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官的长官,一般称为“厩啬夫”“厩守”或“畜官守”。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规定:马服役的劳绩被评为下等,厩啬夫要罚赀一甲。成年母牛十头,有六头不产小牛,啬夫、佐也要各罚赀一盾;母羊十头,四头不产小羊,啬夫、佐也要各罚赀一盾。[57]这里的厩啬夫负责管理马、牛、羊的畜养,就是畜官的责任。里耶秦简8-163所记,是秦始皇二十六年八月十三日厩守庆的报告,说根据县廷的命令,司空佐贰改任为厩佐,已于七月二十八日到任。所以,县中的厩就是畜官,厩守、佐就是畜官的长、副。
三、尉官与狱官
尉官(县尉的衙署)虽然属于县廷的组成部分,但因为尉乃县中长吏,且接受郡尉的“垂直领导”,[58]故其衙署应当是相对独立的。在里耶秦简8-657背简文中,秦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迁陵守丞膻之转发上级文书给本县尉官,告诉他“以律令行事”,并请尉官抄录一份文书,送到贰春乡卒长奢的军营(“傅别书,贰春,下卒长奢官”)。显然,尉官并不与县廷在一起,而是另有官衙。在简9-2283中,秦始皇二十七年三月,迁陵丞欧转发上级文书给本县尉,请他“听书从事”,并“别书都乡、司空”,也说明迁陵县的丞与尉并不同衙,且县尉得分管都乡、司空。所以,虽然在对上级或外地同级的文书中,尉官也可称为“尉曹”,但并不直属于县廷,县廷列曹中,当没有尉曹。[59]
尉官的负责人,称为“尉”或“尉守”“尉主”“尉官主”。[60]里耶秦简8-482记县尉的考课项目,包括“卒死亡课”“司寇田课”“卒田课”等三课,说明县尉管辖的,除士卒外,还包括司寇。简8-132+8-334是一支残简,其大意是说尉守狐在十一月己酉至十二月辛未间视事,期间所领诸种士卒合计六百二十六人,死亡一人,显然就是简8-482所说的“卒死亡课”。简8-1552应当是迁陵县廷给县尉的文书,要求尉“以书到时,尽将求盗、戍卒喿(操)衣、器诣廷,唯毋遗”。则知县尉所领部队,分为“求盗”和“戍卒”两部分,分别负责治安与屯戍。无论是求盗还是戍卒,各基层部队的指挥官,都是“校长”。据上引“迁陵吏志”,迁陵县编制有校长六人;则每位校长所领士卒,大约为一百人。
尉守有佐,为其副手,[61]而以尉史实际负责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尉卒律”中,“尉史”一般列于“尉”之后。有一条律特别规定:县尉处理相关事务(“治事”),不要让史单独处理,尉与士吏一定要参与(“毋敢令史独治,必尉及士吏与”)。[62]这恰恰说明,尉史实际上主持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里耶简8-717见尉史福为了与发弩守安有关的事务,向县廷“上”呈文书;简8-761见有尉史过与发弩绎一起,领取贷给罚戍士伍禄的稟食。显然,尉史在尉官的职责地位,有类于守丞在县廷中的职责地位,是尉的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
尉官中,大抵分列爵曹、发弩(官)等。简8-1952是一支残简,第一行存“迁陵尉计”四字,第二行存“主爵发敢言之”六字。按:简8-247见有“尉府爵曹卒史文、守府戍卒士五(伍)狗”,可知郡尉府设有爵曹,以卒史为负责人,则简8-1952所见的“主爵”应当是迁陵县尉下属的主爵,亦即尉官的爵曹。秦时黔首的爵级是由县尉主管的,[63]所以,尉官的爵曹(主爵)当不仅主管尉所部士卒军功授爵的上报等事宜,可能还负责普通黔首的爵位审核及相关事项。在上引简8-761中,见有发弩绎与尉史过一起领取士卒的稟食,发弩显然是县尉的下属。简8-141+8-668是秦始皇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弩守涓给县廷的公文,他引用县廷所下御史书的要求,“书到尉言”,然后说:“今已到,敢言之。”那么,这封公文是代表尉回复县廷的,发弩守是县尉的属吏。简背注明:十一月丙子(十七日)早饭时(“旦食”),“守府定以来”。这里的守府,显然是指发弩守的府,定是发弩守派来致送公文的。那么,在尉官中,应当有一个以发弩守为负责人的机构(“发弩官”),主要负责士卒的训练。
狱官的性质与地位也比较特殊。县狱官的负责人称为“狱史”,又称为“牢监”,其副手称为“狱佐”(见下文)。在体制上,狱史应当属于县廷,但同时接受郡府卒史的垂直领导,可以受命审查本县的长吏,所以,狱官大抵与尉官相似,也具有相对独立性。
秦始皇二十七年八月十三日,时任迁陵县丞的欧受到迁陵守拔的讯问。案子的起因大约是:有一位名叫“毋害”的男子,以造假的方式获得了爵级,欧没有能够觉察(“弗得”)。狱史角参加了案件的审理。他调查发现,当年六月,欧曾因为不恰当地授予大男子赏、横以爵级而受到论处,被罚赀二甲(里耶秦简8-209、9-2318)。在这个案子里,狱史角与迁陵守拔一起审理作为同僚的县丞欧。
欧并未因为此事而立即停职。半个月后,八月二十八日,他与拔一起征讯了启。启应当是某乡或某官的负责人(“守”),他被指控在审计、检查过程中犯有错误,甚至没有报告检查结果(“启计校缪,不上校,大误”)。狱史角监督了这个案件的审理,即“史[角](有)视狱”。[64]
秦始皇三十年某月的丙申日,时任迁陵县丞昌接受了狱史堪的讯问。昌被指控对乡守渠、史获罚赀三甲的处罚“不应律令”。昌承认处理不当,并声称没有其他过错。狱史堪亲自记录了这次讯问的情况(里耶秦简8-754+8-1007)。
在以上三个案件中,狱史角和堪参与或主持了对本县同僚的讯问,而被讯问的欧与昌都是迁陵县的丞。显然,狱史绝不是普通的史,其地位比令史还要高,大致与守丞相近似。在里耶秦简8-406中,秦始皇三十六年六月,迁陵守拔、守丞敦狐与史畸共同审理了男子皇楗的案子。这里的畸应当是狱史。在里耶秦简9-2203中,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己未日,迁陵守丞巸为令史唐参与输送之事,致书狱史,起首说:“迁陵守丞巸谓覆狱狱史□”,使用的是平行文书的行文。令史唐亲自致送此件文书。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有一条规定:“狱史、令史、有秩吏及属、尉佐以上”,在近两年内给人家做赘婿的,均予以免职。[65]有秩吏当指县中诸官(包括乡官)的守。在这里,狱史置于令史、有秩吏之前。所以,狱史的地位,大概在守丞与令史之间,比守丞略低,较令史高,较之县中诸官守更高一些(尉史的地位,大约与狱史近似,或者略高一些。县廷的守丞与尉史、狱史,地位大致相近而略有差别)。
在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 盗杀安、宜等案”中,狱史触、彭沮、衷三人受命负责案件的侦破、审讯,并提出定罪量刑建议。破案后,长吏在状文中表彰其功绩,建议提升其考课等第(“任谒课”),晋升为郡府卒史。[66]在“同、显盗杀人案”中,狱史洋也被评为“清洁毋害,敦慤守事,心平端礼”,建议予以晋升,任为卒史。[67]在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南郡卒史盖庐、挚、朔,假卒史瞗复攸㢑等狱簿”中,南郡卒史盖庐、假卒史瞗等受御史之命,审理苍梧郡攸县令㢑的案子。[68]凡此,说明在朝廷御史、郡卒史、县狱史之间,存在着垂直领导的关系。换言之,县狱史应当受到郡卒史与县啬夫(令、丞或守)的双重领导。
在“迁陵吏志”中,没有狱史,但却单列有“牢监一人”。里耶简8-270是关于出稟(发放口粮)的记录,接受稟食的,有牢监襄和仓佐某。牢监应当是狱史的另一个称谓。而在睡虎地秦简中,并没有狱史之职。在《封诊式》所收录的诸多案例中,往往是让令史前往现场勘查案情(“告臣”“争牛”“贼死”“经死”“穴盗”等)、执行逮捕(“盗自告”“告子”“出子”等)。当秦王政十二年,喜受命审理鄢县的司法案件,《编年记》(《叶书》)记载说是“治鄢狱”,并未说其受命为狱史。那么,在统一之前,或者是从令史中挑出一位熟谙律令的人,委任他专门负责审理案件;后来(统一后),才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狱史。即便如此,狱史仍多由令史升任。[69]
狱史有独立的官署,很可能与牢在一起。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尉卒律”规定:凡是有关黔首爵级及其变动的情况,各乡与诸官(“乡官”)要立即以“奔书”上报给县廷(“辄上奔书县廷”),县廷将之转给狱史保管。狱史逐月核查,统计日期,如果满三个月,就要召问乡、官的责任人;对于未报告的情况,即按律令论处,削夺其爵级,并予以审查(“狱史月案计日,盈三月即辟问乡官,不出者,辄以令论,削其爵,皆校计之”)。[70]根据这个规定,狱史要负责审核黔首军功爵的变动,并保管相关记录,其衙署则显然与县廷不在一起。
狱史的属下,有狱佐、牢人。上引里耶秦简8-988见有迁陵狱佐谢,他是来自朐忍县成都里的士伍。在简9-786中,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十八日,狱佐□负责初审女子□的案子,需要进一步侦讯,未予判决(“须辟未决”)。据简5-1所记,秦二世元年七月八日,零阳县的狱佐辨、平以及士吏贺一起,到迁陵来办理结案手续(“具狱”)。在简8-255中,沅陵狱佐己受命到迁陵来核查案件(“覆狱”),并将所审理的案件情况上报洞庭郡(“覆狱,沅陵狱佐己治所迁陵,传洞庭”)。在简8-877中,狱佐瞫讯问戌,因为戌私自在苑中居留。凡此,均说明狱佐参与案件的审理、复查等事务。
牢人则是狱官中的役人,有类于仓官中的稟人。里耶简8-1401见有牢人城,身份是更戍的士伍;简8-1855则见有“牢人大隶臣□”;简8-2101又见有“牢司寇守”囚、嫭等。看来担任牢人的,既有更戍卒,也有徒隶。
狱官分曹治事。里耶秦简8-728+8-1474说“狱南曹”发出了两封信,用迁陵县印,一封送往洞庭泰守府,一封送往洞庭尉府。这里的狱南曹,当是迁陵县狱的南曹。在简8-273+8-520中,有一封“狱东曹”的书,由牢人佁送往洞庭泰守府。简8-2550见有由覆曹签发的、通过邮传发往洞庭郡的文书。覆曹当负责覆狱,即重新审理案件。简8-389+8-404+9-1701见有“讂曹”,负责解释律令(“主令”)、追查“从人”的三族(“主三族从人讂”)、检举追究盗贼(“主盗贼发讂”)以及究问贰春、都乡、启陵及田官所属吏卒、黔首和奴婢。讂曹大抵是预审科。那么,迁陵县狱官所属,至少有南曹、东曹、覆曹与讂曹等四个曹。[71]
狱史审理案件,似乎有较强的独立性,长吏并不予以太多干预,或者无权干预。里耶秦简8-141+8-668中,秦始皇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发弩守涓报告说:县廷下发了御史府下达的“书”,说县中负责审理及复审案件的吏员,往往一个人独自审问囚犯(“或一人独讯囚”),作为负责人的长吏(长、丞)以及监督人(正、监)却不能参与。治狱、啬夫与正监三方不能同时参加,实有所不便(“不参不便”)。这一要求,恰说明狱史审理一般案件,经常是独立办案的。
尉与狱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严格说来,并不是县廷的下属机构——当县廷以令为长官时,自然可以指挥、节制县尉;而以丞为长官时,则大抵很难视尉为下属;狱史在受到上级(郡卒史)指令时,可以讯问县丞,地位也十分特殊。
四、乡史与令史
迁陵是一个边地小县,秦王政二十五年才建县;安陆与鄢则在楚时就已是县邑,到喜时入秦已有数十年,规模与重要性均远大于迁陵。可是,县廷诸种官署的设置、长吏员佐的配备,诸种机构间的相互关系,却大抵是一致的。
喜在秦王政三年八月获得史的任职资格,这一年他十九岁。在此之前,他应当读过十多年的书。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规定:不是史的儿子,不能到“学室”去学习,“犯令者有罪”。又规定:下级小吏即使会书写,也不能从事史的职业(“下吏能书者,毋敢从史之事”)。[72]那么,秦时的史基本上是世袭的,只有父亲是史,儿子才能进入学室去学习,也才可能在长大以后获得做史的资格。《说文解字》《叙》引汉《尉律》说:“学僮十七已上,始试。讽籀书九千字,乃得为[史](吏)。”[73]而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徭律”述及征发黔首运输粮食(“载粟”),“史子未傅先学学室”者,也不能免役。[74]据《编年记》(《叶书》),喜是在十七岁时“傅”的。那么,在十七岁之前,他应当是在学室就学的;十七岁“傅”之后,他很可能就开始就“试”,即参加任史的资格考试。他应当考了至少两次,十九岁时考试合格。“讽”的本义是背诵,这里是指默写;“九千字”当是默写的范围。“讽籀书九千字”,应当是在九千个字里任意选择,要求考生用籀文默写出来。掌握九千字,应当是秦汉时吏员考试的基本要求。
史的基本职责既然是撰写、收发、保管官府的各种文书,所以,只是会写字,是远远不够的,最重要的,其实还是会写文书。按照书写的材料,秦时官府文书主要有“牍”与“牒”两种。牍就是木方,或木片;牒则由若干支小木片或竹片编连在一起。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二)有一组关于书写、发送、分类、保管文书的令。简1698+1707+1712+1718+1729+1731+1722+1814+1848+1852+1702规定:如果用牍书写文书,一牍上所写,不要超过五行。牍的规格,如果是写五行,宽一寸九分寸八(约4.6厘米);写四行,宽一寸泰半寸(约4厘米);写三行,宽一寸半(约3.5厘米)。每一行的字数,如果牍长一尺二寸(标准长度,约27.7厘米),不超过二十六字;若牍长一尺(约23.1厘米),则不超过二十二字。县廷与诸官上呈给郡府、朝廷的文书,牍的厚度不得低于十分寸一;写两行字的牒,厚度也不得低于十五分寸一;但厚度也不能超过标准的一倍半。在书写时,每写一章,要分开段落;行文应当中止的地方,要用一个中止符分别开来,以便于理解(“书过一章者,章□之;辞所当止,皆腏之以别,易知为故”)。牒的标准长度,本来是一尺六寸(约40厘米),根据朝廷下达的“制”,应改为一尺一寸(约25.4厘米)。如果用牒,要根据所陈事由,分别编连,一事别为一编;事由不同,不得编连在一起(“诸上对、请、奏者,其事不同者,勿令同编及勿连属,事别编之。有请,必物一牒,各徹之,令易知”)。如果写一件事情,用牒超过百支,则要分开编连,不得合编在一起,那样容易散开(“其一事而过百牒者,别之,毋过百牒而为一编,必皆散”);同时,要选摘其中的关键语句或规定、结论,另外写一份提要,以便于知悉事由(“取其急辞令约,具别白,易知也”)。如果上报司法案件的审理情况,则要附上所涉及的律令,并将之与所对应的案件合编在一起,在律令下写明它对应何种案件,并注明犯罪人是否抓获(“其狱奏也,各约为鞫审,具傅其律令,令各与其当比编,而署律令下曰:以此当某某,及具署罪人系、不系”)。[75]
在书写文书之前,要仔细地打磨、修理木牍或竹、木简,使之美观,适于书写[“皆谨调讙(护),好,浮书之”]。[76]文书确定后,则要给它加上“封”,即封缄。封缄之法,大抵是将牍或牒置于木匣中,用绳索捆缚(“封缠”),或者径以绳索缠绕,然后盖上长吏或其他负责人的印。律令规定:上报的公文,无须在封上写明内容;如果是通过邮传传递的或各县依次传送的文书,则在封上就写明内容(“封书,毋勒其事于署;书以邮行及以县次传送行者,皆勒”)。[77]书写文书前“调护”木牍与竹、木简,写好后封缄勒署,应当都是史的职责。
在里耶秦简中,文书的书写者多署名,写作“某手”,即某经手书写。其中,相当部分文书的“手”是史。如感是迁陵县仓的史,在简8-45、简8-48、简8-448+8-1360、简8-606、简8-763、简8-766、简8-800、简8-1063、简8-1153+8-1342、简8-1177、简8-1540等县仓出稟的记录中,他既与仓守一起出稟,也是出稟记录的“手”。简8-1540是秦始皇三十一年五月二十二日县仓的出稟记录:仓守是、史感、稟人堂一起发放给身份是隶妾的婴儿揄粟米五斗,令史尚负责监督检查,史感记录。在简8-645中,秦始皇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贰春乡守根报告说:现将本乡水火灾害损失统计(“水火败亡课”)的牒书呈上。文书的背面写明:这天早上,史邛将此件文书送到了县廷,本件文书也是邛写的(“邛手”)。邛应当是贰春乡的史。
乡史是乡廷的秘书。秦时的乡吏,一般包括乡守(乡啬夫)、佐和史三人。在里耶秦简8-754+8-1007中,迁陵丞昌向狱史堪解释说:他要去贰春乡,可是乡守渠与史获却把他误导去了另一个乡,枉走了一百六十七里的路;于是,他与史义判定渠、获各罚赀三甲。这里的获就是贰春乡的史。在简8-1041+8-1043中,秦始皇三十六年十一月一日,都乡守桦命史写一份牒书,声称他应当因乡境安宁而得到晋升(“受嘉平迁”)。这里的史是都乡的史。
可是,在里耶秦简中,乡的文书,有一部分却并不由史书写,而是由守(啬夫)或佐为“书手”。如简8-1443+8-1455是秦始皇三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由都乡守武署名的爰书,由乡佐初书写并送往县廷。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四日,贰春乡守平向县廷报告说:贰春乡的枳枸树,在三十四年没有结果子(“不实”)。这份文书是平自己写的(简8-1527)。如此细小的事情,竟然由乡守平亲自书写报告,其时贰春乡或者没有史。简8-1550是启陵乡发放稟食的记录:秦始皇三十一年七月乡守带、佐冣和稟人小一起,发放给佐蒲、就稻三石泰半斗,作为七月里二十三天的口粮,令史气负责监督,乡佐冣负责记录。在另一份记录中,启陵乡守增、佐 与稟人小一起发放了大隶妾徒十二月的口粮,令史逐监督, 是书手(简8-1839)。出稟是日常事务,乡守、佐都参加,县里派来的令史负责监督,却并不见乡史的影子。其时启陵乡也很可能并没有史。
据上引简8-269所记,釦于秦王政十一年九月即获得史的任职资格,做了九年零一天的乡史、四年三个月十一天的田史才晋升为令史。喜在秦王政四年十一月被任为安陆乡史,至六年四月即晋升为令史,任乡史的时间,只有两年半。其所任职的乡,很可能就是安陆的都乡,所以《编年记》(《叶书》)笼统地写作“安陆乡史”,而未具体指明为何乡。在获任正式的史职之前,有的人需要担任从史、史佐或史冗。从史,大致相当于见习秘书,不能独立撰写、收发文书;[78]史佐,应当是史的助手;[79]史冗,则当是没有正式编制的、编外的史。[80]喜也没有担任过这些地位较低的职位。所以,喜的父亲在当地一定有相当的影响力,才能使喜的吏途较为顺畅。
令史的本义是令的史,即县府长吏的秘书。虽然也称为“史”,但令史和一般的史实有着本质的差别。首先,令史是责任人,需要对其负责的部门或事务承担相应的责任。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田律”规定:如果租禾稼(田租)和顷刍稾(户赋)未能按时收齐,官啬夫、吏主者要罚赀一甲,丞、令、令史罚赀各一盾。[81]在这里,县廷负责租赋的令史(应当是直户曹的令史)和丞、令对于租赋收入具有同样的责任。田律、金布律、尉卒律、仓律中诸多关于失职或审计所发现问题的处罚规定,都是将令史与丞、令并列,说明令史和丞、令等长吏一样,都是责任官吏。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置吏律”规定:如果官啬夫不在任,可以让有爵位、未犯过错的人,如令史,负责官署事务,不能让官佐、史负责[“官啬夫节(即)不存,令君子毋(无)害者若令史守官,毋令官佐、史守”]。[82]这说明令史一般拥有爵位,可以列入“君子”行列,而且可以代替官啬夫,负责官署事务。
这里的官,包括县属诸官,即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及各乡官。在上引简8-1550与简8-1839中,令史气与逐负责监督乡守、佐的工作,并不是乡廷的吏,而是县廷派往启陵乡监督乡务的。上引岳麓书院藏秦简《秦律令》(一)“仓律”规定,县仓出入粮食等物资,大宗须令、丞亲临监督,令史、官啬夫(当指仓啬夫、仓守)检查是否合乎标准;较小的物资发放,则由令史监督、检查。[83]这里将令史置于仓啬夫之前,显然不是仓官的属吏。“关市律”规定:“县官”有卖买,“必令令史监,不从令者,赀一甲。”[84]县府诸官,大抵都会涉及买卖,故诸官大抵都有县廷派出的令史,代表县廷行使监督权。在简8-811+8-1572中,秦始皇三十五年八月七日,少内守沈悬赏三百五十钱,以捕获城父的士伍得,令史华监督其事,华就是县廷派在少内的令史。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六日,田官守敬、佐 和稟人娙一起贷给罚戍的簪褭悍一部分稟食,记录其事,令史逐负责监督、检查(简8-781+8-1102)。同年七月二十三日,田官守敬和佐壬、稟人䓘一起,向屯戍的簪褭黑等人发放了粟米一石八斗泰半,壬做记录,“令史逐视平”。逐是县廷派在田官的令史(简8-1574+8-1787)。秦始皇三十五年六月十二日,库守建、佐般出卖祠 剩下的“彻酒”二斗八升,每斗二钱,令史 监督其事。 是县廷派在县库的令史(简8-907+8-923+8-1422)。秦始皇三十三年三月十九日,司空色与佐午一起发放了一些稟食(“出以食□”),“令史圂视平”。圂是县廷派驻司空的令史(简8-1135)。秦始皇三十一年后九月二日,迁陵丞昌告诉仓啬夫,说令史言本当于二日到任视事,根据律令,他可以享受使用厨师的待遇。请让他沿用令史朝的侍从启(“袭令史朝走启”),并检定他的凭证(“符”)(简8-1560)。这正说明令史是由县廷派到诸官去的,而令史在前往诸官就任时,持有县廷颁给的“符”。在简8-173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库守武引用县廷的书说:令史要带着律令,到县廷来校雠。那么,县廷派驻各官的令史,主要是负责相关律令在各官所主持事务中的执行。在简9-30中,秦始皇三十一年后九月二十六日,启陵乡守冣报告说:乡佐冣(他与乡守同名)代理令史,自今日起视事,他请求按照令史的标准,享受厨师、侍从的待遇(“谒令官假养、走”)。过了十天,三十一年十月六日,启陵乡守冣又写报告,询问代理令史冣是否应当享受厨师与侍从的待遇,并特别请户曹给予明确指示(“署主户发”)。显然,令史的地位与待遇不仅高于乡佐,可能比乡守还要高,所以,启陵乡守冣在自己的佐冣代理令史后,显得非常焦虑。
县廷列曹,则由令史当直,令史实际上就是列曹的负责人。在上引简8-269中,令史釦受命“直司空曹”,就是司空曹的负责人。在简8-487+8-2004中,秦始皇三十四年八月十一日,户曹令史 按年度分列了迁陵县自二十八年到三十三年间的著籍户数,并亲自书写了这份文书。在简6-4中,迁陵守丞敦狐通告船官说:令史㢜到沅陵去校雠律令,需要借用两只船,不要留难他。令史㢜负责校雠律令,应当是主律令的令曹的令史。在上引简9-2287所记男子它的案子里,迁陵县的狱史已经给它判刑,允许他回到故乡酉阳;可县廷又让令史畸将之追回,准备重新审讯。它被羁押在县狱中,设法逃跑,令史受命确定他的名字、身份与居里(“定名事里”),说明它逃亡的年月日以及它被控的罪名事由、是否进行复查等。这里的令史受命干预狱史已定谳的案子,也应当是县廷令曹的令史。在简8-1511中,秦始皇二十九年九月二十日,迁陵丞昌命令史感前往郡府,上报“水火败亡者课一牒”,并授权给感,对于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不确定现象,做出决断(“有不定者,谒令感定”)。据上引简8-454,知金布课中有“水火所败亡”一项。则这里的感,应当是金布曹的令史。
令史出身于史,是文职吏员。“迁陵吏志”记迁陵县编制令史二十八人,十人徭使,见在十八人;编制官佐五十三人,七人缺,二十二人徭使,见在二十四人。官佐,应当主要是军吏出身,是武职吏员,包括令佐与佐。令佐的地位大抵与令史相近。简8-149+8-489所记是一份罚赀名单,令佐圂、冣、逌与司空守謷、司空佐敬等县中诸官的守、佐一起受罚,分别被罚赀一盾、七甲、二甲,属于县中应当承担责任的吏员。在简8-919中,令佐唐被任为代理畜官。秦始皇三十五年六月,令佐华报告说:他做尉史的时候,分配给自己的厨师(“养”)、大隶臣竖欠了他五百钱(简8-1008+8-1461+8-1532)。如上所述,尉史实际上是尉官的行政负责人,华由尉史转任为令佐,说明令佐的出身大抵与军卒有关。在简8-988中,令佐冣登记了迁陵县狱佐、朐忍县成都里的士伍谢的身高、年龄等。冣是谢的舍人,应当也是出身军旅,却由县廷派往狱官担任令佐。
与令史一样,令佐也可能被派往诸官,但却不会出掌县廷列曹。秦始皇三十年九月五日,少内守增拿出六千七百二十钱,偿还此前令佐朝、义和佐 所纳的罚赀各一甲,以及史 的二甲罚赀(简8-890+8-1583)。增、 、 分别是少内的守、佐和史,那么,令佐朝和义显然是县廷派驻少内的吏。在简8-891+8-933+8-2204中,秦始皇三十五年九月,少内守绕献出锦缯一丈五尺八寸,“令佐俱监”。在简9-1032中,秦二世元年十一月三日,少内守壬、佐说共同经手某事,“令佐 监”。显然,令佐的主要职责,就是监督。
里耶秦简9-728记有令佐获、贺、章三人,在秦二世元年分别视事四十四日、一百三十日、一百八十日。三位令佐显然是轮流视事的,和守、守丞、佐一样。令佐章又见于简9-885:秦始皇三十四年六月十一日,他在迁陵守丞昌的面前,检查了更戍卒、公士贺的身高等。在简9-2232中,秦二世元年五月七日,库守平、佐狐、工衷用铜八斤十二两做了车辖(车轴两头的键)两件,“令佐章监”;同月十日,库守平、佐狐、工衷用铜八两做了四个“靳负环”(当是一种马具),“令佐章视平”(简9-89+9-739)。而在简9-363中,仓守处与稟人婴向更戍的不更詹发放稟食,也是“令佐章视平”。显然,章作为令佐,频繁地被派往库、仓执行监督任务;而简9-728所记,则可能是他在县廷的视事时间。
里耶秦简9-600记录了一位令史(其名字缺)的自述,说他在迁陵做吏,离开家一千多里,希望能多挣些钱(“为迁陵吏,去家过千里,当以令益仆钱”)。喜做令史,却一直在自己家乡安陆和离家不远的鄢县。他的专长,应当是熟谙律令(喜墓所出的诸多法律文书,有相当部分并非喜手书,很可能是他父亲抄录的,喜家,或者就是一个律令世家),他在“治鄢狱”之前,在安陆与鄢县担任的令史,很可能是“主律令”的令曹的令史。
五、治狱
秦王政十二年至二十一年间,喜以令史的身份“治鄢狱”,负责鄢县的司法审理。喜不是狱史,只是负责治狱的令史,盖没有监察权。那么,喜是如何审理案件的呢?其所审理的案件,主要有哪些类型?
喜墓所出秦简《封诊式》第一条题为“治狱”,讲述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要善于利用各种记录(“能以书”),从口供中追踪线索(“从迹其言”);不用拷打而察知涉案之人与案情,是为上策,刑讯乃下策,它可能导致错案(“有恐为败”)。[85]换言之,审理刑狱的基本原则有二:一是要根据案情记录与口供,追踪案情真相;二是尽可能不使用刑讯。当然,这两条是基本的原则,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未必能得到遵守。
“讯狱”“有鞫”“封守”“覆”四条所述,则是审理案件的四个步骤或四个环节。讯狱是讯问案情,要让被告、原告、相关证人充分地陈述其意见(“各展其辞”),全面听取其各自的言论,并记录下来(“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即使发现破绽,也并不马上诘问[“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待其陈述完毕且确认记录、没有分辩之后,再把在其陈述中发现的问题拿出来,加以追问[“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记录下其分辩解说之辞,找出他没能说清楚的地方,再加以追问。这样一直追问下去,供述中的破绽、漏洞一定会越来越多(“诘之极而数訑”)。如果嫌疑人不服,试图翻供(“更言不服”),则根据律令,予以笞掠刑讯。如果使用了刑讯,一定要在爰书上写明白:因为某人多次翻供,又没有合理的解释,所以对他使用了刑讯。[86]这是案件审理的第一个环节。
审理案件的第二个环节是有鞫,即拟定罪名并量刑,上报给县府长吏。《封诊式》提供了有鞫的格式文本,起首称“敢告某县主”,末尾说“敢告主”,显然是狱史(或主持案件审理的令史)向县府长吏的报告。有鞫文书包括五个内容:一是“定名事里”,即确定犯人的名字、身份与居里(“可定名事里”);二是定罪量刑,即确定其所犯的罪行,提出拟定罪名和量刑意见[“所坐,论云可(何)”],或者确定其罪较轻,可予释放[“可(何)罪,赦”];三是说明是否进行复审[“或覆问毋(无)有”];四是安排了解情况的人去查封犯人的财产,看守其家属(“遣识者以律封守”);五是说明此案文书是否应当移送相关机构,如有,则需报告所移送的机构(“当腾,腾,皆为报”)。[87]
第三个环节是封守,即查封犯人家产,看守其家人(并非每一个案件都有封守环节)。因为封守由犯人所在的乡负责,所以,《封诊式》提供的是由“乡某”具名的报告(“爰书”)。“封守”爰书首先说明,此次封守的根据,乃某县丞某日的“书”;查封的对象,乃已被逮捕定罪的某人(“有鞫者”)的家室、妻子、儿女、仆隶(“臣妾”)以及衣服、器物、牲畜等。然后是查封与看守的具体内容和对象。“封守”爰书还要说明封守的参与者与具体过程,以明确其责任人与当负的责任。[88]
审理案件的第四个环节是覆,即复审(也并非每一个案件都要经过覆)。《封诊式》“覆”条下所录,应当是负责复审的狱史(或治狱的令史)在复审完结后,给县廷长吏(“县主”)报告的格式文本,故其格式、内容与有鞫大致相同,只是增加了检查籍簿,确定其何时逃亡、逃亡多少日、脱漏应服的徭役几次与多少日的内容[“几籍亡,亡及逋事各几可(何)日”]。[89]显然,复审绝非因当事人鸣冤叫屈而引起,乃在当事人逃亡又被抓获之后进行的,其重点也是调查当事人逃亡期间所应承担的徭役,以便计算在其应受的惩罚中。
讯(调查审问)、鞫(定罪量刑)、封守(查封财产、捕系家人)、覆(复查审核,追加惩罚)应当是案件审理的四个主要环节,其中封守多指令犯人所在的乡里执行,所以,狱史(负责治狱的令史)直接负责的审理工作,就是讯、鞫与覆三个环节。由于县主才是案件判决的最终责任人,所以,狱史要向县主报告每一个环节。
《封诊式》在陈述了审理程序之后,列举了二十个案例。[90]这些案例,就其所涉犯罪而言,大致可别为五种类型:
一是盗案,包括偷盗、盗铸钱、强盗。“盗自告”爰书(某里公士甲自告与同里士伍丙,盗某里士伍丁千钱,令令史某往执丙)、“□捕”爰书(某里士伍甲盗牛,脱籍逃亡;丙贼人性命,逃亡为佣;甲执丙,送入官府,以图免罪)、“□□”爰书(男子丙丁盗铸钱,为某里士伍甲、乙所缚)、“盗马”爰书(男子丙盗马一匹,为甲所缚)、“群盗”爰书(男子丁、戊、己、庚、辛等强攻群盗某里公士家,抢劫万钱,逃亡山中,为某亭校长甲带领乙与丙等巡山时发现,戊被杀,其余人被抓获)、“穴盗”爰书(某里士伍乙家中被盗走复 衣一件)等所涉及的,都是与“盗”有关的案件。
二是死亡案件,有他杀与自杀两种。“贼死”爰书所述是一宗他杀案件:某亭求盗甲发现死者,令史某受命前往调查,并讯问求盗甲及某里士伍丙,书写爰书。“经死”爰书所述则是一宗自杀案件:某里里典甲报告,里人士伍丙被发现在自己家里自经死亡;令史某受命前往现场勘查,讯问相关人,写出爰书。
三是邻里、同伍纠纷案件。“争牛”爰书所述是某里公士甲与士伍乙争夺一头黑牝牛,令史某前考察牛的年岁,以断其归属。在“出子”爰书中,某里士伍的妻子甲陈告说,自己已怀孕六个月,白天与同里大女子丙斗殴,互相抓住头发,丙把甲摔倒了。里人、公士丁来劝架,分开了丙与甲。甲回到家即肚子痛,到晚上就流产了。所以,她把胎儿包起带着,来控告丙。县丞乙即命令史某前往拘捕丙,检查胎儿情况;又命多次生育的隶妾某检查甲的身体情况;丞乙自己讯问了甲的家人,然后整理、撰写了有关本案的报告。“毒言”爰书说:某里公士甲等二十人,一起送来同里的士伍丙,说他有“毒言”,大家不能和他一起饮食。据丙供称,他的外祖母、同里的丁曾有“毒言”,三十多岁时被流放(“迁”)。平日里丙家有祭祀,邀请甲等,他们并不肯来;他们也不曾请他去参加宴饮。里中有祭祀活动,他去参加宴饮,别人也不与他共用餐具。实际上,丙并不带有“毒”。在这个案子里,里人都排斥丙,要求将之处以流放之刑,实际上是“里共同体”中大多数人对于边缘人的排斥。
“夺首”爰书与“□□”爰书则都是同伍争功的案子。前者是军戏某的报告,说尉某的私吏、某里士伍甲曾参加刑(邢)丘城之战,看见男子丙拿着剑,砍伤了男子丁,以抢夺一具首级,就把丙抓住,捆缚押到军戏处。军戏检查了送来的首级,并检查了丁及其受伤情况。后者说某里士伍甲与郑县某里公士丙,都声称自己在邢丘城战场斩了一个首级,他们拿着首级,希望能够确认这是自己的功劳。军戏检查所呈上的首级,并发出征求辨认首级的文书,要求了解内情的退伍士卒和被俘的敌军士卒前来军戏驻地,以辨明情况[“有失伍及蓾(迟)不来者,遣来识戏次”]。这两个案件均当发生在军中,写作爰书的军戏应当是军吏。《封诊式》收录了这两个案例,或者是因为军功爵也需要得到籍属所在县的确认,或者是因为喜从军时也曾担任军中司法小吏。
四是家庭纠纷案。“告臣”“黥妾”“迁子”“告子”“奸”等五种爰书所涉,都是家庭纠纷。在“告臣”爰书中,某里士伍甲绑缚着男子丙前来官府,说丙是他家的仆隶(“臣”),骄悍,不做农活,也不听话,希望把他卖给官府,送他去充当城旦。丙承认甲所言大致确当,并声称自己身体健康,也没有其他过错。令史某受命检查丙,确认他没有疾病。少内某、佐某当着丞某的面,以市价买下了丙,然后丞某行文甲、丙所在之乡的“乡主”,告以此事始末,让乡主记录在籍簿中。“黥妾”爰书也是说某里大夫乙家里的妾丙“悍”,让其家吏、公士甲将之缚到官府,要求将丙施以黥、劓之刑。县丞讯问了丙,却并没有如乙所要求的那样,将丙施以黥、劓刑,而是行文甲、乙、丙所在乡的乡主,让他去调查清楚。在这两个案例中,男子丙和女子丙分别是士伍甲、大夫乙的臣与妾,按照当时的律令与观念,也就是甲与乙的“室人”,所以,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属于家庭纠纷的范畴,是主与奴间的纠纷。
在“迁子”爰书中,咸阳某里士伍甲向官府陈告,要求将他的儿子、士伍丙的腿打断,并把他流放到蜀郡边远县份,终生不得离开。官府的判决是如士伍甲之所愿,打断了丙的腿,将他及其家属流放蜀地,命人押送成都。在“告子”爰书中,某里士伍甲陈告说:他的儿子、同里士伍丙不孝,要求将之处死。令史己受命,带着牢隶臣某,前往抓捕丙,在家里抓到了丙。丞某讯问了丙,丙承认自己不孝顺甲,并无其他罪行。这两个案子,都是父子间的矛盾冲突。
“奸”爰书所反映的,则是夫妻关系。某里士伍甲送来男子乙和女子丙,说乙和丙通奸,昨日白天在某处被发现,将之抓起来送到官府。爰书没有说明,但甲很可能就是丙的丈夫。
五是亡人案。“亡自出”爰书由乡某具名,说明这一类案子主要是放在乡官处理的。爰书说:男子甲来乡官自首,说他是士伍,居住在某里,于二月某日逃亡,没有其他过犯。经调查,他在二月丙子日逃亡。逃亡期间,三月中有一次征发修筑宫殿的力役,二十天。籍簿上在四年三月丁未日,还记载了他另一次逃亡,共脱籍五个月十天。乡官把甲交给里典乙看守,再命乙把他押送到县廷论处。
六是疠病案。“疠”爰书说:某里典甲送来里人、士伍丙,怀疑他可能是麻风病(“疠”)人。经讯问与医生丁检查,确诊丙确实患有疠病。爰书没有给出对丙的处理办法。然根据《法律答问》,患有疠病是一种罪(“疠者有罪”),要集中安置(“处之迁所”),严重者要处以“定杀”;而所谓定杀,就是投水中淹死或活埋。
《封诊式》所收二十个案例,均未对案件的定罪量刑做出建议或说明,爰书叙述的重心大都放在案情与侦查过程上。实际上,治狱令史(或狱史)职责的重心,也是案件的侦破、调查,定罪量刑主要由县廷长吏做出决断。
岳麓书院藏秦简《狱状》共收录了十五个案子的文书。在“ 盗杀安、宜等案”中,秦王政二十年十一月己未日,县廷在接到私属喜发现宜、安尸体的报告后,立即命令狱史彭沮、衷前往查勘(“往诊”)。彭沮、衷查勘了案发现场,询问了报案人喜以及与死者有关系的衔,并做了记录。由于在现场发现了一套红色的衣服[“赤帬(裙)襦”],像是城旦的服装,所以,彭沮与衷即不分昼夜地检查都官及周围各县的城旦,特别是有关城旦逃亡的报告,均一无所获。于是,县廷加派狱史触与彭沮、衷一起追捕凶手。触等人分别讯问与安认识的种田人,也都说不知情。他们派出司寇,夜晚分别蹲守在大小道路旁[“晦别居千(阡)佰(陌)、勶(彻)道”],拦查看起来有问题的人[“徼(邀)迣苛视不 (状)者”],亦无所获。触等认为死者安的尸体旁留有红色的衣服(“赤衣”),杀人的应当是刑徒或隶臣,所以,扩大搜查范围,在栎阳及其他县里日夜搜求。派出的司寇发现一个人,持着一把配着新鞘的刀,看起来不同寻常,很凶恶的样子,即加以讯问。那人声称自己叫“同”,是大宫的隶臣,现为官署的随从仆人(“寺从公仆”),言辞闪烁,颇多破绽。他就被带到官署,由狱史进一步查问。同改口说自己的真名叫“ ”,本是熊城人,降秦后被作为隶臣,派到官署中做侍从,遂设法逃亡了。问他:“既然在逃亡,怎么会有钱买衣服和大刀?”(“ 亡,安取钱以补袍及买鞞刀?”)不断追问下去, 遂不得不承认自己就是凶手,并交代了具体的作案过程。狱史将 定为“盗杀人”罪,建议施以磔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