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一
①敏诺尔斯基曾指出,在不同的名字中,字母ğ和字母š交替使用(见《世界志》第243页注1),证明这里不是字母ğ变成g,而是变成C;这个部落名字的阿拉伯文拼法就是中国人称作的蒙舍部落(中文的写法是Mo-tcha,Mou-tchá或Mo-cha),分布在云南省(见《南诏野史》第182—183页)。据中国唐代一部著作记载(指樊绰《蛮书》—译者),也许分布在四川省西南部(见艾伯哈特:《中国边境各族的文化与居处》,《氏族学》,第三卷,第54号)。现在难以肯定的是,这个部落是“乌蛮”(Lolo noirs)呢(见《南诏野史》,第182—183页),还是“摩些”(见《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149—150页):从发音来看,“摩些”的说法似乎更准确一些(同时,参看本书第三十二条注①)。
②这里的意思是说,他们不象南亚人那样把布披在身上,也不用围腰布(见《行纪》第190页),而是穿着衣服,显然是受气候的影响。
③在《金草原》(第一卷,第388—399页)一书里还有关于马匹和白隼的记载,这就说明了是靠近西藏的亚洲内地高原地带。据中文文献记载,蒙舍人“穿毡子披肩,腰系长剑,手持木弩和毒箭,猎取飞禽走兽”。因此,这是一个以打猎为生的山区部落(见《南诏野史》第183页)。
④阿拉伯作者们一致认为,最好的麻香产自西藏(关于具体细节,可参照《苏莱曼东游记》第109页;《诸国志》第234页,第241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43号;《马可波罗》第71章),可见这里指的是同西藏毗邻的地方。
三十二
①中译者注:法文本原注,Mon-cha为蒙舍诏,即南诏,并译为“蒙古部落”。其实应译为“蒙舍诏”或译为“大蒙国”。
②我的种种研究都未能提供与这个阿拉伯拼法相契合的任何国名和民族名称,考证为中文资料中(见《世界志》第242—243页)的弥诺(Mi-no)似乎也不可取,由于此字所引起的语音方面困难的缘故,各种读法都证明此字有一个ma的音节,并以辅音字母d或k为结尾。似乎应该读作“茫”(Mānk),这样看来,该词即来自中文茫溪蛮(Mang-Chih-man)的第一个音节,根据《马可波罗》(第二章,第69页)上记载,中文意思叫“金齿”(见《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150页)。事实上,可以看出塞辅音g通常是用字母ğ来代替。作为假想,我打算以转写藏文Smad-bod为Madbud或Matbud,意思是“下西藏”(按西藏文的拼法,字母S不发音),此字指西藏的东部,相反,西藏的中部和西部叫“上西藏”(或写为Stod bod)。在《亚洲学报》(第15卷,1900年,第411页注D)上,沙畹写到:“Sman应改为Smad。正象拉路女士所说,这是古藏文和敦煌资料所证实了的唯一形式。”这样看来就清楚了,这里指的是蒙舍和中国之间的地区,在我们所讲的历史时期,西藏已形成一个强大的政权,理所当然地引起对唐朝皇帝的警惕(见《太古至十五世纪东亚史》第255页)。主要的异论是,另一些(的确
是晚出的,第二手的)资料中不但出现了一个Manak,而且还出现了一个Turmat,很容易被读作Bodsmat,但应该到和阗(Khotan)的毗邻去寻找(见《世界志》第61,93,194和259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索引部分),而《世界志》(第85页,第18号)一书正好把我们文中提到的国家或部落特点安排在这个地区的君主头上。然而,在我看来,本书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等提供的情况说明,提到的各个部落分布在缅甸这条路上,伯希和曾强调指出这条中印两国之间的联络线在历史上的重要性(见《交广印度两道考》第183页;并参照《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150页)。毫无疑问,如果māba和Tusmat是一致的,那么就应该到别的地方去寻找Mūca,而不是在云南。这样,就要考虑一下,阿拉伯词是否抄写成了中古波斯文(pehlevi)的mōğe一字(中文为慕阁(mou-chö),即领导中亚摩尼教堂的十二教首的职衔(见沙畹和伯希和,《亚洲学报》,第一卷,第100页;伯希和,《通报》第二十二卷,第203页以及《通报》第二十六卷,第249页,第二十六期上标有总数)。但是,在本书所谈的那个时代,应该指的是回鹘族。当然,从这里又出现了新困难。我现有的知识是无法解决这个问题的。参看本书的增补部分。
中译者注:藏文Smad-bod,本指西藏地区东部(卫,康)与Stod-bod相对而言。根据史实,本段所述应指吐蕃。六世纪中叶,吐蕃崛起于西藏高原,弃宗弄赞以后各统治者励精图治,一方面与唐室联姻结好,接受封赠,通聘纳交,另一方面厉兵秣马,力图逐鹿中原,尤其是安史之乱后,唐室衰微,吐蕃乘机北进。代宗时(八世纪中叶),吐蕃曾一度攻入长安,并陷兰、廓、河、部、洮、岷、秦等州,尽取河西、陇右之地,使安西、北庭隔绝不通,还几度与南诏合兵进攻四川、直至吐蕃因与回鹃争夺北庭失利,强征南诏军队助战,引起南诏不满。贞元十年异牟寻归唐后,这一威胁才告解除。九世纪前叶,本书写作时,吐蕃在新疆仍有一部分势力,直至咸通七年(公元866年)回鹘击败吐蕃首领尚恐热后,吐蕃才完全撤出新疆。这些情况都与本书29—32节所述相吻合。同一理由,我们认为前段中的Mou-cha应为蒙舍诏,即南诏,并非摩尼教中的幕阇一职。
三十三
①关于城市的数字,《郡国道里志》和纳底姆《索引》两书上说有三百个(见费琅《行纪》第132页),并说其中的五十个城市是由皇帝任命的王爷来管辖的;《世界珍奇简编》(第360页)上说有三百多个,并说“每个城市为国王提供一天的赋税”(见《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57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3号)说最多有三百个。卡特梅尔《札记》(第一卷,第523—524页)则不同意用“府城”一词来译阿拉伯文ummal-mada’in,因为这一词的原始意思“出自于习惯”:但对比此词法文含义与阿拉伯文含义非常相似,这一反对意见似乎没有说服力③。
②有关宦官管理财政的说法,请见本书第三十七条注③。
③对这一器具如此细腻的描写,有助于进行判别和阅读。ğadm,抄自中文的râu-d'ung,当前的发音是“号筒”(háo thóng),即“信号筒”,是一种长号(见《音乐百科全书》第157页和插图),西藏喇嘛称为gyadung,“这是一根上细下粗的管子,可以象望远镜一样伸缩,拉到最长时可达三、四米,根据其伸缩长短,发出高低不同的声音,……主要在重大节日时使用,三四个吹鼓手站在一块高地方,比如王宫的房顶,吹奏他们的深沉而响亮的音调”(见《音乐百科全书》第3085页和插图以及第555—556页)。如果象费琅在《苏莱曼东游记》(第53页)所说的那样,把dawa al-siniyyat一词译为“中国的陶瓷器皿”那就错了,就完全失去了该词的本来意思。因此应该取其另一个词意——“高台”即托架(见《阿拉伯词典续编》以及《阿法词典》第454页),而上面涂的东西应是漆。
④通常,中国的城市呈“正方形,其主要城门有笔直的大道相通”(见《中国文化史》第286页)。参看《唐朝京都西安府的典型设计及其蓝图》(《通报》第24期,第353页,题为《秦女怨》)。
⑤根据《旅游的怀念者》抄本和《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2号和第26号)的记载,《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9页)谈得更为确切,说鼓楼起着宜布宵禁的作用。“在唐代,每天太阳东升,宫中擂鼓,接着大街上鼓声相随,全城相闻,鼓声至四互下,打开城门。同样,太阳落山,宫中擂鼓,接着便是大街上的鼓声,响至四百下,城门关闭。之后,鼓声又起,响至六百下,院门关闭,在第二天清晨鼓声响起之前,街上再也不许有人行走”(见周一良:《马尔瓦兹中国志笺注》第23页),另一中国著作充实了这种解释:早晨九点,二百下鼓声标志着集市开始;日落前的三百下标志着集市的关闭(同前引文,第21页)。
⑥中国的唐代,人们使用铜壶滴漏,在本书的时代,阿拉伯人也使用(见《伊斯兰百科全书》,Sa’a一词),一个滴漏放置在皇宫,由“六名知识渊博的大师来照料”,并由一些下级官员参加,负责召呼打鼓和鸣钟(见《唐书职官志》罗吐尔法译本第215页),参看马斯伯乐,《中国汉代天文仪器》,布鲁塞尔,1939年版,第185页。
三十四
①“在中国,金银从未被铸成硬币。黄金被铸成金条,白银被铸成银锭,大商人用其商品换得黄金白银,但只把金银当作另一种商品”(见《亚洲学报》第三卷,1837年第422—423页,《中国的货币制度》)。公元621年以后,唐朝制造一种新的铜币,在整个远东和中亚细亚使用,一千个小钱申在一起折合一两白银(见前引第四卷,1837年,第108—135页和第128页注释;见《通报》第五卷,1894年,第433页;见《唐朝经济史》卷二,第27页;并见H.B.莫尔斯《中国货币》)。第二部分更多的讲到这些小钱的情况,并确定了和伊斯兰货币的比价:一贯(1000个)钱等于一个米卡尔(mitqāl),即等于四点二五克细金的一个迪纳尔(见《苏莱曼东游记》,第81页;并参照本书第四十四条)。
②关于犀牛角见本文第二十八条。《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15号)一书在谈到中国的进口货中还曾提到象牙、香料、黄琥珀等,而且在另一处(第26号)还提到向中国进口的胡椒、I'assa-foetida、玻璃、青金石、番红花、铜、柽柳木、水果干等。
③马和骆驼都不是中国内地出产的,马是从蒙古和西藏东部进口的(见《中国边境各族的文化与居处》,第13页)。只有华北才有骆驼,是阿拉伯的“大夏(Buhti)驼”——双峰驼;至少从汉代以来开始使用,所起的名字可能是从突厥来的(见前引第267—268页)。毛驴也是来自北方,在经济生活中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北部尤为普遍(同前引,第268页)。
④Qadah一词最初本来是一种木制品,用以挤奶;这是中世纪东方最好的饮水器皿,其状似现在的碗(一般译为“酒杯”,这种译法不确切)。平底大口杯是最近才开始使用的。有关“qadah”的例子,可见密荣(G.Migeon)《伊斯兰艺术原稿》1927年第二次版,第二卷,插图第317,330,354以及第一卷插图32。
⑤应该指出,这一简短的叙述是“西方关于瓷器的头一次描绘”(见伯希和,《通报》第25期,1927—1928年版,第106页),而在过去的著作中,只有P.卡勒(P.Kahle)在《关于中国瓷器的伊斯兰文献》一书中所引用的一些先前的文献似乎所谈的是另一种陶器。《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6号)还写到,广州是一个生产中国餐具的地方。萨马拉(Samarra)遗址出土了一些道地的中国古瓷和很多当地的仿造品,证明远东陶器从黑衣大食时代起在伊斯兰世界就是很流行的(见《英国博物馆,近东伊斯兰陶器之响导》第5—6页;《远东陶器指南》第15和22页以及《伊斯兰艺术》,第四卷,1937年,第195—200页)。
⑥参照《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27号),《行纪述评》(第一卷,第524—525页)译为:“商人享有六个月的保险”,《阿拉伯词典续编》中杜兹颇有见解地反对这种解释。《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7号)也曾明确地提到,而费琅在其所译《苏莱曼东游记》(第54页)也看出,这应该理解为外国巨商运来的商品,在同一季风期最后一条船来到之前不得出售,以便对进口的各类商品确定一个公平合理的牌价。
⑦这种税率也是《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7号)一书所指出的,详细说明了租税由皇帝和地方总管平分的情况。中国典籍里区分产品的不同价格,贵重物品收税百分之十,即什一税(同前引第八卷,第26号),而普通商品则提取百分之三十(见周一良《马尔瓦兹中国志笺注》,第21页)。从七世纪初叶开始,在广州就设有一名市舶司(使)授权管理一切外国商品、外国船只、政府专卖的外国商品的收购等有关事宜,并征收关税(见巴拉兹《唐代经济史论文集》卷二第54—56页;桑原骘藏《蒲寿庚考》第4页注①和第6—8页以及周一良《马尔瓦兹中国志笺注》第22页)。
中译者注:关于唐代市舶使的职责,李肇《国史补》有所记载:“市舶使藉其各物,纳舶脚,禁珍异。”舶脚即征收船舶的吨位税。唐以后称市舶司,其职责见《宋史•职官志》七:“提举市舶司,掌蕃货,海舶,征摧贸易之事,以来远人,通远货。”
⑧)皇官所需物品均由宫廷宦官或专使到市场收购(见《唐代经济史论文集》卷二第48页;并见《蒲寿庚考》第4页注①)。《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7页)一书则把宦官(amin)看作是皇家财富的“代理人”。
中译者注:皇室专门收购的珍异物品称为禁榷,或征榷,唐代市舶使均由宦官担任,称为“中人”,即《新唐书•卢奂传》所谓“中人之市船者”。所购的物品:“有金球、贝甲、修文犀之货。”(见唐刘蜕《献南海崔尚书》一文)
⑨“法库”这一词,我没有找到确切的写法,也没有找到该词的词源,和本书第四十四条是同样的意思,相当一千枚铜钱。mann(或mana)一词是“米那”(mine,古希腊货币单位——译者注)一词的派生词,相当于两个ritl的重量,其价值和ritl的价值一样,根据地区和时代的不同而有差异(见《亚洲学报》,第四卷,1884年,第280—291页《关于中世纪重量的专论》,1915年,第76页)。我们想,印度的“man’的重量或许和阿拉伯人说的并不一样(见《英印俗语词汇》,“Maund’一词)。
三十五
①纳底姆在《索引》第350页(见费琅《行纪》第133页)上记载:“一人去世,留在家中,装入木棺,历时一年。”《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8号)对死者的入殓期限也有同样说明,对保存并精心护理尸体有大同小异的论述。《中华帝国通志》(卷五,第441页)一书说:“死者断气之后,人们就给他穿上最好的衣服,然后入殓……入殓时,首先在棺材里撒上石灰……再用棉花或其他物品塞满尸体周围的空地方,以保证尸体不致移动。石灰和棉花还起着吸收尸内水分的作用。人们看到,有些中国人把其父亲尸体在家保存三、四年,以表示子女的仰幕之情。”关于中国人的葬礼,可参看马斯伯乐,《古代中国》第180页以及《马可波罗行记》,第57章。
②《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8号)对戴孝的时间说得更准确,但似乎是引自本书的一句话。《索引》一书中写到:“全家及其后代均对死者表示悲痛,戴孝三年三月三日三时,如果有人不表示悲伤,人们便用棍打他的头,并对他说:‘是你害死了他。’”《中华帝国通志》一书说:“对父母戴孝三年,对其他亲属则不同。”(见《中国文化史》第253—254页)。
③这就是说,给墓坑盖以拱顶。《索引》一书补充说到:地面上没有用石板(Lahd)标志坟墓。
④这是阿布•赛义德在改动作品所找到的唯一“不准确”的地方。中国人自己也从来没有如此轻信过,“埋葬之后,仍有菜肴相献,但从来没有任何人看到过死者吃掉供品。然而,自古以来,上供品的风俗从未被忽略过,其目的是不要忘记死者。”同样,和死者一起埋入坟墓的物品,也不是全部的,因为人们只不过象死者还活着的时候一样对待他罢了。因为这种原因,就如同“绷得同样紧的两种弦并不是协调的”一样(参看《礼记》)。关于葬品和供品,见《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8号)。
三十六
①中国对于推广教育的关怀是众所周知的(见《中国文化史》第496页;《礼记》卷一,第28页)。在唐代,公元624年,“为了找到选拔贤才的办法,在全国所有府州县都设立学校”(见罗吐尔《选举志》第161页)。
三十七
①稍作改动,便可找到这些城市统治者的头衔(刺史,唐代时,发音为“ts’ie-şi”)职位则根据其管辖地区的重要程度而有所不同(见罗吐尔:《选举制》第22页以及《唐代各道节度使》第222页)。这一头衔的阿拉伯文译法是异想天开的:罗吐尔告诉我说,刺史的意思是“皇帝调查违法人而派去的使节。”
②在唐代,“太傅”的原意是指皇帝的三个最有学识人的头衔之一(见《选举制》第5页),但是也用来指某地区政府节度使,于八世纪前半叶设立,以控制地方行政官员和总督,享有“三公”的头衔,或者说是皇页),我不知道在土耳其的法官里有没有类似的情况(因为土耳其法官不仅仅行使法律上的职权,还要负责照料孤儿的财产,Wakfs的检查,以及合同事务等等)。最有意思的是,阿拉伯文的表示法和唐代的发音是完全一致的:“录事参军事”(Luk-si-tsam-gun-si)。
中译者注:这是出于法译者的误解,唐朝的“录事参军事”并非最高法官。
三十八
①费琅《行纪》(第134页)记载:“国王只任命年满四十岁以上的人做总督”。《礼记》(见《十三经经文•礼记》第一页)上记载:男子“三十曰壮,有室;四十曰强,而仕。”
②关于这一术语,见本书第二十一条注①。
③bahw一词的意思是凹室,即“一个大厅的底部深处,要人就座之所”(见《麦地那清真寺》,第131页注,第133页注和第153页)。其他的词意都是由此派生的(见《亚洲学报》,1936年版,第529—547页)。
④“郎中”是负责京都各部办公室的最高书记官职务(见罗吐尔《选举志》第7页)。费琅《行纪》(第130页和注④)说,纳底姆《索引》错误地解释为“军事官员”,说在中国每个城市都设立一名这样的官员。
⑤这里说的和伊斯兰教的习惯恰恰相反,因为在穆斯林中,口头证词就是惯用的证据。
⑥在这方面,可以阅读“al-hukm”,但“al-hikm”即箴言则更适合,因为“箴言是具有哲理和论理的语句”,这与中国的传统和文人的培养意义更为一致(见罗吐尔《选举志》)。
中译者注:很显然这里是指四书、五经之类的书籍。
三十九
①实际上,皇帝与世隔绝有种种原因,比如,皇帝贵为天子,九五之尊,“由于他的居住,他的生活,他的行动等”都使他与世人隔绝(见马斯伯乐《亚洲学报》,第223卷,1933年,第260页和269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0号)一书了解的情况更多,文义也有较大出入,因为作者清楚皇帝的召见并列举了所有接近皇帝的要人。
四十
①公元780年,根据不同的年龄制定了一种税收制度,这种改革结束了一直延续到当时的不合理税收。从那时起,所有居民在其住地作了详细统计,列入各州太守的管辖,并根据居民的财产和其体力分为九等。商人要交纳其资产百分之三点三的税。名册每三年公布一次(见《唐代各道节度使》,第272—273页;并见《唐代经济史论文集》第一卷,第86—89页)。因此,费琅(见费译本第57页;与华尔特《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8页)所译是一种不应有的曲解。这里gizya一词是比较晚才出现的“人头税”,而其原来的意义更为广泛,指财务税(见《伊斯兰百科全书》diizya一词)。《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
八卷,第28号)一书也用gizya一词,准确地证实了本书的意思。
②国家的仓库很早以前就建立起来了,以便保证在一个幅员辽阔而水灾连年的国家所有财富的平衡分配。到了唐代,这些官仓起着官方调整价格的重要作用(见巴拉兹《唐代经济史论文集》第二卷,第66—71页;《选举志》法译本,第326页以后的数页和注解,尤其是第328页写到:“当粮价便宜时,国家以高出市价的价格购买并存入粮仓;当粮价昂贵时,便整年出售从粮仓取出的粮食。”参照《马可波罗》,第103章;《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3号)说“没有囤积居奇”。
中译者注:此指贮备凶年救济粮的“义仓”与调剂物价的“常平仓”而言,唐宪宗元和元年后,改组为“常平义仓”,兼有上述两种性质。
四十一
①食盐专卖自古就有(见马斯伯乐《中国汉代天文仪器》,第298页;《亚洲学报》,第226期,1935年,第173页),是国家很可观的收入,这一收入用作皇家费用,置买宫廷服装和车马、军队的给养、官员的薪水等,到公元九世纪初,这一收入增加了三倍(见《唐代经济史论文集第二卷,第59 —62页);盐税一直延续至今。
②劳费在《中国伊朗篇》(第553页)一书中正确地注出,这是外国人第一次准确的提到茶作为日常饮料用,后来的阿拉伯作者和中世纪欧洲旅行者一样,对此一无所知(见玉尔《东域纪程录丛》第一卷,第106页注1)。中国人用茶,至迟在三世纪末就开始了,但首先是华南各省(见伯希和:《通报》第二十二卷,1923年,436页)。在本书所述时代,茶已成为专卖品(同前引文,第63页)。佛教僧侣也爱饮用,因为用茶有利于沉思冥想,并把茶传播到扬子江以北(见艾伯哈特《中国边境各族的文化与居处》第30页;格拉森纳普《梵天与佛陀》,第243页)。从公元783年开始收茶税,但只是到了公元830年才设立买卖茶叶的专署,成为国库收入的主要来源,本书所用的材料应该是来源于公元830年和850年之间这一段时间(见巴拉兹:《唐代经济史论文集》,第二卷,第62—65页以及注释392)。《印度志》(第389页)也谈到茶叶专卖这一情况。中国人现在说的茶,在唐代的发音为ğa;有些方言的发音可能是sa,但这个字的结尾从来没有过辅音,因此,手稿转写成sāğ就无法解释了(见劳费书第563页注1)。无疑,是由讹读所引起的错误。因为比鲁尼在《印度志>(第13卷,第388页)上准确地写为ğa(同前引文,第22页,注⑥),至少在拼法上teck和sag之间的混淆不能排除。关于茶叶,在《英印俗语词汇》(tea一词)上解释得很清楚。
③至少还应该再加上酒类的专卖(见巴拉兹《唐代经济史论文集》,第二卷,第65—66页),伊斯兰教徒对酒很少感兴趣。
四十二
①dara不是一个汉字,而是波斯语“钟”的名字。
②在古代中国,告鼓“吊在宫殿大门外,叫扣鼓门,一旦鼓响,当差便接受申诉,禀告国王”(见马斯伯乐《古代中国》第87页)。中国的这一传统是传说中的禹皇帝开始使用的,事实上相当晚出。在东亚各国则用钟或鼓的形式。但“受压迫者之钟”的主题也是一个民间传说,用来形容象查理曼大帝一样深得民心的公正君主(见《人民传统启事录》,第二十四卷,1909年,第192页和注3;《中华帝国通志》,第五卷,第24页;并参看《北京传教士关于中国历史、科学、艺术、风俗、习惯等回忆录》第十五卷,第45页)。
四十三
①很有意思的是,纳底姆《索引》第350页上(见费琅《行纪》第132页)一项与此无关的材料证明,中文典籍没有记载这些事情,这似乎和中国政府的驿站网有关(见巴拉兹《唐代经济史论文集》第二卷,第39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8号)也提到护照问题,但似乎对某一资料不甚了解所致。为了保证游客的安全,至今还继续采取一些同样的措施(见《伊本•巴图塔游记》德译本第42页;《中华帝国通志》第五卷,第114页;《亚洲学报》,第7卷,1839年,第514页)。费琅译本《苏莱曼东游记》(第53页)写到:“每个到中国旅行的人必须持有身分证。”他在翻译时对动词“intamā”一词的意思没有给于重视,也没有对中国社会中家族的重要性给以足够的重视(见马斯伯乐,《古代中国》,第123页;《苏莱曼东游记》第113页)。
中译者注:法译者上述说法不对,这里所记载的正是唐代通行的“过所”。
四十四
①中国人的契约首先是“木契”或“木刻”,和不久前欧洲国家乡村的面包商的作法一样。写好以后,分给双方,以便进行核对(见沙畹,《亚洲学报》,第5卷,1905年,第55—56页)。按指纹是付款的确凿证据,现在还有使用这一方法的例子。尽管有一些典籍暗示唐代使用这种方法,但没有史料上的记栽(见劳费:《美国史密斯董事会年度报告》,1912年,第631—652页)。另一方面,拉施德《史集》(Rachid-ad-Din)写到,在蒙古族统治的时代,有不同的方法:“在中国,当契约签订时,双方在文件上留下手指的轮廓,因为经验证明,两个人的指纹都不是一样的。负债人的手放在契约纸的背面,手指四周的线条便印在纸上,这样一来,如果一方否认其债务,其指纹可以和其手指对照,就会使他下不了台。”这就是人们所说的“hatt-i-angošt”,是从中文译成的波斯文,意思是“指模”(见玉尔《东域纪程录丛》,第二卷,第266页)。我不知道这种方法是否使用,还是出自作者对“指模”意思的轻视。《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8页)只提供一些非常模糊的概况。
中译者注:这里指的是,在中国以及日本、西夏、朝鲜、安南等地都曾有过的“画指”。关于“画指”,日本的仁井田升在《唐宋法律文献之研究》第四章《画指、指模及手模》以及《中国法制史研究》第二卷的附录《画指文献》中进行过详细的研究,说明这是“不能写字的人作为自己签字而在文书上按下自己指印”的一种方法。
关于“画指”,法国学者没有这方面的知识,故误解为“中指和食指合拢……”索瓦杰在译注中引用蒙古时代波斯史学家Rashid al-Din有关“画指”的记述:“当事人要在文件上留下手指的轮廓……”这说明索瓦杰对于“画指”也是一无所知。
四十五
①关于iflās一词法律上的定义,见E.迪安《伊斯兰国家司法机构历史》,第二卷,第40页。
②《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7号)一书坚持说,中国人非常关心让被告人承认犯罪事实。
③Baghpūr一词是伊朗文中的一个复合词,意思是“天子”(见《英印俗语词汇》;Faghfur一词费琅书第2页),是从中文“天子”的职称翻译过来的(关于这一点及其意义,见马斯伯乐《古代中国》,第144页)。还可以参看纳底姆《索引》第350页;《金草原》,第一卷,第306页以及花剌子密(A1-Harizmi)书,第71页和第73页。
四十六
①关于这一习惯,参看戴密微:In Hobogirin,fasc,III,art•Byô,第247 —248页。
四十七
①参照本书第四十条注①,《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8号)一书对于人的户藉和有关税务的规定有更为详细的记载。但关于给老年人津贴的一句话很可能是引自本书,因为他的那句话是在本书编成后不久出现的。况且他所说的也是不正确的;老年人是免税的,但并不知道老人们会得到津贴一事。
四十八
①参着本书第三十六条和注释。
四十九
①参看本书第二十三条和注释。
②这个村镇在“安徽省(Ngan-houei)南部安庆州(Nganking)太湖县(Tai-hou)”。不大令人满意的是,这个阿拉伯文名称是把丹阳(Tan.yang)一词读讹了,这地方在公元237年曾把侏儒当作囚犯,(见;《鄂多里克游记》,第351页注释)。鄂多里克也提到“侏儒”(他根据古老传统,把侏儒写得就象捕捉大鹤一样玄妙),但没有说明确切的地方(同前引文第345—346页)。
中译者注:此似指丹阳太守诸葛恪征讨山越事,见《三国志集解》卷一五。
③《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27号)甚至说中国人的皮肤颜色比希腊人还白(Rūm)。《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57页则说:“大部分中国人是圆脸,塌鼻,皮肤呈米红色,头发为金黄色”(原文如此!)。有一首诗谈到,中国自称是“黑发民族”(见沙畹,《法国远东学报》,第4卷,1904年,第71页)。
④据卡特梅尔《行纪评述》(第一卷,第525页)记载,“她们剃掉头发”,这一说法和本书第二十三条所讲的是相矛盾的,应该给以否定。文中没有谈到中国女人的“小脚”,这是因为这一风俗是较晚才开始的,这一风俗只是到了十世纪才出现的(见伯希和,《通报》,第20卷,1920—1921年,第178—179页)。
五十
①《行纪评述》(第一卷,第525页)理解为,当局问被告人是否接受用神判。看来这种解释是由于没有仔细阅读造成的。
②根据《摩奴法典》(第150—151页),神判用于重大案件。《印度志》(第二卷,第158-160页)一书中,比鲁尼提到几种神判:其中有的用烧开的油(而不是象《摩奴法典》里说的用水),最重的用烧红的铁。该书所用的措辞和本书是一样的。伊本•霍达伯《郡国道里志》一书也是这样写的(见《行记》第79页)。在《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0页)一书中,有一个不太确切的注释。在玄奘的《西域记》(卷一,第84页)一书里有不同的描述。这种仪式一直延续到当代:“人们把他的双手浇上用酸牛奶拌和的面粉,再用七片as-Souata树的叶子,七片Chony的叶子,七根darba茎把手裹起来。铁匠取一根八个手指长、五十个卢比重的铁棍放入火中烧红,直到火星飞溅。婆罗门用钳子将火红的铁棍夹起来,放在被告人的手上,被告人要拿着炽热的铁棍,跑遍在地上所划的圆圈,而且两只脚要交替踩到所有的圈里……用这种办法来证明火红的铁棍在其表皮上没有引起任何损伤。随后,人们取一些稻谷,让他用双手用力搓,直到脱出米来。”(见《印度风俗、制度与礼仪》,第二卷,第546-554页)。另有一篇与本书相似的描绘,参看《祭言法典》(Yajāavalkya),第二卷,第103—107页(费略莎译本)。
③参看本书第三十四条注⑨。
五十一
①《金草原》(第一卷,第167—168页)上马斯欧迪有同样的叙述,并增加了一些修饰性的内容,还在前边加了“在钫兰,我看到(原文如此)……”。见《阿尔波尔丹书概要》第10页和索喷《阿拉伯书志》第26页。
②印度焚烧尸体是众所周知的,后来人们把焚身看作是寡妇应尽的义务,尤其是在上层社会更是如此,妻子扑入焚烧其夫的柴堆而自焚,但这是该由她自己决定的事情(见《印度风俗、制度与礼仪》,第二卷,第18—34页;《马可波罗》第174章和《鄂多里克游记》,第101—102页)。阿拉伯民间传说使用了这些资料(见索畹《阿拉伯书志》第20页)。
五十二
①Nimr,笼统的表示虎和豹,这里选择了最近似的意思,事实上,这是印度苦行者使用的虎皮。
②指瑜珈行者(yogin)的修行法,这里只描写了最惊人的场面,这些修行法至今仍未改变(关于印度的苦行主义,见《印度欧罗巴与印度亚利安:公元前三世纪之印度》,第290—310页)。《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5页)写到:“一些人用节食来修苦行,长期饿其肚腹直到失去知觉,他们变得如同一个干瘪的海枣,活象一条破旧的羊皮袋子,接着是全身的凝固。另一些人则和疯子一样到处游荡直至死亡。”(见《马可波罗》,第177章)。
五十三
①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在印度,每一个人属于某一个种姓,各有一相应的职业。这一奇特而严密的社会结构自然而然地引起所有外国人的注意,即阿拉伯人(见《印度志》第一卷,第100页;第二卷,第136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七卷,第1—8号;《科学栓解》第74页;《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0页;《苏莱曼东游记》,第139页)、中国人(见《南海寄归内法传》法译本第447页和玄奘《大唐西域记》卷二,族姓)和欧洲人(见《印度风俗、制度与礼仪》,第一卷,第45页)。关于种姓制的起源与性质,参考瓦勒•普散《印度欧罗巴与印度亚利安》第145—188页。
五十四
①最后一句话的看法是不正确的。出人意料的是,唐代的传位惯例和黑衣大食的传位法恰恰是一样的,确实有一个指定的继承人,但是皇位的移让却没有一个固定的规章。这里所指的,也有可能是某一个在中国逗留过的观察家对某一具体事物的暗示。
五十五
①在中国人的生活中,音乐起着一个重要作用,这和他们的哲学思想有关:“乐者,音之所由生也,其本在人心之感于物也。………(古籍上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乐由天作,礼从地制。”(见《礼记•乐记》)……表达自然界的和谐,音乐又是道德力量的体现,而这道德力量和宇宙作用相等,音乐来自宇宙,反过来又制约宇宙……“因此,礼乐上至青天,遍及大地,表现阴阳原则,沟通上天精神和地下阴魂。”(见《音乐百科全书》,第205—208页)但是,在印度的各个时代,音乐一向起着很可观的作用(见《音乐百科全书》,第259页)。因此,本书中的这一着法显然是错误的。
②《摩奴法典》(第115—116页)上写到:“一个君主,沉浸于游手好闲,无所事事的恶习中,会失其节操,丧其财富……收猪、博奕、昼寝、偏信偏听、好色、贪杯、征歌选舞、对弄管弦、巡游无度、寻欢取乐的十大恶习。”《印度风俗、制度与礼仪》(第一卷,第257页)一书上记载:“一般说来,一切正直的印度人,自觉忌酒,认为这些醉人的饮料会使人感染上极其严重的,内心的污秽,……酗酒被看作是令人厌恶的恶习丑行。”见伊本•霍达伯:《郡国道里志》第46—47页(《行记》第28页);《阿拉伯地理丛刊》卷七,第132页(《行记》,第70页);《创世纪与历史》,第四卷,第10页;《马可波罗行记》第174章;《鄂多里克游记》第102页。
五十六
①“胡椒国”指的是印度西岸的南部,马拉巴尔(Malabar)和特拉凡柯尔(Travancore)。见《英印俗语词汇》(“胡椒”一词)。
②《中国纪事简编》(第8卷,第389页)也证实说,中国人“杀掉匪徒,并食其肉”,而《马可波罗行纪》(第74章)上写得更为具体:“当某人被判处死刑,并依法执行后,他们(中国人)便取其尸,煮其肉,食之;但如果某人是自然死去的,将没有人吃。”为了增强已衰退了的男性活力,吃被处死者要害处的风俗一直延续到了十九世纪。刽子手“割下有名匪徒的胆囊作为药品出卖,吃后便可勇敢无比,这种情况并非少见”(见S.M.威廉《中国》,纽约,1853年版,第一卷,第415页)。1294年,在开罗,一个亚洲籍伊斯兰教徒因谋杀苏丹而被处死,其他亚洲籍马麦鲁克酋长们便吃了他的肝,正是按照这一古老习惯于的。
五十七
①在中国,奸淫受到严厉惩罚,被看成是败坏家门。“如果一个男人到别家干肮脏勾当而被杀死,杀他的人没有任何罪”(见《中国文化史》,第489页);“买通一个女人要处死刑,诱奸一个女人也处死刑”(见《中华帝国通志》,第五卷,第271页)。某些作者说,印度人的风俗更自由一些(见费琅书第69页;《创世纪与历史》,第4卷,第10—11页;《印度志》第2卷,第157页和第162页),当然也有可能,因为他们所见到的主要是低级种姓。《摩奴法典》(第105和172)威胁说,奸妇“肚子里会生出一只豹”,或者“会得一种象皮肿和肺结核病”。奸夫受的惩罚要看他是和同一种姓的妇女发生关系,或是和不同种姓的人发生关系,所受惩处的方式也不同,但总的来说是要受到严厉惩治:“假如一个女人因其家庭和自己而高傲,而对其丈夫不忠贞,国王就把她带到繁华的地方让狗吞吃。其通奸犯将在烧红的铁床上被烧死”(见《摩奴法典》第155—156页)。“在某些种姓里,对犯有奸淫罪的女人处以死刑”(见《印度风俗、制度与礼仪》第二卷,第459页;第一卷第28页;《苏莱曼东游记》第79页)。
五十八
①在中国,“凡偷盗三百个铜板——约合十个迪来姆—-以上者处死(见《创世纪与历史》第4卷,第18页;《马尔瓦兹论中国、突厥与印度》第八卷,第32号;本书第二十三条和第六十九条)。稍晚时期,手持凶器的偷盗犯被处以死刑,其他的则被烫上火印(见《中华帝国通志》第五卷,第6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