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计共田园
——京畿乡村民众的经济生活与生计
霍布斯鲍姆(Eric Hobsbawm)曾提出一种“自下而上的历史”观(history from below),希望从民众的立场重新审视国家与权力,审视政治经济与社会体制的变化[1];作为英国新社会史学派的代表性理论,这与20世纪80年代在欧洲崛起的微观史学研究相呼应,共同把社会史的研究路径从大的社会群体和宏观的社会形态演进、社会转型研究,扭转为注意历史上的“当事人”,强调个人(个性)、独特性和突发事件。
中国史研究中亦有类似的省思。近年来在相关学者提倡下,传统的政治史、制度史研究之外,社会史领域的日常生活史、区域社会与宗族研究方兴未艾,亦影响了唐史学界。张广达先生在回顾近百年唐史研究路径时提出,已往研究唐代社会缺少对社会下层的考察,对人数众多、文化层次与社会地位较低的平民百姓着眼甚少,“与研究唐代诗人的雅文化相比,对社会下层的俗文化的研究显得非常欠缺”,期冀“今后将会有人填补这些社会史的空白”[2]。黄正建先生总结反思已往的唐人生活史研究,都是将政治、经济、民族、宗教、风俗、文物、科技等各领域有关物质、文化生活者分别介绍,很少将“日常生活”作为独立研究对象,叙事大多以“物”为中心,没有“人”的生活痕迹[3]。
现存的唐代生活史、风俗史研究著作,即使力求以“人”为中心,也由于材料之局限,多谈王公贵族、士大夫阶层的生活;平民之“人伦日用”,还是一副相当模糊之图景。只有个别学者尝试贴近农民的日常经济生活,讨论农人的税役,或做精细的个案分析,估算农民家庭的收支。如韩国磐借助大谷文书《唐天宝二年交河郡市估案》提供的物价信息,对一户小农家庭一年的收入、纳税、消费用度情况进行量化,指出农民的收入仅够供给食用、衣着的一半,还有将近一半的费用无着落,佃农生活更苦[4]。王士立透视了贞观年间农民生活状况[5],陈国生对天宝时关中农民上缴丁粮数目进行了估算[6]。杨希义重点讨论了关中人民的赋役负担[7],陈仲安则关注两税法实行后,唐后期农民赋役的新变化[8]。晚近的研究更具有综合性,学者尝试对唐代中等收入农家的各项经济指标进行全面估算,但具体到小农家庭的户口数、户均耕地数、亩产量、纳税总额等各项数据,计算方法与结果各不相同[9]。迄今为止,学界对于唐代农民家庭的经济状况究竟是入不敷出,是收支相抵,还是有所盈余,尚未形成一致的看法。
相比之下,李伯重所考察的六朝至隋唐江南农户年生产总值、户均赋税、年净产值等情况,要明晰许多[10];毛汉光借助出土文书对北朝至唐五代敦煌吐鲁番地区居民生产形态、分配田亩数、亩产量、生存权的研究,结论亦扎实可信[11]。这些示范性研究提示我们,对唐代家庭收支的估算浮动、误差较大是由于没有插入时间与地域的限制因素,前一因素有些学者已注意到,在研究中对时间进行了限定[12],而问题实出于后者。
中国区域辽阔,所谓的华北、江南、关中、岭南,唐时分属各道,其社会、经济、文化、民俗各不相同,欲探求小农家庭的生计,尝试收缩空间边界,进行区域史下的家庭案例研究,更具可操作性和实际意义。中古以降,区域社会史研究者多钟情“江南”,然而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不能把中国历史写成江南的扩大面[13];有唐三百年,虽然安史之乱后大规模的移民潮导致江南的开发,但关中、中原区域始终是立国之根基;都城长安所在的京畿地区,“百役所出”[14]“赋敛尤重”[15],已成为帝国日常统治中绕不开的难题。在这种背景下,近畿乡村普通农人的生产、生活状况究竟如何?让我们来走近这样一户京畿小农家庭以做观察。
一 一户标准小农家庭模型的构建
要数字化地精准摹写乡村农人的家计与生活,必得先有一个农民家庭模型。由于唐代长安基层社会运转产生的籍帐、授田文书等资料无存,我们只能尝试虚构,但非纯然空想,可以敦煌吐鲁番文书所见西北地区的家庭组成为参照。
首先,这是一户小农家庭。据相关研究,唐代的农民家庭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乡村地主、庄园主和富庶农户;二是简单的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通过耕种自己的土地及其他经营,能够维持基本生活;三是佃种他人土地或通过雇佣劳动来养家糊口的贫农[16]。在京畿乡村,由于存在大量的公廨田、官员职田等,抑配百姓佃种,佃农数量不少,但本章所言小农家庭,应以第二类即自耕农、半自耕农为主,约略对等于唐代九等户制划分中的下上、下中户(七等至九等)。
这类家庭的一般特点是:1. 必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以耕种。杨际平认为,唐代占地20—130亩可看作自耕农[17],京畿乡村小农家庭的垦田耕地数目,下文将有估算。
2. 有一定数量的剩余资财,包括有房舍、园宅、牛等,作为扩大再生产的储备,这类家庭的财产状况,可参照吐鲁番文书《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蒲昌县定户等案卷》中残留的四户下上户之情况:
18 户韩君行年七十二老 部曲知富年廿九 宅一区 菜园坞舍一所
19 车牛两乘 青小麦捌硕 粟肆拾硕
20 户宋克儁年十六中 婢叶力年卅五丁 宅一区 菜园一亩 车牛一乘
21 牸牛大小二头 青小麦伍硕 粟拾硕
22 户范小义年廿三五品孙 弟思权年十九 婢柳叶年七十老 宅一区
23 粟拾硕
24 户张君政年卌七卫士 男小钦廿一白丁 赁房坐 粟伍硕[18]
其中韩君行、宋克儁两户比我们的标准偏上,略显富足,而张君政户,需赁房居住,又稍偏低。这个标准,张国刚称之为中等水平农家[19],可比拟为员半千《陈情表》中所言“贫穷孤露,家资不满千钱;乳杖藜糗,朝夕才充一饭;有田三十亩,有粟五十石”[20],储光羲笔下“种桑百余树,种黍三十亩。衣食既有余,时时会亲友”[21]的农家。
3.男耕女织的生产模式。本章所言小农家庭,一定是以农作为第一谋生手段的,一年到头,男子在田地中劳作,而妇人为蚕桑纺绩,同时处理饮食等各种家务,即孟郊《织妇辞》所谓:“夫是田中郎,妾是田中女。当年嫁得君,为君秉机杼。”[22]事实上,虽然男耕女织模式是中古农村家庭生产生活之一般模式,但由于农作投入多,产出慢,近畿地区许多民众都不愿为之。如在畿县任职的中唐人姚合观察到:“客行野田间,比屋皆闭户。借问屋中人,尽去作商贾。”[23]农民弃农从工商比重相当大,渔采狩猎谋生亦大量存在。为此,从帝王到士大夫官员,都不断敦促农民回到田地,并适当减轻其赋役负担,尤针对京畿区域。
其次,小农家庭的类型与规模。学界对唐代家庭的类型与规模存在不同意见,或以为唐代中央政府提倡孝悌与大家庭,累世同居的主干与主干—联合家庭是常态[24];或以为唐代仍以人口较少、结构简单的小家庭为主,多世同居家庭仅存在于大官僚地主阶层,五口之家为常态[25]。
京兆府情况,正史及地志类文献均有记载,数据详本书第5章表2-1,以京畿地区农民家庭户均五口,大略相差不远。
这五口的年龄、丁中情况如何?五六口之家,大略可以有夫妻加子女,夫妻加父母、子女,夫妻加父母、弟妹,夫妻加弟妹几种类型,但根据唐代户籍之实例,由夫妇两人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典型核心家庭占绝对多数,三代同居的情况不多见,故我们虚拟的这户小农家庭,也权作核心家庭。
户主身份为白丁,年龄在唐代成丁年龄之后(23岁以上)[26],其妻在户籍中注为白丁妻(唐代无丁女称谓,成年在室女保留中女称呼,而成年为人妻者称丁妻[27])。此对夫妇下一辈,假设有两男一女,其中一男年稍长,为中男,但年龄在18岁以下,唐令有中男年18岁以上受田同丁男之规定,但未知京兆府狭乡中男是否亦受田,这里构建的小农家庭,应只有户主(丁男)有受田之资格。中男下有一女,6—15岁之间,为小女;家中最小的家口是年龄在6岁以下的小男。之所以对家中子女的年龄做如此详细地区分,是为便利下文的量化,丁口以下的中口、小口一旦有细微的年龄改变,即涉及其口粮廪给标准的相应变化[28]。
在构建起这一五口之家的小农家庭模型后,还有一点需要强调,虽然这个家庭有着明显的人为设计痕迹,但其结构、人口数量、成员年龄,都是尽量贴近当时历史之真实的。
二 财产与生产资料
一户中等收入水平的京畿乡村小农家庭日常生产生活之平稳运行,必得以一定的物质资料为基础。对于安土重迁的农人来说,需先有一处稳定的居所,即乡里的园宅,一般百姓宅基地的大小,按《唐令》规定:“凡天下百姓给园宅地者,良口三人已下给一亩,三口加一亩;贱口五人给一亩,五口加一亩,其口分、永业不与焉(若京城及州、县郭下园宅,不在此例)。”[29]但普通百姓的实际住宅面积都较此为小,敦煌文书S.4707+S.6067《马法律卖宅院契》记其宅院[30],参照黄正建的折算法[31],有堂一口24.3 m2,东房子18.35 m2,小东房子8.5 m2,西房13.97 m2,厨舍16.86 m2,庑舍16.44 m2,内门道10.57 m2,外门曲10.84 m2,院落51.87 m2,总计171.7 m2,只相当于唐亩的1/3[32]。
京畿住宅没有如敦煌那样详尽的数字,只有一些约略记载。如韦嗣立后人在长安城内坊里的宅邸占地十数亩[33],卜者寇鄘在永平里西南购凶宅地约三亩[34];乡村农人的住宅大小,更缺乏文献记载,但既然京畿地狭,计口授田尚不足给,园宅地的面积肯定大打折扣。
房宅的建筑材料,一是取决于农人所在的地域,京畿乡村从地理上跨越了关中平原与秦岭山区,据张晓虹对近世陕西聚落景观的探讨,明清以来关中平原居民多住瓦屋或窑洞,而终南山民多就地取材,筑板屋或搭茅蓬[35],可为中古情况之参照。二是决定于农家的财力,富裕人家可用砖、瓦修造,如白居易描述自家住宅“接以青瓦屋,承之白沙台”[36];乡村农人的房舍,当主要以泥与茅草(茅茨)为材料,王梵志诗说西北乡里贫人“草屋足风尘,床无破毡卧”[37],戴书伦描述秋冬之际农人“结茅成暖室”[38],唐传奇《裴航》记长庆中落第之秀才裴航出长安城,“经蓝桥驿侧近”,见“茅屋三四间,低而复隘,有老妪缉麻苎”[39],恐怕是京畿乡村中常有的景象。
图4-1 榆林窟3号窟壁画“茅庐”
安西榆林窟3号窟西壁前图的局部,向我们展示了所谓“茅屋三四间”的真实构造,画面中是建于山间平地的三间草堂,中间有板门,两侧开方格,檐下平拱勾画草率,穹隆式顶上覆满茅草,中央有类似塔刹的装饰[40]。(图4-1)
房宅的规模、布局与内部结构,黄正建根据敦煌壁画、中堡村唐墓庭院遗址情况指出,北方民居一般是四合院式的,在坐北朝南的院中轴线上,分别是南向的大门、中堂、后院和寝房,东西两旁为厢房,或有厨房,富户院落旁有马厩[41],而普通农家应代之以一排鸡舍、猪窝或羊圈。韩愈《示儿》诗描述在长安营造的屋庐,也由中堂、庭、东堂、南亭、西偏屋、北堂组成[42]。这种民居的形制,从上文提及的马法律住宅中可见一斑。
图4-2 敦煌壁画“农舍”
不过上述情况,即使是只有一重院落的四合院,也都非普通人家的住房,乡村农户“宅”之区域,应较此局促很多,唐《营缮令》依人群身份限定其堂屋规模,普通百姓一家不得过三间四架,门屋不得过一间两架[43];而《清异录》记录的贫人居处:“以屋不露明,上安油瓦以窃微光。又或四邻局塞,则半空架版,迭垛箱筥,分寝儿女,故有假天假地之称。”[44]
宅基之外,所谓的“园宅地”,农人的资产,还包括房舍周边的园、圃及场,有些农户的口分田也与宅舍园圃相接。一般而言,为保护家口及牧畜安全,农人会在房舍周边铺设篱笆(图4-2),此多见于描述乡村生活的农事诗,所谓“篱落栽山果,池塘养海鳞”,[45]“城池连草堑,篱落带椒坡”[46]。主要反映北方农业生产状况的(或以为长安附近)农书《四时纂要》[47],记载一二月农家杂事里皆有“竖篱落”,还详细介绍了种园篱的技术:
凡作篱,于地畔方整深耕三垄,中间相去各三尺,刺榆荚垄中种之。二年后,高三尺,间 去恶者,一尺留一根,令稀稠匀,行伍直。又至来年,剔去横枝,留距;如不留距,疮大即冬死。剔去讫,夹截为篱。来年更剔夹之,便足用焉。岂独蛇鼠不通,兼有龙凤之势,非直姧人惭笑,亦令行者嗟称。次以五茄、忍冬、罗摩植其下,采缀且免远求,又助藩篱蓊郁,尤宜存意。《山居要术》用枳壳,今谓之臭橘也,人家不宜此物为篱。[48]
提及以刺榆树藩篱,要均匀培植,留下一定的行距,绕篱栽种的植物有刺榆、五茄和忍冬等,不宜用橘。
篱笆之外,屋前屋后,农户也喜欢栽种一些树木及花草,据唐《田令》规定,农户永业田内课植桑、榆、枣[49],这也是散植于屋舍近周的树种,如长安城南韦曲的农家“绕屋遍桑麻”[50],王建在关中平原见到农户“一家榆柳新”,“野桑穿井长,荒竹过墙生”[51]。刘驾《桑妇》诗描述采桑妇先把环庐的桑叶采完之后再去桑园采叶的情节:“墙下桑叶尽,春蚕半未老。城南路迢迢,今日起更早。”[52]赵丰指出,专门的桑园位于水源丰富的江边、河边,或者也利用池塘淤泥栽培,但一般离家较远[53]。《四时纂要》记载的北方农人,在自家宅院、田间种植的还有槐、柳、松柏、白杨等树木,桃、李、杏、梨等果树[54]。因为植桑以及饱水植物的需要,民宅外不远往往有集中的水源和排水地,或为池塘,或为沟[55],许浑见到韦曲野老村舍外“烟草近沟湿,风花临路香”[56],章孝标笔下的长安秋夜是“池塘烟未起,桑柘雨初晴”[57]。因人畜饮水需要,民户住宅中应有井,单个农家无力打井,多数是几家共享一口井,因而井当在屋外。
P.3121《万子、胡子田园图》(图4-3)显示[58],万子兄弟家的井在户外,在其宅门前,先是有夜间栏养家畜的门前 ,其侧之东园,以及图西侧曲尺形的“万子、胡子园场并道”,是供家内种植蔬菜、瓜果之地;而曲池形地兼作场,紧邻家内47亩、20.5亩的两处耕地,朱雷先生提示,场是供秋收后搬运至此的粮食作物脱粒、扬尘及翻晒之用[59]。另值得注意的是,万子、胡子兄弟的耕地离园宅甚近,出家门便可耕作,但在实际授田中,许多农户所得之田都散在各处,吐鲁番文书中有农户与寺院因地理远近之故,相互租赁土地耕种的记录[60]。京畿本来可耕地甚少,城外之良田又常被权贵豪强及寺院侵占,可能田地早被划分为一亩、两亩的零散单位,农民所得之田支离破碎,于耕作甚为不便。
图4-3 P.3121《万子、胡子田园图》
对于自耕农来讲,除了园宅外,最重要的家资及生产资料还有耕地与耕牛,京畿乡村一个小农家庭能够占有多少耕地呢?依唐《田令》正常情况下一丁受田可得永业田20亩,口分田80亩,共100亩,狭乡减半之[61]。理想中的狭乡受田数为50亩,但京兆府的情况恐怕更为特殊,《隋书•食货志》记载开皇十二年(592),“时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算。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62]隋初京畿丁男受田即严重不足。
唐初,全国人口尚未普遍增长时,贞观中太宗巡近畿昭应县零口,问其受田,已是丁三十亩,因而颇忧其不给[63]。敦煌文献P.3813V《唐判集》描述京畿地狭情况是“少地者三万三千户,全无地者五千五百人”[64]。开元二十二年,玄宗曾令“免关内、河南八等以下户田不百亩者”一年租[65],看起来由于荒地的拓垦,京畿民众的人均耕地面积一度有所增加。然而关辅经安史乱后,“百姓贫乏,田畴荒秽”,贞元二年(786),朝廷委京兆府以牛均给之,田五十亩已下,不在给限,观察使袁高上疏,“有田不满五十亩者尤是贫人,请量三两家共给牛一头,以济农事”[66],可以推测,当时畿内有田不满五十亩的人户不在少数,故袁高提示不可一律忽略之。至元和中,京畿民众户均垦田数大约41亩,详见下文测算。
农户拥有的生产资料中,最贵重的是耕牛,一是由于牛价昂贵,据吐鲁番文书《天宝二年(743)交河郡市估案》的物价资料,细犍牛上者值钱4200文,次者4000文,下等3800文;次犍牛上者3200文,次者3000文,下者2200文[67],是同时期绢价的10倍,粟价的100倍!再者牛是耕作的动力,是农业生产的核心依靠力量,在摆脱木耕手耨的早期生产方式后,无论是二牛抬杠式、二牛三人式还是唐代江东新兴的单人单牛拉曲辕犁的耕作方式[68],牛都是田间生产不可或缺的畜力。
唐代屯田有耕牛的配给标准,是依据土地情况不同而酌给。《通典•食货典》“屯田”载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于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强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每八十亩配牛一头。”[69]京兆府农田趋于精耕细作,耕牛的配置密度较此为大,见前引《旧唐书•袁高传》,应是每田五十亩给耕牛一头。配给制并非普遍存在,自耕农所需耕牛,应由其自行从市场购得,仅在特殊时期,贫农无牛者,才由官给,除《袁高传》贞元二年事外,贞元七年,在“关辅牛疫死,十亡五六”的情况下,“上遣中使以诸道两税钱买牛,散给畿民无牛者”[70]。因牛价甚昂,民间有采取结社互助形式获取耕牛的情况,如《新唐书•循吏传》载韦宙任永州刺史,“民贫无牛,以力耕,(韦)宙为置社,二十家月会钱若干,探名得者先市牛,以是为准,久之,牛不乏”。[71]京畿的情况亦应类似。
农户田间劳作还需要一定数量的农具,比如用于平整土地的犁。据陆龟蒙《耒耜经》记载,唐时江东已使用曲辕犁,随之改变的是耕牛的挽拉方式,将横架在两牛肩上的横轭改成了单牛脖子上的曲轭[72],变二牛抬杠为一牛一人。不过从三原县唐李寿墓壁画耕作图来看(图4-4),京畿地区二牛一犁一人的耕作方式还较为普遍,图中的犁还不是曲辕犁,但也不是直辕犁,较直辕犁先进得多,说明北方农耕技术处于发展改进阶段。李寿墓壁画还有耧播图(图4-5),画面情景是一人驾一牛,拉两脚耧进行播种,耧犁的双辕通过曲轭连接到牛脖子上[73]。耧车主要在耕地、播种时使用。陕西西安热电厂、西安秦川机械厂的唐墓发掘中,都发现有铁犁铧,应为当时关中农耕所用[74]。许多农家使用镢、耙整土与碎土,用铲、耨、锄之类中耕除草。
左:图4-4 唐李寿墓壁画牛耕图(局部);
右:图4-5 唐李寿墓壁画耧播图(局部)
收获工具有钐(一种长柄的大镰刀),主要是北方民众用于割麦[75];镰,陕西西安郊区白鹿原、热电厂唐墓中都出土有铁镰[76];当时关辅,尤其郑白渠流域广种稻田,因而农人又有一些灌溉工具如桔槔、戽斗、辘轳、水车、翻车、筒车等。北方灌溉旱田主要用立井式水车[77],北人对水车制造技术不甚熟悉,文宗大和二年(828):“京兆府奏,准内出样造水车讫。时郑、白渠既役,又命江南征造水军匠,帝于禁中亲指准,乃分赐畿内诸县,令依样制造,以广溉种。”[78]这样造出的水车,“散给缘郑白渠百姓,以溉水田”[79]。
三 农桑生计
第一节已经说明,本章所言小农家庭必是以男耕女织,即农桑为主要谋生手段,但京畿乡村田园中的农、桑生计分别如何展开,还有一些图景有待勾画。
首先,京兆府的农田里种植什么农作物?据唐《仓库令》,唐代官定之主谷为粟,小麦、大麦、荞麦、稻米、大豆、小豆都列入“杂种”[80]。粟是喜温耐旱作物,有较强适应性,唐代京兆府所在的黄土高原,是粟的传统生产区,关内道同、华、邠、宁、泾诸州所在的泾渭平原,也种植谷子。据统计,关内道二十四州府,除岐、灵、绥三州无载外,其余州府普遍产粟[81]。京兆府粟产量大,唐开元中玄宗定关辅庸调:“自今已后,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82]而文宗开成元年(836),京兆府二十三县输租、税粟八十万石[83],占当年赋税收入的80%,说明无论唐前后期,京兆府税收以纳粟居多。粟田的产量,据估计每亩1—1.5升[84]。
京兆府辖23县,以及同、华、鄜、坊、宁、庆等州都盛产麦子,京兆府土贡麦、麸(大麦),不过由于唐代大部分时间没有成熟的粟麦复种技术,种禾之田就不能再下播麦苗,且麦子生长在田间需水量为谷之两倍,所以唐前期京畿麦之种植远远赶不上粟。中期以后,农田水利的开发,耕作技术的进步,促使小麦产量大增,当然最主要的原因还是长安社会面食流行[85],胡饼、蒸饼等成为上自达官权贵、下至市肆平民普遍喜爱的食品;而长安周边庄园经营发展,用大型机械碾硙带动的小麦制粉加工业蓬勃发展,京畿人家,“多端以麦造面,入城货易”[86],搬运斛斗入城,使得粟产量下降,而麦上升。据统计,唐初雍州粟耕地面积86.56%,开成年间下降至80%,而大历三年(768)京兆麦田占耕地8.3%,开成元年上升到20%[87];尤其是8世纪末两税法实行后,整个华北地区的夏税系对冬小麦课税,而秋税对粟课税,以往以粟为主的征税体系被打破[88]。麦田的产量,据估计每亩8—9斗[89]。
据物候学、环境地理学家推测,唐时为历史上的温暖时期,平均气温较今天高出1—2℃,降雨亦较丰沛[90],因而,京兆府在当时是水稻的产区,乃至更北的同、华二州,亦生稻苗[91]。但水稻生产耗水量极大,而关中水资源有限,故而水田多分布在较大的水利工程沿线。如郑白渠流域,“稻浸稑浇”[92]“稻粱交阴,雨汙俱发”[93],据《通典》及《唐语林》记载,唐初溉田一万余顷,到代宗大历时水田六千二百余顷,“岁收稻二百万斛,京城赖之”[94];城南鄠杜,水塘池陂广布,有“稻花香泽水千畦”[95],其中汉陂水“任百姓灌溉平原等三乡稻田”[96];终南山区有水灌溉处是“荒畦九月稻叉牙,蛰萤低飞陇径斜”[97];京兆府北与黄土高原相接的栎阳等县“地多咸卤”,经引水冲浇灌溉“皆生稻苗”[98];咸阳县境亦有“万顷稻苗”[99]。
唐廷重视水稻在近畿的培育,曾在内园种稻,并于开元十年(722)以京兆尹王 兼稻田判官,负责稻田事务[100]。不过,唐诗中的描绘难免有夸张之嫌,张泽咸即指出,汉唐间华北地区水稻生产未占据过主要地位[101];而西嵨定生指出,唐后期放任耗水量巨大的碾硙加工业发展,乃是由于政府以内园之例意识到关中栽种水稻违背地理条件,收支不抵,而欲改水田为陆田[102]。稻田产量为亩3石左右,远较陆田为高[103]。
另据陆贽上《请依京兆所请折纳事状》所引京兆府奏“当管虫食豌豆,全然不收,请据数折纳大豆”[104],可知还有一些民众专门,或在粟麦种植间隙插种绿肥作物。《四时纂要》提及北方种植的大田作物,还有大小豆、胡麻、荞麦、燕麦、黑麦等[105]。
这里又涉及唐代关中平原的种植制度问题,绿肥作物是否与粮食作物轮作,粟、麦是否实现复种。京畿地狭,传统的一年一作,生产效力提升的空间恐怕有限,为增加粮食产量,只有在小块土地上精耕细作,从这个角度讲,京畿乡村的小农家庭需要向更高效的种植制度努力,尤其是亩产量高的稻作在此普遍推广的努力失败后[106]。据《旧唐书•刘仁轨传》“禾下始拟种麦”[107]的记载,学界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唐代中期以后已实现同一块土地上粟—麦—豆二年三作制,粟—豌豆—麦—绿豆三年四作制[108]。有学者对三作制有所质疑,提出虽然麦八九月才种,而粟二三月种,值种麦前可收,但种麦须在五六月份即起耕、整地,让土地透气,种麦之前或没有夏季作物;而即使此轮作成立,因粟、麦都极费地力,吸肥力特强的粟后种麦也会导致磷肥极度不足,麦—粟轮种将没有足够的肥料[109]。这个问题,需要专门的农学知识解释,也取决于当时京畿的土地地力、农业生产技术,但基本可以认为唐中后期京畿乡村实现了复种轮作,因而亩产量有所提高。
相对于男口,家中的女口以桑麻纺绩为主要营生,这本没有例外,但奇怪的是,记录长安附近地主日常农事安排的《四时纂要》,竟无一条目提及妇女的蚕桑织染等家庭副业。而《册府元龟》也记载宣宗大中六年(852)十月中书门下奏:“臣等今商量,伏以京邑元无土绢,市中所货,皆是外州将到。”[110]这涉及关中是否寡桑蚕的问题。有学者根据开元二十五年庸调缴纳中“关内诸州庸调资课,并宜准时价变粟取米”[111]的情况,以及《唐六典》卷三对诸州贡赋的记载,提出关中寡蚕桑与丝绢[112]。对此观点史念海[113]、杨希义[114]、卢华语等都提出了反驳,卢华语指出西起陇州、东至华州,整个秦中渭水流域蚕桑丝绸业十分兴旺发达[115],只是京兆、同、华、岐四州调绵绢,其余州赋布、麻[116]。徐庆全虽持寡桑蚕说,但其对关中地区少种桑多种麻的解释值得信从,他注意到粗布以供军,绢绵是细物,几乎所有临边的,驻有军队的州郡,都不贡赋绢绵,而京兆府内折冲府密布,边军衣用亦需关内道负担,所以京畿的田地植桑少,种麻多[117]。
唐前期,家庭庸调缴纳的绢绵或布麻,唐后期两税法虽以纳钱为主,京兆府亦有以绢帛匹段并用的情况,此皆与家中女性的桑蚕纺绩劳动密不可分。唐诗中有不少京畿织妇昼夜辛勤的描述,白居易《秦中吟•重赋》记载了长安附近农人因税限迫促,在“织绢未成匹,缫丝未盈斤”[118]的情况下将桑蚕所产输税殆尽的情形。而由于绢帛制品价值较高,在隋唐两代为硬通货,远高于农作物收入,故而女性纺绩可以为小农家庭带来可观的经济收入。《隋书》记孝妇覃氏年十八夫亡,“事后姑以孝闻。数年之间,姑及伯叔皆相继而死,覃氏家贫,无以葬。于是躬自节俭,昼夜纺绩,蓄财十年,而葬八丧,为州里所敬”[119],以纺绩之功而“葬八丧”,足见这一生计致财之丰。
四 小农户的年收入
小农家庭以耕织为主业,虽如《四时纂要》所揭示的,还从事酿造、饮食加工、家畜饲养、器物制造与修补等副业,即许倬云在讨论汉代农业时归入“Z活动”之一类[120]。活动所得,主要供家庭自己消费,且无法量化,因而论述小农户的年收入仍以粮食与绢布收入为主。
农户的粮食年生产量,取决于其实际耕地亩数与亩产量。关于京畿乡村民众的户均受田数量,第二节对史书中的记载有所列举,但都是一时一地的特殊情况。户均耕地数,还有一种计算方法,就是以京兆府的垦田总数除以府内户数。关于贞观、开元、天宝、元和中的京兆府户数,史料俱有记载,但其垦田数目,并无提及,今尝试做一曲折估算。
唐前期租庸调制下的地租、地税,后期两税法下的夏秋税斛斗、夏秋青苗钱、税草,皆是按亩征收的,只要知道亩纳税标准及京兆府的租税总额,便可估计出耕地总亩数。循着这一思路,先关注京兆府税收总额的记载:唐前期数据阙如,我们从青苗钱切入。元和十五年(820)景陵礼成所下《优劳德音》中提及“京兆府今年夏青苗钱,应合征共八万三千五百六十贯文,并宜放免”[121],但无法找到当年的秋青苗钱数,渡边信一郎认为当在八万贯左右[122],则元和十五年京兆府的耕地共纳青苗钱163560贯。
当时的青苗税税率如何,作为地税附加税之青苗钱始征于广德二年(764),京兆府的情况与外州县不同,京畿连地头钱共35文,此后大历三(768)、五、六、七年,标准皆有调整[123],到大历八年史载:“敕天下青苗地头钱每亩十五文,率京畿三十文,自今一例十五文。”[124]京兆府青苗钱与外州实现一致,而到贞元八年(792)又“初增税京兆青苗亩三钱,以给掌闲彍骑”[125],此后未见调整,应为18文。这一记载又可得到验证,李锦绣注意到德宗贞元十二年诏中“京兆府所奏奉先等八县旱损秋苗一万顷,计予三万六千二百石,青苗钱一万八千二百贯”[126]的记载,据此推算八县青苗钱每亩约合18.2文[127]。则这里权以元和十五年时京兆青苗钱征收标准为18文,以163560贯(163560000文)/18文,可大致认为唐元和中京兆府拥有耕地9.09万顷。
解洪旺在计算唐后期亩税草数时,以京畿田地为10.3万顷(并未标明所据),并据此算出京畿田地亩税草0.3束,即3分[128],这与元稹长庆初上《同州奏均田状》所记同州百姓田地为每亩税草四分的情况相差不远[129],故10.3万顷的估计亦差不远。取9.09与洪氏所估之平均,并考虑到秋税青苗钱数额实应大于8万贯,这里以元和中京兆府耕地为10万顷。据《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元和中京兆府有24120户[130],则耕地总数/总户数,可知当时京兆府户均垦田在41亩左右。当然以上只是约估,容有误差。
京畿田地的亩产量,取决于是种粟、种麦还是植稻,是否实行轮作复种制等一系列问题。胡戟对唐代亩产量(以粟为代表)的研究表明,陆田亩产在1石以上稍强[131]。京兆府作物品种,种植制度复杂,如何量化呢?这里借用D. H. Perkins在研究中国农业时提出的,为李伯重应用于江南的亩产量计算公式:亩产量=(按人平均的粮食消费量×人口数)÷耕地亩数[132]。唐人的粮食消费水平,从《仓库令》中供役官府人群受廪给标准可见一斑,年龄不同,给粮标准不同,下节农户支出部分再详论。但“少壮相均,人﹝日﹞食米二升”[133],则每人每年消费米7.2石,折算为北方的主谷粟为12石[134],则唐元和中的亩产量=(12石×241202户×5人/户)÷10000000亩≈1.45石/亩,与前述胡戟的估测相合。
这样,我们可以计算唐中后期(以元和中为代表)京畿乡村一户小农家庭农耕所得的粮食收入了。但上述41亩田,应非全用来种粟,北朝隋唐均田制都规定一丁男受桑田(永业田)20亩,并课种一定数量的桑榆枣果,唐《户婚律》引《田令》“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135],永业田与口分田比例为1∶4,依此比例,41亩田中应有8亩桑麻,33亩大田。但桑田非单一植桑麻,需套种粟、麦等农作物,李翱《平赋书》谈及大田作物与乔木套种的分寸“桑太寡则乏于帛,太多则暴于田”[136],8亩套种之桑田也可取得一定的粮食收成,权以3亩数计;则大田共36亩,亩产1.45石,一年耕作共收入粟52.2石。
8亩桑田还有纺织品收入。前文说过,虽然京兆府亦产绢帛,但为供军多课种麻,权以这8亩露田中有3亩植桑,5亩种麻。桑田的产绢量取决于植桑密度,杨际平指出《通典》所引唐开元二十五年田令中“每亩课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之“每亩”为衍文[137],应是各户之户内永业田共植此数量[138]。依《四时纂要》介绍之植桑法,一亩专业桑园大体上也只能植桑9—10株[139],杨氏推测北方桑粮间作之桑田每亩植桑不过2—3根。据李翱《平赋书》:“凡树桑人一日之所休者谓之功。桑太寡则乏于帛,太多则暴于田,是故十亩之田,植桑五功。一功之蚕,取不宜岁度之,虽不能尽其功者,功不下一匹帛。”[140]是以一亩桑大概出帛半匹以上,李伯重又参照明清蚕桑生产情况微调,以每4株桑产绢1匹。若以3亩桑田共植桑10株,则共产绢2.5匹。麻田的情况,又据李伯重估算,北方大麻田亩产麻10斤,当布一端,则5亩麻田共产布5端[141]。
至此,我们计算出京畿乡村一户小农家庭一年农耕得到粟52.2石,植桑麻和纺绩得到绢2.5匹,布5端。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京畿地狭,农户垦田数少,这么看来京畿农户的收入似较外地为少,但以上估算出的也并不是农户年收入的全部,近畿地区的民众适应城市需要,积极发展多种经营,如养殖、捕鱼、樵采、狩猎。就是在自家的园宅地或大田中,农作物之外,也广泛栽植蔬菜、花卉、瓜果等。《齐民要术》“杂说”部分介绍了城郭附近农户的多种经营:“如去城郭近,务须多种瓜、菜、茄子等,且得供家,有余出卖。只如十亩之地,灼然良沃者,选得五亩,二亩半种葱,二亩半种诸杂菜;似校[较]平者种瓜、萝卜。其菜每至春二月内,选良沃地二亩熟,种葵、莴苣。作畦,栽蔓菁,收子。”[142]《四时纂要》共有70条介绍蔬菜的种植,与果树相关的16条[143]。虽是富农之庄园经营,或许也反映了长安附近园圃业发展的实况。
园艺业的收入远远高于农耕,因而俗语有“一亩园,十亩田”之说。农人将园圃所产搬运至长安城中出卖,获得颇丰。白居易在长安市中曾见到专门的花木养殖者,为所卖之花“上张幄幕庇,旁织笆篱护”,其花价值不菲,一丛深红竟抵得上“十户中人赋”[144];“咸阳亲戚长安里,无限将金买花子”,都市生活之需求,引得城南杜陵附近一整村人“不田穑”,弃农入终南山谷,寻找佳姿草木[145]。
至于小农家庭开展多种经营的收入,限于资料,无法精确化,但对京畿乡村而言,这个比重可能较大。
五 小农户的年支出
1. 赋税支出
租庸调制下,有一丁之户,年交租二石,调绢( )二丈或布二丈五尺,力役二十天,如不服役,则收庸,每日三尺(绢),布则三尺七寸五分,实际上服役的情况很少,不役收庸成为常态。根据李锦绣研究,到开元中,庸调已合为一个色目,成为常税[146],故二十天应交庸绢六丈,庸调合计,共绢二匹。唐前期的常税还有地税,标准是:“凡王公已下,每年户别据已受田及借荒等,具所种苗顷亩,造青苗簿,诸州以七月已前申尚书省;至征收时,亩别纳粟二升,以为义仓。”[147]户税,依户等计户出钱,《通典》以九等户纳钱的平均数为250文[148],这是最基本的赋税负担。
还有田租的附加税、租脚、摊征等各种加征,尤其对于京兆府的民众来说,尚需负担和籴、和市,名义是“官出钱,人出谷,两和商量,然后交易”[149],实为变相掠夺。据记载天宝八载(749),全国和籴总数为1139530石,关内道就达509347石,占一半以上[150]。除此外另有职分田地租、公廨息钱、诸司税草、畿内诸县邮递、路次馆驿诸色征科等名目繁多的杂税[151],以及临时摊派[152]。诸如此类,不胜枚举,但无法量化。只能说,唐前期京畿小农家庭的基本赋税支出为租2石粟,地税0.02×41=0.82石粟,共计2.82石粟。庸调绢2匹,户税钱250文。
两税法实行后情况更为复杂,已往讨论唐中后期民众赋役负担的学者大都根据《通典》所记建中元年(780)勘定两税时的税钱总额3000余万贯,粟600万斛[153],除以当时全国户数(310万户)计算户均纳钱及粟数量。京兆府的税收项目除常税夏秋税钱、夏秋税斛斗外,还有青苗钱、榷酒钱、地税的附加税、税草等,远较外州县为复杂。但幸运的是,从史料中恰可追查出其具体数额,渡边信一郎、解洪旺已做了许多工作,今不再一一援引史书,吸收其成果归纳如下:
表4-1 唐后半期京兆府租税收入一览
其中夏税钱为贞元二年(786)数据,夏青苗钱为元和十五年(820)数据,税草数目为陆贽所奏,榷酒钱为大和八年(834)数据。
《元和郡县图志》记载的元和中京兆府户数241202,与此时间相当,可用于计算。其中夏秋税钱、榷酒钱系据户征,则可算出唐后期京兆府户均纳税钱2.07贯(2070文),榷酒钱0.062贯(62文)。而夏秋税斛斗、青苗钱、税草为据地亩征收,上一节大致估算出元和中京兆府耕地数,以10万顷计,则亩纳斛斗5升,亩税草3分(0.3束)。至于每亩之青苗钱,上节亦已交代,以18文计。这样本章拥有41亩地的京畿乡村小农家庭一年共需上缴税钱2870文(18×41+62+2070),斛斗(粟)2.05石(0.05石×41),税草12.3束(0.3×41)。这与元稹《同州奏均田状》所记长庆初同州百姓每亩税粟九升五合、草四分、地头榷酒钱二十一文的数目有一定差距,但元稹奏为赋役甚繁之特例[154]。至于其他杂税如和籴、和市、官市、延资库钱、逃摊等支出暂不计入[155]。
2. 口粮、食盐支出
已往学者估算唐人食量、食盐量[156],都是依据《唐六典》卷六“都官郎中员外郎”所记官奴婢给粮标准及卷一九《司农寺》“给公粮者,皆承尚书省符”条[157]。《天圣令》发现后,李锦绣据《仓库令》唐3条发现《六典》所引为节文,而天圣《仓库令》给出了迄今最完整的唐人给粮及给盐标准[158]。据此,本章虚拟的小农家庭中,丁男日给米2升、给盐2.5勺,丁妻、中男日给米1.5升、给盐2勺,6—15岁的小女日给米0.9升、给盐1勺,6岁以下的小男日给米0.6升、给盐0.5勺。则五口一家一日口粮6.5升米,全年口粮23石7斗3升,折粟为39.54石;一日食盐量共8勺,全年用盐29.2升。
粮食直接来诸自家田地所种,但食盐则必须到市场购买。唐前期盐价较稳定,每斗10文左右;安史之乱结束,盐专卖制度实行后,价格开始暴涨,至贞元中最高至370文,致使民众不得不淡食,这里权以每斗300文计[159],则农户每年购买食盐费用为876文。
3.衣物支出
唐代亦有官奴婢、军人之给衣标准,平民所需衣着大概不比军人,这里暂从韩国磐估算[160],假定每人年需单衣一套,三年需冬衣一套,五人标准相同;单衣每套需布一丈,冬衣每套需布一丈八尺,则单衣五套需布一端,冬衣五套需布九丈(一端四丈);每年需布三丈,则五口之家年需布一端三丈。冬衣还需要绵絮,全家每年还需一屯(六两)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