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畿乡村的“有力者”阶层与社会控制
一 乡村的“在地有力者”及其社会功能
中国古代乡村的社会控制主要依凭两种力量,一是自上而下建立起的州(郡)—县—乡、亭、里、保甲等行政组织及相应的官僚、胥吏阶层;二是不代表官方,在乡里社会的运转中实际发挥影响力的地方力量,学者们或将这一阶层称为乡族势力、乡里强干之家,或称为基层“社会共同体”等,本书采用“在地有力者”的说法[1]。支撑起这一阶层的机制,当然首先是地缘,也包括以血缘关系建立起来的宗法网络,其构成人员多层次、多元化[2]。
唐代国家对京畿区实施严密的行政管理,皇权常亲自介入乡里事务,官方力量的膨大,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挤占了在地势力的生存空间。那么京畿乡村中是否还存在有影响力的非官方势力——处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乡族?
贞元十二年(796)春秋间大旱,德宗命京兆尹韩皋、盩厔令裴均征“土工、木工、石工”,于终南山修建祠堂,举行官祠,祭祀过程乡里民众共同参与,有“邑令僚吏,至于胥、徒、黄发、耆艾、野夫、阪尹”等各类型[3]。“邑令僚吏”之外的人群,应是时人眼中在基层社会有影响力的非官方力量。本书第5章还原了京畿乡村的居民结构,详表2-5,其中具有一定身份地位、可称为“有力者”的人群大概包括:1. 耆老、乡老、乡望、望乡,2. 在地官员(散、卫、勋官)、退职官员,3. 有文化背景的士人(乡贡进士、明经类的贡举人,尚未获得贡举资格的读书人),4. 宗族共同体,5. 乡里富户豪民。
下面逐一分析这些人群的性质,以及他们在乡里基层控制中所扮演的角色,发挥的社会功能。
乡老、父老,开元二十九年(741)设置的望乡,天宝十二载(753)所改耆寿[4],见于《百门陂碑》等石刻资料中的“乡望”[5],都只是乡村中德高望重者,承担教化任务,宣扬道德;并作为地方势力代表,列席一些重大活动,如州县宣示王言的仪式[6]、乡饮酒礼等;使节勘覆地方灾情的程序中,亦有乡老之列席,“凡四方之水、旱、蝗,天子遣使者持节至其州,位于庭,使者南面,持节在其东南,长官北面,寮佐、正长、老人在其后,再拜,以授制书”[7]。正是由于父老职训导风化、掌控乡论,志在整变辇毂之下风气的皇帝对于京畿县乡的父老尤为敬重,常亲自召见或优赏。如高祖武德五年三月“宴群臣及京城父老,赐帛各有差”[8];玄宗开元二十四年八月千秋节“召京兆父老宴,敕,并宜坐食,食讫,乐饮兼赐物”[9];开元中玄宗由东都还京,“畿内侍老九十已上,量赐酒麺”[10];朱泚之乱平定后,德宗返京,为安抚民众发布大赦,言“京兆府耆年八十已上,并与版授刺史”[11]等。
更有甚者,皇帝会依据父老所传达的乡论,决定此地官员之仕宦前途,《唐会要》卷六九载:“大中九年(855)二月,除醴泉县令李君奭为怀州刺史,非常例也。初,上校猎渭上,见近县父老于村寺设斋,为君奭祈福,恐秩满受代。上异之。踰年,宰相以怀州缺刺史上闻,御笔除之。”[12]李君奭得以由六品之畿县令超迁为三品之州刺史,实得父老之助。
京畿乡村生活有相当数量的勋官、卫官、散官,秩满退休的官员,以及弃官归隐的处士等,他们往往以曾经跻身官僚梯队的身份,所练就的处事能力,所积累的资财与声望,成为乡里社会有影响力的人物。杜牧《唐故灞陵骆处士墓志铭》记载曾任扬州士曹参军,因母丧去职,以处士自居的骆峻,在灞陵东坡下经营自己的产业,有“田三百亩”,“朝之名士,多造其庐”,并充当了乡里民事纠纷仲裁人的角色,“里百家斗诉凶吉,一来决之。凡三十六年,无一日不自得也”。[13]武功县人元让,曾出仕,后退居乡里,亦颇有影响力,“乡人有所争讼,不诣州县,皆就让决焉”[14]。不可否认,他们的这些努力与乡老的教化相配合,共同起到了净化京畿社会风气的作用。《魏成仁墓志》记其以军功得勋官上骑都尉,后来回归故乡华原县宜川乡,在此“导仁义于乡闾,训淳风于后嗣”[15]。
并非所有退休官员在乡里皆发挥正面的社会功能,也存在凭借官资,为害地方社会的情况,如醴泉县东阳乡人杨师操,贞观中曾在盩厔的司竹监以及蓝田县为官,“身老还家躬耕为业”,其人生性恶毒,喜言人过,退职后为恶乡里,“每乡人有事即录告官”,“觅乡人事过,无问大小,常生恐吓,于自村社之内,无事横生整理,大小讥诃,是非浪作”,而“县令裴瞿昙用为烦碎,初二三回与理,后见事繁,不与理。操后经州,或上表闻彻,恶心日盛”。杨师操能将争讼打到府州,乃至“上表”以闻,足见其谙熟国家行政层级及办事程序[16]。
第一编讨论京畿乡村居民结构时亦提及,本区域近名利地之长安,相对喧嚣熙攘的坊市,又清幽放旷,为求取仕进的读书人之首选;尤其终南山浅山地带的村落中,文化人聚集,必然会对当地的文化与风俗产生影响。从《奉先县怀仁乡敬母村经幢》的树立来看,当地的读书人,前乡贡明经郭谓在乡村的集体奉佛活动中有所助力[17]。而一些甚至连贡举资格都未取得的读书人,会选择在乡村学校中执教以谋生,据《唐会要•学校》载贞元三年右补阙宇文炫上言“请京畿诸县乡村废寺,并为乡学”[18],可推测在京畿乡村区域的乡学建设较为完备,应有大量的教员,扮演文化传播者的角色。
宗族在两汉魏晋是推助基层社会运转的最主要力量,然而在唐代京畿区域,宗族的社会作用并不明朗。上一编以京畿两大家族韦氏、杜氏为个案的探讨显示,二姓族人大量迁入城市,精英人士少有居于城南乡里者,仅在退职后的暮年回归,且主要着力于经营自家产业,在乡村共同体中为公益事业贡献不多。
京畿乡村近帝城,权豪富民列布畿内,《松窗杂录》有一则故事形象地揭示了京郊豪家之盛:
上自临淄郡王为潞州别驾,乞假归京师,观时晦迹,尤用卑损。会春暮,豪家子数辈盛酒馔,游于昆明池,选胜方宴。上戎服臂小鹰于野次,因疾驱直突会前,诸子辈颇露难色。忽一少年持酒船唱令曰:“宜以门族官品备陈之。”酒及于上,因大声曰:“曾祖天子,父相王,临淄郡王某也。”诸少年闻之,惊走四散,不敢复视于车服。
林文勋、谷更有在讨论唐宋时期乡村基层控制时曾提出自唐代后半期“富民”阶层的崛起,逐渐在地方社会扮演关键性角色[19],在作为全国经济重心的长安,这种“富民”的数量相当多。如唐玄宗朝的长安富人王元宝,“玄宗问其家财多少,对曰:‘臣请以一缣系陛下南山一树,南山树尽,臣缣未穷’”,以至于玄宗都不得不感叹:“我闻至富敌至贵。朕天下之主,而元宝天下之富,故见耳。”[20]
富民除专心经营致富外,也能为长安社会的运转提供一些助益,扮演正面的角色。如《开元天宝遗事》记长安富民王元宝、杨崇义、郭万金等以钱财资助赴京应举的“四方多士”,并网罗其于门下,“每科场文士集于数家,时人目之为‘豪友’”[21]。这客观上促进了长安科举文化的繁荣。唐前期关中地区自然灾害多发,京畿富民在赈灾中亦有贡献,史载,高宗咸亨元年(670),关中雍、同等州旱、饥,灾民往诸州逐食,雍州人梁金柱上奏,请出钱3000贯,赈济贫人[22]。
但不得不遗憾地说,大部分的长安豪族富民在基层社会是为恶乡里的形象。唐人文学作品中屡屡出现横行长安城乡,出入娼家,对近畿治安与国家法律构成威胁的豪族形象,如骆宾王《帝京篇》“倡家桃李自芳菲,京华游侠盛轻肥”,卢照邻《长安古意》描述豪侠:“挟弹飞鹰杜陵北,探丸借客渭桥西。俱邀侠客芙蓉剑,共宿娼家桃李蹊。”[23]豪族具有相当的社会特权。如果以为诗文中的游侠恶少是固定叙事模式,则历任皇帝戒敕京畿官员的所谓“肃清权右”[24]“慎乃出令,以惩强猾”[25]“豪强勿恣”[26]明晰地提示了豪富的负面角色及政府的应对措施[27]。
豪强富民除了破坏京畿社会治安外,还通过求影庇、影占等,挂名中央诸司、诸军及相关机构,以获取免除课役的特权。这是对正常社会秩序的破坏,而在德宗贞元以后尤为严重,唐刚卯先生认为以纳课为途径隶属于诸军诸使诸司的主要是长安城内的坊市百姓与商人[28],实际上,畿内乡村民众占籍纳课的数量亦多。元和十五年(820)二月、长庆二年(822)三月穆宗所发诏、敕中提及“诸军诸使诸司人等,在村乡及坊市居铺经纪者,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29],“应属诸军诸司诸使人等,于城市及畿内村乡店铺经纪。自今已后,宜与百姓一例差科,不得妄有影占”[30],针对的人群看起来是诸军诸司诸使人等,而实际寻求影庇的是在城市、乡村从事商业活动的富户。一直到大和三年(829)十一月文宗《南郊赦文》中仍提及:“如闻近年以来,京城坊市及畿甸百姓等,多属诸军诸使诸司,占补之时,都无旨敕,差科之际,顿异编氓,或一丁有名,则一户合免。”[31]大泽正昭曾条梳有关影占的史料,指出影占者的身份包括:1. 邸店经营者,2. 盐商(茶、油、盐商人),3. 受委托经营官方资本的富民[32]。京畿富民求影庇的不良影响很大,除了导致京畿及近辅州诸县户口凋敝,无民可领外,纳课户不向国家缴纳两税,也加剧了中晚唐的财政危机。
二 乡村的“外来有力者”及其角色
有着上百万人口的巨型都市长安的正常运转,是有赖周边的乡村给予各项支持的,城市中的精英——有力者的利益自然而然会扩张至乡村社会,我们不妨将这种现象称为城市的“溢出效应”(Spillover Effect)。[33]正是由于这种“溢出”,使得京畿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呈现出与外州县不同的格局,“在地有力者”之外,似乎还存在一个可称为“外来有力者”的势力群。称“外来”,他们不属于世代扎根乡里的原住民,多数也不居住在乡村,称“有力者”,虽不“在地”,他们在乡村区域却能发挥很大的影响,也有着切身的利益。爬梳史料,可归为京畿乡村外来有力者的人群,大概包括:1. 皇宗亲戚(诸王、公主、驸马、其他宗室、外戚等),2. 宠幸近臣,3. 宦官(中使、内官、五坊等使),4. 京职官 员及在京诸司,5. 禁军、神策军将,6. 宗教人士,基本可归为权贵势力。如同豪强富民,这些势力在乡村社会扮演的主要是负面角色,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对京畿府县资源的侵夺。京畿地狭,长安城内更是寸土寸金,除了列宫城、皇城以迎帝王,布局宫署、造坊里以居住官员、百姓之外,没有足够的耕地和园林苑囿用地,城内的达官权贵争相到畿内经营庄园别业。官人在近郊拥有别庄的情况,已有许多学者梳理[34]。需要说明的是国家允许京畿士庶隐逸山林[35],乃至建庄宅、寺宇于村邑[36](乡村区域),因而城内官人通过合法途径(帝赐、他人赠予、出资购置、职田等)获得乡村的土地,并不构成“侵夺”。
但实际情况是城内的王公、贵族常依仗权势,在府县大量强夺百姓耕作用地,如《朝野佥载》记中宗与韦后女安乐公主,“夺百姓庄园,造定昆池四十九里,直抵南山,拟昆明池。累石为山,以象华岳,引水为涧,以象天津。飞阁步檐,斜桥磴道,衣以锦绣,画以丹青,饰以金银,莹以珠玉。又为九曲流杯池,作石莲花台,泉于台中流出,穷天下之壮丽”。定昆池从京城南一直延伸到终南山,把长安城郊的山水资源都括入,极尽壮丽,后韦氏被翦,安乐公主以“悖逆之败,配入司农”,定昆池引得“每日士女游观,车马填噎”[37]。
唐时关中平原农业、畜牧业发达,人口萃聚,号为天府。农田的灌溉,人、畜饮用等需要消耗大量水资源,环绕长安的河流为区域用水之源。但由于都城选址于龙首原,地势高昂,欲引外周河流供给中心之长安,是违反水流就下的规律的,因此需要为周边河流修建渠道,在渠道上设拦水堰提高水位,以便引导水流灌溉农田,供给民生[38]。然而,上述在乡村拥有田庄的外来有力者,为解决本庄用水,常在渠道上私造碾硙,借助水力加工小麦等粮食,造成供水主渠道中水资源的严重流失,甚至水位下降,无法顺利下行。从唐初开始,这种现象就十分严重[39],《通典》记高宗永徽六年,时任雍州长史孙祥奏:“往日郑、白渠溉田四万余顷,今为富商大贾竞造碾硙,堰遏费水,渠流梗涩,止溉一万许顷。请修营此渠,以便百姓。”[40]从《唐会要》卷八九“硙碾”条记载来看,长安城东北的重要灌溉渠道郑白渠、三白渠上碾硙林立,其拥有者包括王公、郡主、寺观、诸僧等;玄宗开元九年,代宗广德二年、大历十三年,宪宗元和六年、八年,因京兆府、县官上奏,朝廷曾屡令拆除渠道上私家碾硙,或归府县收管[41]。
京畿区域最核心的资源当属人力资源。依国家的行政统治理念,官员之外,划为民的社会阶层应被编入户籍,属京兆府县管辖,有为国家纳租税、服差科的义务;也就是说,这些人力资源是属于国家的,由行政机器代为统领。然而,在某一时段内享有极大权势地位的外来有力者可以私人之力动用国家资源。《旧唐书•李义府传》记权倾高、武一时的重臣李义府为改葬其父于三原县太祖永康陵侧,兴师动众,“三原令李孝节私课丁夫车牛,为其载土筑坟,昼夜不息。于是高陵、栎阳、富平、云阳、华原、同官、泾阳等七县以孝节之故,惧不得已,悉课丁车赴役”。更有甚者,“高陵令张敬业恭勤怯懦,不堪其劳,死于作所”[42]。
中晚唐时期,京畿户口为有力者所侵夺的情况更为严重,这就是上节提到的影占纳课。李春润、唐刚卯、大泽正昭等先生都集中讨论过这一现象,大致以为其在安史之乱后出现,两税法以后尤重。概言之,就是正户民为军政部门影占,避开国家差遣,仅向挂籍的各该部门纳钱[43]。这种现象之所以会泛滥,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上节讲到的,京畿社会的富民阶层财力充足,但不愿受国家差役,主动寻求挂籍诸军诸使诸司;另一方面,唐前期掌闲、彍骑、三卫、丁匠等诸色人纳资于国家,以特种色役的身份而不必服正役,而代宗大历十四年(779),国家将纳资权下放诸色人等服役之本司[44],这使得在京诸司影占富民有利可图,而诸军军将允许军外之人挂籍,不仅可收取其代役金(课),又可得到朝廷发给正额官健的衣粮。可谓影占的主体、客体两相情愿。
影占京畿民户的主体包括:诸军(金吾、彍骑、左右龙武等六军、威远营,神策军),在京诸司(盐铁、度支、户部并所属仓、场、院,太常,中书门下,公主邑司等),诸使(中使、五坊等使),寺观,皆应归入京畿乡村的外来有力者。他们对人力资源的影占,导致京畿府县乃至近辅州编户的大规模流失。晚唐文人孙樵在此区域经过后感叹,“今京兆二十四县,半为东西军所夺”,“籍占编氓”导致“居民百一系县”[45]。为抑制影占,自贞元十年(794)京兆尹杨於陵请置挟名[46]至唐亡前的乾符二年(875),朝廷不断颁布诏、令、制、敕治理影占问题,努力将纳课户收归府县色役[47]。
其次,外来有力者在京畿乡村的活动对府县乡的行政秩序造成干扰。外来有力者与京畿乡村本地的富户豪强有着相似的负面性格,为害乡里,对区域治安和社会稳定构成破坏。如宝历元年(825)春正月南郊、改元的关键时刻,中使属下的五坊人竟然在鄠县境内殴打百姓[48]。元和十三年(818),长安之贾人负五坊利息,五坊使久征不获,有一使名杨朝汶者,“遂取张陟私家簿记,有姓名者,虽已偿讫,悉囚捕,重令偿之。其间或不伏者,即列拷捶之具于庭。平民恐惧,遂称实负陟钱,互相牵引,系囚至数十百人”。[49]长安城乡唯有府县官和街使、金吾等才有抓捕权,有宦官身份的五坊使不仅取民众私家簿记,亦滥行抓捕讯狱,气焰相当嚣张。
甚至是这些有力者的依附群体,亦能为恶。《大唐新语》记“邠王守礼部曲数辈盗马”,长安县的几任令、长竟“不敢按问,奴辈愈甚,府县莫敢言者”,至崔皎为长安令,方才“设法擒捕,群奴潜匿王家,皎命就擒之”[50]。大中十年(856),宣宗朝外戚郑光庄园的庄吏“恣横,积年租税不入”,历任京兆尹不敢责,韦澳上任后方“执而械之”[51]。
德宗泾师之变中,宦官领导下的神策军成为平叛的主要力量,由于护驾有功,为奉天定难第一功臣,很快取代朔方军成为唐廷新嫡系部队[52]。此后,神策军权倾一时,出镇畿内诸县,逋欠赋税,滥行捉捕、影占人户,不仅县令、京兆尹不敢责,连宰相亦为其所屈,《通鉴》记大和九年(835)薛元赏为京兆尹:
常诣李石第,闻石方坐听事与一人争辩甚喧,元赏使觇之,云有神策军将诉事。元赏趋入,责石曰:“相公辅佐天子,纪纲四海。今近不能制一军将,使无礼如此,何以镇服四夷!”[53]
外来有力者只有少数在京畿乡村扮演正面角色,如在终南山及畿内隐居修行的僧道高士。《续高僧传》载周武法难,京师高僧大德皆避地终南,“时楩梓一谷三十余僧”;而唐会昌灭佛,亦有大量僧众由京城转移至山林。他们在乡村修行,必然与当地居民发生联系,以佛教的感应故事淳化乡村风俗,并以斋会、福会的名义组织公共活动。《释普安传》记载隋唐之际终南山中居民行盗窃,为害乡川者甚多,如索头陀、龛西魏村张晖等,普安以华严之力震慑之;山中居民多苦于病痛,普安致力于为贫民疗疾,使昆明池北白村失音百日之老母病愈如常,帮助程郭村之程晖和起死回生,等等[54]。这些善行都有利于基层社会控制的达成;但宗教人士之善行,最终目的乃在于传播教义。
三 皇权、官僚制与控制达成
第一、二节爬梳了唐代京畿乡村的权力格局,处于这一格局中的权力阶层大概包括皇帝(皇权)、中央及京畿地方行政系统及其官僚,在地有力者(非官方)以及外来有力者,他们在京畿社会的日常运转中相互牵引,形成复杂的权力格局。
这看似复杂格局的顶点正是皇权。理论上讲,皇帝授予官僚系统行政力,间接给予活动在乡间的耆老、豪族等以有力者的身份,而同时允许皇宗亲戚、近臣、宦官、禁军等作为代言人在畿内开展相关活动,终极目的皆是通过各种途径在乡村社会达成治理之局。但统治者的良法美意在基层执行中往往发生扭曲,如上文的梳理,在地有力者与外来有力者侵夺乡村资源、干扰乡里秩序,在基层控制中扮演了负面角色。尤其是外来有力者,不仅破坏京畿地方行政秩序,还利用侧近皇权的优势,寻求最高统治者庇护,影响公断。
不过有唐三百年的大部分时间,京畿乡村社会粗能平稳运转,这其中积极的、正面的推助力主要来自哪里呢?本书以为,与外州县乡村不同,这股推助力直接来自皇权与官僚制的共谋。
可通过个案透视。至德二载,籍贯在富平县,身为禁军军将的王去荣以私怨擅杀本县县令杜徽,当处死刑,肃宗惜之,以其善放抛石,能守城邑,特赦免死,令以白衣于陕郡效力,敕未即行下,“上下其事,令百官议之”,御史中丞崔器、太子太师韦见素、中书舍人贾至等高层官僚围绕王去荣杀人案展开了大讨论[55],崔器以“杀本部县令,而陛下宽之,王法不行,人伦道屈。臣等奉诏,不知所从”规劝[56];贾至提示肃宗欲整治辇毂,应自约其法,“今之律令,太宗之律令也,陛下不可惜小才而废祖宗之法也”。[57]在官僚体系及律令制的规矩下,王去荣终得其罚,畿内司法得到维护。
元和中,京兆尹许孟容欲惩治假长安富人钱三岁不偿的左神策军吏李昱,禁军“冤诉于上”,宪宗袒护禁军,“命中使宣旨,令送本军”,作为京畿地方官的许孟容奉公执法,不释放罪人,向皇帝表明决心:“臣诚知不奉诏当诛,然臣职司辇毂,合为陛下弹抑豪强,钱未尽输,昱不可得。”宪宗最终“嘉其意,乃许之”[58]。此后十年,畿内又发生五坊使杨朝汶因债务私捕贾人及债主,自行拷打的恶性事件,府县官不能治;御史中丞萧俛、宰臣裴度、崔群累上疏陈其暴恶,宪宗皇帝一开始采取回避态度,言“且欲与卿等商量用军,此小事我自处置”,裴度据理力争,“用兵小事也,五坊使追捕平人大事也。兵事不理,只忧山东;五坊使横暴,恐乱辇毂”,宪宗始不悦,后来醒悟,“召五坊使数之曰:‘向者为尔使吾羞见宰臣。’遂杖杀之”。[59]
为抑制王公、寺观等势力对京畿县乡水利资源的侵夺,唐代国家以行政力,通过颁布律令或行水规则进行规范(如《水部式》),但并未有效遏制京畿水资源径入豪家的境况;为此,如刘师仁这样的县官选择诣宰执、皇帝控诉,使得朝廷屡令拆除水渠上私家碾硙,或归府县收管[60]。其中大历年间在清理京畿白渠上王公之家私立碾硙时,涉及代宗爱女昇平公主的两轮硙,公主诉于上,乞留,“上曰:‘吾为苍生,尔识吾意,可为众率先。’遂即日毁之”。[61]
上述事例中的宦官、军将、公主等与皇帝之间构筑了“信—任型君臣关系”[62],具体争端发生时,皇帝常易陷于感情因素,而一时无法给以公断;但经代表国家行政力的中央、府县官的提醒,最终能跳出私人感情,以“理性人”(rational people)[63]的判断,在恩幸、私欲与国家公益之间做出抉择。上述皇权/国家权力与官僚制之间的相互依赖,互为钳制,是内嵌于帝制中国的一种自上而下的政治支配形式——君主官僚制[64]的具体演绎。
[1]所谓“在地有力者”,指独立于国家行政体系与机构之外,按照一定的秩序组织起来的,在本地有影响的民间势力,参读大澤正昭《唐末•五代の在地有力者について》,《中国の伝統社会と家族——柳田节子先生古稀記念》,東京:汲古書院,1993年。“在地”与“有力”较好概括了此阶层的属性,本书沿用之。
[2]对这一社会中间阶层的研究成果颇丰,参读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5年;李浩《论唐代乡族势力与乡村社会控制》,《中国农史》2010年第1期;大澤正昭《唐末から宋初の基層社会と在地有力者——土防衛•復興とその後——》,《上智史学》第58號,2013年。
[3]柳宗元《终南山祠堂碑(并序)》,柳宗元集校点组《柳宗元集》卷五,第127页。
[4]《唐会要》卷五九“户部员外郎”条:“(开元)二十九年七月十七日,每乡置望乡。天下诸州,上县不得过二十人,中县不得过十五人,下县不得过十人。其长安、万年,每县以五十人为限,……并取耆年宿望,谙识事宜、灼然有景行者充。”“天宝十二载七月十三日敕:诸郡父老,宜改为耆寿。”第1195页。
[5]杉井一臣《唐代前半期の郷望》,唐代史研究会編《中国の都市と農村》,東京:汲古書院,1992年,第297—324页。
[6]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记载开成五年(840)三月,圆仁在登州目睹“京都新天子诏书来”,州衙亲迎并宣读的仪式,参与者有百姓老少。小野胜年校注,白化文等修订校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校注》,石家庄:花山文艺出版社,1992年,第221—222页。
[7]《新唐书》卷二〇《礼乐十》“凶礼”,第441页。
[8]《册府元龟》卷七九《帝王部•庆赐一》,第922页。
[9]《册府元龟》卷五五《帝王部•养老》,第620页。
[10]《册府元龟》卷八五《帝王部•赦宥》,第1012页。
[11]《平朱泚后车驾还京赦》,《唐大诏令集》卷一二三,第661—662页。
[12]《唐会要》卷六九《刺史下》,第1435页。
[13]杜牧《唐故灞陵骆处士墓志铭》,吴在庆校注《杜牧集系年校注》,第756页。
[14]《旧唐书》卷一八八《元让传》,第4923页。
[15]《新•陕》叁,第8页。
[16]《法苑珠林》卷六七《感应略》,第2008页。
[17]《奉先县怀仁乡敬母村经幢》,贞元五年六月八日立,《关中石刻文字新编》卷二,《石刻史料新编》第1辑,第22册,第16993—16995页。现藏蒲城县博物馆。
[18]《唐会要》卷三五《学校》,第741页。
[19]唐李濬撰《松窗杂录》,《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0年,第1214页。
[20]参读林文勋、谷更有《唐宋乡村社会力量与基层控制》上篇《唐宋“富民”阶层的崛起》,第3—112页。
[21]唐李冗撰《独异志》卷中,萧逸校点,《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第932—933页。
[22]王仁裕《开元天宝遗事》卷上“豪友”,唐宋史料笔记丛刊本,第17页。
[23]《旧唐书》卷五《高宗纪下》,第95页。
[24]分别见《全唐诗》卷七七、卷四一,第834、519页。
[25]语出常衮《授孟皞京兆尹制》,《文苑英华》卷四〇六,第2057页。
[26]语出常衮《授贾至京兆尹制》,《文苑英华》卷四〇六,第2058页。
[27]语出玄宗《赐京畿县令敕》,《全唐文》卷三四,第377页。
[28]参读葛承雍《唐京的恶少流氓与豪雄武侠》,《唐史论丛》7辑,西安: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98—214页。
[29]参读唐刚卯《唐代长安的纳课户》,《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西安:三秦出版社,1991年,第190—202页。
[30]《册府元龟》卷四八八《邦计部•赋税二》,第5836页。
[31]《唐会要》卷七二《京城诸军》,第1536页。
[32]文宗《南郊赦文》,《全唐文》卷七五,第793页。
[33]大澤正昭《唐、五代の“影庇”問題とその周辺》,《唐宋変革研究通訊》第2辑,2011年,第1—22页。
[34]原为经济学名词,中古史学者近年将其引入城市史研究,用以说明郊外发展的动力来自城市内部,参魏斌《南朝建康的东郊》,《中国史研究》2016年第3期。
[35]详本书导言部分的学术回顾。
[36]如S.344《唐开元户部格》残卷载敕:“诸山隐逸人,非规避等色,不须禁断,仍令所由觉察,勿使广聚徒众。”《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87页。
[37]《唐会要》卷四八《寺》载大中五年正月诏:“京畿及郡县士庶,要建寺宇村邑,勿禁。”第1000页。
[38]《朝野佥载》卷三,程中毅、赵守俨点校《隋唐嘉话 朝野佥载》,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第70页。
[39]关于唐代长安的渠道堰塞等水利工程建设,参考史念海《环绕长安的河流及有关的渠道》,《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6年第1期;廖幼华《史书所记唐代关中平原诸堰》,史念海主编《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第149—178页。
[40]参读西嵨定生《碾硙寻踪——华北农业两年三作制的产生》,《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四卷,韩昇译,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第358—377页。
[41]《通典》卷二《食货二》,第39页。
[42]《唐会要》卷八九《硙碾》,第1924—1925页。
[43]《旧唐书》卷八二《李义府传》,第2768页。
[44]参阅李春润《杂职和两税法后的代役纳课》,《中南民族学院学报》1985年第2期;唐刚卯《唐代长安的纳课户》,《中国唐史学会论文集》,第190—202年;大澤正昭《唐、五代の“影庇”問題とその周辺》,《唐宋変革研究通訊》第2辑,2011年。
[45]《文苑英华》卷四三四《减征京畿丁役等制》记“其掌闲、彍骑、三卫及桥堰丁匠等,如本诏令作,有司须征资并纳钱三千,米六斗”,第2198页。
[46]孙樵《寓汴观察判官书》《兴元新路记》,《全唐文》卷七九四,第8324、8327页。
[47]《旧唐书》卷一六四《杨於陵传》载其上奏:“每五丁者,得两丁入军,四丁、三丁者,各以条限。”第4293页。
[48]乾符二年《南郊赦》提及:“东畿之内,留守影占最多。稍富者不拣,城外村中,尽有一虚名文牒,犯罪者亦称此名。府县若追,但行牒却取,事小则推勘了牒送,事重者则与勒停委留,切不得遮夺,免致斗伤。其在京诸司,亦仰各依此例,如被抑屈,但具奏闻。”《唐大诏令集》卷七二,第403页。
[49]《通鉴》卷二四三敬宗“宝历元年”,第7840页。
[50]《唐会要》卷五二《忠谏》,第1066页。
[51]刘肃撰《大唐新语》卷四,许德楠、李鼎霞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69页。
[52]《通鉴》卷二四九宣宗“大中十年”,第8059页。
[53]关于奉天之围中关中各派系军事力量的表现与神策军的最终崛起,参考李碧妍的论述,氏著《危机与重构——唐帝国及其地方诸侯》,第133—208页。
[54]《通鉴》卷二四五文宗“大和九年”,第7922页。
[55]《续高僧传》卷二九《释普安传》,《大正新修大藏经》第50册,财团法人佛陀教育基金会,1990年,第681页上。
[56]参《通鉴》卷二一九肃宗“至德二载六月”条的记载,第7144页。
[57]崔器《将军王去荣杀人议》,《全唐文》卷三三一,第3356页。
[58]贾至《论王去荣打杀本部县令表》,《全唐文》卷三六七,第3733—3734页。
[59]《旧唐书》卷一五四《许孟容传》,第4102页。
[60]《唐会要》卷五二《忠谏》,第1066页。
[61]《唐会要》卷八九《硙碾》,第1924—1925页。
[62]《唐会要》卷八九《硙碾》,第1925页。
[63]“信—任型君臣关系”是侯旭东探讨西汉一朝君臣关系所提出的语汇,这里借用之,参氏著《宠:信—任型君臣关系与西汉历史的展开》,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8年。这里借用经济学的假定,即每一个从事经济活动的人所采取的经济行为都是力图以自己的最小代价去获得最大经济利益,这同样适用于政治学领域。
[64]“君主官僚制”,这里采纳周雪光的定义,指中国历史上皇权与官僚权力共生的支配模式,参周雪光《国家治理逻辑与中国官僚体制——一个韦伯理论视角》,《开放时代》201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