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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鲁西奇 当前章节:15769 字 更新时间:2026-7-10 01:52

秦时“傅”大约并没有统一的年龄,可能和汉代一样,不同爵级的父亲的儿子及其不同的儿子,傅的年龄并不一致。《秦律十八种》的《内史杂》中有一条规定,说任命“佐”必须在“壮”(三十岁)以上,不要任命“新傅”的士伍担任“佐”[“除佐必当壮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14]已经到了三十岁,还可能是“新傅”的士伍,说明“傅”的年龄可能相当晚。在上引里耶所出南阳里的户籍简里,荆人黄得(爵级是不更,第四级爵)的三个儿子台、□、造都是“小上造”(应当是小爵,第二级)。台等还是“小”(应当不超过十四岁),却已拥有了爵级,应当已经“傅”。

总之,“傅”意味着成了完全的“民”(“黔首”),拥有了秦(以及后来的汉)民(黔首)的权利和义务:他有义务应征打仗,也有资格因军功而受赏获爵;他可以在老年之后,获得国家的一些优待,前提是在此前的数十年里他履行一个“民”(“黔首”)的义务和责任,而且可以“不死”而“终”。“傅”有类于获得了“臣民权”,成了“臣民”(不是“国人”或“国民”,更不是“公民”)。“傅”与年龄有关,但并没有统一的“傅”的年龄。

秦王政元年,很可能是在八月(根据上引《仓律》有关小隶臣妾“傅”为大隶臣妾的时间在八月推测),在嬴政做了大约一年秦王之后,“喜傅”,喜成为秦国的“民”。

二、喜的名字

喜生下来,应当就叫喜,《编年记》(《叶书》)写作“喜产”;“傅”的时候,叫作喜,《编年记》(《叶书》)书作“喜傅”;他被揄为“史”以及在安陆、鄢县做乡史、令史的时候,也叫作喜(“喜揄史”,“喜除安陆乡史”,“喜治狱鄢”)。“喜”是他的名字。

喜的两个弟弟,分别叫敢和遬。他的三个孩子,分别叫获、恢和穿耳。他没有留下父亲(“公”)和母亲(“妪”)的名字。

喜墓留存下来的所有材料,均没有表明他们使用姓氏。

喜墓所出简牍《语书》中所见秦王政二十年的南郡守,名叫“腾”,一般认为他在此之前曾担任过代理南阳郡守(南阳郡的“假守”)和内史(掌治京师,是首都直辖区的长官)。[15]睡虎地四号墓所出十一号与六号木牍中所见的惊、中(衷)以及惊的女儿妴、惊的表兄弟产,都是只有一个字的名字。“黑夫”虽然是两个字,但显然也是名字,绝非姓“黑”名“夫”。[16]

“秦封宗邑瓦书”铭文记载秦惠文王前元四年分封宗邑的情况。在铭文中,受周天子之命“来致文武之酢(胙)”的卿大夫书作“辰”,传命分封的秦大良造、庶长游,受封的右庶长歜,具体负责确立封地的司御、不更(秦军功爵第四级)顝,参与划分封地界线的大田佐未、史初与羁、卜蛰、司御心,无论其地位高低,均只称名,而未著其姓氏(无论其有无氏),其中,顝、未、初、羁、蛰、心等低级官吏,地位大抵近于庶人。[17]

里耶秦简中所见的洞庭郡“守”或“假守”有高(假守,秦始皇二十六年二月在任,简9-1861)、昌(假守,秦始皇二十七年十一月在任,简9-23)、礼(守,秦始皇二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七年二月、三十四年六月在任)[18]、齮(假守,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任,简9-713)、铺(假守,秦始皇三十四年十月在任,简9-1864)、绎(假守,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在任,简8-759、8-1523)、冣(假守,秦二世二年十月在任,简9-1547+9-2041+9-2149),南郡“守”有恒(简8-228、简9-2076),内史“守”有衷(简8-228),南阳郡“守”有衍(简9-2076)。这些郡守一级的官员,在正式的官方文书中,也只是用单名。

里耶简8-138+8-174+8-522+8-523正、背所载,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一月至六月(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个月中由县廷举行庙祭的情况,其中具体负责“行庙”的令史或史,有庆、㢜、阳、夫、韦、犯、行、釦、莫邪、戎夫、上、除等十二人,其中十人为单字名,只有莫邪、戎夫两个双字名。

简8-149+8-489是有关迁陵县官吏因事受罚赀的记录,其中见有司空守謷、巸,司空佐敬、沈,库守武、库佐驾,田官佐贺,髳长忌,校长予言,仓佐平,令佐圂、冣、逌,以及更戍昼、五、登、婴、裚、得、堂、齿、暴等。在二十余人中,只有校长予言一人是双字名,其中“予”很可能是语气词,而并非“氏”。

里耶秦简中留存了部分户籍记录,其中所见的“户人”,也多以单名为称。如分(南里户人,大女子,有子小男子□)、刀(阳里户人,秦始皇三十五年五月己丑)、婴(阳里户人,大女子,有南里小女子苗,为其隶)、宜(成里户人,司寇,有下妻 )、茆(南里户人,大夫,寡)、印(东成里户人,大夫,有小臣遬)、晏(东成里户人,大夫寡,有子小女子女巳、子小女子不惟)、䁲(高里户人,大女子)、成(启陵乡成里户人,士伍)、寄(阳里户人,司寇)、 (高里户人,小上造,有弟小女子检,下妻曰婴)、夫(贰春乡东成里户人,士伍,有妻大女子沙,子小女子泽若,子小女子伤,子小男子嘉,下妻曰泥)、布(南里户人,官大夫)等。[19]

里耶简8-145所记是迁陵县接受并分配、移交官徒的记录,其中所见徒隶之名,有圂、叚、却、剧、复、卯、枼、痤、带、阮、道、遏、 、豤、款、 、林、娆、粲、鲜、夜、丧、刻、婢、娃、变、齐、姱、梜、兹、缘、婢、般、橐、南、儋、青、夕、强、姊等,全部是单字名。简9-2289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十月十七日迁陵县司空守圂上报的“徒作簿”,所记徒隶之名,见有平、臣、益、惊、亥、央、閒、赫、宵、金、 、椑、鲤、廏、强、童、刚、聚、移、昭、操、宽、未、衷、丁、圂、辰、却、剧、复、卯、枼、痤、蔡、阮、道、遏、 、类、款、林、娆、粲、鲜、夜、吴、刻、嫭、卑、鬻、娃、变、齐、姱、梜、兹、缘、般、槖、南、儋、青、夕、姊、谈等;接收其中三名徒隶的县仓假守名“信”,书写并致送此件“徒作簿”的司空佐名痤。在这份文书中,从司空守、县仓假守、佐,到徒隶,全部是单字名。

郑樵《通志•氏族略》“序”云:“三代之前,姓氏分而为二,男子称氏,妇人称姓。氏所以别贵贱,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20]在《通志》总序中,郑樵引左氏之论,以为“因生赐姓,胙土命氏,又以字、以谥、以官、以邑命氏,邑亦土也”,其所举三十二类氏姓,亦皆源于国、邑、族、部、官、爵及事、技,故其所说之“贵者”即有土有民或有官爵、身份及因技能而得尊显者,“贱者”则是普通的平民百姓,即庶人。[21]此论为后人所沿袭并不断充实、发挥,遂基本成为定论:贵者有氏有名,庶人有名无氏。顾炎武概括说:“最贵者国君,国君无氏,不称氏称国”;“次则公子,公子无氏,不称氏称公子”;“最下者庶人,庶人无氏,不称氏称名”。[22]李学勤先生说:“古代社会中并非人人有姓,而是只有具备一定身份的人才有姓。……至于氏,得于世功官邑,身份低贱的人自然不能具有。”李先生并引述考古发现所见甲骨文、金文文献做了较为充分的论证。[23]张淑一先生对此提出质疑:“先秦的庶人与贵族二者虽然存在贵贱、贫富的差别,但其毕竟都生活在同一社会发展模式当中,有着类似的血缘组织形态,因此在血缘组织的标志符号上也不会有太多的差异,庶人也应当有姓、氏。”[24]张氏之驳议虽然并非十分有力,却说明:庶人(平民)既然均属于特定的血缘组织(或集团),自当“有”其姓氏;而文献所见,庶人却多无姓氏,盖“有姓氏”与“称姓氏”并非一事:庶人有姓氏,却未必“称姓氏”,故文献所见庶人“称名不称氏”,并不意味着事实上“庶人”即“无氏”。故此一认识的正确表述,当是:上古时代,庶人或亦有其姓、氏,却并不称其姓氏,而只称其名。

里耶秦简8-145正面(右)与背面(左)

“九年卫鼎”铭文记载共王九年裘卫用车和各种皮革同矩伯交换土地的经过,其中说到交换的土地位于颜林 里,由颜氏具体占有并管理,故裘卫在向矩和矩姜支付眚车、䡈、贲鞃、帛等物之外,另外“舍颜陈大马两,舍颜姒 ,舍颜有 寿商 裘盠 (幎)”。协议达成后,矩与 乃指挥寿商具体办理交接事宜,“乃成夆四夆,颜小子具叀夆”。交接完成后,裘卫通过“卫小子家”“卫臣 ”,“舍盠冒□羝皮二, 皮二,业舃俑皮二,朏帛金一反,厥吴鼓皮二。舍 虎 、□贲□鞃,东臣羔裘、颜下皮二”。[25]铭文中的“矩姜”当是矩伯之妻,“颜陈”与“颜姒”当是颜氏的夫人,其称名方式,皆属于贵族阶级的称名方式,即“夫方的氏+父方的姓”。“裘卫”之名,则为“氏+名”,是贵族阶级男子最为普遍的称名方式。 可能是矩伯的“有司”或“臣”,寿商是颜氏的“有司”,家是裘卫的“小子”, 是裘卫的“臣”;盠、业(或业舃)、朏、吴、东臣都是参与此次土地交割的“小子”,铭文所记,皆当为其名,其称名方式,符合“庶人不称氏,称名”的规则。

著名的“散氏盘”铭文记载散与夨双方划定眉、井二邑土地疆界的过程及其结果。据铭文所记,参与勘界的夨方代表有十五夫,即:“眉田鲜、且、微、武父、西宫、襄,豆人虞丂、录贞,师氏右眚,小门人繇,原人虞艿,淮 工虎孝、 丰父, 人有 㓝、丂”;散方代表有十夫,即:“ 土□□、 马兽 , 人司工 君、宰德父,散人小子眉田戎、段父、 父, 之有司橐,州 ,焂从 。”[26]豆人“虞丂”与原人“虞艿”称名中的“虞”,当为姓。其余诸人,鲜(“田”为职名)、且、微、武(“父”为尊称)、西宫、襄、贞(“录”为职名)、眚(“师氏右”当为职名)、繇(“小门人”为其身份)、虎孝[淮人,“ (司)工”为职名]、丰(“ ”为职名,“父”为尊称)、㓝、丂( 人的有司)、兽 、 (“君”亦当为尊称)、德(“宰”为职名)、戎、段、 、橐(“州”当为职名)、 (“焂”当为地名,“从”当为职名,或“焂从”即为职名),则皆有“名”而无“氏”。豆、原、小门、淮、 、 、 等皆当是眉、井二邑所统辖的聚落,其“有司”即各聚落的管理者,故铭文只称其名;虞丂、虞艿则当为豆人、原人之首领,故得有姓(豆、原或为其氏)。

山东临淄等地出土战国陶文中,述“立事”之官长,多称其氏与名,如“平陵 立事岁”的 、[27]“内郭陈齎叁立事左里敀[亭](亳)豆”的陈齎、[28]“王孙陈棱立事岁左里敀[亭](亳)区”的陈棱等;[29]而署制陶之陶工名,则多为单字名,如“高闾㭿里曰潮”“高闾豆里人 者曰兴”[30]、“左南郭[乡](巷)辛[ ](匋)里臧(井圈,临淄出土)”。[31]《新出齐陶文图录》0349:

昌櫅陈固南左[里][敀]( )亭区

[右](左)[敀]( )□[乡](巷)尚毕里季 [32]

陈固是昌櫅(又作“昌齐”,齐都临淄的区域名)的“立事”,由他主持制作此件置于昌櫅南左里敀亭的“区”;右敀□[乡](巷)尚毕里的 (“季”为其排行)是制作此件陶区的陶工。“立事”者称名用“氏+名”,陶工单用“名”,符合“贵者有氏,贱者有名无氏”的称名规则。

总之,西周之世,姓、氏盖为贵族阶级所独用,庶人不称氏,仅得称名。此种规则,至春秋时期,盖大多得到遵行。至于战国,齐国仍秉持旧规,贵族官吏多使用“氏+名”的称名方式,庶人徒隶则但称其名(多用单字);秦人则较少称氏(族),贵族官民,大抵皆以名为称。[33]

正因为此,喜是秦人,按照秦人的做法,但称名,而不称氏(姓)。

可是,在里耶简中,也有一些“户人”使用“氏(或姓)+名”的称名方式。如杜衡(高里户人,大女子,简9-43)、己夏(东成里户人,不更,有隶大女子瓦,简9-328)。“受令”简中,“受令”者有安成里不更唐頪、东成里不更朱发、武安里不更周柳、南里不更公孙黚、南里不更屈埜、东成里不更相赫、安成里不更屈杨、安成里不更远禾、安成里不更蛮孔。[34]在《里耶发掘报告》所公布的户籍简中,见有蛮强(K27,南阳户人,荆,不更,伍长,妻曰嗛,有子小上造□,子小女子驼,臣曰聚),黄得(简K1/25/50,南阳户人,荆,不更,伍长,妻曰嗛、有子小上造台、□、定,子小女虖、移、平),大□(简K43,南阳户人,荆,不更,有弟不更庆,妻曰嬽,庆妻规,子小上造视和□)、李獾(K31/37,南阳户人,荆,不更,妻与二子之名均为单字,漫漶不识),黄□(简K17,南阳户人,荆,不更,妻曰不实,有子不更昌,子小上造悍、□,子小女规、移)、彭奄(简K30/45,南阳户人,荆,不更,有弟不更说,母曰错,妾曰□,子小上造状),蛮喜(简K4,不更,有子不更衍,妻大女子媅,隶大女子华,子小上造章,子小上造□,子小女子赵、子小女子见),宋午(简K2/23,南阳户人,荆,不更,有弟不更熊,弟不更卫,熊妻曰□□,卫妻曰□,子小上造传与逐,熊子小上造二人,并失名;卫子小女子□,臣曰“ ”)。[35]他们全部是南阳里的户人,爵级亦均为不更,各自的弟、子也多有不更、上造、小上造的爵位,更全部是荆人。受令简中的唐頪等人,身份也都是不更,其地位与南阳里不更蛮强等人相似,故也很可能是荆人。

有五支简述及其所记之人时,特别指明其所属之“族”。如简9-885:

更戍卒城父公士西平贺长七尺五寸,年廿九岁,族苏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甲辰,令佐章探迁陵守丞昌前,令 [36]

简9-757的行文格式与此相同:

更戍卒士五(伍)城父成里产,长七尺四寸,黑色,年卅一岁,族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甲辰,尉探迁陵守丞衔前,令 [37]

产与贺都是来自城父县的更戍卒,同一天在戍地迁陵县廷受“探”(检查),监督“探”的迁陵县守丞昌、衔与具体负责检查的令佐章均只署有单名,却特别指出贺与产的族属(产的族恰残缺)。[38]城父,《汉书•地理志》属沛郡,治所在今安徽亳州市东南城父集,属楚东国故地。简8-1555:

冗佐上造临汉都里曰援,库佐冗佐。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凡为官佐三月十二日。年丗七岁。族王氏。为县买工用,端月行。库六人。

临汉,当为县名,其地当近汉水,也是楚国故地。“族王氏”,说明简文所说之“族”,即氏,故贺、援得分别称为苏贺、王援。简8-850又见有更戍的城父阳里士伍郑得,8-980见有更戍卒、城父阳里士伍䊮倗,简8-1517见有更戍士伍城父阳里翟执、西里中痤,简9-2209+9-2215背见有更戍士伍城父西里章义,[39]均说明来自城父的更戍卒称名,或用“氏(族)+名”的方式。

更为重要的是,据里耶秦简8-461,在秦统一后公布的正用字中,“曰产曰族”,即改“产”为“族”。换言之,秦言之“族”,乃指六国言之“产”。而在上引简9-885、8-1555等简文中所说的“族”,显非“产”意,故其所谓“族”某氏,只能是在楚言的意义上使用的。

里耶秦简中所见“氏+名”的称名方式,很可能沿自战国中期以来楚人的称名方式。包山楚简85是一支疋狱(狱讼记录)简。简文曰:

荆 之月辛巳, 缶公德讼宋 、宋庚、差令愆、沈 、黄鶠、黄旱、陈欨、番班、黄行、登(邓)荑、登(邓)逅、登(邓)坚、登(邓) 、登(邓)阩、登(邓)䛞、㝬上、周敚、奠(郑) 、黄为宾、酓(熊)相 、苛胼、雷牢、 晨、沈敢,以其受 缶人而逃。疋吉戠之,秀渒为李。[40]

“ 缶公”,或认为是负责陶制量器的监造官,其名称为“德”;“ 缶人”当即陶工。宋 等二十四人受控接受 缶人为之担保却又逃避,其地位大抵与 缶人相似,或稍高。“疋”即胥,“为李”意为“为理”,“吉”与“秀渒”为人名。在此件疋狱文书中,地位较高的 缶公德和疋(胥)吉使用单名,与吉同样属于胥吏的秀渒(“秀”当是氏称)以及受控、地位较低的宋 等人则使用“氏+名”的称名方式,与“贵者称氏,贱者称名不称氏”的规则不合。

包山简120、121、122、123所记是关于一宗刑事诉讼案的详细记录。其大意谓:周客监 楚之岁享月乙卯,下蔡荨里人舍(余)猥向下蔡的“ 执事人”(负责治安司法事务)、昜(阳)城公 (瞿)睪报告说:邞 (据下文,为下蔡山阳里人)窃马于下蔡而卖之于阳城,又杀下蔡人余睪。阳城公瞿睪命令倞邞拘捕了邞 。丁巳日,邞 向阳成公瞿睪、大䰻尹屈 、郫昜(阳)莫嚣臧献、舍(余) 供称:自己并不曾盗马,但确实与下蔡关里人雇女返、东邗里人场贾、荑里人竞不割(害)共同杀害余睪于“竞不割之官”,但竞不割并未亲手杀人(“不至兵焉”)。行文相关各里,命令抓捕场贾、雇女返与竞不割以及邞 的家小(“孥”),(东邗里)里公邞 、士尹紬缜、加公臧申、(关里)里公利臤、(荑里)里公吴㧦、亚大夫 (宛)乘以及加公范戌、(山阳里)里公余□都回复说:诸人已于此前逃跑。后来,未及判决,邞 即死于狱中。[41]在这件文书中,“周客”(当是周天子的使者)、“监”(官称)被称为“ ”,是单名,未及其姓、氏,然前已指明其为“周客”。昜(阳)城公瞿睪、大䰻尹屈 、郫昜(阳)莫嚣臧献、舍(余) 以及里公邞 、士尹紬缜、加公臧申、里公利臤、里公吴㧦、亚大夫 (宛)乘、加公范戌、里公余□是不同级别的官员,其称名大抵皆可确定为“氏+名”。余猥是下蔡荨里人,邞 是下蔡山阳里人,雇女返是下蔡关里人,场贾是东邗里人,竞不割(害)是荑里人,他们都当属于楚国的庶人,也使用“氏+名”的称名方式。

在包山简126、127、128中,“子左尹命漾陵之 大夫 (察)州里人 (阳)鎆之与其父 年同室与不同室”。大 痎、大馹尹帀(师)回报称:“ 鎆不与其父 年同室。鎆居郢,与其季父[舒]连嚣 必同室”。[42] (阳)鎆被称为“州里人”,虽然其季父得任为连嚣,但他本人与其父仍很可能是庶人。鎆与父年、季父必在名字前共冠以“ (阳)”,说明 (阳)是其家族共用的“氏”。

在包山简90中,“竞得讼繁丘之南里人龚㤹、龚酉,胃(谓)杀其 (兄)”。九月甲辰,繁丘少司败远 回复抓捕龚㤹、龚酉的公文(“ ”),说:“繁丘之南里信有龚酉,酉以甘 之岁为 于 ,居□里。繁昜(阳)旦无有龚㤹。”[43]龚酉是繁丘南里人,在 地“为 ”( ,释为“隶”),其地位不会高,当是庶人。龚㤹、龚酉以及竞得之称名,皆当是以“氏+名”。

包山楚简151、152载:

左驭番戌飤(食)田于䢵 (国)噬邑城田,一索畔(半)畹。戌死,其子番疐后之。疐死无子,其弟番 后之。 死无子,左尹士命其从父之弟番 后之。 飤田,病于责(债),骨儥之。左驭遊晨骨贾之。又(有)五 、王士之后 赏间之,言胃(谓)番戌无后。右司马适命左令 定(正)之,言胃(谓)戌有后。[44]

左驭番戌有食田,属于贵族阶层,故番戌、番疐、番 、番 之称名,用“氏+名”的方式,番乃为其氏。然番戌之食田,在䢵国噬邑,番之氏称并非得自于食地。番戌死后,番家地位似渐次降低,至番 乃卖掉食田以偿债,其地位盖已降为庶人,然仍得称为番氏。

据包山简2、3、4、5、6记载:鲁阳公以楚师后城郑之岁(楚怀王九年)冬 之月, 令彭围(下文称为“围”)受命检查 人的户口籍帐,有一位名叫 的书吏具体登记了两个人(“凡君子二夫, 是其箸之”),都属于“ 之少僮, 族”,一个叫 ,一个叫 ,居于 路区湶邑。[45] 与 都属于“ 族”,族即氏,则二人的正式称名当分别为 、 。他们被登记在 的“玉府之典”中,又被称为“君子”,其地位可能较高,或者并非庶人。而在包山简11中, 的上连嚣“之还集瘳(廖)族衍一夫, (处)于 (国)之少桃邑,才(在)陈豫之典”。这里的衍属于“瘳(廖)族”,被登记在“陈豫之典”中。所谓“陈豫之典”,当即简7、8、9中齐客陈豫贺王之岁(楚怀王十二年)八月乙酉日大莫嚣屈昜(阳)命邦人上内(纳)的“溺典”。在简7、8、9中,“臧王之墨”(官署名,可能负责供应王宫的用墨)上纳了“其臣之溺典”,中有“喜之子庚一夫, (处)郢里,司马徒箸(书)之;庚之子 一夫、 之子 一夫,未才(在)典”。[46]居于郢里的庚被登记在“臧王之墨”管领的“溺典”中,其身份似乎是臣。喜、庚、 、 ,一家四代人,均以名称,未及其氏或族。列入“陈豫之典”的衍,地位当与庚一家相似(或者都属于臣),却有明确的族属。而在简32中,邸昜(阳)君之州里公登(邓)缨于八月戊寅“受期”,然到辛巳之日,却因“不以所死于其州者之居 (处)名族至(致)命”而使“阩门有(又)败”。[47]死于邸阳君之州者不知何人,然里公登(邓)缨按规定应当报告其“居处名族”,说明其时无论身份若何(即使是臣),皆有其“名”与“族”。上引简120、121、122、123中,述及邞 、雇女返、场贾、竞不割(害)等人,都言明其居处名族,即符合法律的规定。

总之,在包山楚简“集箸”“集箸言”“受期”“疋狱”“案卷”“所䛠”等司法文书中,大部分人,无论其身份如何(包括列入“溺典”的、地位可能较为低下的臣),大都采用“氏+名”的称名方式;单纯记载单字名,也并不表示其无氏,更不表示其地位低下。因此,可以认为,战国时期,楚地庶人已普遍采用“氏+名”的称名方式,并未遵守周礼庶人“称名不称氏”的规则。

秦据有楚地及统一全国后,盖推行秦的称名方式,故睡虎地秦简、里耶秦简与岳麓秦简所见人名,乃以单名为主,即使是荆(楚)人,也多单称其名,而较少使用“氏+名”的楚人称名方式。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癸、琐相移谋购案”与“尸等捕盗疑购案”(均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五年)中,南郡假守贾,州陵守绾、丞越,沙羡守驩,校长癸,狱史驩,史获,监御史康,求盗上造柳,士伍轿、沃、琐、得、潘、沛,走马达、好,求盗尸,以及逃亡在荆地的秦男子治等固然是单名,荆男子阆等,也都是单名。[48]“芮盗卖公列地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二年,是一起经济纠纷案件,涉案诸人大抵均为江陵本地人,其中有公卒芮、士伍朵、士伍方(朵之子)、隶臣更、亭佐驾、大夫材、走马喜,都是单名。[49]

三、秦人

喜及其家人的名字,都是单字名,没有冠以氏、姓(族),这与楚系人名完全不同。所以,至少在文化意义上,喜及其家人,已经是秦人,而不会是楚人(荆人)。

喜墓发掘的时候,正在“文化大革命”后期,相关研究的展开则是在改革开放初期,故具有较为强烈的政治色彩。当时研究者们关注并讨论的一个问题,就是喜是秦人,还是楚人?有人认为喜是楚人,在政治上具有反秦倾向,是后来揭竿而起、反抗暴秦的陈胜、吴广的同路人;有人认为喜是秦人,是拥护秦始皇统一大业的。[50]这些讨论,都有两个前提,一是认为支持秦政权特别是秦始皇统一大业的,就应当是秦人;反对的,就应当不是秦人,而当是楚人。二是楚地出生的人自然应当是楚人,楚人自然当反秦;秦地出生的人自然是秦人,秦人自然当拥护秦政权,特别是秦始皇。

事实上,做秦人,还是做楚人,并不是喜(及其家人,以及和他一样的普通民众)所能决定的,也并非每一个普通人都会有自己的政治倾向。如上所述,喜很可能是在安陆出生的,他出生时已在秦军据有楚鄢郢腹心地带十六年之后。根据秦律,他应当在出生之后,就被登记著籍,成为秦民;在十七岁那年,“傅”,正式拥有了秦的“臣民权”。他努力学习秦的文字,熟读、抄录秦的法律条文、相关解释及案例;经过努力,他获得了“史”的资格,然后走上了小吏的仕途。他不是一位成功的官吏,没能够在伟大的秦始皇时代建功立业,升官晋爵,只是一个在县廷里做事的普通小吏。他自己及其家人的名字是秦式的,用秦的篆文书写;他研究和使用的《日书》虽然杂用楚、秦《日书》,但当以秦地《日书》为主。最后,他被葬在秦式的墓葬里。所以,喜终其人生,都是秦人,是秦的“民”(“黔首”)与“吏”。

喜不可能是楚人。他没有成为楚人的机会。虽然在他生存的大部分时间里,楚国仍然存在,并且还比较强大。但是,苏秦、张仪的时代已经过去了,更重要的是,喜并没有苏秦、张仪那样的能力与地位。他只能老老实实地努力做一个秦人。他当然会关心秦与六国间的战事,并且自己也应征从军服役,但在秦与楚、魏、韩、赵、燕、齐等国之间,他并没有选择。

没有人自己选择了“出生”,所以,一个人生下来,属于何种人,是由外部界定的,不会出于其意愿。而要改变其与生俱来的属性身份,则必须具有较强的能力,并付出较大的努力,才有可能。对于大部分普通人来说,属于何种人(特别是其“族属”与“地属”),实际上在其出生时就已被确定下来了。换言之,一个人的“身份”是由“外部世界”、从“外部”给予的,或者说是“强加的”,其自身是否“认同”、怎样“认同”这种“身份”,对他已被给予的“身份”,并没有根本性的意义。

界定一个人属于何种人、确定其“族群属性”,主要有四种方式或原则:

一是根据其“族属”确定其归属,即在血缘或想象的、虚拟的血缘关系上,他属于何种人群。“族属”的界定是由“家属”关系扩展而来的: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家庭(同居的直系三代亲人),其家庭“属于”某一个“家族”(五服之内),“家族”又属于某一个“宗族”(五服之外,同姓共祖),“宗族”又可以归入一个更为广大的“氏族”或“民族”(拥有想象的共同祖先)。在每一层归属关系上,都被认为存在着某种自然的、想象的或“虚拟的”(“假托的”)血缘关系。因此,“族属”是以血缘关系为线索、从人的“自然属性”(包括真实的、想象的与虚拟的“自然属性”)对个体身份做出的界定。

二是根据其“地属”确定其来源,即根据其出生、居住与主要活动和社会关联所在的地域,界定他是属于何种地域人群。“地属”的界定最初是对于“族属”关系的补充或修正:如果某一“族”(无论是家族、宗族还是氏族、民族)均集中居住于某一地,那么,以“族”界定其身份就足够了。可是,随着人口增加,“族”发生了分化与迁移,同“族”之人分住于不同地方,这就需要用“居地”以明确界定其属性。因此,“地属”主要是在同一“族属”前提下进一步的划分与界定,只有在“族属”关系明确或无法用“族属”关系界定的时候,才会使用“地属”界定。

三是根据其“隶属”确定其身份,即在权力关系上,他隶属、服从于何种权力组织或权力体,他就是哪个权力组织或权力体的人。在人类历史上,最重要的权力体当然是国家,所以,从“隶属”关系界定的个人身份,最重要的就是“某国人”。当“族”主要表现为一种权力组织的形态时,“族属”实际上也是一种“隶属”关系。可是,“隶属”关系的层级分化要复杂得多。处于权力体核心部分或顶端位置的人,虽然也“属于”这个权力体,实际上却是权力体的控制者、领导者或“主人”;处于权力体边缘、“隶属”程度较弱的人群,可能游离于不同的权力体之间,“两属”“多属”或者没有明确的“归属”。总的说来,从权力体的核心到其边缘,“隶属”关系是递减的。所以,同样作为“某国人”,无论对于具体的个人,还是对于“某国”,都可能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与意义。

四是根据其“文化属性”(“文属”),界定某一个体属于某一种文化人群。“文化属性”的内涵相当广泛,但是,一般用于划分文化人群并界定某一个体属于某一文化人群的“文化特征”,却不外语言文字、信仰祭祀与日常行为方式三端。使用不同的语言(包括同一语言系统的不同方言)与文字(包括同一文字系统的不同书写方式)、信仰并祭祀不同的神明,以及日常生活习性(包括饮食、居住等)、行为方式(如勤劳、顺从或冒险、反抗等)的不同,乃可供观察、描述的文化特征,而且在具体的个人身上可以较为明显地辨识出来,所以,可以用于界定个体的“文化人群属性”。虽然人群的文化属性一般是在特定族群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并集中于某一特定地域,且受到特定权力体(政治实体)的支持或保护,但个体的文化属性事实上却是可以独立存在的。所以,界定个体的文化属性,实际上是以人群的文化属性去界定个体,因而也是由“外部”做出的界定,是外部世界强加给个体的。

这四种界定个体身份的方式或原则,分别从人的血缘属性、地域属性、政治属性与文化属性的角度,从外部,给个人的属性做出身份性的界定,标识他属于何种人。显然,这些属性是相互交叉或重叠的,所以,人的身份也就是多重的。其中,在中国历史上,血缘属性、地域属性与文化属性,在很大程度上都是与权力分不开的,均具有政治性,所以,政治属性乃中国古代“人”最重要的属性,个体最重要的身份乃其政治身份,亦即他在政治上属于何种人。

在喜的时代,“秦人”是一种政治身份。

在先秦典籍中,“秦人”本是指秦国的国君及其公族。鲁僖公二十八年,城濮之战后,晋文公在温地与诸侯盟会,《春秋》经书其事,谓鲁僖公“会晋侯、齐侯、宋公、蔡侯、郑伯、陈子、莒子、邾子、秦人于温”。[51]这里的“秦人”,是指参与城濮之战及与盟的秦国国君任好,即后来的秦穆公(缪公)。桓公十年,“秦人纳芮伯万于芮”。[52]当时在位的秦君是秦出子,只有六岁;决定将在此前秦军围魏地时俘获的芮国国君万送回芮国的“秦人”,应是当时秦国秉政的大庶长弗忌、威垒、三父等,都属于秦国公族。[53]这表明“秦人”既可指秦的国君,也可以指其公族。

由国君及其公族扩展开来,“秦人”遂得指称秦的“国人”。僖公二十五年秋,秦、晋两国攻伐秦、楚交界地带的小国鄀国,楚以申息之师戍守商密,“秦人过析隈,入而系舆人,以围商密”;“商密人”于是投降了“秦师”。[54]显然,经过析邑城下、进围商密的“秦人”,就是“商密人”所降的“秦师”,亦即秦国军队,而秦军显然是由秦的“国人”构成的。僖公三十三年,秦晋交争,战于殽,秦军大败。《春秋》经书其事,先于二月下记,“秦人入滑”;复于四月下载,“晋人及姜戎败秦师于殽”。其中所说的“秦人”,也就是“秦师”。[55]此类例证甚多,不须具举。

《战国策•秦策》“卫鞅亡魏入秦”章说秦孝公死后,惠文王(惠王)继位,有人对惠文王说:“今秦妇人婴儿皆言商君之法,莫言大王之法。是商君反为主,大王更为臣也。”商君被秦惠文王车裂处死,“秦人不怜之”。[56]这里的“秦人”,显然包括游说惠文王之人所说的“秦妇人婴儿”,较之上引《春秋》经传中所说的“秦人”相当于“秦军”,指称的范围又广了很多。在这个意义上所说的“秦人”,涵盖与“秦民”大致相同,亦即居于秦国疆域内、处于秦国统治下的人民。“昭王既息民缮兵”章记武安君白起之言,说长平之战:“秦军大克,赵军大破;秦人欢喜,赵人畏惧。秦民之死者厚葬,伤者厚养,劳者相飨,饮食餔馈,以靡其财。”[57]其所说的“秦军”“秦人”与“秦民”分别指秦国的军队与人民,“秦人”与“秦民”的涵盖大致相同。“谓应侯曰君禽[马服乎]”章中说:“天下之民,不乐为秦民之日固久矣。”[58]以“天下之民”不乐为“秦民”,则“秦民”指秦国统治下的“民”。《史记•秦本纪》说秦穆(缪)公卒,“秦之良臣子舆氏三人”亦从死,“秦人哀之,为作歌《黄鸟》之诗”。又记商鞅变法,“法大用,秦人治”。[59]其所说的“秦人”,也都是指秦国的人民。

因此,“秦人”所指称的人群范围实际上不断在扩大,凡是纳入秦国的统治之下、居住在秦统治区域内的人,大抵皆可称为“秦人”。《战国策•秦策二》“楚绝齐”章记秦惠文王对陈轸说:“子秦人也,寡人与子故也,寡人不佞,不能亲国事也,故子弃寡人事楚王。”[60]陈轸本为齐人,其时为楚臣,而秦惠文王以其曾经在秦国做过官之故,称其为“秦人”,虽然系外交辞令,但也说明“秦人”乃一个开放的概念。

正因为此,就形成了“故秦人”与“新秦人”的分别,前者盖指本属秦国统治的关陇、巴蜀地区的人民,后者则指战国中后期秦扩张征服的、原属六国统治地区的人民。《商君书•徕民》中说,秦国地广人稀,人民都有田宅;三晋地狭人稠,人民大都没有田宅,“其土之不足以生其民也,似有过秦民之不足以实其土也”。其所说的“秦民”与“三晋民”相对应,是指秦国统治下的秦地之民。对于前来投附的三晋士民,如果能够免除其三代人的兵役,并且免除十年的赋税,那么,“山东之民”自然会投附秦国。这样,就可以使“故秦[民]”专门打仗(“事敌”),而使“新民”从事农耕(“作本”)。所以,建议“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61]在这里,“故秦民”是指原属秦国统治的“秦民”,“新民”则是指新归附秦国或被秦国征服的“民”,他们也是“秦民”,与“故秦民”相对应,可称为“新秦民”。[62]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游士律》规定:如果县中发现未持有合法证件的“游士”居留,要处以罚赀一甲;到了岁末,要督责他入籍或离开。秦国本土的人(“故秦人”)如果离开秦国本土,要取消他原来在本土的户籍;爵级在上造以上的,要罚作“鬼薪”;公士以下的,要罚作“城旦”。[63]这条“游士律”应当主要是针对秦国本土的,在秦国本土的“游士”自然来自六国,所以,要想方设法,使他们成为“新秦人”;而对于秦国本国的“故秦人”,则尽可能阻止他们离开秦国本土。这说明“故秦人(民)”与“新秦人(民)”之间,还是有区别的。

岳麓书院藏秦简“多小未能与谋案”

“多小未能与谋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年。“故(?)秦人”男子多,当秦王政十年时,与母亲兒一起“邦亡荆”,即脱离其原在秦国本土的户籍,逃亡楚地,居住在庐溪。当他们逃亡入楚地时,多只有十二岁,所以母亲兒并未就逃亡之事与他商议。秦军攻取楚地的庐溪,抓住了已二十二岁的多,而其母此前已辞世。在此之前,多已因军功获得小走马的爵级(秦爵第三级,与簪褭大致相同),被抓住后,削除了他的爵级,降为普通的士伍。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又怀疑多可能涉嫌犯有其他罪行,所以,虽然有人建议对他免予处罚,但也有人建议加重处罚,将他黥为城旦。[64]多的案子之所以受到关注,大概就是因为他是“故秦人”。

“癸、琐相移谋购案”发生在秦王政二十五年。男子治等八人、女子二人被控为“群盗盗杀人”,“治等四人言秦人,邦亡,其它人不言所坐”[“治等四人曰邦亡,不智(知)它人辠(罪)”]。大意是说:治等四人自称是秦人,自秦国本土逃到楚地来;其他六人则是州陵县校长癸、沙羡县士伍琐等为了冒领赏金乱捕而来的,不知道犯有什么罪,不当受到惩罚。[65]治等群盗在州陵县校长果的辖区里杀人,受追捕逃到沙羡县境内,而他们自认为秦人,“狱状”也将之按秦人处理,他们很可能真是从秦地逃亡而来的秦人;而其余六人,则很可能是当地土著的楚人,可能并未按照秦律登记著籍。

“尸等捕盗疑购案”也发生在同一年。州陵县的求盗尸等捕获秦男子治等四人、荆男子阆等十人,控告他们“群盗盗杀伤好等”。“治等曰秦人,邦亡荆;阆等曰荆邦人,皆居京州。相与亡,来入秦地,欲归羛(义)。行到州陵界中,未诣吏,悔。谋言曰:治等巳(已)有辠(罪)秦,秦不□归羛(义)。来居山谷以攻盗。”“京州后降为秦。为秦之后,治、阆等乃群盗盗杀伤好等。”阆等本是荆人(楚人),居住在京州,其时京州还没有归秦。他们相互商量好,打算以“归义人”的身份主动投附秦。一伙人走到已在秦统治下的州陵县境,遇到了从秦地逃亡来的秦人治等,听他们说起秦的情况,认识到秦并不奉行“义”,就和治等人一起,逃亡到山谷中住下来。后来,秦军打下了京州,治、阆等只好结为“群盗”,并杀伤了好等人。秦人治、荆人(楚人)阆结伙共为群盗,同逃亡,一起被捕,反映出亡为“群盗”之后,秦人、荆人的分别就不重要甚或不存在了。而在结案的判决中,两者还是有区别的:治等四人是秦人,抓获他们的尸等人获得赏金七两;阆等十人是荆人(楚人),尸等获赏金三两[“治等,审秦人殹(也),尸等当购金七两;阆等,其荆人殹(也),尸等当购金三两”]。显然,秦人比荆人(楚人)“值钱”。[66]在这份文书中,阆等十人被称为“荆男子”“荆人”“荆邦人”,因为他们并未入秦的籍,不能算作“新秦人”;也因为他们不是秦人,所以,抓获他们的尸等人获得的赏金,就远远低于抓获秦人治等人所得的赏金。

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前,“秦人”作为一种政治身份,还是非常清楚的。里耶简8-67+8-652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尉守蜀的一份报告。蜀的报告中首先引述泰守的令,其中说到“秦人”“秦吏”应当“自捕取”某些物产,并在每年九月十五日(秦以十月为岁首,九月为当年最末一月)将所获“物数”上报给泰守府。简文残缺不全,然其中说到的“秦人”“秦吏”显然是指驻屯在新占领区的秦人与秦吏,是相对于当地人而言的。对于原属六国的“归义”者,也清楚地予以区分。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迁陵县贰春乡的乡守后报告说,他收到了上司所转发的丞相令书,令书规定:“对于降附归义的魏国城邑之民,如果发现其原有的臣妾被俘获,要归还给他。”[“得巍(魏)城邑民降归义者,有故臣妾为拾虏,以鼠(予)之。”][67]这条令虽然是优待魏国降附民众的,但将魏人区别对待之意,也相当明显。

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之后,天下之“民”均被统称为“黔首”,所以,在法律规定的身份上,就不再有“秦人(民)”“荆人(荆邦人)”之类的分别,也不再有“故秦人(民)”与“新秦人(民)”之分。当然,新征服、归附和著籍的“黔首”仍然称为“新黔首”。岳麓书院藏秦简1114+0918+1935所记是关于一个婴儿的处理意见。泰山守报告说:“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被抓获后罚作鬼薪白粲。其子尚幼,不能自食,如果按规定收捕,一定会死在路上。丞相府的处理意见是:如果不满八岁,就寄放在他父母的亲戚处,不必收捕。[68]泰山郡辖区是齐国故地,昌有秦的爵(不更),仍被称为“新黔首”,当是被征服齐地的土著民。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记案例中,有一件是秦始皇二十八年的南郡狱簿。此案的本末,大略是:苍梧县利乡发生反叛事件,苍梧郡守竃、尉徒令攸县令媱及丞魁、令史䦈和义等发“新黔首往击”;“义等将吏卒、新黔首击反盗,反盗杀义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御史令南郡严查,“新黔首恐,操其假兵匿山中”,“黔首当坐者多,皆摇恐吏罪之,又别离居山谷中”。在所发新黔首中,有来自攸县者,攸县令史䦈,“并主籍。其二辈战北当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䦈亡,不得,未有以别[知](智)当捕者”。[69]狱簿称苍梧、攸县等地为“所取荆新地”,则秦据有其地未久,然已建立起版籍控制体系;“荆新地”之民称为“新黔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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