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府的“属”,大约起源于郡府长吏的“舍人”。战国以来,贵族、显宦家中,大都养有一些门客,为他出谋划策,接待宾客,处理事务,其中得到主人信任、与主人较为接近的,称为“舍人”。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工律”规定:如果应征去服朝廷征发的徭役,以及应郡县之役修治衙署官舍(“邦中之徭及公事官舍”),可以委托他自己的徒、舍人负责相关公事;如果受委托人死亡,要让他别的徒、舍人负责完成他委托的事务,就像他们随从他来应役一样[“其叚(假)公,叚(假)而有死亡者,亦令其徒、舍人任其(假)叚,如从兴戍然”]。这说明舍人会随从主人应役,并受主人委托处理某些事务。[2]主人做官,舍人(以及“徒”)随之进入衙署,受主人之命,帮助处理公务,就是“掾”或“属”(主人的“徒”则可能受委为“卒史”或“假卒史”,负有监督之责)。睡虎地秦简《效律》述及会计中的责任人,有“其它冗吏、令史、掾”,其中的“掾”就应当是长吏派到其下辖机构的亲信,是长吏在该机构中的代表。[3]下文中的“司马令史、掾”,则当是司马衙署的令史与掾。[4]里耶秦简9-2283所记,是秦始皇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洞庭郡守礼给各县啬夫及郡府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的命令,其中特别要求“嘉、榖、尉在所县”在向郡泰守府报告时,要特别写明他们三人的意见(“书嘉、榖、尉”)。[5]显然,卒史嘉、假卒史榖、属尉都是由泰守府派出,到各县去监督传送转输之役的代表,他们都是泰守(或其他长吏)任用的属吏,大致相当于汉代太守的“门下吏”。假卒史的地位当然低于卒史,具有临时性质,但更可能本非泰守的舍人、亲信,只是临时被作为泰守的亲随任为卒史。属的地位、性质很可能与假卒史相似,亦本非泰守的舍人、亲信,也只是受征召作为泰守的亲信,帮助泰守处理部分事务。
喜所“为”南郡的“属”,就应当是这种性质的属。喜墓所出简牍文书中,有一种被命名为“语书”,其上半部分乃秦王政二十年四月,时任南郡守腾给南郡所属县、道啬夫的指令。正是在这份指令发出之后的第二年,喜被任为南郡的属;任其为郡属的,很可能就是南郡守腾。无论腾是否做过内史以及南阳郡的假守(代理泰守),喜都不会有机会做过腾的舍人。所以,他被征为南郡的属,或者只是因为其吏事练达,或者熟习律令,所以,被作为泰守的亲信而予以任用。
但无论如何,喜在南郡郡府任过职。他长期在安陆、鄢县担任令史,对县廷的行政运作及其下级单位乡、上级领导机关郡府都不会陌生。所以,喜的小吏生涯,是在秦统一前后的地方行政系统中展开的。
一、县廷长吏
喜所任职的安陆、鄢县的主官,应当称为“啬夫”。
睡虎地秦墓竹简《语书》起首即谓:“(秦王政)廿年四月丙戌朔丁亥,南郡守腾谓县、道啬夫。”[6]这里的“县、道啬夫”,显然是指各县、道的负责人。《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县、都官在审计中发现有亏欠,判定要予以赔付[“都官坐效、计以负赏(偿)者,已论”],啬夫就把应当偿还的钱数,分配给县、都官所属机构的责任人、吏员(包括编外的吏员),每个人都给一支三分的券(上面写明应偿付的钱数),而由少内负责收取[“即以其直(值)钱分负其官长及冗吏,而人与参辨券,以效少内,少内以收责之”]。[7]这里的啬夫,也是指县、都官的负责人。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置吏律”规定:各县任用有秩吏,要尽可能任用县中之人;也可以任命能够胜任的他县之人及前来投附且得到接纳安置的人(“有谒置人”)“为县令、都官长、丞、尉有秩吏”;“县及都官啬夫”被免职或改任他地(“其免、徙”),允许他解除其所任用人的职务(“而欲解其所任者,许之”)。[8]“县及都官啬夫”,显然就是上文中提到的“县令、都官长”。又有一条律令规定,如果里典、父老将未满十八岁的小男子及女子登记入“数”,“县、道啬夫谇,乡部吏赀一盾,占者赀二甲,莫占吏数者,赀二甲”。[9]这里的“县、道啬夫”与“乡部吏”、里典父老,正是县、乡、里三级行政管理机构的负责人。
县(道)、都官直属机构(“官”)的负责人,即称为“官啬夫”,其中的“官”指各种机构、衙署。睡虎地秦简《效律》说官啬夫免职,县令命人去审计他所负责的官署(“县令令人效其官”)。如果官啬夫在审计中被发现有罪(“官啬夫坐效以赀”),“大啬夫及丞”不需要负责;如果县令免职,新任的县啬夫本人负责审计,如果发现有亏欠,其前任县啬夫、丞都要承担责任。[10]在这里,大啬夫指县令,官啬夫指县中诸“官”的啬夫,即县属机构的首长。《效律》又规定:如果审计时适用法律不严谨而导致审计结果有盈余或亏欠,要按审计盈余、亏欠的律令予以罚赀:“官啬夫赀二甲,令、丞赀一甲;官啬夫赀一甲,令、丞赀一盾”,负责的吏(“其吏主者”)和官啬夫一样予以罚赀、斥责。[11]在这里,官啬夫也是指县属机构的长官,而不包括县中的长吏令、丞(以及尉)。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仓律”规定:“县官”称量出入的粮食、物资,一定要使用统一标准,谷粟要好坏搭配。大宗的物资出入(“大输”)要由令、丞监督,令史、官啬夫检查是否合乎标准(“大输,令、丞视,令史、官啬夫视平”);较小量的物资出入,则由令史负责检查。[12]这里的县官指县里主管粮食、物资储存、发放的机构“仓”,官啬夫即指县仓的负责人。其“司空律”说:犯罪而判以赀赎罪或因债务而被系于县官[“有罪以赀赎及有责(债)于县官”],劳作一天,折抵八钱;如果需要县官提供稟食,则只算六钱(“食县官者,日居六钱”);居于官府又食于县官者,男子每日算三钱,女子算四钱。如果应当折抵而未予折抵,官啬夫、主吏要各罚赀一甲,丞、令、令史各一盾。[13]这里的县官,当是指县里主管工程与徒隶的司空;官啬夫则是指司空的长官。同样,县里的少内、田官、畜官、库、仓、等机构的长官,皆可称为“官啬夫”。
诸乡的负责人,乡啬夫,也属于官啬夫。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田律”规定,征收的租赋都要在年终前交清,如未交清或者欠其他县官的债,要报告给主管的县官;如果满三十天仍未能交清或逃亡不交的,其人及“官啬夫、吏主者”要各罚赀一甲,丞、令、令史各罚赀一盾。[14]这里的县官,当包括县中诸乡;官啬夫,则当指对征收租赋负有责任的乡啬夫。简2106+1990+1940+2057+2111规定:如果有函谷关外及原秦国边地的人逃亡到畿内的县、道(“中县、道”),并留居下来,“乡部吏弗能得”,却为他人捕获,无论男女少长,若有五个人,要“谇乡部啬夫”;二十人,“赀乡部啬夫一盾”;三十人以上,“赀乡部啬夫一甲,令、丞谇,乡部吏主者,与乡部啬夫同罪。”[15]这里将“乡部啬夫”与“乡部吏主者”并列,显然是指乡部的负责人。
因此,所谓“官啬夫”,大抵是指县(道、都官)所辖诸官的“啬夫”。里耶秦简9-633“迁陵吏志”记迁陵县有官啬夫十人,[16]当即县直属的少内、司空、田官(分左、右)、畜官(司马、厩)、仓、库等七个“官”(见下文)以及都乡、启陵、贰春三个乡的负责人。
“啬夫”的本义,就是“穑夫”,亦即收谷的人,引申为收取租赋的人。[17]所以,被称为“啬夫”的职位,大抵都是主管行政事务的负责人;而军事主官得称为“啬夫”,盖因为其负责发放稟食之故。[18]
啬夫虽然是对于县(都官、道)及其所属诸“官”与乡的负责人的称谓,但县级长官及其所属诸官、乡的负责人的正式称谓,却并不是啬夫。这些职位,均各有其正式的官称。
一县首长的正式官称,是“令”与“丞”。自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即以令、丞作为一县的长官。[19]睡虎地秦简《语书》前半部分是秦王政二十年四月南郡守腾给南郡所属“县、道啬夫”的指令。文中述及所属各县道吏民的“私好、乡俗”未加改变,“犯法为间私者不止”,“自从令、丞以下”知而不举,而令、丞则对此并不了解(“弗明知,甚不便”);又说:如今派人前往巡视,检举未能遵从相关命令者,按照法律论处,论处的范围,包括令、丞(“今且令人案行之,举劾不从令者,致以律,论及令、丞”);又要考察各县的诸“官”,对于其中违反律令较多,而令、丞未予报告者,要追究令、丞的责任[“有(又)且课县官,独多犯令而令、丞弗得者,以令、丞闻”]。[20]文中的“令”“丞”并列,显然就是指文首所说的“县、道啬夫”,丞不会是令之佐贰。其下文述及如发现“恶吏”之行,其所在衙署要报告给令、丞(“当居曹奏令、丞”),令、丞若以为其人其行确有不当(“令、丞以为不直”),要报告给郡府(“志千里使”),并且记录在档案中,标明他是“恶吏”[“有(又)籍书之,以为恶吏”]。[21]在这里,令、丞也是平级的,分别向郡府负责。里耶秦简8-959+8-1291记狱东曹书一封,用令印,诣洞庭守府;简9-1593则记秦始皇三十年五月,金布曹的书一封,用丞印,送往洞庭泰守府。凡此,均说明迁陵令、丞都可以代表迁陵县向洞庭郡泰守府发文。
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规定:凡是交纳的粟谷入仓,县啬夫,比如丞,会同仓、乡啬夫,一起用印封存(“县啬夫若丞,及仓、乡相杂以印之”)。“县啬夫若丞”,则丞自当就是县啬夫,亦即县的长官。[22]其“金布律”规定:官府受钱,以千钱为一畚,“以丞、令印印”;出钱,“献封丞、令”,之后才可以打开钱封,使用那些钱。[23]在这里,丞、令各有印,都是负责任的长官;而“丞”置于“令”前,也不能说令是丞的佐贰官,二者只能是并列的关系。[24]
睡虎地秦简中又见有“大啬夫”,且往往与“丞”并列。如上引《效律》中见有“大啬夫及丞”。《法律答问》有一条问答,问曰:所谓“假造‘丞’作为‘令’”[“侨(矫)丞令”]是什么意思呢?回答说:是指“有秩”假造自己的官印,为大啬夫的印。[25]显然,令是大啬夫。令与丞都是县啬夫,而令的地位要高一些,故称为“大啬夫”,丞则只是县啬夫。
那么,令何以比丞高一些呢?迁陵县于秦王政二十五年置县,其首任的长官可能就是禄,称为“迁陵守”。秦始皇二十六年十二月八日,“迁陵守禄”报告说:“沮守廖”致书称:在二十四年沮县的考课中,畜官卖幼畜所得收入最少,应当由前任沮县守周负责。周现在被任为新地吏,请迁陵县协助追查。禄报告查问的结果,说迁陵县并没有周这个人。这份文书用上“荆山道丞”的印发出,在迁陵县启陵乡任“乘城卒”的秭归某里的士伍顺受命传送这份文书。[26]在这里,“迁陵守禄”与“沮守廖”互通文书,显然分别是迁陵县与沮县的首长,就是二县的大啬夫。其所以不被任为“令”,而仅得称“守”,则当因为其爵级不够。根据秦制,只有爵已至大夫,方得被委任管理一方政务,并同时得晋爵为官大夫。[27]禄与廖的爵位显然不够高,所以虽然是迁陵、沮县的长官,却不能被任为令,只是守。但是,“守”也是“负责”的意思,并非指“代理”,因为并没有别的正式长官。
在禄之后,担任迁陵县守的,应当就是兴;兴之后,是拔。秦始皇二十七年十二月,时任迁陵守拔报告说:迁陵县的守兴、尉䁲、丞阴等均战死于“鄣中”,其时迁陵县的“里卒”皆暂归司马(当是洞庭郡的司马)媱、夷道县尉得统领;现在,仍将迁陵县士卒的籍移交给迁陵县,夷道尉得、州陵县尉猲亦交出临时统领权(简9-705+9-1111+9-1426)。迁陵守兴与拔都可以率领本县里卒,拥有军事权。[28]拔大概在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至二十八年八月间担任迁陵县的守;[29]在此之后,一直到秦始皇三十五年七月,见有“迁陵守建”(秦始皇三十五年七月在任),[30]到秦二世元年见有迁陵守加与颀,[31]其间未见有其他人得任迁陵守。那么,在秦始皇二十九年至三十五年间,迁陵县似未置守,而以丞作为长官。在这期间,长期担任迁陵县丞的,就是昌(秦始皇二十九年正月至三十四年六月间在任)。[32]
何以会如此?最合理的解释就是守有兵权,而丞无兵权。当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二十八年间,天下初定,迁陵亦刚刚建县,故置守综理军、政,迁陵守兴并携手尉䁲、丞阴,率领本县“里卒”前往鄣中作战,战死在那里;继任的迁陵守拔亦得领有本县兵权。秦始皇二十九年之后,迁陵地区不再有战事发生,故昌任丞,作为迁陵县的长吏。至三十五年,地方或又多有动乱发生,故又任命建为迁陵守。
“守”本身即有负责之意,故在政区、机构名之后缀以“守”,就是指此一政区、机构的负责人。[33]所以,迁陵守、沮守,实际上就是迁陵、沮县的长官,也就是县啬夫。虽然其爵级不够任为令,但其职守却与令相同,亦得掌兵。因此,令与丞的区别,就在于令得掌兵,而丞不掌兵。在一县同置令、丞时,令得称“大啬夫”,丞虽然也是县啬夫,但事实上沦为令(大啬夫)的副手。依次类推,田守(田官守)、少内守、司空守以及乡守等县中诸“官守”,也就是官啬夫,是诸“官”的负责人(见下文)。他们也不是这些机构的代理长官,而是正式长官,“守”就是其职位的正式称谓;[34]而守的官邸,就是“守府”。[35]
在守、丞之外,里耶秦简中又多见有“守丞”,论者一般解释为“代理县丞”。[36]可是,从秦始皇二十九年至三十四年,昌久任迁陵县丞(已见前文);在昌之前,有迁陵丞阴死于鄣中战事(简9-705+9-1111+9-1426),欧曾于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至八月间任迁陵县丞,[37]膻在秦始皇二十九年十二月时任为迁陵丞。[38]在昌之后,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间,则有迁在任为迁陵丞(里耶简8-137、8-378+8-514)。也就是说,从秦始皇二十五年迁陵建县至三十五年大约十年间,迁陵县一直是有丞的。而在同一时期,迁陵县也一直设有守丞,有的年月里,同时在任的守丞还不止一位(见下表)。里耶简9-728所记,一般认为是秦二世元年迁陵县守(这一年的迁陵守是加和颀)、佐、守丞、令史的视事记录,其中见有三个守丞(枯、平、固)。如果守丞是代理县丞的话,那么,在已任命县丞的情况下,何以又要任命代理县丞,甚至同时有几位代理县丞在任或在同一年里轮流视事呢?[39]
秦始皇陵所出文官俑
秦始皇二十六年至三十五年间迁陵县的守丞
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第三组简0019前文缺失,揣其意,应当是规定黔首在应役期间不得回乡,以免耗费时日;如果黔首无病而装病,“黔首为故不从令者,赀丞、令史、执法、执法丞、卒史各二甲”。[40]“执法丞”显然是“执法”的助手,或者说是“执法”的“丞”。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有一条律规定:如果在年度考核中位居末位(“省殿”),工师要罚赀一甲,“丞及曹长”罚赀一盾。[41]这里的“丞”是“工师”的“丞”。里耶秦简9-708+9-2197见有“洞庭发弩守丞”,则应当是洞庭郡“发弩守”(即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除吏律》所见的“发弩啬夫”)的“丞”。“执法丞”“工师丞”“发弩守丞”的称谓,说明“守丞”当是指“守”的“丞”,也就是“守”的长史,即秘书长。[42]无论县“守”称为“令”,还是称为“丞”,他都有一个秘书长,这就是“守丞”,亦即县政府的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
里耶秦简中守丞所涉及的职责非常广泛,论者颇有罗列。然细究其事,守丞实际上所负担的责任,主要是在文书方面,并不真正涉及对事务的处理。如里耶简8-75+8-166+8-485所记文书,实际上由三部分组成:一是由 书写,说明秦始皇二十八年十二月癸未守丞膻之用这份文书,确认之前少内发出的公文(“迁陵守丞膻之以此追如少内书”);二是抄录上一年七月辛亥少内守公关于郪县少内要求迁陵县协助追讨缪所欠金钱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缪任不在迁陵”,“后计上校以应迁陵,毋令校缪”);三是抄录七月壬子迁陵守丞膻之将上述少内守公的报告转致郪县丞的函。虽然文书首尾均以“守丞膻之”为主体,但其实际作用,却不过是转发、确认少内守公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简8-770是秦始皇三十五年五月十二日(庚子)迁陵守丞律致启陵乡啬夫(乡司)的指令,说乡守恬受到指控(“有论事”),要他在早饭时自行到达县廷(“以旦食遣自致”),接受检查。简9-1871+9-1883+91893+9-2469+9-2471所记,是秦始皇三十三年三四月间库守□为追讨某物的一系列文书,到五月二十二日,“迁陵守丞殷告库主:书皆已下,听书,以律令从事”。这说明,守丞的职责之一,就在于发送、转呈文书。
守丞应当负责县廷的日常工作程序以及令史、史等文书吏的调配。里耶秦简8-138+8-174+8-522+8-523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迁陵县守丞敦狐关于县廷令史轮流巡视县庙(“行庙”)的通知。通知要求负责行庙的吏认真检查各自负责行庙之日的吉凶宜避,并说明行庙的顺序是按照县廷诸曹的排列安排的,以各曹令史的“坐次相属”。显然,县廷诸曹令史的日常工作,是由守丞统筹安排的。在简6-4中,守丞敦狐致函船官,说令史㢜到沅陵去校核有关律令,需要借用两只船,不得拖延不给(“令史㢜雠律令沅陵,其假船二㮴,勿留”)。很明显,令史是一县长官(令、县啬夫、丞)的“史”,故统由守丞具体调配。秦始皇三十四年正月初五日,迁陵守丞巸报告说:县廷在职的吏员多被征发从事徭役,可以任用的吏员人数少,“不足以给事”。秦始皇三十三年六月八日,迁陵守丞有说:根据守府关于呈报吏员编制(“吏缺式”)的规定,现呈上迁陵县的“吏缺式”。上引里耶简9-633所见的“迁陵吏志”,很可能就是由守丞负责编制的“吏缺式”,二者之间至少存在某种关联。
二、列曹与诸官
县廷所属机构,分为“曹”与“官”两种。列曹是县廷的办事机构,而诸官则是县廷直属的管理机构。
据“迁陵吏志”,迁陵县编制令史二十八人,其中十人受命“徭使”,十八人在职。据上引里耶秦简8-138+8-174+8522+8-523,知令史分曹治事,诸曹盖即以令史为负责人。参与行庙的令史,共有十二人(庆、㢜、阳、夫、韦、犯、行、莫邪、釦、上、□、除),可能都是在县廷列曹和诸官任职的令史。简8-269记资中阳里釦的履历(“阀阅”),说他在秦王政十一年九月获得“史”的任职资格,做乡史九年一日,田部史四年三个月十一日,任令史两个月,年三十六岁,通过了审计程序,“可直司空曹”,当即以令史身份主持司空曹。[43]在令史之下,各曹又有若干名“史”(“曹史”),处理日常事务。
县廷列曹,当包括令曹、吏曹、户曹、金布曹、司空曹、仓曹等六曹。[44]
(1)令曹,主律令。里耶简8-1859见有“廷令曹发”,当指县廷令曹发出的文书;简9-593+9-1274见有“令曹书一封”,用县丞的印,送往酉阳。简8-602+8-1717+8-1892+81922应当是迁陵丞□(人名,缺,很可能是昌)的报告,其中说有“志四牒”,“有不定者,谒令饶定”。这里的饶,应当就是主管令曹的令史。简8-1511记秦始皇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迁陵丞昌报告说:“令令史感上水火败亡者课一牒。有不定者,谒令感定。”这里的“令令史”,显然就是主令的令史,亦即令曹令史。“水火败亡课”是金布曹的考课项目,而由主令令史感加以检定。对于县中不同部门编集的“志”,令曹要负责加以规范、修订,说明令曹有责任监督律令的执行。简9-713中,“酉阳报充,署令发”;“迁陵报酉阳,署主令发”。其中的“令”与“主令”,也都是指令曹。
里耶秦简9-633“迁陵吏志”
据上引里耶简6-4、8-173,主令的令曹令史要负责校雠律令。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尉杂”规定每年都要到御史处“雠辟律”,即校核刑律。[45]盖其时律令多经辗转抄写,或有舛误,故需要仔细校雠。睡虎地十一号墓所出法律简中,收入《秦律十八种》的“效律”共有八条,十七支简;而《效律》(被认为是一篇首尾完具的律文)全文则有二十九条,六十支简,所以,前者被认为只是《效律》的摘抄本(简本)。收在《秦律杂抄》中的十一种律,更是根据需要摘录的一部分律文,有一些条在摘抄时还可能对律文做概括和删节。换言之,当时抄录律令的书手(史或令史)可能根据需要或自己的理解摘抄律令文字,甚至根据己意改写律令文字,故形成诸多结构与内容均不相同的摘抄本(简本)。而当此种简本不敷使用时,就需要寻求全本或详本予以补充。所以,校雠律令并非仅仅校核律令文字,还当包括补充律令条文,而后者可能更为重要。
然令曹最主要的职责,可能还是解释律令,明确其适用范围与程度。律令详密繁多,所用语汇、表达多生涩冷僻,其内涵、意义或模糊不明,非专业人士往往不能把握。故律令之学,乃成为一种专门之学。睡虎地十一号墓所出《法律答问》,很可能就是此种学问的教材,也是司法官吏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参考书。《法律答问》有187条、210枚简。简文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一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内涵、意图做出解释,对律令条文的适用范围、特例以及相关案例做出说明,特别是对法律条文中未能做出明确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提供了处理办法。因此,《法律答问》不会是主要面向黔首百姓的,而是面向司法官吏的;其所提出并回答的诸多问题,主要是司法官吏在审理案件、处理司法事务的具体实践中所遭遇的。其中所引述的律令条文的成文年代,贯穿于商鞅时代至秦王政初年,说明这个文本是经历较长时间、不断累积形成的。所以,它很可能是墓主喜学习律令的“教材”,他得任为令曹令史并在鄢县“治狱”,在很大程度上可能得益于《法律答问》。[46]
(2)吏曹,又称为“主吏”,当负责吏员的考评、晋升与推荐等。《史记•高祖本纪》:“沛中豪杰吏闻令有重客,皆往贺。萧何为主吏,主进。”裴骃《集解》引孟康曰:“主吏,功曹也。”[47]萧何正式的职位,应当是沛县吏曹的令史。里耶秦简8-52见有“廷主吏发”,简8-98见有“吏曹当上尉府”,8-241所见“廷吏曹”等,都是指吏曹。
(3)户曹,又称为“主户”,当负责户籍、田地垦殖及赋役籍帐之事。里耶秦简8-487+8-2004所记,是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户曹令史 所整理的、二十八年至三十三年六年间迁陵县的实存著籍户数,说明户籍与户口统计均由户曹负责。而简8-488则罗列了户曹统计与审计的项目(“户曹计录”),包括乡户计、䌛(徭)计、器计、租质计、田提封计、䰍计、鞫计等七计。其中,“乡户计”当是各乡所管领的著籍户口统计,“徭计”当是诸乡徭役帐,“器计”当是诸乡农具帐,“租质计”当是各乡田租(税)与交易税统计帐,“田提封计”当是田官所管的公田数与收入总帐,“䰍计”当是田官所属漆园的收入帐,“鞫计”则当是田官所属的“鞫”(似当释作“鞨”)生产的皮革制品的计帐。那么,户曹所管籍帐事务,包括了户口、租赋、田地以及手工业产出的籍帐。简8-769说县廷下“令书”,要启陵乡送鲛鱼和山今鲈鱼,启陵乡报告说无人认识这种鱼,文书末署“户曹”,说明县内物产的调查与统计,也应当是归户曹掌管的。而与户曹对应的机构,则主要是各乡及田官。
(4)金布曹,是县廷的财政机构,负责金钱、布帛的收支、帐目及相关政策,然并不直接管理、经营金钱、布帛等财物(属少内的职能)。[48]里耶秦简8-454当是金布曹所做的收入帐目录,包括漆税收入(“桼课”)、官营作坊的经营收入(“作务”)、竹园收入(“畴竹”)、湖池税(“池课”)、栗园收入(“园栗”)、铁冶收入(“采铁”)、市场交易税(“市课”);并且注明当年没有赀赎、赀债,在这方面没有收入;又扣除了“县官”购买铸锻工具和竹箭所花销的钱,以及竹栗园和采金因水火灾害而造成的损失。据此做出的统计,实际上就是迁陵县除了租赋之外的各种财政收入(田租与户赋应当是上交给国家的,属于国家财政范畴;金布曹所统计的,应当是县地方财政的收入)。简8-493则是金布曹关于支出的统计、审计目录,共包括六项:“库兵计”是库官所掌管的各种兵器的统计,“车计”是库官所掌管的车的统计,“工用计”应当是库官所用人工的统计,“工用器计”是库官所掌管的诸种器物用具的统计,“少内器计”是少内官所掌管的器用工具的统计,“金钱计”则是少内所掌管的金钱布帛的统计。简9-1115见有秦始皇二十九年金布计,就包括了库、工用器、车、少内器等项,并谓各项都有“出入券”。所以,县廷的金布曹,主要对应着少内、库两个县直属机构。
(5)司空曹,是县廷里对应司空官的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当是编制工程的人工与物资籍簿,并不直接管理工程事务与务工的徒隶。[49]里耶秦简8-480所记是司空曹的统计、审计目录,包括“船计”(当是造船及拥有的船只统计)、“器计”(当是县中使用的各种工具的统计)、“赎计”(当是赀赎的人数与赎赀的统计)、“赀责计”(当是赀债的人数与其所欠、还债款的统计)、“徒计”(当是县中使用各种徒隶的统计)等五计。简8-1428见有秦始皇二十八年十月司空曹所作的“徒簿”。司空曹的职责重点,应当是对县中所用工徒与赀赎、赀债的掌握。
(6)仓曹,又称为“主仓”。负责县中财产物资的登记、出入审核与统计等,并不负责物资的实际保管、出入(后者是仓官的职责)。里耶秦简8-481所记,是仓曹的审计目录(“仓曹计录”),包括“禾稼计”(应是入仓的谷粟刍稾的统计)、“贷计”(应是借出物资的统计)、“畜计”(应是入仓的各种牲畜的统计)、“器计”、“钱计”、“徒计”(应是仓官所使用的徒隶数的统计)、“畜官牛计”、“马计”、“羊计”(以上三计,当是关于畜官所有牛、马、羊的统计)、“田官计”(应当是田官经营收入的统计)等十计。这十计,涉及仓官、畜官与田官。那么,县廷的仓曹,主要是对应这三官的。简8-776记仓曹已“计”秦始皇三十年四月至九月间所当计的“禾稼出入券”,并上报给县廷。简8-1201见秦始皇二十九年“仓曹”“当计出入券甲笥”,简8-500见有秦始皇三十七年,“廷仓曹当计出券”,说明仓曹主要是负责统计与审核。仓曹内可又分设若干“笥”,分别对应不同的“官”事(至少“计券”是分笥存放的。“笥”是文书分类单位)。
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等诸“县官”,则是县廷直属机构(县官,即县属机构)。[50]诸官大抵皆以“守”(啬夫)为长官,“佐”为副手(有的佐称为“令佐”,应当是指由县廷派出的佐,对所在的“官”有监督权),“史”为秘书。
(1)少内。又称为“府中”,是掌管县政府金钱财物的机构。[51]与县廷金布曹主要负责财政收支籍帐不同,少内具体负责政府金钱财物的收纳、支出乃至经营。里耶秦简8-493所记县廷金布曹的“计录”中,有“少内器计”和“金钱计”两项,说明少内所管,主要有金钱与器两项。金钱,除了金银铜钱之外,还包括丝帛等。里耶秦简8-914+8-1113见少内沈于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十日接收“丝十八斤四两”;简8-1751+8-2207见少内守绕在秦始皇三十五年九月一日出锦缯一丈五尺八寸,以为献,少内令佐俱监督其事。少内所掌管的钱,则大约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田官交纳的刍稾钱(黔首的刍稾或刍稾钱当交到仓官)。据里耶秦简9-743,秦二世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少内守疵接受右田守纶移交的田刍稾钱一千一百三十四,令佐丁在旁监督。二是各种罚赀、赎赀。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金布律”规定:县、都官若在考核、审计中被判定要赔付亏欠者,县、都官的长官(“啬夫”)就把应当赔付的钱款分配给所属机构的各级官吏,并责成少内收取。简8-1783+8-1752记载,秦始皇三十年九月十九日,少内守扁接受了佐鼂、斗、史章以及乡守歜、发弩囚吾、佐狐等人交纳的罚赀共二十五甲四盾。原注释称:简8-1783右侧刻齿为“八万五千一百”。则知所谓赀甲、盾,也都是折算为钱交纳到少内的。据简9-86+9-2043,秦二世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少内壬接收了寡妇变交纳的赀钱若干,令佐赣在旁监督。
少内所管的“器”大抵是一些比较精致的器具。据里耶秦简9-14记载,秦始皇三十三年十一月戊戌,城父安杕里的不更□从迁陵县少内守㝡处接受了莞席一领、一合竹笥、一合竹小笥、三合竹筥,一条三丈长的、用枲搓成的三股绞合在一起的绳子。秦始皇三十四年九月二日,少内守狐付给牢人□竹筥一合(简8-1170+8-1179+8-2078)。莞席、竹笥、竹筥、绳索,都是个人生活和办公用品,不更□和牢人□都应当是低级的吏。少内可能负责向县里的各级官吏提供必要的生活与办公用品。据简8-1457+8-1458,秦始皇三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迁陵少内壬付给“内官”翰羽千余鍭。少内掌管的器大抵均属此类。
少内负责向县中政府机构发放经费。在里耶秦简9-1872中,秦始皇二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少内守不害报告说:支出钱二千二百四十四,用于给徒隶添置夏衣。现将十份证明支出的中辨券(三分券书的中间那份)呈上存档。据简9-1144和8-838+9-68,秦始皇三十四年九月十六日,少内守狐付出钱二千六百八十八;后九月六日,少内守就支给司空守痤钱二千六百八十八。据简8-888+8-936+8-2202,秦始皇三十五年六月十九日,少内沈报销了一笔市场工程的人工费(“市工用”),二千一百五十二钱(此前的代理少内唐曾经手这笔用项)。这些零星的材料,说明县府各部门的部分经费,是由少内支给的。
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说:“府中”管理的“公金钱”如果私自借用,等同于“盗”罪(“府中公金钱私貣用之,与盗同法”)。[52]这条规定,反过来说明,“府中”(少内)所管的官钱,是可以依法借贷的。可是,如果出现亏欠,少内是要赔付的。里耶秦简8-890+8-1583记录了秦始皇三十年九月五日的一份“赀券”,规定少内增出钱六千七百二十,“环(还)”,显然是填补少内官的亏欠。同时,令佐朝、义,佐各赀一甲,史 赀二甲,应当是根据共同负责的规定,分担少内官的亏欠。
少内还要负责跨郡县追讨欠赀,并传送所得的金钱。简8-60+8-656+8-665+8-748记录了一个案件:迁陵县少内巸报告说:僰道西里的公士亭现在迁陵县任冗佐。他被罚赀三甲,值钱四千三十二。他自称家里可以交纳这笔罚赀,所以迁陵县移书僰道,要求僰道县帮助追讨。可是,亭的妻子胥亡却声称:家贫,无力交纳这笔钱。她要求告诉亭所在的官署,让亭亲笔写一封信来,说明要还这笔钱。亭要纳的这笔罚赀,是列入少内二十八年的“金钱计”上的,所以,迁陵县少内要移书僰道,设法追讨。据简8-75+8-166+8-485,迁陵县少内应郪县的要求,代为追讨缪的欠赀;而据简8-1023,迁陵县付给郪县少内“金钱计,钱万六千七百九十七”。二者虽然未必是同一事,但迁陵少内与郪县少内之间存在金钱往来,却是没有疑问的。
(2)田官。田官是主管官营田地园林的机构,其长官称为“田啬夫”“田官守”“田守”或者“田”,有“佐”(田佐、田官佐)为其副,“史”为其秘书。
里耶秦简8-383+8-484和8-479分别记有“田课志”和“田官课志”,其下各有一课,即“䰍园课”和“田提封课”。[53]那么,田官所管,主要是䰍园和“提封”之田,而所谓提封田,当即公田或官田。简8-672见有秦始皇三十年二月十四日田官守敬的报告,说是将“官田自食薄(簿)”上呈给泰守府。在简8-63中,秦始皇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旬阳县的左公田丁报告说:本县州里人烦曾是公田吏,担任左公田的佐,因为征收豆田的租赋不够标准(“事荅不备”),被处罚赔付三百一十四钱,并徙往迁陵县任冗佐。其中,丁是左公田的守,烦是左公田的佐。所谓“左公田”,也就是“左田”。这说明,田官所管的田,是公田、官田,亦即政府直接掌管的田地。这些田地的来源,则是“提封”,亦即征用和查封。其所管的䰍园,也当是官园。[54]
在田官所管的公田(官田、提封田)及䰍园中劳作的,主要是徒隶。里耶秦简中,多有田官接受徒隶的记录。简8-1566是秦始皇三十年六月十八日,迁陵县田官守敬所管理的田官隶徒每天口粮(“日食”)簿,包括城旦、鬼薪十八人,小城旦十人,舂廿二人,小舂三人,隶妾居赀三人,共五十六人。这可能是在迁陵县田官劳作的徒隶总数。
在上引简8-63中,旬阳县见有“左公田”;简9-743中,见少内守疵接收了“右田守纶”移交的刍稾钱。简9-1418+9-1419+9-2190是令佐义的爰书,其背面记录了诸官佐所当出的粟米数,其中见有右田佐意三斗,田官佐□(下残)。看来有的县(如旬阳、迁陵)分置左、右田官,亦即有两个田官。
(3)司空。司空的本职,当是掌管工程,因工程多用刑徒与隶臣妾,遂得兼管徒隶。里耶秦简8-486所记“司空课志”颇为残缺,然结合上引简8-480“司空曹计录”及简8-495“仓课志”,仍可推知,司空官所管,主要有三项。一是徒隶。“司空曹计录”中有“徒计”;在“司空课志”中,第四行为“舂产子课”,其前面的三行,或可补出为“□[受](为)[隶臣课]”“[徒]课”和“[徒隶死亡]课”。此四课,皆当与司空所管理的徒隶有关。二是作务。“司空课志”中,第七行作“作务□□”,应当是与作务相关的考核。司空官所管的作务,包括城垣建设、基础设施等工程以及一些手工业。简8-478是秦始皇三十二年正月初九日,少内守是接收司空色移交办公用品的清单,包括带柄的斧头二具(“斧二,有柯”),长木柯三件,盛钱的木匣一个,木㮴及木梯各一个,还有其他一些木制品。凡此,都应当是司空作务的产品。三是制造、修理并保管船只。“司空课志”第五行作“□船课”,“司空曹计”中见有“船计”。简8-2008所记,当是司空□(人名,缺)关于司空所管徒隶的劳作安排,其中有一个人受命“治船”。在简8-1510中,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四日,迁陵县库守后报告说:收到命令,要向内史输送兵器,需要使用六丈以上的船四艘,请县廷下令司空,派吏员、船工(“船徒”)交送船只。凡此,都说明船只的制造、维修与保管,皆当属于司空官;具体负责其事的,或者就是“船官”。[55]
(4)仓。里耶秦简8-495“仓课志”记对仓官的考课,包括“畜彘鸡狗产子课”“畜彘鸡狗死亡课”“徒隶死亡课”“徒隶产子课”“作务产钱课”“徒隶行䌛(徭)课”“畜雁死亡课”“畜雁产子课”,共八课,涉及县仓保管的畜彘鸡狗、畜雁,其所管理和作务生产的产品与收入,以及在县仓劳作的徒隶三个方面。此三项考课内容,大致相当于上引简8-481“仓曹计录”中的畜计、器计和徒计。“仓曹计录”中所涉及的禾稼、钱和贷则不见于“仓课”中。然据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仓律”,禾稼(田租)与刍稾(户赋)当然都是交纳到县仓中,由县仓保管;而且,收纳、保管禾稼(谷粟)、刍稾(可折为钱布),实际上是县仓最重要的职责。[56]
县仓的长官是仓啬夫,或者称为“仓守”。县廷多派出令史,监督县仓事务。县仓另置有佐、史以及稟人。仓中发放粟谷,一般由仓守、佐或史和稟人共同办理,而由令史监督。如据里耶秦简8-211,秦始皇三十一年九月庚申,仓守是、史感和稟人堂三个人一起,发放了给隶臣某的稟食,共稻五斗,令史尚在现场监督(“视平”)。在简8-760中,秦始皇三十一年三月丙寅,仓守武、佐敬和稟人援发放给大隶妾 粟米一石二斗半,令史尚监督。在同一个月癸丑日,仓守武、史感与稟人援发放了粟米一石二斗半给大隶臣妾并,在现场监督的,则是令史 。显然,守、佐、史是县仓固定的吏员,而令史则是由县廷派出的,所以频繁更换,但也可能常统一县仓。
(5)库。库,实际上是武库,是保管兵器等军事物资的仓库,与仓主要储藏禾稼、刍稾等物资有很大不同。简8-458所记当是迁陵县库实存物资(“库真”)的部分清单,包括甲三百四十九副、甲 二十一具、鞮瞀四十九副、胄二十八副、弩二百五十一具、臂九十七具、弦千八百一根,矢四万九百□支, (戟)二百五十一支,全部是军用物资。在简8-26+8-752中,库守武、佐横向屯戍的士卒上造竈等发放了三根弦、一根旌弦、五十支矢,以及一个枲□、一只竹篮,说明武库负责向驻守的士兵发放武器等军用物资。在简9-1887中,秦始皇三十三年二月三日,库守冣报告说:县廷要求少内冣、令佐勇一起核查县库,查出库中的前袭甲不合规格(有的甲袖上及前下部分缺少甲片,有的部分却又多出了甲片),判定库守武和佐都应当负责,给予罚赀的处罚。在简8-686+8-973中,秦始皇二十九年八月乙酉,库守悍在作徒簿中记录说:接收司空和仓转来的徒隶共十一人,其中分配两个城旦去“缮甲”,则库不仅是保管兵器,还要负责维修。
在简8-493“金布计录”中,见有“库兵计”和“车计”。“兵”与“车”应当是库所管理的重要军用物资。上引秦始皇二十九年库守悍的作徒簿记录,说派了城旦一人去“治输”,两个城旦去“约车”,当都是指修理车。简8-405见有“车曹”佐般与库守建一起,接受了仓守择付给的券。简9-49中,则见有“兵曹”,受迁陵守丞巸的指令,提供“乘车”。兵曹与车曹,都应当属于县库。
(6)畜官。畜官,是管理官有畜产的机构。简8-490+8501“畜官课志”包括“徒隶牧畜死负、剥卖课”(徒隶与牧畜死亡减损数与死亡牲畜剥卖收益统计)、“徒隶牧畜畜死不请课”(未报告的徒隶与牧畜死亡减损数)、“马产子课”、“畜牛死亡课”、“畜牛产子课”、“畜羊死亡课”、“畜羊产子课”,共八课。简8-481“仓曹计录”中,包括“畜官牛计、马计、羊计”三计。所以,畜官主要是使用徒隶牧养马、牛、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