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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律法书的源流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3097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律法书,是统治阶层颁布的强制管理自身及民众的且具有非临时性的法令文书。如《睡虎地秦墓竹简行书》载:“行命书及书署急者,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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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明)吴讷撰《文章拼体序说》,于北山校点,人民文学出版社,1962,第40页。

②(明)徐师曾撰(文体叫辨序说》,罗根泽校点,人民文学也版社,1962,第125页。

③(汉)司马迁:《史记》卷七〇,中华书局,1959,第2281页。

④蒋礼鸿撰 《商君书锥指》,卷三,中华书局,1986,第73页。

⑤蒋礼河先生云:“《简书》曰:‘此二语不可通,疑有舛脱。语意似训客将至则簿檄三军之众,而依吾所候得客车之数酌分吾军之数,使能相当云尔。’礼鸿案:客治簿檄当为一句。簿者,士卒军实之籍;橄者,所以征调。”参见蒋礼鸿撰《商君书锥指》卷三,中华书局,1986,第73页。

⑥司马迁:《史记》卷九三,中华书局,1959,第2641页。按:本书当页载《史记集解》云魏武帝奏事曰:‘今边有小警,辄露橄插羽,飞羽檄之意也。’骃案:推其言,则以鸟羽插檄书,训之羽檄,取其急速若飞鸟也”。

⑦(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一七,中华书局 1959,第3046页。

之;不急者,日觱(毕),勿敢留。留者以律论之”①即是。其中有规定传递命书或其他文书的时间,还有违犯该法令要受到律法处置的内容。该简文被学者们认定为秦国的行书令,具有明显的命令性和强制性,由秦官府发令,受令者为官府传达文书的相关人员。《金布律》“钱十一当一布。其出入钱以当金、布,以律”②、《厩苑》“叚(假)铁器,销敝不胜而毁者,为用书,受勿责”等均属于此类令书。

律法书的出现,据文献记载可以追溯到传说中的尧舜时期,如《尚书•尧典言》云“象以典刑,流宥五刑,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金作赎刑。眚灾肆赦,怙终贼刑”的等。不过其时并无文字,所以此说可信度不高。最初,律法书因主要内容为刑罚规定,故被称为“刑”,如《左传•昭公六年》曰:“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三辟之典,皆叔世也。”⑥虽然,由于史料保存问题,夏商之时有无成文法尚难判断,但在西周时期已经出现成文法当属无疑,其时被称为“刑书”,即《逸周书•尝麦解》云”维四年孟夏,王初祈祷于宗庙, 乃尝麦于太祖。是月,王命大正正刑书”⑥。而所载的刑罚种类也十分多样,《尚书•吕刑》曰:“墨罚之属千。刖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⑦

从现有文献来看,西周时期律法书的整体种类和数量还比较少,而且仅见周王朝有法的记载,到了春秋时期各诸侯国修法事件在文献记载中明显增多。《左传》即记载了晋、郑两国的几次修法活动,如《宣公十六年》“武子归而讲求典礼,以修晋国之法”、《成公十八年》“二月乙酉朔,晋侯悼公即位于朝。……使士渥浊为大傅,使修范武子之法;右行辛为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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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61 页。

  ②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山版社,1990,第36页。

  ③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23页。

  ④(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28页。

  ⑤(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彩印本,第2044页。

⑥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卷六,李学勤审定,上海古箱出版社,1995,第 769~770页。

  ⑦(清)阮元校刻《尚书正义》卷十九,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49页。

  ⑧(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四,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889页。

空,使修士蒍之法”①、《昭公六年》“三月,郑人铸刑书”②等。当时各诸侯国也都有自己的法,如“齐有轨里连乡之法,晋有被庐之法,楚有茅门之法、仆区之法,今皆传其名。其余各国类此者当甚多”③。进入战国时期,以李悝在魏国变法编写《法经》④为标志,各国开始掀起变法浪潮,如商鞅携《法经》人秦国变法,且改“法”为“律”,吴起入楚国变法,屈原为楚国作《宪令》,司马穰苴为齐国编《司马法》,等等。

  战国时期律法书迅速发展,不仅数量上增多,其内容结构也开始发生变化,由最初刑法为单一主体,开始向刑法为主、诸法兼用的方向发展,形成了一个庞大的法律体系。仅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发现的律法种类就远超《法经》的六篇,有《田律》《仓律》《金布律》《工律》《司工》《行书》《藏律》《游士律》《中劳律》《敦(屯)表律》等数十利,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更是认为“睡虎地十一号墓的秦简只能反映其中的一小部分”⑥。律法结构的转变应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后才开始,因为赵光贤先生认为在战国初年“李悝著的《法经》实际上还是刑律”。

需要说明的是,成文法的出现与成文法的公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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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①(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二八,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1923页。

  ② (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按:本书当页载《左传)注疏曰:“杜注:‘铸刑书于鼎,以为国之常法’。孔疏:“二十九年传云‘晋赵鞅、荀寅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彼是铸之于鼎,知此亦是鼎也。”

  ③梁启超:《先秦政治思想史》,岳麓书社,2010,第59页。

④有的学者认为《法经》其实并非法律,孟彦弘先生即云“《法经》是一部法学著作,而不是一部法典;盗、贼、囚、捕、杂、具,是法学意义上的分类”;而有的学者认为《法经》不是一部完整的法律,吕思勉先生即曰:“《法经》称经者,……汉去战国不远,文繁如此;六篇之法,秦、晋安能足用?则亦仅详其大纲而已,故谓之经。”参见孟彦弘 《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第19页;吕思勉《史学与史籍七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246页。

⑤此处不用“诸法合体”的观点是因为杨一凡先生研究认为,“从先泰到明清,历期都存在多种法律形式,每一种法律形式都有特定的功能。……无论是从各种形式的法律的内容或体例结构看,所消‘诸法合体、民刑不分’说都不能成立”。参见杨一凡《中华法系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误区——“诸法合体' 民刑不分”说质疑》,《中国社会科学》2002年 第6期,第78页。

  ⑥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79页。

⑦赵光贤:《周代社会辨析》,人民出版社,1980,第198页。

思勉先生认为在很长时期内法(律)都是藏在官府内不公开的。①公开性的法(律)则出现相对较晚,有的学者认为成文法的修订当以李悝编纂《法经》为标志,“从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古代成文法典的编纂是从战国开始的”②;但学界基本认为当以郑国子产“铸刑书”③为标志,“成文法的公布,在春秋晚期已经开始”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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