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是人事管理工作的重要一环,列宁说:“一般用什么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①有无监督、能否有效地监督,关系到人事管理活动能否顺利进行、能否取得良好的效果。我国自战国以来,有所作为的君主都对人事管理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汉代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人事监察体系,对中央及地方吏治好坏、经济情况、治安情况及发现人才状况进行有效监督,为汉中央政府了解地方情况和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建立了良好的封建统治社会秩序。
一、刺史
为了加强对地方的控制,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州部(监察区),向每个州派遣刺史一人,监察地方政务。刺史由中央的御史中丞直接领导,每年八月代表中央巡视其所部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②六条由皇帝亲自制定,它详细地规定了刺史监察的职权范围③。以六条问事,主要负责检察郡国二千石和地方豪强的不法行为。
刺史完全按照“六条”办事,如下简:
坐从良家子,自给车马,为私事论疑它不然,书到,相二千石以下从吏毋过品,刺史禁督且察毋状者,如律令。 40•6
九月乙亥,凉州刺史柳使下部、郡太守、属国、农都尉,承书从事,下当用者,明察吏,有若能者,勿用。严教官属,谨以文理,遇百姓务称明诏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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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列宁全集》第4卷253页。
②《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第742页。
③《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官典职仪》。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私,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袄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估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恩,如诏书/从事史贺音 EPT54:5
上述两简可见,刺史严格按六条内容办事,简40•6说明太守未能约束好子弟而被坐罪,简EPT54:5是刺史向所监察的郡发出的诏书,要求下部官员严教官属,礼遇百姓。
另外,刺史并没有权力处置官吏,捕后要移交给太守处置。这就说明刺史只监察郡守,对郡下级官吏并无权管理。如下简:
州刺史捕吏,移部郡太守 455•12
刺史秩六百石,官位低于郡守,他们在行使监察权时,无权对不法郡守当即进行处理,只能回京奏劾,待三公审核之后才能做出决定。刺史官位虽然卑下,但出巡代表着中央,故官小权重。“秩卑则其人激昂,权重则能行其志”,“此大小相制,内外相维之意也。”①
刺史在任职期间,如果成绩显著,将会受到嘉奖。《汉书•朱博传》载:“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国吏民安宁,故事居部九岁举为守相,其有异材功效著辄登擢,秩卑而赏厚,咸劝功乐进。”但刺史并非由一般的官吏来充任,而是政府通过辟举由地方上选送道德高尚、忠心正直的名士充当,或从政绩卓著的在职官吏中选拔出来任命。西汉时的隽不疑就是因为"治春秋,为郡文学,进退必以礼,名闻州郡”②,因而被推选为刺史。
二、督邮
刺史受“六条问事”的限制,无权监察郡下级的县令、县丞等官吏,而太守又事务繁多,因此汉代还在郡一级地方行政机关之内设立了督邮,又称 “无害吏”。《后汉书•卓茂传》注引《续汉志》曰:“郡监县有五部,部有督邮掾,以察诸县也。”
督邮一职,从字面上来看,督者,察也;邮者,过也。督邮者,及督查过尤也。韦昭《辩释名》:“督邮,主诸县罚,以负邮殷纠摄之也。”③简言之,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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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清)黄汝成集释,顾炎武著:《日知录集释》,岳麓书社194年版,第320页。
②《汉书》卷71《隽不疑传》,第3035页。
③(宋)李昉撰:《太平御览•职官部五一》,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192页。
邮是郡的佐吏,主要负责监察郡内诸县,考课殿最的事务。《通典•职官》载:“督邮汉有之,掌监属县,有东西南北中部,谓之五部督邮也。”其实,督邮的部数是无固定数目的,各郡根据所辖县多少分为二部至五部,每部包括若干县,各部均设督邮一名。如昭帝时,河东二十八县,分为两部,闳孺为北部督邮,尹翁归为南部督邮。
在隶属关系上,督邮接受太守的领导。督邮监察郡内太守以下官员,也可监督刺史。每年秋冬,郡太守都派督邮行县,“案讯诸囚,平其罪罚,论课殿罪”,执行太守下达的命令,如下简:
匿界中,书到遣都吏与县令以下,逐捕搜索部界中,疑亡人所隐匿处,以必得为故,诏所名捕,重事事当奏闻,毋留,如诏书律令 179•9
六月辛未府告金关啬夫,久前移拘逐辟橐他令史,解事所行蒲封一至今,不到解何记到久逐辟诣 183•15A
会壬申旦府对状毋得以它为解各,署记到起时令可课,告肩水候官,候官所移卒责不与都吏赵卿,所举籍不相应,解何。记到遣吏抵校,及将军未知不将白之。183•15B
正月辛酉,督邮写移敦煌、效谷,书到,令□□□□劾处,对察不以为意者,案致,如律令。 T0116②89
甚毋状。今移民所疾苦,各如牒。书到,光等长丞宿夜思维改过,厉经更始,务称府及有成功校事。其解随废不以为意者,致案。且遣都吏循行廉察,愿毋忽,如律令。
(A面)ⅡTD115②18
上述各简中出现的“都吏”即“督邮”,《汉书•文帝纪》:“二千石遣都吏循行,不称者督之。”如淳注曰:“律说,都吏今都邮是也。闲惠晓事,即为文无害都吏。”
督邮除掌监察外,还负责催缴赋税,如下简:
各遣都吏督赋课蓄积少不,七月丙申张掖肩水司马章以□ 213•43
督邮还负责押送囚徒,如《后汉书•马援传》:“后为郡督邮,送囚司命府,囚有重罪,援哀而纵之。”以上督邮的职责可见督邮权力之重,《后汉书•张酺传》引《汉官仪》注曰:“督邮、功曹,郡之极位。”
督邮同刺史一样,只有监督弹劾权,而无决定权。如《汉书•循吏传》:“霸力行教化而后诛罚,务在成就全安长吏。许丞老,病聋,督邮白欲逐之,霸曰:许丞廉吏,虽老,尚能拜起送迎,正颇重听,何伤?且善助之,毋失贤者意。”面对要辞退已老的许丞,督邮必须上报太守,由太守决定。
(二)廷掾
居延廷掾卫丰年卌葆居延平明里刘弘年十九
轺车一乘用马一匹䯄牡齿五岁高五尺八寸十月癸未北啬夫丰出
73EJT37:1584
至东汉,在西汉地方监察制的基础上,又设“五官为廷掾,监乡五部”①。在县设有专职监官廷掾,每县将所辖各乡分为五部,每部派一名廷掾负责督促文书,察举不法。上简文明确在居延县就有“廷掾”的设置。
这样,在郡、县、乡分别有刺史、督邮、廷掾三级监察官,地方所有官员都在监察体系之下了。刺史掌郡一级的监察,督察郡国守相二千石的官员;督邮掌县级监察,负责督察县令、县长及县级豪强宗佑,督邮又将属县的情况报告给太守,所以督邮“起到了郡守的耳目作用”②;廷掾监察乡部,察举不法。
“以轻制重”是汉代监察制度的特点,它有效地维持了汉代社会秩序。《咳余丛考》卷26:“官轻则爱惜身家之念轻,而权重则整饬吏治之威重。”
综上所述,汉代的考核和奖惩制度与监察制度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考核和奖惩制度着重从行政管理角度对各级官吏的德能政绩进行监督和评价,奖勤罚懒,以此来调动官吏工作的积极性,从而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监察制度从司法角度来监督和约束官吏的行为,其目的在于修明吏治,增强行政效能,确保汉代中央的各项政策措施贯彻执行。考核和奖惩制度与监察制度相辅相成,共同起到维护汉代官僚体制的稳定,强化了汉王朝国家行政管理效能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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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后汉书》志第24《百官志五》第3623页。
② 白纲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11—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