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著籍的编户齐民虽然被统称为“黔首”,而其原有的地域身份却并未消弭,反而得以突显出来。在里耶所出户籍简中,南阳里的蛮强、黄得等人,均被注明是“荆”人。里耶简9-1205残缺较甚,然从残存简文中,依然可以辨析出,所记二人,“其一秦,一人荆,皆卒”。这两个人,都是秦军中的兵卒,当然都是“黔首”;“秦”“荆”显然是指其本为秦人和荆人。在秦始皇二十六年之后的户籍或吏卒籍上,很可能均注明了其原来属于何国之人,即秦、荆、魏、韩等,而且,很可能具有表明其身份高低或政治上可靠程度的意义。
岳麓书院藏秦简0895+1113+1037+1012+1013+1004是有关“新地吏”受贿或索贿处罚的一条法令。它规定在新征服地区任职的官吏(新地吏)及其私人随从“舍人”,如果接受了“新黔首”的钱财、酒肉或其他事物,或者采取各种手法获取财物,都适用于“偷盗法”(“与盗同法”)。[70]官吏受贿、索贿,采取各种办法以敛财,本是普遍现象,而法律特别规定了适用于新地吏与新黔首的条文,说明二者都有较为特殊的政治意义。
里耶秦简9-2300也是一枚断简,仅见有“都乡黔首毋濮人、杨人、臾人”等十一字。简9-1305见有“都乡黔首毋良药芳草□ ”。其表述结构与简9-2300一致。所以,这里的“毋”当释为动词,应当是说都乡的黔首不要包括濮人、杨人、臾人等。简9-1145亦残缺,然其第一行见有洞庭假守绎,第二行见有“不通,濮人曰臣,臾人曰”等九字,第三行见有“濮人、臾补,须濮人、臾人大”等十字,其中可判断其意者为“濮人曰臣”。这条简文的意思,或者是说濮人、臾人等本来的身份,大抵只相当于臣、隶,是不能参加重要事务的;现在因某事“不通”,须要增加人手,故特别允许征召部分濮人、臾人。据此,推测简9-2300之意,或当是说在迁陵县都乡,濮人、杨人、臾人等不能入籍为黔首,其身份大致相当于隶臣。
秦灭亡六国,统一天下后,对于六国故民的处理与安置,是一个最重要的问题。岳麓书院藏秦简1029+1028+0960+0921+0898+1111+1021+1019+1016+1122+0965+0961+2053+1119+0897+1112+1038可连读,涉及对六国故民的处理,特别是其后半部分,当是“治从人令”。简文说:代理尉正的(“假正”)夫报告说,抓到了一批曾参与过联合抗秦的“从人”,共二十四人,其中包括“故赵将军乐突”的弟弟,舍人祒。根据法律,将他们全部罚作城旦,送往巴县去运盐。御史的回复意见说巴县运盐的人已经够了(“巴县盐多人”),要求把这批人中已罚作城旦和舂的,送往洞庭郡去,安置在不易逃亡的地方,让他们做苦力(“处难亡所,苦作”),并严加看守,让他们终身得不到赦免(“谨将司,令终身毋得免赦”);押送他们的路上,要像对待强盗那样,给他们戴上刑具,而且要捆绑牢固(“皆盗戒胶致桎,傅之”)。那些参与抗秦,身份只是士伍、庶人的普通民众,则要安置到苍梧,苍梧守要把他们分开来,安置在人烟稀少的地方(“苍梧守均处少人所”);路上要是发现有人试图逃亡,就给他戴上刑具(“疑亡者,戒胶致桎,傅之”)。在简文中,假正与御史都分别引用一条法律规定:“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者,比故魏、荆从人。”(“故代、齐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其子已傅、嫁,不当收者,比故魏、荆从人之妻子、同产、舍人及子已傅、嫁者。”)御史并详细规定了“治从人”的各种措施与适用法律。[71]显然,曾经参与抗秦活动的“从人”是当时的政治犯,是需要从重从快、严厉打击的。御史引用的法律规定:办理“从人”的案子,对于未抓获的“从人”,一定要详细地写明白(“具书”)其名、族、年、长、物、色、疵瑕等,以向各县、道发出通缉令。那么,这些“从人”被抓获、罚作城旦或舂之后,其名、族也是要被写明的。对于未曾参与抗秦的六国士伍、庶人,虽然未必如此严格,但在他们被录为“新黔首”时,除了“名”之外,大约也要著录其“族”或来源地的,而族与来源地,正反映了其故属之国。
由此,可以大致揣测:在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全国之后,天下之民均统称为“黔首”,并不意味着天下的编户齐民都是“齐等”的。在秦的户籍、兵籍上,很可能注明了其原本所属之国;如果是原本未入籍于诸国的濮人、臾人等,则连入籍成为“黔首”的资格都没有,只能作为臣、隶。这样,实际上就形成了一个从秦人、六国之人到濮人、臾人等夷人的、由中心到边缘的层级制身份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当然秦人的身份最高,六国之人身份次之(六国之人可能也排成序列),而濮人、臾人、杨人之类的“夷”可能身份最低,低到甚至不能著籍成为“黔首”。我们怀疑在六国之人中,荆人(楚人)的地位也较低,可能是六国之人中最低的,但没有充分的证据。
因此,喜及其家人,当然是秦人,即便他们原来不是“地道的”或“正宗的”秦人,也要努力学习、争取做“秦人”。
那么,“秦人”又包括哪些人呢?其各自的身份与阶级若何?喜及其家人,可能具有怎样的社会地位呢?
岳麓书院藏秦简“治从人令”末尾说:“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隶、奴婢明智(知)之,毋巨(岠)睪。”[72]是以黔首、吏、官徒隶以及奴婢作为“布令”的对象。里耶秦简8-769是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三日启陵乡守狐回复县廷要求取鲛鱼与山今鲈鱼的报告,其中说:“问之启陵乡吏、黔首、官徒,莫智(知)。”乡吏、黔首、官徒是启陵乡所属的三种人。简8-389+8-404是一支断简,只见有“主贰春、都乡”及“吏卒、黔首及奴婢”等字样,推测涉及贰春、都乡(以及启陵乡)所管领的吏卒、黔首与奴婢。简9-557也是一支断简,盖谓当地有“蛮夷”,“时来盗黔首、徒隶田蓾者,毋吏卒 ”。大概是说耕田采集的黔首、徒隶经常受到蛮夷的侵扰,而并无吏卒给予保护。
“吏卒”“黔首”“徒隶”“奴婢”,是秦对其所统治对象的身份界定与划分。这些用于界定身份的用语,分别指称怎样的人?具有怎样的内涵与意义?在秦统一前后,上述身份界定与划分又有哪些变化,其原因与意义又若何?
四、吏卒
《史记•项羽本纪》记巨鹿之战后,项羽军进至新安,“诸侯吏卒异时故繇使屯戍过秦中,秦中吏卒遇之多无状,及秦军降诸侯,诸侯吏卒乘胜多奴虏使之,轻折辱秦吏卒”。秦吏卒或有异动,项羽乃与黥布、蒲将军计谋,以“秦吏卒尚众,其心不服,至关中不听”,遂“夜击坑秦卒二十余万人”,“而独与章邯、长史欣、都尉翳入秦”。[73]则“吏卒”所指,大抵是军吏与兵卒,并不包括将官。《史记•傅靳蒯成列传》说汉王二年靳歙在楚汉战争中,击邢说军,“身得说都尉二人,司马、候十二人,降吏卒四千一百八十人”;又攻破赵军,“得其将司马二人,候四人,降吏卒二千四百人”。[74]据此,则知都尉、司马、候等军中将官,并不在“吏卒”之列。
睡虎地秦墓竹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共有三条。其第一条规定:“县、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群官属,以十二月朔日免、除,尽三月而止之。其有死亡及故有夬(缺)者,为补之,毋须时。”其所说之“吏”由县、都官和郡自除、补、免,与佐、群官(当指县、都官与郡直属的诸官)的“属”并列,显然是指县、都官、郡所属吏员。其第二条说“除吏、尉,已除之,乃令视事,及遣之”;“啬夫”若调任“它官”(其他的机构),“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不得在新任官署任用其原任职机构的佐、吏)。此条中,前一个“吏”与“尉”并列,任命后即须立即上任视事,应是负责任的长吏;后一个“吏”则与“佐”并列,是啬夫(责任长官)的属吏。其第三条规定:若官啬夫(诸种机构的责任长官)不在,应让令史之类“君子毋(无)害者”负责官署的运作(“守官”),“毋令官佐、史守”。[75]显然,诸官署中的令史、佐、史都是“置吏”的对象,属于“吏”。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录有“置吏律”五条。其第一条说:“县除有秩吏,各除其县中”;若“欲除它县人及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能任者,许之”;若“县及都官啬夫”被免职或改徙他任,可解除其原“所任者”的职务;新任长官(“新啬夫”)若认为其不能胜任,亦得免除其职务。此条所涉及的“吏”,既包括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也包括县、都官的长官(啬夫)“所任者”(属吏)。其第二条说:“县除小佐毋(无)秩者,各除其县中,皆择除不更以下到士五(伍)史者为佐,不足,益除君子子、大夫子、小爵及公卒、士五(伍)子年十八岁以上者备员。”所涉及的,乃无秩的小佐。其第三条说:“有辠以 (迁)者及赎耐以上居官有辠以废者,虏、收人,人奴、群耐子免者,赎子”,要检查相关的考核记录与籍簿(“傅其计、籍”),若发现其中有被任为“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褭者”,“毋许”。则冗佐、佐吏、县匠、牢监、牡马、簪褭等,也属于“吏”的范畴。其第五条规定:“补军吏、令、佐、史,必取壹从军以上者。”这里的“军吏”当指校长、发弩守等军中武职,而令、佐、史则当指军中的文职吏员。[76]
因此,秦时所称的“吏”,当包括县、都官之令、丞、长、尉,有秩吏,佐、史、属(包括冗佐、佐吏等),以及军中的基层武职和文职人员,不包括县、都官啬夫以上的高级官员和军中的将官。
里耶秦简9-633《迁陵吏志》谓迁陵县有“长吏三人,二人缺,今见一人”。其所说之长吏三人当即令、丞、尉,“今见一人”当即守或丞、尉。其余吏员(编制一百一人,实任五十一人),包括令史(编制二十八人,实任十八人,十人徭使)、官啬夫(编制十人,实任五人,三人徭使,缺二人)、校长(编制六人,实任二人,四人缺)、官佐(编制五十三人,实任二十四人,二十二人徭使,缺七人)、牢监(一人),皆为普通吏员。《汉书•百官公卿表》叙云:
县令、长,皆秦官,掌治其县。万户以上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减万户为长,秩五百石至三百石。皆有丞、尉,秩四百石至二百石,是为长吏。百石,以下有斗食,佐、史之秩,是为少吏。[77]
此言汉代县廷以令、长、丞、尉为长吏,“掌治其县”,“主理其县内”,是责任官员;百石以下至于斗食,乃佐、史之秩,则为少吏。则知汉时与“长吏”相对应者,即为“少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贼律”有一条规定,说“长吏以县官事詈少吏者”,得毋用“以县官事殴若詈吏,耐”之律。[78]则知汉初“少吏”确与“长吏”相对应。里耶简8-1721是一支残简,其大意是要求相关部门、人员妥善保管“畜及钱财、财物”,“毋令少吏、吏徒”有机会挪用、占据。简文中的“吏徒”当指军吏士卒,“少吏”应即各部门、机构的普通吏员。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引秦王政二十年二月辛酉内史之言,谓若“里人及少吏有治里中,数昼闭门不出入”,请县廷以律论之。又说:“乡啬、吏智(知)而弗言,县廷亦论”;要求“乡啬夫、吏令典、老告里长,皆勿敢为”。[79]这里的“少吏”与里长、里人共治于里中,其上有乡吏、乡啬夫,则其地位尚低于乡吏、乡啬夫。
秦始皇陵所出“中级军吏俑”
长吏,是掌治之吏,又是众吏之长。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纳禾谷入仓时,“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其下文又说:“长吏相杂以入禾仓及发”。后句中的“长吏”,当即上句中的“县啬夫若丞及仓、乡”。[80]换言之,“长吏”除指县令、丞、尉等县廷长官外,还包括了仓、乡的长官(啬夫、守)。另一条律令规定:县仓在出禾谷、刍稾(稿)时,要上报县廷,“廷令长吏杂封其廥,与出之”。[81]其所说之“长吏”,当是指仓啬夫(守)。“金布律”述及吏置仆养、车牛,规定“都官有秩吏及离官啬夫”(同条下文又称为“官长”)各有仆养一人,“其佐、史”则共同使用仆养(“共养”)与牛、车,[82]是将吏分为有秩吏(官长,含离官啬夫)与佐、史两类。有秩吏当即相当于长吏,而佐、史当即属于少吏。所以,秦制的“长吏”即“官长”之谓,指称责任长官;“少吏”即属吏,是官长下属的吏员。
长吏皆为“有秩吏”“有秩之吏”,即享有秩禄的吏。少吏则当属于“月食者”,即按月领取稟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月食者”因“公使”或“告归”而月底不在,则停发其下月稟食,“有秩吏不止”。[83]显然,“月食者”与“有秩吏”是两种吏。“有秩吏”的收入,包括秩禄与月食两部分。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说:如果官啬夫负债欠赀而贫无以偿,可“稍减其秩、月食以赏(偿)之,弗得居”。[84]里耶简8-1345+8-2245记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乙卯,时任迁陵县丞昌从县仓领取了四、五两个月的稟食,共计稻一石一斗八升,仓守是、史感、稟人援具体经手此事。而少吏(属吏)则只有月食,并无秩禄。某年八月丙戌,令史旌从仓守是、史感、稟人堂处领取了稟食(里耶简8-1031);秦始皇三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佐蒲、就从启陵乡守带、佐冣、稟人小处领取了七月各二十三日的稟食,共计三石泰半斗(里耶简8-1550)。
上引《史记》之《项羽本纪》与《傅靳蒯成列传》所称“吏卒”之吏,则是军吏。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一条规定:“徒卒不上宿,署君子、敦(屯)长、仆射不告,赀各一盾。”[85]“徒卒”乃指普通士兵,署君子、屯长、仆射皆当是基层军士,亦即军吏。《秦律杂抄》另有一条规定,说“不当稟军中而稟者,皆赀二甲,法(废);非吏殹(也),戍二岁”。在军中领取稟食、却并非“吏”的人,自当是“卒”。“徒食、敦(屯)长、仆射弗告,赀戍一岁;令、尉、士吏弗得,赀一甲。”同一条下文又说:“军人买(卖)稟稟所及过县,赀戍二岁;同车食、敦(屯)长、仆射弗告,戍一岁;县司空、司空佐史、士吏将者弗得,赀一甲;邦司空一盾。”[86]此处的“士吏”将兵,当是一种军吏,身份要高于屯长、仆射,而与县司空的佐、史相近。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尉卒律”规定:“县尉治事,毋敢令史独治,必尉及士吏与,身临之,不从令者,赀一甲。”[87]其所说之“士吏”,当不包括尉之佐、史,而当是军中的基层军官。《秦律令》中另有一条规定,说如果“材官、趋发、发弩、善士敢有相责(债)入舍钱酉(酒)肉及予者”,“士吏坐之,如乡啬夫”。[88]军中的士吏,地位与乡啬夫大致相同。
里耶秦简8-482记县尉的考课项目,包括“卒死亡课”“司寇田课”“卒田课”等三课,说明县尉管辖的,除士卒外,还包括司寇。里耶简8-132+8-334是一支残简,其大意是说尉守狐在十一月己酉至十二月辛未间视事,在此期间所领诸种士卒合计六百二十六人,包括“冗募群戍卒”一百四十三人。这应当是迁陵县尉所领的大致兵力。里耶简8-1552应当是迁陵县廷给县尉的文书,要求尉“以书到时,尽将求盗、戍卒喿(操)衣、器诣廷,唯毋遗”。则知县尉所领部队,分为“求盗”和“戍卒”两部分。无论是求盗还是戍卒,各基层部队的指挥官,都是“校长”。据简9-633所录《迁陵吏志》,迁陵县编制有校长六人;则每位校长所领士卒,大约为一百人。
卒、徒以及士吏在服役期间皆当按月领取稟食。里耶简9-174+9-908记载,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三日,来自安陵县昌甚里、在迁陵县屯戍的士伍广,从田官守敬、史 、稟人娙处领取了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当年四月一日,贰春乡守氐夫、佐吾、稟人蓝向来自江陵县戏里的屯戍司寇□(人名恰缺)发放了稟食粟米四斗泰半斗,令史扁负责监督检查(“视平”)(里耶简9-761)。秦始皇三十三年十月十九日,发弩[守]绎、尉史过贷给来自醴阳县同□里的罚戍士伍禄粟米一石九斗少半斗(里耶简8-761)。凡此,皆说明服役期士卒得领取官府发放的稟食。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辨析,即吏卒与军功爵之间的关系。《汉书•百官公卿表》叙说:
爵:一级曰公士,二上造,三簪褭,四不更,五大夫,六官大夫,七公大夫,八公乘,九五大夫,十左庶长,十一右庶长,十二左更,十三中更,十四右更,十五少上造,十六大上造,十七驷车庶长,十八大庶长,十九关内侯,二十彻侯。皆秦制。以赏功劳。[89]
如何看待《汉书•百官公卿表》所记的二十等爵制,以及秦爵与汉爵的关系,论者颇有分歧,而论者之共识,大抵认为上述二十等爵中的前八等爵,都可以授给一般庶民与下级官吏,其中前五等是民爵,六、七、八三等是吏爵;五大夫以上,则是秩六百石以上的官吏才可以受的爵,属于官爵。如果从爵级的角度来说,拥有官爵的是“官”,拥有吏爵的是“吏”,有民爵和没有民爵的“民”都是“民”。[90]但这主要是就汉制而言的,秦时是否有如此分划,实颇值得怀疑。
公士是最低一级的军功爵。里耶秦简8-60+8-656+8665+8-748见有一位公士,是僰道西里的亭,在迁陵县的少内担任冗佐。另一位公士竭,来自旬阳 陵,在迁陵县担任史冗(简8-1275)。还有一位公士贺,来自城父县西平里,在迁陵县做更戍卒(简9-885)。获得最低一级爵公士的人,既可能做最低级的小吏(冗佐、史冗之类),也可能作为“卒”参加“更戍”(轮流戍守)。
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时任迁陵县丞欧因未能觉察男子毋害“诈伪自爵”而受到指控,迁陵守拔负责讯问欧。欧自述其爵级为上造,原住于成固县畜园里,受任为迁陵县丞(简9-2318)。秦始皇三十年,迁陵县丞昌由于在审理案件中运用法律不当,受到指控,并由狱史堪负责侦讯。昌陈述自己的履历:“上造,居平□,侍廷,为迁陵丞”(简8-754+8-1007)。巸是迁陵县的守丞,原住竟陵县阳处里,爵级也是上造(简8-896)。秦始皇三十二年,迁陵县启陵乡守夫因违法受到处分,被调往临沅县担任司空啬夫。他本住在梓潼县武昌里,爵级也是上造(简8-1445)。简8-879是一支残简,人名恰缺,他是芒县安□里人,爵为上造,在迁陵县应役时是冗佐。来自武陵县当利里的敬,来自旬阳县平阳里的操,爵也都是上造,也都在迁陵县做冗佐(简8-1089、简8-1306)。来自阳陵县西就里的駋,爵为上造,做了八年的冗佐(简8-1450)。来自临汉县都里的上造援,曾“为无阳众阳乡佐三月十二日”;到迁陵县应役时,身份是县库的冗佐(简8-1555)。上造是秦爵的第二级。据今见材料,大部分上造都担任级别不等的吏职,从冗佐到县丞。但即便担任县里的守丞乃至丞,其爵位也并没有晋升,还是上造。
也有的上造,并不担任吏职,而只是普通的“卒”。简9-6中所见来自阳陵县褆阳里的上造徐,简9-268所见来自虞县吉里的上造□,都是普通戍卒。简9-630+9-815是迁陵县司空色的爰书,其中说涪陵县高桥里的上造难,本来是“吏”,现以“卒”的身份应役屯戍(“吏以卒戍”)。那么,上造本来是可以做“吏”的,只是因为违法等原因,才以“卒”的身份应役戍守。
同样,簪褭(秦爵第三级,又称为“走马”)如果应役,也应当担任吏职。里耶简8-781+8-1102是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六日迁陵县的田官守敬、佐 、稟人娙出贷稟食给“罚戍簪褭壞(褱)德中里悍”的记录。悍又见于简8-1574+8-1787,是在同一年的七月二十三日,仍由田官守敬等发放稟食给屯戍的簪褭黑(襄县完里人)、士伍增(朐忍县松涂里人)等,由“敦长簪褭襄壞(褱)德中里悍”负责接收。结合这两支简牍所记,可知悍本是襄县怀德中里人,爵位是簪褭,他被“罚戍”才到迁陵县来屯戍,在军中仍给他安排了“敦长”。与他同县的黑爵级也是簪褭,地位排在士伍增之前,说明即便“罚戍”,簪褭也还是不同于普通的士兵。
不更是秦爵的第四级。里耶秦简8-987见有“充狱史不更宽受嘉平赐信符”。不更宽是狱史。从狱史堪可以审理迁陵县丞欧与昌的案件来看,狱史的地位是比较高的。简9-14是秦始皇三十三年一份交接物品的清单,包括一张莞席、一合竹笥、一合小竹笥、竹筥三合以及一条粗麻做的、三股绞在一起的绳索(长三丈),简文书其事,作“城父安杕不更□受少内守冣”。不更□从迁陵县的少内守冣处领取各种办公用品,显然担任某种吏职,而且地位可能与冣相当。在“受令简”中,受令的唐頪(简9-170)、贾(简9-284)、屈扬(简9-1668)、古超(简9-2188)、远禾(简9-2273)、蛮□(简9-2654)、蛮孔(简9-3292)等都是安成里的不更,朱发(简9-1130)、相赫(简9-1650)是东成里的不更,周柳(简9-1186)是武安里的不更,公孙黚(简9-1623)、屈埜(简9-1644+9-3389)、爰(简9-1290)是南里的不更。受令的不更,或皆是在当地较有地位的人;其所受之“令”,可能是让他们率领其所属去从事某一事。
但也有的不更,只是普通的戍卒。如简9-363所见留县荣阳里人詹,简9-672所见雩娄县西昌里人礼、简9-1112背所见舆里人戌、简9-2315背所见南里人除鱼等,爵位都是不更,却也都是普通的“更戍卒”。他们是否因为受罚而“以吏为卒”,不能确定,但这些材料至少可以说明,并非所有拥有爵级的人都会被安排吏职。
大夫是秦爵的第五级。今见里耶秦简中,有四位拥有大夫爵:一是迁陵县守丞敬,他在秦始皇二十七年前后在任(简6-16、8-63);二是丞迁,居雒阳县城中里,以“入赀”而“在廷”(简8-232);三是阳里户人刀(简8-834+8-1609);四是东成里户人大夫印,他家里有一个小臣遬(简8-1765)。此外,还见有一位大夫寡茆,是南里户人(简8-1623)。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识劫 案”中,大夫沛有妻有妾,还至少有一位隶识。当他放免识时,为他娶了妻子,买了一栋价值五千钱的房屋,并分给他一匹马,稻田二十亩。死后,他留下的遗产包括市场上的一家布店(“市布肆”)、一家旅店(“舍客室”),以及钱六万八千三百。他的儿子羛(义)继承了他的家产,并按照规定得到了走马的爵位。显然,大夫沛是当地的一位富豪,拥有较高的经济与社会地位。[91]
按《商君书•境内》的说法,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都是“行间之吏”。“故爵公士也,就为上造也。故爵上造,就为簪褭。故爵簪褭,就为不更。故爵不更,就为大夫。爵吏而为县尉,则赐虏六,加五千六百。”[92]所谓“爵吏”,意为根据爵级而任为吏,或者授吏以爵。因此,秦时的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等五级爵位,应当是可以担任吏职的爵。当然,拥有上述爵位,只是具备了任吏的资格,并不必然被任为吏。当他们没有担任吏职时,只是拥有爵位的“民”(黔首),如上文所见的大夫沛、刀、印以及上造徐、难等那样。
秦始皇陵所出“立射俑”
秦始皇陵所出“跪射俑”
《商君书•境内》接着说:“爵大夫而为国治,就为官大夫。故爵官大夫,就为公大夫。故爵公大夫,就为公乘。故爵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就为大庶长;故大庶长,就为左更;故四更也,就为大良造。皆有赐邑三百家,有赐税三百家。”[93]五大夫以上,都有食税的封邑,则五大夫之前的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三级爵位只有任官方得食禄(稟食与俸禄),乃领取禄食的官僚阶层。这样,官大夫(第六级)以上的爵级,乃可分为两个层级:一是食禄的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三级;一是食税邑的五大夫以上各级。《史记•蒙恬列传》谓赵高以“强力,通于狱法”,秦王“举以为中车府令”;后“高有大罪”,蒙毅“当高罪死,除其宦籍,帝以高之敦于事也,赦之,复其官爵”。[94]则赵高任为中车府令时,列属“宦籍”;犯罪被赦后,却只是“复其官爵”,并未复其“宦籍”,则“官爵”低于或至少不同于“宦籍”。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可(何)谓‘宦者显大夫?’宦及智(知)于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为‘显大夫’。”[95]“显大夫”包括为王所知的宦者和六百石以上的吏,地位当高于五大夫,但仍然是食禄的官吏,而不是食税邑的贵族。
五、黔首
秦献公十年,“为户籍相伍”,即以五家为伍编排户口;[96]秦孝公三年,商鞅变法,秦国渐次建立起严密的户籍制度与户口控制体系,“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97]著籍的百姓被称为“民”,又以其归于秦国统治之早晚,而有“故民”“新民”之别。《商君书•徕民》中说:应当“以故秦事敌,而使新民作本”,或“令故秦民事兵,新民给刍食”。[98]“故秦”“故秦民”是指原属秦国统治的“秦民”,“新民”则是指新归附秦国或被秦国征服的“民”。故秦民“事敌”“事兵”,新秦民“作本”“给刍食”,这是秦国根据其入秦之早晚对治下之“民”所做的分划。
秦并天下后,采取了诸多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更名民曰‘黔首’”或“命民曰‘黔首’”,亦即将全国百姓统称为“黔首”,而不再称为“民”。[99]“黔首”的本义,是指黑色的头。《说文》释“黔”,谓“黎也。从黑,今声。秦谓民为黔首,谓黑色也。周谓之黎民”。[100]“黎民”之“黎”,本字作“黧”,意为“黑”或“黑黄”。以“黔首”指称庶民百姓,大抵是秦言,六国盖用“黎民”。《吕氏春秋•仲夏纪》“古乐”说大禹导河、疏三江五湖,注之东海,“以利黔首”。[101]其《慎行论》“求人”篇也说禹“不有懈堕,忧其黔首”。[102]而《尚书》中的《皋陶谟》录夏禹之言,则说“安民则惠,黎民怀之”。[103]同时,《吕氏春秋》述及平民百姓,多用“黔首”,未见有使用“黎民”者;而《管子》各篇则多用“黎民”,未见用“黔首”者。因此,秦始皇二十六年统一官方用语,应当主要是用秦言统一六国之言。
更“民”名“黔首”,从统治者的角度,乃用秦言统一称谓;那么,这种改变,对于被统治的平民百姓(“民”“黔首”)来说,究竟意味着什么呢?相对于秦国的“民”,秦帝国的“黔首”究竟有怎样的不同呢?
首先,天下百姓虽皆得称为“黔首”,然亦仍有故、新之别。[104]岳麓书院藏秦简1114:“泰山守言:新黔首、不更昌等夫妻盗,耐为鬼薪白粲。”[105]泰山郡辖区是齐国故地,昌有秦的爵(不更),仍被称为“新黔首”,当是被征服齐地的土著民。在上引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所录秦始皇二十八年的南郡狱簿中,苍梧县利乡发生反叛事件,苍梧守竃、尉徒令攸县发“新黔首往击”。令史“义等将吏卒、新黔首击反盗,反盗杀义等,吏、新黔首皆弗救援,去北”。在所发新黔首中,有来自攸县者,攸县令史䦈,主管籍帐,“其二辈战北当捕,名籍副并居一笥中,䦈亡,不得,未有以别智(知)当捕者”。[106]狱簿称苍梧、攸县等地为“所取荆新地”,则秦据有其地未久,然已建立起版籍控制体系,并征发其新黔首往征盗贼,说明新黔首须受征从军。
与商鞅时代为鼓励“山东”之民归附秦国,规定“新民给刍食”、短期内不“事兵”不同,在统一后归于秦的新黔首,需应征从军。《史记•陈涉世家》说秦二世元年七月,“发闾左適戍渔阳”。“闾左”有不同解释,然陈郡为故楚东国之地,陈胜、吴广等皆为秦的新黔首,亦受征远戍渔阳。[107]上引《史记•项羽本纪》记项羽所统“诸侯吏卒”乃来自关东六国故地,而其“异时故徭使屯戍过秦中”,自是在秦始皇时受征前往秦中屯戍。里耶秦简9-2287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酉阳县与迁陵县间关于男子它处罚问题的来往文书。根据这份文书,它是新武陵县軴上里的士伍。秦始皇二十五年八月,它所属的部队,在邦候显、候丞某(不知名)的率领下,前往迁陵县,攻击“反寇”,候丞某战死。新武陵县属于洞庭郡,或者就是洞庭郡治所在的县。据里耶简8-461,“邦候”当即“郡候”。它为新武陵人,其所属的部队由洞庭郡的候和丞率领,去进攻迁陵县(也属洞庭郡)境的反寇,这支部队应当是由洞庭郡的新黔首编成的。据简9-452记载,“丹阳将奔命”在丹阳县尉虞的率领下,经过迁陵县,要求迁陵县供应“丹阳将奔命吏卒”的稟食。这份文书由丹阳县□里的士伍向送达迁陵县。丹阳原属楚地,“丹阳将奔命”的吏卒也都是新黔首。
在迁陵县屯戍的士卒,有相当多来自城父县。简8-26+8-752见有城父县安平里的不更□徒,与广武县的上造竈、鱼(渔)阳县的簪褭□一起,到迁陵县库领取了弦、矢等军用物资。简8-466见有城父县蘩阳里的士伍枯,因娶贾人之女为妻,遣戍迁陵四年;简8-850见有城父县阳里士伍郑得,在迁陵县更戍;简8-980见有来自城父阳䊮里的士伍倗,更戍迁陵,领取贷给的稟食;简8-1000是更戍的城父中里士伍简领取贷给的稟食;简8-1024是在迁陵更戍的城父蒙里的士伍□领取稟食;简8-1517背见有“更戍士五城父阳翟执”与“更戍士五城父西中痤”,二人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三月受命携带迁陵县关于吏、徒的报告,送往洞庭郡的尉府;简9-757记载,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迁陵县尉当着迁陵守丞衔的面,检视更戍卒、城父县成里的士伍产的身高、肤色与年龄等;简9-885所记是同一天,令佐章在迁陵县守丞昌面前,检视更戍卒、城父西平里的公士贺的身高、年龄等;简9-1980见有更戍、城父左里不更节;简9-2203见有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更戍卒、城父乐里士伍顺,受命跟从令史唐去参加传输转送之役。简9-2209+9-2215正面是尉广给县库的公文,大意是说派遣戍卒前往县库办理公事,请按律令从事;背面载有戍卒的名字:“更戍簪褭城父□利□”“更戍士五(伍)城父西章义”“更戍簪褭城父平”。在短短的数年内,有如此多城父县的士卒到迁陵县来更戍,说明更戍卒应当是以县为单位征发、调配的。在上引简文中,来自城父县的更戍卒(或遣戍卒)大都注明了其户籍所属的“里”,说明他们来到迁陵更戍,仍当是按其原属的“里”编制的:在更戍地,同“里”的更戍卒仍当尽可能编在同一个军事单位里,编成“伍”“什”“屯”等。因此,对六国故地新黔首的征发应当是全面的、系统性的。
统一前,秦大抵以“新民”“作本”“给刍食”,而以“秦民”“事敌”“事兵”;统一后,六国故民与新拓疆域之新黔首,均须应征从役,屯戍征战,这是秦统一前后“民”与“黔首”地位的重要变化之一。
其次,统一前,秦“民”(无论“故民”,还是“新民”)均得受田,立功获爵得益其田;统一后,六国故地与新拓疆域并未普遍授田,新黔首不再能受田,则是统一前后“民”与“黔首”地位的另一个重要变化。
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即实行授田制度(“名田宅”),即秦国的“民”,可以按照其所获得的军功爵及相关地位,获得国家分配的数量不等的田地;投附秦国的“新民”,也可以得到国家授予的一部分田地。[108]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即每户按照其所受田亩数(无论其是否垦种),交纳刍、稾。故至少在制度规定上,秦在统一前是实行授田的。[109]
云梦龙岗秦简116/102/102/180:“廿四年正月甲寅以来,吏行田赢律诈 ”,其中所说的“行田”,一般认为即授田;所谓“行田赢律”,则是授田超过了律令规定的标准。根据这条简文,秦在统一之前,确曾授过田;然简文抄录的内容,重点应当是对“行田赢律”行为的限制和惩罚,说明当时存在诸多授田违反法律规定的现象。换言之,授田制正受到破坏。[110]龙岗秦简151/104/104/182规定:“田及为诈伪写田籍,皆坐臧(赃),与盗□ 。”[111]说明秦政权已实行田地登记制度(“田籍”)。而法律特别规定了对“诈伪写田籍”的处罚,正说明其时存在较多此种情形;而“田籍”之所以能够“诈伪”,或正因为它可能历史久远。换言之,统一后六国故地的田籍,很可能沿袭了六国时期的田籍,只是略加改动,并未全面重新分配田地。
迁陵县是秦在统一前不久新开拓的疆域,秦始皇二十五年方得置县。里耶秦简8-1519记录了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全县及启陵、都乡、贰春三乡的田亩数与应纳田税数:
迁陵丗五年豤(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
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 (率)之,亩一石五;
户婴四石四斗五升,奇不 (率)六斗。
启田九顷十亩,租九十七石六斗。
都田十七顷五十一亩,租二百 一石。
贰田廿六顷丗四亩,租三百丗九石三。
凡田七十顷 二亩。租凡九百一十。
六百七十七石。[112]
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新垦田五十二顷九十五亩,折合税田四顷五十一亩(按每税田每亩纳税一石五斗计算),田租(税)合计为六百七十七石(下文三乡合计为六百七十七石九斗,多出九斗),分由一百五十二户承担,户均四石四斗五升稍多。全县共有田地七十顷四十二亩,应纳田租(税)九百一十石,则旧有田地十七顷四十七亩,应纳田租二百三十三石,约合税田一顷五十五亩。[113]换言之,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之前,迁陵县仅有著籍田地十七顷四十七亩,户均十一亩半(秦亩,百步一亩),远不足一顷之数。其时距迁陵立县已有十年,则秦在迁陵县并未实行授田,而册载著籍田亩数也不会是迁陵县编户实际耕种的田亩数。那么,本年新垦的田地,是秦王朝“授予”的吗?
据里耶简9-15载,秦始皇三十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贰春乡守兹在一份爰书中报告说:“南里寡妇慭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慭将本来即属于自己的桑地上报为新垦的“草田”,请求仍将之作为“桑田”。无论如何,这块地不是政府“授”给她的。
简9-2344是秦始皇三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迁陵田官守武向县廷上报的“黔首垦草牒”,亦即垦荒报告书。武报告说:“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典缦占。”这是一份正式的垦草田牒:垦田人吾武自己提出申请,里典缦予以登记,田守武以牒文的方式上报县廷。这块田完成了法律上的手续,成为吾武的田。
里耶秦简9-543+9-570+9-835题为“刍稾志”,应是迁陵县征收刍稾的年度报告。其中记都乡黔首在启陵乡境内有田一顷四十一亩,纳刍稾钱八十五;在贰春乡境内有田二顷四十七亩,纳刍稾钱一百四十九。都乡黔首分别在启陵乡、贰春乡拥有田地,显然是户籍与田地相脱离的结果,而户籍与田地相对应,却正是“授田”的基本原则。所以,都乡黔首在贰春乡、启陵乡拥有的田亩,也不会是国家授予的。
如果迁陵县这样的边地县份均未能实行授田制,那么,在大部分土地已有明确占有者或使用者的六国故地,秦政权大概也很难实行授田制,重新分配田地。[114]
第三,田租与户赋(“顷刍稾”)皆按户征纳,户赋由纳实物渐改为纳钱、布,并与编户占有的田地数相脱离。
“租禾稼”与“顷刍稾”是秦代编户两种主要的赋税负担。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田律”说:“租禾稼、顷刍稾,尽一岁不觱(毕)入”者,要由“县官”负责督催;催交满三十日仍未交纳,“赀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各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115]“租”当指田租,又称田税,纳“禾稼”即谷物;“顷”与“租”对应,显系另一种赋税名目,纳“刍稾”即粗粮草料。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卿以上所自田户田,不租,不出顷刍稾。”[116]也是以“租”与“顷刍稾”并列,说明二者乃当时的赋税类别。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田律”中,负责交纳“租禾稼”与“顷刍稾”的是“人”(若久不交纳,则“赀其人”)。在上引里耶秦简8-1519中,简文在说明税田四顷余、每亩税一石五斗之后,特别说明平均每户要承担四石四斗五升,说明田租当是按户征纳或至少是要落实到户的。张家山汉简“户律”中,享受“不租,不出顷刍稾”待遇的,是“卿以上所自田”的“户田”,亦即在其户名下的田地,也说明田租是以户为单位征纳的。据上引里耶秦简8-1519,秦始皇三十五年,迁陵县著籍户一百五十二户,旧有与新垦田地合计七十顷四十二亩,折合税田六顷六亩,应纳田租九百一十石,亩均一石五斗,户均约六石。显然,迁陵县的田租总额是按税田总数计算的,然后均摊到每户头上,故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应当是按每户六石征收的(无论其占有田地多少)。
据睡虎地秦简《田律》,顷刍稾的标准是刍三石、稾二石。“顷”的本义当然是田亩面积,而一顷(百亩)是商鞅变法时代所确立的庶人一户授田基数;若该户人立功受爵一级,复受田一顷,则其所纳顷刍稾即为二倍,依次类推。因此,顷刍稾仍然是以户为单位征纳的,而“一顷”乃其基数。据上引里耶秦简9-543+9-570+9-835迁陵县“刍稾志”,都乡黔首在启陵乡境内的一顷四十一亩田,纳刍稾钱八十五,每顷约合六十钱;在贰春乡境内的二顷四十七亩田,纳刍稾钱一百四十九,每顷亦合六十钱。这里的田亩数当是折合的税田数,其所纳刍稾钱则当是折算的钱数。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规定:
出户赋者,自泰庶长以下,十月户出刍一石十五斤;五月户出十六钱,其欲出布者,许之。十月户赋,以十二月朔日入之;五月户赋,以六月望日入之,岁输泰守。十月户赋不入刍而入钱者,入十六钱。吏先为(?)印,敛,毋令典、老挟户赋钱。[117]
不入刍则可入钱,说明户赋本来是要纳刍的。然则,户赋就是顷刍稾。十月户赋每户出刍一石十五斤,值十六钱,五月出钱十六钱,合计为三十二钱。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田律”:“卿以下,五月户出赋十六钱,十月户出刍一石,足其县用,余以入顷刍律入钱。”[118]知户赋收入实分为两部分:一半纳县廷留用,另一半输送朝廷。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所规定的户赋,应当只是输送朝廷的一半。所以,秦时每户户赋当为六十四钱。据上引迁陵县“刍稾志”,知刍稾每顷合纳六十钱左右,正与每户所当纳的户赋钱相近。这也说明岳麓书院藏秦简“金布律”所说的“户赋”就是睡虎地秦简《田律》所说的“顷刍稾”。[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