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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式法书的源流

作者:王会斌 当前章节:1607 字 更新时间:2026-7-22 20:20

式法书,是官府颁布的关于具有法律性质的规定和制度实施细则的一种令书。①如《封诊式》载;“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地,勿廊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认为该文是秦国政府"对官吏审理案件的要求”⑦。他们还将《封诊式》与《秦律十八种》《效律》《秦律杂抄》《法律答问》合称为秦法律令。不但黄展岳先生赞成他们的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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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吕思勉即说:“成文法起于何时,不可考。……未有文字之先,已用图画公布刑法矣。…… 盖当时布诸众者,皆铸之金属之器,藏之官者,则书之简也。”参见吕思勉《中国制度史》,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第805~807页。

②郭建、殷啸虎、王志强:《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33~34页。按秦彦士先生亦曰:“李悝的这部中国第一部成文法典后来被商鞅携往秦国。”可参见秦彦士《诸子学与先秦社会》,河北人民出版社,2003,第149页。

③(清)阮元校刻《春秋左传正义》卷四三,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第2043页。

④参见白钢主编《中国政治制度史》,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第187页。按宁全红先生亦说“就现有文献来看,铸刑书之前,中国没有类似后世颁布伴令之事发生。”可参见宁全红《春秋法制史研究》,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第144页。

⑤南玉泉先生说:“作为法律形式的式,对人们的行为就不仅仅是指导,而是起约束作用。…… 法仙形式之式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法律志》一书进一步认为式法是“有关具体制 度和实施细则的规范性文件。它的范围、内容很广泛,……主要规定了有关制度的具体程序和实施,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参见南玉泉《论秦汉式的种类与性质》,中国法律史学会2012年学术年会会议论文,海口,2012年11月,第519页;郭建、殷啸虎、王志强《法律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第46页。

⑥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8页。

⑦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编《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第147页。

点邱世华先生亦说“《封诊式》在云梦秦简中属于秦律”②。南玉泉先生亦认为“《封诊式》是战国末期至秦时的法律文献,是关于审讯、查封、勘验方面的法律规定。……是法律形式的一种,如果违反,都会受到相关法律的惩处”七可见,带有命令性质并必须强制执行的《封诊式》属于令书无疑。

由于材料所限,目前尚难确定其起源于何时,不过《周礼》中已有式法书的相关记载,如酒正“掌酒之政令。以式法授酒材”④,大府“掌九贡九赋九功之贰。……凡颁财,以式法授之”⑤,职岁“掌邦之赋出。……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及会以式法赞逆会”⑥等,郑玄注曰:“式,谓用财之节度。”⑦此处式法即处理财货使用细节的令书。又《周礼》成书于战国之时,且睡虎地秦墓竹简中即有规定司法文书书写程式的式法书《封诊式》,如其中规定官吏申清县的主事人员负责协查盟犯姓名、身份、籍贯等信息时的文书书写模板《有鞠》:“有鞫 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⑧所以式法书在战国之时必然已经存在。它随着古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官府部门工作的不断细化和规范化而增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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