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耶秦简8-1165是一支残简,存“户刍钱六十四。卅五年”数字。六十四钱正是一户所当纳的户赋钱数,则所谓“户刍钱”就是户赋。里耶秦简8-559也是一支残简,前后均残,仅留下“十月户刍钱三百”七字,颇疑“百”字下当可补出“二十”。三百二十钱,当是十户所纳十月份的户刍钱。里耶秦简9-743记秦二世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少内守疵接受了右田守纶所纳的“田刍稾钱千一百卅四”。田官所领“公田”由徒隶耕种,无所谓户赋,仍按田亩数计征刍稾钱。[120]而据上引迁陵县“刍稾志”,知田刍稾钱也当是按每顷六十钱左右折算的,仍以顷、户对应为准则。
第四,朝廷与地方征发的各种徭役不断增加,黔首的徭役负担越来越重,特别是“传输之役”与“更戍之役”均大为加重。
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统一前抄录)中,“徭律”有九支简,主要涉及五个方面的规定:(1)应征朝廷徭役(“御中发征”)失期的惩罚;(2)征发徭役兴建县邑工程(“兴徒以为邑中之功”)的规定;(3)禁苑、公马牛苑(牧养马牛的官府苑囿)所在的县,负责征发民工(“兴徒”)修理苑囿围墙篱笆、壕沟的规定;(4)县廷衙署房舍(“公舍官府及廷”)维修工程的规定;(5)征发徭役所兴工程的工程量的计算。[121]这五个方面,除第一方面外,其余四个方面均关涉对县邑征发徭役、徭役工程的管理。显然,抄录者关注的重心,乃地方官吏在徭役及其工程方面的责任。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收录了七条“徭律”(统一后抄录)。(1)关于县乡征发徭役的规定(简1232+1257+1269+1408),其所涉及的徭役,主要是指“御中发征”与“给邑中事”,而其核心则是“传送委输”之役,对应征发何种人及何种人、何种情况下不能征发做了详细规定。(2)兴办地方工程征发徭役的规定(简1255+1371+1381),涉及“补缮邑院、除田道桥、穿波(陂)池、渐(堑)奴苑”等工程事务,“皆县黔首利也”,故规定:“自不更以下及都官及诸除有为殹(也),及八更,其睆老而皆不直(值)更者,皆为之。”(3)禁止临时征调人员从事杂役(简1374+1406-1),规定:“毋敢倳(使)叚(假)典居旬于官府,毋令士五(伍)为吏养、养马,毋令典、老行书,令居赀责(债)、司寇、隶臣妾行书。”(4)关于免征条件的规定(简1295+1294+1236+1231),其中特别规定:“载粟乃发敖童年十五岁以上,史子未傅先觉(学)觉(学)室,令与粟事”;“当行粟”的敖童,只有“寡子独与老父母居,老如免老,若独与 (癃)病母居者”,方得免征。(5)征发徭役的程序(简1241+1242+1363+1386),规定:“岁兴䌛(徭)徒,人为三尺券一,书其厚焉。节(即)发䌛(徭)。乡啬夫必身与典以券行之。”(6)关于“委输传送”(简1394+1393+1429),具体规定了重车、空车与徒行的每日里程,并要求优先使用徒隶,只有在徒隶不足时,才可征发黔首。(7)关于“更戍之役”(简1305+1355+1313+0913+1420+1424),规定自不更以下去更戍,“自一日以上尽券书,用署于牒”;“当䌛(徭)戍,病不能出及作盈卒岁以上,为除其病岁䌛(徭)”。[122]显然,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抄录者关注的重心,乃徭役的征发,特别是征发哪些徭役、征发哪些人,以及怎样征发。
睡虎地秦简、岳麓书院藏秦简中保存的律令条文,都是抄录者根据需要“选抄”的秦律令条文,其所抄录的条文,反映了抄录者需要并关注哪些法律规定及其实施。比较睡虎地秦简抄录的“徭律”与岳麓书院藏秦简抄录的“徭律”,统一前后抄录者所关注的律令条文的差别是明显的。首先,“传送委输”在“御中发征”(朝廷征发)的徭役中,所占的比重大为增加。无论是统一前,还是统一后,由朝廷征发的徭役均居于最重要的地位,但在统一前,运输之役没有得到强调,说明其时在朝廷征发徭役中,所占的比重还不是甚大。在岳麓书院藏秦简抄录的“徭律”中,虽然强调传送之役要尽可能使用徒隶,在徒隶够用的情况下,不要征用黔首,但实际上,连未傅的“敖童”和“史子”都有可能被征去“行粟”,大约没有徒隶够用的时候。因此,大幅度增加的运输之役,很可能是统一后黔首最重的负担之一。其次,“郡县之役”也增加了。在统一前,对于县邑修建衙署房舍,采取了严加控制的政策,地方官府所兴发的工程之役,应当是受到限制的。统一之后,在“皆县黔首利”的旗帜下,鼓励地方官府兴办各种地方公共工程,包括通往田地的农村道路网络、农田水利系统。在这个过程中,已践更八次的人(“八更”)和不再需要践更的“睆老”都要被征发。第三,“更戍之役”(兵役)也有大幅度增加。在睡虎地秦简中,只抄录了一条“戍律”,规定“同居毋并行,县啬夫、尉及士吏行戍不以律,赀二甲”。[123]睡虎地秦简《除吏律》中说:一个人已任“驾驺”四年,却仍不能驾御,要“赏(偿)四岁䌛(徭)戍”。然则,统一前一人一生徭戍的时间,当不低于四年。[124]统一之后,兵役应当更重。岳麓书院藏秦简“徭律”规定:征发徭戍之役,不得“多员少员”,禁止“隤计后年䌛(徭)戍数”,亦不得“伪为其券书以均”。[125]律令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正说明这些现象在当时非常普遍。
六、徒隶
据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治从人令”及里耶秦简8-769、8-389+8-404、9-557等,知徒隶与吏卒、黔首并列,是秦对其统治对象的一种身份划分。《管子•轻重篇》假托管子之言,说:“今发徒隶而作之,则逃亡而不守。发民,则下疾怨上。”[126]则知“徒隶”不是“民”(“黔首”),其地位比“民”低得多。
“徒”是刑徒,“隶”是隶臣妾。里耶秦简9-2283所记,是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洞庭郡守礼给各县啬夫及郡府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的命令。他先引用朝廷的“令”,说“传送委输,必先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责(债)。急事不可留,乃兴䌛(徭)”;然后,他接着说:“今洞庭兵输内史,及巴、南郡、苍梧输甲兵,当传者多。节(即)传之,必先悉行乘城卒,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因为正是农作之时,“不欲兴黔首”。他要求嘉、榖、尉等,“各谨案所部县卒,徒隶,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薄(簿)”,只要这些人够用,就不要征发黔首。上下文相比较,知“乘城卒”就是“卒”,“徒”大致相当于“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大致相当于“隶臣妾”。隶臣妾(隶),城旦舂、鬼薪白粲(徒),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践更者),则是除“乘城卒”(卒)之外要优先征发的三类人。
对于官府而言,无论隶臣妾,还是刑徒,或者践更的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都是可供使用的、不得自由的劳动力,所以,在官府文书中,往往将上述三类人合称为“徒隶”或者径称为“徒”,而不加区别。[127]里耶简8-495是迁陵县的“仓课志”,见有“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徒隶行䌛(徭)课”三种课。而在简8-481所记“仓曹计录”中,则作“徒计”。显然,“仓曹计录”的“徒”,就是“仓课志”中的“徒隶”,都是指县仓所管领的各种强制性劳动人员。
官府文书虽然可以将各种强制性劳动人员合称为“徒”“作徒”“官徒”“徒隶”,但这些被强制劳动之人员的身份差别却是非常清楚的。里耶简8-686+8-973是秦始皇二十九年八月乙酉迁陵县库守悍提交的“作徒簿”:县库从县司空接收了城旦四人、丈城旦一人、舂五人,从县仓接收了隶臣一人,总计十一人。其中城旦二人被指派“缮甲”,一人“治输”,一人及丈城旦一人“约车”,隶臣一人负责看门,三位舂去编织(“级”)。其所列“作徒”的顺序是城旦(丈城旦)、舂、隶臣。简8-1143+8-1631是秦始皇三十年八月迁陵县贰春乡的“作徒簿”:这个月在贰春乡劳作的“作徒”共有二百九十二人,其中城旦、鬼薪九十人,丈城旦三十人,舂、白粲合计六十人,隶妾一百一十二人。在这里,城旦(包括丈城旦)、舂,鬼薪、白粲,隶妾,是“作徒”的三个等级。简9-2289是迁陵县司空守圂上报的“徒作簿”,记录当时县司空所管的徒共有二百二十六人,其中成年男性一百二十五人,包括城旦司寇一人,鬼薪二十人,城旦八十七人,丈城旦九人,隶臣系城旦三人,隶臣居赀五人;成年女性八十七人,包括白粲八人,舂五十三人,隶妾系舂八人,隶妾居赀十一人,隶妾七人;未成年的小城旦九人,小舂五人。其所列徒隶的顺序是城旦司寇、鬼薪白粲、城旦(包括丈城旦)舂、隶臣妾系城旦舂、隶臣妾居赀、隶妾(无隶臣)。
上述官文书列举各种徒隶的顺序,应当是按照其地位高低分别开来的。据上引简9-2283,“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之上,即是“黔首”,故“隶臣妾,城旦舂、鬼薪白粲,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的地位顺序应当是从低到高的。“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地位最高,其次是鬼薪(男性)与白粲(女性)、城旦(包括丈城旦,男性)与舂(女性),再次是隶臣系城旦(男性)和隶妾系舂(女性)、隶臣居赀(男性)和隶妾居赀(女性)以及隶臣妾。
在法律意义上,“居赀赎责(债)、司寇、隐官践更县者”,大概都不属于徒隶,而应当是“庶人”(黔首中地位较低者)。[128]但由于他们与城旦舂、隶臣妾等一起劳作,故地方官府往往将之合并统计,并称为“作徒”或“徒隶”。“居赀赎责(债)”乃以劳役抵免债责,其身份地位仍属于黔首(庶人)。在里耶简9-2283中,“居赀赎责(债)”就没有被列入“徒隶”的范畴。里耶秦简7-304是秦始皇二十八年迁陵县“隶臣妾及黔首居赀赎责作官府课”,谓二十七年留存的隶臣妾一百一十六人,二十八年新入三十五人,合计隶臣妾一百五十一人,当年有二十八人死亡;“黔道(首)居赀赎责作官”有三十八人,当年死亡一人。[129]所谓“黔首居赀赎责作官”,当是在“官”中劳作以赎免债责的黔首,故简文将之与隶臣妾区分开来。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公士以下居赎刑罪、死罪者,居于城旦舂,毋赤其衣,勿枸椟欙杕。”“大啬夫、丞及官啬夫有罪、居赀赎责(债),欲代者,耆弱相当,许之”;“一室二人以上居赀赎责(债)而莫见其室者,出其一人,令相为兼居之。居赀赎责(债)者,或欲籍(藉)人与并居之,许之,毋除其䌛(徭)戍”;“百姓有赀赎责(债)而有一臣若一妾,有一马若一牛,而欲居者,许”;“居赀赎责(债)者归田农,种时、治苗时各二旬”。[130]显然,“居赀赎责(债)者”只是因欠资赎罪而作于“官”,其本身仍是相对自由的。
司寇,大致可判断为“刑满释放人员”。睡虎地所出《秦律十八种•司空律》中见有“城旦、舂之司寇”及“城旦司寇”“舂司寇”,整理小组释为城旦、舂减刑为司寇者,大致可从。这样的司寇有的仍留在原服刑地点,与城旦舂、隶臣妾等一起劳作。城旦司寇可以担任二十名城旦组成的作徒队队长(“及城旦傅坚、城旦舂当将司者,廿人,城旦司寇一人将”);如果需要,可把劳动已满三年以上的城旦,免为城旦司寇(“司寇不 ,免城旦劳三岁以上者,以为城旦司寇”)。[131]里耶秦简8-2151见有城旦司寇一人,鬼薪二十人,当是由一位城旦司寇督率二十位鬼薪。简8-2156所见,则是城旦司寇一人,领鬼薪十九人。“司寇”的本义,或即指徒隶的监督者。在里耶秦简8-19中,见有“司寇”一户,是指其“户人”(户主)的身份是司寇。简文将“司寇”排在士伍之下,小男子、大女子之前。简8-1027又见有“成里户人司寇宜”,及其“下妻 ”。简8-1946见有“阳里户人司寇寄”。显然,“司寇”可以作为“户人”著籍。岳麓书院藏秦简1864记有一条令,规定“诸军人、漕卒及黔首、司寇、隶臣妾有县官事不幸死”,死所官吏要予以妥善处置。[132]在这条令文中,司寇正处于黔首与隶臣妾之间。
“隐官践更者”,又见于岳麓书院藏秦简0587。简文记泰上皇时内史言,谓:“西工室司寇、隐官践更,多贫不能自给 (粮)。”议称:“令县遣司寇入禾,其县毋(无)禾当貣者,告作所县,偿及贷。”[133]隐官和司寇一起,受县派遣,前往内史所属西工室践更,其地位当与上述得著籍的司寇相似。简0793所记为司空律条文,谓“黔首及司寇、隐官、榦官人、居赀赎责(债),或病及雨不作,不能自食者,贷食,以平贾(价)”折算。[134]其中,隐官列在司寇之后、榦官人与居赀赎责(债)之前,在“官”中践更,需要自食或贷食。岳麓书院藏秦简1975+0170说寺车府、少府、中府等机构的隶臣,可“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以巧及劳免为庶人”。则隐官可与士伍、庶人并列。[135]据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隐官与司寇受田宅各五十亩、半宅,为公卒、士伍、庶人所受田宅的一半。[136]颇疑“隐”当作“没”解,“隐官”即“没于官”的编户,盖相当于后世的匠户、船户等特殊的户口类别(“官户”)。[137]
鬼薪、白粲与城旦、舂,按照卫宏《汉官旧仪》的解释,分别是三年和五年的刑期,前者是男犯,后者是女犯。[138]对于秦及西汉初律令是否有服刑期限的规定,学界有不同看法,但对于鬼薪、白粲的惩罚轻于城旦、舂,则并无异议。同是城旦、舂,还有完、黥之别。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五人盗,臧(赃)一钱以上,斩左止,有(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㓷(劓)以为城旦;不盈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黥为城旦;不盈二百廿以下到一钱,迁之。”[139]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盗律”作“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140]两相比较,可知斩足且黥最重,黥而且劓次之,黥最为普遍;“完”为城旦,在同类刑罚中最轻。
隶臣妾基本上是一种终生身份,其地位当低于城旦舂。[141]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有一条律令,规定:“战死事不出,论其后。有(又)后察不死,夺后爵,除伍人;不死者归,以为隶臣。”另一条规定:“寇降,以为隶臣。”[142]未死归来者及投降的敌寇均“以为隶臣”,意味着其终生都是隶臣。岳麓书院藏秦简0185又说:“阑亡盈十二月而得,耐。不盈十二月为将阳, (系)城旦舂。”[143]“耐”即耐为隶臣妾,“系城旦舂”当释为罚作城旦舂,是一种单独刑罚,故“耐为隶臣妾”要重于“系城旦舂”。岳麓书院藏秦简1975+0170+2035+2033:
秦始皇陵所出“百戏俑”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以巧及劳免为庶人,复属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为隶臣妾;亡不盈三月以下而得及自出,笞五十;籍亡不盈三月者日数,后复亡,軵数盈三月以上得及自出,亦耐以为隶臣妾,皆复付其官。[144]
属于诸官署的隶臣妾,与隐官、庶人相对应,性质是官奴婢。岳麓书院藏秦简0168+0167规定:“奴亡,以庶人以上为妻,婢亡,为司寇以上妻,黥奴婢 (颜)頯,畀其主。以其子为隶臣妾。”[145]其所说的奴、婢,各有主,是指私奴婢;而以其子为隶臣妾,当是没为官奴婢,则官奴婢的地位要低于私奴婢。
“隶臣妾系城旦舂”是附系于“城旦、舂”之下的“隶臣妾”,亦即其本来的身份是隶臣妾,又要被强制从事城旦舂的劳作。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规定:系于城旦舂的隶臣妾、司寇及居赀赎责(债)者,“勿责衣食”;“其与城旦舂作者,衣食之如城旦舂”;系城旦舂的“人奴妾”(私奴婢),亦由官府贷予衣食。[146]所谓“系城旦舂”,就是与城旦舂从事同样的劳作,受到同等的对待,由官府供给衣食。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当耐为隶臣,有(又)系城旦六岁”。[147]本即当耐为隶臣的人,又因诬人而被加重惩罚,从事城旦的劳作六年。岳麓书院藏秦简2129+2091+2071:
奴婢 (系)城旦舂而去亡者, (系)六岁者,黥其 (颜)頯; (系)八岁者,斩左止; (系)十岁、十二岁者,城旦黥之,皆畀其主。其老小不当刑者, (系)六岁者, (系)八岁; (系)八岁者, (系)十岁; (系)十岁者, (系)十二岁。皆毋备其前 (系)日。[148]
奴婢系城旦舂者,当是作为城旦舂从事劳作的私奴婢;其虽然“系城旦舂”,但仍然属于其主人。然私奴婢本非徒隶,其因逃亡而被“系城旦”,实为受刑,并非加刑。岳麓书院藏秦简2065+0780背:“诱隶臣、隶臣从诱以亡故塞徼外蛮夷,皆黥为城旦舂。”[149]受诱逃亡的隶臣,被抓捕后黥为城旦舂,方是“隶臣(妾)系城旦舂”。
“隶臣妾居赀”,则当是居赀赎责(债)的“隶臣妾”。岳麓书院藏秦简2047+1947+1922+1946:
十四年七月辛丑以来,诸居赀赎责(债)未备而去亡者,坐其未备钱数,与盗同法。其隶臣妾殹(也),有以亡日臧数,与盗同法。隶臣妾及诸当作县道官者、仆、庸,为它作务,其钱财当入县道官而逋未入去亡者,有(又)坐逋钱财臧,与盗同法。[150]
隶臣妾逃亡期间欠下的工日,可折合赀财;其在“官”中劳作,则可能挪占、贪污钱财。其罪既与盗同法,则只能以劳役充抵其欠赀与罪责。居赀的隶臣妾大抵亦多从事城旦舂之类的劳作。
徒隶由官府供给稟食。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说:“隶臣妾其从事公,隶臣月禾二石,隶妾一石半;其不从事,勿稟。小城旦、隶臣作者,月禾一石半石;未能作者,月禾一石。小妾、舂作者,月禾一石二斗半斗;未能作者,月禾一石。”[151]“仓律”的另一条规定说:城旦从事筑垣等劳动,“旦半夕参”(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152]说明城旦舂、鬼薪白粲及司寇,在从事官府劳役时,均由官府供给稟食。
里耶秦简8-212+8-426+8-1632记载:秦始皇三十一年正月初四,司空守增、佐得发放了舂、小城旦渭等四十七人四十七日的稟食,每日按四升又六分之一升计算,共计粟米一石九斗五升又六分之五升。正月二十九日,启陵乡守尚、佐冣、稟人小发放了大隶妾□、京、窯、茝、并、□人、乐、窅、韩、欧毋等人正月的稟食,前后三十九日,每日三升泰半半升,合计粟米一石六斗二升半升(里耶简8-925+8-2195)。同年三月丙寅,仓武、佐敬与稟人援向大隶妾某发放了稟食一石二斗半斗(里耶简8-760);八月壬寅,仓守是、史感与稟人堂一起给隶臣婴儿槐㢑发放了六月份的稟食,稻四斗八升少半半升(里耶简8-217)。凡此,都是徒隶领取官府发放稟食的记录。
徒隶的部分衣服亦由官府配给。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有一条规定:夏衣从四月至六月发给,冬衣从九月至十一月发放,并详细规定了褐衣的用料与价值。简文没有说明其所说的夏衣与冬衣向何人发放,但说到褐衣是为“囚有寒者”准备的;而在下文述及某种衣料时,说“隶臣妾、舂城旦毋用”。[153]那么,授衣的对象,当即城旦舂、隶臣妾等。“金布律”的另一条规定说:“稟衣者,隶臣、府隶之毋(无)妻者及城旦,冬人百一十钱,夏五十五钱;其小者冬七十七钱,夏卌四钱。舂冬人五十五钱,夏卌四钱;其小者冬卌四钱,夏卅三钱。隶臣妾之老及小不能自衣者,如舂衣。亡、不仁其主及官者,衣如隶臣妾。”[154]那么,隶臣妾及城旦舂等亦可自备衣服,若不能自备,可向官府领取,但需要计算钱赀。
七、秦人的身份与社会结构
综上可知,(1)“吏卒”包括吏与卒,吏又分为长吏(大致与“有秩吏”相对应)与少吏(属吏,大致与“月食者”相对应)两类,“卒”主要包括屯戍卒和求盗卒。吏、卒在任职、服役期间,均由国家发放稟食,其中长吏除月食外,还可以按等级享受秩禄。获得公士、上造、簪褭、不更、大夫等五级爵位,即可以担任相应的吏职。(2)统一后所称的“黔首”,与统一前所说的“民”含义基本相同,乃指著籍的编户齐民。较之于统一前的秦民,统一后新黔首皆须应征从军,故黔首的更戍之役也大为增加;六国故地与新拓疆域的新黔首大抵未得普遍授田,其所承担的田租与刍稾渐变为按户交纳;传输之役更是大幅度加重。(3)徒隶包括刑徒和隶臣妾,都在官府强制下从事各种劳作。徒隶又具体别为鬼薪白粲、城旦舂、隶臣妾(包括隶臣妾系城旦舂、隶臣妾居赀)等,在服刑劳作时得由官府配给稟食和部分衣服。司寇、居赀赎责(债)、隐官等也可能被编入“作徒簿”,在劳作时被视同徒隶。在隶臣妾之外,还有大量的私属奴婢,其地位或比隶臣妾稍高。私奴婢由其主人支配,并不在国家直接控制之列。
吏卒、黔首与徒隶三种身份的人,是秦的基本统治对象。在吏卒之上,有管治一方、领受稟食俸禄的官僚阶层(拥有官大夫、公大夫与公乘三级爵位者)和拥有食邑的军功贵族阶层(拥有五大夫以上爵位者),他们是秦的统治阶级。吏卒、黔首与徒隶三种身份的人群,则基本上可以看作为被统治阶级。吏卒虽然包括负责县以下军政管理事务的各种各样的吏以及军队的基层军官与兵卒,其相当部分拥有较为低级的爵(包括大夫、不更、簪褭、上造和公士等五级),但他们不担任吏职和应役从军时,就是普通的黔首(民)。黔首就是编户齐民,包括未担任吏职和应役从军的前五级爵位获得者,公卒、士伍、大男子、大女子及小男子、小女子等普通庶民,以及地位大抵同于贱民的司寇、隐官等。吏卒与黔首的身份,实际上是不断变动的:黔首立功受爵任吏或应征从军就是吏卒,吏卒谢任或返乡即成为黔首。因此,吏卒更主要是一种职役身份,并非较为稳定的社会等级。他们虽然担任吏职或参军打仗,成为秦的统治工具,但他们主要是被统治者,绝不是统治阶级。徒隶(以及私奴婢)是被强制劳作、地位低下的人群,是社会的底层。吏卒、黔首当然易于因罪、欠赀等原因而沦为徒隶,然一旦沦为徒隶(以及私奴婢),则很难再取得黔首的身份,更难以成为吏卒。在黔首与徒隶之间,又存在着一个“贱民”阶层,包括司寇、隐官及居赀赎责(债)者。
在秦代,吏卒、黔首与徒隶(以及私奴婢)是被统治的人民群众,他们构成了秦代人口的主体。在秦帝国的边缘小县迁陵县,即使是担任长吏的欧、昌等人也只有上造的爵,可能连领取俸禄的官僚阶层都算不上,更遑论拥有食税邑的贵族阶层。因此,可以说,迁陵县的吏卒、黔首与徒隶(以及私奴婢),都是被统治的人民。那么,在可统计的社会总人口中,上述三种人各自占有怎样的比重呢?
据里耶秦简9-633所记“迁陵吏志”,迁陵县编制吏员应为一百零三人,在任五十一人,徭使三十五人,合计八十六人。据上引里耶简8-132+8-334,迁陵县尉所领士卒合计六百二十六人。这两组数据均没有准确系年,但不会出于秦始皇二十七年至秦二世元年间。大概言之,在秦稳定控制迁陵县的十余年时间里,迁陵县的吏卒合计,应当在七百一十人上下。
迁陵县分为都乡、贰春、启陵三个乡。里耶秦简8-487+8-2004记载了一组“见户”数,简文说明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户曹令史 所疏二十八年到三十三年的“见户”数:“廿八年见百九十一户。廿九年见百六十六户。丗年见百五十五户。丗一年见百五十九户。丗二年见百六十一户。丗三年见百六十三户。”简9-1706+9-1740明确记载:“廿九年迁陵见户百六十六。”正与简8-487+8-2004所记廿九年的见户数相合。因此,简8-487+8-2004所记的这组见户数,应当就是这六年间迁陵县的见户数,即其实存的著籍户数。六年平均,也大约是一百六十六户。如果以平均每户5.8口计算,约为九百六十二人。[155]
据上引里耶简9-2289秦始皇三十二年迁陵县司空守圂上报的“徒作簿”,当时迁陵县县司空所管各种徒隶共有二百二十六人,分别被派往贰春乡(九人)、都乡(四人)、启陵乡(三人)、尉(六人)、少内(四人)、库(四人)、畜官(四人)、田官(五十七人)、仓(五人),其余的由司空直接管领,从事各种劳作,或者受派随从小吏去徭使。此徒作簿所记,当即其时迁陵县全部徒隶数。
从秦始皇二十七年到秦二世元年,如果迁陵县的吏卒以七百一十二人、黔首以九百六十二人、徒隶以二百二十六人计,三种身份的人群在统计的总人数(一千九百人)中,分别占37.5%、50.6%和11.9%。吏卒基本上可被视为统治阶层进行社会控制和管理的力量,而徒隶则基本上属于社会底层人群。在秦统治下的边区小县里,控制和管理力量占可统计总人口的37.5%,社会底层人群占据统计人口的10%强(考虑到大量存在的私奴婢,未能进入官府统计系统,社会底层人群所占的比例应当更高),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统治下社会结构的部分特征。
喜及其家人的社会身份,大概就摇摆在黔首与吏卒之间。喜父、喜以及喜的兄弟,是否获得爵级,无以确知,但喜长年为吏,又曾从军,当然属于吏卒。其最高的职务,也只是主管狱讼的令史;解职回乡之后,大约只是较为富裕的黔首。
八、邻里
根据《编年记》(《叶书》)的记载,秦王政十三年,喜二十八岁,“从军”。这一年,秦军大举进攻赵国,在太原、邺等地,与赵军展开激战。《编年记》(《叶书》)在秦王政十四年没有记事,然在十五年下记载说:“从平阳军”。平阳在邺的东面,今河北省临漳县西。其时秦军已经攻下平阳,所谓“从平阳军”,当是指在平阳屯守。那么,两年前,喜“从军”之时,所加入的,很可能就是进攻邺一线的秦军。
喜在从军之前,已经在安陆、鄢县做过令史,并且审理过鄢县的司法案件,所以,他从军之后,应当担任相应位置的军职,大约不会是普通的士卒;秦军占领平阳之后,在军中的喜也可能担任佐、史或令史之类的吏职,作为占领军的基层官吏,参与平阳占领区的军政管理。而喜在从军时所属的部队,则很可能是由安陆子弟兵编成的。
秦军的编制,按照《商君书•境内》的说法,是以五人为一伍(或“屯”),百人置一将。[156]百人之将(百人队)乃秦军最基本的编制单位。一个百人队的士卒,基本上来自同一个地方。里耶秦简9-1114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一月鄢将奔命尉沮与迁陵县贰春乡乡守后交涉的文书。沮是鄢县的尉,他率领一支由本县壮丁组成的快速反应部队经过迁陵县,有部分士兵因伤病,不得不留在迁陵县治疗,沮将他们的情况登记在“牒”上,移交给迁陵县贰春乡,请给予口粮,病愈后即让他们归队。简9-452所记应当与此相同时。另一支快速反应部队,“丹阳将奔命”,在丹阳县尉虞的率领下,经过迁陵县,要求迁陵县供应“丹阳将奔命吏卒”的稟食。这份文书由丹阳县□里的士伍向送达迁陵县。显然,这一支部队是由丹阳县的子弟兵编成的。
里耶秦简9-2287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五月酉阳县与迁陵县间关于男子它处罚问题的来往文书。根据这份文书,它是新武陵县軴上里的士伍。秦王政二十五年八月,它所属的部队,在邦候显、候丞某(不知名)的率领下,前往迁陵县,攻击“反寇”,候丞某战死。新武陵县属于洞庭郡,或者就是洞庭郡治所在的县。据里耶简8-461,邦候当即郡候。它为新武陵人,其所属的部队由洞庭郡的候和丞率领,去进攻迁陵县(也属洞庭郡)境的反寇,这支部队应当是由洞庭郡的子弟兵编成的。
简9-705+9-1111+9-1426残缺较甚,然其大意仍可大致推知。秦始皇二十七年十二月,时任迁陵守拔报告说:迁陵县的守兴、尉䁲、丞阴等均战死于“鄣中”,其时迁陵县的“里卒”皆暂归司马(当是洞庭郡的司马)媱、夷道县尉得统领;现在,仍将迁陵县士卒的籍移交给迁陵县,夷道尉得、州陵县尉猲亦交出临时统领权。迁陵县受命编组部队,到前线作战,由县守(县的长官)、尉、丞亲自统领,三位长官且全部战死,所领部队不得不暂由郡司马及同郡别县的尉统领。这虽然是一个特殊事例,但足以说明,秦军的基本编制与地方郡、县编制是相关联的,应征作战,大抵即以郡、县为建制单位,分别由郡、县守、尉、丞、候等官吏担任本郡县所编部队的各级军职,指挥部队作战。
秦时邻、里编排的意义,由此而得以突显出来。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可(何)谓‘四邻’?‘四邻’即伍人谓殹(也)。”[157]本身一家,加上四家邻居,共五家,编成一个“伍”,是为“伍人”;同“伍”之人,应征从军,在军队中也编成一个“伍”,也是“伍人”。所以,在家乡是“四邻”,到军队里就是“同伍”,邻居也就是袍泽。将居民编制与军事编制对应起来,使兵民一体,是秦邻里制度的实质。
《史记•商君列传》叙述秦孝公三年商鞅主持的第一次变法,说: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158]
“令民为什伍”,司马贞《索隐》引刘氏所云,说是“五家为保,十家相连”;张守节《正义》说:“或为十保,或为五保。”亦即或者十家,或者五家,编成一组,互相担保。“相牧司连坐”,司马贞解释说:“牧司,谓相纠发也。一家有罪而九家连举发,若不纠举,则十家连坐。恐变令不行,故设重禁。”这就是所谓“什伍互保连坐制”。
这种什伍编制与互保连坐制,都来自军队编制与军法。《尉缭子•伍制令》说:
军中之制,五人为伍,伍相保也。十人为什,什相保也。五十为属,属相保也。百人为闾,闾相保也。
如果一伍之中有人干令犯禁,同伍之人举报则可以免罪,如果知而不报,则全伍均予诛杀。一个什、属、闾,都是如此。这样,“什伍相结,上下相联,无有不得之奸,无有不揭之罪,父不得以私其子,兄不得以私其弟,而况国人聚舍同食,乌能以干令相私者哉?”[159]军中就不会有人敢于作奸犯科、投敌谋反,偶或有之,也必被“战友”举报,无以得逞。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问:如果有盗贼进入甲家里,打伤了甲,甲大声呼喊有贼寇,然他的四邻、里典、父老都外出不在家,没有听见甲的呼喊,对于他们,是否应当论处?(“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回答是:如果审查发现其四邻果然不在家,即不当论处;里典、父老即使不在家,也要予以处罚。[160]换言之,如果四邻在家,听见了甲呼喊,而未予援救,那也要论罪。这种规定,正源于战阵之上同列受伤而不救须予治罪之例。“不存”,则无罪,亦是战场上无力相救则不加责罚之例。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抄录了五条“尉卒律”,其第一条规定:沿着原来秦与六国边境的各县(原属秦国)以及在六国之地设置的郡县,黔首及各县属吏如果要出行,必须向县尉报告(“必谒于尉”);县尉审查其请求,对于许可者,要规定出行的时间及可以前往的县(“尉听,可许者,为期日、所之它县”);如果不去报告,出行超过五天,黔首或县属吏本人要罚赀一甲,没有报告的里典、父老也都要受到处罚。如果尉给出的命令本身不明确,黔首无法执行,尉、尉史、士吏主者要被各罚赀一甲,丞、令、令史各罚赀一盾。[161]这说明黔首百姓的出行(包括去更戍),是由县尉负责管理的,县丞、令只是第二责任人。
“尉卒律”第二条规定:黔首到处游荡或者逃亡,无论其是否有“奔书”(应当是一种旅行许可证),只要满了三个月,就要削去他的爵,降为士伍;有爵寡要改为无爵寡;小爵及公士以上年满十八岁的儿子,也都要削去其小爵或继承爵位的资格,已经继承了爵位并且拥有相应权利的公士以上的儿子,则都要登记为士伍。[162]这一条规定列入“尉卒律”中,说明黔首爵位的授予与削夺是由尉负责的。
岳麓书院藏秦简抄录的“尉卒律”第四条是关于乡里籍帐的审计,规定:乡啬夫及里典、父老每个月都要条列本乡里黔首纳粟、迁走以及死亡的情况,向县尉报告;县尉将之分门别类,按月整理成牒;到十月,即排比各月的牒,再以里为单位,得出全面结论。如果逃亡的黔首到年底仍未回家,要在“计”上单独系上一支小简,写清楚其最初逃跑的年月,妥善保管,以便于查找其人。[163]看来,各乡里民户的户口、赋役籍帐并不由县尉管理,但各乡里户口的变动,却要上报县尉。
“尉卒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里典、父老的设置、任职资格、任用方式及其职责:每一个里,三十户以上置里典、父老各一人;不足三十户以下,根据便利情形,或者与相邻的里共设里典、父老,或者只设置里典,不设置父老。里典、父老都要在里中推选产生,其任职资格是公卒、士伍“年长而无害者”,如果本里没有年长适任之人,可以请“它里年长者”来担任。不得任用公士及“丁者”为邻近里的里典或父老,如有违反,尉、尉史、士吏主者要各罚赀一甲,丞、令、令史各罚赀一盾。原则上应任用没有爵位的人为里典、父老,如果本里没有合适的公卒和士伍,则从低爵位的公士起用,但也不得任用不更以上爵位者。有的人已获免徭役,或者不再需要去更戍(“未当事戍”),有的则虽未获免徭役却无力去应徭役(“不复而不能自给者”),凡此,只要其爵在不更以下,无论其是否获免徭役,都可以轮充里典、父老。[164]然则,里典、父老的迁任、资格审查与考评,大抵都是由县尉负责的。
秦时县尉是军职。由县尉主管黔首(百姓)、属吏的出行,爵位的授予与削夺,户口的变动,以及里典、父老的选拔任用与考评,反映出军事权力已全面渗透到民众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秦政权正是通过户籍制度、军功爵制、邻里的军事化编排,以及“军政一体化”的行政体系,将每一个黔首,都固定在国家政治军事与社会控制体系的特定位置上,使之从军应役,立功受爵,交纳租赋,互相伺察,有必要或有利时举报同伍、同里的邻居,但也在战场上生死与共,同荣辱,共进退,构成一种生存共同体。
这种军政一体的社会控制体系,在索捕逃亡、镇压政治反对派、追查流言等各方面,均显示出强大的力量。
大量的逃亡,即以各种方式逃脱或逸出于国家权力的控制体系,可能是秦统一前后最大的社会问题。在睡虎地秦简所抄录的律令中,并没有“亡律”之目,相关的法律大抵是“游士律”。“邦亡”之罪,主要指秦人逃出秦国本土,逃亡他邦,罹其罪者似乎并不太多,所以,仅在《法律答问》中有所涉及。其时法律所关注的,大概主要是隶臣妾的逃亡。而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中,“亡律”则占有相当大的比重,现整理公布的《秦律令》(一)第一组简牍,几乎全部是“亡律”,或者与“亡律”有关。其中,对于帮助亡人逃亡、隐匿亡人等行为,都引用了邻伍连保之法,并规定了里典、父老、伍长以及乡部吏的责任与处罚。如简2088规定:自(秦王政)二十五年五月以后,凡隐匿亡人及游荡之人(“将阳者”)者,若所匿亡人犯有“赎死”以上的罪,房主要按同罪予以处罚(“皆与同罪”)。[165]如果亡人所犯罪轻于“赎死”之罪,让他留居的房主要罚赀二甲,房主满十八岁的家人要各罚赀一甲。里典、田典及伍长也都要罚赀一甲。[166]如果房屋的主人隐匿、收留逃亡的隶臣妾,自身要被罚为隶臣妾(“主匿亡、收隶臣妾,耐为隶臣妾”),其年满十八岁的家人,亦比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里典、田典及伍长不告,罚赀一盾。[167]最为严酷的是,如果“父母、子、同产、夫妻”中有人犯罪,家里其他人将之藏匿在家中,或者帮助他在外藏匿,他的家人都将被按照留居、隐匿罪人的法律(“舍匿罪人律”)受到处罚。[168]简2106+1990+1940+2057+2111规定:函谷关外及原秦国边地[“ (迁)郡、襄武、上雒、商、函谷关外”]的男女如果逃亡到畿内的县、道(“中县、道”)来,住在当地人家中,给他提供住宿的屋主,知道实情,要按律处以流放(“迁之”),里典、伍长不去告发,典罚赀一甲,伍长罚一盾;若不知其实情,房主罚赀二甲,里典、伍长没有报告,罚赀一盾。亡人居留超过十天,就要予以论罪。[169]如此周密而严酷的法律条文,恰恰说明当时逃亡现象非常普遍。
“从人”(“从”读作“纵”,曾经参与过联合抗秦的六国故人)可能是秦统一后重点打击的“政治犯”。对“从人”及其家属的追捕与处罚既甚为严酷,对于帮助其逃亡、隐匿者的处罚也十分重。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二)明确规定:“敢有挟舍匿者,皆与同罪。”又进一步阐明:同居、室人、典老(里典与父老)、伍人见到他们(“从人”)并帮助他们居留、藏匿(“挟舍匿”),以及虽然没有看到,但听有人说起却并未去抓捕或报告(“虽弗见,人或告之而弗捕告”),都与“挟舍匿者”同罪。“其弗见及人莫告,同居、室人,罪减焉一等,典老、伍人皆赎耐。”如果“挟舍匿者”是奴婢,其主人也要受与典老、伍人同样的惩罚。[170]“弗见及人莫告”,即完全不知道,也可能受到株连而被处罚,而六国故人又大抵皆可被指为“从人”。在这种法律下,人人自危,朝不保夕,权力通过法律“制造”或“建立”起一个“合法的”恐怖体系,并使每一个人都匍匐在这个体系的制造者或建立者面前。
为吏
秦王政三年八月,喜“揄史”,即获得担任“史”的资格;三个月后,即翌年十一月,喜被任命为安陆县的“乡史”;两年五个月后,秦王政六年四月,喜被任为安陆县的“令史”;过了不到一年,七年正月,他被调往鄢县,仍任令史;至秦王政十二年四月,喜奉命“治鄢狱”,应当是以令史的身份负责审理刑狱;又过了九年,秦王政二十一年,他升任南郡的“属”。[1]
“史”字的本义,就是书写及书写者。所以,最初的“史”(甲骨文中所见的“史”),是与“卜”“贞”联系在一起的,负责将卜辞记录下来(“大史”“卿史”),并掌管、保藏相关的文字记录(“作册”“守藏史”“内史”);到西周时,逐步发展出名目各异、层次不同、职掌不断细化的“史”职系统,包括太史(史正)、内史、祝史(太祝)、外史、御史、女史以及州史、闾史、小史(太史之佐),从周天子至诸侯国、大夫、士、家臣,都有不同层级的多种“史”,分别负责不同层级、不同部类的文书书写、保管、收发等事务。春秋战国时期,列国大都置有太史(掌历法、祭祀、记事,或称“司星”“左史”“尹史”)、内史(掌策命)、外史(掌记各地之事)、御史(掌文书、记事)、小史(南史,太史之佐)、史(掌一般记事)之类史官,而祝、卜因亦有记录之责,也得称为祝史、卜史或祭史、筮史,卿大夫家臣则或置有史(掌记事)、笔吏(掌卿大夫文书)、掌书(掌管文书)、侍史(大官秘书)、尚书(又称为“刀笔”,大官的秘书)等。而有的“史”,职权范围不断扩大,如御史,即国君的御用秘书,因常在君前记事,而渐有监察之权;内史,则由掌管书写、宣示策命,渐次扩展其权力,得掌京师监察、治理;长史则以诸“史”之“长”,作为国君的秘书长,而得以掌管朝政(李斯)。秦国从中央各官署到郡、县、乡各级管理机构,又设置了众多的“史”,其职掌,其实就是起草、收发文书,大致相当于后世的文书、“书记”或秘书。喜就是这些众多的“史”中的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