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平民的衣着简单,但头巾、鞋等亦为必需,假设此皆为三年一换,据吐鲁番出土天宝交河郡市估案物价材料,罗头巾上等100文,次等90文,下等80文,韩氏即以下者算,但罗为上等丝织品,普通民众当无须如此奢侈,大多着半旧不新的幞头,黄正建以为大概20文,则五顶头巾共需100文,每年大约33文;次鞋上等90文,韩氏以70文计,黄正建指出旧鞋下等仅10文[161],则五量鞋共需50文,每年大约16.6文。
4.其他支出
第一节梳理农户资产时提及最重要的两项为房舍与耕牛,大多数情况下,它们都非官给亦非继承获得,而须农户经营以得。对于房屋而言,即使承自上一辈,也需要不断修葺,《四时纂要》正月、三月、十月的杂事中都有筑墙垣、治屋室,而四月则需“正屋漏,以备暴雨”[162]。房屋营建与修治是耗费人力、物力较多的一项大事。黄宗智介绍近世华北平原沙井村有人盖新房时,全村合力帮忙,出动约一百人,第一天打地基、立柱梁等,第二天筑墙、盖房基,全村男子皆有出力的义务,屋主负责大家三餐饮食[163]。唐时个体农户人力、物力更有限,合作应更常见,但这项巨大的开支如何计算呢?敦煌文书宅舍买卖契约中显示的农民住房价在70石粮食左右[164],以房屋使用二十年计,相当于每年支出3.5石粟。耕牛的价格上文已述,即以最次等价3000文计,若使用期为十年,则每年支出300文。
除此而外,炊具、农具总是必需的。参照吐鲁番物价信息,以其中估为准,农具中犁具500文(以五倍于斧价计),耙500文(同犁价),锄一把50文,钢镰刀一张50文(这是最低水平)。炊具中釜一口700文,厨刀80文,日常生活中还用得上斧,大约100文[165],则此共需1980文。假设工具五年一折旧,则每年支出396文。
除此之外,为保证再生产,陆田每亩大约需留种5升,41亩需粟约2石。农人日常饮食中除粮食外,大约1/4为肉类、蔬菜、瓜果、桑枣。《四时纂要》还记载家庭制酱、造饧、腌菜、制醋、酒、做曲等[166],由于京畿乡村农人生计多样化,家畜饲养业、园艺业占较大比重,权且以为农人这些食料皆自家所产,较少是由市场交换所得。
至此,我们可以将小农家庭的收入与支出情况对照一下,计算其剩余产品和年净产值。由于我们估测的户年收入是以唐元和中为准,所以对应支出也取两税法实施时的情况,现将唐中后期京畿乡村一户小农家庭的收入、支出对比列表如下:
表4-2 唐中后期京畿乡村小农家庭年收入、支出情况一览
说明:据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课户之调,输绢絁者二丈当绵三两,则六两绵当绢四丈即一匹。
由于农家所产项目与政府税收项目并不完全对应,现尝试全部折为钱。唐后期物价资料不多,但谷、帛价格较前期有所上升。据宋杰研究,德宗至宣宗时帛每匹700—1100钱,而均价在800文,以800文计[167];元和末的粮价大致在每斗50文,故一石粟以500文计[168],布一端亦以500文计,则粮食布帛结余部分共抵钱5355文,扣除4491.6文的税费,还剩下863.4文的盈余。至于12束左右的税草,主要来自农户所种谷类作物的秸秆,系农家所出。
我们可以知道唐中后期,近畿一户小农家庭一年春耕夏耘,秋获冬藏,辛勤在田间地头劳作的结果是,除了满足衣、食、住、农业生产、再生产这些基本需要外,还能有一定的盈余。这近1000文的结余,农家可以拿来作为宗教信仰、子女教育、婚丧嫁娶之资,不过在当时婚嫁与丧葬耗费较大,这点结余恐亦不敷。《四时纂要》正月条下记:“男女初生,各乞与小树二十株种之。洎至成立,嫁娶所用之资,粗得充事。”[169]父母很早就开始为儿女婚嫁费用积蓄。而从敦煌社文书可以看出,婚、丧这类大项开支,民间一般以结社互助的形式解决[170]。
本章勾画的这幅京畿区农民家庭的经济生活图景,与20世纪七八十年代经济史著作中描述的食不果腹,衣不蔽体,挣扎在低贫生活边缘,被迫转为盗寇流散四方的农人生活状况相比[171],似更能代表社会之一般情形。毛汉光对唐代西北农民家庭的考察,也得出类似结论[172]。我们有理由相信,唐代极盛时期“耕者益力,四海之内,高山绝壑,耒耜亦满,人家粮储,皆及数岁,太仓委积,陈腐不可校量”[173]“稻米流脂粟米白,公私仓廪俱丰实”[174]的富庶,非旧史之虚美,而正是这一户户小农家四时辛劳,妥善经营成果的总汇。
对于本章所考察的京畿地区的农户,还有两点需要特别说明。
第一,畿内苛捐杂税名目繁多,除上文提及之项目外,又实行过一段时间的间架税、除陌税、地头钱等。表面看来,农民生活更为辛苦,但也应注意到,由于靠近王畿,民众亦经常得到优复蠲免。有学者统计,从两税法后的兴元元年(784)到唐亡前的天复元年(901),朝廷对于京兆府百姓的蠲免达43次之多[175]。
第二,农户在唐前期为纳户税钱,以及两税法实施后为交夏、秋税钱及生活零用,时时需要用农产品到市场换取一定数目的钱币(现钱),这从吐鲁番发现的记录唐长安新昌坊及开远门外乡村贫民典当情况的《唐质库帐历》中可见一斑。帐目中居民送去典当的都是日常所用物品,如破黄 里、故缦紫红小缬裙、故白布衫、皂破单幞里、故绯罗领巾等,典得也不过几十文、一两百文的零钱[176]。作为全国最大城市的长安及其周边,需要存在如质库这样能随时将实物转化为钱币的信贷机构。可见京畿农民与市场的联系密切。
[1]唐杜荀鹤《题田翁家》:“田翁真快活,婚嫁不离村。州县供输罢,追随鼓笛喧。盘飧同老少,家计共田园。自说身无事,应官有子孙。”《全唐诗》卷六九一,第7930页。
[2]Eric Hobsbawm,“On History from Below”,On History, New York:The New Press, 1997, pp. 201-216.
[3]张广达《关于唐史研究趋向的几点浅见》,胡戟主编《二十世纪唐研究》前言,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第4页。
[4]黄正建《关于唐代日常生活史研究现状的思考》,《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4年9月14日第3版。
[5]韩国磐《唐天宝时农民生活之一瞥——敦煌吐鲁番资料阅读札记之一》,《厦门大学学报》1963年第4期。
[6]王士立《对贞观年间农民生活状况的初步探讨》,《河北师范大学学报》1983年第1期。
[7]陈国生《天宝时关中农民上交丁粮考》,《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4年第4期。
[8]杨希义《唐代关中人民的赋役负担》,《西北大学学报》1984年第4期。
[9]陈仲安《试论唐代后期农民的赋役负担》,《武汉大学学报》1979年第2期。
[10]参读张安福《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张国刚《唐代农村家庭生计探略》,《中华文史论丛》2010年第2辑。
[11]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145—192页。
[12]毛汉光《敦煌吐鲁番居民生存权之个案研究》,原载项楚、郑阿财主编《新世纪敦煌学论集》,成都:巴蜀书社,2003年,收入氏著《中国人权史•生存权篇》,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269—293页。
[13]如讨论农民赋役负担,前期与中后期有很大不同。
[14]常建华《跨世纪的中国社会史研究》,氏著《观念、史料与视野:中国社会史研究再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9—12页;夏明方《什么是江南——生态史视域下的江南空间与话语》,《历史研究》2020年第2期。
[15]玄宗《自东都还至陕州推恩敕》,《全唐文》卷三五,第390页。
[16]代宗《改元大历赦文》,《全唐文》卷四九,第544页。
[17]张国刚《唐代农村家庭生计探略》文。
[18]杨际平等《中国经济通史》第4卷《隋唐五代卷》,长沙:湖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21页。
[19]编号73TAM509:8/20,8/3(a),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肆〕,北京:文物出版社,1996年,第312页。
[20]张国刚《唐代农村家庭生计探略》文。
[21]员半千《陈情表》,《全唐文》卷一六五,第1682页上。
[22]储光羲《田家杂兴八首》,《全唐诗》卷一三七,第1387页。
[23]《全唐诗》卷三七三,第4187页。
[24]姚合《庄居野行》,《全唐诗》卷四九八,第5661页。
[25]相关论点参读陈鲲化《唐宋时代家族共产制度和法律》,《法律评论》第12卷第1、2期,1934年;杜正胜《传统家族试论》,黄宽重、刘增贵主编《家族与社会》,第1—88页。社会学家通常将家庭结构分为四种:核心家庭(夫妇两人及其未婚子女组成的家庭)、主干家庭(父母和一对已婚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联合家庭(两个或两个以上已婚兄弟共同生活,或一对夫妇及其子女与其叔/伯及子女一起生活的家庭)、其他家庭。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一书在此基础上衍生十二类,第12—13页。
[26]杨际平、郭锋、张和平依据户籍对唐沙州、西州两地家庭规模做统计,发现唐前期敦煌核心家庭在60%以上,主干家庭很少,西州的情况相似,参读《五—十世纪敦煌的家庭与家族关系》,第12—62页。持类似观点的还有魏承思《唐代家庭结构初探——兼论中国封建家庭结构变动规律》,《社会科学研究》1986年第2期;冻国栋《唐代人口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第34页;张国刚主编《中国家庭史》第二卷《隋唐五代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0—19页。
[27]从武德七年定制以二十一岁为丁,此后唐代入丁年龄有提前、延后的情况,详参拙文《隋唐丁中制探源——从敦煌吐鲁番出土户籍文书切入》,《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2辑。不过这里的户主有一子为中男,若以二十岁左右生育,年龄也在四十上下,肯定是丁男。
[28]参考罗彤华《“丁女”当户给田吗?——以唐〈田令〉“当户给田”条为中心》,《唐研究》第14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139—154页;张荣强《唐代吐鲁番籍的“丁女”与敦煌籍的成年“中女”》,《历史研究》2011年第1期。
[29]从吐鲁番文书给粮帐以及天圣《仓库令》唐5条来看,男口给粮,除丁、中、老、小标准不一外,小男又分为11岁以上、7岁以上、6岁以下三个等级,中女又分为18岁以上、16—17岁两个等级,小女分为7岁以上、6岁以下两个等级,参读李锦绣《唐开元二十五年〈仓库令〉所载给粮标准考——兼论唐代的年龄划分》,《传统中国研究集刊》第4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304—316页。
[30]《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第74—75页。
[31]定名及图版参《英藏敦煌文献(汉文佛经以外部分)》(6),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2年,页247上;释文见唐耕耦等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3辑,北京: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1990年,第566页。
[32]折算比例为1唐尺=0.31 m,此承黄正建先生来函见告,亦可参所撰《唐朝人住房面积小考》,《陕西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3期,收入氏著《走进日常——唐代社会生活考论》,上海:中西书局,2016年,第147—150页。
[33]黄正建《敦煌文书所见唐宋之际敦煌民众住房面积考略》,《敦煌吐鲁番研究》第三卷,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收入氏著《走进日常——唐代社会生活考论》,第151—165页。
[34]郑处诲《明皇杂录》卷下载杨贵妃姊虢国夫人夺韦嗣立后人宅,“而授韦氏隙地十数亩”,令其另建新宅。郑处诲撰、裴庭裕撰《明皇杂录 东观奏记》,第29页。
[35]《太平广记》卷三四四《寇鄘》,第2725页。
[36]参张晓虹《陕西历史聚落地理研究》,《历史地理》第16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75—88页。
[37]白居易《庭松》,朱金城《白居易集笺校》,第617页。
[38]王梵志诗《草屋足风尘》,项楚《王梵志诗校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433页。
[39]戴书伦《郊园即事寄萧侍郎》,《全唐诗》卷二七三,第3082页。
[40]裴铏撰《裴航》,出《传奇》,《唐五代笔记小说大观》下册,第1101页。
[41]《敦煌石窟全集》21《建筑画卷》图268茅庐,香港: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2003年,第265页。按:此窟虽为西夏时洞窟,但其山间民居形式可为参照。
[42]黄正建《唐代衣食住行研究》,北京: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18—119页。
[43]韩愈《示儿》诗,讲述在长安辛苦经营三十年始得有自己的宅院,安排、治理院落的过程,限于篇幅,不具引。屈守元、常思春主编《韩愈全集校注》将其系于元和十年,第669页。
[44]《唐会要》卷三一《舆服上•杂录》载大和六年敕文“又庶人所造堂舍,不得过三间四架”,第659—671页。天圣《营缮令》宋5条有对应条文,牛来颖将其复原为唐令,牛来颖《天圣营缮令复原唐令研究》,《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附唐令复原研究)》,第662页。
[45]宋陶谷等撰《清异录》卷下,丛书集成初编本,第2846册,北京:中华书局,1991年,第203—204页。
[46]戴叔伦《酬袁太祝长卿小湖村山居书怀见寄》,《全唐诗》卷二七四,第3113页。
[47]项斯《赠金州姚合使君》,《全唐诗》卷五五四,第6412页。
[48]关于《四时纂要》的作者、成书年代,记载农事生产经验的地域性,学界存在争议。目前较普遍意见:作者为韩鄂,为9世纪末到10世纪初作品,由于作者居住于渭河及黄河下游一带、唐都长安或后梁都城开封洛阳附近,而书中引录的《氾胜之书》《四民月令》《齐民要术》等主要是北方农书,故书中的农事安排亦以长安等北方城乡为蓝本的(参缪启愉《四时纂要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79年,第1—4页;董恺忱《试论月令体裁的中国农书》,《北京农业大学学报》1982年第1期)。但由于书中于种茶法记载特详,并谈及水稻、苎麻栽种,有学者以其反映的是唐末长江流域农业生产状况,如李伯重《唐代江南农业的发展》,尤其注意56页注2。对此,持北方说者提出了有力的反驳,认为书中留意种茶法,是由于唐末茶已于中国流行,南方老茶区栽植已久,而北方新茶区则急需了解其栽培技术经验;所记水稻三四月种,并非所谓“晚稻”,正是北方水稻的播种期;书中记载的农作物、绿肥作物、瓜果、蔬菜都是北方常见的品种;制牛衣这样的农事,也都是北方才有的(参范楚玉主编《中国科学技术史•农学卷》,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43—445页)。本书以《四时纂要》内容佐证唐代京畿乡村农家的家计,相信应该出入不大,下文引是书,皆据缪启愉校释本。
[49]韩鄂撰、缪启愉校释《四时纂要校释》,第40、69页。
[50]《唐律疏议》卷一三《户婚律》引《田令》:“户内永业田,每亩课植桑五十根以上,榆、枣各十根以上。土地不宜者,任依乡法。”刘俊文点校,第249页。
[51]许浑《春日题韦曲野老村舍二首》,《全唐诗》卷五二九,第6051页。
[52]王建《原上新居十三首》,王宗堂校注《王建诗集校注》,第249页。
[53]《全唐诗》卷五八五,第6776页。
[54]参读赵丰《唐代的桑蚕生产技术》,《中国农史》1991年第4期。
[55]韩鄂撰、缪启愉校释《四时纂要校释》,散见于十二个月中。
[56]反映西汉晚期农家情况的河南内黄三杨庄村落遗址中3号庭院宅舍的旁侧就有椭圆形的池塘遗迹,见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内黄县文物保护管理所《河南内黄县三杨庄汉代庭院遗址》,《考古》2004年第7期。
[57]许浑《春日题韦曲野老村舍二首》,《全唐诗》卷五二九,第6051页。
[58]章孝标《长安秋夜》,《全唐诗》卷五〇六,第5754页。
[59]示意图据《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2辑,第487页。朱雷定名为《万子、胡子田园图》,氏著《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345页。
[60]朱雷《敦煌所出〈万子、胡子田园图〉考》,《朱雷敦煌吐鲁番文书论丛》,第340—356页。
[61]《唐天宝七载(748)杨雅俗与某寺互佃田地契》,《吐鲁番出土文书》肆,第567页。
[62]《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引,第74页。
[63]《隋书》卷二四《食货志》,第682页。
[64]《册府元龟》卷四二《帝王部•仁慈》,第477—478页。
[65]《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定名作《唐(七世纪后期)判集》,第2辑,第601页。图版见《法藏敦煌西域文献》(28),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页153上。
[66]《新唐书》卷五《玄宗纪》,第138页。
[67]《旧唐书》卷一五三《袁高传》,第4088页。
[68]录文收入池田温《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03—318页。
[69]参看杨向春《唐代的耕牛和牛耕》,陕西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年,第69—75页。
[70]杜佑《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王文锦等点校,第44页。
[71]《旧唐书》卷一三《德宗纪下》,第371页。
[72]《新唐书》卷一九七,第5631页。
[73]杨向春《唐代的耕牛和牛耕》,第75—76页。
[74]陕西省博物馆、文管会《唐李寿墓发掘简报》,《文物》1974年第9期,图二四。
[75]陈文华《中国古代农业考古资料索引(十二)》,《农业考古》1987年第1期。
[76]关于中国古代农业机械的分类、形制、使用,参刘先洲《中国古代农业机械发明史》,北京:科学出版社,1963年,第10—84页。
[77]陈文华、张忠宽编《中国古代农业考古资料索引(三)》第二编《生产工具》,《农业考古》1982年第2期。
[78]参读唐耕耦《唐代水车的使用与推广》,《文史哲》1978年第4期。
[79]《册府元龟》卷四九七《邦计部•河渠》,第5955页上。
[80]《旧唐书》卷一七上《文宗纪上》,第528页。
[81]天圣令《仓库令》唐1条、唐4条校录本,《天一阁藏明钞本天圣令校证》,第281—283页。
[82]参照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之统计,《中国农史》1990年第2期。《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16页。
[83]《册府元龟》卷四八四《邦计部•经费》,第5791页上。
[84]胡戟《唐代粮食亩产量——唐代农业经济述论之一》,《西北大学学报》1980年第3期。
[85]西嵨定生《碾硙寻踪——华北农业两年三作制的产生》,原载《历史学研究》125,1946年,此据《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4卷,第358—377页。妹尾达彦《关中平原灌溉设施的变迁与唐代长安的面食》,史念海主编《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中国历史地理论丛》1999年增刊,第42—64页。
[86]《唐会要》卷九〇《和籴》,第1944页。
[87]参见华林甫《唐代粟、麦生产的地域布局初探(续)》统计,《中国农史》1990年第3期。
[88]妹尾达彦《关中平原灌溉设施的变迁与唐代长安的面食》,《汉唐长安与关中平原》,第48—50页。
[89]参考张安福《唐代农民家庭经济研究》,第17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