206]在这个案子里, (魏)很可能是在战场上被俘或投降的魏国士兵,入秦后被当作隶臣,从事劳役。[207]他设法逃亡,杀人以取钱财,准备逃回魏国。

“ 盗杀安、宜等案”应当发生在栎阳(在今陕西西安东北),是秦国的腹心地带。这样的凶杀案件当然非常严重,所以,案发后,栎阳及周围各县均“日夜谦(廉)求”。判决书指出: 一个人杀死三个人,十分凶悍;又买了长刀,图谋再次作案,以逃回魏国,“民大害殹(也)”。故处以“磔”刑。

当时,像 这样的盗、贼可能并不少。“贼死”爰书中的杀人者也可能是这样的盗、贼。负责治安的亭吏称为“求盗”,正说明“盗”所在多有。上引惊、黑夫在信中告诫兄长中,说“新平定的地区到处有盗贼,希望兄长中尽可能不要到新占领的地区来”。在秦征服六国的过程中,此种“新平定的地区”一时之间不能建立起稳定的统治秩序,盗贼杀人事件一定频繁发生。为盗贼所杀的诸色人等、为官府所杀的盗贼,必定不少。

第二种“死”是“兵死”,罹五兵而死,即为兵器所杀死,既包括在战场上阵亡或因伤而死的士卒军吏,也包括在战争中从事后勤运输而死亡的平民。

喜墓所出《日书》乙种《死》说“冬三月,甲乙死者,必兵死,其南 之”;其《失火》目下,则说“庚失火,君子兵死”。[208]说明“兵死”在当时乃一种常见的“死”。这里的“兵死”,乃指为兵器所杀死,范围较为广泛,但“君子兵死”,当主要指战死。

《释名》卷八《释丧制》说“战死曰兵,言死为兵所伤也”,[209]则“战死”为兵死之一种。喜墓所出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战死”或者被俘后不屈而死,可以将他因功可授的爵位授予他的后人;如果后来发现他并没有死,要剥夺其后人所得的爵位,免为伍人;未死的人如果回来,要黜为隶臣。[210]所以,“战死”实际上包括了在战场上阵亡和受伤而死以及战败被俘后被杀而死。

残酷的战争,使士兵军吏“战死”者甚众。以秦赵战争为例。秦昭王二十七年(赵惠文王十九年),秦军攻赵,杀二万人;长平之战(秦昭王四十七年),赵括军败,赵军“数十万之众遂降秦,秦悉坑之。赵前后所亡凡四十五万”。[211]秦王政十三年,攻赵平阳,斩首十万。[212]秦赵之间恶战多年,仅此三次有详细记载的战事,赵国即损失丁壮近六十万,估计赵国前后为秦军所杀的士卒或不下百万。魏、韩二国前后损失的士卒,当不下此数。《史记•白起列传》记白起为秦大将,秦昭王十四年,攻韩魏于伊阙,斩首二十四万;秦昭王三十四年,白起攻魏,斩首十三万;与赵将贾偃战,沉其卒二万于河中(据《史记•魏世家》所记,在此前一年,秦拔魏四城,斩首四万);四十三年攻韩,斩首五万。[213]三十年间,白起一人所率秦军,斩杀魏、韩士卒即达四十二万,这还只是见于记载的几宗战事。《史记》录苏代之言,总结龙贾之战(魏襄王五年)、岸门之战(韩宣惠王十九年)、封陵之战(魏襄王十六年)、高商之战、赵庄之战(赵肃侯二十二年),“秦之所杀三晋之民数百万,今其生者皆死秦之孤也”。[214]所言虽有所夸大,然迄于始皇帝灭亡三国,近百年间,秦杀魏、韩、赵三晋士卒数百万,当非虚言。

秦军斩杀六国军吏士卒固然为数甚多,其自身的损折也不少。长平之战,秦征发十五岁以上的丁男全部奔赴前线,盖倾全国之力,以与赵战。按照白起的说法,“秦虽破长平军,而秦卒死者过半,国内空”。邯郸之围,魏楚联军数十万攻秦军,“秦军多失亡”。[215]李信、蒙恬率二十万大军攻楚,为楚人所破,“杀七都尉,秦军走”,所失或不下十万。[216]其时楚军已是强弩之末,仍能给秦军以重创。自昭王以至始皇帝灭亡六国,秦军将士“战死”者,合计亦或不下百万。

要之,战国后期,自秦昭王走上大规模扩张之路,到秦始皇灭亡六国,约一百年间(前325年—前221年),估计秦、魏、赵、楚四国,每国死于战阵者或不下百万;韩、齐、燕三国或略少,然每国也可能都超过五十万。那么,在此百年间,七国合计,死于战阵者,或不下于六百万。这应当还是保守的估计。换言之,平均每年就会有五六万甲士死在各地战场上。

灭亡六国后,大规模的战争并未完全停止。在北方,使将军蒙恬发兵三十万人北击匈奴(“胡”),略取河南地(今河套和鄂尔多斯地区);在南方,使尉屠雎发卒五十万,经略岭南。南征之军在“越人”袭扰攻击下,损失甚众,屠雎战死,“伏尸流血数十万”,回到中原的,大概非常少。[217]蒙恬经营北河(今河套、鄂尔多斯地区)的军队,按照汉武帝时主父偃的说法,“暴兵露师十又余年,死者不可胜数”,[218]想来也不完全是夸大之辞。总之,在始皇帝统一六国之后的拓边战争中,又有数十万人“战死”。

为了建立并维护对于新占领的六国故地的控制,秦的地方军队在各地开展了全面的“治安战”,以剿灭各种各样的盗、贼。在这一过程中,也颇有秦军官兵“战死”。里耶简9-2287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酉阳与迁陵二县关于一个士伍它的公文来往。根据酉阳县齮向迁陵县主的报告:它的身份是士伍,居住在被秦占领不久的新武陵軴上(乡)。它受命参加当地的地方军队,隶属于邦候显。上一年八月,它所属的部队奉命调往迁陵县剿除反叛的寇贼(“击反寇”),在与“反寇”作战时,这支部队的副手(候丞,不知其名)战死了。大概是在战斗中作战不力,它被逮捕,并被迁陵县判处“耐”刑,派到军队中,充任“候”。[219]它所在的部队显然是一支地方军队,其指挥官的副手(“丞”)在打击反寇的过程中阵亡,说明在“治安战”中,秦军吏卒的“战死”率也并不低。

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绾等畏耎还走案”也发生在这一年。包括得、文、刍、庆、绾等人在内大约有三十多人的一支部队,受命去剿除以耎为首的一支盗贼(“反寇”)。绾等人也没有排成战斗队形(“不伍束符”),就与“反寇”发生了战斗。在战斗中,忌被射死,卒、喜等人被“反寇”用短兵器杀死。绾等人畏惧耎,立即向后逃跑,得等人跑回来四十六步,㺒等人跑回来十二步,幸好“反寇”并没有穷追猛打,他们才撤回有一丈高的土垣掩护的阵地。在这场战斗中,这支大约三十人的秦军小队,至少有三人被杀死。[220]

在战斗中被杀死的“盗”也属于“兵死”的范畴。《封诊式》中的“群盗”爰书说某亭的校长甲在某里追捕盗贼,乙、丙捆着一个男子丁,带着一具首级、两张弩、二十支箭,报告说:丁与这具首级的主人(戊)是“群盗”(犯罪团伙)成员,甲带领我们巡察某山时(“自昼甲将乙等徼循到某山”),发现了他们。他们拒捕,用弩箭射伤了乙,我们用剑杀死了戊,砍下他的头,因山势险恶,不能运回他的尸身。在这个案子里,丁、戊以及己、庚、辛共五个人,都是某里的士伍。他们结成团伙,用武力打劫了某里公士某的家,盗取了一万钱,然后逃亡。己、庚、辛三人已于此前被抓获。丁、戊二人到处躲藏,没有稳定的藏身之所,被校长甲所率巡山的亭卒发现。在冲突中,戊被当场杀死,丁被捕系。根据法律,丁等所犯乃群盗强攻之罪,当处以磔刑。[221]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中有一支简,说:内史斄县有一个“卒”,名叫“壹夫”,跟从攻破赵国的军队,长途运输粮草,自身却非常贫穷,没有口粮,只得向官府借贷粮食,死在前线。[222]这种随军转输而死亡的人,绝不会少。汉武帝时主父偃说,秦始皇为经营北河,“使天下蜚刍輓粟”,从今山东半岛的东莱、琅邪等郡,把粮食运到北河,要花费三十钟(以每钟六十四斗计算,约合一百九十二石),才能运到一石(约合今27斤)。“男子疾耕不足于粮饷,女子纺绩不足于帷幕。百姓靡敝,孤寡老弱不能相养,道路死者相望,盖天下始畔秦也。”[223]严安说:“当是时,秦祸北构于胡,南挂于越,宿兵于无用之地,进而不得退。行十余年,丁男被甲,丁女转输,苦不聊生,自经于道树,死者相望。”[224]统一之后,丁男被甲,丁女转输,“死者相望”于道途,“兵死”者并未减少。

第三种“死”是“病死”,或称“疾死”“疾病死”“痈疽死”,就是因疾病而死。

喜墓所出《秦律十八种》中“厩苑律”规定,在厩苑中劳作的“小隶臣”(牧童)因病而死的(“疾死者”),要报告其所属的县,删除他的名字;如果不是因病而死(“非疾死者”),则要将死亡的原因、经过调查清楚,报告相关部门。[225]显然,“疾死”与“非疾死”乃法律上的分划,前者基本上被看作正常的死亡。

并非所有的疾病都可能致死。《日书》甲种《秦除》中说除日可能会得“ 病”,但不会死。[226]致死的疾病则大多与“鬼”有关。《日书》甲种《病》说若甲、乙日有疾,当是父母为“祟”;“祟”寄托在“肉”(羊肉)上,从东方来,装在漆器中。这种“祟”所致的“疾”会在戊、己日表现出病症,庚日会好一些,要在辛日报祭。如果不报祭,灾难将来自东方,当太岁星(凶星)出现在东方、泛出青光的时候,就会死亡。[227]同样,丙、丁日有疾,是父亲的鬼魂作祟,当在癸日报祭;戊、己日有疾,是母亲的鬼魂作祟,还有巫师在施法,当在乙日报祭;庚、辛日有疾,是孤魂野鬼(“外鬼”和“殇死”)作祟,当在丁日报祭;壬、癸日有疾,也当是“外鬼”作祟,应于己日报祭。总之,凡“有疾”,都是不同的鬼魂作祟;“疾”隐藏体内两三日后,就会表现出“病”症来,然后会略有好转;这时要安排报祭,向作祟的鬼魂告祈;如果不报祭,作祟的鬼魂就会到相应的位置上,从相应的方位前来,并在相应的时辰施展“鬼力”,使病人死亡。[228]

因此,要诊疾治病,就必须弄清楚是什么鬼在作祟,并想方设法制住鬼,使它不能祸害人。《日书》甲种《诘咎》中,列举了不同的鬼所导致的疾疫,并给出了“制鬼”之法。如:一座宅子里,并没有特别的原因,一家人却都染了疾疫,或病或死,那一定是棘鬼在作祟。制伏它的办法,是做一个棘鬼的土偶或木偶,正立着埋进土中,如果土很干就浇点水,如果土较湿就把它晾干。然后再挖开土,把偶扔掉。棘鬼作祟就可以停止了。又如:一户人家,婴儿老是养不大,那是水鬼(“水亡伤”)把孩子盗走了。制住水鬼的办法,是用草木灰做一个小房子(“灰室”),把水鬼的偶像放在里面,用莤草把它捆着挂起来,就算抓住它了;用茜草砍它,可以将之杀死;把它蒸熟了吃掉,它就再也不能祸害人了。[229]

第四种是“罪死”,即以罪而处死,或因罪而致死。《商君书•赏刑》说:无论是卿、相、将军,还是大夫、庶人,凡是“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都“罪死不赦”。[230]“罪死不赦”,即定为死罪,不能赦免,必须处死。根据所犯罪行的性质与程度,处死的方式分为斩(包括“腰斩”和“斩首”两种,前者是拦腰斩为二段,后者是砍头)、戮(剥除衣服加以侮辱,而后斩杀)、枭首(斩首于市,揭之以示众,落其骨肉于市,故又称“弃市”)、磔(裂其肢体而杀之,“车裂”当属于磔的一种)以及“具五刑”(将五种肉刑的方式都用遍,先黥、劓、斩左右趾,然后笞之,最后枭首、弃市)等五种,其中斩与磔是执行死刑的两种主要方式,而戮(剥除衣服加以侮辱之后杀死)、枭首(悬挂首级以示众)与弃市(将残留的尸体丢弃在市场上)则是三种附加的侮辱刑。[231]

“瘐死”或“囚死”也应当看作“罪死”的特殊类型,虽然它是一种“非死罪的‘罪死’”。里耶秦简8-1139见有“臾死”二字,校释者释为“瘐死”,谓囚犯在狱中因受刑、饥寒或疾病而死。颇具识见,应可从。[232]

秦时法严吏酷,死于刑杀与狱中者,不知凡几。

第五种“死”是“自死”,或“自杀”。

喜墓所出秦简《法律答问》说一个人“自杀”而死,他的家人没有报告官吏,就把他埋葬了[“或自杀,其室人弗言吏,即葬貍(薶)之”]。[233]在《封诊式》中,有一份“经死”爰书,说有一个士伍丙,在自己家里上吊自杀。他用一根大拇指粗细的绳索,系在脖子上,把绳索挂在屋梁上;他似乎登上房间内的一个小土台,然后蹬开悬空。他死得一定很痛苦,却不知道为什么要自杀。[234]两个自杀的例子都是男性。

贼死、兵死、病死(疾死)、罪死以及自死,大约都是法律界定的死亡方式,而饥渴死、冻寒死,则没有较为清晰的法律界定,亦不见于官方文献记载。《史记•秦始皇本纪》载:秦王政三年,“岁大饥”;四年,“蝗虫从东方来,蔽天。天下疫”;九年四月,“寒冻,有死者”;十二年,“天下大旱”;十五年,“地动”;十七年,“地动”,“民大饥”;十九年,“大饥”;二十年,“大雨雪,深二尺五寸”。[235]这些记载并不完整,灾害饥荒影响的范围也不太清楚,但在秦始皇统一中国的过程中,挨饿受冻而死的平民百姓,想必不会少。

当然,喜不会如平常百姓那样,死于饥寒;他的尸骨并没有外伤的痕迹,不会是贼死、兵死和罪死。他似乎也没有理由自杀。所以,喜是病死的。当然,无法知道他得的是什么病。在当时,他及其家人,大概相信疾病是由某种鬼作祟而引起的,应当也没有试图去确诊他得的什么病。

人死之后,是举行丧礼和葬礼。丧礼是宣告死者终结与其所生存的世界的联系,并引导亡人进入另一个世界;而葬礼则是以恰当的方式处理死者的尸体,并安排死者在未来世界中的位置与生活。丧礼与葬礼当然是紧密连接在一起的,但二者在功能与意义上的区别还是大致清楚的。

当喜死亡的时候,丧葬礼仪均早已成熟。一般说来,平民百姓的丧礼大致包括哀号报丧、为死者沐浴更衣、设置灵位、祭奠先祖、入殓(将尸体封闭于棺材之中)等环节,亲属们在这一过程中要披麻戴孝,接受亲友吊唁。葬礼则包括营墓、出殡、葬埋、祠祀等环节。喜墓所出《日书》中,对于丧礼,并没有较多记载。在上引《法律答问》中,一个自杀者,家人甚至没有给他举行丧礼,就把他埋葬了。凡此,似乎都说明,像喜这样阶层的人,以及更普通的平民百姓,丧礼可能是相当简单的。但如上所述,喜墓中随葬的一些漆器,可能来自他的亲友,那么,应当举行过告丧与吊唁两个环节的仪式。

从《日书》看,当时人显然更重视葬礼。其中最重要的是葬日的选择。《日书》甲种《稷辰》《葬日》《毁弃》等目下均有何时适宜葬埋的规定。《葬日》中说:子、[寅]、卯、巳、酉、戌,称作“男日”;午、未、申、丑、亥、辰,称为“女日”。女子在女日死,不宜在女日葬;男子在男日死,则当在女日葬;不然,可能需要进行二次葬。丁、丑日不宜葬埋,若在这两天里埋葬,可能会需要进行三次葬。[236]显然,二次葬甚至三次葬被认为是不吉的,需要极力避免。

里耶秦简8-648是秦始皇三十一年七月十四日一位司空守□(名字恰残)致某县的文书,说一个名叫“初”的人,在做县卒时,因病死亡(“ ”),现在通过官方邮政系统,传送他的棺木(尸首显然在其中),并致书一封,证明其身份及死亡原因等。《校释》编者引《汉书•高帝纪》关于给予从军死亡的士卒以棺木(“槥”),送还其家乡所在的县,由县里负责“给衣衾棺葬具,祠以少牢,长吏视葬”的规定,以及应劭关于槥就是“小棺”“椟”的解释,以理解简文的这条记载。[237]《管子•揆度篇》说如果子弟从军而死、父母为独(老而无子),“上必葬之,衣衾三领,木必三寸。乡吏视事,葬于公壤”。[238]从这些材料看,当时应当有规定或惯例:在军中死亡的士卒(军吏更当如此),是由所在地的“司空”负责做一具棺木,将遗体送回老家,由家乡的官府负责葬埋。但这一做法,是否普遍,不能确定。这里的记载还表明,葬后是要“祠”(亦即祭祀)的。少牢之祠,按规定是用羊、豚各一只,祭品还是很重的。平民百姓未必能用全牲,大约用几块肉,略具其意即可。

由官府配给的槥,确实很小。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有一条规定:内史所属有秩以下的吏,如果是为官事而死,并且死在所服务的官事处,要用官府的木料制作槥。官府制作的标准槥高三尺(约70厘米)、宽一尺八寸(约42厘米)、长六尺(约1.40米),棺木的厚度不超过二寸(约4.6厘米)。法律规定要把槥做得尽可能致密,不要留太多的空隙;外面要用枲再捆上两道,以免棺木松散(“善密致其槥,以枲坚约两敦,勿令解绝”)。[239]由于成年男子的普通身高大约在七尺三寸左右(约1.69米),这样简陋的棺木,尸体放在里面,一定是蜷缩着的。所谓“屈肢葬”,或者就与棺木太小有关系。

民间所用的棺木,比官府送给因公牺牲官吏及阵亡士兵的棺木要大一些,一般能装得下尸体。喜的棺木长2米、宽0.76米、高0.72米,长、宽都比官府的标准棺木多不少。睡虎地十二座秦墓所出棺木的平均长度为2.02米,宽为0.81米,高为0.79米。[240]这大概是中等或偏上人家用的棺木规制,贫民所用的棺木,大约与官府标准棺木差不多。

上引《汉书•高帝纪》诏书要求官府给予阵亡士卒衣衾,《管子•揆度篇》明确地说要给“衣衾三领”。衣包括袍(或襦)、裙,衾是被子。衣衾三领,应当就是袍(或襦)、裙、衾(被子)各一件,合计共三件(三领),而不会是共有三套衣服、被子。衣是穿在尸身上的,衾(被子)覆于其上。普通贫民的随葬衣衾,大约就是这样的三领。喜的棺中随葬的衣衾全部朽坏了,但估计应当超出三领。

《汉书•高帝纪》诏书还要求官府给阵亡士卒“葬具”,当是指随葬的器物。随葬器物大抵不放在棺木中,而是集中放置在与棺木相通的头箱里。喜墓的头箱里,共放置了七十余件器物,包括一支毛笔(附笔套)和铜削、两件漆盂、两件漆圆盒、一件漆樽、一件漆厄、二十三件漆耳杯、一套六博棋、两件小口陶瓮、一件小陶壶、一件陶甑,以及两件铜鼎、两件铜钫、一件铜鍪、一件铜镜,等等。其中,盂、圆盒、樽、厄、耳杯、瓮、壶、甑、镜等,大抵皆为生活用具;而鼎、钫、鍪以及笔和铜削,则主要用于表示其身份与地位。同一墓地其他墓葬所出的器物,就其功能组合而言,也都可以分成这两大类。[241]因此,放置在头箱中的随葬器物,目的主要是供亡人在地下世界使用,并向地下世界表示其身份与地位。

而放置在棺内的衣衾器物,则可能更具有个人性。在喜的棺里,除了早已朽坏的衣衾,就是数量巨大的竹简。这些竹简共有一千一百余枚,分为八组,堆放有序,分别置于棺内人骨架的头部、右侧、足部和腹部等处。在棺内,喜还让人放了两支毛笔,以及一件漆圆奁。[242]显然,这些都是喜的私人物品,表示的是他的个人喜好,也主要与他个人的生涯和身份有关。

黔首

一、傅

秦王政元年,喜十七岁。《编年记》(《叶书》)在这一年下写了两个字,“喜傅”。[1]

“傅”,整理小组解释为傅籍,指男子成年时的登记手续,并引《汉书•高帝纪》汉王二年五月“汉王屯荥阳,萧何发关中老弱未傅者悉诣军”句下颜师古注:“傅,著也。言著名籍,给公家徭役也”,以说明“傅籍”乃在官府的户籍簿上登记为成年男子,开始纳赋服役。但整理小组也注意到,根据汉代的制度,男子傅籍在二十岁或二十三岁。虽然不能确定秦时傅籍的准确年龄,但这一年喜才十七岁(虚岁),毕竟还是太小了些。后来的研究者,也都在肯定“傅”乃“著名籍,给公家徭役”这一解释的基础上,讨论秦时傅籍的年龄或标准(比如身高),试图在法定的傅籍年龄与喜的傅籍年龄之间提供一种合理的解释,然并不能令人完全信服。[2]

实际上,按照秦的法律,人一生下来,就是要到官府登记的。《商君书•境内》明确地说:“四境之内”,无论是丈夫(男子),还是女子,都要在户口簿上登记,让官府掌握其名册(“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新生儿要登记(“生者著”),死者要削去他的名字(“死者削”,户籍是写在简牍上的,所以是“削”)。[3]里耶秦简8-550是一对母女的户籍登记记录:

,晳色,长二尺五寸,年五月,典和占。

浮,晳色,长六尺六寸。年卅岁。典和占。[4]

“典”是里典,即里正;“和”是里典的名字;“占”即登记。只有五个月大,而且是个女孩子,里典就把她登记在户籍上了。简8-1410记载,秦始皇三十五年,高里一位名叫“印”的公士,生下了一个女儿(“高里公士印,卅五年产女□ ”)。这一支简,可能就是印去申报女儿出生的记录。简8-984虽然残缺不全,但结合相关文献,仍可揣知其所记之事:一个作为官徒的隶妾,生下了一个女婴,取名叫“女巳”。按照规定,母子可以领取官府发放的稟食。迁陵县的令史华监督了给这对母女发放稟食的过程,书手瘳将之记录下来。

在里耶所出的户籍简上,每户人家的“小男子”“小女子”或“小上造”等,都被登记在“户人”之下。如简K1/25/50:

南阳户人荆不更黄得

妻曰嗛

子小上造台

子小上造□

子小上造定

子小女虖

子小女移

子小女平

五长

根据这三支简所记,南阳里的户人黄得,担任本里的伍长,妻子叫嗛。他们有六个孩子,三个儿子都有上造的爵,所以称为“小上造”;三个女儿,称为“小女”。里耶秦简8-237记有“南里户人大女子分”,有一个儿子,是“小男子□”。[5]简9-1530应当是一个“伍”的名籍,在伍长某之下,记有“大女二人,小男一人,小女一人”,合计四人。这说明小男、小女都是列入名籍的。简8-19应当是某里的户数统计,全里共有二十五户,其中有小上造三户、小公士一户、小男子三户。说明“小”(男子、公士、上造)不仅需要著籍,还可以作为“户人”(户主)登记在户籍簿上。

杨联陞先生曾主要根据汉简资料,推定汉人所说的“小”(小男、小女、小男女、小男子、小女子、小奴和小婢等)是指十四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而“大”(大男、大女、大男女、大男子、大女子和大奴)则指十五岁以上的男女。[6]虽然不能确认秦代“小男女”的年龄上限也是十四岁,但“小男女”是未成年人,应当没有疑问。显然,未成年人是被登记在户籍里的,更无论超过十五岁的“大男女”了。

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傅律”规定:隐藏“敖童”以及登记残疾人情况不确实,里典与父老都要处以可纳赀代罚的“耐”刑[“匿敖童,及占 (癃)不审,典、老赎耐”];百姓不到免老的年纪,或已到免老年龄却并未申报,胆敢弄虚作假的,罚二甲;里典、伍老没有报告,罚一甲;同伍之人,每家罚一盾,都要予以流放(“迁之”)。[7]这条“傅律”,向来被认为是傅籍律。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有一条,与此条颇为近似:

匿户弗事,匿敖童弗傅,匿者及所匿,皆赎耐。逋傅,赀一甲。其有物故,不得会傅……[8]

据此,可知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的“匿敖童”当是“匿敖童弗傅”的简抄。《法律答问》中也有一条,与此相关:

可(何)谓“匿户”及“敖童弗傅”?匿户弗繇(徭)、使,弗令出户赋之谓殹(也)。[9]

显然,“敖童弗傅”前省略了一个“匿”字,或者与“匿户”连读。隐匿“敖童”不让其“傅”,是违法的,也说明“敖童”是应当“傅”的。关于“敖童”,诸家解释各不相同,但都承认是一种“童”,亦即未成年人。

所以,不存在到十七岁甚至更大一些,才去官府著籍之事。颜师古将“傅”解释为“著”,后人进而将“傅籍”解释为“著籍”,可能并不妥恰。

不仅如此。也并不是到十七岁甚至年纪更大些之后,才去服徭役。里耶秦简8-2027记有一个小男子说,被尉(应当是县尉)征为求盗(“今尉征说以为求盗”)。此简的背面残存“员吏勿”三字,推测其原文意旨可能是要求相关吏员不要轻视他。简8-1254是一支断简,仅留下“[陵]乡啬夫除成里小男子”数字,然其意,显然是说成里的小男子某被[启陵]乡的啬夫任命为某职,或委派做某事。这两个“小男子”分别被县尉和乡啬夫“征”为求盗和“除”为某职,显然是应役,而他们还不足十五岁。那么,“傅籍”之后,才去应役的说法,看来也不足凭信。

因此,“傅”大约不能简单地解为“著”与“著籍”。

喜墓所出《秦律十八种》的《仓律》有一条说:“小隶臣妾以八月傅为大隶臣妾,以十月益食。”[10]“小隶臣妾”当然已经在隶臣妾的籍簿上,这里的“傅”不是指将他们登录在隶臣妾的籍簿上,而是说将他们转换或改录为“大隶臣妾”。在此条之前,律令已给出了“小隶臣妾”的界定:隶臣(男性)高不满六尺五寸(约1.50米),隶妾(女性)高不足六尺二寸(约1.43米)。每月发给小隶臣的稟食,能干活的(“作者”,可能在七岁以上)是禾一石半,还不能干活的(“未能作者”,可能在七岁以下)是禾一石;发给小隶妾的稟食,能干活的是禾一石二斗半,不能干活的是禾一石;而隶臣的月供给则是禾二石,隶妾是禾一石半。[11]所以,由小隶臣妾“傅”为大隶臣妾,就意味着其月稟食由一石二斗半(女性)或一石半(男性),增加到一石半(女性)或二石(男性)。显然,这里的“傅”,有改变、提升其身份类别的意思。

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的《傅律》中,规定了不同爵级的人在不同年龄可依次确定为睆老、免老、受杖以及稟米(以士伍为例,六十二岁可为睆老,六十六岁为免老,七十五岁得受杖,九十五岁方得受稟米;若有不更之爵,则五十八岁即可睆老,六十二岁得为免老,七十一岁得受杖,九十一岁得受稟米)。[12]显然,睆老、免老、受杖、稟米是四个不同年龄段的人得以享受的福利等级。享受此四级福利的人当然都还在籍内,有爵且爵级越高,可享受同级福利的年龄越早。所以,睆老、免老、受杖、稟米四级乃籍内的等级划分。在上引《秦律杂抄》的“傅律”中,“傅”与“免老”并列。那么,“傅”和“免老”等一样,也是“籍”内的一个等级。《二年律令》的《傅律》详细规定了不同爵级的人在不同的年龄“傅”,其中父亲的爵级越低,其子“傅”的年龄越小;父亲的爵级越高,其子“傅”的年龄越长[不更以下的儿子二十岁“傅”,大夫以上至五大夫的儿子二十二岁“傅”,卿以上的儿子二十四岁傅(简365)。这与爵级越高,得受睆老、免老、受杖、稟米等待遇的年纪越低,正好相反。这也说明“傅”是一种责任]。因为在另一条(简362)中规定了不作为直接继承人而“傅”者(“不为后而傅者”)授予爵级的情况,所以,本条里所说要“傅”的不同爵级的父亲之子都是将要做直接继承人的儿子(“为后者”),那么,“傅”就意味着他们将可以作为父亲爵级的继承人或拥有者;那些“不为后而傅者”在“傅”了之后,也就可以获得按照规定应得的爵级。[13]因此,“傅”就是说他们获得了成为士伍,以及获得不同爵级的资格,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由于父亲的爵级越高,他们作为直接继承人将要获得的爵级也就越高,所负的责任与义务因而也就越大,所以,他们“傅”的年龄也就要求越大。

因此,“傅”意味着一个人拥有了可以继承其父亲的身份与地位(以士伍为起点)的资格,也同时需要承担起包括担任士伍及以上军职在内的诸种职责。换言之,一个人在“傅”之前当然需要交纳赋税,也可能要服徭役,却并不拥有担任士伍及以上军职、受领爵级的资格;“傅”之后,才拥有这些资格。成为睆老、免老之后,不再需要服属徭役,可仍要交纳赋税,也仍然拥有相应的爵级。

目录
设置
设置
阅读主题
字体风格
雅黑 宋体 楷书 卡通
字体大小
适中 偏大 超大
保存设置
恢复默认
手机
手机阅读
扫码获取链接,使用浏览器打开
书架同步,随时随地,手机阅读
首 页 < 上一章 章节列表 下一章 > 尾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