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研究思路
本书的研究与写作首先是按认知战国令书有关实体因素的逻辑先后顺序展开的,这是本书主体的第一部分即第二、三、四、五章,依次解决令书的种类、制作人员、书写格式及用语、载体材质与规格等问题。在此基础上,本书主体的第二部分即第六章,开始由浅入深,由具象到抽象,将视角转移到更为隐秘但极其重要的战国令书制作环节相关的各实体因素内部之间及外部之间的非实体关系问题上。本书主体的第三部分即第七章,视角由微观变为宏观,由横向到纵向,开始分析战国令书制作体系各实体与“非实体”因素所呈现的种种特征以及其对当世与后代社会的历史影响。
总而言之,本书希望通过对战国令书制作环节当中诸项因素的分析与梳理,展现令书这一由人创制的历史事物在战国时期的现实状态及发展轨迹与趋势,使人们能够对战国社会各国统治者的权力在令书制作层面的运行模式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为全面认知战国社会的时代特征提供一个新的视角,并希冀由此使人们加深对在权力结构中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之间关系的认知。
二 研究方法
张光直先生说过:“学科是次要的,而中国古代史的现实则是主要的。”①因此,在本书研究过程中我们并不会特意强调学科属性。我们认为只要有助于了解战国令书制作相关历史事实,能够反映战国令书制作机制发展的真实样貌和水平,任何学科的理论、方法及研究成果都可以拿来使用。这里结合本书的具体研究过程加以说明。另由于此处所举实例在文中都有详证,故不加细论。
(一)文献与文物对照证明
这是笔者使用史料证明自身观点的基本方法。我们知道,想要获得正确的历史研究成果,基本前提就是所使用的证明材料真实可信,因此我们在论述本书中的某些具体观点时尽可能地在文献记载与文物方面都找到证明,即将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中记载的战国令书制作相关史实文字材料与目前所见的战国令书实物所呈现的整体外在样貌(包括材质、形制等)加以对比。此处之所以不使用大家比较熟知的王国维“二重证据法”、饶宗颐“三重证据法”或易谋远“三重证据法”②、叶舒宪“四重证据法”③ 等表述,是因为这些“证据(明)法”无法准确地涵盖本书使用文献与文物证明史实的方式。限于论文主旨及篇幅,仅以“重证据法”为例说明。此论于1925年王氏在讲授“古史新证”时提出。其言:“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训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虽古书之未得证明者,不能加以否定,而其已得证明者,不能不加以肯定,可断言也。”④ 但其主要是针对考订商周史事而言,其所说的“地下之新材料”也只是指甲骨文、金文等新的文字材料,因此此种表述无法囊括本书使用文献证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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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光直:《中国青铜时代(二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0,第118页; 宁全红:《“三重证据法”的反思》,《法律史评论》2011年第00期,第66~80 页。
② 参见魏建震《从历史认识论看二重证据法在古史研究中的运用——为纪念王国维二重证据法提出80周年而作》,《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 年第1期,第129~134页。
③ 参见叶舒宪《国学考据学的证据法研究及展望——从一重证据法到四重证据法》,第二届证据理论与科学国际研讨会会议论文,北京,2009年7月,第420~433页。
④ 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第2~3 页。
时的方式。而且这种“以新的文字材料印证原有的文字材料”① 的方法也相对片面,不仅存在使用史料时的逻辑问题②,而且忽视了文物包括有字和无字外在形态的历史价值。
从实际应用上讲,在书中使用文献与文物对照方法并得到互证的地方很多。例如,本书通过文献中大量册命活动和封君的记载,及在出土文物中发现的一块刻铸有战国秦大良造庶长发布的赏赐右庶长歌一块土地作为宗邑的册封命令《宗邑瓦书》③,两相印证,证明了册命文书在战国仍然存在。不过,有时也会碰到两种问题。一是两种材料存在矛盾。这就需要尽量设法找出两者出现差异的原因。例如,据文献记载,古代法律简长二尺四寸或三尺,但现今发现的秦法简多长一尺,两者存在巨大差异。在分析完文献表述的背景及出土秦法简的应用层次之后、可知两者并不矛盾,因为在当时律法简长度存在中央与地方的应用差异,前者所说为中央使用的律法简长度,后者因是地方应用律法简长度,所以与其记载不符。二是缺少某种材料。这就需要根据所要证明问题的具体情况来做出相应论断。例如,现今为止我们未发现战国檄令书的实物、但大量战国及前后时代文献的记载可以证明战国确实有檄令书。
(二)点线面立体分析
这是本书研究某一具体历史事物的发展演变过程时使用的基本方法。它要求在对特定研究对象做一个整体性的描述之前,至少要做三个层面的分析:点,静态分析其在目前所处时空中的具体样态;线,动态观察其在时间轴上的流变过程及方式;面,宏观考察其与周围相关历史事物的关系模式。
以本书对战国誓令书的流变过程的考察为例。首先,从“点”的层面看,我们在文献中发现其在春秋末战国初尚有极少量的存在,如勾践向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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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25页。
② 参见乔治忠《王国维“二重证据法”蕴义与影响的再审视》,《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4期,第131~140 页; 李锐《“二重证据法”的界定及规则探析》,《历史研究》2012年第4期,第116~133页; 梁涛《二重证据法:疑古与释古之间——以近年出土文献研究为例》,《中国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第151~162页。
③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 508 页。
父母昆弟所发布的关于发展人口的誓令“寡人闻,古之贤君,四方之民归之,若水之归下也。今寡人不能,将帅二三子夫妇以蕃”①,但在战国中后期消失不见,这是其在战国阶段的静态状况。其次,从“线”的层面看,我们开始追述其源头及流变过程,发现在战国之前历代皆有君王发布的誓令,如夏启为讨伐有扈氏发布的《甘誓》②,商汤为讨伐夏桀发布的《汤誓》③,周武王为讨伐商纣发布的《牧誓》④,等等,这些誓令在发布者身份、书写格式等方面极为相似,这是其历史演变中的动态状况。最后,从”面”的层面看,誓令书的文体功能与檄书及律令书有众多交叉。如其攻击敌方罪恶、宣扬己方正义的文体功能,据《文心雕龙•檄移》看与战国时期兴起的檄书基本一致,该书言“凡檄之大体,或述此休明,或叙彼苛虐”⑤,而其临时明确军事纪律赏罚的文体功能又与战国时期各国普遍兴起的详细规定军事赏罚制度的律令书基本类同,如秦国的“军功爵制”⑥ 等。
综合“点、线、面”三方面的状况,再结合下面所说的演绎法,可知战国誓令书应起源于夏初,且历代应用不辍,至战国中后期以后,其所依存的社会政治模式发生改变及檄书、律令书对其文体功能的吞噬等原因导致了它的消亡。
(三)归纳与演绎并重
归纳法与演绎法是本书进行研究得出某些结论的常用方法。两者有别,各有优缺,所以需要针对不同问题合理使用,不可偏废。
归纳法是英国学者培根在批判亚里士多德“三段论”后,改造传统“枚举归纳法” 所得,推进了现代科学研究的发展。其使用主要有三个步骤:第一,全面地获取各种可感知的经验材料; 第二,整理与排列既有材料; 第三,以排斥法排除否定例证,得出肯定结论。以本书对秦虎符铭文书写格式的抽象总结为例。首先,全面收集带有铭文的秦国虎符,发现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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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上海师范大学古籍整理组校点《国语》卷二○,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第635页。
②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55页。
③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60~161页。
④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一,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 182页。
⑤ (梁)刘勰撰《文心雕龙》卷四,杨明照校注拾遗,中华书局,1959,第149页。
⑥ 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五,中华书局,1986,第115~121 页。
有四块,分别为杜虎符①、新郪虎符②、阳陵虎符③、栎阳虎符④。其次,按铭文的异同,将其分为两类,即前两块为一类,后两块为一类。最后,寻找差异加以抽象,得出秦虎符书写格式的两种基本范式。而我们知道,归纳法在观察分析事物时存在休谟、罗素、波普等人指出的静止、机械等形而上的局限性问题,因此其结论缺乏延展性,往往受制于材料收集的数量,⑤ 但“对于古代史研究者来说,原始史料中数字的缺乏和残缺数字的信用度有限,是很难克服的两大困境”⑥,所以这一结论不具有普遍意义,需要根据以后可能发现的新材料不断加以修正,而且无法帮助我们在缺乏材料的情况下获得一些“隐性”知识。
演绎法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归纳法的困境。因为它可以帮助我们根据已经掌握或假定了的一些一般性知识、命题,推导出另一些命题。以本书关于几篇向自然之神盟誓形成的盟书如《秦骃玉牍甲》⑦ 缺少准确发令时间信息原因的推导为例。由盟书的实用功能可知,其时间信息必然不可或缺,又通过分析知造成其缺乏时间信息的原因可能有三:发现的文本有残缺; 是这类盟书的特殊书写格式,有其他制度保证; 属于一种特殊情况。然后结合史实与史料对三条解释逐一分析,发现将第二种与第三种解释结合起来的结论最为合适。由此也可以发现,必然性的演绎推理与或然性的归纳推理,在于前提与结论的关系不同,前者的结论内容要少于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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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1 页。
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50 页。
③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8页。
④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549 页。
⑤参见吴家国《谈谈培根归纳法》,《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63年第3期,第11~23页; 陈益升《培根与归纳法》,《东岳论丛》1982年第1期,第28、35~42页; 褚平《应当如何看待归纳法》,《哲学研究》1983年第2期,第46~53 页; 许占君《培根的科学归纳法述评》,《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 S1 期,第56~60 页; 肖德武《从归纳法的兴衰看西方科学哲学的演变》,《山东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3期,第28~32 页; 董文俊、熊志勇《评培根”科学归纳法”的理论地位》,《求索》2009 年第9期,第 91~93 页。
⑥李开元:《汉帝国的建立与刘邦集团——军功受益阶层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巧店,2000,第13 页。
⑦ 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五,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 455页。按:另可参见该书第457页《秦骃玉牍乙》。
于前提,后者则相反,结论内容要多于或等于前提。①
在使用以上这些研究方法时应以客观性原则、整体性原则为指导。客观性原则主要是指在分析战国令书制作的相关材料时,要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尽量避免主观上的倾向,以史实为依据,反映战国令书制作体系当中存在的确切状况,发现其发展的真实规律。整体性原则是指在分析战国令书制作相关问题时,不仅要照顾到与战国令书制作相关的“实体与关系” 各自的整体性,还要体现战国令书制作体系发展水平集中体现的整体性。这种整体性的原则要应用于战国令书制作体系研究的各个方面,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反映其与所处时代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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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何向东《逻辑学概论》,重庆出版社,1985,第131~267 页; 宋文坚主编《逻辑学》,人民出版社,1998,第1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