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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诏书的源流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2910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诏书,是指由战国时期君主或地方官府下达的一种令书。①如《始皇诏方升》载:“廿六年,皇帝尽并兼天下诸侯,黔首大安,立号为皇帝,乃诏丞相状、绾,灋(法)度量𠟭(则)不壹,歉疑者皆明壹之”②即是秦始皇命令丞相状、绾统一全国度量衡的诏令文书。此诏令被铸刻在金属方升之上留存下来。其他金属载体上如始皇诏椭量③、始皇诏权④、始皇诏铁权⑤等也铸刻有始皇颁布的诏令文书。

诏书作为一种令书使用,虽然出现较晚,但在秦始皇改“命为‘制', 令为‘诏'”⑥之前应已出现,所以《史记正义》“制诏三代无文,秦始有之”⑦的看法并不正确。而“秦前无‘诏’字”⑧的论断显然也很难成立,因为在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左传》之中已有“诏”字,即“燮之诏也”⑨。不过,最初“诏”字或仅作“告也”⑩之意,其在使用上尚无身份上的绝 对限制,例如大宰可以“以八柄诏王驭群臣”⑪,司民可以“以万民之数诏司寇”⑫,小臣师可以,“诏揖诸公卿大夫,诸公卿大夫西面北上”⑬,苏秦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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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诏”与“告”体的主要区别在书写格式上是否有明确的“时间格”信息,可参见书写 格式一节内容。

②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在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76页。

  ③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282页

④吴镇烽编苕《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何出版社,2012,第329页。

⑤吴镇烽编著《商周青铜器铭文暨图像集成》卷三十四,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第382页。

⑥(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6页。

⑦(汉)司马迁:《史记》卷六,中华书局,1959,第237页。

⑧段玉裁释“浩”字时曰:“《文选》注卅五引《独断》曰:‘诏犹告也。'三代无其文,秦汉有也。据此可证秦已前无‘诏'字,至《仓颉篇》乃有幼子承诏之语,故许书不录‘诏’字。铉补之,非也。”参见(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第186页。

⑨(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五,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97页。

⑩(汉)许慎:《说文解字》卷三,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本,第52页。

⑪(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二,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646页。

⑫(清)阮元校刻《周礼注疏》卷三五,中华书局,1980年彩印本,第878页。

⑬(清)阮元校刻《仪礼注疏》卷十六,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029 ~1030页。

以“以赵王之教诏之(齐王)”①,等等,但逐渐有了偏向,即多用于以上告下,如《管子》小匡“君诏使者”②,《韩非子》初见秦章“诏令天下”③,《战国策•魏策四》魏攻管而不下章“受诏襄王”④,《战国策•秦策一》张仪说秦王章“诏令天下”⑤,等等。

相对于尚处于上下等级混用“诏”书阶段的其他国家,战国末期秦国已经将诏书的功能基本划分清楚,使其成为秦君发布某些命令的专称。如“秦法,群臣侍殿上者,不得持尺兵。诸郎中执兵,皆陈殿下,非有诏不得上”⑥,又有“秦大怒燕,益发兵诣赵,诏王翦军以伐燕”⑦等中之“诏”,都是对秦君命令的专称。到秦统一之后将诏书的应用范围推广至全国,并以法定形式规定其成为皇帝专用令书文体之一。

需要补充的是,诏书是在为弥补春秋中后期诰书文体功能缺失的过程中逐渐成为令书种类的。徐师曾曰“古者上下有诰”⑧,但诏书作为令书使用时是西周初期,此时已经形成向四方臣民下达王命的专有文体,即吴讷引《周官》太祝云“‘诰'则以之播诰四方,若《大诰》、《洛诰》是也”⑨。它的使用要以王权为依托。进入春秋时期之后,由于王室衰落,诸侯新主兴起,天子已无力控制诸侯,故不再具有发布诰书的实力,因此目前文献中所见之诰书多制作于春秋之前,如《尚书》中的《大诰》⑩《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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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战国策》载(齐王曰)“今主君以赵王之教诏之”。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八《齐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342页。

  ②颜昌峣:《管子校释》卷八,岳麓书社,1996,第183页。

③《韩非子》故:“臣敢言之,往者齐南破荆,东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土地广而兵强,故克攻取,沼令天下。”参见(清)王先慎撰《韩非子集解》卷一,钟哲点校,中华书局,1998,第4页。

④《战国策》载:“安陵君曰:‘吾先君成侯,受诏襄王以守此地也,手受大府之宪。’”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五,上海古爵出版社,1985,第915页。

⑤《战国策》载:“昔者齐南破荆,中破宋,西服秦,北破燕,中使韩、魏之君,地广而兵强,战胜攻取,诏令天下。”参见(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上海古籍出版社, 1985,第99页。按:此段论述与《韩非子•初见秦》相关表述几乎一模一样,可见二者在史料来源上是一致的,抑或有先后承袭关系。

  ⑥(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笫1139页。

  ⑦(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三一,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第1142页。

  ⑧(明)徐师曾撰《文体明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115页。

  ⑨(明)吴讷撰《文章辨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36页。

 ⑩ (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7 ~200页。

诰①《酒诰》②《孟子万章》所引《康诰》③,《左传》所引《康诰》④《唐诰》⑤等。而诸侯霸主虽然拥有实权及向四方播告己命的现实需要,但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尚不敢僭越王名而用诰书,因此他们必然需要寻找新的令书文体作为替代,诏书因此而逐渐发展起来。这一过程在春秋中后期即已开始,而非秦统一之后改“命为‘制’,令为‘诏’”⑥时才出现,上文所说的诰书基本只制作于春秋之前的史实即可证明。所以吴讷认为在三代时期诰书、誓书、命书同属王言,都是由君主发布,至秦而被诏书取代,即“按三代王言,见于《书》者有三:曰诰、曰誓、曰命。至秦改之曰诏,历代因之”⑦,徐师曾认为命书被制书取代,诰书、誓书被诏书取代,即“按刘勰云:古者王言,若轩辕、唐、虞同称为命。至三代始兼诰誓而称之,今见于《书》者是也。秦并天下,改命曰制,令曰诏,于是诏 兴焉等看法,并不确切。另外,诰书的消失,并不仅仅是诏书的作用,其间也有告书的影响,而且这种文种替代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诏书、告书通过不断侵蚀诰书的原有文体功能才血终导致了该文种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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